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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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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安监管管一字[2004]100号

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实施办法》若干问题说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做好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现针对《实施办法》中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中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以及含有金属与非金属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矿山企业的界定

(一)《实施办法》中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金属与非金属矿的独立矿山企业,以及企业的主工艺流程为金属与非金属矿的采矿、选矿、冶炼(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

(二)含有金属与非金属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矿山企业,是指前款规定以外的,但含有金属与非金属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他企业。

二、关于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

上市公司)的界定

《实施办法》中所称“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是指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总部,即存续母公司、集团公司、总公司,以及总部一级的上市公司,例如: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中国铝业股份公司等。不包括二级上市公司,如中石油集团辽河油田股份公司等。

三、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对象

(一)对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一般按三个层次分别发证:一是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的集团公司及其上市公司;二是上述集团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地区分公司、子公司、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输分公司和专业技术工程服务公司(含下一级上市公司);三是上述地区分公司、子公司的下一级生产单位,包括提供物探、测井、录井、钻井、井下作业、油建、储运等专业技术工程服务的单位,但不含跨省区的管道运输分公司的下一级生产单位。

(二)对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按三个层次分别发证:一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二是上述企业有关海洋石油开采的地区分公司、子公司和专业技术工程服务公司;三是海洋石油天然气的生产设施。

(三)对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一般按三个层次分别发证:一是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的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二是对独立生产系统负责的最下一级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三是每

个独立生产系统。

例如,宝钢集团公司的矿山生产系统,以及对该生产系统负责的最下一级具有法人资格的梅山矿业公司,由矿业公司所在地的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证;而宝钢集团公司总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发证。再如,中国铝业公司的贵州、山西分公司所属矿山生产系统,分别由生产系统所在地的贵州、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证;而对生产系统负责的最下一级(也是最上一级)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铝业公司总部,由国家局负责发证。

此外,对最下一级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当其只有一个独立生产系统时,经对企业及其生产系统审查合格后,只需对该企业颁发一个许可证。若此类企业还有上级企业,仍须对其最上一级企业发证。

(四)对地质勘探企业、采掘施工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向最下一级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发证。其中对地质勘探企业,应当在该企业及其生产系统经审查合格后再发证。

(五)对非矿山企业的独立生产系统(尾矿库),由该生产系统(尾矿库)所在地的省局负责向独立生产系统(尾矿库)发证。

四、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一)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集团公司、总公司、总

部一级的上市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及其生产设施,以及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输分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由国家局负责,其余非煤矿矿山企业及其所属独立生产系统、非矿山企业的矿山生产系统(含尾矿库)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局负责。

(二)对于由省局负责颁发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省局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发证。对地方非煤矿矿山企业,省局可以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对其实施行政许可。

(三)关于《实施办法》第十八条中“征得非煤矿矿山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的同意”的规定,对已受理的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申请,只需征求到企业所在地的市(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关于《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含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市(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五)关于《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情况,由颁证机关每6个月向社会公布发证情况的同时,通报给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五、其他

(一)对于在安全评估工作中被确定为A、B类,以及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颁布前已按照当地的要求取得有关安全许可证照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生产单位和生产设施,以及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生产系统和独立尾矿库,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要提供安全评价报告;其余非煤矿矿山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不需要提供安全评价报告。

(三)对于地热和矿泉水开采等危险性较低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问题,由省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安全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工矿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以及对标准化工作的咨询、服务和评审;其他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可参照执行。 有关行业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应满足本标准的要求;已经制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的,优先适用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标准。 GB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Z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安全生产标准化 work safety standardization 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3.2 安全绩效 safety performance 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取得的可测量结果。 3.3 相关方 interested party 与企业的安全绩效相关联或受其影响的团体或个人。 3.4 资源 resources 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所需的人员、资金、设施、材料、技术和方法等。 4 一般要求 4.1 原则 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隐患排查治理为基础,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健康,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4.2 建立和保持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的模式,依据本标准的要求,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建立安全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4.3 评定和监督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行企业自主评定、外部评审的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本标准和有关评分细则,对本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评定;自主评定后申请外部评审定级。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评审定级进行监督管理。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45号令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5号) 日期:2012-02-20 11:34:08.0 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二○一二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产剧毒化学品的; 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 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对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国家安监总局49号令-《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9号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六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报告。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对下列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一) 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 (二)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安全生产试题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

