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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含义)本规定所指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管理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调整范围)车辆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检验以及安全监察,应当遵守本规定。

车辆进入道路行驶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的规定。

第四条(监察职责分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安全责任)车辆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者应当对车辆安全承担相应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授权

人或者产权拥有者在相应范围内对车辆的安全全面负责。

车辆的检验和安全监察机构对所开展的工作,承担相关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相应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明确的责任。

车辆使用者、产权拥有者或者对车辆安全负有明确法律责任者(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保障必要的安全经费投入。

第六条(科技创新)鼓励车辆行业推进科技创新,采用先进的安全、节能、环保技术,提高车辆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境外制造境内使用的基本要求)境外制造并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车辆,应当符合本规定及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第二章基本安全要求

第八条(安全要求总体原则)车辆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等活动,应当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第九条(车辆基本安全要求)车辆应当能够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节能环保,并符合以下基本安全要求:(一)应当在车辆显著位置设置永久固定的标牌,标牌内容至少包括制造或者改造单位名称、制造或者改造完成日期、车辆名称、型号、出厂编号以及车辆的主参数。

(二)车架、工作装置、承载装置等构件应当满足设计

要求,具备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不得发生影响安全性能的永久性变形。

(三)各锁止机构应安全可靠,机件无裂纹、变形,工作应当灵敏有效。

(四)转向应当轻便灵活,行驶时不得有异常抖动和明显跑偏现象。

(五)必须具备行车制动和停车制动功能,制动效能应当满足相应的使用要求。

(六)灯光、喇叭、开关配置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安装牢固,开启、关闭方便。

(七)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安全保护装置应能可靠工作。

(八)能效、污染物排放以及车外噪声指标,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九)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车辆,应当满足该场所规定的防爆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条(制造、改造、维修单位责任)制造、改造、维修车辆的单位(以下分别相应简称制造单位、改造单位、维修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相关活动,并对其制造、改造、维修车辆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

禁止制造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车辆;禁止改造、维修己经报废的车辆或

者维修国家产业政策禁止使用的车辆。

第十一条(设计文件要求)制造、改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车辆设计文件,并对所采用的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二条(出厂检验及随车文件)制造单位、改造单位在车辆出厂前,应当进行整车调试并检验合格,出具质量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交付用户时,应当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电气及液压系统原理图和专用工具清单等出厂随车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除标明整车的型号、出厂编号及主参数外,还应标明制造或者改造许可证编号、有效期以及车辆发动机、车架等主要部件的编号。

第十三条(产品召回制度)对己销售的存在设计、制造、改造缺陷且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车辆,制造单位、改造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负责召回并消除缺陷。

第十四条(销售单位责任)销售车辆者,应当对销售产品的合法性负责。

境外制造并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车辆,必须由具有在中国境内取得合法注册的代理商销售,由代理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禁止销售未取得制造改造许可、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或者己经报废的车辆。

第十五条(改造告知)改造单位应当在改造车辆前,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告知手续。

第三章市场准入

第十六条(生产许可)制造、改造、维修在我国境内使用车辆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第十七条(许可分级及其管理)车辆的制造、改造许可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车辆的维修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车辆制造、改造、维修许可分级、许可方式、许可程序等事项,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生产许可条件)制造、改造、维修单位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方能取得许可:

(一)有相应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和与车辆制造、改造、维修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二)有与车辆制造、改造、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三)有与车辆制造、改造、维修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四)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五)申请制造、改造许可的典型产品经第十九条规定

的型式试验合格。

具体条件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产品型式确认)下列情况,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车辆的型式试验或者能效测试:(一)申请制造、改造许可(含许可增项)时,能够代表申请项目技术能力的典型车辆产品(试制、试改样品)应当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

(二)制造或者改造车辆的技术参数,超过了本单位制造或者改造车辆已经取得的型式试验或者能效测试合格的技术指标,应当进行车辆的型式试验或者能效测试。

车辆型式试验或者能效测试合格的,实施试验或者测试的机构应当出具相应合格证,明确本次试验或者测试结果所确认的能够覆盖的车辆技术指标范围。

第二十条(许可证书)制造、改造、维修许可有效期为4年。制造、改造、维修单位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应当申请换证。超过许可有效期的,不得继续从事相应的车辆制造、改造、维修活动。

第二十一条(许可证书的覆盖)已取得车辆制造许可的单位,可在制造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车辆的改造、维修活动。从事车辆改造的,应当具备相应项目的制造许可条件。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验—常规产品合格评价)拟投入使用或者改造后的车辆,应当在制造或者改造单位检验后,向

检验机构申请进行投入使用前的监督检验,经检验机构确认制造或者改造单位工作以及上述检验结果符合相关规定后,方可进行使用登记及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使用登记)车辆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持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监督检验合格报告和出厂随车文件等相关资料,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由负责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使用登记卡和车辆牌照。

使用登记程序和条件,以及使用登记卡、车辆牌照的颁发程序与要求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十四条(定期检验—在用产品合格评价)在用车辆应当在上次检验周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进行定期检验,经检验机构确认使用单位工作以及车辆主要安全状况符合相关规定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的检验周期为1年,其他车辆的检验周期为2年。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使用。

