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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住房补贴办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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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住房补贴办法

南昌市住房补贴办法

发表于 2007-3-23 14:52:13 |只看该作者|倒序浏览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户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基本思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在完善住户公积金制度的同时,通过实行住房补贴及相关配套改革,增加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由职工根据需要和承受能力自行解决住房问题,逐步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和住房供应社会化,加快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镇住房新制度。

第三条住房分配货币化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住房补贴是国家和单位向职工支付具有工资性质的住房消费资金,定向用于职工购房及归还个人住房贷款。

第四条实行住房补贴的原则是: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体现转换住户分配机制的原则;贯彻按劳分配为主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同稳定的关系,兼顾各方面利益,保证改革顺利推行的原则。

■实施范围

第五条住房补贴的范围为财政全额和差额预算的机关事业单位。财政预算外的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六条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为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

无房职工是指本人及配偶均未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是指1999年底前参加工作,本人或配偶已购买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职工)。无房及未达标职工的确认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职工住房补贴的标准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工龄等因素计算测定。住房补贴包括住房面积补贴和住房工龄补贴两部分。

(一)职工每平方米住房面积(建筑面积,下同)补贴额按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除以2与职工平均负担额按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确定。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准。

(二)住房工龄补贴按年工龄补贴额与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计算到1996年止)及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的乘积计算;2000年度工龄补贴额按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的0.6%执行。

(三)职工月住房补贴额为职工当月工资额(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为基数)乘以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按职工每平方米住房面积补贴额、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和职工每平方米住房面积补贴额、职工住房面积标标和职工月平均工资额为基数计算测定。

(四)住房补贴的发放年限为25年(300个月)。

(五)职工每平方米住房面积补贴额和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随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职工工资等因素的变化进行调整。

具体标准由市房改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住房委员会审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2000年度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为每平方米1200元,年度月补贴系数为0.15.

第八条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如下:科员和初级职称人员,25年以下工龄的工勤人员76平方米;科级和中级职称人员,25年(含)以上工龄的工勤人员,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98平方米;县、处级和副高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12平方米(其中离休人员118平方米);地、厅级和正高职称人员140平方米,1982年前的地、厅级干部169平方米(其中1982年以前的离休人员175平方米、退休人员169平方米;1982年以后的离休人员146平方米、退休人员140平方米)。

第九条住房补贴的计算方法(一)1999年12月底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1999年以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额为职工1999年12月份工资乘以2000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再乘以1999年以前的工作月数,加上工龄补贴额之和。计算公式:住房补贴额=职工1999年12月份工资额

×2000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职工1999年底前的工作月数+2000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1996年底以前工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二)2000年1月1日起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工)和无房老职工2000年以后工作年限内的月住房补贴额为职工当月工资额与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的乘积。计算公式:月住房补贴额=职工当月工资额×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三)住房未达标职工的住房补贴,按差额面积占规定面积标准的比例发放,计算公式:差额面积补贴额=(职工1999年12月份工资额×2000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300+2000

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1996年底前工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差额面积占规定面积标准的比例。差额面积占规定面积标准的比例=(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已购住房面积)÷职工住房面积标准。

第十条住房补贴的发放方法无房老职工1999年12月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和未达标职工的差额面积补贴,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不计利息),未购房的在退休时一次性发放;新职工和无房老职工2000年以后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按月发放。职工家庭的住房补贴,由配偶双方所在工作单位分别核定与发放。

第十一条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在职工购房时由本人申请,单位初审,报财政、房改部门审定后,由所在单位直接划至售房单位;属于提取的发给个人。

第十二条单位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应根据可转化资金来源情况,按照公正合理的原则,建立轮候制度,确定发放的顺序。

第十三条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由单位随工资发放,并在五天内全额存入职工个人住房补贴专户。

第十四条单位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资金,经同级财政批准,从下列渠道列支:1.财政和单位原用于职工住房建设、维修、管理、折旧等方面资金的转化。

2.提取维修基金后的单位公房出售出租收入。

3.在机制转化初期,为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还应从其他方面再转化一部分资金。4。财政预算外的事业单位还可在事业资金———一般基金、福利基金或其他自有资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

第十五条单位应在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和住房补贴明细账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职工住房情况、补贴发放方式,结合单位补贴资金筹集情况,编制下

一年度住房补贴支出预算,在每年10月底以前报同级财政和房改办审定。市属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申请、审批、拨付管理以及个人补贴的审批等具体程序与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房改办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按月发放的职工住房补贴,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按照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单位应到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补贴缴存登记,由管理中心在缴存公积金的受托银行为职工设立个人住房补贴账户。

第十七条按月补贴的职工工资变动,从变动的当月起按新的工资标准计发住房补贴。

第十八条按月补贴的职工在市内调动工作的,调出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住房补贴的月数、数额等情况(以下称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调入单位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向该职工计发住房补贴。

第十九条按月补贴的职工调离本市或出国、出境定居的,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发住房补贴;已计发住房补贴余额,本人可一次性提取,并由工作单位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二十条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原工作单位应从终止次月起停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其住房补贴由管理中心暂时封存。重新参加工作的,由新工作单位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计发住房补贴;未重新参加工作,其封存的住房补贴余额,在购房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一次性提取。

