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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卫生法概述

第一章   卫生法概述
第一章   卫生法概述

第一章卫生法概述

第一节卫生法的概念

一、卫生的释义

卫生的含义可以分别从一般字义、医学和法律等几个方面进行诠释。从一般字义来讲,卫生即养生、保护生命。《庄子·庚桑楚》记载,老子日:“卫生之经,能抱一乎?”郭象将“卫生"解释为“防为其生,令合道也"。晋代陶渊明的《影答形》诗云:“存生不可言,卫生每苦拙。"从医学上讲,对“卫生"的一种最为简单的解释是指人的身体或精神的健康状况。在卫生保健系统,通常把保护和增进人的身体或精神健康的各种服务,称为卫生服务;把提供卫生服务的各种机构,称为卫生机构;把从事卫生服务的各类技术人员,称为卫生人员。从法律上讲,卫生是在卫生习惯和卫生实践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一个概念。它是指以健康为目的的保护和促进卫生的行为,如卫生防疫措施、卫生保健服务等。由于现代社会经济迅猛发展,影响人体健康的因素和条件不断变化,特别是随着健康权益概念的演变,卫生范围逐渐扩大,所以法律上的卫生比医学上的卫生要广泛得多。

二、卫生的范围

卫生的范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卫生范围是指有关,卫生的一切事项,如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生产安全、社会保障等。狭义的卫生范围则专指卫生法所规范的事项,主要在公共卫生、医疗保健和中医药等方面。

根据我国卫生法的规定,卫牛事项主要包括:①传染病防治;②地方

病防治;③非传染病防治;④免疫接种;⑤国境甲牛检疫;⑥妇幼卫生;⑦计划生育;⑧青少年卫生;⑨老年卫生;⑩生殖健康;⑩健康教育;⑩口腔卫生;⑩精神卫生;⑩职业卫生:⑩食品安全;⑩营养;⑩生活饮用水卫生;⑩环境卫生;⑩化妆品卫生;⑩学校卫生;⑨放射卫生;②化学品安伞;②爱国卫生;①药品和生物制品;③医疗器械;③传统医学;⑤医疗服务;③康复;◎卫生规划;⑩卫生政策;⑨卫生组织;③卫牛人员;③卫生技术;⑩卫生立法;⑤卫生伦理;③卫生信息;⑤卫生监督;③卫牛国际合作;⑦医疗保障;⑩医学教育。

三、卫生法的概念

卫生法是调整在卫生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卫生法是调整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一)卫生法调整的对象是卫生社会关系

卫生法调整的对象既包括卫生行政关系,也包括卫生民事关系。卫生行政关系是指经卫生法确认,具有行政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卫生行政关系是在卫生管理活动中产生的,在通常情况下,卫生行政部门总是卫生行政关系的一方。卫生民事关系是指经卫生法确认,具有民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卫生民事关系是在卫生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卫生民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例如医患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卫生民事关系。卫生行政关系和卫生民事关系虽然是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但两者关系十分密切。有效的卫

生行政关系是良好的卫生民事关系的基础,良好的卫生民事关系是有效的卫生行政关系的结果。

(二)卫生法是卫生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的卫牛法是由一系列调整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的。目前,我国主要的卫生法律有: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国境甲生检疫法、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执业医师法、献血法和红十字会法。主要卫生法规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学校卫生T作条例》、同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T作管理办法》、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药品行政保护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此外卫生、计划生育、药品监督、国境检疫、中医药等国家行政机关也制定发布了大量规章。

四、卫生法的意义

卫生法按其表现形式,可以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卫生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卫生法。形式意义上的卫生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

序所制定的以卫生法典命名的狭义卫生法;实质意义上的卫生法则是指调整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实质意义上的卫生法,不仅存在于卫牛法典巾,而且也存在于其他卫生立法中。一个国家可以没有卫生法典,但是不能没有实质意义上的卫生法。我国还没有制定卫生法典,但已经有涉及面广、内容丰富的实质意义上的卫生法。作为卫生法学研究对象的卫生法,只能是实质意义上的卫生法,既包括以卫牛法典形式表现出来的卫生法律规范,也包括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形式表现出来的卫生法律规范。因此,本书所称的卫生法,如无特别说明皆指实质意义上的卫生法。

第二节卫生法的特征

一、卫生法是行政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相结合的法律

从卫生法的内容上看,卫生法是一种行政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相结合的法律。卫生法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有着与其他法律部门不同的特点。卫生法以调整卫生社会关系为主要内容。卫生社会关系既存在于卫生机构、卫生人员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也存在于卫生机构、卫生人员与患者之间,当然还存在于其他产生卫生社会关系的主体之间。同许多国家一样,我国卫生机构和卫生人员在提供卫生服务时,其与患者的关系多是由行政法律规范来调整的,但这并不妨碍医患关系受民事法律规范的制约。如患者权利主要具有民事性质,但我国将患者的权利纳入了行政法律规范,同时又规定侵害患者权利的行为要承当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对严重的侵权行为还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从这一角度说,卫生法是多元的。国外卫生

法学将卫生法解释为,与卫生保健以及与卫生保健直接有关的一般民事法、行政法及刑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卫生法是在医学发展演变基础上逐步形成的专门法律

从卫生法的发展过程上看,卫生法是在医学发展演变基础上逐步形成的一种专门法律。卫生法既是法律的一个分支,又与医学密切相关,是法学与医学相结合的产物。因此,卫生法具有浓厚的技术性。医学的进步为卫生法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而卫生法的发展则推动了社会文明的进程。从医学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反映客观规律的医学技术成果不断被卫生法所吸收,是卫生法生命力的源泉。卫生法的内容中含有大量的医学技术成果,既冠示了卫生法的技术性、专业性,也说明了卫生法的普遍性、广泛性。医学技术成果是卫生法的立法依据,也是卫生法的实施手段。离开了医学技术,卫生法是难以生存和发展的,所以,在卫生法中医学技:术规范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占有十分突出的地位。卫生法的技术性,一方面要求人们要了解卫生法的具体内容,另一方面要求人们要具有一定的医学知识。否则,就无法熟悉卫生法、遵守卫生法和适用卫生法。

三、卫生法是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法律

从.卫生法的规范性质上看,卫生法是一种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法律按照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程度,法律规范可以分为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卫生法中的规定,既有强制性的,也有非强制性的,但以强制性的规范为主。在现代社会,卫生已在商品经济活动中占有重要地

位,它影响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c所以,卫生法作为调整卫生社会关系的专门法律,具有鲜明的国家干预性,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地行使职权,以维护社会安全和卫生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如果卫生机构可以任意设立、任意解散、任意开展业务,势必会造成卫生秩序的混乱。当然,卫生法在突出强制性规范的同时,按照当事人自主原则,也允许人们在规定范围内自行选择或者协商确定为还是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当巾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卫生法中有许多“可以”条款,对这些条款,管理相对人可以选择适用,也可以放弃适用。

