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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

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
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

《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

1995年7月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7月5日公布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遵守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取水,是指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水。

第三条取水单位或个人,除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

第四条下列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

(一)为家庭生活、家庭饲养畜禽饮用取水的;

(二)为农业灌溉年取水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下的;

(三)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简易方式取水的。

前款二、三项取水严重妨碍公共用水或者他人用水权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限制其取水。

第五条下列取水免予申请取水许可证:

(一)为农业抗旱应急必须取水的;

(二)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应急必须取水的;

(三)为防御和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而必须取水的。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前,持下列文件资料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

(一)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建议书的简要说明;

(三)取水工程取水量保护程度的分析报告;

(四)取水水源已开发利用状况及水源动态的分析报告;

(五)取水和退水对水环境影响的分析报告;

(六)取水许可预申请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文件;

(七)联合兴办取水工程取水的,由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取水申请人委托书;

(八)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应当附具当地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签署同意的审核意见。

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取水工程,可以直接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七条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的简要说明;

(三)新建、改建、扩建的取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取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五)大中型建设项目和供水工程需要取用地下水的,应当附具当地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同意的审核意见;

(六)前条第一款的六、七、八项。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取水许可预申请或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

(一)预申请书或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

(二)应提交的文件不完备的;

(三)取水许可申请与取水许可预申请标的不符的;

(四)形式要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申请人应当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第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取水许可预申请或取水许可申请后,应当按照审批权限和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的审批期限,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取水许可的审批权限,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条取水许可申请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动工兴建取水工程。

取水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取水。

第十一条取用地下水的取水工程竣工验收时,申请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成井地区的平面布置图;

(二)单井的实际井深、井径和剖面图;

(三)单井的测试水量和水质化验报告;

(四)取水设备性能和计量装置情况;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期满后仍需继续取水的,取水许可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应当在距期满90日前持取水许可证等有关文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更换取水许可证的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批准。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或持证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认为其申请取水许可符合法定条件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不予批准或者不予答复的;

(二)对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取水量核减或者限制其取水量决定不服的。

第十四条因自然原因等需要变更取水地点、取水水源、取水方式或者取水量等取水标的的,持证人应当持需要变更的有关批准文件或资料、经批准的取水许可申请书、取水许可证等文件,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重新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十五条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终止取水的,持证人应当在终止取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取水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缴纳水资源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应当按水资源的丰缺情况、不同类别、不同用途和不同水质确定。具体标准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第十七条水资源费按季度征收,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接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到通知书指定地点缴纳水资源费。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在收取水资源费时,应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

水资源费作为水资源监测、保护管理、开发利用的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省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400元至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不依照取水许可证规定取水的;

(二)终止取水而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三)不按规定安置取水计量设施或者人为使计量设施慢转的;

(四)不按规定填报取水报表的;

(五)拒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取水量核减或者限制决定的;

(六)拒绝或者妨碍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检查取水情况的;

(七)拒绝提供取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或者提供假资料的;

第十九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水资源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15日内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滞纳的水资源费3‰的滞纳金。

取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和滞纳金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50%的罚款;抗拒不缴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条涂改、转让、出租取水许可证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取水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等额的罚款。

伪造取水许可证或者未经许可擅自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取水,没收取水设备和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等额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二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施行前已经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持取水登记表及取水工程的批准文件、设计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实际取水记录等有关材料,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登记手续,申领取水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取水登记的,按未经许可取水处理。

第二十五条取水许可预申请书、取水许可申请书、取水登记表、取水报表,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发放取水许可证除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以下”含本数;日取水量乘以365的积为年取水量。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应用解释权属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过去我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中有关条款:

1.删除第十八条中“可以并处400元至5000元罚款"的规定;并在“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之前增加“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