第二十五条(使用登记变更、停用和注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相应手续:

(一)使用单位发生变更时,原使用单位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新使用单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二)车辆在检验周期届满前停用的,使用单位可向原登记部门办理停用手续。办理停用手续后,可不再进行车辆定期检验。车辆重新启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经检验机构按照定期检验规定检验合格,向原登记部门办理启用手续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三)报废的车辆,使用单位应当在报废停用时,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

使用登记卡和车辆牌照的变更、停用及注销的程序与要求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十六条(等效安全性评价--非常规产品合格评价)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进行车辆制造、改造活动的,制造、改造后的车辆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节能环保的要求。

如所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不符合现行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现行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对其做出明确规定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节能环保要求的产品标准,有关的产品标准、设计、研究、试验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风险评价和型式试验报告等技术资料,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有关的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估、论证,满足本规定第九条的基本安全要求,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应用于制造、改造活动。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使用单位责任)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所使用车辆的使用和运行安全负责。

第二十八条(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如下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人员进行车辆的安全管理:

(一)本单位车辆超过30辆(含30辆)的,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二)本单位车辆超过10辆(含10辆)不足30辆的,应当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三)本单位车辆不超过10辆的,至少应当配备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安全管理制度)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安全检查、维修与维护保养、定期报检、人员培训教育和应急救援预案等在内的车辆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安全技术档案)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车辆安全技术档案,并确保车辆安全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电气及液压系统原理图和专用工具清单等出厂随车文件。

(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报告。

(三)车辆的维修、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四)使用登记卡。

第三十一条(自行检查)车辆的司机应当对车辆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维护保养和周期性检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使用维护说明的要求,对车辆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周期性检查并做出记录。记录至少保存3年。

第三十三条(日常维护保养、维修和改造资格)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和维修可以由使用单位持有相应项目维修资格的人员或者约请取得相应项目许可的单位进行;车辆的改造必须约请取得相应项目许可的单位进行。

第三十四条(异地使用)未在使用登记地使用的车辆,应当在上次检验周期届满前1个月,在告知使用登记机构后,向使用地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第三十五条(检验结果异议处理)使用单位对检验机构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检验机构提出,也可向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诉。

第三十六条(人员及安全教育)车辆的司机和维修人员应当持具有相应作业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上

岗作业。使用或者取得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应当对上述车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使其掌握操作技能和预防车辆事故知识,提高安全意识。不同项目作业人员操作技能方面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满足下列具体要求:

(一)拟取得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司机资格证的,在考核相应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前,应当在已经持有相应车辆司机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两年及其以上的车辆司机指导下,进行3个月以上的操作技能学习并经其签字确认,或者持有准驾车型为B1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二)拟取得场(厂)内专用机动工业车辆司机资格证的,在考核相应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前,应当在已经持有相应车辆司机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两年及其以上的车辆司机指导下,进行1个月以上的操作技能学习并经其签字确认,或者持有准驾车型为B2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三)拟取得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维修人员资格证的,在考核相应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前,应当在已经持有相应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两年及其以上的维修作业人员指导下,进行1个月以上的操作技能学习并经其签字确认。

第三十七条(事故隐患处理)车辆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

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改造或者维修等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执行本条规定的工作内容,应当记录在自行检查记录文件中。

第三十八条(应急救援预案)使用单位应当制定车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置应急救援装置,并进行定期演练。

第三十九条(保险)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使用单位,应为驾乘人员及车辆购买相关责任保险,以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四十条(报废)车辆或者部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一)达到设计寿命期限的;

(二)存在不能达到本规定第九条基本安全要求的严重事故隐患,且改造、维修难以消除的。

车辆的报废由使用单位送当地负责机动车辆报废的部门或单位进行解体。

第四十一条(事故报告和处理)发生车辆事故时,事故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处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车辆过户管理)使用单位购买在用车辆的,必须证照齐全,并在正式使用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

履行变更手续,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三条(租赁)提供车辆租赁的单位和承租者应当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未明确的,由出租单位承担相关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检验与监察

第四十四条(检验机构)车辆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机构,在其核准范围内进行。上述试验、检验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检验机构应当在接受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安排试验或者检验,并及时出具相应报告。

第四十五条(检验人员)车辆检验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检验项目资格后,方可进行相应项目的检验。

第四十六条(安全监察)各级质监部门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对车辆制造、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实施安全监察。

第四十七条(监察人员)各级质监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必须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监察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在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参加,并且出示有效证件。

第四十八条(证后监管)各级质监部门按照行政许可分级管理的要求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依据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

求的,不得许可、核准和登记。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加强对已经取得许可、核准和使用登记的制造、改造、维修、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符合本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依法撤消或者提请撤销原许可、核准和登记。

第四十九条(隐患处理)各级质监部门在安全监察时,发现车辆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相应单位和人员及时整改。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同时报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

