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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知识产权读本考试资料和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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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

第一章知识产权绪论

第一节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

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狭义的知识产权可以分为两个类别:

一类是文学产权,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

文学产权是关于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和传播者所有的权利。

另一类是工业产权,主要是专利权和商标权。

工业产权则是指工业、商业、农业、林业和其他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

二、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是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

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或称为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

知识产权与相关权利的本质区别,在于其权利客体即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特征。

二、知识产权的特征

(一)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三)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知识产权的上述特征,是与其他民事权利特别是所有权相比较而言的,是具有相对意义的概括和描述。这并不意味着各类知识产权都具备以上全部特征,例如,著作权不具有国家授予的特点,商业秘密权不受时间性限制,产地标记权不具有严格的独占性意义。

(一)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第一,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

第二,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是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三)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知识产权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永恒权利,时间性的特点表明: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三、知识产权的主体

知识产权的主体即为权利所有人,包括著作权人、专利权人、商标权人等。这里所说的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一定条件下还包括非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以至国家。(一)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以创造者的身份资格为基础,以国家相关管理部门认可或授予为条件。

(二)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往往是不完全取得或有限制取得,从而产生数个权利主体对同一知识产品分享利益的情形。

(三)知识产权法对外国人的主体资格,主要奉行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

四、知识产权的客体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

知识产品的基本特点

第一,创造性

第二,非物质性

第二节WTO框架下的知识产权

《TRIPS协议》与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1994年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的生效,标志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达到一个新高度。

根据知识产权协议,知识产权范围应包括版权及相邻权、商标、地理标志、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及制止不正当竞争。

(1)它采纳了国际贸易中通行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2)它规定了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

在版权与相邻权领域,将计算机软件与数据库作为文字作品加以保护,新增加了出租权;在商标领域,规定了作为商标(包括服务商标)给予保护的标志及其权利,特别规定了驰名商标的保护;

在原产地标志领域,规定了成员国负有禁止混淆原产地标志(尤其是酒类与酒精类商品)的义务;

在外观设计领域,规定受保护的外观设计所有人有权在10年内禁止他人制造、销售或进口含有该设计的产品;

在专利领域,规定任何技术方面新颖的、具有创造性步骤和工业实用性的产品与工序,都应享有20年的专利权;

植物品种专利可作为专利给予保护;并详细地限定了强制性许可或政府利用专利的条件;在集成电路图领域,规定集成电路图的知识产权保护期限至少为10年;

在商业秘密与专有技术领域,规定这类知识产权保护应包括药品与农业化学产品;

在与合同许可有关的反竞争法领域,规定WTO成员国须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滥用合同许可中的知识权利及其对竞争产生的消极作用。

(3)特别规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实施。

包括成员国有义务根据其国内法提供必要的程序与补救,以保障上述知识产权得以有效保护;

这种程序必须是能够确保对侵权行为采取有效地行动,并且是公正的;

还规定了边境措施等。

(4)它规定了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实施《TRIPS协议》的不同时间表。

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包括经济转型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分别从1996年1月1日、2000年1月1日、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所有成员国从1996年1月1日起都必须履行适用《TRIPS协议》规定的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义务。

第三节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法

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产生

(一)知识产权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

(二)知识产权是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智力成果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法律救济

第一,提请行政主管机关处理。即受侵害人通过行政程序,请求版权局、专利局或商标局对其权利给予保护。

第二,提请民间知识产权组织解决。这主要见之于著作权领域,即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处理版权纠纷和争议。

第三,提请诉讼保护。包括通过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四、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1)著作权法律制度

(2)专利权法律制度

(3)工业版权法律制度

(4)商标权法律制度

(5)商号权法律制度

(6)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

(7)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

(8)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主要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2)优先权原则

(3)独立性/ 独立保护原则

(4)最低限度保护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所谓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各缔约成员国之间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相互给予平等待遇,使缔约国国民在所有缔约国享受其国民的同等待遇。

优先权原则

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它是指某缔约国国民就一项发明首先在任何一个缔约国中提出专利申请或就一项商标提出了注册申请时,自该申请提出之日起一定时间内,他如果向别的成员国也提出了同样的申请,则别的成员国都必须承认该申请在第一个国家中递交的日期,并把它看作是在本国递交申请的日期。

独立性原则

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它指缔约国国民就同一项发明或商标在数国取得的专利权或商标专用权,相互独立,各不相涉。

独立保护原则

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著作权的国际保护。它是指各缔约国在遵守有关公约规定的最低限度保护标准的前提下,可自行确定本国著作权的保护对象、范围、期限、作者的专有权利及其限制、侵权行为及补救办法等。

最低限度保护原则

它是指各缔约国国内法规定的对有关外国作品的保护水平,不能低于国际公约规定的标准。例如《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规定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内”,各缔约国对公约保护范围内作品的保护期限,只能等于或大于公约规定的期限,而不得少于上述期限。

第二章专利法概述

第一节专利概述

专利权的特点:

第一,专有性。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独占性的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的权利。

第二,时间性。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拥有法律赋予的专用权只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有效,期限届满后,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就不再享有专有权。

第三,地域性。是指一个国家的专利局依照本国的专利法所授予的专利权,只在本国法律管辖范围内有效,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是无效的。

二、专利的种类

在国际上,专利一般是指发明专利。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一)发明专利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是人们利用自然规律解决生产生活中各种问题的技术解决方案。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大类型。

(二)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与发明的不同之处是:

第一,实用新型仅限于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不能是一种

方法,例如生产方法、试验方法、处理方法和应用方法等。

第二,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实用性较强。

针对后一特点,人们一般将其称为“小发明”。

(三)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与新型都可以涉及产品的形状,但不同的是,实用新型是一种技术方案,所涉及的形状与产品的技术效果和功能有关;而外观设计是一种设计方案,它所涉及的形状与产品的美感有关。

第二节专利保护的客体

一、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保护的客体,是指专利保护的对象,即可以取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

(一)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是发明人的一种技术思想,他是利用自然规律做出的能够解决技术领域某一特定问题的新技术方案,或称技术构思。发明又可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其相应的专利通常分别称为产品发明专利和方法发明专利。

(二)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与发明的区别:

1)实用新型仅限于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发明,也就是说,它只能是对机械、设备、装置、器具、日用品等产品的新的设计,因此,工艺方法发明不能以实用新型专利保护。

2)实用新型一般比发明的创造性要第一些,发明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是在对实用新型的保护方式上,有的国家是以注册或登记的方式保护。我国对实用新型的保护方式上,有的国家是以注册或登记的方式,因为我国《专利法》虽然规定了实用新型应当具备的专利性条件,但同时又规定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只进行初步审查(形式审查)而不进行专利性审查,只要经形式审查合格及可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至于其是否符合专利条件,一般是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解决。

4)是法律对实用新型的保护期限比发明要短的多。

(三)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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