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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南京医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南京医科大学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南京医科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明,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当在报到日期前2周内向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提交暂缓报到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获得批准后,可在报到之日起2周内到学校报到。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导致无法及时提交暂缓报到申请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在不可抗力等事由消失后1周内,新生应补交暂缓报到申请,并到学校补办入学手续。

第五条学校组织各二级培养单位在新生报到时对其个人信息、录取通知书、前置学历学位等进行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入学资格初步审查时发现身心状况暂时不适宜在校学习,认为经过休养和治疗,可以到校学习的;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需保留入学资格者,本人提出申请,提交有效证明材料,经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批准,报送研究生院审核。已明确导师的研究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还需征得导师同意。属前款第(一)种情况的,须持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并经校

门诊部核准后,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第(二)种情况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获批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15日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新生不具有学籍,学校不予注册,不予其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七条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当在期满之日前2周内向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提出入学申请,经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和导师(未明确导师的除外)同意,研究生院审查合格后,作为应届新生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而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申请办理恢复入学手续时须持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并经校门诊部核准。身心状况经复查,仍诊断为不适宜在校学习的,视为审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未按规定要求和时间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的,视为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由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内容包括: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研究生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应转移到学校的学生本人档案是否齐全。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身心健康检查由学校统一安排,研究生新生应按学校要求接受健康检查。复查中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并经校门诊部核准,认为经过休养和治疗可以到校学习的,可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按照本规定第三十条申请休学。

复查由研究生院会同学校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实施,各研究生二级培养单位协助。

经全面复查合格者,取得研究生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研究生学籍。

第九条注册是研究生维持学籍的手段。每学期研究生须注册,才能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享有学校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履行各项义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一)注册时间和地点

在校研究生一般于每学期开学(以校历规定时间为准)第1周内到所在二级培养单位的研究生管理部门办理注册手续(或由各二级培养单位另行安排并通知研究生)。

(二)注册手续须本人持研究生证办理,不能由他人代

替。

(三)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需事先提交申请,经导师和二级培养单位同意,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时间不超过30日。在校研究生未申请缓注或缓注申请未获批准逾期2周不注册者,视为自动退学,由所在二级培养单位为其办理退学手续。

(四)各二级培养单位应及时核实注册人员信息,并反馈给研究生院。

(五)注意事项

1.研究生须按时注册才能参加评奖评优活动。

2.达到退学条件的研究生,不予注册;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不予注册;正在休学研究生,不予注册。

3.对于出国(境)不在校的研究生,一律先不注册,但应申请缓注并经二级培养单位批准,待研究生回国报到后再由二级培养单位进行补注册。

4.经导师安排在国内其它省市实习或参与项目的研究生,暂不注册,但应申请缓注并经二级培养单位批准,待研究生回校后由二级培养单位进行补注册。

5.未按规定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者,不予注册。研究生应于每年的8月10日之前将学费等各项费用存入学校代办的“中国银行”借记卡中,具体规定参考《南京医科大学学生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暂时不能缴纳学费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或申请暂缓交学费,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经二级培养单位批准后予以注册。未按时缴纳学费但之后在规定时间内补交费的研究生在二级培养单位进行补注册。

6.研究生应注意遵守所在二级培养单位与注册相关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研究生请假手续

第十条在校研究生请假分为因公请假和因私请假两种。

研究生因专业学习需要而离校(二级培养单位)从事课题研究、访学、交流、参加学术会议等事项的,可以申请因公请假。因公请假须经导师同意,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审核批准,具体时间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如请假4周以上,须报研究生院备案。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个人事务而请假的,视为因私请假。第十一条在校研究生因私请假,请假1周及以下,须经导师批准,报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备案;请假1周以上,4周及以下,须经导师同意,由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审核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请假4周以上,须报研究生院批准。

研究生因病请假,应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校门诊部)的证明。

第十二条请假注意事项

(一)请假期满,必须按时报到销假。

(二)研究生有下列情况者,均按旷课论:

1.不按规定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规定的学业活动、擅自离校(二级培养单位);

2.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

3.未按规定办理出国(境)手续。

(三)研究生一个学期内因私请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需办理休学。

第四章研究生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十三条在校研究生出国(境)分为因公和因私两种。

研究生需到国(境)外参加学术会议、联合培养、课程研修等,视为因公出国(境),须经导师、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同意,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具体时间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申报“南京医科大学研究生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的研究生,参照《南京医科大学研究生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研究生出国(境)旅游、探亲、自费留学等,视为因私出国(境)。

在校研究生因私出国(境)限于国家法定假期成行,须经导师、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在读研究生自费出国(境)留学,应按照本规定第三十条申请休学,可以保留学籍一年。

第五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

计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研究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课程学分。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课程应当重修。特殊情况,经研究生院批准后,可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一门课程缺课(含请假)的学时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1/3,或者实验课缺实验1/3者,课程应当重修。

重修课程可以与下一年级一起修读,也可以修读同年级其他类型研究生(如有)的相同课程。重修课程如停开,应由研究生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指定修读学分相同、要求相近的同类课程或高一级课程。

研究生因患急病、大病或突遇意外伤等导致无法参加考核,或因其他变故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无法参加考核,可以申请缓考,须于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者可参加下一年级相同专业的该门课程考试。

第十六条研究生申请免修课程须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本人申请,经导师同意、二级培养单位审核,由研究生院批准。研究生选修课程原则上不予免修。

第十七条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三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第十八条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研究生学业成绩,对通过重修、补考获得的成绩,均予以标注。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