第二十一条在住房补贴年限内去世的职工,从去世的次月起停发住房补贴,其名下的住房补贴余额可由其继承人或受赠人一次性提取。

第二十二条外地调入本市的职工,应出具原工作单位和原所在市、县房改部门有关住房补贴发放的证明,由调入单位根据该职工原住房补贴发放情况和本单位实际,按我市规定标准向该职工计发住房补贴。

第二十三条1999年12月底前参加工作并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须在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同时办理退房手续,并在3个月内将租住的公有住房退交产权单位;逾期不退的,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清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住房超面积标准部分实行差额累计计价、计租的办法〉的通知》(赣办字〖1999〗72号)规定计租。

第二十四条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再联建成或自建职工住房,各级财政不再安排单位建房资金。

第二十五条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各单位原对职工发放的各类住房补贴,一律停发。

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审计、监察、房改部门要加强对本办法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对违反国家政策和本办法规定,扩大补贴面积标准、变相增加补贴等违规违纪行为,要认真查处。

第二十七条市辖各县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住房委员会审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根据我公司“以人为本”的管理方针,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特殊福利体系,更好的激励员工,改善员工的居住环境,减轻经济负担,加强团队凝聚力,根据我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研究决定设立住房补贴,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一、住房补贴的种类与划分: 住房补贴分为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 1、购房补贴是指对于符合公司规定条件,且已经购房尚处于还贷期间或一次性购房的实际情况的员工,公司在其符合规定条件期间按月发放购房补贴。 2、租房补贴是指对于符合公司规定条件,且在公司以外租房居住的员工,公司在其符合规定条件期间按月发放租房补贴。 二、须符合的条件及补贴标准: (一)购房补贴须符合的条件及标准: 1、购房补贴须符合的条件: (1)达到公司规定的在美伦公司的工作年限; (2)达到公司规定的职务级别; (3)享受补贴期间必须为公司合同制员工(或者属于公司特别聘任的专业人才); (4)存在已经购房尚处于还贷期间或一次性购房的实际情况。 2、购房补贴标准: (二)租房补贴须符合的条件及标准: 1、租房补贴须符合的条件: (1)达到公司规定的在美伦公司的工作年限; (2)主要工作地在公司内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车间班组长; (3)享受补贴期间必须为公司合同制员工(或者属于公司特别聘任的专业

人才); (4)补贴期间存在公司以外租房居住的实际情况。 2、租房补贴标准: 三、补贴形式及申请、发放流程: 1、补贴形式:购房补贴与租房补贴以现金的形式在申请人符合条件期间每月进行发放。 2、申请、发放流程: (1)购房补贴申请时,需提交购房的相关证明材料,证实申请人已购房;属于分期付款的,还需提交分析付款的相关证明材料。 (2)租房补贴申请时,员工不在公司集体宿舍居住,且需提交租房的相关证明。 (3)符合条件的员工,准备齐全以上资料后,连同《住房补贴申请表》一并交至人力资源部审核,经总经理审批后,财务部进行补贴发放,申请资料由人力资源部备案一份。 四、其它规定: 1、达到规定条件的员工,可申请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享受租房补贴的员工在达到购房补贴的条件时,在准备齐全相关资料后,可转为享受购房补贴。 2、不符合条件时,自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待符合条件后,可再次申请购房或租房补贴,申请流程与初次申请一致。 3、对于不购房或不租房,但符合条件的员工,不享受购房或租房补贴。 4、享受购房、租房补贴的员工在补贴期内,离职或因本人或客观原因致使不在其岗位(职务)上就职时,公司将自次月起取消其享受该补贴的资格。 5、关键、特殊岗位上的骨干员工参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经公司讨论确定后,可享受购房或租房补贴。 附:《住房补贴申请表》 山东美伦食品有限公司

员工补贴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版本: 版次: 拟制审核批准日期 员工补贴管理办法 一、目的 根据公司相关岗位工作实际情况,为达到既方便工作、节省开支、又能有效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的目的,公司结合当前实际状况,特设立本补贴办法。 二、补贴类型 1、住房补贴 (1)范围 适用于总部所有外地户籍员工(非本地户口且在本地没有自住房的)。各分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2)职责 2.1 财务部负责补贴的审核 2.2行政部负责对各人员提出的租房补贴申请进行登记与核实。 2.3 总裁(董事长)和常务副总裁负责审批。 (3)住房补贴标准 按职位等级划分标准如下: 序号级别补贴标准(元/月) 1高管800 2主管(经理)及以上500 3基层300 (4)补贴说明 4.1享受公司住房补贴的员工,一律不得再在公司财务部门报销住宿相关费用(出差住宿除外); 4.2公司承诺住房补贴自员入职后按整月计算(入职日期为当月10日前(含10日)且开始上班者,住房补贴自当月起计;入职日期为10日以后,),住房补贴自次月起计; 4.3当月请假累计超过7天(不含7天)的,当月住房补贴不予发放。

