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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索具安全管理办法

吊索具安全管理办法
吊索具安全管理办法

吊索具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吊索具管理,确保员工及企业财产安全,根据《GB/T 5972-2009/ISO 4309:2004 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GB/T 16271-2009 钢丝绳吊索插编索扣》、《GB/T 6946-2008钢丝绳铝合金压制接头》、《LD48—93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等标准,结合厂(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规定了吊索具的进货验收、使用、保养、检查与报废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厂(处)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采购与配备

第四条厂(处)所用吊索具的进货、验收、发放全部由器材供应站负责,使用单位不得自行购置。

第五条器材供应站必须对吊索具供货单位进行严格的评价,包括:供方的生产能力、产品质量、信誉和HSE业绩等,不得采购未经评价或评价不合格的厂家生产的吊索具。

第六条吊索具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说明书及永久性标记,否则不予入库。合格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技术性能参数;

(二)说明书内容主要包括安全使用和维护保养;

(三)标记内容至少应包括:额定起重量(极限工作载荷)、检验标志、合格标识、生产编号、制造日期、制造单位。

第三章使用

第七条使用单位应有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规程或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使用吊索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熟知各类吊索具及其配件的性能、使用注意事项、报废标准。

(二)在吊装作业前,应对吊索具及其配件进行检查,确认其性能完好。

(三)选用绳索、卸扣、吊钩,必须符合安全使用规定。吊装作业时,吊索(含各分肢)不得超过安全载荷(应当考虑高低温、腐蚀等特殊工况)。

1.常用钢丝绳的选用,应根据吊物重量、钢丝绳索具额定起重量和最小破断拉力推荐值严格选取相应直径的钢丝绳,不得凭经验判断。

2.纤维绳吊索、人造纤维吊带根据吊物重量、挂绳方式对照吊索、吊带上的标识吨位选

用。大麻、椰子皮纤维绳不得制作吊索,直径小于16mm细绳不得用作吊索,直径大于48mm粗绳不宜用作吊索。

3.吊链的选用,应按吊链极限工作载荷等相应标准选取。

(四)拴挂吊索具前,应正确选择起重拴挂连接点并确认其牢固性。提升前应确认吊索与拴挂连接点连接的可靠性。

(五)在吊装作业中,应防止损坏吊索具及配件,必要时在棱角处加护角防护。

(六)吊索挠性部件不得打结,索眼绳端固定连接部位不得做拴挂连接点。

(七)使用两根以上单肢吊索提升同一个物体时,各单根吊索的材质、结构尺寸、索眼端部固定连接、端部配件等性能应当相同。

(八)吊索提升吊重时,应力求各分肢受力均匀,肢间夹角一般应不超过90°,最大不得超过120°。

(九)不得将吊索暴露于腐蚀性介质中。

第九条吊索连接的基本要求是:

(一)吊索须由整根绳索制成,中间不得有接头,环形吊索只允许有1处接头。钢丝绳、纤维绳吊索不得用插接、打结或绳卡固定连接方法进行缩短或加长。

(二)钢丝绳卡接要求绳夹的U形端应置于钢丝绳较短部分(尾段),并按设计给定的扭矩拧紧,且连接强度应当不小于钢丝绳自身强度的80%,在实际使用中受载1~2次后,应对螺母进一步拧紧。绳夹数量应符合下表的规定,绳夹间距等于6~7倍钢丝绳直径。

(三)钢丝绳编接的长度应大于绳径的15倍,且不小于300mm,连接强度不小于抗拉强度的75%。

(四)吊索两端插接连接吊索之间最小净长度,不得小于该吊索钢丝绳公称直径的40倍。环形插接连接吊索的最小周长,应不小于该吊索钢丝绳公称直径的96倍。

第十条钢丝绳吊索使用的要求是:

(一)使用铝合金压制接头吊索时,金属套管不应受径向力或弯矩作用。进行管材吊装作业时,有吊钩的必须使用插编绳套。

(二)提升物品时穿入软索眼的金属销轴等物体,应有足够的连接强度,且直径不得小于吊索钢丝绳公称直径的2倍。

(三)钢丝绳吊索不得在地面上拖拽,不得在使用说明书规定以外的温度环境中使用,不能使用有焊接疤痕的钢丝绳,钢丝绳吊索不能用做电焊搭铁线。

(四)使用吊索具提升吊重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吊索分肢无任何结扣的可能性;

2.终端连接方法正确可靠;

3.吊索弯折曲率半径大于钢丝绳公称直径的2倍;

4.吊索使用中本身自然形成的扭结角不得受挤压,终端索眼、套管或插接连接及其配件应安全可靠;

5.多肢吊索不得绞缠。

第十一条纤维吊索和吊带使用的要求是:

(一)应防止纤维受到机械损伤,避免与吊重的锐边、粗糙表面接触或摩擦生热。

(二)纤维吊索和吊带在使用中,纤维吊索软索眼两绳间夹角不得超过30°,吊带软索眼连接处夹角不得超过20°。

(三)纤维吊索、吊带不得在地面拖拽摩擦,其表面不得沾污泥砂等锐利颗粒杂物。

(四)吊索或吊带受腐蚀性介质污染后,应及时用清水冲洗,受潮后应当在自然循环空气中晾干,不得加热烘干。

(五)使用潮湿聚酰胺纤维绳吊索、吊带时,其极限工作载荷应减少15%。

(六)各类纤维吊索、吊带应与使用环境相适应,防止受到环境腐蚀,天然纤维不得接触酸、碱等腐蚀介质;人造纤维不得接触有机溶剂;聚酰胺纤维不得接触酸性溶液或气体;聚酯纤维不得接触碱性溶液;纤维吊索、吊带不得接触使用说明书中所规定的不可接触物质。

(七)纤维吊索、吊带不得在产品使用说明书所规定温度以外环境中使用,不得在有热源、焊接作业场所使用。

第十二条吊链的使用要求是:

(一)短环链和端部配件的表面应当光滑,无毛刺、锐角、裂纹,内部无开裂;焊缝不得有漏焊、烧穿、未焊透、熔瘤、咬边、夹渣、凹坑等影响安全使用性能的缺陷。

(二)吊链使用前,应进行全面的检查,准备提升时链条松弛部分应小心收紧,链条应

伸直,不得扭曲、打结或者弯折。

(三)用多肢吊链通过吊耳链接时,一般分肢间夹角不应超过60°(与铅垂线夹角30°)。

(四)吊链不允许承受振动荷载,不得超载。

(五)下端环、链接环和中间环的数量及内部尺寸应保证各环间转动灵活,蛋形或者梨形不得用作下端环。

(六)链环焊接应定期检查。

(七)铰接连接应有防止销轴自行脱开的保险装置或功能。

第十三条吊钩和卸扣使用的要求是:

(一)吊钩、卸扣缺陷不得补焊,表面应当保持光滑,不得有裂纹、折叠、锐角、过烧等缺陷。

(二)吊钩、卸扣内部不得有裂纹和影响安全使用性能的缺陷,不得在吊钩上钻孔或焊接。

(三)卸扣在高温、低温环境中极限工作载荷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四)与卸扣销轴连接接触的吊物耳板及其它索具配件的厚度应不小于销轴直径。

(五)使用卸扣时必须注意其受力方向。正确的安装方式应当是力的作用点在卸扣本身的弯曲部分和横销上。否则,作用力使卸扣本体的开口扩大,横销的螺纹可能会因此损坏。

(六)卸扣不得超负荷使用。在起重作业中,可按标准查取卸扣号码及许用负荷直接选用卸扣。无据可查的,可用下式(仅为数据估算用,非规范公式)估算卸扣的许用负荷:

2

Q=60d

1

式中:Q——许用负荷,N;

——卸扣弯曲部分直径,mm。

d

1

(七)安装卸扣横销时,应在螺纹旋足后再向相反方向旋半圈,以防止螺纹旋得过紧而使横销无法退出。

第四章保养与维护

第十四条吊索具应集中存放,专人管理。存放点应有吊索具标签(标牌),标明钢丝绳的规格、型号和额定起重量、安全系数、破断拉力等,使用人员应熟悉并正确选用,报废或不合格的吊索具不得在现场存放或使用。

第十五条吊索具使用后,应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纤维吊索、吊带应存放在远离热源、通风干燥、无腐蚀性化学物品场所。

(二)重物不得压在吊索具上。

(三)不受横向载荷作用的吊索具,应放置在专用吊索具框架上。

第五章检查与报废

第十六条新购的成品吊索具由器材供应站负责初始检查,不合格的不得接收入库。抽检试验数量为:同一类规格型号生产批量的5%,每批抽检数量不得少于3件。新吊索具使用前的初始检查,由使用单位指定专职人员进行。

第十七条吊索具在使用前、使用期间应由使用人员负责检查,有影响安全使用性能缺陷的,应停止使用。

第十八条吊索具应由专人按吊具与索具安全技术要求,每周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做好检查记录(见附表1),并对其作出安全评价,以此作为降级使用、报废的依据。

第十九条吊索具检查前清洗表面油污、尘垢时,不得使用损坏母体金属,引起氢化脆裂、过热、金属脱落或滑移等出现缺陷的方法。

第二十条经常性检查与定期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标记有无丢失、损坏或内容辨认鉴别不清;

(二)绳夹的螺栓、螺母等紧固件有无松动;