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 复习题 ―、单项选择题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C)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十二字方针。 A、共同治理 B、协同治理 C、综合治理 2、”综合治理”是指要综合运用科技手段、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A。 A、行政手段 B、司法手段 C、强制手段 3、坚持安全发展,在生产中获得安全保障,是劳动者的(A),也是保持社会和 谐稳定的必然有求。 A、基本权利 B、根本利益 C、理想要求 4、”以人为本、安全发展”重点包括(B),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必须以安全 为基础、前提和保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解决安全生产问题这三层含义。 A、安全第一 B、必须以人的生命为本 C、以人的生命和健康为本 5、2014年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A)、政府 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A、职工参与 B、领导参与 C、全员参与 6、《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是指(B)对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负责。 A、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B、生产经营单位 C、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工作负责人 7、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机制是指(A)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进行检 举和控告。 A、任何单位 B、相关单位 C、有关单位 8、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包括基础法律、专门法律、(A)。 A、相关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法规 9、《矿山安全法》《消防法》等是属于安全生产法律中的(B)。 A、基础法 B、专门法 C、相关法

10、《劳动法》《煤炭法》等是属于安全生产法律中的(B)。 A、基础法 B、专门法 C、相关法 11、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由(A)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布的。 A、国务院 B、地方政府 C、国务院相关部委: 12、《煤矿安全规程》是安全生产法体系中的(C)。 A、行政法规 B、地方法规 C、安全生产规章 13、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标准的层次依次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 标准、(C) A、国际标准 B、协会标准 C、企业标准 14、根据《标准化法》的要求,安全生产方面的标准是为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 财产安全的标准属于(C),必须贯彻执行。 A、国家标准 B、行业标准 C、强制性标准 15、安全生产法律不得同(A)相抵触。 A、宪法 B、行政法规 C、地方法规 16、《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 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C)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A、设计单位 B、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C、建设单位 17、《刑法修正案(六)》规定,对于强令他人违章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 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的,将处以(C)有期徒刑。 A、3年以上7年以下 B、3年以上 C、5年以上 18、《刑法修正案(六)》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该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该类人员包含了直接对事故负有责任的(A)和法定代表人。 A、雇主 B、安全生产负责人 C、安全生产责任人 19、《刑法修正案(六)》规定,对于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的人员,情节严重 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A)有期徒刑。 A、3年以上7年以下 B、3年以上 C、5年以上 20、《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B)。 A、2日 B、1日 C、半日 21、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C)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 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国家安监局第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5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精)

附件 8: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标准号:AQ/T 9006— 2010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协会、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0-04-15 实施日期:2010-06-01 前言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协会、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国庆、高明、侯茜、王屹、高英杰、李会英。本标准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工矿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以及对标准化工作的咨询、服务和评审;其他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可参照执行。 有关行业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应满足本标准的要求;已经制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的,优先适用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标准。 GB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Z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安全生产标准化 work safety standardization 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 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3.2安全绩效 safety performance 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取得的可测量结果。 3.3相关方 interested party 与企业的安全绩效相关联或受其影响的团体或个人。 3.4资源 resources 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所需的人员、资金、设施、材料、技术和方法等。 4 一般要求

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特点(4)

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特点? 与以往传统意义上的企业质量标准化、企业管理标准化、企业工作标准化相比,安全生产标准化具有以下鲜明的特点: 1.强制性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企业必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 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是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各工种和岗位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标准,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保障作业场所的安全条件,并逐步改进和提高标准,通过日常活动使安全生产工作标准化、制度化和长效化。 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实质就是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的核心就是对照标准进行隐患排查整改,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的目的就是企业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达到安全标准,实现本质安全。 2.群众性 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要求企业全体员工必须参加。全体员工无论是管理者还是实际操作者,都要结合各自的工种、岗位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排查生产工艺过程、环节和操作行为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工艺、环节或操作行为进行改造、改进,实现安全水平的提高。 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一方面系统培养和加强全体员工的遵纪守法意识、“安全第一”、“安全无小事”、“我要安全”的思想意识;另一方面,使全体员工系统掌握与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排查安全隐患能力,以及应急自救和逃生技能。 3.系统性 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覆盖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不仅包括生产活动,也包括管理活动;不仅包括各工艺环节的安全标准化,也包括后勤保障各环节的安全标准化;不仅包括技术标准,而且包括操作规范;不仅涉及到每个岗位的安全操作,而且涉及到每个员工的责任和行动,等等。由此可见,安全生产标准化覆盖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各个层面、各个岗位和人员,使企业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生产。 4.动态性 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的具体内容,每个企业、每个行业、每个地区,都可以有所区别、各有特点。即使在同一企业,随着环境改变、科技发展以及企业自身的变化,标准化活动的内容也将逐步丰富、不断完善和提高,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中,允许并鼓励企业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和生产特点,按照学习、实践、改进、提高的模式,对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的形式、方式和具体内容进行动态调整、创新发展。 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意义? 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必要途径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明确要求,要严格企业安全管理,全面开展安全达标。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也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主体,要通过加强企业每个岗位和环节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的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的条件 (一)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 1.已依法取得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已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1年(含)以上,并按规定进行自评,自评得分在80分(含)以上,且每个A级要素自评得分均在60分(含)以上; 3.至申请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1000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 (二)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 1.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2年(含)以上,或者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得分在90分(含)以上,并经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均可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 2.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一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经营活动5年(含)以上且至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 (三)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 1.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2年(含)以上,或者装备设施和安全管理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集团公司推荐、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均可申请一级企业评审; 2.至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含承包商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含承包商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含承包商事故)。