4.4住房补贴在当月工资中一并发放,不单独造表。 (5)补贴的申请 5.1由员工本人填写《员工住房补贴申请单》,写明补贴原因,流程为:个人填写申请单——部门经理审核——行政人事部审核——分管副总审批——总裁审批——行政人事部执行。 5.2如果员工调整了工作岗位,提升(降低)了级别,自调整后次月起,该员工的住房补贴应按照新岗位补贴标准执行,并重新填写《员工住房补贴申请单——其他流程同上。 2、中餐补贴 (1)范围 适用于总部所有员工,各分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2)职责 2.1 财务部负责午餐补贴的审核 2.2人事部负责对各人员的考勤进行计算与核实。 2.3 总裁(董事长)和常务副总裁负责审批。 (3)中餐补贴标准 以当月应出勤工作日为基数,根据当月实际出勤工作日确定发放金额。 补贴标准为10元/日。 (4)补贴说明 4.1员工请假休假(包括年休假)无当日午餐补贴,单日请假不足5小时的,不扣发;单日请假超过5小时(含)的,无当日午餐补贴; 4.2员工出差期间无午餐补贴; 4.3午餐补贴在当月工资中一并发放,不单独造表。 3、车辆补贴 (1)范围 适用于总部所有员工。各分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2)职责 2.1 财务部负责补贴的审核 2.2人事部负责对各人员的考勤进行计算与核实。。 2.3 总裁(董事长)和常务副总裁负责审批。

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住房补贴管理办法(定稿) 第一条公司为改善员工及配偶的住房条件,减轻员工租房负担,提高公司福利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部门主管级以上正式员工,可经审批核准后给予租房补贴。 第三条凡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书面申请住房补贴: (一)非长沙市户籍且没有在当地购买住房的。 (二)不论户籍地,在长沙购房需每月偿还银行按揭贷款的。 第四条长沙市户籍,无需租房或偿还银行贷款的根据其职级所对应的补贴标准,按对应标准的50%进行补贴。 第五条租房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 注:1、夫妻双方均在公司者,按高级别享受一方补贴。 2、其他因住房而产生的费用如(水费、电费、物业费、卫生费)等公司不再给予额外补助,均由住房者自行承担。 3、公司对员工在所住房屋中的出现的打架、煤气、水、电泄露及其他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及上下班途中出现的任何与公司、工作不相干的意外伤害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公司引进的特殊人才,其住房补贴标准由总经理或以上成员审议另行决定。 第七条申请住房补贴的程序为:

(一) 员工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补贴申请表》,提供租房或房贷的相关证明及复印 件,流程为:个人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人力资源部核实--总经理批准—结算中心发放。(二)财务部凭审核结果随工资按月发放; (三)住房补贴每半年复核一次。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12月05日起起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和结算中心共同负责解释和修订。 文件名:住房补贴管理办法附件名:—— 文件总页数(含附件):2页最后更新日期:2012年12月05日 起草人:邓玮玮参与讨论人:董事会成员 审批人:陈社行审批实施日期:2012年12月05日

员工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管控文件之 员工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实施日期:2015.03.02 审批: 一、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特殊福利体系,减轻经济负担,加强团队凝聚力,根据我公司实际情况,结合公司当前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1、与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往届大学毕业生;2、家住(户口)在天津市(市内六区)区外;3、未婚,名下无任何房产;三、内容 1. 补贴的种类划分与金额: 2.提供补贴期限:五年⑴补贴期满后无论是否符合第二条的第 2项及第3项人员,公 司不再提供以上补贴; ⑵ 享有补贴期间发现存在不满足第二条的第 2项及第3项人 员,公司将按相关依据(如:结婚登记证、房产证或房产贷款合同等)登记时间,终止提供以上补贴;四、补贴形式 补贴形式:住房补贴与水电气补贴以现金的形式在申请人符合条件期间每月进行发放。 住房补贴 房屋补贴水电气补贴150元/月 50元/月

管控文件之 审批: 员工住房补贴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5.03.02 五、惩罚 对以上规定若有关人员未按相关规定条件申请,或因个人情况发生变化而导致划为补贴范围以外的人员,公司给予100-500元罚款,时间长者按上限处罚。 六、办理流程 本人申请(《员工住房补贴申请表》见附录一)→本部门领导审 核→总监批准→经办人办理 七、实施日期 1、本规范制度未尽事宜,均按公司其他相关制度或国家有关法律法 法规条例执行。 2、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补充。 3、本制度颁布之日起执行。 --------------------有限公司 2015年3月2日

管控文件之 审批:员工住房补贴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5.03.02 附录一: 员工住房补贴申请表 姓名部门入职时间 户口□本市______县□外地岗位 婚姻状况□已婚□未婚是否转正 现居住地址 住房补贴标准 行政部审核 财务审核 总监审核 物业安保培训方案 为规范保安工作,使保安工作系统化/规范化,最终使保安具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特制定本教学教材大纲。 一、课程设置及内容全部课程分为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训练两大科目。 其中专业理论知识内容包括:保安理论知识、消防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法律常识、保安礼仪、救护知识。作技能训练内容包括:岗位操作指引、勤务技能、消防技能、军事技能。 二.培训的及要求培训目的

