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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办法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办法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办法

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已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公安部消防局同意,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状态,做到战时能防空袭,平时能防灾并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是指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修、保养、保护的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登记的各类人民防空工程及与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要求、分工负责、定期维护、保障使用、损坏赔偿、拆除补建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维护

第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二)有关部门的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和有关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由工程隶属单位负责;

(三)公用或者单位(个人)的防空地下室,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工程隶属单位(个人)负责;

(四)平时已开发利用的公用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防护设备设施,主要风、水、电、暖、通信和消防系统,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其余设备设施如装修、照明等,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工程档案资料等同时移交,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隶属关系变动后,其维护管理责任随之转移。

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行下列工作制度:

(一)岗位负责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情况,规定领导成员、管理人员、维护人员的维护管理工作岗位及其相应的责任,明确维修保养任务和内容。

(二)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应针对不同类型的工程,规定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的次数、时间和内容,并列入单位和个人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三)消防管理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实际情况,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加强消防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经常组织防火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维修保养档案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人民防空工程维修保养档案,对人民防空工程维修保养的时间和内容进行记录。使用单位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修保养时,应当通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

第九条

维修保养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工程结构完好;

(二)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空气和饮用水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三)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

(四)风、水、电、暖、通信、消防系统工作正常;

(五)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

(六)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及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七)防汛设施安全可靠。

第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应当根据工程的不同类别和特点区别进行:

(一)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制定工程平战功能转换技术措施和实施方案,平时要按照维修保养制度,对平战转换构件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熟悉平战转换技术措施,保证战时在规定转换时限内达到防护标准。

(二)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加强对主要设备设施的检查、维修和保养。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防烟排烟等消防系统,必须达到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进风、排风等通风空调系统,必须达到设计风速和有关技术标准,满足换气次数,保证工程内部空气质量。

(三)早期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应当尽量开发利用,以用促管;平时无开发利用价值且不存在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隐患的可以封堵,视情启封检查、维护、保养;平时无开发利用价值且有可能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保证安全。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检查评定标准》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工程保护

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人民防空工程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工程设施。

对损害和破坏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有权制止和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检举。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参与编制和组织实施城市建设规划时,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注意保护人民防空工程设施,保证其结构安全和出入顺畅。

第十四条

保护人民防空工程是一切组织和个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向人民防空工程内部和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废弃物,堆放杂物,堵塞孔口或者修建与人民防空无关的其它建筑;

(二)禁止以任何形式阻塞通往人民防空工程口部的道路;

(三)禁止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四)禁止擅自占用、改造和损坏人民防空工程设施;

(五)禁止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桩、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

第十五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时,必须采取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技术措施,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进行改造时,不得降低防护能力和影响其防空效能,并按有关规定、规范进行设计,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维护和改造人民防空工程所需土地按公用设施用地规定办理。

第四章拆除和报废

第十八条

严禁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时,必须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经国家批准建设的工程,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二)300平方米(含)以上5级工程、4级(含)以上工程、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经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三)5级以下工程、300平方米以下5级工程和疏散支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

条经批准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位置,由拆除单位限期予以补建。

补建人民防空工程的抗力等级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拆除等级人民防空工程,必须补建不低于原抗力标准的等级人民防空工程;

(二)拆除非等级人民防空工程,必须补建6B级以上抗力标准的等级人民防空工程。

补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积不得小于原工程拆除面积。

补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积不得代替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第二十条

经批准拆除补建人民防空工程,因地质条件复杂、拆除面积小等原因难以补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予补建,但必须按应补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建设。

第二十一条

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从严掌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防空工程,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报废:

(一)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难的;

(二)工程渗漏水严重,坍塌或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

(三)由于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己无法使用的。

经批准报废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其隶属单位予以回填处理。

第二十二条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制定拆除方案,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队伍拆除,确保拆除安全;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消除不安全因素,不得留下隐患。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经费按下列办法解决:

(一)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维护管理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维护管理经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从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费中列支;

(二)单位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经费,由工程隶属单位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列支;

(三)防空地下室的维护管理经费,由工程隶属单位(个人)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列支;

(四)平时己开发利用的公用人民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经费,从平时使用收入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经费的开支范围,按《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和《人民防空会计制度》执行,其它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经费的开支范围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用人民防空工程报废处理所需经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中列支;其它人民防空工程报废处理所需经费由工程隶属单位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列支。

第二十六条凡为平时使用而进行的工程改造和装修所需经费,由使用单位(个人)负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八章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单位和当事人给予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检查评定标准

附件二: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检查评定表

一、维护管理制度

(一)优良

1、维护管理岗位责任制和定期检查、维护等制度完善齐全,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制度落实;

2、有专(兼)职部门或专(兼)人员负责维护管理工作,已列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

3、消防、治安等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有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4、人民防空工程平战功能转换实施方案完善,并定期演练。

(二)合格

1、维护管理岗位责任制和定期检查、维护等制度健全,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制度基本落实;

2、有专(兼)职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维护管理工作,并列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