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的学分,应当予以记录。研究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学分,经个人申请,所在二级培养单位认定,报研究生院审核,符合培养要求的可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研究生在学期间应按照培养方案要求修读课程和完成相关培养环节。硕士生课程原则上安排在第1学年内完成。博士生课程原则上安排在第1学期内完成。各二级培养单位应关注本单位研究生的学业状态,对未能按时完成学业的研究生,应予必要的预警。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研究生(除临床和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外)在学期间均应参加中期考核。凡中期考核合格者,可继续攻读学位。博士生中期考核补考后仍不合格者,可转为硕士培养或作退学处理。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在学期间,可以申请学校认可的跨校修读课程或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须经研究生院审核后认定其学分。

第二十二条学校组织开展研究生诚信教育,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六章转专业、转层次、转导师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对不适宜继续按照临床、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的研究生转专业按照《南京医科大学关于临床、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分流培荞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不适宜继续攻读博士学位的硕博连读研究生,经导师、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院审批,可申请转为硕士生培养。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入学确定指导教师后,原则上不得转导师。如确因学科调整、导师变动等特殊原因需转导师的,应当在进入基本学习年限最后一学期前,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在原学科内部,经转出、转入双方导师同意,由二级培养单位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因特殊原因原导师不同意的,应由研究生所在二级培养单位进行调解。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由二级培养单位以书面形式报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处理。

第七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的基本学制:硕士生3年;博士生3年;硕博连读生(不授予硕士学位)5年;“七转九”硕博连读生4年。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硕士生5年;博士生6年;硕博连读生(不授予硕士学位)8年;“七转九”硕博连读生7年。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无法完成学业的,应在每年六月前,由研究生本人提出延长学习年限的申请,经导师、二级培养单位审核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延长学习年限实行逐次申请、逐次审批制度。研究生每次申请最多可延长1年,且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研究生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前应缴清在学期间的各项费用。

研究生超过基本学制年限6个月未办理延长学习年限申请,或批准延长学习年限期满仍无法完成学业且逾期3个月未申请延长的,均视为自动退学,由所在二级培养单位为其办理退学手续。

第八章休学、保留学籍和复学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研究生须在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三十条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休学。研究生休学一般以半年为休学时间单位,在

学期间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年。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学校也可以认定其应当休学:

(一)因病不能坚持学习或学校认为其身心状况暂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并经校门诊部核准,需要休养治疗的;

(二)女研究生因生育需要的;

(三)定向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因单位工作需要中断学业的;

(四)创新创业需要的;

(五)一个学期内因私请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

(六)在读期间自费出国(境)留学;

(七)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正常在校学习的。

研究生办理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审核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离校。

第三十一条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因服兵役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予注册,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研究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休学研究生应当在休学期满之日起1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编入原专业相

应年级学习。休学后复学的研究生的毕业时间,根据休学时间相应推迟,但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因病休学研究生申请复学时,须持经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并经校门诊部核准,由导师、二级培养单位审批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复学。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第三十四条休学研究生逾期未办理复学手续的,视为自动退学,由所在二级培养单位为其办理退学手续。

第九章退学

第三十五条研究生本人可以提出退学申请。研究生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退学申请的,经导师、二级培养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核,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予以退学。

研究生若有违法违纪行为,正被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期间,学校不受理研究生本人提出的退学申请。

第三十六条研究生在学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二级培养单位提出,报研究生院审核,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予以退学:

(一)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合格经两次重修后仍不合格的,累计2门及以上;

(二)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仍未达到毕业或结业要求的;

(三)身心健康状况异常,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并经校门诊部核准,认为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连续旷课2周以上的;

(五)未申请暂缓注册或暂缓注册申请未获批准逾期2

周未到校注册的;

(六)出国(境)逾期,擅自超过批准出国(境)返校时限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未返校的;

(七)超过基本学制年限6个月未办理延长学习年限申请的,或批准延长学习年限期满仍无法完成学业且逾期3个月未申请延长的;

(八)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复学手续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应予退学情形的。

第三十七条经批准退学或者予以退学处理的,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学校自批准研究生退学之日起,停止其在校研究生待遇;自批准研究生退学之日起30日内,注销其研究

生学籍。

第三十八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原定向培养的研究生,档案退回其定向培养单位。

第十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九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通过毕业论文答

辩,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准予毕业的研究生,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必修环节(含毕业论文),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或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的,可申请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对在校学习一年以上且所有课程成绩合格的退学研究生,按肄业处理,学校发给肄业证书。硕博连读研究生退学的一律按硕士研究生肄业。学习未满一年的退学研究生,学校可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二条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期满,应以毕业、结业、退学等形式之一结束学业。结束学业的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妥各项离校手续后,方可领取学业证书。

第十一章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三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以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四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研究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五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四十六条对研究生的处分,应根据《南京医科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做到程序正确、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十二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七条学校根据国家高等学校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学位类型、培养层次、学习形式,以及招生时确认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号码等个人信息,录入、上报研究生学籍信息,完成研究生的学籍电子注册。

研究生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所需信息以电子注册的学籍信息为依据。

研究生在学期间姓名等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由本人提出学籍信息修改申请,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审核后,报研究生院核准修改。研究生学籍信息修改申请最迟应于拟毕业学期的第4周前提交。

第四十八条学校根据国家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管理制度,完成研究生的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九条研究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撤销已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

(一)违反国家和学校研究生招生规定入学的;

(二)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

被撤销的学历、学位证书已完成国家电子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条学历、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港澳台研究生、国际教育学院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和在职医师申请临床(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于2018年1月起施行,解释权归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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