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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团游,你必须小心的9大陷阱

跟团游,你必须小心的9大陷阱
跟团游,你必须小心的9大陷阱

暑假来了,我们一起旅游去!计划参加旅行团?一些常见陷阱你必须知道:①导游、司机为多拿回扣引导游客购物;②旅行社汽车和司机是临时雇来的,有安全隐患;③旅行社安排的行程与合同不符;④合同内暗藏免责条款等等。。。。

“海南椰妹”根据多年在旅游方面的知识。在淘宝网店铺上积累的经验,为了让出行在外的朋友了解更多旅游相关的资讯,特整理此篇文章,希望能给广大的粉丝们一点帮助。

现在就由椰妹带领小伙伴们识破他们的花招!!!

陷阱1:导游诱购

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景点少,购物点多,导游、司机为多拿回扣引导游客购物的时间太长,严重影响了游客的行程。带游客去购物的地方多为虚高定价的商品,游客购物上当的情况屡屡发生。

陷阱2:广告误导

广告承诺不兑现。有些广告承诺免费看景点,免费送回驻地,但实际上每到一地都想方设法另收费,消费者实际支出远远超出预定。

陷阱3:安全保障

司机与旅行用车往往被忽略。有的旅行社是租赁来的车,临时雇佣的司机,因该司机驾驶技术不熟练,或者车辆安检不达标,给旅客的行程安排带来极大的隐患。

陷阱4:合同不履行

旅行社在给消费者安排吃、住、游等方面与双方签订的合同不符。列如有些旅行社承诺2人一个房间,其实到目的是4人一间房间,本来是看5个景点,其实只看了4个。

陷阱5:随意转团

一些旅行社由于报名的游客太少,组不成一个团,在游客不知情的情况下,把这些报了名的游客转给其他旅行社,由别的旅行社负责带团,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陷阱6:模糊用语

在一些旅游广告中,总会出现一些虚假、模糊的用语。列如,在住宿条件中宣称“准三星”、“相当于三星”等模糊用语;在价格上使用“豪华游”等。可当消费者旅游时,准三星也许根本没有星,豪华游更不知“豪华”在什么地方。

陷阱7:尝鲜“新景点”

所谓新景点其实是工地:有些旅游公司抓住旅游者喜欢看新景点的心理,把一些正在修建或正在筹划的旅游景点说的天花乱坠,消费者真正看到的却是一片

工地。

陷阱8:无法成行的线路

一些旅行社为了省钱,故意设置“行程陷阱”。运作方式是,由组团社在旅游行程中设置一两个无法成型的旅游线路,这种实际上无法成行的线路,一般旅客在行程表上,尤其在旅游广告上是轻易发现不了的。进入旅游地以后,地接社便以各种理由更改行程,或带游客就近游览,有的干脆就让游客就地逛街。

陷阱9:旅游合同有猫腻

一些旅行社从不主动与消费者签订旅游合同,即使签了合同,也常常在行文中出现很多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旅行社自身责任和义务的条款。如三亚某旅行社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中,关于旅行社的违约责任全部为空白,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违约金。

好了!椰妹就先说到这了。

其实我们来旅游就是图个开心,图个心灵的放松。不在乎钱多钱少的问题。但我们也不想给别人当冤大头那样的宰是吧。

希望以上这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律责任保证书

法律责任保证书 篇一:承担法律责任保证书 承担法律责任保证书 我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完变更手续,变更内容为: 原为: 现为: 特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变更税务登记,在此之前所发生的一切涉税事宜,包括所欠缴税款、领购存用的发票均由变更后的企业及主管部门承担法律责任。如有不实,愿意接受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罚。 保证人(企业公章)(法人章) 主管部门(公章)(法人章) 年月日 此担保书一式贰份,企业,征管综合科各一份。 篇二:责任保证书 责任声明 1、注意安全,听从活动方的安排,遵守纪律。不擅自离开会场,晚上切勿单独活动。违反纪律,后果自负; 2、因为天气情况或者不可抗拒因素,活动方有权利对行程进行调整;

3、安全及保险:鉴于参加活动的群体比较特殊,特殊风险性和行程中的不确定因素很多,我们认为参加活动的成员在报名参加活动时已做好充分的考虑,并视同默认活动方在紧急情况下组织救助,但不负责活动中一切意外事故的连带责任。特此声明。自签字之日起,本声明将自动生效并表明你接受本声明,否则,请勿参加活动。 4、中途若因个人原因(如体力、疾病等)退出,应在第一时间及时通知活动方。 保证人签字: 责任保证书 一、风险的承担 我自愿参加此次活动。我理解、我必须同意和签署此有关责任豁免、权利放弃和风险()承担的协议,方可参加本次活动。 我知道活动的策划者只是活动的联系人,并不是职业的领队、向导或有许可证的急救人员。我知道他和同行的队友可能并没有参加过户外领队的课程、或急救(包括野外)的培训和经验。我知道他们并不对我安全负责。 二、关于豁免责任,放弃权利和赔偿的协议 1.参加此次活动,包括、就餐、观看文娱节目、表演才艺、参加投票等不属激烈性的互动活动,在此我同意,如果因为参加此活动(包括途中)和在活动中使用道具或因不可预料(如滑到、烫伤)的意外而受到伤害的话,我放弃追究和要求赔偿的权利,同时免除活动组织方的法律责任。