第五十条(事故处理)各级质监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对事故进行报告、调查和处理,做好事故统计、分析工作,并且按照规定上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条例的处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已经构成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应当按照该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二条(违法车辆的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制造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车辆,改造、维修己经报废的车辆或者维修国家产业政策禁止使用的车辆,由所在地质监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再次出现上述违规行为或者首次违规车辆超过5辆的,由批准许可的部门撤销其相应许可。

第五十三条(违法质量证明的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制造单位、改造单位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即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并将车辆交付销售者或者用户的,由所在地质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或者再次出现上述违规行为的,由批准许可的部门撤销其相应许可。

第五十四条(违反召回制度的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拒不召回己销售的存在设计、制造、改造缺陷且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车辆的,由所在地质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或者再次出现上述违规行为的,由批准许可部门撤销其相应许可。

第五十五条(违反等效安全性评价制度的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即将不符合现行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现行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做出明确规定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用于制造、改造活动的,由所在地质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或者再次出现上述违规行为的,由批准许可的部门撤销其相应许可。

第五十六条(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建设的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严格执

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由所在地质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再次出现上述违规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约请无证单位的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使用单位约请未取得相应项目许可单位或者人员进行车辆的改造或者维修的,由所在地质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改造定义)本规定所称改造,是指调整车辆的主要结构、材料、重要机构,或者更换车辆部件,致使车辆技术参数改变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解释权)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实施日期)本规定自20XX年X月X日起实施。2000年6月27日颁发的《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中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运输安全操作规程(新版)

( 操作规程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运输安全操作规程(新版) Safety operating procedures refer to documents describing all aspects of work steps and operating procedures that comply with production safety laws and regulations.

运输安全操作规程(新版) 一、外部运输爆炸物品,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矿区内运输爆炸物品,必须遵守矿区有关规定; 二、卸时,必须遵守搬运装卸制度; 三、同车不准运输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 四、运输爆炸物品时押运员必须随车押运,车内不得乘坐闲杂人员,不得将载有爆炸物品的车辆停留在公共场所或人员较多的地方; 五、汽车行驶在能见度良好时不超过40km/h,能见度低时速度至少减半,在平坦路上行驶时,车距不小于50m,上下山时不小于300m,遇有雷雨时,车辆应停在远离建筑物的空旷地带,寒冷天气时,要采取防滑措施; 六、禁止在上、下班期间或人员集中时运输,车头和车尾分别

安装特制的危险品标志; 七、运输民爆物品的车辆,必须办理公安部门签发的《民爆物品运输许可证》,必须在有效期内运输,不得提前或推后运输。 云博创意设计 MzYunBo Creative Design Co., Ltd.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题

厂车安全管理理论题、判断题 1、叉车的稳定性是指叉车在进行装卸和在各种道路上行走是抵抗倾覆的能力,纵向稳定性和横向稳定性。 正确答案:正确 2、叉车货叉左右两货叉尖的高度差不得超过货叉水平段长度的 正确答案:错误 3、蓄电池车的蓄电池金属盖板与蓄电池带电部分之间没有绝缘层时必须有上的空间。(正确15mm) 正确答案:错误 4、由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管理不善,造成事故的,安全管理人员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正确 5、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急转弯时,应提前减低车速,尽量缩小转弯半径,已克服离心力的影响。 正确答案:错误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动车辆安全管理的作业项目代号是 正确答案:错误 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正确答案:正确 &《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总局令第140号)规定,场(

厂)内专用机A5。(正确A8)10mm以5%。(正确3%)分为14、额定载荷下,将叉车门架起升到一定高度后发动机熄火,于10mm。(正确20mm) 正确答案:错误10min门架自沉量不大15、叉车门架不得有变形和焊接脱焊现象,内外门架的滚动间隙应调整合理,于1.5mm,滚轮滚动应灵敏,滚轮及轴应无裂纹、缺陷。轮槽磨损量不得大于原尺寸的正确答案:正确 二、单项选择题 1、侧滑量是对( )的要求。 A、制动系 B、传动系 C、转向系 D、行驶系正确答案:C 2、最小离地间隙是指车辆(),车辆除轮胎以外的最低点与地面之间的距离。 A、行驶时 B、作业时 C、空载时 D、满载时正确答案:D 3、电阻式调速蓄电池车是靠改变供给电动机的 A、电压 B、电流 C、电感 D、电容4、驻车制动必须通过机械装置锁住,并且施加于操纵杆上的力应不大于 A、300 B、400 C、500 D、700正确答案:C 5、叉车的倾斜油缸多采用( )式油缸。不得大 10%。 ( )大小在调速的。 (