2.删除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并处以非法所得等额的罚款。

公司标准化管理制度

公司标准化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标准化工作是公司实现科学管理的基础和准则,做好标准化工作,对于推动公司技术进步,稳定和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增强在国内外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2 公司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和实施企业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检查;承担上级标准的制定、修订;在公司内部建立完整的标准化体系,切实加强标准化管理;公司应在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各个领域,充分发挥标准化系统效应。 1.3 公司成立标准化委员会,统一负责公司标准化工作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标准化工作在技术副总经理的领导下,由产品开发部门归口管理,日常标准化工作由产品开发部门工艺研究所负责,管理标准由公司综合管理部门负责。2 公司标准化工作的主要职能 2.1 贯彻执行上级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 2.2 贯彻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并对其实施进行监督。 2.3 承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和修订任务,参加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讨论审定会议,对标准草案及时提出意见。 2.4 制定和修订企业标准。 2.5 进行企业新产品设计和老产品改进设计的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参加产品鉴定会议,发表标准化审查报告。进行定型后的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的标准化审查工作。 2.6 负责对各部门、分厂(分公司)标准化工作业务指导,督促兼职标准化员做好对工艺技术文件的标准化审查工作,提供有关标准化资料。 2.7 负责有关标准的宣贯和有关标准化知识的讲座。 3 标准化工作的管理要求 3.1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每月做好标准化工作实施计划的制定和总结,做好标准化工作的年度总结。

取水许可办理规程

取水许可办理规程 一、申请条件 焦作市行政区域内,对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河道、水库或者地下取水(含矿泉水、地热水)且取水方式及规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1)在河道取水,日取水量至立方米(含立方米)的; 2)其他直接从地下取水,日取水量至立方米(含立方米)的; 3)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水量至立方米(含立方米)的; 4)在焦作市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及在焦作市水利局管理的水库取水的; 5)由焦作市人民政府或者焦作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取水量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以下的; 6)在县(市、区)边界河流或者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取水,取水量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以下的。 注:本标准中所指河道不含黄河、沁河。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3)《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号); 4)《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号); 5)《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号)。 三、办理材料 、取水申请 1)申请书; 2)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批稿,含专家审查意见和专家名单); 4)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及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5)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注:以上材料均一式三份。 、取水许可证核发 1)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2)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3)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4)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 5)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6)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7)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8)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 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9)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 的施工报告; 10)取水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提供审查意 见)。 注:以上材料均为一式三份。 、取水许可延续 1)延续取水许可证有效期的请示文件; 2)延续取水申请书; 3)延续取水申请基本情况表; 4)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原件; 5)水资源费缴费记录。 注:除“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原件”份外其他材料一式三份。 、取水许可变更 1)取水许可变更申请书; 2)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3)变更内容依据; 4)取水许可证原件。

吉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吉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取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取水许可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五条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区之间的利益,遵守依法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应当遵守有关人民政府间签订的协议。 第六条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

则。 第七条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其中,批准取用地下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并应当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自家生活和家庭饲养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1000立方米以下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在发生火灾、水灾、爆炸、危险物品泄露、交通事故以及其他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情形时,为消除危害进行必要的、暂时性取(排)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十条第九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取(排)水,取(排)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紧急状态结束后10日内,将取(排)水情况报具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福建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路基路面)

目录1 总则 1.1 目的和范围 1.2 编制依据 1.3 章节划分 路基篇2 路基工程施工准备 2.1 一般规定 2.2 技术准备 2.3 作业条件 2.4 安全文明施工 3 一般路基施工 3.1 一般规定 3.2 挖方路基 3.3 填方路基 3.4 雨季施工 3.5 安全文明施工 4 路基排水 4.1 一般规定 4.2 边沟、排水沟、截水沟 4.3 跌水、急流槽 5 特殊路基处理 5.1 一般规定 5.2 盲沟、渗沟施工 5.3 软土地基处理 5.4 河、塘、湖(库)、海地区路基施工 5.5 滑坡地段路基施工 5.6 安全文明施工 6 路基防护 6.1 一般规定 6.2 浆砌片(块)石或溷凝土预製块防护 6.3 护面牆防护 6.4 路基生态防护 7 挡土牆 7.1 一般要求 7.2 施工工序 7.3 施工要点 7.4 质量控制

