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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浙江大学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建设文明校园,教育广大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培养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

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浙江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成教学生、攻读第二学科学位的学生和专业学位的研究生违纪处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四条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勒令退学;

(六)开除学籍。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一)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故意造成调查困难者。

(三)制造障碍,妨碍调查取证者。

(四)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者(考试再次作弊除外)。

(五)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减轻一级处分:

(一)公安机关认定有自首情节者。

(二)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第八条经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者,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九条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限制:

(一)受处分者本学年内不得评定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不得申请各类困难补助。

(二)已获奖学金者,自处分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三)勒令退学及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组织、策划、实施煽动闹事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破坏安定团结者:

(一)情节轻微,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根据情节,可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被司法机关处以罚金或剥夺政治权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以上刑罚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者:

(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章用电、用火、用危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酒后肇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未经批准,容留校外人员在学生宿舍住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上述行为为首或组织者,加重处分。

第十三条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

(一)偷窃初犯者,作案价值较小(300元以下)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作

案价值在300元以上或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作案价值在6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或情节恶劣的,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两次偷窃

(包括两次)者,不论作案价值大小,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诈骗、侵占、敲诈勒索、抢夺及抢劫公私财物者,比照偷窃行为处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盗用他人(含单位)帐号或各类通讯卡帐号和密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比照作案者处理。

(六)共同作案的,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四条损坏公私财物者: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结伙斗殴者,加重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其他参与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一般参与者或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为首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七条观看、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或文字作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为首者加重处分。

第十八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毒品者,容留、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

品者: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三)吸食毒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做到戒毒,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四)知情不报、故意隐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

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火警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

(一)盗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1)盗用单位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除赔

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2)盗用他人名义冒领他人钱物者,除返还冒领的钱

物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利用网络进行“黑客”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七)泄露国家和学校机密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违反教学管理规定,旷课或擅自离校、教育实践环节擅自离岗者:

(一)3天以上,不满1周,给予警告处分。

(二)1周以上,不满2周,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2周以上,不满3周,给予记过处分。

(四)3周以上,不满4周,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4周以上,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二十二条考试违纪者:

(一)夹(携)带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内容的纸条(或书本、笔记本,在考试用桌上、身体上涂写)、违纪使用电子工具和通讯工具、抄袭他人试卷或有意将自己试卷让他人抄袭、报对答案及传递纸条者(或试卷)、交换试卷或考位、借故暂离考场或用其他手段进行舞弊行为者,

给予记过处分。

(二)替他人考试或由他人代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窃取试卷,偷改分数,再次作弊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四)违反其他考试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中,有弄虚作假(如伪造数据和运算程序等),或以抄袭等手段剽窃他人成果者,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

(一)未经批准,在校园内开展旅游组织业务者(包括作为旅游经营单位的代理者),给

予警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加重处分。

(二)未经批准,设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乱贴或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道德败坏和品行恶劣者:

(一)男女非法同居,非法混宿,或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猥亵、玩弄异性,或有其他流氓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品德恶劣,道德败坏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三)其他有损学生形象、品行恶劣者,经教育无效,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作伪证者:

(一)违纪事件目击者故意作伪证,并造成调查困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纪事件参与者故意作伪证,参照相关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有必要给予处分的,可根据处分管理程序,由

学校讨论决定,参照本办法中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留校察看期为1年(研究生毕业班学生可酌情缩短但不得少于半年)。受留校

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表现,察看期满后,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表现差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本科毕业班学生原则上不作留校察看处分,给予记过处分,并作结业处理(就业后1年内确有悔改表现或进步显著,经用人单位鉴定和学校审查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章处分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二十九条处分程序及管理权限:

(一)学生发生违纪事件,一般情况下由所在学院(学园)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处分意见。本科生处分意见经所在校区学生工作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审定。研究生处分意见报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审定。

1.对违反国家和学校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保卫部门查清事实,进行治安处罚和其他

处罚以后,将有关材料转到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和学生所属学院(学园),

按本条前述处分程序进行处理。

2.对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的本科生由校区教务部门查清事实,提出处理意见,

经所在校区学生工作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审定。对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的研究生,由监考教师和考场检查人员或研究生所在学院报告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由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