国家安监总局41号令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修订】 发文号:总局令第41号发布日期:2011-08-05 实施日期:2011-12-01 根据2015年5月27日《总局79号令:修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许可,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实施机关。 第七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委托事项予以公告。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其法律后果负责。 第二章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第八条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总局45号令解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解读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新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2 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月30日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 2011年3月2日,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作出了新的规定。为落实《条例》的新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必须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8号令)进行修订,这次修订还基于几个方面:一是《条例》对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实行审批制度改成了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制度,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同时对安全条件审查的实施程序作了明确规定。二是需要重新界定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的范围,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的事权进行重新划分。三是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中的化学品品种、特性、工艺和数量存在差异,发生事故后的危害和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也大不相同,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的危险程度对建设项目进行差别化的监管。四是按照近几年监管实践,需要对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细化。 二、《办法》的起草过程 2009年5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征求8号令的修订意见,并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研。2011年初,随着新修订的《条例》出台,客观上要求加快《办法》的修订工作。2011 年9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专门力量,起草完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通过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多次修改,《办法(征求意见稿)》逐步成熟完善。最后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及修订变化 8号令发布实施5年多来,对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45号令的出台,是在8号令的基础上,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从多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提高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准入门槛。重点说明如下: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

新修进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标准 本章学习要点 掌握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标准的相关内容 了解最新颁布的《煤矿防治水规定》 了解其他最近颁布实施的重要法律法规 一、《煤矿安全规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10年1月21日,以总局令第29号公布了《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此次修订是以2009年修订之后的《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为基础的,新修订的内容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该《规程》已经多次修订,是我国煤矿安全管理方面最全面、最具体、最权威的一部基本规定,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化。 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健全监督检查规定》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健全监督检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发布,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 《规定》将煤矿领导带班制度纳入国家安全生产重要法规规章,使这项制度具有强制性。《规定》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职责和监督事项等基本问题做出了科学回答,对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的对象范围、目标任务、责任划分及考核奖惩等均作了明确要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规定》更加突出了制度建设,明确了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考核制度、备案制度、交接班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以

及主要内容;更加突出了监督检查,明确了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方式方法、时间频次等,并积极鼓励社会和舆论监督;更加突出了责任追究,明确了制度不落实时的经济和行政处罚,并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1.出台《规定》的重要意义 出台《规定》是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具体措施,是强化煤矿生产过程管理领导责任的有效手段,是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的有力措施。煤矿领导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实施者,是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直接领导者。强调煤矿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带班下井,经常深入井下,了解掌握井下实际情况和生产现场动态,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是强化安全生产过程管理领导责任的必然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充分认识《规定》对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现场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发扬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经常深入煤矿生产一线了解实情、排查险情、增进感情,确保《规定》提出的各项要求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努力推动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2.煤矿企业如何贯彻《规定》 煤矿企业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规定》的执行关键在企业。一是煤矿企业集团要抓紧制定贯彻《规定》的管理办法,明确责任、强化考核、严格奖惩,使这项制度得到科学运行和有效执行。同事,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煤矿企业集团总部主要负责人、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准81项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目录.doc

附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准81项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目录

情感语录 1.爱情合适就好,不要委屈将就,只要随意,彼此之间不要太大压力 2.时间会把最正确的人带到你身边,在此之前,你要做的,是好好的照顾自己 3.女人的眼泪是最无用的液体,但你让女人流泪说明你很无用 4.总有一天,你会遇上那个人,陪你看日出,直到你的人生落幕 5.最美的感动是我以为人去楼空的时候你依然在 6.我莫名其妙的地笑了,原来只因为想到了你