四、卫生法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

从卫生法所确认的规则看,卫生法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卫生法虽然在本质上属于国内法,但由于对卫生本身共性的、规律性的普遍要求,特别是随着各国之间人员往来和贸易与合作的快速发展,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都不可能置身于世界之外,而只能从自身利益的互补性出发,去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因此,各国卫生法在保留其个性的同时,都比较注意借鉴和吸收各国通行的卫生规则,使得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卫生法具有明显的国际性。首先,成立了一系列旨在推动“卫生法规一体化"的地区和国际卫生组织,如世界卫生组织、由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建立的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国际医学法学会等,都为卫生法的国际化作出了重要贡献。其次,国际社会订立了大量的有关卫生的国际公约,如《国际卫生条例》、《联合国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

《联合国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应用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议(S P S)》等。

第三节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一、卫生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卫生法立法精神、适用于卫生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卫生法以增进个人和社会健康、均衡个人和公共健康利益为宗旨,以发展卫生事业、保护公民健康权利、提高人民健康素质为己任。因此卫生法的基本原则是卫生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依据,是卫生法所确认的卫生社会关系主体及其卫生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在卫生司法活动中起着指导和制约作用。

二、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一)卫生保护原则

健康是一项基本人权。卫生保护原则是实现人的健康权利的保证,也是卫生保健制度的重要基础。虽然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卫生保护的内容和水平有所差别,但卫生保护原则所体现的精神实质始终是一致的。)概括地说,卫生保护原则有两方面的内容:第一,人人有获得卫生保护的权利。任何人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都有权获得卫生保护,同时他们依法所取得的卫生保护权益都受同等的法律保护。要实现这一权利意味着要在全国范围内合理安排卫生设施,而不是由市场机制来完成卫生资源的配置,并建立起一个合理的财政系统,以保证每个人都能获得卫生保护。第二,人

人有获得有质量的卫生保护的权利。这一权利要求卫生保护的质量水平应达到一定的专业标准,它包括药品、医疗器械以及卫生人员的服务质量等。卫生保护的质量是每一个人关心的问题,但一般来说患者本人并不能判断卫生保护质量的高低、优劣,这就需要政府加以监督,例如对药品的质量检验、对医护质量制定标准、对过失造成医疗事故的责任人进行处罚等。

(二)预防为主原则

卫生法实行预防为主原则,首先是由卫生T作的性质所决定的。预防在本质上是积极主动地与疾病作斗争。预防的目的是建立和改善合乎生理要求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防止疾病的发生和流行。其次是由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我国是个发展中国家,人口多,底子薄,医疗保障水平还不高,人们医疗费用支付能力比较低,所以,卫生T作只能把重点放在预防上。实践证明,预防为主不仅是费用低、效果好的措施,而且能更好地体现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的关心和爱护。预防为主原则有以下几个基本含义:①任何卫生T作都必须立足于防,无论是制定卫生政策,采取卫生措施,考虑卫生投入,都应当把预防放在优先地位。②强调预防,并不是轻视医疗。预防与医疗不是一对矛盾,也不是分散的、互不通联的彼此独立的两个系统,而是一个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③预防和医疗都是保护健康的方法和手段。无病防病,有病治病,防治结合,是预防为主原则的总要求。

(三)公平原则

所谓公平原则就是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配置卫生资源,协调卫生保健活动,以使国民普遍能得到卫生保健。它是伦理道德在卫生法上的反映,是社会进步、文明的体现。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合理配置可使用的卫生资源。任何人在法律上都享有平等使用卫生资源的权利,但是个人可以使用的卫生资源的范同和水平,客观上要受到卫生资源分布和分配的影响。所以,如何解决卫生资源的缺乏和合理分配问题是卫生法的一个主要课题。公平是配置卫生资源的基础,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是公平的必然要求。不公平就不会有合理的卫生资源配置,只有合理的卫生资源配置才是真正的、实质上的公平需要指出的是,这罩的公平小是指人人获得相同数量或水平的卫生服务,而是指人人达到最高可能的健康水平。要达到这样一种健康水平,政府就对人民负有一种责任,即通过采取适当的经济、行政、法律等措施来保证广大人民群众能够获得基本的卫生服务,缩小地区问的差别。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平不是一个单一的、有限的目标,而是一个逐步改善的过程。

(四)保障社会健康原则

保障社会健康原则,本质t是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健康利益的关系,它是世界各国甲生法公认的目标。,人具有社会性,要参与社会的分T与合作,所以,就要对社会承担一定的义务。这个义务就是个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损害社会健康利益。这是个人对公众的责任。社会健康利益是…一种既涉及个人利益但又不专属于任何个人的社会整体利益。这种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有可能导致对个人权利的限制,如对某些传染病病人,法律规定不得出境或者人境。由丁社会健康的日益重要

性,导致国家在社会经济牛活叶,的卫生介入不断增加,如对患有某些疾病的人,法律规定不得参加接触直接人口食品的工作。在个人和社会之问寻找有碍健康的直接因素有时是比较困难的,所以,法律采取的措施往往既针对牛产经营者,也针‘对消费者。例如为了控制吸烟,国家f 预烟草的生产、广告和销售,并且禁止在某螳公共场所吸烟;为了防止与交通安全有关的车祸,国家对驾驶员采取了严格的健康管理,如对驾驶员的健康要求、强制系安全带、不准酒后驾驶等。

(五)患者自主原则

保护患者权利的观念是卫生法的基础,而患者的自主原则是患者权利的核心。所谓患者自主原则是指患者自己决定和处理卫生法赋予的患者权利。一般认为,在卫生服务中,对患者作出各种限制是不可避免的,但这些限制原则上须经患者同意,并尽可能减少至最低限度,而且这些限制应当具有法律基础。20世纪70年代以来,卫生法发生了一个新的变化,即许多国家越来越重视患者权利的保护问题,有的甚至制定了专门的患者权利保护法,如荷兰、丹麦、美国等。与此同时,还j叶『j 现了两个比较明显的趋势:一是患者的权利迅速扩大,一些传统的观念和惯例发生了改变,如患者享有可以查阅甚至控制本人病历资料的权利等;二是把卫生人员的职责转化为患者的权利。传统上患者的权利往往成为卫生人员的职责,但卫生人员的职责并不直接构成患者的权利。这一情况的改变与卫生人员的道德规范的影响力下降有直接关系。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患者权利保护法,但我国现行的卫生法律、法规都从不同角度对患者权利,如医治权、知情权、同意权、选择权、隐私权、

参与权、申诉权、赔偿请求权等,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第四节卫生法律关系

一、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

卫生法律关系是指由卫生法所调整的具有卫生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卫生法律关系与卫生关系不同,卫生关系是一种未经卫生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而卫生法律关系则是已经纳入卫生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当事人的相应权利受到卫生法的保护,当事人如违反规定不履行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实践巾,卫生法律关系与卫生关系往往是一体的。

(二)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

卫生法律关系除了具备一般法律关系的共同特性外,还具有其自身的特征。

1.卫生法律关系是既存在于平等主体问也存在于不平等主体问的一种法律关系卫生法律关系的这一特点,是由卫生法调整的卫生行政部门与卫生机构、卫生人员关系的不平等性和卫生机构、卫生人员与患者关系的平等性所决定的。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平等通常表现为他们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对等一致。例如,每个公民都享有平等的健康权,都是自己健康权的权利主体,同时又都是他人健康权的义务主体。同样卫生机构享有的诊疗权利是用向患者承担的相应诊疗义务来换取的。即使在一方只享受权利,另一