大学生兼职受骗案例分析

大学生兼职受骗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 “积累社会经验、挣点零花钱、为父母减轻经济负担、打发无聊的假期生活……”大学生利用假期做兼职大多都是出于这些目的,然而一些不良商家利用了他们涉世不深、不计酬劳、不知如何维权等事实,使得大学生在兼职时上当受骗的事情频频发生。 案例1:交了中介费却找不到兼职。 某大学2004级的学生小马在期中考试后就开始联系寒假兼职了,可是直到期末考试时她还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从11月10日开始,我先后去了三四家中介公司,都让我先交押金,然后等消息。”小马说,几经考虑之后,11月12日,刚参加完期中考试的她就和同学一起来到了街道口的某大厦上的一家中介公司,每人交了120元的“信息费”。 当时工作人员表示,她们一年内都可以享受公司提供的招聘信息,可两个星期过去了,中介公司并没有主动给她们提供信息,她打电话询问时,中介找了几个公司让她们去面试,而面试后,她们才发现这些公司都在报纸上登了招聘广告,并没有委托中介来招聘。 据小马介绍,像她这样交了中介费却找不到兼职的同学太多了,由于他们没有那么多的时间和精力与中介交涉,拖了一段时间后就只好放弃了。 案例分析: 首先,由于大学生和中介之间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只是合同关系,并不在劳动法保护范围之内,因此一定要选择合法的正规中介。最好对这个中介有所了解,看看他是否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办公设备的软硬件配备,工作人员的多少,是否有营业执照、职业介绍许可证等相关的合法执照证件,还有把中介老板等人的电话记好。几个人一块有个照应,在工作之前把押金问题,工资问题都谈好,特别是押金的退回,工资的发放时间等。 其次,要熟悉相关就业政策,用人单位无权收取求职者抵押金、风险金等费用,兼职单位要求交纳押金时,一定要小心谨慎,不要上当。 最后,如果发生求职纠纷,要采取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若上当受骗可到相关劳动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采取法律手段。 案例2:学生找兼职,一天被“忽悠”两次 这天,小兰起了个大早,和11名同学一起,跟着中介公司在学校的学生“代理”(一名大二女生),坐车到丁字桥参加公司面试。广告说明要招食品促销,报酬每天40至60元。没想到,到了公司,一名工作人员撂下一句“没有合适的工作”,就叫坐了一个多小时车的学生回去。好在还有另一个巧克力促销员的机会。小兰跟另外9名同学准时赶到另一“学生代理”指定地点。小兰和同学们一直等到12点,“学生代理”才出现。“是个女生,个子小小的,卷发。她说每人要先交30元中介费,交了就面试。面试不成功就退还”,在不愿丧失机会的心理下,小兰和9名同学交了钱。“代理”打了一个电话,商厦里出来一位姓王的女主管,自称分管该商厦的巧克力促销。“主管很漂亮,穿职业装,拿着公文夹,看起来是个领,讲普通话,很热情”,小兰和同学们打消了疑虑,觉得“她不可能是假的”。不过,小兰仍有疑惑:面试地点不在公司,竟然在商场大门口的顾客休息处,在众目睽睽下进行。当时,小兰心底宽慰自己:“这是考验。”小兰第一个接受面试,“主管”好像也特别照顾,问的问题最多,但也不过两三分钟。整个面试过程持续不到30分钟。小兰要求当场给出面试结果,主管以“伤自尊心”为由拒绝,并说21日前最后答复。小兰无奈地回了学校,心里隐隐约约觉得不踏实。果然,小兰当天下午就打不通“学生代理”的电话了。第二天,她和五六个交钱的同学再次赶到商厦

教案安全行路有学问3

第四课安全行路有学问 教学目标:1、学生学会看标志,知道行走在路上应该注意什么。 2、懂得行路要注意安全,培养自我保护意识。 教学重难点:认识安全标志,培养自我保护意识。 教学准备:教学课件 教学过程: 一、故事引入,揭示课题: 同学们你们听过《龟兔赛跑》故事吗?谁赢了?今天乌龟和兔子又准备新一轮比赛。想知道今天比赛的结果如何吗?那就仔细听一听。 1、今天比赛谁赢了?(乌龟) 2、兔子为什么输了? 1)它闯红灯2)它翻越栏杆 3)拐角处它不注意来往车辆 2、你从这个故事中学到什么?交流、点拨 学生回答: 1)不闯红灯,师点拨,闯红灯可能导致很严重的后果 2)遵守交通规则,师:规则是我们人人都要遵守的,是生命的保障。 3)注意来往车辆,珍惜生命。师:生命是脆弱的,我们要珍惜。 过渡:同学们说得真好,不仅赛跑的时候要注意安全,走路也是有学问的。今天我们大家就一起来学习第四课《安全行路有学问》。板书课题,齐读课题。 二、认识标志,走在安全区 这节课,安全小博士也来到我们的教室里。听,他在给大家打招呼呢!(播放课件)1、课件出示安全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等) 师:认识它们吗?知道它们表示的是什么意思吗? 指名答。 (1)机动车道 (2)非机动车道 (3)人行道 (4)出示一张路面图,请生区别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 (5)人行横道