8 预应力锚索(杆) 8.1 一般规定 8.2 施工工序 8.3 施工要点 8.4 质量控制 8.5 锚索(杆、地梁)框架 8.6 锚索(杆)检测 9 涵洞、通道 9.1 一般规定 9.2 圆管涵 9.3 盖板涵 9.4 箱涵、通道 9.5 倒虹吸 10 路基整修与路槽交接 10.1 路堤整修 10.2 路堑整修 10.3 路槽移交 11 路基监测与观测 11.1 一般规定 11.2 软基工程观测 11.3 路堑边坡或滑坡监测 11.4 高路堤稳定和沉降观测 12 取、弃土场的整治 12.1 取土场 12.2 弃土场 12.3 安全文明施工 路面篇13 路面工程施工准备 13.1 一般规定 13.2 技术准备 13.3 机具准备 13.4 材料准备 13.5 路基核验 14 碎石的开採与生产 14.1 料场作业 14.2 片石的开採 14.3 碎石的生产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17全文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17全文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17全文》是有达内考试网为你整理收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企业标准化是企业科学管理的基础。为了加强企业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和实施企业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检查。 第三条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企业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

第四条企业的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企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 第二章企业标准的制定 第五条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由企业法人代表授权的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企业标准有以下几种: (一)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进步,制定的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三)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选择或补充的标准; (四)工艺、工装、半成品和方法标准; (五)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第七条制定企业标准的原则: (一)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二)保证安全、卫生,充分考虑使用要求,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 (三)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和增加社会经济效益; (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五)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能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符合使用要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六)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七)本企业内的企业标准之间应协调一致。 第八条制定企业标准的一般程序是:编制计划、调查研究,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 第九条审查企业标准时,根据需要,可邀请企业外有关人员参加。

企业标准编写规则.doc

杭州X X装饰有限公司 Q/HXXG 00.01-2013 企业标准编写规则(试行) 版次第一版批准人 有效期限6个月审核部门负责人 会签 起草部门人事行政部起草人 发布日期实施日期

杭州XX装饰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编写规则(试行) 1 目的 为推进企业标准化工作,提升企业精细化水平和制度创新水平,规范企业管理标准编制规则、编号、结构、格式、要求,依据标准化工作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杭州XX装饰有限公司企业管理标准的编写及审核。 3 引用标准 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原则 GB/T 1.2 标准化工作导则: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 GB/T 13016 企业标准体系表编制原则和要求 GB/T 13017 企业标准体系表编制指南 GB/T 15497-2003 企业标准体系技术标准体系的构成和要求 GB/T 15498-2003 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工作标准的构成和要求 4 术语解释 4.1 标准:是对重复性事项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按其性质分为技术、管理、工作三大标准。 4.2 企业标准:在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事项而制定的标准。包括: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4.3 企业标准化:是以制定、修订标准,贯彻执行标准,达到统一为主要内容的全部活动过程。为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规范性活动。 4.4 技术标准:对标准化领域内的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是从事生产、建设、商品流通的共同技术依据,是对生产对象、生产条件、生产方法等所做的规定,包括: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安全标准等等。其形式可以是标准,也可以是规程、规范、定额和作业指导书、说明书等; 4.5 技术标准体系:企业范围内技术标准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科学的有机整体,他是企业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于限期办理取水许可证延续的通知(2020)

关于限期办理取水许可证延续的通知(2020) 各取用水单位(户):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我市水资源统一管理,合理配置水资源,规范取水行为,依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第34号令)的规定,按照《陕西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延续取水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水资发〔2017〕33号)相关要求,现就限期办理取水许可证延续的有关事项通知: 一、办理对象和范围 截止2020年3月15日,取水许可证到期未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延续的用水户。(详见附件1) 二、办理时间 即日起至2020年3月27日 三、办理地点 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4号楼243室 四、需提交的材料 (一)延续取水申请书:一式六份及电子版,加盖公章(详见附件2); (二)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正副本)、取水许可登记表。 (三)交纳水资源税的凭证复印件。 (四)延续取水评估表(详见附件3)。 (五)上一年实际用水量相关材料。 (六)水量核定单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要求 (一)需延续取水许可的取水单位,务必按通知要求办理延续手续。 (二)逾期未提交延续申请的,我局将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对你单位取水许可证予以注销。

(三)被注销取水许可证的取水户须自行拆除取水设施。如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立案查处。 附件:1.取水许可证到期用户名单.docx 2.延续取水申请书.docx 3.延续取水评估表.docx 联系人:黄美佳 电话(略) 西安市水务局 2020年3月18日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企业如何做到标准化管理工作