3.对在宿舍内违纪的学生由宿舍管理部门根据违纪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

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审定。

4.特殊情况也可由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直接提出处分意见

(二)跨学院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及相关部门牵头,召集学生所属单位有关的主管领导,按照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再由有关单位按照处理意见提出处分报告,按规定处分程序呈报处理。

(三)学生违纪事实查清后,学生所属学院应在一周内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

(四)对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3种处分,在学校处分前,学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视情况,安排听证会,允许学生到会申辩。

(五)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对有关材料进行审定后,起草处分文件,主管校领导签发。对于勒令退学以上的处分,需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六)处分决定作出后,学校可对违纪学生作出的处分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处分文件一式三份,一份送达给学生本人,一份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存入学生档案,另一份留学校备案。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时,必须在处分决定接收单上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由处分决定送达人员记录在案。学院在收到学生的处分决定后要做好相应的教育工作。

(七)处分决定均应存入学生本人档案,不得撤除。学生在接到处分通知后,对处分决定有异议,15日内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学生拒绝在送到回证上签字或由于特殊原因处分决定

文件无法送交学生本人的,以学校公布之日算起。学校接到学生申诉书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

学生作出答复。对学生的申诉,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相关部门对违纪事实进行复查后,报申诉处理委员会审议。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清楚,处分恰当,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及时通知申诉人。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有误,处理不当,须及时按处分程序,重新处理。

第三十条学生在受处分后有悔改表现,而且平时表现确实较好的,在毕业前,由学生本

人提出申请,按批准处分的程序,经学院研究决定,可就其所受处分前后的情况提供一份书面评议材料,一并归入学生档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解除条件者,解除留校察看的呈报程序与一般情况下的处分呈报程序相同。解除留校察看决定书与原处分决定书一同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中所谓的“以上”,除特别注明外,均包括本项。所谓“以上处分”可直至开除学籍。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由校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实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条例所规定的内容有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原《浙江大学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浙大发学[1999]21号)和《浙江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浙大发研[1999]3号同时废止。

学校学生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最终

学校学生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为加强学生思想道德建设,为加强我校学风校风建设,严肃校规校纪,维护学校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创造一个对学生终身发展有益的育人环境,培养学生优良的道德品质,排除干扰,集中精力一心学习,通过多方意见,经校委会研究决定,对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制定如下办法: 一、违纪处理办法: 1、学生扣分达到20分以上,予以警示通告。校内反思一天,接受批评教育。 学生扣分达到30分以上,予以警告,校内张贴。校内反思两天,写保证书。 学生扣分达到40分以上,予以记过并大会通报。校内反思三天,写反思材料(不少于1000字)。 学生扣分达到50分以上,回家反思三天,来校后交反思材料(不少于1500字) 学生扣分达到60分以上,另择他校。 2、按照学生考核细则所规定的扣分要求,学生因违纪扣分累计达到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给予发放违纪报告单,并由班主任填写告知家长书,并通知来校办理相关事宜。 3、警告、记过处分学生在校反思写思想汇报。 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回家反省1—3天并写出保证及思想汇报,由家长签字。

反省满天数后,要求该生来校交反思材料(不少于1000字)一式两份,一份交回政教处,经政教校长审阅签字后,返校后每小周写一份思想汇报材料,才可办理入班手续;另一份交给班主任,并要求在班级自习课上向全班同学朗读。 4、反思学生按通知时间,统一集合进行入班教育,然后到政教处领取反思专用纸,只准带笔入反思室对号入座开始反思。 5、在反思期间如违反学生行为管理考核细则任何一项,反思天数累计追加一天,依次类推,直至反思结束。 6、累计扣分达到60分,给予另择他校处分。若学生与家长不愿意择校者可申请评议。评议通过者,给予其在反思室反思三天,并写出不低1500字的反思材料。如能深刻认识并有改正错误的决心,本学期给宽限20分的扣分机会。政教处给予办理入班手续。 二、违纪学生返校进班程序。 1、凡因违纪反思的学生,要在规定返班日期携带“本人成长反思材料”到政教处报到,接受再教育。 2、政教处签发违纪返校学生入班通知书。 3、在履行完上述手续后,学生方可入班。否则,任何人无权让学生进班上课。 三、如出现以上规定之外的其他行为,其处理办法由校委会研究决定。 四、本规定从2018年9月起执行。 说明:1.本考核扣分不予清零,以学期为准。考核累计扣分的30%,计入下学期。