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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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超载,货物堆放均匀、牢固,装货后的高度离地面不得超过4米,高出车身的货物应加以固定,车上货物伸出车箱前后的总长不能超过2米。装载易燃易爆、剧毒危险货物时,应报生产经营单位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批准,并指派熟悉所载危险品性质和有安全防护知识的人担任押运员,车上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排气应安装火星熄灭器。 3.厂内道路应符合工业生产经营单位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的要求 应根据厂区的条件和工艺过程的性质,设置显易见的交通信号标志,并装有足够的照明。对于运输设备来往频繁要地,为了确保安全,可采取防护隔离措施。车辆进出车间时,应有声、光报警。道路转弯半径应便于车辆通行,主、次干道的最大纵坡度一般不应大于8%。经常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专用道路的最大纵坡度不应大于6%。在弯道、交叉路口外,在视野范围内,不得有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厂内汽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km/h,在通过道口、弯道、行人稠密地区以及载运危险物品不应超过10km/h,在出入大门或倒车时不得超过3km /h。叉车在厂区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km/h,出入大门或在车间内部不得超过3km/h。电瓶车或其他机动小车在厂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km/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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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出车身的货物应加以固定,车上货物伸出车箱前后的总长不能超过2米。装载易燃易爆、剧毒危险货物时,应报生产经营单位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批准,并指派熟悉所载危险品性质和有安全防护知识的人担任押运员,车上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排气应安装 火星熄灭器。 3.厂内道路应符合工业生产经营单位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的要求应根据厂区的条件和工艺过程的性质,设置显易见的交通信号标志,并装有足够的照明。对于运输设备来往频繁要地,为了确保安全,可采取防护隔离措施。车辆进出车间时,应有声、光报警。道路转弯半径应便于车辆通行,主、次干道的最大纵坡度一般不应大于8%。经常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专用道路的最大纵坡度不应大于6%。在弯道、交叉路口外,在视野范围内,不得有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厂内汽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km/h,在通过道口、弯道、行人稠密地区以及载运危险物品不应超过10km/h,在出入大门或倒车时不得超过 3km/h。叉车在厂区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km/h,出入大门或在车间内部不得超过3km/h。电瓶车或其他机动小车在厂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km/h,在车间内部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km/h。厂内各种运输车辆在冰雪、泥泞道路行驶时,应装防滑链,并缓慢行驶。 4.驾驶人员必须有证驾驶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由地、市级以上安全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发证。驾驶员必须身体健康,并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驾驶。不应将驾驶证转借他人,也不应驾驶与驾驶证规定不符的车辆。必须遵守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试题及答案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卷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总共78题共100分 一、判断题(共5题,共5分) 基础知识 1. 在发动机正常工作转速范围内,发电机向除起动机外的所有用电设备供电的同时,还向蓄电池充电。( ) 2. 离合器由主动件和从动件组成。( ) 3. 车轮与轮胎具有吸收和缓和汽车行驶时受到的冲击和震动,以保证汽车有良好的乘坐舒适性和行驶平顺性。( ) 4. 车轮与轮胎在保证汽车正常行驶的同时,通过轮胎产生的自动回正力矩,使车轮保持直线行驶的方向。( ) 5. 在道路上应设立交通信号标志,在危险地点,要有限制行驶速度的标志和交通信号,驾驶员应遵守这些标志和信号。( ) 二、判断题(共10题,共10分) 专业知识 1. 行车中,发现行人突然横过道路时,应迅速减速避让。( ) 2. 车辆出车前检查是以安全部位和车容、车貌为主要项目,所以车辆发动机带病不影响出车。( ) 3. 车辆在车间、库房内行驶,驾驶员应特别注意起重机的动态,在起重机械的吊钩和索具下通行时要谨慎小心。( )

4. 绿色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表示准许车辆左转弯。( ) 5. 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 ) 6. 二级维护必须按期进行。( ) 7. 车库内可以明火作业及明火照明,但不得用明火炉直接取暖。( ) 8. 车辆在车间、库房内行驶,可以不在通道标志线内行驶。( ) 9. 行车中突遇对向车辆强行超车,占据自己车道时,可不予避让,迫使对方让路。( ) 10. 车辆事故中,驾驶人员思想麻痹大意,速度过快,车与车之间不保持安全距离等,是驾驶人员操作方面的错误。( ) 分)6共,题6(共三、判断题. 安全知识 1. 对驾驶人员进行严格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考试,是保证安全运输的基本措施之一。 ( ) 2. 经领导同意可以将厂内牌号车辆驶出厂区外。( ) 3. 经有关领导同意后,可以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员驾驶。( ) 4. 机动机驾驶员发现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色盲等疾病,可以边治疗边驾驶。( ) 5. 交通法规和安全标志,不属厂内机动车安全技术培训理论考试内容。( ) 6. 在厂内驾驶车辆时,可不必携带驾驶证和行车证。( )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要求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要求 1.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2.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3.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4.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现象。 5.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和停机性能良好。 6.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7.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8.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9.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10.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11.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拉杆等转向运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润滑良好。 12.车辆及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制动装置的各零部件应完好有效。 13.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14.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15.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16.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钩时,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 17.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18.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19.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噪声规定。 20.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 21.车辆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轮胎胎面的局部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22.车辆同一轴上的轮胎应为相同的型号和花纹。车辆转向轮不