企业如何做到标准化管理工作 一、企业标准化管理的内涵和特征 企业标准化就是以企业获得最佳秩序和最佳效益为目标。它将生 产工作的方式和方法形成科学规范具体的规程和准则,从而使工作 变得更为规范化、常规化和程序化。 企业标准化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基础和支柱,是企业基本的管 理职能、管理手段和管理方法,它具有四个明显的特性:一是功能 上的监控性;二是状态上的稳定性;三是时间上的先行性;四是空间上的基础性。 二、企业标准化管理的意义 企业标准化管理是现代化企业卓有成效的科学管理方法。对于提 升企业经济效益,增强企业凝聚力、竞争力,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 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1.企业标准化管理工作是企业实现科学管理、现代化管理和科学 发展的需要,也是企业创造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经济效益必不可少的 基础手段和基础工作。现代企业的生产是建立在先进技术、科学分 工和广泛协作基础上的,任何一个流程、环节都离不开标准化,无 论是企业新产品开发、生产流程再造,还是生产工艺创新,从研制 到鉴定都需要标准把关,只有符合技术标准、工作标准和管理标准, 才能正常生产,在市场上得到推广和应用,才能使企业获得最佳的 经营业绩和最大的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2.企业标准化管理工作是企业联系各职能部门的桥梁和纽带。企 业的生产、经营、技术和质量等各职能部门、各环节之间关系错综 复杂,既存在内在的联系又有不同分工,只有通过各种标准来制衡、 约束彼此,才能使企业整个运营过程按照客观科学的规律运行,从

而在管理中防止权利不明、责任不清、人浮于事的现象发生,提高 管理效率,降低成本消耗,实现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 3.企业标准化管理工作是提高和稳定产品和服务质量的重要保证。企业的质量管理离不开标准,如果没有先进的、合理的、科学的标 准,那么就谈不上有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全面质量管理所强调的 是企业全员、全过程的管理,它是以标准化为基础。 三、企业标准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两张皮”。当前,我国绝大多数企业已经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ISO14001环境保护、SA8000社会责任等体系认证。与此同时企业也建立健全了数量众多、内容 齐全的与标准化管理相关的管理制度。但在企业的实际运营中,与 标准化管理相关的管理制度,有的并没有真正“落实到管理上,体 现在实践中”,只是每年在汇报总结或者外部审核时才抛头露面, 平时基本束之高阁。

黄河取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黄河取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黄河取水许可管理,规范黄河取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水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予黄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范围内取用黄河水资源(包括从引黄渠道取水或者通过引黄渠道送水的水库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黄河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有关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黄河流域其他范围内的取用水及其管理按照各省(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黄河水利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授予的管理权限,负责黄河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管理机构和有关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是管理或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负责管理或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 第四条实施黄河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水功能区划等。 第五条黄河取水许可管理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实施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制度。 第六条黄河取水许可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对节约、保护和管理黄河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黄河水利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审批权限

第七条在下列范围内的取用水,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实行全额审批。 (一)黄河干流头道拐(水文站基本断面,下同)以下至入海口(含水库和河口区); (二)洛河故县水库库区、东平湖滞洪区(含大清河)、沁河紫柏滩以下干流、金堤河干流北耿庄至张庄闸; (三)黄河流域内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的取水; (四)黄河流域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前款第(一)、(二)项均包括在其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第(三)、(四)项均包括在黄河流域内的所有取水。 第八条在下列范围内的取水,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实行限额审批。 (一)黄河干流河源至头道拐河道管理范围内(含水库、湖泊):地表水取水口(取水工程,下同)设计流量15m3/s以上的农业取水或日取水量8万m3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地下水取水口(含群井)日取水量2万m3以上的取 (二)渭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含水库、湖泊):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10m3/s以上的农业取水或日取水量8万m3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地下水取水口(含群井)日取水量2万m3以上的取水; (三)大通河干流、泾河干流和沁河紫柏滩以上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含水库、湖泊):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10m3/s以上的农业取水或日取水量5万m3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地下水取水口(含群井)日取水量2万m3以上的取水。 第九条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中型水库项目,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核。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适用)