中学部违纪学生处分条例

和平牧场子弟校中学部违纪学生处分条例 第一条处罚是学校教育的辅助手段,对于极少数违反纪律的学生,学校将视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分别给予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记大过;⑤留校察看。对于违纪情节较轻、不属于第四条至第十二条处分范围的学生,政教处将签发"违纪通知单",由班主任组织班级同学对其进行帮助教育,并扣其操行分。 第二条对学生的处分,由政教处提出处分意见,经学校行政会讨论决定,校长签字后生效。处分结论要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在全校大会宣布或张榜公布,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条受到处分后,能真正认识错误并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取得明显进步者,在受处分三个月后可申请降等或撤销处分。申请人写出书面总结和申请,由班委会讨论写出评议,班主任签署意见交政教处申请备案,政教处审查受处分学生表现后交学校行政会讨论决定。降等三个月后表现好,可继续申请降等,直到撤销处分。处分撤销后,处分情况可不进入毕业档案。 第四条对旷课学生的处分; 1、上课无故迟到两次按旷课一节计算;早退一次按旷课计算;无故不参加学校、班集体活动、第二课堂活动、体育锻炼课、自习课等,一律按旷课计算。无故两次不出课间操按旷课一节计算。住校生无故不上晚自习按旷课计算。一天按8节计,一周按五天计。 2、连续旷课两天或累计旷课三天,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连续旷课三天或累计旷课一周,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五条对考试作弊学生的处分; 1、考试中夹带、偷看、翻书、抄袭,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考试中参与传接、交换答卷、讨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考试中将自己的答卷提供给他人抄袭,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盗窃试卷、答案、评分标准,以考试作弊和偷盗两项错误论,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六条对抽烟、喝酒学生的处分; 1、经证实,在校内或校外抽烟,给予警告处分。 2、不但自己抽烟,还引诱、招待他人抽烟,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受到警告处分后又发现有抽烟行为,给予记过处分。 4、多次教育不改,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5、对违反纪律喝酒的学生的处分,可比照上述各条进行。 第七条对打架学生的处分; 1、故意挑起事端,引起打架斗殴,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发展,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3、策划或煽动他人打架,视情节轻重(未遂、造成打架、造成打群架;未造成伤害、造成伤害、造成重伤;无校外人员参加、有校外人员参加;干扰学校秩序、严重干扰学校教育秩序等)给予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对个别性质和影响特别恶劣者,要加重处分。 4、动手打人,视情节轻重(打一人或多人;未动用器械或运用器械;未造成伤害或造成伤害;造成轻微伤害或重伤等)分别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5、为他人提供凶器(指在斗殴中一切可以伤害人体的物品),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争吵中亮出凶器,威胁他人,给予记过处分。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良好的育人环境,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形成良好的校风,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原国家教委《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校学生的行为,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除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据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条例适应于所有在校学生,含校外实习学生。 第五条学生违纪处分有: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六条处分期限:警告为两个月;严重警告为三个月;记过为半年;留校察看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可低于一年,但不少于3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悔改表现,可按期解除;有显著进步或立功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者或有新的违纪行为者,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七条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妨碍公共安全,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从事非法社会、政治、经济、宗教等活动者,经批评教育后能改正错误的,给予留校查看处分,经教育无效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以不当行为引发同学起哄滋事,造成公共秩序混乱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行为故意,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三)在教学区、生活区、公寓或其他公共场所吸烟、饮酒划拳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四)在公寓楼上或其他公共场所故意摔砸酒瓶及其它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人身伤害的,给予留校 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到校者,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政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被判处徒刑或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管制、拘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三)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问题的性质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1、对严重违反纪律的学生处分有以下五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2、学生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一学期旷课60节者; (2)违反纪律,不接受管理教育,影响严重者; (3)参与打架,后果较为严重者; (4)有偷窃行为,影响较严重者; (5)与同学发生矛盾,不依靠学校或家长解决,私下叫无关人员处理,造成较严重后果者; 3、有以下严重违纪情况的学生加重处分: 犯有第2条中某项的缺点错误,处理时不认错,态度不好,或受到学校警告处分后,不能改正缺点错误,继续违反纪律的,视其违纪情况,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4、学生有以下之一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受留校察看处分后,继续违反纪律者; (2)经批准送工读学校者; (3)被公安司法机关收容者; (4)学生受处分后,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在教育子女问题上极不负责,不进行教育,不和学校合作者。 5、处分严重违纪的学生,由班主任提出意见,经年级审核提出意见,报政教处提交行政会议审议,由校长室批准,并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6、受处分的学生,对自己的错误有深刻的认识,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一个学期后确有悔改表现,经本人申请,班主任、年级长签出意见。政教处同意,校长批准,可以撤销处分。 (学校教育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生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教研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校各项工作州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委发布的《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和《中小学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处理违纪学生,要做到事实确凿,证据充分,处理适当,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附中在籍的各类学生。 第四条通报批评不属纪律处分,通报后如再违犯校纪校规,即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损毁他人财物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其财产赔偿部分和医疗费用等的负担可以调解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适用于高中学生)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毕业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进步显著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表现良好,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继续违犯校纪校规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违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违纪者赔偿经济损失、承担医疗费及与病伤有关的其它费用。违纪所得财物退还原主。 第八条违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分的,应根据违纪情况,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做出检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一人有两种以上的违纪行为,合并加重处分。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理。’ 第十条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纪律处分。 (一) 情节特别轻微的;(二) 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三) 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2019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院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包括警告、罚款、拘留、劳动教养、判刑等),学院相应做出纪律处分。 第三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偷窃、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利用电脑、络或其它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在异性寝室留宿者,将异性留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行为及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寻衅滋事打人者、持械打人者、打人致伤者、打群架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蛊惑、纵容他人打架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酗酒肇事者,参照有关条款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凡作伪证者,制造假案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私自在外租房,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违反学院管理规定,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公共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中国海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中国海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海大学字[2005]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研究生、本科生和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悔改表现的,可按期解除察看;对表现突出的,经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教育中心研究,报主管校长批准,可以做出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的决定;对认为应当延后解除留校察看的,学校可以做出延长留校察看的决定;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内又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本科生、高职生不能毕业;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内不得进入毕业论文答辩阶段,察看期满,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获批准后,可进入毕业论文答辩阶段。 第七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之日起,对处分无异