混凝土运输安全操作规程通用版

操作规程编号:YTO-FS-PD393 混凝土运输安全操作规程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精品规程范本 编号:YTO-FS-PD393 2 / 2 混凝土运输安全操作规程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操作规程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2.2.1 作业前应检查运输道路和工具,确认安全。 12.2.2 运输混凝土小车通过或上下沟槽时必须走便桥或马道,便桥和马道的宽度应不小于1.5米。应随时清扫落在便桥或马道上的混凝土。途经的构筑物或洞口临边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12.2.3 小车装运混凝土量应低于车箱5~10厘米。 12.2.4 使用汽车、罐车运送混凝土时,现场道路应平整坚实,必须设专人指挥,指挥人员应站在车辆侧面。卸料时,车轮应挡掩。 12.2.5 垂直运输时必须明确联系信号。用提升架运输时,车把不得伸出笼外,车轮应挡掩。中途停车时,必须用滚杠架住吊笼。吊笼运行时,严禁将头或手伸向吊笼的运行区域。用起重机运输时,机臂回转范围内不得有 无关人员。 该位置可输入公司/组织对应的名字地址 The Name Of The Organization Can Be Entered In This Location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2002)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厂内机动车辆的验收检验和检验方法。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机构同意。 本规程不适用于公安部门、农机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发行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 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内容相同,检验后均出具《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见附录1、以下简称《检验报告》)。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10827-1999)、《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1996)和《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1994)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检验人员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制造或者修理、改造厂内机动车辆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检验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从事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必备设备表》(见附录2,以下简称《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也应当满足《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所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1、露天检验应在无雨情况下进行; 2、检验现场环境符合相关标准中对检验场地的要求。 3、检验现场(主要指试车场地、车辆检验场地等)应清洁,不应有与厂内机动车辆检验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并应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第九条检验人员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员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 第十条厂内机动车辆受检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并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第十一条厂内机动车辆进行监督检验的项目,不得少于《检验报告》所列项目,具体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应当按照《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内容要求及方法》(见附录3,以下简称《检验要求及方法》)的规定实施。

厂内机动车安全操作规程(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厂内机动车安全操作规程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7301-87 厂内机动车安全操作规程(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 叉车 1)叉车要由取得驾驶叉车许可证的人员驾驶,作业时要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要遵守交通规则。 2)开车前,检查叉车的制动系统、液压系统、装卸系统、前后大灯、方向指示器、警报装置、车轮等有无异常。出现异常,必须排除后方可作业; 3)进行检查维修时,在司机座上挂标志牌; 4)禁止非司机搭乘,禁止有人进入叉车载运货物的下方; 5)作业时,在货物前停车,确认货物及货盘位置,装货后,将货叉升至距地面5cm~10cm的高度,确认装载的货物无异常。 6)松散的货物事先用带子等固定好,当货物松散、不正或不稳,需要调整时,必须停车调整。

7)对超过允许载重、货物不稳和偏心载荷等问题的纠正,要将货物降至地面后进行; 8)堆货太高影响视线时,应倒行。 9)遵守厂内的限速规定,倒车时要降速,转弯时注意外侧方向。 10)卸货时,边确认卸货位置,边缓慢卸货,直到货叉安全地从货盘上抽出。 11)司机确认在驾驶台能看到指挥人员,司机要按指挥人员的信号操作;因检修而需货叉下降时,为防止货叉突然落下,应使用安全支柱。 12)不用时,车应停在安全平地,货叉落地,立柱前倾,关发动机、刹车等。 2 电动叉车 1)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2)电动叉车和机动叉车司机均属特殊工种。必须经过专门训练,经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才允许驾驶,严禁无证开车; 3)出车前检查各部机件是否正常,特别是操

运输安全操作规程示范文本

运输安全操作规程示范文 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运输安全操作规程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操作规程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一、外部运输爆炸物品,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矿区内运输爆炸物品,必须遵 守矿区有关规定; 二、卸时,必须遵守搬运装卸制度; 三、同车不准运输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 四、运输爆炸物品时押运员必须随车押运,车内不得 乘坐闲杂人员,不得将载有爆炸物品的车辆停留在公共场 所或人员较多的地方; 五、汽车行驶在能见度良好时不超过40km/h,能见度 低时速度至少减半,在平坦路上行驶时,车距不小于 50m,上下山时不小于300m,遇有雷雨时,车辆应停在 远离建筑物的空旷地带,寒冷天气时,要采取防滑措施;

六、禁止在上、下班期间或人员集中时运输,车头和车尾分别安装特制的危险品标志; 七、运输民爆物品的车辆,必须办理公安部门签发的《民爆物品运输许可证》,必须在有效期内运输,不得提前或推后运输。 请在此位置输入品牌名/标语/slogan Please Enter The Brand Name / Slogan / Slogan In This Position, Such As Foonsion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含义)本规定所指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管理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调整范围)车辆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检验以及安全监察,应当遵守本规定。 车辆进入道路行驶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的规定。 第四条(监察职责分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车辆的安