(6)人行天桥 (7)地下通道 (8)慢行 (9)信号灯 (10)禁行标识 问:认识这个标志吗?在哪见过呢? 问:那么你们知道什么是禁区吗?(禁止行人通行就是禁区。) 问:你在行路中哪些地方见到过这种标志?图片(高速公路、机动车道、施工路段……)乱闯禁区有什么后果?图片出示 师:刚才小博士对同学们回答很满意,学会看标志,遵守交通规则是安全行路保护自己一大学问。(贴板书) 过度:安全小博士要考考大家能不能用刚学来知识来判断下面这些行为是不是正确? 2、场景判断图片出示。 1)走人行道 2、走天桥 3、翻栏杆 4、闯红灯 5、人车抢道 三、小心陷阱,安全行走 除了看标志,遵守交通规则,各行其道,生活中还有许多地方没有标志有时也会遇到一些想不到的“麻烦”。稍不留心就会掉进“陷阱”。所以大家要擦亮眼睛。下面请同学仔细地找找:这几幅图中的“陷阱”在哪里?(图片出示) 生活中还有哪些陷阱? 请生说: *凹凸不平的路面 *小水坑 …… 看来小心陷阱也是我们安全行路一大学问(贴板书) 过度:安全小博士提醒大家,除了小心陷阱,还要注意其他危险! 1、在小区,没有人行道,怎么行走呢? (要靠右侧的路边行走) 2、当我们在路上行走时,有时会遇到凶猛的动物,你是怎么做的? 师点拨:在路上遇到小狗等动物时要小心避让。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认定标准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认定标准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认定标准 俞宏雷 《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1993年《经济合同法》第7条第1款第1项也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而《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确认无效。尽管在文字表述上,上述法律关于无效民事行为及合同的规定仅有几字之差,但是却反映了我国合同立法逐步完善、严密的发展历程。谓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规范,或者说是法律规范中的强制性规范,是指无条件的、绝对必须遵守的规范,不允许当事人按照自行协议解决问题,只允许执行法律规定的条件。 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关的一个概念,是国家禁止性规定。我国1982年《经济合同法》第7条的规定是,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无效,即涉及到国家禁止性规定的认定问题。所谓国家禁止性规定,既包括法律、行政法规上的禁止性规定,也包括国家政策上的禁止性规定。国家的禁止性规定,既为保障国家利益不受侵犯和损害,也同时包括组织、公民利益不受侵犯,因而与国家、公民利益息息相关。但是,对国家的禁止性规定中,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该条规定确认合同无效。而对于违反其他国家禁止性规定,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可以适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确认合同的效力。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确认为无效合同,这一规定本身并不含有具体禁止性的内容,其实际意义仅在于为不具有效力评价作用的民事强行法和传统上的公法规范补充了效力评价功能,使这两类法律规范在原有控制功能以外兼具有了评价内容违法的法律行为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必须是违反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才能导致合同无效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但对此处所规定的“法律”并没有作出严格的限制,在司法实践中也常常对此作了扩大的解释,即不仅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包括在内,还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都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依据。导致许多合同因此而被确认无效,造成了大量不必要的损失,与法律鼓励交易的原则是相违背的。因此《合同法》把判断合同效力的依据限制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上,从而严格限制了无效合同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

员工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

员工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 员工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员工违反保密协议需要承担什么责任?保密协议是协议当事人之间就一方告知另 一方的书面或口头信息,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的协议。许多用人单位会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以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员工违反商业秘密依据保密协议的具体约定,首先应当承担的是民事责任,若保密协议约定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也应当依法承担。1、民事责任民事责任 又可以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雇员违反保密协议很可能同时侵犯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实际损失。因此,用人单位可以要求雇员承担违反保密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如果保密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违约的雇员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金畸高或者畸低,双方可以要求适当降低或提高。用人单位也可以选择要求雇员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不能同时适用,用人单位只能从中选择一种。2、行政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工商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或销毁。 3、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如有以下行

为,并且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相关知识介绍:保密协议书甲方:_________(用人单位名称)乙方: _____________(员工姓名)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 后的一定期间,均会接触或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了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保密事项协议如下:一、甲方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程序、操作等方面的软件,产品方案,产品策略,制作方法,客户名单,货源及技术情报,财务资料,供应商、经销商资料,以及乙方依约或依法对第三方负有保密责任的第三方的商业秘密等信息。二、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应为其提供工作所必需的各种信息、资料、设备和软件,以充分发挥其聪明才智。三、甲方应制定相应的保密制度,对商业秘密的内容、范围、保密期限等作出规定,以便乙方遵循。四、乙方同意采取必要及有效的措施,维护其于受雇期间所知悉或持有的商业机密。除职务上的正常、合理使用外,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甲方的商业秘密泄露、告知、交付或转移给甲方(包括甲方之关系企业)以外的第三方,或为自己或第三方使用。五、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保证不私自保留、复制和泄露任何商

大学生兼职的弊端[资料]

大学生兼职的弊端[资料] 大学生从事商业活动的弊端 兼 职,在大学里愈来愈流行了,兼职的大学生一族已逐渐壮大成了一个部落,成为 求职场上一道亮丽的风景。校园“兼职族”已突破最初的贫困生勤工俭学的范畴, 从家教、卖报,到产品促销、热门商品代理的应有尽有。甚至还有自己投资开店、 办公司的,各试各样的商业活动已经完全突破了校园围墙的限制,吸引着越来越 多的在校大学生。兼职,显然已经成为了一种时尚。 大 学生利用假期做兼职,无可厚非。但事情不能走极端。一些同学对兼职情有独钟, 加之外快的诱惑,把兼职当成了大学四年的主要目标,却忽略了兼职的诸多弊端。 一、对学业的影响 要 事业,还是要学业,随着创业热潮的高涨,各大高校的大学生们纷纷休学下海,少数学生甚至退学经商,梦想着成为第二个比尔.盖茨。可是当我们看到越来越

