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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申诉状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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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申诉状怎么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民事再审申诉状范本,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民事再审申诉状范本1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诉人)宋步林,男,汉族。1951年5月10日出生。教师,住重庆市垫江县高安镇桥东路175 号(联系电话)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诉人)重庆市垫

江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垫江县桂溪镇北外街89 号)

法定代表人:马明炎(该院院长)

我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xx年8月19日(民申字)第384号民事裁定书不服,提出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 撤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xx)高法民事申字第384 号。(以下简称:民申字第384 号)

2. 恢复错误切除的胆囊。承担20xx年11 月住院的各项费用6000元,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00 元。免费清除遗留的肝内结石。

3. 由被申诉人承担,一、二、再审的诉讼费及相关费用4000 元。

事实和理由:

一、"民申字第384 号"认定事实错误

1. 民申字第384号审理查明"20xx年11 月18 日。宋步林因胆管

长有结石"不是事实。事实是:"??肝内胆管多发性结石。胆总管多发性结

石,胆管炎。(见20xx年11 月8日垫江县人民医院超声报告单,以交法院)。

2. "在该院再次施行'胆肠吻合术'取结石"。这一审理查明是违背医疗常规的。事实是先取肝内胆管及胆总管结石后,如手术中有结石未取完,采取胆肠吻合手术补救措施引流,而这一补救措施失败。(见垫江县人民医院20xx 年11 月11 日关于手术预定书及关于两次手术情况回复,以交法院)。

3. 本院认为"宋步林在一、二审中曾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均未申请重新鉴定,该行为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置,应予认可。宋步林现又翻悔,并要求重新鉴定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这一认定,不是事实。一审开庭时(没有提前三天告知),我不知道《鉴定书》详细内容,但是,我还是对《鉴定书》书面提出异议交给法院。开庭后三天(星期一)我强烈要求复制《鉴定书》细读后,才知《鉴定书》内容及结论没有用事实及相关医学科学理论证据证明我主张的事实。(1.错误切除无病症的胆囊。2.没尽告知义务。3.肝内胆管结石是手术遗留的)。我就向重庆市司法局鉴定工作管理中心,重庆市人大,国家司法部投诉鉴定不公正的情况(见重庆市司法局关于投诉重庆市法正司法鉴定所有关问题的答复)。并向承办法官要求重新鉴定,而承办法官不允许。以《鉴定书》作为唯一证据判决,不支持我的主张。于是,我就对一审的程序不合法向市高院院长。廉政监督室等多次挂号投诉。二审时,我提供了新的医院的原始

病历来证明鉴定结论是不真实的。并且,这些证据医院是全部认可的。

(20xx年9月19日B超诊断报告。20xx年9月20日。20xx年11 月11日手术预定书。这些

证据证明:①胆系无病灶,② CT 报告单被毁。③病历涂改。④ .胆囊全切除未尽告知义务。⑤胆肠吻合术是补救措施,以交法院)而二审承办法官全部不采信。还是以《鉴定书》作为唯一证据驳回我的上诉主张。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第四十一条(二)二审程序中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我二审时提供的证据是鉴定书、判决书都没有引用的病历。是一审开庭后,我才到医院复制的。

5. 当事人虽提出异议,但又不申请再次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经审查具备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况的,应告知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当事人不申请的。人民法院依职权直接委托重新鉴定。(医疗事故处理实务与案例评析),二审时,我没有说不申请重新鉴定。只说我提供有新证据能推翻鉴定结论。(因审判员及书记员在听证时分别离开法庭共30分钟左右)所以证据不足,缺乏说服力的鉴定结论本来就不应该采信。怎么能说我是现在又翻悔呢?我从没有放弃重新鉴定的权利。