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安全责任)车辆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者应当对车辆安全承担相应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人或者产权拥有者在相应范围内对车辆的安全全面负责。 车辆的检验和安全监察机构对所开展的工作,承担相关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相应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明确的责任。 车辆使用者、产权拥有者或者对车辆安全负有明确法律责任者(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保障必要的安全经费投入。 第六条(科技创新)鼓励车辆行业推进科技创新,采用先进的安全、节能、环保技术,提高车辆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境外制造境内使用的基本要求)境外制造并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车辆,应当符合本规定及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第二章基本安全要求 第八条(安全要求总体原则)车辆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及操作规程 一、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是厂内机动车辆安全使用具体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厂内机动车辆安全使用履行下列职责: 、建立并管理起重机械技术档案,认真填写相关记录; 、做好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登记或者变更、注销手续,将牌照悬挂于车辆上; 、编制并实施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计划,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监督、确认厂内机动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工作; 、对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纠正和阻止厂内机动车辆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并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组织实施厂内机动车辆应急救援预案的演习。 二、厂内机动车辆作业人员职责 司机是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操作和使用的直接实施者,应履行下列职责: 、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日常操作,严格执行厂内机动车辆的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 、做好厂内机动车辆的日常检查工作,认真填写相关记录;

、根据安全管理人员的安排,配合做好厂内机动车辆的检验、维保工作; 、认真学习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或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严禁设备带故障运行。 三、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管理 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应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厂内机动车辆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如下: ( )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 )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 )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 )车辆事故记录。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经当地劳动部门考核 合格后,并操作证上岗。 劳动行政部门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度检验。 厂内机动车辆修复、改装后必须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

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 管理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一、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定义 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公布了《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根据该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明确纳入调整范围。 《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二、厂(场)内车辆的安全技术规章制度 (一)厂(场)内车辆的安全规章制度 1、岗位责任制。明确使用单位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维修工的各自职责。 2、出车工作制度。明确出车工作时间,出车工作内容,出车工作人员。 3、定期检查、检修制度。 4、安全操作规程。 5、维护保养制度。 6、制定厂(场)内车辆事故应急预案。并能有效运转。 7、事故报告制度。 8、厂(场)内车辆安全工作记录。每个工作日结束由专职管理人员检查后签字。 9、检查记录。保证记录完善。包括:定期检验、定期自行检验、日常使用状况、日常维护保养、运行故障和事故等记录。

(二)厂(场)内车辆的使用与管理 1、厂(场)内车辆使用单位的技术员必须对厂(场)内车辆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应指定具有厂(场)内车辆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负责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2、厂(场)内车辆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①贯彻执行厂(场)内车辆安全使用技术规程。 ②编制厂(场)内车辆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③参加厂(场)内车辆的交车验收。 ④检查厂(场)内车辆的使用、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 ⑤厂(场)内车辆的检验、维修、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 ⑥编制厂(场)内车辆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⑦向主管部门报送当年厂(场)内车辆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厂(场)内车辆定期检验实施情况,存在问题。 ⑧厂(场)内车辆事故的调查分析和报告。 ⑨厂(场)内车辆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管理。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⑩厂(场)内车辆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三)厂(场)内车辆的技术档案。 ①厂(场)内车辆使用登记证。 ②厂(场)内车辆检验合格报告。 ③厂(场)内车辆设计技术文件、产品出厂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文件、备品配件和专用工具清单、使用操作说明。 ④厂(场)内车辆制造、使用技术文件及有关资料。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文件。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知识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知识 1、厂内机动车辆属于特种设备,必须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每年检测1次,无证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 2、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特种设备作业证后,方可进行作业,无证者一律不得操作,且作业证需每4年复审一次。 3、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与所驾驶车辆相符合的有效作业证。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齐,机件失灵或违章装载的车辆。不准酒后开车,行车时严禁吸烟、饮食,精力要集中,不准与他人谈笑打闹。 4、动车前,驾驶员应对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查,及时补充燃料、润滑油和冷却水,了解车辆的各种技术状况,确认车辆的喇叭、仪表、照明系统和制动系统全部正常。蓄电池叉车动车前,驾驶员还应检查蓄电池内电解液面高度、比重和蓄电池电压是否符合规格,行车电机和油泵电机电路、各电线接头及熔断器接触是否良好。 5、起步前,驾驶员应观察四周,确认无人及无障碍物,鸣号后再开车。 6、驾驶员应根据不同情况限速行驶,变道或转向时必须先开转向灯示意。 7、装载货物时,不得超载,而且货物的高度、宽度和长度应符合相关规定,装载的物件必须放置平稳,必要时用绳索捆牢。危险物品要包装严密、牢固,不得与其他物件混装,并且要低速行驶。 8、临时停车和作业完毕后,应将货叉、属具平放至地面,拉紧驻车制动器。 8、炎热天气里注意不要疲劳驾驶,注意下雨天气时对视线、制动等方面的影响。冬季需做好防冻保温工作,防止因寒冷影响发动机动力输出,且需注意