多的空空荡荡的自习室,却在那些酒店商场看到大学生端盘子站柜台的身影的时 候;当我们看到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课余时间打工挣钱,却不愿意在实验室里默 默无闻的时候,我不禁要提醒大家,比尔.盖茨只有一个~ 学 习与打工之间就像鱼和熊掌难已兼得。我们要明确大学阶段是用来学习而非打工。大学生3-4年的求学时期正是最可宝贵的时间段。作为人生的分水岭,它将 预示着你以后所要走的道路。有些大学生因打工经常逃课,或在课堂上想着如何 赚钱,严重影响了学习。无论时光如何转变,我们必须要明确学习始终都是大学 生的第一要务。兼职占用了大量的课余时间,拿4年正规的学习时间去换社会经 验,是不值得的。至于经济上有些困难,就更应该努力学习,争取学校的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等等,到了大四将有大量时间用来提高实践能力。现在在低年级就过 早过多地做兼职,影响了学习,就不免会本末倒置。兼职做得过多,还可能成为 以后就业的障碍,一些用人单位认为兼职经历过多的同学可能专业知识不精,而 不予录用

学生暑期找工作小心陷阱

学生暑期找工作小心陷阱 每年的暑假,很多大学生都选择打工的方式来度过。本报记者在天津市两所大学采访了100名在校大学生,对其暑期的安排进行了一次 ___,调查结果显示:75%的学生表示暑期准备外出打工;16%的学生表示暑假安排还有待考虑,很想外出打工;9%的学生表示暑期要好好在家读书,不会去打工。而在表示暑期要外出打工的75%的大学生中,有28%的大学生表示外出打工是为了增加收入,有15%的大学生是想自食其力,有32%的大学生则认为要锻炼自己的能力,对报酬无所谓。 面对如此庞大的学生打工大军,各类中介公司瞅准机会也开始活动,宣传单随处可见,家教、家政、休闲服务等工作五花八门,待遇从每小时10元到上百元不等。然而,很多人没有想到其中会有这样那样的“陷阱”,根据往年资料显示,每年寒暑假期间打工上当受骗的.学生为数不少,专业人士提醒:假期打工应擦亮眼睛,警惕广告“陷阱”,打工期间一旦被骗应立即报警或通过正当途径维护权益。 有一些非法的中介机构,看准了学生们缺少社会同时又挣钱心切的心理,收取高额的中介费却不履行合同,不能够及时为同学们找到合适的工作。更有甚者竟然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交钱后就找不到人了。

一些学生被个人或流动服务的公司雇佣,讲好的是以月为单位领取工钱(口头合同不可信),但雇主往往在期间找个借口拖延一下,然后到了学生快开学时,就消失得无影无踪,致使打工学生白白辛苦了一暑假。 这类骗局通常在招工广告上称有文秘、打印、公关等轻松体面的工作,求职者只需交一定的保证金即可马上上班。但往往是学生交钱以后,招聘单位又推托说目前职位暂时已满,让学生回家听信儿,接下来便石沉大海。 学生本来以销售人员名义来应聘,但到应聘公司后却被连哄带骗地先买下一些货品,然后公司再让应聘者如法炮制去哄骗他人,并用高回扣做诱饵,一旦上当就会白白搭上一笔钱。而且现在传销的形式也多种多样,各种以拉人头发展下线为主要特征的销售方式都可以视为传销,甚至包括一些招聘兼职短工的中介(网站)也以传销的形式出现:比如代理。 这类招工通常称招模特儿或是歌星、影星培训班,然后要学生花大价钱照艺术照参加遴选,最后再找借口说应聘者条件欠缺而予以拒绝。也有的是以娱乐场所特种行业的高薪来吸引求职者,工种有侍者、小姐等,青年学生到这些场所打工,往往容易误入歧途。

第十三章 对舞弊和法律法规的考虑-审计中违反法律法规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审计 第十三章 对舞弊和法律法规的考虑 知识点:审计中违反法律法规 ● 定义: 违反法律法规,是指被审计单位有意或无意地违背除使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以外的现行法律法规的行为。 ● 详细描述: 在考虑被审计单位的一项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征询法律意见。 被审计单位需要遵守以下两类不同的法律法规: 1.第一类法律法规:对决定财务报表中的重大金额和披露有直接影 响的法律法规(如税收和企业年金方面的法律法规); 2.第二类法律法规:对决定财务报表中的金额和披露没有直接影响 的其他法律法规,但遵守这些法律法规(如遵守经营许可条件、监管机构对偿债能力的规定或环境保护要求)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持续经营能力或避免大额罚款至关重要;违反这些法律法规,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3.不同类型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责任 一、管理层遵守法律法规的责任 在治理层的监督下确保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

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注册会计师没有责任防止被审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也不能期望其发现所有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针对被审计单位需要遵守的两类不同的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应当承担不同的责任: (1)针对被审计单位需要遵守的第一类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就被审计单位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针对被审计单位需要遵守的第二类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仅限于实施特定的审计程序,以有助于识别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违反这些法律法规的行为。 注意: 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违反法规行为的考虑思路: 例题: 1.规定为股票的发行、上市、交易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 师不得在股票的承销期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法律是()。 A.《注册会计师法》 B.《证券法》 C.《公司法》 D.《民法》 正确答案:B 解析:《证券法》规定为股票的发行、上市、交易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在股票的承销期内买卖公司股票。 2.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对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且未能在 财务报表中得到恰当的反映,则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对财务报表应出具的审计报告类型是()。