二、民申字第384 号使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

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看着行政上诉状。十二原判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对违反法律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断、裁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若干规定》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我的申诉符合以上情形。一审认定主要证据(鉴定书)未经质证认可,并且,鉴定是由法院委托的,而法院对医院不利的证据不提供给鉴定机构。对所有鉴定材料鉴定时没有质证。一审时,医院不利于他们的病历"CT"报告不举证。我要求法官依职权要他们提供,法官不采纳。上诉时我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没有调取。申诉时,我又书面申请调取及申请重新鉴定,承办此案法官要我向鉴定机构委托重新鉴定。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入了司法程序的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只能由法院委托。于是,我通过电子邮箱向钱峰院长反映了这一情况。恢复胆囊。一审、二审均未在判决中叙述。二审时提供的新证据,判决中没有阐述是否采纳理由,民申字第384 号适用的法律是不正确的。

三、关于鉴定结论是否采用问题。

1. 一审承办法官对医院的司法鉴定申请及医院提供的病历没有审查及质证。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医院有涂改,销毁病历及胆囊全切除未尽告知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被告的病历资料存在瑕疵,就不应该进入鉴定程序。

2. 病历资料是医疗纠纷的核心证据,医疗机构提供不出原始病历资料(CT报告、告知义务、手术取尽结石,胆囊有病变的证据)。是没有完成举证义务,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 《民诉法》第六十三条证据有下列几种(六)鉴定结论: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医疗过错鉴定结论,对人民法院处理医疗侵权纠纷案件能起到一定的参

考作用,如果是客观、科学、公正的,法院应予采信。否则就不能采用为定案证据,

认为医疗过错鉴定结论是处理医疗侵权纠纷案的唯一证据,不论是否客观、科学、公正都得采信。这事实上是否定了人民法院依法对证据予以审查认定的权利,也违背了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应遵循的" 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原则。

4《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我二审时提供了鉴定中没有采用不利于医院原始病历新证据。二审在判决书中没有叙述新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所以,我申请重新鉴定是有法可依的。根据以上几点,鉴定结论不应采信。

综上所述:垫江县人民医院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两次手术取尽了结石,也没有证据证明我现在肝上的结石是再生的。更没有证据证明我胆有病症必须要全切除及尽到了告知义务。而这些客观真实的病历证据的证明力大于鉴定结论言词证据。

"民申字第384 号"裁定驳回我的再审,实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

误,应予撤销。特向你处申诉再审,望公正司法,支持我的主

张。

此呈: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申诉人:宋步林

20xx年9月7日

民事再审申诉状范本2

再审申诉人(婚内婚外财产权人,一审列为被告全权委托代理人):柳叶青,女,19xx年10月4日生,汉族,公务员已退休,湖南省花垣县人,目前无住所。联系电话:

再审被申诉人(一审原告):杜惠文,男,1952年5 月24 日生,退休,原居住在麻场。

再审申诉人柳叶青与再审被申诉人杜惠文,因《杜惠文诉印昌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不服湖南省湘西中级法院于20xx年12月29 日,作出的(20xx)州民再终字第23 号民事判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再审。

2、请求依法撤消(20xx)州民再终字第23 号民事判决。维持湖南省湘西中院(20xx)州民终字第402 号民事判决书。

3. 本案几审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官司累诉费,由杜惠文售

楼及诉讼全权代理人吴兴斌和几审枉法判决法院,全部承担

4、请求认定因申诉人,被湖南省保靖县法院、湖南省湘西中院再审和再终审,枉法裁判造成累诉,使申诉人合法唯一住房至今得不到解除保全等相关责任。

二、再审事由:

1999年3月,我与印昌奉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权利和义务。20xx 年9 月20日,我从杜惠文处购私房一栋,因卖主售楼全权委托代理人吴兴

斌与印昌奉在同一单位,故印代我去签的房屋买卖合同,由于印习惯动作,导致在合同上签上了印自已的名字,印于20xx 年12 月4 日,以字据形式将该楼房协议归我婚内个人所有。20xx 年3 月23 日,因房屋主体出现约定中质量问题,我依约履行,被卖主杜惠文以房屋欠款纠纷起诉。20xx年