方只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中,如遗体捐献、器官捐献、献血等,当事人的地位仍然是平等的,因为这类义务的承担是自愿的,并非对方强加的。

2.卫生法律关系是卫生法确认的法律关系,具有特定的范同卫生法律关系是卫生法旨在保障个人和社会健康,调整不平等主体问和平等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结果。个人和社会的健康利益为卫生法所确认和保护时,也就有了1川i法律的形式,上升为卫生法律关系。它是卫生法调整的健康利益的实质内容和卫生法律形式的统一。因此卫生法律关系的范围也就取决于卫生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3.卫生法律关系所体现的利益是个人和社会的健康利益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所体现的利益也有所不同。但无论是在卫生行政管理中形成的卫生法律关系,还是在卫生服务中形成的卫生法律关系,或者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卫生法律关系,其内容都是卫生法所确认和保护的卫生权利义务。虽然其表现形式为一定的物质利益和人身利益,但都是以健康问题为法律前提的。没有健康问题,也就没有卫生法律关系。因此卫生法律关系所体现的是个人和社会的健康利益。

4.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机构是卫生法律关系中最主要的主体卫生行政部门与卫生机构之间的关系,是最主要的卫生法律关系。卫生行政部门既可以与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发生卫生法律关系,也可以与自然人发生卫生法律关系。卫生机构既可以与国家机关、企业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发生卫生法律关系,也可以与自然人发生卫生法律关系。还有,卫生行政部门之问、卫生机构之间也可以发生卫生法律关系。总之,卫生法律关系是一种普遍存在的法律关系。

二、卫生法律关系的要素

卫生法律关系的要素,就是构成每一个具体的卫生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因素。任何一个卫生法律关系都必须同时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一)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

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卫生法律关系、享有卫生权利和承担卫生义务的人,简称当事人。依照卫牛法的规定,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例体和公民一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1.任何一个p生法律关系,至少要有两方当事人。两方以上的,称为多方当事人。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负有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2.在1卫生法律关系巾,有的权利主体和i义务主体双方可能都是一个人,这种情况称为单数主体,有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一方或者双方可能是两人以上,这种情况称为多数主体。

3.在有的卫牛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即谁是权利主体、谁是义务主体,都是具体、明确、肯定的。

(二)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

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卫生权利和承担的卫生义务。

卫生权利是卫生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依照卫生法规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现自己某种利益的可能性。它包含三层含义:①权利主体有权在卫生法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愿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②权利主体有权在卫生法规定的范围内,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便实现自己的某种利益;③权利主体有权在自己的r『卫生权利遭受侵害或者义务主体不履行卫生义务时,请求人民法院给予法律保护。

卫生义务是卫牛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依照卫生法规定,为了满足权利主体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它也包含三层含义:①义务主体应当依据卫生法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便实现权利主体的某种利益;②义务主体负有的义务是在卫生法规定的范围内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对于权利主体超出法定范围的要求,义务主体不承担义务;③卫生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受到国家强制力的约束,如果义务主体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卫生权利和卫生义务是将当事人联系在一起的纽带。两者相互依存、密不可分,它们从不同的角度来表现同一个卫生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

(三)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

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卫生权利和卫生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人的生命健康利

益、行为、物和智力成果等。

1.人的生命健康利益该利益是人身利益的一部分,包括人的生命、身体、生理功能等。人的生命健康利益虽然与自然人主体不能分离,但并非主体本身,而只是能够满足主体人身需求的客观事物,因此它是人的生命健康权关系的客体。保障人的生命健康利益是我国卫生法的基本目的。

2.行为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行使权利和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活动,如申请许可、卫生审批、医疗服务等。行为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合法行为依法受法律保护,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3.物是指现实存在的,能够被人所支配、利用,具有一定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物质财富,如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物与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行为相联系,最能体现主体的物质利益。

4.智力成果是指人们脑力劳动所创造的成果,属于精神财富,如学术著作、专利、发明等。智力成果可以转换成一定形式的物质财富。保护智力成果是保护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是卫生法的一项基本任务。

第一章中医基础理论(试题库)

单选题 1、五行中具有生长、升发、条达舒畅作用的为(B ) A 金 B 木 C 水 D 火 E 土 2、虚则补其母,实则泻其子的治疗原则是根据五行中(A) A 相生 B 相克 C 相乘 D 相诲 E 相反 3、在中医领域中,下列属阴的功能是(D) A 推动 B 温煦 C 兴奋 D 滋润 E 上升 4、有孤府之称的是(A) A 三焦 B 小肠 C 大肠 D 胆 E 胃 5、中医学的基本特点是(D) A 阴阳五行和藏象学说 B 同病异治和异病同治 C 证治异同和整体观念 D 整体观念和辩证论治 E 四诊合参和阴阳五行 6、阴阳学说认为人体的正常状态是(A) A 阴平阳秘 B 阳平阴秘 C 相对平衡 D 绝对平衡 E 不断活动 7、按十二经脉气血流注次序,足太阴脾经的气血将流入(A) A 手少阴心经 B 手阳明大肠经 C 足阳明胃经 D 手厥阴心包经 E 足少阳胆经 8、手少阴心经分布于上肢内侧的(C) A 前缘 B 中线 C 后缘 D 上部 E 下部 9、一日一夜中,属于阴中之阳的时间是(D) A 上午 B 下午 C 前半夜 D 后半夜 E 中午 10、燥邪伤人最易损伤人体的(D ) A 肝 B 心 C 脾 D 肺 E 肾 11、心主神志指的是(B) A 调节情绪平衡 B 调节人体精神意识、思维活动 C 调节各脏腑的生理功能 D 调节血液代谢功能 E 以上均不是 12、奇经八脉中与脑、髓、肾关系密切的是(D) A 带脉 B 冲脉 C 任脉 D 督脉 E 阴跷脉 13、奇恒之腑的生理功能特点是(A) A 似脏非脏,似腑非腑 B 藏精气,藏而不泻 C 传化水谷,传化物而不藏 D 既藏精气又传化水谷 E 以上均不是 14、足厥阴经与足少阳经相交于(B) A 小指端 B 足大趾 C 鼻旁 D 足小趾 E 食指端 15、五味的五行属性,甘属(C) A 木 B 火 C 土 D 金 E 水 16、心无所倚,神无所归,虑无所定的表现与何种情志致病有关(B) A 怒 B 惊 C 思 D 恐 E 喜 17、大出血时,同时伴随少气乏力的表现,其原理是(E) A 气能生血 B 气能行血 C 气能摄血 D 血能生气 E 血能载气 18、津液变成尿液依赖气的(E) A 推动作用 B 温煦作用 C 防御作用 D 固摄作用 E 气化作用 19、机体抗御外邪的正气所概括的物质不包括(B) A 精 B 神 C 气 D 血 E 津液 20、人的七情中,恐则(C)