大学生求职四大常见陷阱XX

大学生求职四大常见陷阱XX 大学生求职四大常见陷阱 ___ 日前正值求职高峰期,很多大学毕业生纷纷开始寻找工作,对于刚刚出道或者工作欠缺的求职者来说,他们往往面临着人才市场供需不平衡的严峻考验。据调查,有6—7成求职者曾落入过“”。初涉职场,一定要多加注意。 有些企业在招聘时,并不明确告知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往往很低,企业承诺转正后工资会大幅度上涨。但是,试用期即将结束时,企业便以各种理由炒求职者的“鱿鱼”。 危害:如果长期耗在某个企业的试用期内,不仅会让求职者蒙受很大经济损失,同时也对求职者的职业发展不利。 如何规避:在确定去这家公司之前,最好找到该公司的员工打听消息,询问那里的工作情况。如果已经去了该公司,更应该主动多和同事交流这些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做“冤大头”。一般同一单位在短时间内连续发布相同的招聘广告,说明该企业招聘的人数多且急,求职成功的可能性较大。若一个单位数周后再次发布同样的广告,说明该单位可能在用人方面存在一定问题。

招聘单位在招聘广告上把职位写成是“市场总监”、“保险事业部经理”,结果到了岗位,应聘者却发现其实是去做“业务员”、“保险代理员”等。有的单位也会以“到基层先锻炼锻炼”为幌子,欺骗求职者,使他们继续工作下去。 危害:粉饰招聘岗位使得求职者就职后往往大失所望,心理落差很大。但是有些求职者由于种种原因,可能选择了安于现状,继续这份工作,从而对自己的职业生涯产生很大负面影响。 如何规避:求职的时候要搞清楚职位的具体内容,仔细分析,询问工作细节。某些用人单位提供的虚而不实的职位,常常冠以好听的头衔,但是却强调无需经验,这里面肯定大有文章。有一些招聘单位虽在招聘广告中列出要招聘的多种职位,其实这些职位都是做业务的,甚至是没有底薪的业务。 通过发送类似于“某单位因业务发展诚聘业务公关,月薪1万元以上,可兼职”之类的手机短信找到可能上钩的求职者,要求求职者在上岗前将一定数额的“押金”或者“培训费”存到某账户。 危害:求职者如果轻信这些短信,会白白浪费了钱财或者透露了个人信息。

大学生兼职情况调查报告(完整版)

某大学大学生课外兼职情况调查报告 一、调查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竞争日益激烈,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形势更加显得严峻。在校的大学生从大一刚入学就开始了自己的计划,开始体验社会生活,走出封闭式的象牙塔。兼职,这个名词在如今的大学炙手可热,然而,任何事物都是有两面性的,在给我们带来利益的时候,不可避免会出现问题,我们又如何面对这些存在的问题。其目的,通常是以此增加工作经验,锻炼社会实践能力,更多的则是为了通过实践,了解社会,积累经验,增强竞争实力,为将来就业做出铺垫。总体上看,从事兼职活动对大学生的成长成才有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对大学生产生了很多负面影响与冲击。 如何对目前大学生兼职的状况做出全面、正确的评估?如何给大学生兼职以正确的指导及引导?如何对大学生兼职存在的问题及其有效解决措施是本次调查的目的所在。为此,我们在这个被称为“最难就业年”的时期进行了一次关于在校大学生在社会参加兼职活动的情况问卷调查,形成以下调查报告。 调查时间:2013年5月19日至2013年6月2日; 调查目的:了解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兼职情况,分析所得数据并得到调查报告;调查人员:…… 调查对象:某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旅游学院、机电学院、外国语学院、农学院等; 调查形式:本次采用组员分工合作进行纸质问卷和网络无纸化问卷进行调查,考虑到专业不同和男女比例以及年级等问题,此次调查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 调查内容:在校大学生参加兼职的时期、数量、途径、种类、收入情况以及对学习和生活的影响等。 二、调查结果分析 本次调查总共发放问卷200份,收回183份,有效率达84.6%。从问卷结构出炉、问卷分发、问卷回收到数据整理和分析,届时两周。网络问卷的浏览量多达121次,在此基础上我们做了如下分析: 1.兼职现状 全国上千万大学生已经成为一个庞大的劳动力市场,同时有些不法公司、中

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评判标准与法律后果之分析要点

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评判标准与法律后果之分 析 摘要 基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最大限度的诚实守信。投保人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是最大限度诚实守信的一项重要内容。《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应当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作出的询问。如实告知是影响保险人对是否承保以及如何设定承保条件、承保费率做出正确决定的重要事项,是否如实告知,对保险人和承保人都具有重大的影响。本文结合国内外的立法与实践经验,简要探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评判标准和法律后果。 [关键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评判标准法律后果 ABSTRACT Contents:Based on the particularity of insurance contract, the parties of the contract should maximize the honest and trustworthy. The insured shall perform the duty of disclosure, which is an important content of utmost honesty and trustworthiness. “Insurance law” provisions of article seventeenth, the applicant shall truthfully answer the insurance people make about the subject matter of the insurance or the insured in the insurance contract before the inquiry. Truthfully inform the insurer of insurance is whether and how to set the important insurance condition, insurance rates make the right decision,whether or not truthfully inform, has great influence on the insured and the insurer.In this paper, combined with the domestic and foreign legislation and practical experience, a brief inquiry breaks the obligation of the judge standard and legal consequences. [Key Words]: T he duty of disclosure Insurance contract The judge standard Legal consequences

