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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

附件1

江苏省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激发教育活力,增强教育系统凝聚力,促进教育事业健康科学发展,做好江苏省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开展评选表彰活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每次表彰的先进集体不超过800个,表彰的先进个人不超过1000名。

省教育厅按表彰名额的120%下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指标。

第三条评选表彰活动在省教育厅党组的领导下进行。评选表彰期间,省教育厅成立评选工作委员会,各市和各高校分别成立相应的初选机构,择优遴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名单。

第四条评选范围:

(一)先进集体:为全省教育事业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市级及以下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其中,高等学校为其二级机构)、社区学院(教育中心)或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内设机构(含临时性集体)。曾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综合性荣誉称号的集体不再参加评选。

(二)先进个人: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社区学院(教育中心)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在职在岗教育工作者;支持教育工作并作出积极贡献的省相关职能部门在职人员。先进个人分优秀教育工作者、教学名师和优秀共产党员(党务工作者)三类。先进个人评选向一线教师倾斜。高等学校担任副校级及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不参加先进个人评选。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和江苏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再参加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

第五条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廉洁奉公,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规范管理,注重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业务素质提升,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开拓创新精神;坚持立德树人,在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和日常管理等方面工作成效显著,在本地区乃至全省具有示范影响。近3年内本单位未发生违法违纪问题,或未发生重大负面社会影响的事件。同时,参评学校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基础教育学校:坚持面向全体学生,认真实施素质教育,开齐开足规定课程,努力减轻学生负担,扎实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具有良好校风、教风和学风,享有良好社会声誉,在县以上督导

评估中成绩突出,起到引领示范作用。

2.中等职业学校: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积极适应市场需求,勇于开拓进取,努力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在综合性督导评估中成绩突出,具有表率作用。

3.高等学校二级机构:坚持以立德树人为导向,重视师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风好、学风正、教学质量高;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新闻宣传、人才工作、教学改革、财务审计、后勤服务、科学研究、招生就业、体育卫生、国际交流和纪检监察等方面工作成绩突出,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作出重要贡献。

(二)先进个人

1.优秀教育工作者(400名)

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坚持依法治(从)教,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品行高尚,甘于奉献,工作业绩突出,群众认可度高。近3年来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且至少有一次为优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重视学生思想品德教育,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敬业爱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在实施素质教育和培养人才方面成绩突出。

(2)高质量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积极开展教育创新实践,在教育教学改革、学科专业建设、课程与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方面成绩显著。

(3)在教育研究、科学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等

方面取得重要成果,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或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具有先进的管理理念,能自觉运用科学、民主的方法创造性开展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在学校管理、服务育人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2.教学名师(200名)

其中高校40名,中等及以下学校160名(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公布)。

3.优秀共产党员(党务工作者)(400名)

其中高校300名,中等及以下学校100名(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公布)。

第六条申请人在同一评选年度内只能申报先进个人中的一类。

第七条表彰对象的产生,采取自下而上推荐、评选、审批的办法。具体程序:

(一)省教育厅统一下发评选通知,各市、省管县和高校根据分配的名额组织推荐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推荐人选相关材料。

(二)省教育厅成立江苏省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总评选委员会。总评委会下设若干分评委会,根据分评委会初评结果,总评委会进行综合评审。评审结果公示一周后,报省教育厅党组或厅务会审定后发文公布。

第八条被评为江苏省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由

省教育厅授予“江苏省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江苏省教育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其中先进个人各类别分别用括号标注。

第九条对江苏省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对评为先进集体的,颁发荣誉奖牌;对评为先进个人的,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条申请人在申报过程中有违纪行为或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在批准授予前发现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批准授予的,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第十一条在江苏省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中,相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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