议者,应当于一周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离校者由学校公安处处理。 第八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研究生指年度;本科生、高职学生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和学部、院(系)各类奖励评定的资格;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自处分文件下达之日起停发一年。 (二)取消其当年可享受的未发放的各类奖学金(研究生普通奖学金除外)、资助和贷款,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离校前须一次性偿还贷款; (三)取消其当年获得的由学校自行评定和由学校推荐评定的各类荣誉称号;(四)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论其课程修业程度如何,只发给学习证明,不发给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五)有其它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说明违纪行为,检查认识深刻;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说明,认错态度好; (三)积极举报违纪行为的; (四)其它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曾受过两次处分,第三次违纪时,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以上(含两条)规定的;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本条例的; (六)涉外活动违纪的; (七)煽动、组织群体性违纪事件为首者; (八)其它应当给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章权限与程序 第十一条学生工作处、研究生教育中心负责本条例的具体执行。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破坏课堂纪律,考试舞弊,打架斗殴,侵犯同学的人身权利,损害公私财物,不尊敬师长,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卫生,无视体育锻炼等,依照本条例应当受批评或处分的行为,是违纪行为。 第三条学生的违纪行为,依照本条例处分。 第四条违纪处分分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退、勒令退学。第五条坚持“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方针,对违纪学生处分前先批评教育,并责令具结悔过,可不处分的仅限批评,必要时给予处分,但目的还是为教育和挽救。 第六条一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分别确定处分,合并裁决。 第七条一种违纪行为发生两种以上结果的,应以最重的一种结果处分,连续出现同一种违纪行为的,应从重处分。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行违纪行为的,分别处分,主事者从严处分。 第九条教唆或强迫他人违纪的,按照所教唆强迫实施的行为处分。 第十条对屡教不改的或违纪情节后果严重的或嫁祸于人的或搞欺骗的应加重处分。 第十一条对初犯的或认识态度较好的可从轻减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第十二条由于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的原因而违纪的不予处分。 第十三条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由有关机关制裁,学校应做出相应的处分。 第十四条在校期间,受处分未撤销的,又违纪,累加处理。 第十五条受记过以下处分的学生在半个学期后,确已改正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出具意见,教育处审核同意,给予撤销处分。撤销处分后又受处分的,加重处分。