合同法案例解析 第一章 合同法概述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8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条]。 (二)特点 1、合同是一种协议。协议就是指经过谈判、协商后所取得的一致的意见,是意思表示的一致。也就是人们就做某件事情经过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想法。协议的核心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合意。单方意思表示不可能构成合意,不可成立合同。 2、合同效果在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①道德义务或者行政法效果不属于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法》第2条第1款将合同界定为与民事权利义务相关的协议,发生在法律层面之外的协议,不能产生法律后果,但可能成为所谓情谊行为。例如,朋友之间相互请客吃饭,显然不存在使对方产生给付请求权的意思,被请之人至多享有消极利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如请求补偿车费、请求支付购买礼物所支出的费用。②事实关系不属于权利义务关系,引起事实关系变动的事实与合同无关。例如,占有属于事实而非权利,交付虽然可能涉及当事人关于占有变动的意思一致,但因该意思指向事实关系变动而非权利义务关系变动,因此不属于合同,不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的相关规定。③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通则》第2条)。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包括财产权关系和人身权关系。关于财产权和人身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一致,构成合同。应予注意者,《合同法》并未否定关于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的合同属性,只是这些合同在法律适用上优先适用其他特别法律的规定,在其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第2条第2款)。 3、合同效果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强调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从无到有,例如甲出卖某物于乙而形成甲乙之间的买卖合

中医基础理论第一章习题

一、填空题 1.宇宙的构成原本是()。 2.天地万物相互联系的中介是()。 3.气的根本属性是()。 4.气的运动称为()。 5.精气概念的产生,源于()说。 6.精气生万物的机理是天地阴阳二气的()。 7.根据阴阳的属性与可分性,一天之中属于阴中之阳的时间是()。 8.脏腑分阴阳,则五脏属(),六腑属()。 9.《素问·阴阳应象大论》提出:“阴在内,();阳在外,()。 10.阴阳偏盛的治疗原则是()或()。 11.阴阳偏衰的治疗原则是()或()。 12.“益火之源,以消阴翳”的治法适用于()证,《内经》称之为()。 13.“壮水之主,以制阳光”的治法适用于()证,《内经》称之为()。 14.事物和现象五行归类的方法,主要有()和()两种。 15.《素问·阴阳应象大论》说:“阴胜则(),阳胜则(),阳胜则(),阴胜则()。” 16.五行相生关系又称(),相克关系又称()。 17.五行相生关系的传变,包括()和()。 18.五行相克关系的传变,包括()和()。 19.根据五行相生规律确定的治则是()和()。 20.根据五行相克关系确定的治则是()和()。 21.中和思维中的“中和”包括着()和()两层意思。

22.类比法在中医学中叫做()或()法。 选择题 (一)A1型题 23.精气学说滥觞于() A.先秦时期 B.两汉时期 C.春秋时期 D.战国时期 E.西周时期 24.气的运动产生宇宙万物各种变化的过程称为() A.变化 B.气化 C.转化 D.消化 E.代谢 25.古代哲学精气概念的产生是源于() A.水地说 B.五材说 C.元气说 D.五方说 E.人体之精说 26.古代哲学认为人类的化生本原是() A.人气 B.精气 C.元气 D.烦气 E.水地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习题及答案

一、填空题[参考答案] 1、任何一种经济法律关系都有三个基本构成要素,即主体、()和()。 2、我国民法将法人分为法人和()法人两大类。 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和()。 4、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包括()和()。 5、作为法律事实中的行为,包括市场经营行为、()、()和经济违法行为。 6、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有物、()、货币与有价证券、()和管理对象。 7、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和市场之间的经济关系。 8 ?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所确认的,在国家对市场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和调控过程中,当 事人之间所形成的具有()内容的经济关系。 9、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中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具体包括有综合经济管理机关、部门经济管理机关、()、()和经国家特别授权的经济组织。 10、经济法律事实按其与经济法主体自觉意志的联系可分为()和()两大类。 [参考答案] 1、内容客体 2、企业非企业 3、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 4、完成一定的工作提供一定的劳务 5、经济管理行为经济仲裁、司法行为 6、智力成果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权利行为 7、国家 8、监督权利与义务 9、职能经济管理机关经济监督机关 10、事件行为 二、单项选择题[参考答案] 1、下列关于法人的论述,第()项是错误的。 A、法人必须依法设立 B、法人必须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C、法人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名称和场所 D法人可以承担有限责任,也可以承担无限责任 2、下列第()项经济法主体具有法人资格。 A、个体工商户 B、公司 C、农村承包经营户 D、个人合伙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 A、所有经济法律关系 B、各种经济关系 C、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 D、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4、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总是由一定的()所引发的。 A、当事人的要求 B、事件 C、行为 D、法律事实 5、自然灾害属于()时,是法律事实的一种。 A、事件 B、行为 C、不可抗力 D、非故意行为 6、经济法律关系是()对特定经济关系调整的结果。 A、道德伦理 B、风俗习惯 C、经济法 D、党的纪律 7、经济法律关系的实体内容是()。 A、主体 B、客体 C、内容 D、权利义务 8、()是经济法主体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 一、何谓合同? (一)、案例: 1、甲盛情邀请乙共进晚餐,乙答应。后乙打车前去,而甲未去。或者进餐时,甲不慎弄脏了乙新买的西服。 2、甲是一位小孩的母亲,与邻居约定由邻居无偿暂时找股小孩 3、ABCDE组成一个摸彩小组。约定,每人每周给E10元。由E用50元钱购买彩票,并填写事先约定好的顺序的数字。有一次,E没有填写事先约定的数字,而是填写了自己确定的 数字,结果约定的数字中了1万元。ABCD要求赔偿。 4、甲乙两人为非婚同居的男女,双方约定在同居期间女方应当服用避孕药。但是,女方在没有向男方发出警告的情况下停止了服用,导致女方怀孕并生下一个小孩。法院判决男方支付抚养费,男方则要求女方承担违约责任。 5、某甲倒车时,某乙无偿提供帮助 (二)、合同的概念 在我国现行有法律体系之下,合同有广义、狭义与最狭义之分。 广义的合同泛指所有确定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包括:国家合同、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它在形式上表现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合意,但在实质上则不一定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的内容也并不一定完全表现当事人的自由意思。 狭义的合同是指民事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协议,其包括:劳动合同、物权合同、身份合同与债权合同。 最狭义的合同即是指债权合同。我们这门课就主要讲债权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三)、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合意的结果 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由于合同是合意的结果,因此它必须包括以下要素: (1)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由此,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