本标准。 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GB/T 15796 企业标准体系 GB/T 15497 企业标准体系 GB/T 15498 企业标准体系 GB/T 19273 企业标准体系 3 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要求与任务 3.1 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要求 技术标准体系的构成和要求 管理标准工作标准体系的构成和要求 评价与改进 3.1.1企业标准化是企业科学管理的基础,每个企业的生产都与外部环境有着密切的联系, 并存在絮叨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约束条件, 而在企业内部各部门、 各环节之间又存在一 个相互依存、相互制约有机整体, 所有这些外部约束和内部依存制约关系, 只有通过制定和 实施一整套标准(包括偶国家、行业、企业的技术标准、企业管理标准、及企业工作标准) 才能实现企业与外部环境协调和内部的协调, 从而建立起最佳生产经营秩序。 通过制定企业 管理标准,工作标准,使企业科学化、有序化、规范化,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因此企业标准 化是企业获得经济效益的有效方法。 3.2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 3.2.1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322建立并实施企业标准体系。 3.2.3实施技术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强制标准坚决贯彻实施, 推荐性 标准一经采用应严格贯彻执行。 3.2.4企业的服务、运行、和物资采购、营销、设备、财务等工作应尽快纳入标准化轨道, 制定出积 极、可靠、有效的企业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并贯彻实施。 3.2.5应根据经营需要和企业标准体系提出的制修订标准项目做好规划和计划, 列出标准项 目名称。主要内容说明,工作进度、要求及负责起草的单位等。 326 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应有计划和措施。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企业标准化管理制度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要求与任务、 人员素质与职责、企业标准化规划与 计划的管理、企业标准的制修订管理、企业标准体系总要求、 贯彻实施各级标准管理、标准 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标准及标准化信息资料的管理、 际标准工作的管理、企业标准化成果给管理等规定。 企业标准化人员培训管理、采用国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的企业标准化工作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 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08.4.9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取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取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 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 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本流域水资源 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第二章 取水的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 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

(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第六条 申请取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并提出入 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七条 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依法 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第八条 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水利部规定。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 第十条 《取水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 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 (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二)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四)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

附件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推动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施工许可范围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施工现场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范围内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包括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二方面内容,对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动态考核应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规范、标准及《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示范图集》。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结合日常监督实施动态考核,采用评分制,由监督该项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评分标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DBJ13-81-2006)。 第六条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分为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工地)、达标工地和不达标工地。 省级示范工地指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综合评分达到85分的工地。 达标工地指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较好,综合评分达到70分的工地。 不达标工地指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较差,综合评分未达到70分的工地。 省级示范工地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评选,达标工地、不达标工地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评定。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及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计列安全文明施工费,且不得低于取费标准。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当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第八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按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编制措施项目预算书做为协议附件,约定按进度完成量支付方式,确保费用落实到实体。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协议

企业标准管理办法

1 目的 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法律、法规,规范企业标准化管理。 2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企业标准化管理职能,企业标准体系的组成,企业标准的制定,技术标准的管理以及企业标准编号方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标准化管理。 3规范性引用文件 3.1 TB/T 2002-2004 产品图样及设计文件标准化审查 3.2 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4 术语和定义 4.1 标准 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4.2 标准化 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活动。4.3 企业标准体系 企业内的标准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科学的有机整体。 4.4 企业标准体系表 企业标准体系的标准按一定形式排列起来的图表。 4.5 技术标准 对企业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4.6 管理标准(制度) 对企业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包括管理制度(统称管理标准)。 4.7 工作标准 对企业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工作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4.8 职能标准 在技术管理、工作标准中,为实现相同或相近的功能,而制定的系列标准的总和。 4.9 个性标准 在各职能标准中,为实现各种技术、管理、工作的功能,而制定的各个特性标准。