第十六条对违纪行为的批评教育,所有教职工都有权适时执行;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由教育处裁决;留校察看以上的由校长办公会裁决。 第十八条执行处分的程序 1、教职工或同学对违纪者的行为事实如实向班主任反映; 2、班主任对教职工或学生的反映情况作调查核实并做好记录; 3、对确有违反纪律管理的学生,班主任将该生的违纪事实书面上报年级组,年级组对上报情况调查核实后有权做出上报处分的决定。 4、年级组认为应处分的,将该生的违纪事实以书面形式上报教育处。 5、教育处对上报情况调查核实后有权做出裁决范围内的裁决或有权作出免予处分的决定。 6、教育处认为该生的违纪行为应受的处分超出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应以书面材料上报主管校长,由校长办公会裁决。 7、校长办公会对违纪学生以班主任或政教处上报的材料为依据,必要时作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 8、对违纪情节严重的,教职工或学生可直接书面上报教育处处理。 第十九条处分决定一律公布,并记入学生成长手册;处记过以上的记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也采取相应方式。 分则 第二十条破坏课堂纪律应受到的处分。 1、高声说话,随便走动,互相谈笑,做怪动作等足以使任课老师不能正常进行教学的,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的,处警告一次。 2、在课堂上互相打架谩骂的,各处警告及以上处分。 3、上课故意与任课老师顶嘴,漫骂老师或打老师的,处警告以上直到勒令退学。 4、未下课时擅自离开教室、操场从事别的活动的,处批评教育,并作无故早退一次处理。 第二十一条考试舞弊应受到的处分:

中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细则

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中学生,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坚持教导领先,学校配合,把违纪处理作为教育的手段。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程序、权限 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五种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留校察看。 第五条:各种处分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填好有关表格、签名,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报学校政教处。处分决定后,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全校公布。 第六条:学生处分须经学校校务会讨论通过。 第七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以罚款。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三)主动赔偿损失者;(四)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者;(二)认错态度不好者;(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四)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的)者;(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六)

员工违规违纪处分条例

石狮市万峰盛漂染织造有限公司 员工违规违纪处分条例 (本条例已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发布,于同日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生产和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生产和生活氛围,规范公司管理行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司员工不论职务高低,凡违反公司纪律,均适用本条例进行处分。 第三条员工违反纪律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究治安或刑事责任的,公司将依法报案,并有权将违纪员工扭送公安机关。 第四条违反公司纪律给公司或他人造成损害的,除依本条例接受处分外,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条公司依照本条例对员工实施处分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情节显著轻微,经教育后能深刻认识错误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违反公司纪律的处分种类分为: (一)批评教育,可以并处10—50元罚款 (二)警告,可以并处50—100元罚款 (三)记过,可以并处100—200元罚款 (四)开除,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予享受经济补偿,并处罚款200元 第七条员工受处分一律在公司(部门)公告栏上公布。 第八条员工受处分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九条被处分员工如被并处罚款的,由公司厂部通知财务部门在发放工资时扣除,公司收取的罚款上缴公司财务。 第三章违反纪律的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可以并处10—50元罚款:

(一)上班期间或进出公司时,未佩戴厂片或佩戴方式不规范的 (二)上、下班找人顶替打卡或替人打卡的 (三)未经允许找人顶岗或替人项岗的 (四)非工作人员未经允许进入调度室、中控室、对样室、化验室等公司重要部门的 (五)上班时着装不整齐或没穿工作服、没戴工作帽的 (六)交班前未按规定做好清洁卫生交接班的 (七)未按指定区域和位置放置生产工具和其它用具的 (八)不爱护公共卫生、乱涂乱画、乱扔果皮、纸屑、乱堆放垃圾的 (九)没有遵守公司作息制度,影响他人休息的 (十)行为举止不文明,经常粗言野语辱骂他人的 (十一)在需值日的公共场所里不能认真做好值日工作的 (十二)没有遵守就餐制度,给就餐秩序造成影响的 (十三)上班时间在生产现场聚众聊天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可以并处50—100元罚款 (一)上班时间离岗、串岗、睡岗或者酗酒后上班的 (二)上班时间在车间打闹、追逐、嬉戏的 (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给公司造成消防安全隐患的 (四)擅自操作非本岗位机台的 (五)非工作人员私自进入配电室打开电脑或电控,私自接线,折御机台改装机台的 (六)未按规定程序维护机台,定时为机台注油保养的 (七)机台出现故障未及时报机修检修,致使机台“带病”运转的 (八)穿鞋进入车间无尘区的 (九)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顶撞领导的 (十)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在管理事务中不能公平、公正,给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记过,可以并处100-200元罚款: (一)工作不尽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安阳师范学院人文管理学院文传学院 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处分享有申诉权;对处分有异议者,可按照本办法第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和专科学生。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学生违纪处分分为下列五个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进行处分时,应当视学生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就第五条中一种给予处分。 第七条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时,应当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八条留校察看期限为18个月。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明显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坚持不改或者另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必须给予留校察看者,可酌情减期。 第九条学生违纪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有违纪者赔偿经济损失并负担医疗费用。 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校纪律,在其毕业就业以后学校才发现的,将其违纪情况向有关单位通报,不再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违纪情节及后果较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纪的; (五)主动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问题的情况属实的。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培养有理想、 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社会新人,根据《中学生 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坚持教导领先,把违纪处分作为教育的手段。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 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 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 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送交公安机关 处理。 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五种处分: 1、通报批评; 2、警告或严重警告; 3、记过或记大过;

4、留校察看; 5、劝其转学。 第五条各种处分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填好有关表格、签名,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 报学校德育处,或由德育处直接给予处分。处分决定后,由 班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并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 处分决定全校公布。 第六条学生处分须经学校德育处、团委、教务处开会讨论通过,并报校长批复。 第三章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七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或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 以罚款。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1、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 2、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 3、主动赔偿损失者; 4、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处罚: 1、有较严重后果者; 2、认错态度不好者; 3、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1)

合肥滨湖寿春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有效地教育违纪学生,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合肥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合肥市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对于违反校纪校规学生的处分,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原则,处分的目的在于教育。 第三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五种。第四条有下列影响教育教学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1、严重违反课堂纪律导致课堂教学不能正常进行者; 2、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影响学校集会、运动会、文娱活动及学校组织的其它教育教学活动者。 第五条有下列妨害学校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1、餐厅就餐时大声喧哗、未清理食物残渣、恶意浪费粮食、擅自将餐具和食物带出餐厅; 2、违反寝室就寝纪律,乱窜寝室、不服从生活老师管理者; 3、佩戴首饰,穿着暴露或奇装异服,烫发,染发,男生留长发等行为,且拒不整改者; 4、拒绝、阻碍教职工执行公务者; 5、乱扔垃圾,特别是从高空往下扔垃圾者。 第六条有下列妨害学校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以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1、在校内吸烟、喝酒者; 2、私叫外卖,擅自外出就餐或将其他违规食品(方便面、碳酸饮料、口香糖等)带入校内,且拒不整改者; 3、携带手机、MP3、MP 4、CD等进入校内,且拒不整改者; 4、为他人将外卖、烟酒或手机等带入校内者; 5、进入营业性网吧、歌舞厅、游戏厅等未成年人不宜之处者; 6、未履行相关手续擅自留校,且不遵守留校规定者; 7、私自离校者或不服从门卫管理,无理取闹,强行通行者; 8、在与同学交往中寻衅滋事、恃强凌弱者; 9、走读生将走读证借给其他同学,导致其他学生外出者。 第七条有下列妨碍学校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以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擅自离校彻夜不归者,处以勒令退学处分; 2、在一学期中旷课10节、15节、20节分别处以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处分。