中医基础理论绪论习题

第一章中医学导论 一、选择题 (一)A1型题 1.中医学的指导思想是() A.阴阳学说B.五行学说C.精气学说 D.整体观念E.辨证论治 2.中医学的理论核心是() A.阴阳学说B.五行学说C.精气学说 D.脏腑经络的生理病理E.辨证论治 3.中医学的诊疗特点是() A.治病求本B.辨证论治C.辨证求因 D.四诊八纲E.以上都不是 4.下列哪一论著的作者是秦越人() A.《伤寒论》B.《金匮要略》C.《中藏经》 D.《难经》E.《针灸甲乙经》 5.下列哪部著作的成书奠定了中医理论的基础() A.《伤寒杂病论》B.《黄帝内经》C.《千金要方》 D.《中藏经》E.《诸病源候论》 6.我国现存医学文献中最早的一部典籍是() A.《难经》B.《伤寒杂病论》C.《黄帝内经》 D.《神农本草经》E.《中藏经》 7.中医学中成功地运用辨证论治的第一部医著是() A.《针灸甲乙经》B.《伤寒杂病论》C.《小儿药证直诀》D.《黄帝内经》E.《难经》 8.下列哪部著作补充了《黄帝内经》的不足() A.《伤寒论》B.《金匮要略》C.《诸病源候论》 D.《难经》E.《脾胃论》 9.确立六经辨证论治纲领的医家是() A.张介宾B.华佗C.钱乙 D.陈无择E.张机 10.中医学第一部病因病机证候学专书是() A.《伤寒杂病论》B.《黄帝内经》C.《诸病源候论》 D.《神农本草经》E.《中藏经》 11.在病因学方面,提出著名“三因致病说”的医家是() A.王清任B.华佗C.张介宾 D.陈无择E.巢元方 12.将诊脉方法加以推广的医家是() A.巢元方B.陈无择C.张机 D.王清任E.王叔和 13.被称为“寒凉派”的代表医家是() A.朱震亨B.张从正C.王清任 D.叶桂E.刘完素 14.被后人称为“滋阴派”的代表医家是() A.朱震亨B.刘完素C.叶桂

(完整版)第一章经济法概述习题及答案

一、填空题[参考答案] 1、任何一种经济法律关系都有三个基本构成要素,即主体、( )和( )。 2、我国民法将法人分为法人和( )法人两大类。 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和( )。 4、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包括( )和( )。 5、作为法律事实中的行为,包括市场经营行为、( )、( )和经济违法行为。 6、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有物、( )、货币与有价证券、( )和管理对象。 7、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 )和市场之间的经济关系。 8.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所确认的,在国家对市场活动进行组织、管理、( )和调控过程中,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具有( )内容的经济关系。 9、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中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具体包括有综合经济管理机关、部门经济管理机关、( )、( )和经国家特别授权的经济组织。 10、经济法律事实按其与经济法主体自觉意志的联系可分为( )和( )两大类。 [参考答案] 1、内容客体 2、企业非企业 3、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 4、完成一定的工作提供一定的劳务 5、经济管理行为经济仲裁、司法行为 6、智力成果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权利行为 7、国家 8、监督权利与义务 9、职能经济管理机关经济监督机关 10、事件行为 二、单项选择题[参考答案] 1、下列关于法人的论述,第()项是错误的。 A、法人必须依法设立 B、法人必须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C、法人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名称和场所 D、法人可以承担有限责任,也可以承担无限责任 2、下列第()项经济法主体具有法人资格。 A、个体工商户 B、公司 C、农村承包经营户 D、个人合伙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 A、所有经济法律关系 B、各种经济关系 C、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 D、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4、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总是由一定的()所引发的。 A、当事人的要求 B、事件 C、行为 D、法律事实 5、自然灾害属于()时,是法律事实的一种。 A、事件 B、行为 C、不可抗力 D、非故意行为 6、经济法律关系是()对特定经济关系调整的结果。 A、道德伦理 B、风俗习惯 C、经济法 D、党的纪律 7、经济法律关系的实体内容是()。 A、主体 B、客体 C、内容 D、权利义务 8、()是经济法主体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 A、国家机关 B、企业法人 C、企业内部组织 D、公民个人 9、经济权利是由()所确认的一种资格或许可。

卫生法学第一章卫生法概述

第一章 卫生法概述
第一节 卫生法的概念、 调整对象和作用
一、 卫生法的概念
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和保护人体生命 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卫生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卫 生法, 又称形式意义上的卫生法, 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以卫生法典命名 的卫生法。广义的卫生法, 又称实质意义上的卫生法, 是指调整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和, 或泛指一切卫生法律规范。一个国家可以没有卫生法典, 但是不能没有实质意义上的 卫生法。我国还没有制定出卫生法典, 但已经有涉及面广、 内容丰富的实质意义上的卫生 法。作为卫生法学研究对象的卫生法, 通常是实质意义上的卫生法, 它既包括以卫生法典形 式表现出来的卫生法律规范, 也包括以其他法律、 法规、 规章、 司法解释等形式表现出来的卫 生法律规范。本书所称的卫生法, 如果没有作出特别说明, 皆指广义的卫生法。
二、 卫生法的调整对象
卫生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卫生行政机关、 医疗卫生机构及组织、 企事业单位、 个人、 国际 组织之间及其内部因预防和治疗疾病, 改善人们生产、 学习和生活环境及卫生状况, 保护和 增进人体健康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它涉及多组织 (卫生行政机关、 医疗卫生机构及组织、 企 事业单位等) 、 多群体 (上述组织的相关工作人员、 公民个人等) 、 多内容 (医疗卫生机构及组 织管理、 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管理、 生命健康权益保护、 特殊人群健康保护、 健康相关产品管理 监督、 疾病预防与控制、 公共卫生监督与管理、 环境污染防治、 中医药及民族医药、 现代医学 科学与立法等) 。所以, 卫生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多层次、 多侧面和纵横交错的特点。一般来 说, 卫生法主要调整以下七个方面的社会关系:
(一) 卫生组织关系
卫生组织是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组织。国家通过用法律条 文的形式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组织的法律地位、 组织形式、 隶属 关系、 职权范围以及权利义务等固定下来, 形成合理的管理体系和制度。通过这一活动, 国 家才能有效地对卫生工作进行有序地组织和领导, 医疗卫生机构及组织才能保证他们在法 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卫生活动。目前, 在我国, 医疗卫生机构及组织主要是指各类医 疗机构、 卫生监督及疾病控制机构、 血站、 医学会及医学协会、 红十字会等。 — 8 —

合同法期末复习资料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一.名词解释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广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简答题: 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合同自由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3.合法原则 4.鼓励交易原则 }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 一.名词解释 1、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 4、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5、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6、承诺: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 7、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8、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9、交叉要约:是指订阅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的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 10、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未被其依据城市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简答题 1.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4.标的可履行性(传统大陆法系有第四点) … 2. 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 (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3.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 (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4.要约的失效原因:第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第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第三,承诺期限届满。 第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中医基础理论习题与答案

中医基础理论习题及答案(一)第一章【典型试题】 一、选择题 (一)A型题 1.古代哲学认为,宇宙的构成本原是:A.水 B.天 C.地 D.风 E.气 2.气的根本属性是: A.上升 B.下降 C.外出 D.运动 E.静止 3.精气生万物的机理是天地阴阳二气的: A.互根互用 B.对立制约 C.交感合和 D.消长平衡E.相互转化 4.精气神学说中所谓的“精”主要指: A.生殖之精 B. 后天之精 C.自然界之清气 D.肾中所藏之精 E.水谷精微 5.天、地、万物之间相互作用的中介是: A.气 B.气 机 C.气化 D.彼此感应 E.神 6.精气神学说中的“神”主要指: A.自然界物质运动变化的表现及其内在规律 B.人体内一切生命活动的主宰 C. 一切生物生命力的外在表现 D.人的精神意识思维活动 E. 以上均是