5月23日,湖南省湘西中院指定湖南省保靖县法院审理。因杜与前卖主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未办完,影响及时过户到我名下,杜只能按合同协议名起诉印昌奉,一审将婚内该楼房产权人我,列为《杜》案被告印昌奉全权委托代理人。(20xx) 花民初字第168 号离婚生效法律文书,已以法律形式将该楼房确权归我个人所有,该楼房是我婚内婚外个人合法财产,我是名符其实当事人,因此,我有权提起该案再审。

20xx年6月29日,经一审开庭质证、认证、法庭认定,买卖双方对所签二份合同、补充协议和房屋墙、板开裂事实,均都确认。原告自知败诉,闭庭后在庭内叫喊:我输了,但法院是吃了原告吃被告,我拿3000 元,要你拿6000 元取回。

20xx年7 月25日,被申诉人就2万多元诉争标的,非法启动不该起动保全程序,非法保全我从杜惠文处购得位于湖南省花垣县双龙潭大桥边麻场纸厂附近,30 多万元合法住房和国土出让给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用担保者虚假欺诈无效担保(担保者用别人的财产作担保,且又无财产人同意和财产权证;担保物价值不及我被查封财产价值的十分之一;担保书无人划押),非法保全我该楼房。我要求对违法保全复议,法官不理,主管院长说:你好,你花垣不给你审理,搞到我保靖审,你以为你有理。我回答:不动产不能异地审理,谁把我花垣不动产搞到保靖审理?主管院长不答,也不复议。我用诉争标的2.7 万元进行反担保(判决前反担保只需按诉争标的),遭到主办法官和主管院长拒绝。

20xx年8月16日,原告(卖方)变更诉求:(1)请求法院判令协议无效;(2)责令被告(我)限期将房屋恢复原状;(3)赔偿原告因此所遭受损失。变

更后原告诉求已经与欠条无关,只诉求房屋买卖回到卖前状态。

法庭通过审理20xx年9月,买卖双方所签二份合同均明确规定" 合同一经签押,该房屋产权已归买方我所有"。也就是卖主杜惠文售楼全权委托代理人吴兴斌,在合同签字划押那一刻,该楼房产权归买主我所有,已经无任何争议。于是,一审于20xx年9月20日,以(20xx) 保经初字第30 号,作出"原告杜惠文将合法取得的财产依协议卖给印昌奉,双方虽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但协议对如何办证有具体约定,未办手续可依协议继续补办。且印昌奉已经补办了相关手续,双方所签房屋买卖协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在协议中约定3000 元修善款,糸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支持

一审既然认定买卖双方所签协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买卖关系成立,就应当针对原告变更后与欠款无关的诉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然而一审在事实清楚的确认之诉基础上(买卖合法,买卖关系成立),故意依据《合同法》第161 和205条法律,自行增加给付之诉内容(要我按9.5 万元欠款付款),超出原告诉求判决,违反了审理民事案件原则。同时,拒不用经庭审质证、认证,法庭认定双方对所签二份合同及补充协议和房屋墙、板开裂事实,均都确认质量问题归责协议,作定案依据,贪赃枉法的用原告(卖主)经庭审质证、认证后,被真实的质量问题合同协议条款和已经出现的真实质量问题,而心虚下台阶的用变更诉求想毁已经成立的房屋买卖,而推翻了的必须受很多合同协议以及出现的主体质量问题制约的所谓"欠条",作定案依据,实施枉法判决。

按照《民诉法》若干问题第75 条:双方当事人认可的事实,不需鉴

定,也不需证据证实,即使没有州质监站"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检查意见书",也不影响对双方所签合同、协议规定的"墙、板开裂" ,均属于主体质量问题的认定。何况一审当庭认定:本庭对被告提交的一组证据中,原告认可的,予以认定

如果卖方不承认质量条款,他在手中握有欠条情况下,完全不会更没有必要于20xx年10 月21 日,亲笔写下"质量承保和延期付款" 补充协议,更不会于20xx年11月3 日,和我再签"补充协议",这些紧箍咒咒他自己。如果我不在规定时间付款,他完全可以拿欠条这个"上方保剑"直接起诉我。他又何必写"质量承保和延期付款"补充协议? 又怎么会签20xx 年

11 月3 日,经充分协商后的补充协议?又怎么会从合同、协议总价中,扣除水、电、玻璃等修善款3000 元,由我自行处理?