【2019年整理】本市新进机关公务员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本市新进机关公务员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沪公积金[2003]12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深化本市机关住房分配制度改革,加强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维护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本市新进机关公务员住房分配货币化暂行办法》(沪委办发[2003]111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关于本市新进机关公务员住房分配货币化暂行办法》(沪委办发[2003]111号)所规定范围内的机关公务员。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统一管理住房补贴资金丁作。 第四条(管理原则) 市公积金中心遵循统一管理、专户存储、独立核算、收支平衡、专项使用、安全高效的原则,管理住房补贴资金。 第五条(信息化手段) 市公积金中心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过程,方便缴存住房补贴的单位和公务员,提高管理效率。 第六条(受托银行) 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指定的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承办存款、转账等住房补贴金融业务。市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第二章住房利、贴资金的缴存 第七条(缴存登记) 单位应将缴存登记表提交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补贴缴存登记手续。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后,设立单位住房补贴账户和公务员个人住房补贴账户。每个单位、每个公务员只能有一个住房补贴账户。 第八条(注销登记)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等原因导致单位被注销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相关组织凭注销证明材料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并为公务员办理个人住房补贴账产的转移和封存手续。 第九条(账户转移) 公务员在缴存住房补贴的单位之间调动的,原工作单位从停止发放工资之月起停止计发其住房补贴,新工作单位在发放其工资之月起继续计发其住房补贴。原工作单位应在停止发放工资之月为该公务员办理个人住房补贴账尸转移手续,将个人账户转移清册提交市公积金中心。经确认后,将个人住房补贴帐户转移到新工作单位。 公务员调出原工作单位后,原工作单位没有为其办理个人住房补贴账户转移手续,影响新工作单位为其缴存住房补贴的,由市公积金中心向原工作单位发出限期办理账户转移通知,原工作单位必须及时办理。 第十条(账户封存) 公务员离开原工作单位,尚未有新工作单位或者新工作单位没有实施住房补贴致使住房补贴缴存中断,住房补贴账户无法转移或者注销的,其住房补贴账户应予封存。原工作单位将封存清册提交到市公积金中心,由市公积金中心集中封存。 第十一条(账户启封)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90813 【实施日期】19990813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云南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补贴是国家和单位对职工支付的具有工资性质的住房消费资金,由基本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两个部分组成。住房补贴用于职工购房、建房,以及归还向国有商业银行申请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等。 第三条实施住房补贴,应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充分考虑财政和单位的承受能力,积极稳妥,量力而行,逐步推行。实施条件不成熟、补贴资金不落实的地方可暂缓实施或分步实施。 各地实施住房补贴时,要充分考虑住房公积金补助情况,并注意兼顾实行货币分房的职工与实行实物分房的职工之间的购房负担和受益基本一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辖区内的国家机关和财政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财政部分补助、无补助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决定是否实行住房补贴。 【章名】第二章职工住房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住房补贴的范围。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在4倍(含4倍)以上的市(县),可以对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未达到当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当地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下的市(县)不得实行住房补贴。 第六条住房补贴的对象。在实施住房补贴地区的国家机关和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工作的正厅级及以下职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给予住房补贴: 1.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 2.已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福利性实物分房指按原房改政策购买原公有住房,购买安居工程住房、解危解困住房、国家或单位给予了补贴的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福利性实物分房不包括租住按规定不能出售的公有住房。 住房面积已达到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不再发放住房补贴。 【章名】第三章住房补贴标准 第七条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各市(县)可按当地经济条件确定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但最高住房补贴面积不得高于以下标准。 1.国家机关: 一般干部70平方米;

新引进博士住房补贴领取办法

新引进博士住房补贴领取办 法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新引进博士住房补贴领取办法 一、领取条件: 1、签订入校协议,办理完毕入校手续; 2、取得博士毕业证、学位证; 3、人事档案已经调入学校。 二、领取时间:每周三上午。 三、领取地点:勤政楼人事处308房间。 四、联系方式:3326203。 五、住房补贴适用税率: 经咨询财务处,博士兑现待遇适用税率: 所交税额计算办法:领取金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如领取16万元,应交税:16万*25%-1005=38995元。 六、领取方式及应具备的条件:

领取方式3分两个年度领取,如第一年108000;第二年52000。 领取方式4分三个年度领取,如第一年54000,第二年54000,第三年52000。 采取第一种领取方式时,在第一次领取时需提供博士学位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入校协议、工作证原件;以后每年领取时只需提供工作证即可。 采取其它领取方式时,需要按如下要求领取: 1、在校外(新乡市区范围内)购买住房。 2、领取住房补贴时,请领取人和担保人一同到人事处师资科办理相关手续。 3、领取人需提供以下证件:①身份证;②博士学位证和毕业证;③购房(认购)协议或房产证;④工作证;⑤入校协议。 前三个证件需同时提供复印件,后两个只需提供原件。 4、担保人需提供: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工作证原件。 担保人必须是我校正式在编教职工,且以下三类人不能作为担保人:①人事处人员;②领取人亲属;③本年度引进或培养回校的教职工。 担保人如退休或因各种原因离校,领取人应更换担保人。 5、购房协议或合同上一般应是领取人本人姓名,如是领取人配偶姓名,还需要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内容,仅供大家参考。如有异议,请电话咨询。

