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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区安全管理制度范文3篇

罐区安全管理制度范文3篇
罐区安全管理制度范文3篇

罐区安全管理制度范文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储罐区的安全管理,确保危险化学品装卸、储存、付出等环节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油库油罐区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油库负责人是罐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罐区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四条罐区管理联系人按《关键装置、重点部位领导干部联系制度》履行管理职责。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五条罐区实施封闭化管理,执行24小时值班制。

第六条罐区应严格执行巡检巡查制度、交接班制度、门卫制度。第七条罐区应制定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演练。

第八条人员进入罐区管理

1、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

2、严禁将火种、易燃品、非防爆通讯工具、电器带入该区。

3、严禁穿化纤服装、铁钉鞋进入该区。

4、严禁佩戴首饰、戒指登罐作业。

5、禁止在暴风雨和雷雨时,进行作业。

6、禁止敲打或擅动罐区设备、消防器材。

7、油罐装油不准超过安全高度。

8、进出油流速不准超过呼吸阀的允许流通量。

9、进油中间计量人员不准脱岗。(有油罐自动计量仪器者除外)。

10、罐前阀门的启闭作业必须实行双人复核制或加锁管理。

11、计量和检修人员必须经常检查呼吸阀并按月(或季)清理阻火器。

12、巡检人员必须按规定定时,逐罐,逐点进行检查。

13、外来施工人员进入罐区应履行登记,凭临时出入证进入。

14、外来参观、学习人员进入罐区除由配送中心领导及职能部门人员带领外,还应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并由罐区有关人员陪同。

15、罐区防火堤内、装卸作业区、泵房等爆炸危险区域,禁止使用非防爆移动通信设备,人员进入须触摸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第九条机动车辆进入罐区管理

一、进入罐区机动车辆须在佩戴有效的防火罩和小型的灭火器材,方可进入。

二、外来机动车辆装、卸完物料后,不准在罐区内停放和修理。

三、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机动车辆应有可靠的静电接地装置。

第四章防火防爆管理

第十条罐区须设置《进入罐区安全须知》、《防火防爆十大禁令》、安全警示牌及灭火器材箱,罐区进出口、上罐扶梯旁设置本

安型人体静电释放器。

第十一条罐区检维修涉及到非常规作业应严格执行《非常规作业制度》,严格办理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罐区设置的可燃气体报警仪应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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