求职心得体会:你要小心的求职陷阱 - 心得体会

求职心得体会:你要小心的求职陷阱- 心得体会 对于诸多的求职者来说,通常的求职门路主要有包括媒体、网络广告,各类人才市场、人力资源公司、职业介绍所等。一些业内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尽管广泛的求职市场上存在许多的机会,但也要、意识到其中也有可能存在许多骗局与陷阱,加之骗术手法的“日新月异”,求职者一定要提高警惕。 一般在人才市场上遇到的常见的求职陷阱有以下几种情况。 1.以征求内勤、办事员为幌子,让求职者掉入拉业务的陷阱。这种类型的骗局很多,各种行业几乎都存在,保险业尤其突出。以拉保险为例,公司开始可以是以招聘秘书、行政人员为名目,使一些应届大学毕业生等社会经验不足的求职者加入。求职者在面试时往往会被招聘人员的甜言蜜语所迷惑,当你交了押金或“培训费”后,在上班时,你在发现工作没有底薪、更没有员工福利,根本就是叫你去拉保险。 据一个刚毕业的大学生介绍,由于没有工作经验,再加上是专科毕业,在招聘会上没能找到合适的工作,前不久他在一家报纸上看到“某大型公司急聘业务员”招聘广告,便马上前去应聘。他找到了这家公司才发现,原来这是一个专门推销洗涤用品的销售点。招聘负责人称:“虽然没有底薪,但提成10%,实行上不封顶。”当他正在犹豫时,该负责人告诉他公司有不少人的月收入在3000元以上。他虽然半信半疑,但由于苦于找不到工作,决定试一试。一个月后,他实在吃不消每天都要提许多洗发水之类的东西走街穿巷,就决定辞职。当他向单位索取提成时,却被告之“自愿辞职,工资扣发”。 2.满足求职者的虚荣心。有些公司的招聘“某某师”,如美容师、电脑工程师、网络工程师等,对那些不具备条件的求职者,他们就宣称培养求职人员为“某某师”,而实际上让求职者先购买美容产品或是选修课程。公司往往会在求职者缴费后才讲出种种特殊情况或内部规定,以规避其当初的承诺,使求职者花了钱后,赚钱的希望却大大落空。 3.职位、公司和薪酬描述失实。招聘单位将原本很小的私营企业,说成拥有上亿元资产的大公司,将办公室内勤人员称为文员。以花言巧语说服求职者,利用马上签订合同和高额毁约金的方式套牢求职者。例如,市场上推销员等业务人员工作辛苦,报酬不高,但用人单位需求甚多,于是普通的推荐工作往往被极尽粉饰、包装之能事,求职者往往直到上班的第一天才知道实情。还有些公司不成规模,职位的工作内容也不明确,但为了吸引较高学历的应聘者,就对应聘者许以很高的薪水或职位,如年薪10万元、市场总监、财务总监等。有的单位既然打肿脸充胖子付高薪,但高薪的背后常常是超负荷付出,甚至会以金钱和胁迫你做一些非法的事情。 4.一些单位到处贴一些“招聘启事”或在非主流媒体上登虚假广告后,临时在写字楼租一间(套)办公室,挂上“经理室”、“财务室”或“人事部”的招牌,进行虚假招聘,向应聘者收取报名费、押金、服装费、证件费等名目不同的费用后,告诉应聘者“你已经被录用,×月×日来此处报到,正式上班”。当受骗者按指定的时间来此处“上班”时,才发现人去房空,连呼上当。 5.利用过时或伪造的证照、合同进行虚假招聘,签订合同时,要收取高额的保证金,劳动合同协议书上的印章大多模糊不清,这样即使“骗子公司”不搬家,受骗上当的应聘者也无可奈何。 6.薪酬陷阱。一些招聘人员在求职者的询问下,给出一个含糊的月薪数字,然而在月底兑付时却多半会说你没完成工作量,或工作失误,以此来扣除你的部分薪酬。 7.抵押陷阱。虽然国家劳动部门早就明文规定,任何企业在招聘员工时,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收取求职者的押金,或者以身份证、毕业证等作抵押。但是,目前仍有相当多的企业以便于管理为由向求职者收取押金,或抵押身份证。企业在收取押金或身份证之后,便为所欲为,求职时一定要小心。