南宁市住房补贴办法

【实施日期】2004/01/01 【颁布单位】南府发〔2003〕139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住房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南宁市住房补贴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南宁市住房补贴办法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区住房补贴方案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桂政发[2001]94号)和《关于南宁市住房补贴系数的批复》(桂房改字[2003]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补贴发放对象及条件 (一)未以成本价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和政府直管公房的职工。 (二)虽已按成本价购买了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 (三)按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 (四)居住私房(自建、受赠予、继承的住房)或在市场上承租住房以及个人出资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 (五)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再婚职工。 (六)现承租单位和政府直管公有住房的职工,在租金标准未达到成本租金水平之前,承租期间不享受住房补贴,若职工退出承租的公有住房时,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核定住房补贴。 (七)虽按建房实际费用(含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全额集资建房但未达到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可领取差额面积部分的住房补贴。 (八)夫妇双方婚前已分别购买公有住房,有一方或双方未达到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按各自婚前所购住房面积核定差额住房补贴。 (九)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家庭户职工,由夫妻双方分别按照各自现任职务(或职称)所对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核定;双方均不达标的,可按各自的差额面积领取住房补贴;一方已达标的,只发不达标一方的住房补贴。 (十)凡1998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去世的职工均不享受住房补贴;1998年12月31日后去世的职工符合住房补贴条件的,可享受住房补贴。 二、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一)科级以下(含科级)职工70平方米;处级干部90平方米;厅级干部120平方米。 (二)具有中级以下(含中级)职称的知识分子70平方米;具有副高、一档高级

南昌市住房补贴办法

南昌市住房补贴办法 发表于 2007-3-23 14:52:13 |只看该作者|倒序浏览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户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基本思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在完善住户公积金制度的同时,通过实行住房补贴及相关配套改革,增加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由职工根据需要和承受能力自行解决住房问题,逐步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和住房供应社会化,加快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镇住房新制度。 第三条住房分配货币化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住房补贴是国家和单位向职工支付具有工资性质的住房消费资金,定向用于职工购房及归还个人住房贷款。 第四条实行住房补贴的原则是: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体现转换住户分配机制的原则;贯彻按劳分配为主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同稳定的关系,兼顾各方面利益,保证改革顺利推行的原则。 ■实施范围 第五条住房补贴的范围为财政全额和差额预算的机关事业单位。财政预算外的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六条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为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 无房职工是指本人及配偶均未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是指1999年底前参加工作,本人或配偶已购买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职工)。无房及未达标职工的确认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职工住房补贴的标准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工龄等因素计算测定。住房补贴包括住房面积补贴和住房工龄补贴两部分。 (一)职工每平方米住房面积(建筑面积,下同)补贴额按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除以2与职工平均负担额按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确定。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准。 (二)住房工龄补贴按年工龄补贴额与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计算到1996年止)及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的乘积计算;2000年度工龄补贴额按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的0.6%执行。 (三)职工月住房补贴额为职工当月工资额(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为基数)乘以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按职工每平方米住房面积补贴额、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和职工每平方米住房面积补贴额、职工住房面积标标和职工月平均工资额为基数计算测定。 (四)住房补贴的发放年限为25年(300个月)。 (五)职工每平方米住房面积补贴额和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随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职工工资等因素的变化进行调整。

江西省南昌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实物分房面积核定及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江西省南昌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实物分房面积核定及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政府房改办、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房改办: 为了保证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顺利进行,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南昌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01]27号)精神,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实物分房面积核定及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应核定职工住房实物分配面积的范围: (一)职工和配偶按规定的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公房)。 (二)职工和配偶按市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房(含集资建房)。 (三)职工和配偶承租、购买的公房有一套以上的,面积应合并计算。 (四)单位分配给职工的公房,无论实际承租人或购买人是职工或配偶,还是其直系亲属(在同一单位工作的除外),均应核定为原分配职工和配偶的实物分房面积。 (五)几种情况的核定原则: 1、承租公房但未参加房改购买公房的职工和配偶,按所承租公房面积核定实物公房的面积。 2、职工和配偶购买公房后,不论婚姻状况是否变化,所购公房均应核定为双方实物分房面积。 3、租住公房的职工,须在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同时办理退房手续,并在3个月内将租住的公有住房退交产权单位;逾期不退的,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清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住房超面积标准部分实行差额累进计价、

计租的办法>的通知》(赣办字[1999]72号)规定计租。 二、不核定职工住房实物分配面积的范围: (一)以市场价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住房(含解困房、安居工程住房)和以市场租金承租的住房; (二)以继承、受赠等其他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自建住房、商品房)。 (三)已按清房规定补交超标房价款购买的超标面积。 三、职工住房实物分配面积以建筑面积为计算单位,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南昌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规定,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套建筑面积控制,即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已购的公有住房,按产权证登记的套建筑面积计算;承租的成套住房.按照同单元户型、面积相同的已购房户的套建筑面积计算;承租的不成套住房,将承租的使用面积按 O.7:l比例换算成建筑面积。 四、达标与未达标职工的确定 职工住房实物分配面积合计达到或超过职工本人职务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为已达标职工;低予职工本人职务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为未达标职工,其差额面积为职工的住房补贴面积。1999年12月3日前参加工作未承租和购买公房的为无房老职工:从2()00年1月1日起参加工作的为新职工。 五、职工住房朴贴核定的时限 在职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面积补贴以1999年12月31日所任职务及工资为准核定;离退休职工的二次性住房面积补贴以离退休时的职务为准核定。已达标的职工不发住房补贴;未达标的