7.精气神学说中特别重视: A.精的作用 B.气的作用 C.神的作用 D.精气互化的作用 E.精气生养神的作用 8.阴阳属性的征兆是: A.动静 B. 水火 C.上下 D.晦明 E.寒热 9.阴阳比较完 整而简要的概念是: A.事物的对立 B.事物的对立统 一 C.事物的一分为二 D.事物内部的一分为二 E.事物特定属性的一分为二10.阴阳感是指: A.阴阳二气的和谐状况 B.阴阳二气是运动的 C.阴阳二气的相互运动 D.阴阳二气在运动中相互感应而交合的过程 E.阴阳二气的对峙11.天地阴阳二气交感是万物生和变化的: A.结果 B.根由 C.形式 D.物质 E.现象12.“动极者镇之以静,阴亢者胜之以阳”说阴阳的: A.交互感应 B.对立制约 C.互根互用 D.消长平衡 E.相互转化13.“阴者,藏精而起亟也;阳者,卫外而为固也”说明阴阳的: A.制约 B.交感 C.消长 D.互根 E.互用14.“无阳则阴无以生,阴则阳无以化”说明阴阳的: A.交互感应 B.对立制约 C.互根互用 D.消长平衡 E.相互转化15.根据阳属性的可分性,五脏中属于阴中之阳的脏是: A.心 B.肺 C.肝 D.脾 E.肾16.根据阴阳属性的可性,五脏中属于阳中之阴的脏是: A.心 B.脾 C.肝 D.肺 E. 肾17.根据阴阳属性的可分性,五脏中属阳中之阳的脏是: A.心 B.肺 C.肝 D.脾 E.肾8.根据阴阳属性的可分性,五脏中属于阴中之至阴的是: A.心 B.肺 C.肝 D.脾 E.肾19.根据阴阳属性的可分性,五脏中属于阴中之阴的脏是: A.心 B.肺 C.肝 D.脾 E.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案例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例题】1(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 下列哪种情形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 C ) A.甲拾得乙遗失的一块手表。 B.甲邀请乙看球赛,乙因为有事没有前去赴约。 C.甲因为放暑假,将一台电脑放到乙家。 D.甲鱼塘的鱼跳进乙鱼塘。 【例题】2(合同以追求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 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的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如何处理?答:由甲自己承担损失。乙虽同意,但没有受法律拘束的意思,乙的同意并不是合同法意义上的承诺,因此甲乙之间不成立合同。甲乙之间没有缔约的意思,是一种道德上的关系。 【例题】3(合同的分类) 下列哪些合同既属于双务合同,又属于有偿合同?( ACD ) A.买卖合同; B.借贷合同; C.租赁合同; D.付有保管费的保管合同。 【例题】4(合同的分类) 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有哪些? ( ABC ) A.保管合同; B.委托合同; C.借款合同; D.互易合同。 【例题】5下列哪些合同既属于双务合同,又属于有偿合同? ( ACD ) A.买卖合同; B.借贷合同; C.租赁合同; D.付有保管费的保管合同。 【例题】6(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注意义务) 贾某因装修房屋,把一批古书交朋友王某代为保管,王某将古书置于床下。一日,王某楼上住户家水管被冻裂,水流至王某家,致贾某的古书严重受损。对此,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D ) A.王某具有过失,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B.王某具有过失,应给予适当赔偿 C.此事对王某而言属不可抗力,王某不应赔偿 D.王某系无偿保管且无重大过失,不应赔偿

第一章 合同法概述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 一、何谓合同? (一)、案例: 1、甲盛情邀请乙共进晚餐,乙答应。后乙打车前去,而甲未去。或者进餐时,甲不慎弄脏了乙新买的西服。 2、甲是一位小孩的母亲,与邻居约定由邻居无偿暂时找股小孩 3、ABCDE组成一个摸彩小组。约定,每人每周给E10元。由E用50元钱购买彩票,并填写事先约定好的顺序的数字。有一次,E没有填写事先约定的数字,而是填写了自己确定的 数字,结果约定的数字中了1万元。ABCD要求赔偿。 4、甲乙两人为非婚同居的男女,双方约定在同居期间女方应当服用避孕药。但是,女方在没有向男方发出警告的情况下停止了服用,导致女方怀孕并生下一个小孩。法院判决男方支付抚养费,男方则要求女方承担违约责任。

5、某甲倒车时,某乙无偿提供帮助 (二)、合同的概念 在我国现行有法律体系之下,合同有广义、狭义与最狭义之分。 广义的合同泛指所有确定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包括:国家合同、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它在形式上表现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合意,但在实质上则不一定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的内容也并不一定完全表现当事人的自由意思。 狭义的合同是指民事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协议,其包括:劳动合同、物权合同、身份合同与债权合同。 最狭义的合同即是指债权合同。我们这门课就主要讲债权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

(三)、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合意的结果 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由于合同是合意的结果,因此它必须包括以下要素: (1)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由此,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 (2)各方当事人须互相作出相关联的意思表示(方向相反或方向相同但目的一致)。 这就是说,当事人各自从追求自身的利益出发而作出意思表示,双方的意思表示是交互或统一的才能成立合同。 (3)各个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合意”,也就是说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协议。 3、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1)、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旨在形成某种法律关系(如买卖关 4

中医基础理论 第一章试题

第一章中医学的哲学基础 一、选择题 (一)A型题 1.精气生万物的机理是天地阴阳二气的: A.互根互用 B.对立制约 C.交感合和 D.消长平衡 E.相互转化 2.天、地、万物之间相互作用的中介是: A.气 B.气机 C.气化 D.彼此感应 E.神 3.阴阳交感是指: A.阴阳二气的和谐状况 B.阴阳二气是运动的 C.阴阳二气的相互运动 D.阴阳二气在运动中相互感应而交合的过程 E.阴阳二气的对峙 4.“动极者镇之以静,阴亢者胜之以阳”说明阴阳的: A.交互感应 B.对立制约 C.互根互用 D.消长平衡 E.相互转化 5.“阴者,藏精而起亟也;阳者,卫外而为固也”说明阴阳的: A.制约 B.交感 C.消长 D.互根 E.互用 6.根据阴阳属性的可分性,一日之中属于阴中之阴的是: A.上午 B.下午 C.前半夜 D.后半夜 E.以上均非 7.“阳病治阴”的方法适用于下列何证: A.阳损及阴 B.阳盛伤阴 C.阴虚阳亢 D.阳气暴脱 E.阳虚阴盛 8.把“脾”归属土,主要采用的是何归类法: A.取象比类法 B.推演络绎法 C.以表知里法 D.试探法 E.反证法 9.“亢则害,承乃制”说明五行间的: A.相生 B.相克 C.相乘 D.相侮 E.制化

10.“见肝之病,知肝传脾”,从五行之间的相互关系看,其所指内容是: A.木疏土 B.木克土 C.木乘土 D.木侮土 E.土侮木 11.脾病传肾属于: A.相生 B.相克 C.相乘 D.相侮 E.母病及子 12.属于“子病犯母”的是: A.脾病及肺 B.脾病及肾 C.肝病及肾 D.肝病及心 E.肺病及肾 13.据五行相生规律确立的治法是: A.培土生金 B.佐金平木 C.泻南补北 D.抑木扶土 E.培土制水 14.“泻南补北”法适用于: A.肾阴虚而相火妄动 B.心阴虚而心阳亢 C.肾阴虚而心火旺 D.肾阴虚而肝阳 E.肾阳虚而心火越 (二)B型题 A.寒者热之 B.热者寒之 C.阳病治阴 D.阴病治阳 E.滋阴扶阳 1.“益火之源,以消阴翳”指的是: 2.“壮水之主,以制阳光”指的是: A.阴阳的运动 B.阴阳的交感 C.阴阳的制约 D.阴阳的互根 E.阴阳的平衡 3.万物发生和变化的根源是: 4.实现阴阳交感的基础是: A.母病及子 B.子病犯母 C.相乘 D.相侮 E.相克 5.肝火犯肺属于: 6.肝气犯脾属于: (三)D型题