5 企业标准化组织机构 5.1 公司标准化组织机构图见附录A。 5.2 公司标准化工作决策机构是公司总经理领导下的公司技术标准化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总工程师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副总工程师担任,委员分别由有关部室主要领导担任。 5.3 企业标准的审查机构是技术标准化委员会领导下的三个标准审查组即技术标准审查组、管理标准审查组和工作标准审查组。其分别由信息科技部、规划发展部和人力资源部的技术、管理和标准化方面人员组成,负责企业标准报批前的审定。 5.4 企业标准化管理机构是信息科技部,负责统一管理企业标准化业务,并负责技术标准的工作。5.5 规划发展部负责管理标准的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工作标准的工作。 5.6 其余各部室和车间设兼职标准化员,负责本单位的标准化工作。 6 企业标准化组织机构职责 6.1 技术标准化委员会职责 a) 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强制性标准,制定公司的标准化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b) 组织编制和实施公司的技术标准化工作计划和年度计划; c) 组织制订、修订并经批准发布公司的企业标准; d) 会同公司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重大标准的实施,组织实施国内外各类标准; e) 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f) 讨论企业标准化重大事项,提出标准化奖惩意见; g)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标准化工作任务。 6.2 信息科技部职责 a) 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编制公司技术标准化工作计划; b) 组织制订、修订企业技术标准; c) 编制和完善企业技术标准体系表; d) 组织实施国内外各类标准; e) 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f) 参与研制新产品、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中的标准化工作,做好标准化审查; g) 负责收集、订购、发放国内外标准; h) 统一归口管理各类技术标准资料和标准图样,建立电子目录,负责厂内标准资料和标准图样的查询服务。

取水权转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取水权转让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取水权转让,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称《取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有偿转让其通过下列措施节约的水资源,适用本办法: (一)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 (二)改革生产工艺; (三)改造取用水工程、设施; (四)其他节水措施。 第三条(遵循原则)取水权转让实行政府调控和市场配置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符合区域用水总量控制要求。取水权转让应当有利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权利义务转移)取水权转让完成后,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享有的相应权利和义务,从转让方转移到受让方。 1

本办法所称转让方,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将其节约的水资源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一方。本办法所称受让方,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通过转让取得相应取水权的一方。 第五条(转让费用)转让费用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根据节约水资源成本、合理收益等因素协商确定,一般应包括以下费用:(一)节水工程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 (二)工艺改造等节水措施费用; (三)为取水权转让而建设的计量、监测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 (四)必要的经济利益补偿和生态补偿; (五)其他因取水权转让产生的费用。 第六条(意向性协议)申请取水权转让前,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签订取水权转让意向性协议。 取水权转让意向性协议内容应当包括:拟转让水量的来源、数量、起止时间、受让方的取水位置、受让水量的用途等。 转让方或者受让方有转让、受让意愿,但交易对象不明确的,可以通过适当的媒体或者平台公告其意向,确定受让方或者转让方。 第七条(转让申请)申请取水权转让,由转让方向转让方取水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2

福建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桥梁)

目录 1 总则 1.1 目的及适用范围 1.2 编制依据 1.3 章节划分 2 施工准备 2.1 一般规定 2.2 技术准备 2.3 机具准备 2.4 材料准备 2.5 作业条件 3 桥梁基础 3.1 钻孔灌注桩 3.2 挖孔灌注桩 3.3 明挖基础 3.4 承台 4 下部构造 4.1 墩柱、盖梁 4.2 桥台 4.3 高墩 5 上部构造 5.1 预制梁施工 5.2 预制梁安装 5.3 支架式现浇 5.4 悬臂式现浇 5.5 桥面铺装 5.6 护栏 5.7 伸缩缝 5.8 搭板和锥坡 附录A 桥梁基础施工图片 附录B 桥梁下部构造施工图片 附录C 桥梁上部构造施工图片 参考文献

1 总则 1.1目的及适用范围 1.1.1 为规范高速公路桥梁工程施工,克服质量通病,提高管理水平,保证施工质量,编制本指南。 1.1.2 本书适用于福建省所有新建、在建高速公路项目(含连接线)桥梁工程施工管理。 1.2 编制依据 1.2.1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及交通运输部等工程建设标准主管部门发布的与桥梁工程相关的文件、标准、规范、规程和指南。 1.2.2 福建省颁布施行的有关施工管理的文件规定。 1.2.3 行业内通行的先进施工工艺和管理办法。 1.3 章节划分 本指南共5 章,分为总则、施工准备、桥梁基础、下部构造、上部构造。 (1)桥梁基础分为钻孔灌注桩、挖孔灌注桩、明挖基础、承台4 节。 (2)下部构造分为墩柱、盖梁和桥台、高墩3 节。 (3)上部构造分为预制梁施工、预制梁安装、支架式现浇、悬臂式现浇、桥面铺装、护栏、伸缩缝、搭板和锥坡共8 节。