企业单位住房补贴制度

住房补贴制度 为吸引外地人才,体现公司对员工的关心并切实解决员工在住宿方面存在的问题,公司结合当前实际状况,特设立住房补贴制度。 一、住房补贴的补贴范围和标准 1、补贴范围:适用于公司所有外地户籍员工(非XX本地户口且在本地没有自住房的); 2、补贴标准:每人每月50元,合计6个月发放1次; 二、住房补贴须知 1、公司优先将存量宿舍提供给外地户籍员工使用,该部分员工应服从公司安排,享受公司提供的宿舍后将不再享受月度住房补贴待遇; 2、入住宿舍的员工,每人每月享有2度电和1吨水的免费配给额度,免费配额之外产生的水电费用由住宿员工承担,水电费用单价按公司所处地区的日常标准收取; 3、员工宿舍月度水电费用需自行承担的部分,经公司财务部门核算后,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4、享受公司提供宿舍或住房补贴的员工,一律不得再在公司财务部门报销住宿相关费用; 5、公司承诺住房补贴自员工入职后按整月计算(入职日期为当月1日且开始上班者,住房补贴自当月起计;入职日期为2日以后的,住房补贴自次月起计); 6、凡享受住房补贴之外地户籍员工,入职未满半年要求离职者,住房补贴以两个月、四个月、六个月形式发放(即一个月不补、两个月整补、三个月

补两个月、四个月整补、五个月补四个月、六个月整补); 三、住房补贴的发放问题 1、入职超过六个月的员工,住房补贴自起算月份开始,计入第六个月的工资合并发放(如3月份开始计算,住房补贴则并入8月份的工资发放),以后依次类推; 2、员工住房补贴合并计算的六个月内,如发生月度因请假问题而产生当月不补的状况,住房补贴仍按原定月份合并发放(如3月到8月的住房补贴,如中间某个月因为请假而没有住房补贴,则其余月份的补贴仍计于8月份的工资内发放); 备注:当月请假累计超过7天(不含7天)的,当月住房补贴不予发放; XX市高丰电器厂 人事部 20XX年3月6日

关于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管理办法

关于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和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修改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精神,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员工是: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在本 市单位或市外在沪企业工作的职工及其单位;也可参加住房公积金缴纳的员工 是:在上海市管辖境内注册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具有外省市城镇常住户口的 职工。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对员工的福利政策,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具有上海市和外省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均可办理住房公积金,并按《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执行。 第三条在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上海市和外省市农村户口的职工,不能参加和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公司可以给这部分职工办理公司内住房补贴存款,建立个人住房补贴 账户。 第四条为了加速改善公司职工住房条件,也为了公司的稳定可持续发展,公司将按员工个人岗位工资10%的比例,提供作为员工的住房费用,参加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除上交一定比例的公积金(目前上海缴费比例是7%,江苏是10%)外,余额部分 将存入公司内建立的个人住房补贴账户;退聘员工、农村户口的员工,岗位工资 10%的比例金额全部存入个人住房补贴账户。 第五条职工个人住房补贴由公司财务部按月存入银行个人住房补贴专用账户。个人住房补贴专用银行卡(软卡)由公司人事部门保管,只有在公司按个人可提取本人住 房补贴的条件满足的前提下,由公司开出提取介绍信后,再发给本人的住房补贴 专用银行卡,由本人去银行取款。除退职人员一次性提取完所有余额,并注销个 人住房补贴专用卡外,其余人员均在提取后,仍将原卡交还给人事部门保存,否 则停止提供住房补贴。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补贴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装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退休或退聘人员终止聘用的; (三) 由于公司的原因(非本人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非上海市户籍、在上海无房而自住租房,有租金凭据的。 第七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条件者,由个人申请,并提供有效凭证经人事部门审核,总

公司住房补贴有什么标准

公司住房补贴有什么标准 住房补贴是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对无住房职工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的现金补贴。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是职工。目前,经济发达地方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已经实施,公司或企业根据自身的条件参照执行,经济欠发展的地区还无法实施。 一、公司住房补贴与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的发放形式 住房补贴的发放形式有三种:一次性住房补贴、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等三种形式。 1、一次性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无房的老职工,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2、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方式,按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标准,逐步发放基本补贴,各级干部与一般职工因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差形成的差额,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3、按月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新职工,在住房补贴发放年限内,按月计发。 二、公司住房补贴与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的标准 “提租补贴”(即租房补贴)具体标准为:正部级240元/月,副部级210元/月,正司级130元/月,副司级115元/月,正处级100元/月,副处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90元/月,科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科员、办事员、初中级技术人员和普通工人)80元/月,科以下70元/月。 按月领取的购房补贴,1999年至2004年的职工,按当月标准工资×月住房补贴系数(0.66);2005年1月1日以后的实行定额发放:科级以下800 元;副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副处级1100元;正处级1200元;副司级1400元;正司级1600元;机关工勤人员,普通工人8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可达1100元。 另外,无房一次性补贴和住房未达标补贴,仅对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发放;级差补贴则指有房老职工在其现住房面积经达标、未达标、超标处理后,因职务、技术等级晋升,按晋升后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与晋升前的差额一次性补贴。

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内政发[2000]9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1999.12.27 【实施日期】1999.1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自治区政府第十九次常务 会议讨论通过内政发〔2000〕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内政发〔1998〕8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住房补贴,要坚持国家政策为指导,从实际出发,兼顾职工利益和财政承受能力,量力而行的原则;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原则;低标准,快起