一审只认20xx年9 月,签定的9.5万元合同,不认同日签定的主体有质量问题7 万元合同?对20xx年11 月3 日,签定的补充协议修善款3000 元,予以认定,对同一协议上主体有质量问题(含墙、板开裂),按7 万元合同付款,不予认定?凭什么?就凭卖方是原告原告有理?对原告有利就断章取义认定和采用?

原告起诉我时,想用欠条(抢钱),经开庭质证、认证、法庭认定,钱抢不到,就买通法官于20xx年7月25 日,就诉争标的仅2万多元,非法启动不该起动保全程序,并用担保者欺诈虚假无效担保,剥夺我复议权和判决前按诉争标反担保权,强行非法保全我30 多万唯一住房。继而马上变更诉求:要我限期将房屋恢复原状,奈何"合同一经签押,该房屋产权已归买方我所有",没台阶下的法官在确认买卖关系成立基础上,拒不驳回原

告恢复原状诉求。

20xx年8 月13日,在(20xx)湘法民监字第93号"指令中院再审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裁定下达后,一审不仅没有中止执行,倒变本加厉真实扣押我工资本,真实要我姐写保证及工资本质押,关押被告。这就是一审非法保全(抢我房产),枉法判决(抢我金钱)目的所在。

最说不过去也是最让我至今含冤受侮,母子受尽无家可归苦难法院严重违反《合同法》。因为,不论是二审公正审判决,还是几审枉法判决,均都确认房屋买卖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买卖关系成立,但拒不驳回原告(卖主)房屋恢复卖前状态诉求,更不按判决书确认的合法买卖合同协议上明确规定的(卖方必须协助我办好产权证,才付完余款)和公正判决以及各枉法判决上明文认定的(合同协议对如何办证有具体约定,未办完手续可依协议继续补办),要卖方先履行合同协议给我办好产权证,再执行枉法判决所谓购房余款。且在强执完毕枉法判决后,至今拒不要卖方履行合同协议协助我办好产权证,并至今不解除保全,不解冻产权,母子还在流浪中。

事实是:20xx年,我已给付售楼人吴兴斌购房款6.8 万元。20xx 年5 月,湖南省保靖县法院强制执行完毕,我因质量问题依约履行的枉法判决所谓购房余款,付给该楼房原产权人杜惠文,该楼房产权应归买主我所有,湖南省保靖县法院在把该余款付给杜前,就应该要杜履行合同协议协助我办好产权证,才能将款付给杜,就不会出现我到现在也没办到产权证。枉法判决强执完毕至今,湖南省保靖县法院拒不解除保全,拒不退发我母子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故意和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非法起动保全程序、枉法判决让我累诉、拖延和拒不解除保全等手段,企图达

到侵害、侵占和侵吞我合法财产之目的。现在既然是法院不按合同协议规定把我的钱强执走了,而又不要原告(卖主)履行合同协议协肋我办理产权证,反而至今拒不准国土房产为我过户办证,那么严重违反《合同法》的违约责任人不是原告(卖主)杜惠文,而是湖南省保靖县违约侵权法院。

综上所述:由于(20xx)州民再终字第23 号民事判决,维持的是(20xx)保经初字第30号枉法判决,而(20xx)保经初字第30 号民事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不仅非法起动保全程序(抢我房产),还超出原告诉讼请求,枉法判决。并故意严重违反《合同法》,不要原告履行合同协议,故(20xx)州民再终字第23 号民事判决,是错误判决,必须依法再审。