中医基础理论整理笔记

第一章绪论 5)阴阳的相互转化 阴阳转化,是指一事物总体属性在一定条件下(重、极、甚都是阴阳相互转化的内在因中医理论体系的主要特点 整体观念和辨证论治 定义 人体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人与自然界息息相关、密切相联,人体受社会、生存环境影响,这种机体自身整体性思想及其内外环境的统一性,称之为整体观念。整体观念是关于事物和现象的完整性、统一性和联系性的认识,贯穿于中医的生理、病理及诊治等各个方面。 整体观念主要内容 1)人体整体联系的统一性 a.形态结构的统一性 b.生命物质的统一性 c.机能活动的统一性 2)人与外环境之间的统一性 a.人与自然的统一性 b.人与社会的统一性 整体观念的意义 1)整体生理观 2)整体病理观 3)整体诊断观 4)整体防治观 5)整体观现实意义:a.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b.强调天地人三才一体;c.强调人命至重 辨证论治 (1)辨证论治包括辨证和论治两方面,是中医察识和治疗疾病的基本法则。 辨证,就是通过对四诊(望、闻、问、切)所搜集的临床资料(包括症状、体征、病史)进行分析、归纳综合,从而辨识出疾病在这一特定时间范围的原因、病位、性质及邪正关系等病理本质内容,概括、判断为某种性质的证候。 论治,则是在辩证基础上所确定的治疗法则。 (2)“症”、“病”、“证”的区别联系: 1)症:指疾病过程中出现的单个的独立的具体表现,包括症状和体征。 2)病:是机体发生病变时,对疾病全过程的特点及规律所作的概括。 3)证:指证候,是对疾病过程中某一特定病理阶段的 病因、病位、病性及病势(邪正盛衰)四要素的高度概括,反映了病变本质。 “症”、“病”、“证”三者有着密切的关系:症是证的依据,证的本质即是由一组有内在联系的症状和体征反映出来的。证是病的某一特定阶段病理变化的实质,中医学尤注重对证的辨识。 第二章:中医学的哲学基础 精气学说 精与气的基本概念 (1)精:在古代哲学中又称精气,泛指气,是指无形而运动不息的极细微物质,是构成世界万物(包括人体)的本原,有时是指气的精粹部分。在中医学中,精是指精,是人体生命的构成本原,是一种有形的液态物质。 (2)气:是无形而运行不息的极细微物质,是构成宇宙的本原。在中医学中,气是推动和调控人体生命活动的动力来源,是无形的运行不息的精微物质。 精气学说的主要内容 精气是构成宇宙的本原。 精气的运动与变化: 1)气机:指气的运动。 2)气化:指气的运动产生宇宙中各种变化的过程。 (3)精气是天地万物相互联系的中介。 (4)天地精气化生为人。 阴阳学说 概念 阴阳是对自然界相互关联的某些事物和现象对立双方的属性的概括。阴阳学说是研究事物阴阳的属性及其运动变化规律,并用以阐释宇宙万物的发生、发展和变化的古代哲学思想,是古代朴素的宇宙观和方法论。 阴阳的基本特征 《素问.阴阳应象大论》说:“水火者,阴阳之征兆也。” 凡运动的,外在的,上升的,温热的,明亮的,兴奋的属于阳的范畴。 凡静止的,内在的,下降的,寒冷的,晦暗的,抑制的都属于阴的范畴。 阴阳的属性 1)阴阳的普遍性 2)阴阳的相关性 3)阴阳的相对性 在一定条件下,阴阳之间相互转化,即阴可以转化为阳,阳也可以转化为阴。所谓“重阴必阳,重阳必阴”。 4)阴阳的无限可分性 事物或现象的阴阳属性具有无限可分性。 阴阳学说的基本内容 1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第一节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经济法产生的基础 (一)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基础 资本主义的发展经历了300多年的历史,从17世纪中叶开始,逐渐进入自由竞争时期。在这一时期,资本主义的整个社会生活基本上被分为两个互不相干的部分:市民的个人生活和政府的政治生活。市民的个人生活(即经济生活)与政府的政治生活各自有其运转规则,彼此之间互不干涉。与这个时期相适应的经济学理论是古典政治经济学。 古典政治经济学奉行的是自由放任主义,反对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其主要代表人物亚当·斯密提出,在人类社会中,个人对经济物质利益的追求是他们从事经济行为和经济活动的最大动机。因此,政治经济学的重要任务就是:一方面谋求建立一种能够使经济的发展有足够的动力,并且能够确保个人利益充分实现的制度;另一方面是注意社会利益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因为只有社会利益的增进,才能达到普遍的富裕。那么,如何解决和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矛盾?亚当·斯密宣称:每个人都在力图应用他的资本,来使其产品能得到最大的价值,一般地说,他并不企图增进公共福利,也不知道他所增进的公共福利为多少。他所追求的仅仅是他个人的安乐,仅仅是他个人的利益。在这样做时,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他去促进这一目标,而这个目标绝不是他所追求的东西。由于追逐他自己的利益,他经常促进了社会利益,其效果要比他真正想促进社会利益时所得到的效果还大。这段话被后来的经济学家们形象地概括为“看不见的手”。亚当·斯密把“看不见的手”归结为市场上两种巨大的力量——供给和需求的相互作用,正是供给与需求这两种力量的作用推动着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运行。而要使这样一种经济生活正常运转起来,关键是必须建立一种充分的、完全的、自由竞争的经济制度。有了这种制度,再通过供给与需求这两种力量的相互作用,就能够推动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行。因为利己的润滑油将使经济齿轮以奇迹般的方式来运转,而国家无须过问、无须插手干涉社会经济生活,国家的作用仅限于保障个人的权利,并充任解决经济生活纠纷的“仲裁人”,或称为“夜警国家”、“巡更守夜的人”,这就是亚当·斯密所描述的理想的资本主义社会。 20世纪30年代以前,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一直奉行和实践着“看不见的手”的自由放任主义政策。但是,自由竞争与垄断是市场经济中相互对立的孪生兄弟,竞争必然会导致生产和资本的集中,导致垄断。当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阶段发展到垄断阶段时,资本