步,重在建立新制度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实施范围是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拨款或财政部分补助的驻呼直属机关、事业单位。 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拨款或财政部分补助的驻外埠单位,执行当地住房补贴有关政策规定。 第四条实行住房补贴的对象是本办法实施范围内单位的无房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无房职工是指本人及其配偶均未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是指本人及配偶已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但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职工个人应享受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福利性实物分房是指按原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租住公有住房。 住用单位或房管部门成套平房的,视为有房户;住用单位或房管部门非成套平房的,视为有房户,但在计算面积时按平房现建筑面积的70%予以折算。 第六条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的职工,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每平方米个人出资额在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以上,且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的,视为无房户。 (二)每平方米个人出资额在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以下的,对已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按现时公房出售政策计算个人应付购房款。集资额(合作建房出资,下同)超出应付购房款的部分,折算住房面积,根据折算后的住房面积认定其是否达标:集资额低于应付购房款的,补交差额后,根据现住房面积认定其是否达标。 折算后的住房建筑面积=集资、合作建设的房屋建筑面积-(集资额-应付购房款)÷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

浙江省省直属单位(杭州市市区)住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省直属单位(杭州市市区)住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和 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省直房发[2001]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省直属单位住房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1.12.28 【实施日期】2001.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省直属单位(杭州市市区) 住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暂行办法 (省直房发[2001]1号2001年12月28日) 第一条根据浙江省《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和杭州市关于《杭州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杭州市市区的省直属单位(含中央在杭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住房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补贴(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由单位按月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对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职工和1998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由单位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对1994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职工由单位再给予一次性工龄住房补贴)三种。职工申领住房补贴的资格、条件和标准按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住房补贴资金按下列渠道列支: 一、住房公积金补贴 (一)行政、事业单位按《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二)企业经批准后在成本中列支。 二、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 行政单位和比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首先在单位住房资金、职工福利费及其他自有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省财政厅批准,从原可用于购建住房的预算外资金中列支,仍有困难的,按规定申请从城市住房基金、财政专项补贴中安排。 其他事业单位,原则上从单位住房资金、单位自有资金等渠道自筹解决,不足部分经省财政厅批准,从原可用于购建住房的预算外资金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企业首先使用单位住房资金、单位自有资金,不足部分经批准后在成本中列支。 第五

新引进博士住房补贴领取办法

新引进博士住房补贴领取办法 2015.9.7 一、领取条件: 1、签订入校协议,办理完毕入校手续; 2、取得博士毕业证、学位证; 3、人事档案已经调入学校。 二、领取时间:每周三上午。 三、领取地点:勤政楼人事处308房间。 四、联系方式:3326203。 五、住房补贴适用税率: 经咨询财务处,博士兑现待遇适用税率: 领取金额(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0-1.8万(含)3%0 1.8万-5.4万(含)10%105 5.4万-10.8万 (含) 20%555 10.8万-42万(含)25%1005 所交税额计算办法:领取金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如领取16万元,应交税:16万*25%-1005=38995元。六、领取方式及应具备的条件: 领取方式1分年度领取,第一年领取30%,以后每年10%。 领取方式2一次性领取。 领取方式3分两个年度领取,如第一年108000;第二年52000。 领取方式4分三个年度领取,如第一年54000,第二年54000,第三年52000。 采取第一种领取方式时,在第一次领取时需提供博士学位毕业

证、学位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入校协议、工作证原件;以后每年 领取时只需提供工作证即可。 采取其它领取方式时,需要按如下要求领取: 1、在校外(新乡市区范围内)购买住房。 2、领取住房补贴时,请领取人和担保人一同到人事处师资科办理相关手续。 3、领取人需提供以下证件:①身份证;②博士学位证和毕业证;③购房(认购)协议或房产证;④工作证;⑤入校协议。 前三个证件需同时提供复印件,后两个只需提供原件。 4、担保人需提供: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工作证原件。 担保人必须是我校正式在编教职工,且以下三类人不能作为担保人:①人事处人员;②领取人亲属;③本年度引进或培养回校的教职工。 担保人如退休或因各种原因离校,领取人应更换担保人。 5、购房协议或合同上一般应是领取人本人姓名,如是领取人配偶姓名,还需要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内容,仅供大家参考。如有异议,请电话咨询。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暂行)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 办法(暂行) 根据《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云政发〔1999〕154号),为加强省级住房补贴管理,保证货币化住房分配改革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和补贴对象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经费由省财政全额拨付的省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云南省委、社会团体等机关、事业单位(下称“省级机关事业单位”)。 第二条住房补贴实施单位的确定及管理。适用本办法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对单位职工住房、职工工资领拨渠道等进行全面清理,如实填报住房补贴申报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属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审查无误的数据进行汇总并签署意见,报省直房改办审核,经省直房改办核准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合格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确定为住房补贴实施单位,予以安排住房补贴资金。单位未完全停止福利性实物分房,或隐瞒售房收入等单位住房基金情况,不按规定交省财政厅代管的,不得列为住房补贴实施单位。住房补贴实施单位资格每年均须由省财政厅审核认定。 第三条住房补贴对象。省级住房补贴实施单位的在编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单位提出住房补贴申请: 1.2001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 2.2000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未参加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以及参加了福利性实物分房,但住房面积(按建筑面积,下同)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 第四条对于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住房建筑面积已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已接受过国家和单位发放的用于补助职工自建或购买住房的资金的职工,本人生前未实行住房补贴的去世职工,违反规定两处或多处分房的职工,均不再计发住房补贴。职工将原有公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因住房面积的变化而要求调整住房补贴额。 第二章住房补贴的计算和发放 第五条住房补贴标准。 1.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1)行政机关按行政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计算住房补贴,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 一般干部70平方米;科级干部80平方米; 副处级干部90平方米,正处级干部100平方米; 副厅级干部120平方米,正厅级干部130平方米; 副省级干部220平方米,正省级干部260平方米。 (2)事业单位职工可按技术职务等进行补贴,但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技术职称的人员只能选择一种标准。技术职务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 初级技术职务、技师以下技术工人、普通工人70平方米; 中级技术职务、技师80平方米; 任职4年以下的副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90平方米;