学校学生处分决定范文3篇

学校学生处分决定范文3篇 学校学生处分决定范文3篇 学校学生处分决定范文篇一: 关于给予张三同学记过处分的决定 张 三,男,秘书系201X级班学生,张三入学以来不认真学习,经常旷课,多次打架斗殴。12月5日,张三喝醉酒回宿舍开门时,被正要出门的同宿舍黄四同学不小心撞了一下,张三竟大打出手,将黄四打成重伤。 张三的行为严重触犯了校规。鉴于他本人在校方教育下仍不思悔改,态度恶劣。为严肃校纪校规,教育本人,根据《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第xx条的规定,经校学生处研究决定,给予张三同学记过处分。 张三同学身为在校大学生,不珍惜得之不易的求学机会,不注意个人品德的修养,不约束自己的行为,违反校规,情节严重。希望各位同学引以为鉴,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团结同学,提高个人修养,做一个文明大学生,出色地完成大学学业任务。 XX大学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 学校学生处分决定范文 篇二: 学生处分决定 我校1104班石油工程专业邱泽民、钟胜邦、刘忠文三位同学,至开学以来,不能严格要求自己,无视学校校纪校规,经学校研究决定,分别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邱泽民: 在1103班学习期间,经常旷课迟到,想来就来,想走就走。不服从班主任老师管理,顶撞老师。学校为了挽救他,将其调到1104班,仍然我行我素。特别严重的是仅201X年11月1日,连续三次出现违纪行为。一是上午第二节课时,在课堂上玩手机,被科任老师发现,经教育管理,拒不接受,态度恶劣。二是上午第三节课时,又伙同他人在课堂上玩扑克牌。三是中午午休时间,在306寝室将课桌有意损坏。该生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学生管理条例,并造成了恶劣影响,为了严肃校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根据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该生记大过处分,并赔偿损坏的课桌。扣除学分30分。 钟胜邦: 该生在新生军训期间不积极参加军训,想方设法逃避。不服从教官和班主任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学习期间又经常旷课迟到,不积极参加各项活动。特别是 201X年11月1日中午,在306寝室伙同邱泽民有意损坏并将损坏的桌子扔向居民区,差点砸到小孩,在社区造成不良影响,。为了严肃校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根据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钟胜邦严重警告处分,并赔偿损坏的课桌。扣除学分20分。 刘忠文: 在校学习期间,经常惹是生非、旷课迟到,不服从管理,顶撞老师。尤其是在201X年11月1日上午第三节课期间,组织他人在课堂上玩扑克牌。为了严肃校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经学校研究决定,根据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刘忠文严重警 告处分,扣除学分20分。 以上三位学生处分后,如在校三个月内,确有悔改的决心和表现,可提出书面申请,报班主

学校违纪处分条例

孟庄二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证学生学习、生活具有良好的环境,对学生违反校纪的行为,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及教育行政部门所作出的规定和条例,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条:学生违反校纪的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转送工读学校或开除学籍 第三条:打架、结伙斗殴侵犯人权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语言挑逗或采取其他方式,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触犯。 3、持械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作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打架并出具伪证者,加重处分。 6、聚众结伙斗殴,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转送工读学校的触犯。参与者使其情节轻重给予 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7、对于勾引外校或社会人员结伙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转送工读学校或开除学籍的处 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偷窃诈骗公私财物和破坏公物者 1、偷窃诈骗公私财物者,使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破坏公物,除按照公物原价赔偿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以任何理由长期占有他人财物经所要仍不归还者,视其财物价值,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 分。 4、经保安或管按部门确认撬窃者,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 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5、团伙盗窃(指两人以上)者,按上述规定加重一级处分。 第五条:扰乱教学、工作、生活秩序者 1、在校园公共场所乱扔杂物、损坏公物及起哄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抽烟、酗酒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在校园公共场所往墙上踏鞋印、涂画者,除要求情节干净外,使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 上处分。 4、旷课累计5课时以上者,视其课时数给予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继续旷课者给予警告以上 处分;旷课连续一周或累计在40课时以上,经教育处理后仍不改正者,转送工读学校。 5、考试期间作弊者,除作弊科目记零分外,视其作弊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在校园公共场所佩戴首饰、护身符、穿与学生身份不相符的奇装异服(背心、露脐装、 短裤、拖鞋、高跟鞋、无袖装、吊带露背装)者,除勒令其更换装束外,视其改正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凡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综合素质考评一律降至C级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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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对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打赏,谢谢! 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针,保证《中学德育大纲》的贯彻实施,加强校风建设,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把学生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知荣明耻的一代新人,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以建立安全、文明、和谐的校园为目标,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其情节轻重,除批评教育外,分为下列七种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 5、留校察看; 6、劝其退学; 7、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三条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和行为,参加邪教组织及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破坏安全团结的,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 1、情节较轻,经教育尚能认识错误,改正错误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且态度恶劣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 1、被处以治安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2、被处以刑事拘留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3、被判处拘役、管制、有期徒刑并宣布缓期执行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偷窃、诈骗公私财物和赌博,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 1、作案价值1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2、作案价值10元以上50元以下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3、作案价值50元以上1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劝其退学处分; 4、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犯有本条各款受到公安部门处罚者,或小偷小摸屡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故意损坏公共财物,造成严重损失者,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 1、损坏金额在20元以上5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负赔偿责任。 2、损坏金额在50元以上者,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并负赔偿责任; 3、损坏金额较大,后果特别严重,给予劝其退学、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肇事、打架、策划、提供凶器、作伪证,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 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斗、惹事生非、用各种方式侵犯他人)和打架者:①虽未动手打人,但引起打架后果者,给予记大过处分;②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③致人轻伤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并承担伤者治疗所需费用;④致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伤者一切医疗费用。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帮助一方打架,促使打架事态恶化,并发生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策划者:①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②策划、组织他人到其它班级或校外打架,造成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③勾引校外人员来校打架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①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②已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劝其退学或勒令退学处分。 5、作伪证者:①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者,给予记大过处分;②既参与打架又编造谎言,捏造事实,阻碍调查工作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6、犯有本条各款并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学生在校期间,每学期累计旷课达到下列学时者,作如下处分:(自习和每节课均视为1学时,年级部、值周组、所有各科任课教师、班主任老师等发现的学生旷课情况无论是扣分的还是没扣分的均计算在内) 1、2——4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5——7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8——1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11——13学时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5、14——16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16——20学时者给予或劝其退学处分; 7、20学时以上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思想不健康、道德败坏、侮辱女性和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 1、情节轻微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用语言在小范围内) 2、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劝其退学处分;(用语言在公开场合) 3、情节严重、后果也严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犯有本条各款,受到公安部门处罚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如下处分: 1、在建筑物上随意涂抹刻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2、故意损坏花草树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已造成损失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并承担经济损失; 3、私拉电线、私接电源,损坏学校用电线路、广播线路,损坏学校消防安全设施者,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并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4、提供伪证,伪造证明、请假条和涂改证件,弄虚作假,情节轻微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收看、复制、传播、转抄淫秽资料,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 1、凡参与收看淫书、淫画、淫秽录相片等淫秽资料,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2制作、复制、传播、转抄或隐瞒不交淫秽资料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者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如下处分: 1、拒绝、阻碍学校有关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任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在公共场所打闹起哄,骂架斗嘴,故意拥挤、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劝其退学。造成损失者要负责经济赔偿。