7.会离开的都是废品,能抢走的都是垃圾 8.其实你不知道,如果可以,我愿意把整颗心都刻满你的名字 9.女人谁不愿意青春永驻,但我愿意用来换一个疼我的你 10.我们和好吧,我想和你拌嘴吵架,想闹小脾气,想为了你哭鼻子,我想你了 11.如此情深,却难以启齿。其实你若真爱一个人,内心酸涩,反而会说不出话来 12.生命中有一些人与我们擦肩了,却来不及遇见;遇见了,却来不及相识;相识了,却来不及熟悉,却还要是再见 13.对自己好点,因为一辈子不长;对身边的人好点,因为下辈子不一定能遇见 14.世上总有一颗心在期待、呼唤着另一颗心 15.离开之后,我想你不要忘记一件事:不要忘记想念我。想念我的时候,不要忘记我也在想念你 16.有一种缘分叫钟情,有一种感觉叫曾经拥有,有一种结局叫命中注定,有一种心痛叫绵绵无期 17.冷战也好,委屈也罢,不管什么时候,只要你一句软话,一个微笑或者一个拥抱,我都能笑着原谅 18.不要等到秋天,才说春风曾经吹过;不要等到分别,才说彼此曾经爱过 19.从没想过,自己可以爱的这么卑微,卑微的只因为你的一句话就欣喜不已 20.当我为你掉眼泪时,你有没有心疼过

2021年GB国家安全标志标准化

安全标志标准化及其导则 欧阳光明(2021.03.07)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传递安全信息的标志及其设置、使用的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场所、工业企业、建筑工地和其他有必要提醒人们注意安全的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GB 2893 安全色 GB/T 10001(所有部分)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GB 10436 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 GB 10437 作业场所超高频辐射卫生标准 GB 12268-2005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T 15566(所有部分)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安全标志 用以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标志,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边框)或文字构成。 3.2安全色 传递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包括红、蓝、黄、绿四种颜色。

3.3禁止标志 禁止人们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 3.4警告标志 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标志。 3.5指令标志 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 3.6提示标志 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标志。 3.7说明标志 向人们提供特定提示信息(标明安全分类或防护措施等)的标记,由几何图形边框和文字构成。 3.8环境信息标志 所提供的信息涉及较大区域的图形标志,标志种类代号:H。3.9局部信息标志 所提供的信息只涉及某地点,甚至某个设备或部件的图形标志。标志种类代号:J。 4 标志类型 安全标志分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大类型。 4.1 禁止标志 4.1.1 禁止标志的基本形式是带斜杠的圆边框,如图1所示。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GBT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GBT33000-2016 前言 本标准按照GT/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88)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协会、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樊晶光、侯茜、贾世国、叶坚新、张雪中、邬开发、刘宝静、杨松柳。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立、保持与评定的原则和一般要求,以及目标职责、制度化管理、教育培训、现场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和持续改进8个体系的核心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矿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有关行业制修订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评定标准,以及对标准化工作的咨询、服务、评审、科研、管理和规划等。其他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等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893 安全色 GB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5768(所有部分)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 644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GB 7231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第一部分:标志 GB/T 15499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GB 182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 30871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国家安全标志标准化

安全标志标准化及其导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传递安全信息的标志及其设置、使用的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场所、工业企业、建筑工地和其他有必要提醒人们注意安全的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GB 2893 安全色 GB/T 10001(所有部分)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GB 10436 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 GB 10437 作业场所超高频辐射卫生标准 GB 12268-2005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T 15566(所有部分)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安全标志 用以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标志,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边框)或文字构成。 3.2安全色 传递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包括红、蓝、黄、绿四种颜色。 3.3禁止标志 禁止人们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 3.4警告标志 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标志。 3.5指令标志 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 3.6提示标志 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标志。 3.7说明标志 向人们提供特定提示信息(标明安全分类或防护措施等)的标记,由几何图

形边框和文字构成。 3.8环境信息标志 所提供的信息涉及较大区域的图形标志,标志种类代号:H。 3.9局部信息标志 所提供的信息只涉及某地点,甚至某个设备或部件的图形标志。标志种类代号:J。 4 标志类型 安全标志分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大类型。 4.1 禁止标志 4.1.1 禁止标志的基本形式是带斜杠的圆边框,如图1所示。 4.1.2 禁止标志基本型式的参数: 图1 禁止标志的基本型式 外径 d 1 =0.025L; 内径 d 2=0.800d 1 ; 斜杠宽 c=0.080d 2 ; 斜杠与水平线的夹角ɑ=450; L为观察距离(见附录A)。 4.1.3 禁止标志,如表1。 表1 禁止标志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相关国家标准强制规范汇编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相关国家标准 强制性条文汇总 南岸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总工办编制 2017年7月