大学生兼职防骗策略

大学生兼职防骗策略 也许你正沉浸在即将沐浴于一流大学高等教育的幸福之中…… 也许你正陶醉在对大学生活完美规划的憧憬之中…… 也许你已经明白在大学不仅是学专业知识,更重要的是学会如何做人,怎样处事…… 作为一名大学生或许你想尝试在经济上独立,而在大学里自由支配的时间也允许我们去实践独立,这时或许你已经打算在大学里找一份兼职,不仅可以锻炼自己的交际和工作能力,为日后就业打下良好的基础,还能够获得一定的收入,为家庭减轻一些经济负担。近年来利用课余时间去社会上打工兼职的大学生也越来越多。众多兼职工作当中,“家教”以其报酬高、上手易的特点使之成为最受欢迎和青睐的工作。但是由于大学生还没有真正地接触社会,思想比较单纯,一些不法份子趁机钻了空子,利用大学生们勤工助学的急切心理,以种种方式骗取大学生们的钱物,甚至造成了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下面我们以家教兼职为例子,以不法分子的惯用骗局及周围同学上当受骗的亲身经历来剖析,希望大家能在找兼职的过程中引以为戒,提高警惕,以防落入骗局。 一、不要轻信陌生人,不要轻易提供家里的电话给别人[/b] 某大学计算机专业大二学生何文不久前在免费信息报纸上登了一则征求家教的广告,一陌生男人打来电话,以请家教为名,要其电话并约好明天见面的地点和时间。可是在何文到达地点时此人却以生意忙为名说“11点才能过来”,一会何文接到了另外一个陌生人的电话:“我是禁毒大队的,正追一毒贩,毒贩把手机呼叫转移到你手机上,你要关机4小时。”何文相信了,关掉手机。同时骗子把电话打到了何文的家里称其出去耍被车撞,骨头粉碎,脑花都出来了,快寄8000元动手术。”而且还有两“学生”在电话中边哭边证实。父母筹了8000元去县城把钱打到“医院”账上。不久,对方又说由于时间拖得太久伤口感染,还需5000元。父母把仅剩的两千元打上去了,就这样骗子骗到了1万元。 友情提醒:浴室要沉着思考、冷静判断。不要轻易提供家庭信息及个人身份证资料等信息给陌生人,不要武断相信别人煞有介事的说辞。 二、不要轻易将自己的财物借与他人 某高校大一学生小柯接到家教服务中心打来的电话,说有位先生看了小柯存档的资料后,决定聘请小柯做他女儿的家教。家教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没有告诉小柯对方的联系电话,只对小柯说,雇主会在晚6点左右和她联系。晚上6点多,小柯接到电话,家长说要请小柯吃晚饭,并要求小柯马上赶到省人民医院附近某酒家。小柯知道机会来之不易,便一个人来到这家酒家。雇主点了许多菜,称要盛情款待“小老师”。小柯没见着雇主的孩子,便问道:

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的法律后果

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法律后果 --谈最高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13条的理解 [关键词]建设工程、擅自使用、验收合格 《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后,究竟丧失了哪些权利?如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工程”确实出现质量问题,应如何处理? 案例:2006年2月,原告(承包人)与被告(发包人)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以3140万元的价款包干承揽了被告联合厂房钢结构加工、制作、安装工程。工程工期:自承包人收到发包人20%的定金之日起130天内竣工交付发包人使用。合同还约定:发包人按施工进度付款,工程竣工之日付至工程总价的70%;下余30%工程款,待发包人验收合格后一年内付清;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验收资料后28日内组织验收,若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若发包人强行使用,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由发包人承担。2006年10月,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和监理公司对工程进行了验收,并提出诸多问题,要求承包人返工修复;承包人经过返工整修后,再次向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但发包人迟迟不组织验收。2007年1月,发包人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使用该工程,所欠承包人的1100万元工程款也未支付。当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要下欠工程款时,发包人以该工程未经验收,不符合付款条件为由,拒绝支付下欠1100万元工程款,承包人为此提起诉讼。庭审中被告对下欠工程款数额没有异议,但主张原告对工程修复合格前,无权要求支付工程款。同时,被告以原告使用的阳光板不符合合同约定,工程存在屋顶漏雨、塑钢窗损坏等质量问题为由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更换阳光板、支付违约金,并向法庭申请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要求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原告使用的阳光板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屋面漏雨修复费用三项进行鉴定。 原告则以双方合同约定“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若发包人强行使用,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由发包人承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3条规定“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又对质量问题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为由,坚决不同意进行鉴定。 上述案例涉及以下二个问题: 1、发包人以工程未经验收而拒付下欠工程款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买房小心跃层陷阱!装修头疼问题接踵来

买房小心跃层陷阱!装修头疼问题接踵来 关键词:中国家 内容提示:楼下盛宴,楼上安眠。这是许多人购买跃层房屋时的完美设想。可当房子到手,准备装修时,各种问题扑面而来。空间布局设计不合理,无法浇筑隔层等。有时候,就连“上楼”这个最简单的需求也做不到。 让两家装修公司摇头的空间 潘先生买的是下沙某楼盘的房子。“老婆一直很喜欢跃层的房子,出了样板房就让我下定。那段时间看的房子,从得房率和环境、价格来看,的确都不如这个楼盘,所以就买了。”潘先生说。 今年5月,潘先生拿到了房子钥匙,小两口喜滋滋地跑到新房,挑高的客厅,动静分明的隔断,工作、休息在上层,活动、娱乐在下层,就算有朋友来聚会,也能互不干扰。 “特别是阳台,凭栏处,可见江水滔滔,感觉特别好。”潘先生说,这个时候,他还对新房万分满意,直到装修公司来人看房。 “找了两个装修公司,看房后都说这房子装修设计有困难。空间布局设计不合理。”两家装修公司,都在测量潘先生新房内的楼梯预留位后,摇头离开。 无法搭建楼梯的跃层 难倒两家装修公司的,正是跃层房子必不可少的楼梯。“预留的楼梯井旁,竟然还有一根横梁。而且还是不能敲掉的承重梁。不管楼梯怎么设计,要走上去肯定会碰头。”潘先生郁闷了,“当初看样板房时,根本没有这根梁,也没有配电箱。” 潘先生测量过,准备搭建楼梯处的墙面宽度为1.7米,承重梁在这堵墙的正中央处。从承重梁到地面的垂直高度为2.4米。 “如果沿墙搭建楼梯,到梁下方的时候,从楼梯到横梁之间的距离只有1.5米,成年人走上去肯定会撞头。”潘先生身高为1.7米,如果想安全上楼,必须弯腰,“我老婆身高1.64米,一样要撞到。她上楼也必须侧头躲避这根横梁。” 除了横梁外,楼梯拐角的墙面上,还装有一个配电箱。如果要安装楼梯,势必会遮挡住配电箱。“也就是说,如果我们家以后线路出问题,我得先拆了楼梯,才能在配电箱内检修。”潘先生觉得,这属于房屋空间布局设计不合理,是开发商的问题。 开发商提议缩短楼梯