违纪学生处分条例

违纪学生处分条例 一、违纪学生处分规定 依据济南市教委有关《中小学学籍管理细则》规定,为使我校违纪学生处分工作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以下条例: 1、对犯错误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手续。坚持疏导领先,学校配合,把违纪处理作为教育的手段。要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给予书面检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的处分。 2、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屡教不改,并有违法犯罪行为,经司法部门判刑或按规定批准送劳动教养的学生,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3、留校察看、开除学籍者,报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四种处分在一学期后,留校察看在一学年后,根椐表现可考虑予以撤销处分。 5、凡已撤销的处分,不记入毕业生登记表,受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不发毕业证书。 6、凡当年受处分的学生本年度不得评为文明学生、“三好学生”或其他积极分子,是特困生的不得享受助学金。 二、违纪学生处分程序 1、由班主任、级部主任、教育处对拟处分学生进行教育、端正其态度,根据错误的情节轻重、认识的态度给予相应的处分。

并填好“学生违纪登记表”。 2、由年级主任与教育处共同提出具体意见,书面报送校长室、校办公会议。 3、学校校长室、校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对学生的处分。 4、由教育处负责拟定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布告,宣布对学生的处分结果,并通知本人及家长。 三、处分的撤销 受处分的学生,对自己的错误有较深刻的认识,并能以实际行动改正,符合《违纪学生处分规定》第四条之时限规定,经本人申请,班主任、级部主任签署意见,报教育处,经校办公会议批准,给予撤销处分。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试行) 第一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院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以下六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 第二条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良好表现者,可按期撤销处分;一年内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撤销处分;在留校察看期间,不思悔改或再违犯纪律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顺延,也可以视其所犯错误性质及轻重给予延长半年或一年毕业的处分。 第四条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学院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诽谤他人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情节严重,但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经教育不能改正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拘役、判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作如下处理: 一、肇事者 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勾结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肇事者,从重处罚,一律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者,一律开除学籍。 三、打架者: 1、先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一年;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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