医疗卫生法规

最新医疗卫生法规 目录 第一章医疗卫生法规总论 第一节医疗卫生法概述 一、医疗卫生法的概念、特征及对象 二、医疗卫生法的法律地位及特点 三、医疗卫生法的功能 四、医疗卫生法的渊源和体系 五、医疗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医疗卫生立法制度 一、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制定机关 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机关的权限及其划分 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制定程序 第三节新中国医疗卫生立法的历史发展 一、医疗卫生立法的初步建立阶段 二、医疗卫生立法的初步完善阶段 三、医疗卫生立法的体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新阶段 四、医疗卫生立法的经验及评价 第四节医疗卫生管理法律制度 一、医疗卫生管理概述 二、医疗卫生行政处理决定 三、医疗卫生行政处罚 四、医疗卫生行政强制行为 五、医疗卫生监督检查行为 六、医疗卫生行政司法行为 七、医疗卫生行政救济 第五节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适用与遵守 一、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适用 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遵守 三、医疗卫生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第六节医疗卫生综合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卫生部门信访工作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卫生部关于设立卫生部行政复议机构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说明 卫生部关于密码电报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改革的几点意见 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 卫生部关于重申依法进行药品监督、检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通知 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卫生部门和劳动部门在劳动卫生监察工作上的分工协作纪要

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医药卫生科学技术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实施细则 第二章防疫法规 第一节防疫法规的产生、发展 一、防疫法规的产生及沿革 二、新中国传染病防治工作取得的成就及面临的形势 三、传染病的含义、分类及其防疫原则 第二节传染病防治法的制定和实施 一、传染病防治法的颁布 二、贯彻传染病防治法的措施 第三节传染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 一、传染病预防主体的职责和预防接种制度 二、疫情的报告和公布 三、传染病的控制 四、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 第四节卫生防疫相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卫生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宣传学习贯彻《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试行) 卫生部关于设立卫生部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办公室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使用新传染病统计报表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授权公布传染病疫情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全面深入贯彻预防为主方针进一步加强预防保健工作的若干意见流行性出血热防治方案 关于灭鼠和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的职责分工 登革热防治方案 卫生部关于加强对赴黄热病和疟疾疫区出国人员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的通知布鲁氏菌病诊断方法、疫区判定和控制区考核标准 卫生部关于加强霍乱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霍乱菌苗接种事宜的有关通知 全国乙肝疫苗免疫接种实施方案 全国乙型肝炎血源疫苗免疫接种试行办法 卫生部关于加强沿海地区乙型肝炎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肝炎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加强常规免疫接种率报告的通知 全国寄生虫病防治“八五”计划和2000年规划 全国学生常见肠道蠕虫感染综合防治方案(试行) 卫生部关于取消狂犬病疫情保密规定加强预防狂犬病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控制疟疾、基本消灭疟疾、消灭疟疾及基本消灭恶性疟标准(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卫生法学期末重点

卫生法期末重点 第一章卫生法概述 1.卫生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人体生命健 康相关活动和行为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广义的卫生法指所有有关卫生法的法律法规,狭义的卫生法指卫生部颁发的11部单行法,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职业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执业医师法、献血法、精神卫生法、红十字会法) 2.卫生法特征:调整对象范围具有特定性,科学技术性,独特性,内容具有广泛性和复杂 性,社会共同性,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具有综合性和多样性。 3.卫生法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卫生组织关系,卫生管理关系,卫生服务关系,国际卫生关系。 4.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权益原则,坚持国家医药卫生事业公益性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中西医协调发展原则,全民卫生监督原则,全社会参与原则。 5.卫生法的渊源:(1)宪法全国人大制定 (2)卫生及其相关法律——11部单行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3)卫生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4)卫生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 (5)地方性卫生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6)地方政府卫生法规地方人民政府 (7)民族自治条例和卫生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 (8)特别行政区有关卫生事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9)卫生标准 (10)国际卫生条约 6. 卫生法律关系:指卫生法的主体,根据卫生法的规定,在实施与人体生命健康相关活动和行为中所形成的各种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7.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主体: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 (2)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或精神产品、人身、公民的 生命健康权益 (3)内容:指卫生法主体依法应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总和 第二章卫生立法与实施 1. 卫生法包括卫生守法、卫生执法、卫生司法、卫生法制监督。 2. 卫生守法: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卫生法的规定,行使卫生权利和履行卫生义务的规定,反映着卫生守法主体遵从卫生法律规范的状态。 3. 卫生执法:指在广义上可以理解为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卫生行政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执行卫生法律的活动。 4. 卫生司法: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应用法律处理具体卫生案件的专门活动。 5. 构成卫生违法的条件:(1)客观上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2)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3)行为人有主观过错的行为 (4)卫生违法的行为人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6. 卫生行政处罚: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对违反卫生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惩戒或制裁。

第一章卫生法概述

第一章卫生法概述 第一节卫生法的概念 一、卫生的释义 卫生的含义可以分别从一般字义、医学和法律等几个方面进行诠释。从一般字义来讲,卫生即养生、保护生命。《庄子·庚桑楚》记载,老子日:“卫生之经,能抱一乎?”郭象将“卫生"解释为“防为其生,令合道也"。晋代陶渊明的《影答形》诗云:“存生不可言,卫生每苦拙。"从医学上讲,对“卫生"的一种最为简单的解释是指人的身体或精神的健康状况。在卫生保健系统,通常把保护和增进人的身体或精神健康的各种服务,称为卫生服务;把提供卫生服务的各种机构,称为卫生机构;把从事卫生服务的各类技术人员,称为卫生人员。从法律上讲,卫生是在卫生习惯和卫生实践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一个概念。它是指以健康为目的的保护和促进卫生的行为,如卫生防疫措施、卫生保健服务等。由于现代社会经济迅猛发展,影响人体健康的因素和条件不断变化,特别是随着健康权益概念的演变,卫生范围逐渐扩大,所以法律上的卫生比医学上的卫生要广泛得多。 二、卫生的范围 卫生的范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卫生范围是指有关,卫生的一切事项,如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生产安全、社会保障等。狭义的卫生范围则专指卫生法所规范的事项,主要在公共卫生、医疗保健和中医药等方面。 根据我国卫生法的规定,卫牛事项主要包括:①传染病防治;②地方

病防治;③非传染病防治;④免疫接种;⑤国境甲牛检疫;⑥妇幼卫生;⑦计划生育;⑧青少年卫生;⑨老年卫生;⑩生殖健康;⑩健康教育;⑩口腔卫生;⑩精神卫生;⑩职业卫生:⑩食品安全;⑩营养;⑩生活饮用水卫生;⑩环境卫生;⑩化妆品卫生;⑩学校卫生;⑨放射卫生;②化学品安伞;②爱国卫生;①药品和生物制品;③医疗器械;③传统医学;⑤医疗服务;③康复;◎卫生规划;⑩卫生政策;⑨卫生组织;③卫牛人员;③卫生技术;⑩卫生立法;⑤卫生伦理;③卫生信息;⑤卫生监督;③卫牛国际合作;⑦医疗保障;⑩医学教育。 三、卫生法的概念 卫生法是调整在卫生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卫生法是调整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一)卫生法调整的对象是卫生社会关系 卫生法调整的对象既包括卫生行政关系,也包括卫生民事关系。卫生行政关系是指经卫生法确认,具有行政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卫生行政关系是在卫生管理活动中产生的,在通常情况下,卫生行政部门总是卫生行政关系的一方。卫生民事关系是指经卫生法确认,具有民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卫生民事关系是在卫生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卫生民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例如医患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卫生民事关系。卫生行政关系和卫生民事关系虽然是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但两者关系十分密切。有效的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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