20xx 年10 月,我不服提起上诉。20xx 年12 月湖南省湘西中院二审,以(20xx)州民终字第402 号作出"印昌奉(我)所购房屋存在墙、板开裂质量问题,有房屋照片和湘西州质监站"意见书"存卷,可以认定。其他房屋卖买事实,一审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予以认定。房屋买卖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按所签协议执行。吴兴斌的代售行为,杜惠文认可,应由杜惠文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所售房屋存在墙、板开裂等质量问题,双方应按20xx年11月3 日,补充协议执行。撤销(20xx)保经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购房款以已付6.8 万为限,互不找补"的公正判决。

20xx年5 月,中院再审在卖主杜惠文未提供任何推翻二审判决新证据情况下,立案再审。20xx年9 月,中院再审以(20xx)州民监字第28 号民事裁定,错误再审。中院再审非法立案后,因无法审理,无聊于20xx年8月2 日,委托天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我该楼房进行评估,评估价为

168377元,比一审和再审主张的"欠条价"9.5 元,减修善款3000元,等于9.2万元,所谓"合宜价"升值45.36%。而升值98%是我的装修款;2%是买房两年后房屋自然升值。

全世界都知道:一个愿卖,一个愿买,哪怕100 万东西,一分钱贱卖成交;反之,一分钱的东西,100 万元成交,任何法律都管不到,何况胡搅蛮缠的贪赃枉法者,就更没有站驻脚的市场;

非法立案再审后,没有台阶下的再审,在认定双方所签房屋买卖合同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关系成立,未办完手续可依约继续补办基础上,枉法裁判州质检站"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意见书" 不是证据,并据此维持一审枉法判决。这明显是偏向原告杜惠文的枉法裁判,凭什么质检站"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意见书"不是证据?

而不论是9.5万元合同,还是7 万元合同,契税履行者和纳税人都是出卖人杜惠文,与我没有丝毫关系。且7万到9.5万之间到底能逃多少税?所逃之税对买方我比质量问题更重要吗?多人购买居住的商品房尚且都有质量问题归责条款,难道房子不是我自己设计、修建、管理,我会不注重质量,莫明其妙。因该楼房官司缠身后,知情人骂我:卖方叫价8 万元要我们买,我们都没买,再便宜不买的理由:自建该房者因贪污退赃卖此房,谁愿买后官司缠身!可我买此房时,只知卖主售楼全权委托代理人吴兴斌说台湾老头在内地买房后,不习惯大陆生活,要卖此房,根本不知前房东(吴兴斌哥)贪污退赃卖给杜老头。可见,8 万元卖不掉,7 万元主体有质量问题合同、协议,没有任何可质疑,故与实情吻合,可到该楼房当地向知情人调查。凭什么认定是逃税合同,难道法律给法官杜撰、捏造办理案件的权利?

综上所述,由于(20xx)州民再终字第23 号民事判决,维持的是(20xx)

州民再终字第28 号判决,而(20xx)州民再终字第28号判决: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不仅枉法立案再审,维持一审枉法判决,还故意捏造事实,枉法判决。故(20xx)州民再终字第23 号判决,是错误判决,必须依法再审。

湘检民抗字(20xx)第29 号,是对湖南省湘西中院(20xx)州民再终字第28 号民事判决不服,提起的抗诉。(20xx)州民再终字第28 号判决,维持一审(20xx)保经初字第30 号枉法判决。而一审在认定房屋买卖双方买卖关系成立的基础上,应征对原审原告诉讼请求(其诉求是:请求判令双方达成买卖关系无效;责令被告印昌奉限期将房屋恢复原状;赔偿原告因此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裁判,即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但一审和再审判决,超出了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在确认之诉基础上(判决认定双方房屋买卖关系成立),自行增加了给付之诉内容(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欠条支付),不只是违反了审理原则,而是(20xx) 保经初字第30 号民事判决:以不清的事实、不足的证据、违法的程序、在认定我"欠付"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基础上,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错误适用法律,不仅非法起动保全程序(抢我房产),还超出原告诉求,并故意用原告(卖方)变更诉求后自己已经否认了的" 欠款"枉法判决等。而(20xx)州民再终