目录 一、《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13)......... (1) 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 ..1 三、《租赁模板脚手架维修保养技术规范》(GB50829-2013) (4) 四、《滑动模板工程技术规范》(GB50113-2005) (5) 五、《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6) 六、《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 (6) 七、《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9) 八、《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10) (12) 九、《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08) (13) 十、《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65-2013) (17) 十一、《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231-2010) (17) 十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 (18) 十三、《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 (22) 十四、《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 (24) 十五、《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 (26) 十六、《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 (27) 十七、《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 (28) 十八、《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 (28)

GB国家安全标志标准化

GB国家安全标志标准化

article, protect buildings, all construction order of virtue. 2 check the weekly on the construction site of the project of the system 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 of a comprehensive examination, conducted once a month check up, check the content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ivilized construction in construction site, check the company "civilization ... Section III of rainy season, high temperatures and seasonal construction technology measures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in rainy season have a lot of work during construction, construction of temporary power, welder and equipment for moisture-proof shower as the main control objectives, to develop effective measures to ensure the normal construction. (1) the project from a technical, quality, safety, materials, machinery and equipment, civilized construction and so on provide powerful guarantee for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ainy season. (2) before the rainy season for parts involved in projects to develop effective management measures, ensure quality during

安全生产行标准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要求》 编制说明 1 任务来源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要求》在国内是首次制定。本项目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粉尘防爆分技术委员会归口,由吉林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起草。本项目的协作单位有:广东省岭南综合勘察设计院、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院。本项目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09年安全生产行业标准项目计划[安监总政法〔2009〕34号]第39项。 2制定标准的目的、意义及国内外概况 我国是一个木制品加工生产大国,木制品加工企业约有十几万家,遍布全国各地,主要生产木地板、人造板、胶合板、纤维板以及木家具等。这些企业的木材加工设备在加工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木粉尘,当木粉尘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且其浓度处于爆炸极限范围之内时,遇火源就会引起爆炸。 我国每年由于木材粉尘爆炸引起的各类事故有数十起,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数目很大,由于国内统计分类原因,具体数字无法给出。但仅2010年上半年,有报道的7起木材加工厂火灾爆炸事故,其中就有6起为木材粉尘爆炸事故,事故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人员伤亡和企业财产的重大损失。 国外也有许多类似的事故发生,据美国在1966—1988年间357起粉尘爆炸事故统计中,通过对各种粉尘爆炸事故在各类设备中的事故频率分析,木材生产及加工设备的粉尘爆炸事故占32%,是其中粉尘爆炸事故频率最高的设备。其它国家和地区也有很多此类事故报道。针对这种情况,美国早在1930年就已经针对木材粉尘的防爆制订了相应的标准,迄今已出版及修订了八版。 而迄今为止,我国尚无木材粉尘爆炸防护和管理方面的标准。特别是我国的木材加工行业多为中小企业,仅北方四大人造板生产基地的邳州、宿迁、临沂和

安全生产工作标准

安全生产工作标准 一、总则 1、本标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结合水电行业的特点制定。 2、本标准适用于施工局各项目部及施工局外协单位。 二、安全目标 1、项目部年度安全生产事故控制在施工局下达的目标值以内。 2、项目部根据施工局下达的目标值进行分解,层层落实安全责任。 三、安全责任制 1、项目经理为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主管安全副经理对本工程项目的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3、生产安全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综合管理工作。 4、工程技术部门负责施工安全、环境技术措施的编制及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5、物资设备部门负责对机、电、起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等的安全运行管理工作。 6、其他职能部门对其所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负责。 7、所属施工队(厂)对其施工区域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负责。 8、项目部对外用工队伍的安全负有管理职责。 四、安全监督 1、项目部成立安全领导小组,经理任组长,全面负责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2、项目部实行上级对下级安全监督。 3、项目部设安全管理部门,设专职安全员;施工队(厂)设兼职安全员。 4、项目部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安全副经理主管;施工队(厂)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安全副队长(厂长)主管。 五、规章制度 1、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程、制度。 2、项目部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国家及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3、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 (1)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2)编制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检修、保养、规程和制度,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3)单位工程开工前,应按上级有关安全规定,提交安全保证措施,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4)根据施工环境,编制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项目部应对制定的规章制度的适用性每年进行检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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