特殊人才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特殊人才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吸引和留住更多高端优秀人才来公司工作,解决外地员工住房负担,稳定员工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基本目标 坚持与公司发展目标和规划建设相一致的原则,坚持以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为导向,坚持以促进公司进步与发展为宗旨,维持并扩大一流人才队伍,构筑完善的发展与合作平台,使公司发展得更好、更快。 2、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优先补贴创新人才和高端人才,同时全面考虑充实其他的优秀骨干人才。 3、程序规范、科学管理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补贴原则,加强对拟补贴人才的研发水平、业务成果、发展潜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考核与考察,确保补贴人才质量。 二、补贴方案 1、住房补贴 1)享受住房补贴对象 a.中高层管理人才及技术、业务人才,因工作需要长期派驻的属地与入职 地不一致,派驻城市无固定住所的,可享受住房补贴。 2)享受住房补贴要求 a.对于已经由公司出资租赁住房或公司已提供员工宿舍的,不再享受住房 补贴。 b.享受住房补贴的员工在自行租房时应遵循“方便、安全、经济、利于上 班工作”的原则,租房金额超过补贴标准的,超过部分自行承担; c.享受住房补贴的员工职位/职级获得提升的,在第二月以最新补贴标准发 放住房补贴; d.在派驻城市购买住房的人员,可一次性领取3年住房补贴,并与公司签

订《住房补贴协议》约定3年服务期限,服务期未满离职的按照未满月 数/36个月进行补贴折算,折算的补贴偿还公司。 3)享受住房补贴标准 备注:一类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二类城市:各省会城市或直辖市;含大连、青岛、苏州、无锡、常州、温州、宁波、厦门、桂林等九个计划单列市;三类城市:除一、二类城市之外的城市、地区。 三、补贴的申请与审批 1、申请住房补贴的个人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租房合同复印件、 房主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2、人力资源部确定补贴标准,呈报公司审批。 四、相关说明 1、住房补贴每月与工资一同发放,打入个人工资卡中; 2、该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所有,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长春市公有住房提租和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第11号 《长春市公用住房提租和住房补贴管理办法》,业经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米凤君 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长春市公有住房提租和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长春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搞好我市公有住房提租和补贴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市城区范围内公有住房提租和住房补贴,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住旁和单应自行管理的住房。 第三条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是我市公有住房提租和补贴的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要指定专门人员配合市旁改办做好公有住房的提租和补贴工作。 第四条公有住房提租和补贴要遵循分步提租、适当补贴的原则,改革低租金福利制,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 第二章住房租金 第五条公有住房租金由下列要素组成: (一)基本租金。 (二)室内设备差价租金。 (三)楼层差价租金。 (四)居室朝向差价租金。 (五)地段环境差价租金。 第六条公有住房租金按使用面积计祖。使用面积按平方米计算,平方米以下保留二位小数。 本办法所指使用面积系指住房内可供住户使用的全部面积。 第七条下列住房使用面积不计算为计租面积: (一)三户以上(含三户)共用的室内走廊、厅、厨房、厕所(卫生间)的面积。 (二)楼梯间的面积。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住房为成套住房,月基本租金为元/m2: (一)住房结构为框架、砖混、砖木结构。 (二)一个进户门内由若干居室及厨房、厕所(卫生间)组成,并供一户使用。 (三)室内普通白灰墙面、白灰顶棚、水泥地面、双层玻璃窗。 (四)有上水、下水、电照。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的非成套住房,月基本租金为元/m2: (一)住房结构为框架、砖混、砖木结构。 (二)由若干居室及厨房组成,并供一户使用。 (三)室内普通白灰墙面、白灰顶棚(木板、刨花板等棚)、水泥地面、双层玻璃窗。 (四)有上水、下水、电照。 本办法所指非成套住房系指成套住房、简易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 第十条具备下列条件的简易住房,月租金标准为0。3 0元/m2: (一)住房结构为框架、砖混、砖木结构之外的其他结构,主墙由砖坯、土坯、板条建造。 (二) 由若干居室及厨房组成,并供一户使用。 (三) 室内普通白灰墙面(砂灰墙面)、白灰顶棚、单层玻璃窗。 (四) 有上水、电照。 本办法所指简易住房系指住房结构为前款第一项规定结构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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