字第28 号判决,再审立案就错了,还维持一审枉法判决,本身就是错误判决,加上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故意认定质监站"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意见书"不是证据,以及杜撰、捏造认定7 万元合同是规避税费,以及错误适用法律,进行枉法判决等。

(20xx)州民再终字第23 号民事判决,维持的是一审和再审枉法判决,

本身就是错误判决,还不知耻的在判决第5 页顺数第10-11行,颠三倒四的绕口令"因为原审原告诉讼请求既包括确认之诉,又包括了给付内容,其诉请目的实为给付"。而(20xx)保经初字第30 号枉法判决,第2 页顺数第5-8 行原告的诉求是: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向人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双方达成的协议无效;(2)责令被告印昌奉限期将房屋恢复原状;(3)赔偿原告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再终审法官,不知是不认识中文,还是中文水平太差,卖方一审一开始用"欠款"要钱,庭审后,看"欠款"是受很多合同协议和已经出现的主体质量问题等控制,钱要不到了,就变更诉求想要回房产,故变更诉求房屋买卖恢复到卖前状态,结果不论是7 万合同还是9.5 万合同均明确"合同一经签押,该房屋产权已归买方我所有",且不论是二审终审公正判决还是一审、再审和抗诉再终审枉法判决,均判决双方房屋买卖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买卖关系成立,合同协议对如何办证有具体约定,未办完手续可依协议继续补办,房子要不回。

接下来全是几审贪赃枉法的法官在违反《合同法》唱戏:非法起动保全程序,超诉求乱判,看如此明显的抢都无人管,就一不做,二不休的买通再审和再终审,达到成功抢劫。20xx 年,我已给付售楼人吴兴斌购房款6.8万元。20xx年5 月,湖南省保靖县法院强制执行完毕,我因质量问题依约履行的枉法判决所谓购房余款,付给该楼房原产权人杜惠文,该楼房产权应归买主我所有,湖南省保靖县法院在把该余款付给杜前,就应该要杜履行合同协议协助我办好产权证,才能将款付给杜,就不会出现我到现在也没办到产权证。枉法判决强执完毕至今,湖南省保靖县法院拒不解除保全,拒不退发我母子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故意和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非法起动保全程序、枉法判决让我累诉、拖延和拒不解除保全等手段,企图达到侵害、侵占和侵吞我合法财产之目的。

综上所述:由于(20xx)州民再终字第23 号判决,维持的是(20xx) 保经初字第30号枉法判决和(20xx)州民再终字第28 号枉法判决。故(20xx)州民再终字第23 号民事判决是枉法判决,必须依法再审。

多年来,我一直申诉,要求对枉法判决进行再审,但下面胡作非为不作

为,又无法找到能管的领导(领导门敲不开,任何人又不告知我领导电话),高院根本就没让我进过大门,一直无人无机构为我立案再审。十三年来,我一直被湖南省三级法院和湖南省政府能管的各职能部门当球踢。20xx年,枉法再审无望、国家非法保全违约侵权赔偿无望、被强迫流浪十三年的流浪"孤儿"的命运,令我这个为流浪留守孤儿维权十二年的亲生母亲手足无措,只能奋力抗争走中央。

尽管十二年带着几岁无辜孩子流浪无人同情,维权路举步为艰,但我相信总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纯的明智政府和善良人们,会纠正这起冤假错案的,流浪中的孤儿寡母在期盼。

综上所述,(20xx)州民再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维持的是两审枉法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第和第二百条规定,依法提请再审,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纠正错误判决,维护申请人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柳叶青

20xx.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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