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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工作衔接管理制度教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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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工作衔接管理制

部门间工作衔接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部门间的协作、衔接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营造一个团结、务实、高效的内部环境,防止工作过失和工作中过错行为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部门,部门间协作、衔接的原则为:真诚、及时、制度化。

第三条各部门要依照职责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当职能发生交叉时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加强协调,妥善理顺工作关系,不得争权、推诿或过多强调本部门或个人利益,遇事要主动沟通,认真听取其他部门的意见,防止主观臆断。

第四条综合开发部为部门衔接协调工作的负责部门,相关部门之间需要协调的工作、贯彻落实的各项措施、建议以及需要解决的问题,可向综合开发部反馈,由综合开发部安排落实。

第五条对公司安排的事项,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负责。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的事项,由分管领导或常务副总经理确定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

第六条对涉及到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需要协调配合工作的,必要时可由分管领导或综合开发部召开工作协调会。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负责人需亲自到会,并及时配合开展工作。

第七条需协调配合工作的相关部门之间的重要、紧急文件资料,需办理移交签收手续,以明确时限责任,促进部门之间的整体观念和协调配合意识。

第八条对接协调工作流程

(一)简单配合协作事项,由双方口头商定并实施;

(二)较复杂或双方分歧较大的配合协作事项由综合开发部协调(协调不了的报常务副总经理裁决),后开出《内部协作单(需求方)》,协作工作完成后需开出《内部协作单(实施方)》:

写明配合协作内容、质量要求、工期等具体配合要求

→配合协作部门签收→《内部协作单(需求方)》送综合开发部备案→配合协作部门实施配合→请求配合协作部门跟踪、反馈、改进要求→配合协作工作完成,填写《内部协作单(实施方)》→请求配合协作部门验收签字(有异议时综合开发部参与协调)→《内部协作单(实施方)》送综合开发部备案。

第九条凡部门间工作衔接或流程过程中发现问题,发现部门要及时项目对接部门反馈。对于应急事件及特殊情况,各部门站在解决问题的角度,应立即排查、解决,做好善后处理,避免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

第十条本制度由综合开发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综合开发部应根据不同的发展阶段的管理要求对本制度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确保本制度能够起到切实有效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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