2 施工准备 2.1 一般规定 2.1.1 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和施工中的技术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有关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保证工程质量。 2.1.2每道施工工序应严格实行检验制度,每道工序应经检验合格、资料签证完整后,方能进人下道施工工序。 2.1.3 应积极推广使用经过鉴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新设备。 2.1.4 应节约用地,少占用农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防止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 2.1.5应充分考虑施工过程对陆上和水上交通的影响,特别是应保证主航道和陆上主要交通干线不得中断。 2.1.6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成立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小组,针对各工序特点,进行安全交底,坚持每天班前安全讲话制,对易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提醒、警告。 2.1.7桥梁工程交工前,应及时对临时辅助设施、临时用地和弃土等进行处理,做到工完场清。 2.2 技术准备 2.2.1 在开工前,应组织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对设计文件进行审图和现场核对,对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请设计单位解决,并做好设计技术交底。 2.2.2 承包人接桩后,应在14 天内完成导线复测、水准点复测、原地面复测和加密测量工作,并做好各桩点的保护措施,直到工程竣工。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班组标准化管理办法参考文本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班组标准化管理办法参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班组标准化管理办法 参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 团公司)系统班组建设和管理,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综合素 质较高的班组群体,提高班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提高 企业综合管理水平,根据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基层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班组是指“为了完成某项工作任 务,实现共同的工作目标,按照统一指挥、分工明确、相 互配合的原则,由一定数量工作人员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四条班组是企业的“细胞”,是企业各项工作的基础和落脚点,是三个文明(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第一线,加强班组标准化管理是集团公司系统各级领导的重要职责。 第五条集团公司班组标准化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努力做到安全管理规范化,生产管理精细化,综合管理简易化,职工培养个性化,业绩考核指标化,全面推行标准化作业,努力培养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实现社会、企业、员工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班组标准化管理目标 (一)遵纪守法:遵守党纪、国法和厂纪、厂规,无职工受到刑事拘留及以上处罚和党纪、政纪、团纪处分,无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而受到处罚。 (二)安全生产:职工控制差错,班组控制未遂和异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1.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企业标准体系建立以及开展标准化工作的基本要求、标准化方针、目标、标准化管理机构以及职责、企业标准的制定,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检查,标准化信息、培训、标准化规划、计划,自我评价和管理评审的要求,以及采用国际标准的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标准化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3016 标准体系表编制原则和要求 GB/T 13017 企业标准体系表编制指南 GB/T 15496 企业标准体系要求 GB/T 15497 企业标准体系技术标准体系 GB/T 15498 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 GB/T 19273 企业标准体系评价与改进 GB/T 19001-2008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T 24001-2004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 GB/T 28001-2004 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GSSY/A-2015《质量管理手册》 GSSY/G16-1《内部审核管理制度》 GSSY/B2015《质量管理体系程序文件》 GSSY/G01-08《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3.术语和定义 GB/T 1549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T 15496中的一些术语和定义。

3.1标准化 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 注1:上述活动主要包括编制、发布和实施标准的过程。 注2:标准化的主要作用在于为了其预期目的改进产品、过程和服务的适用性,防止技术壁垒,并便利技术合作。 3.2企业标准化 为在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 注1:上述活动尤其要包括建立和实施企业标准体系,制定、发布企业标准和贯彻实施各级标准的过程。 注2:标准化的显著好处是改进产品、过程和服务的适用性,使企业获得更大的成功。 3.3体系(系统) 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一组要素。 [GB/T 19000--2000,定义3.2.1] 注:系统可以指整个实体。系统的组件也可能是一个系统,此组件可称为子系统。 3.4标准体系 一定范围内的标准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 3.5标准体系表 一定范围内的标准体系内的标准按其内在联系排列起来的图表。 注:标准体系表用以表达标准体系的构思、设想、整体规划,是表达标准体系概念的模型。 3.6企业标准体系 企业内的标准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 3.7企业标准体系表 企业标准体系内的标准按一定形式排列起来的图表。 注:企业标准体系表应包括标准体系结构图和标准体系明细表,是表达企业标准体系概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4号 2008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4号 2008-04-17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取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取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第二章取水的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 第六条申请取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第七条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第八条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水利部规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 第十条《取水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 (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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