(三)吊索具的链环、钢丝绳(含纤维吊带及索眼端部固定连接)及端部配件的磨损、腐蚀、塑性变形、裂纹、断丝、烧熔、纤维制品的烧焦、老化等。

第二十一条吊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报废:

(一)吊钩下部的危险断面和钩尾螺纹部分的退刀槽断面有裂纹的;

(二)吊钩危险断面的高度磨损量达到原尺寸10%的;

(三)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0%的;

(四)扭转变形超过10°的;

(五)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产生塑性变形的。

板钩衬套磨损达到原尺寸50%的,衬套应予报废;心轴磨损达到原尺寸5%的,心轴应予报废。

第二十二条卸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报废:

(一)任何部位产生裂纹的;

(二)销轴和扣体断面磨损超过名义尺寸10%的;

(三)扣体和销轴发生明显变形,销轴不能自如转动或螺纹倒牙、脱扣的。

第二十三条钢丝绳吊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报废:

(一)无规律分布在6倍钢丝绳直径的长度范围内,可见断丝总数超过钢丝绳钢丝总数5%的;

(二)局部可见断丝有3根以上聚集在一起的;

(三)索眼表面出现集中断丝,或断丝集中在金属套管、插接处附近、插接连接绳股中的;

(四)在任何位置实测钢丝绳直径低于原公称直径90%的;

(五)严重锈蚀,柔性降低,表面明显粗糙,且在锈蚀部位实测钢丝绳直径低于原公称直径93%的;

(六)因打结、扭曲、挤压造成钢丝绳畸变、压破、芯损坏,或钢丝绳压扁超过原公称直径20%的;

(七)带电燃弧引起钢丝绳烧熔、熔融金属液浸烫,或长时间暴露于高温环境中引起强度下降的;

(八)插接处严重受挤压、磨损;金属套管损坏(如裂纹、严重变形、腐蚀)或直径缩小至原公称直径95%的;

(九)绳端固定连接的金属套管或插接连接部分滑出的。

第二十四条吊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更换或报废:

(一)链环发生塑性变形,伸长达到原长度5%的;

(二)链环之间以及链环与端部配件连接接触部位磨损减少至原公称直径80%,或其它部位磨损减少至原公称直径90%的;

(三)裂纹或高拉应力区有深凹痕、锐利横向凹痕的;

(四)链环修复后未能平滑过度,或直径减少量大于原公称直径10%的;

(五)扭曲、严重锈蚀以及积垢不能加以排除的;

(六)端部配件的危险断面磨损减少量达到原尺寸10%的;

(七)有开口度的端部配件,其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0%的。

吊链上的铰接连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轴、轴套应予报废:

1.出现塑性变形的;

2.有裂纹的;

3.销轴与轴套配合间隙增大,不能满足构件相对运动需要的;

4.销轴断面磨损量达到原尺寸5%的,销轴应予报废。

第二十五条吊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报废:

(一)织带(含保护套)严重磨损、穿孔、切口、撕断的;

(二)承载接缝绽开、缝线磨断的;

(三)纤维软化、老化、弹性变小、强度减弱的;

(四)纤维表面粗糙易于剥落的;

(五)出现死结的;

(六)表面有过多的点状疏松、腐蚀、酸碱烧损以及热熔化或烧焦的;

(七)带有红色警戒线吊带的警戒线裸露的。

第二十六条纤维吊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报废:

(一)绳被切割、断股、严重擦伤、绳股松散或局部破裂的;

的;

(二)绳表面纤维严重磨损,局部绳径变细,或任一绳股磨损量达到原绳股1/

3(三)绳索捻距增大的;

(四)绳索内部绳股间出现破断,有残存碎纤维或纤维颗粒的;

(五)出现软化或老化,表面粗糙纤维极易剥落,弹性变小、强度减弱的;

(六)严重折弯或扭曲的;

(七)绳索发霉变质、酸碱烧伤、热熔化或烧焦的;

(八)绳索表面过多点状疏松、腐蚀的;

(九)插接处破损、绳股拉出、索眼损坏的。

第六章管理

第二十七条所有作业现场不得使用自制或改造的吊索具。

第二十八条当吊具钢丝绳出现缺限时,任何人均有权停止使用。

第二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对本单位的吊索具建立《吊索具台账》(见附件2),当吊索具增减或经检验技术状况发生变化时,《吊索具台账》应及时更新。

第三十条吊索具经检查后按以下规定标识:

(一)合格的在吊索具的两头吊环全部和正中间处,喷绿色漆进行标识;

(二)降级使用的在吊索具的两头吊环全部和正中间处,喷黄色漆进行标识;

(三)报废的由基层安全员或派驻HSE监督员监督,从吊索具的中间、两头吊环中间喷漆地方割断。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机动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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