因冰雪路面附着系数降低而制动距离延长。夜间行车防止疲劳,防瞌睡,作业场所的照明要好。 9、厂内机动车辆作业时,严禁人员站在货叉、属具上,且严禁用货叉、属具举升人员从事高空作业。 10、叉车行驶时,当货物高度挡住驾驶员视线时,应倒车行驶。载货下坡时,必须使载荷面向上坡方向慢速行驶。 11、蓄电池叉车不得在雨中行驶,非防爆蓄电池叉车不得在易燃易爆场所行驶。 12、用软索牵引车辆时,软索长度应在5-7m之间。牵引制动失灵或无制动装置的车辆,必须使用硬杆牵引。

厂内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183 厂内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厂内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通用 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辆管理,维护厂内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厂内交通事故和企业财产遭受损失,确保行车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各有车单位必须遵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由公司车管部、安全监察部负责贯彻、实施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驾驶员安全管理 第四条驾驶车辆时,必须持有并随身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所驾车型必须与驾驶证相符),行驶证及相关部门核发的厂内操作证,未经年度审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驾驶人,一律不准驾驶车辆。 第五条驾驶道路营运客货车、面包车、通勤车的驾驶员,须持有国家颁发的相应的道路运输客、货运上岗证。 第六条驾驶危险品运输车辆的驾驶人,须同时具备国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1.厂内运输机动车辆安全要求 1.1限于厂内运输的机动车辆,必须由政府主管部门核发号牌和行使证,并随车携带,牌证不得挪用、涂改、伪造。 1.2厂内车辆必须定期进行年检,逾期未经检验的车辆,不得行使使用。 1.3机动车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雨刷和后视镜必须齐全有效,行使途中上述部件发生故障,应停车修复后,方准继续行使。 1.4经常用于载人的货车,必须装有扶梯、拉手、拉杆等。车厢栏板高度不得低于1m,车厢两侧栏板间有保险锁链。如安装车篷,大型车车篷不得高于1.75m,小型车车篷不得高于1.65m。 1.5外来车辆进入生产区必须有阻火器。 2.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操作规程 2.1驾驶人员必须经过专业训练,并经有关部门考核批准,发给合格证件,方准单独操作,严禁无证驾驶。实习司机除持有实习证外,必须有正式司机随车带教。 2.2严禁酒后驾驶,行驶中不准吸烟、饮食和闲谈。 2.3车辆发动前,应检查刹车、方向灯、喇叭、照明、液压系统等装置是否灵敏可靠,严禁带病出车 2.4起步时要查看周围有无人员和障碍物,然后鸣号起步。行驶中如遇不良条件,应减速慢行。在厂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出入厂门、车间,库房门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车间、库房内时速不得超过3公里 2.5车辆不准超载使用。铲工件时,铲件升起高度不得超过全车高度的2/3。运行时铲件离地高度不得大于0.5米 2.6车辆在运行中和尚未停妥时,严禁任何人上下车和扒车、跳车。除司机室和拖车,车辆的其它部位严禁乘人。 2.7推土机在有坡的地面行驶时,上坡坡度不应大于25°,下坡坡度不应大于35°,并禁止在超过10°的坡度上横向行驶。

运输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宁夏东源公司岗位各岗位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操作规则 (一)、驾驶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运输驾驶员应检查人员、车辆的相关证件,以及车辆的设备设施是否安全有效,同时检查油、水、电和安全部位,发现车辆故障立即排除。 2、装车完毕,驾驶员应对货物的重量、堆码、遮盖、防护等安全措施进行检查,槽罐车要特别检查有无泄漏等现象,确认无安全问题后方可起步。 3、运输途中,应根据道路状况严格控制车速,禁止超速和强行超车、会车,应尽量避免紧急制动,转弯时车辆应减速。通过隧道、山洞、立交桥时,注意标高、限速。长途运输注意。轮胎降温、下长坡用低速挡驾驶,避免持续使用制动。 4、天气、道路状况发生变化时,应根据所载货物的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5、途中临时停车,要选择视野开阔道路宽敞地带,并按要求安放警示标志。 6、驾驶员连续驾驶不的超过4小时,24 小时内实际驾驶车辆时间