第五章 违反保密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违反保密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2010年4月29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订后的保密法与原法相比,最显著的一个特点是完善了对违反保密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将追究保密法律责任的模式从原来的“结果论”改为现在的“行为论”。也就是说,原保密法规定,只有在违反保密法的行为造成了泄露国家秘密的后果时,才予追究法律责任;修订后的保密法第四十八条改变了这种追究模式,规定只要行为人做出违反保密法规定的十二种行为之一的,无论是否实际造成泄密后果,均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如果该违法行为导致了泄密事件发生,则把泄密结果视为违法行为的一个加重情节,在追究法律责任时予以考虑。因此,修订后的保密法降低了追究保密法律责任的门槛,提高了对国家秘密的法律保护力度,为依法追究各类保密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有望解决以往长期存在的保密法律责任追究难的问题。 第一节泄露国家秘密的构成要件 根据原保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下列行为之一: 一、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二、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从该定义中可见泄露国家秘密由下列几个要件构成: 1、泄露国家秘密的主体,应该是可以合法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涉密单位的涉密人员。 2、行为人主观上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形式,都不影响泄露国家秘密行为的成立。故意是指主观追求或者希望泄密后果的发生,或者虽然不追求泄密后果的发生,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泄露后果的发生,却对泄露后果的发生采取漠不关心或者放任不管的态度。过失是指行为人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泄密后果,或者虽然预见到,但却过于自信地认为能够避免这种后果的发生。故意和过失都是行为人主观上的一种过错。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既不存在故意,也没有过失,国家秘密被扩大知悉范围的结果完全是由个人无法预测的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那么他就不应承担泄露国家秘密的法律责任。 3、泄露国家秘密的客观方面之一是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了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即行为本身具有保密违法性。比如,保密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某甲在一台新买的非涉密个人计算机上处理、存储国家秘密信息,此行为已经违反的上述保密规定,但如果这台个人计算机没有用来上互联网,当时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还不会泄露;过后不久,某乙在不知其中存储国家秘密的情况下,使用这台非涉密个人计算机上互联网,被感染特种木马,导致其中的国家秘密信息被窃取,造成泄密事件。在此情况下,某乙的行为没有违反保密规定,某乙不应承担泄密的法律责任;相反,由于某甲的行为违

浅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认定

一、安全保障义务概述(一)释义我国的安全保障义务最早出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中,借鉴了德国法上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和英美法上的注意义务,后来在《侵权责任法》中作出明确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二)特征第一,安全保障义务作为一种义务形式其实质上是一种作为义务。他要求行为人必须以积极的行动来保障进入其经营场所的消费者和其他相对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就是在行为人应当以积极的作为方式来履行职责,但是安全保障义务人并没有积极地去作为,并且由于行为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使相对人遭受了损失。第二,安全保障义务具有限制性。这种限制性主要体现在时间、空间和对象的限制。在空间上的限制性主要是指社会经济经营者的经营场所和社会活动组织者的活动支配范围;时间上的限制性是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对于进入其经营活动场所的消费者在消费和参加活动的时间限定范围内。对象上的限定性是指与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对人只能是进入经营活动场所的的消费者和社会活动参加者。(三)性质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各国存在多种学说,我国学者对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也有不同认识,有人主张法定义务;有人主张合同义务;还有人主张法定义务,但同时认为违反合同的附随义务应当也归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可能导致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有时还会出现请求权竞合,受害人可以选择合同法或者侵权法来维护自身权益。(四)主体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一是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公共场所包括以公众为对象进行商业性经营的场所,也包括对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除了本条列举的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场所外,机场、码头、公园、餐厅等也都属于公共场所。二是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参加人数较多的活动,其范围通常较为广泛,包括体育比赛、音乐会、展览、展销、灯会、庙会、花会、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我国学者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主流学说为三要件说,即由损害事实、过错行为、因果关系构成。因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也应当以三要件说为宜,即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存在过错、被保护人受损害的事实、过错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行为人未尽到合理的积极注意义务实施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积极的作为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则体现为一种消极的不作为。在实践中怎样判断义务人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有一个客观的标准。但是,客观现实的生活千差万别,无法找到一个统一的、划一的标准,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可以从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力度、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保安能力以及发生侵权行为前后所采取的防范、制止侵权行为的措施等方面,综合判断,确定义务人是否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第一,法定标准。如果法律对于安全保障的内容和义务人安全保障义务必须履行的行为有直接规定时,就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判断。例如,公安部《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规定,“建筑物内的走道、楼梯、出口等部位,要经常保持畅通,严禁堆放物品。疏散标志和指示灯要完整好用。”这就是一种法定标准,用以衡量高层建筑所有者或管理者是否尽到对火灾的预防义务的一条法定判断标准。违反这个标准,造成了被保护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就构成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第二,合理标准。就是一个合理的、谨慎人的标准。要求安全保障义务人除了遵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种要求、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所确立的各项权利义务外,还要求行为人采取积极合理的方式保障相对人的安全。虽然这种义务并非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但此种义务是基于民法诚实信用这一基本原则产生的。第三,一般标准。一方面,经营者和社会活动组织者对于进入其经营活动场所的消费者有隐蔽性安全告知和提示义务,如果行为人违反此类义务则构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另一方面, 行为人对于应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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