总计不超过8小时 7 发生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公安、安检、环保、质检等部门,并看护好车辆货物,积极投入救援,收车后,应对车辆进行相应检查,有货车辆应停放封闭、安全停车场内,无货车辆也应停在附和危险货物车辆的停放条 件的停车场。 (二) 押运员生产操作规程 1、携带好押运员证和安全卡,监督和协助驾驶员做好运输的各项准备工作。核对驾驶员、车辆证件、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 2、了解所运输货物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办法,并对货物的装载进行检查,确保符合装运要求。 3、监督驾驶员安全行为,制止超速、强行超车等行为发生,督促驾驶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驾驶, 4.运输过程中,应密切注意车辆所装载的危险货物,做到每隔2 小时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5、监督驾驶员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行和停车。 6、发生事故,应密切配合驾驶员做好事故报告、车货保管、生命和财产救援等工作。 (三) 装卸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装卸管理人员应了解所运载的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防护要求和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 2、装卸过程中,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不得离开车辆并负责监装、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管理 1 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2 应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 厂内机动车辆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如下: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4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经当地劳动部门考核合格后,并操作证上岗。 5 劳动行政部门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度检验。 6 厂内机动车辆修复、改装后必须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 7 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由用本单位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有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使用。 二、安全技术要求 1 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2 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3 全车各部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4 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现象。 5 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和停机性能良好。 6 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 7 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8 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驶,转向能自动回正。 9 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10 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11 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12 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13 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与牵引车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了加强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预防厂内机动车辆伤害事故,根据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指厂内机动车辆是指行驶在厂区内的各类机动车辆和专用机动行驶机械。 3、本规定依据劳动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工厂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和《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编制。 二、职责 1、厂综合办公室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监察归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监督职能。 2、厂综合办公室负责联系培训部门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负责驾驶员的取证、复审等工作。 3、调度室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维护、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厂内机动车辆驾驶、车况、技术、安全等管理职能。 4、机电科负责建立机动车辆的档案和台帐;负责机动车辆的使用、检查、保养和管理。 三、车辆驾驶安全规定 1、驾驶员安全规定 (1)、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持厂内机动车辆驾驶证上岗,严禁无证驾驶或转让驾驶证。 (2)、严禁酒后和精神恍惚时驾驶厂内机动车辆,严禁驾驶与准驾车类不符的车辆。 (3)、严禁超速行驶、违章超车、超限装载、人货混载和驾驶室超额坐人。 (4)、严禁公车私用。

(5)、严禁将车辆停放在阻碍交通或影响安全的地方。如交叉路口、转弯处等。 (6)、行车时,不得有吸烟、攀谈或做其他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活动。 (7)、行车前、收车后必须检查方向、刹车、轮胎、喇叭、前后(包括转向)灯、指示灯、电表等机械电气设备及安全装置完好有效,燃料、润滑油应充足,并配有合格灭火器材。 (8)、驾驶员发现机件失灵、损坏,应立即修理,严禁带病行驶。(9)、厂内机动车辆要严格按限制速度标志行驶(厂区内行驶限速为15km/h),交叉道口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10)、遇有能见度极低或气象条件极其危险时,禁止厂内机动车辆作业。 (11)、驾驶员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必须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驾驶的其他规定。 2、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1)、车辆的装备、安全保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车容整洁。(2)、车辆的整体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3)、办公室每月进行一次厂内机动车辆的检查、维护和保养,且有相关记录。 (4)、车辆工作时和停运后,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5)、车辆载重不准超过限制重量,货物要捆扎牢固,严禁超长、超宽、超高运载货物。 (6)、装运危险物品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装运规则,严禁性质相抵触的危险物品混装,货物要放稳固。 (7)、厂内机动车辆必须靠车道右侧行驶。 (8)、车辆在维修、作业等停止行驶的情况下,必须对车辆实施可靠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操作规程

、驾驶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上岗证后上岗,严禁无证驾驶。 、穿戴好必备的工作服和劳保用品,如:工作服,劳保鞋,劳保手套,口罩,防护眼镜。 、应遵守厂内机动车安全规则。 、开车前不喝酒,在行驶中左右兼顾,思想不开小差。 、开车速度不能超过15公里/小时。 、在叉物品时,注意其摆放的高度。在运行转弯时,务必减速行驶,以防由于惯性所叉的物品甩出。造成人员或物品损伤。 、在叉物品时严禁超载,以防叉车受损,及叉车后部翘起造成不安全因素。 、监督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叉车区域。如养护区域。 、在摆放瓦架时应完全放平稳后,方可退出。严禁在未放稳时倒架退出,造成倒架事故。 、停车后应拉紧手刹,放下叉脚,关掉电源,取出钥匙。 、定期保养车辆,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刹车,倒后镜等)。 、车辆运货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厂内运输的主要工具是汽车类的运输机械,与叉车相比,汽车(货车)具有速度快、运输量大的特点,但也正是由于其速度快,加之厂区内大都弯道多(不易及时发现来往的车辆)、声音嘈杂(汽车鸣笛声被淹没),易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所以驾驶人员在工作时一定要谨慎、小心,严格遵守厂区内的安全要求,以防发生意外。 进行厂内的汽车及火车运输作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 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车。实习人员驾驶机动车,操作信号或重要机械、设备以及办理行车作业,必须在正式值乘、值班人员在场监护下进行。 ② 严禁建筑物、设备及花木侵人铁路线的道路的安全界限,并不得妨碍视线。 ③ 横穿铁路(或道路)及在其附近进行施工(或检修) 应事先通知运输部门,并做好防护设施,所用的器具和材料,不得妨碍行车安全。 ④ 铁路的尽头线末端应设置车挡和车挡表示器。露天设土堆车挡,车间内设金属车挡,车挡后的安全距离,露天不小于 ,车间内不小于 。 ⑤ 道路与铁路交叉处,应尽量正交,必须斜交时,其交叉角宜大于 度。道口应有警告标志。 ⑥ 站场、道岔区、料场、装卸线以及建筑物的进出口,均应有良好的照明设施。 ⑦ 禁止搭乘矿车。 ⑧ 不准在铁路上行走、逗留、抢道、钻车和在车辆下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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