3、消防、治安等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有火灾应急预案,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4、人民防空工程平战功能转换实施方案完善。

(三)不合格

维护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工作不落实。

二、工程主体维护

(一)优良

1、结构完好;

2、内部环境整洁、无渗漏水,空气和饮用水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3、工程内外排水畅通,地面无积水,无倒灌。

(二)合格

1、结构完好;

2、内部环境整洁,基本无渗漏水,空气和饮用水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3、工程内外排水基本畅通,地面无积水。

(三)不合格

1、主体结构损坏;

2、内部环境差,渗漏水严重,空气和饮用水达不到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3、工程内外排水不畅通,地面积水严重。

三、防护设施维护

(一)优良

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和防爆波活门等完好无缺,胶条完好,密闭性能好,油漆层完好,金属件无锈蚀,启闭灵活轻便,各种零部件完整无缺,保持清洁。扩散(活门)室无杂物。

(二)合格

各种门扇基本完好无缺,胶条完好、密闭性能好,油漆层基本完好、金属件无严重锈蚀,启闭轻便。

(三)不合格

防护设施年久失修,胶条脱落,金属件严重锈蚀,启闭不便。

四、工程设备维护

(一)给排水

1、优良

(1)管道畅通,冲洗阀、消防栓等各种阀门启闭灵活,无锈蚀;

(2)消防栓给水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处于完好状态;

(3)卫生设备清洁,无破损;

(4)排水构筑物(污水集水池、防爆化粪池、排水防爆波井)管道畅通、无渗漏,沉积

物定期清掏;

(5)水泵及其动力设备能按照规程要求进行保养维修,清洁干燥无锈蚀,其性能保持良好状态。

2、合格

(1)管道畅通,冲洗阀、消防栓等各种阀门启闭灵活;

(2)消防栓给水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工作正常;

(3)水泵及其动力设备能按照规程要求进行保养维修,其性能基本保持良好状态。

3、不合格

(1)管道漏水严重,冲洗阀、消防栓等各种阀门启闭不灵活;

(2)消防栓给水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能正常工作;

(3)水泵及动力设备保养维修不及时,不能正常工作。

(二)通风空调

1、优良

(1)设备保持整洁、干燥,外壳及各种配件漆面良好、无锈蚀,各种橡胶件无老化。密闭阀、自动排气阀等各种阀门无锈蚀,开启灵活,关闭严密;

(2)风机启动灵敏,工作正常,机身及部件清洁干燥;

(3)除湿设备工作正常,效果良好;

(4)进、排(烟)风口保持干燥清洁,无杂物;

(5)能按规程操作和维护保养。

2、合格

(1)设备保持整洁,漆面良好,金属部件无锈蚀,橡胶件基本无老化;

(2)各种阀门无锈蚀,开启灵活,关闭严密;

(3)通风、除湿等设备工作正常;

(4)基本能按规程操作和维护保养。

3、不合格

(1)设备长年失修,金属部件严重锈蚀,橡胶件老化;

(2)阀门开启不灵活,关闭不严密;

(3)未按规程操作和维护保养。

(三)供电及照明

1、优良

(1)设备工作正常,性能良好;

(2)照明设备固定牢固无松动、清洁,工程内无任意接线用电,应急照明设备数量充足,性能良好;

(3)火灾报警系统处于完好状态;

(4)能按规程操作和维护。

2、合格

(1)能做到安全用电,按规程操作;

(2)工程内无任意接线用电,应急照明设备数量充足,性能良好;

(3)火灾报警系统工作正常。

3、不合格

(1)用电混乱,任意接线安装设备;

(2)应急照明设备配备数量不足;(3)火灾报警系统不能正常工作。

附件二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检查评定表

工程名称隶属单位建筑面积M2使用面积M2竣工日期年月日工程类别使用项目维护管理制度结论工程主体维护结论防护设施维护设施

名称

及其

数量维护

情况结论工程设备维护设备

名称

及其

数量维护情况结论备注评定

意见填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检查评定表填写说明

一、隶属单位:凡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筹资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填公用工程;由有关单位(个人)投资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填投资单位(个人)名称。

二、工程类别:坑道式、地道式、单建式、附建式。

三、使用项目:指平时开发利用使用项目,如某某娱乐城、某某商城。

四、结论:对照检查评定标准进行检查并作出优良、合格或不合格的评定结论。

五、评定意见:

四项中有两项及以上为优良(须含第一项),其余为合格者评定为“优良”。

四项中有三项以上为合格(须含第一项)者评定为“合格”。

四项中第一项不合格或两项及以上不合格者评定为“不合格”。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为保障人防工程在平时和战时的正常使用,充分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制定本制度。 领导人员: 维护管理人员: 维护人员: 领导人员的主要责任是负责组织拟制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的中长期及年度计划、检查监督工程维护计划的落实情况。 维护管理人员的主要责任是负责组织落实人民防空工程维修保养计划,建立和管理工程档案、工程维修检查记录,协助领导人员检查监督工程维护保养情况。 维护人员的主要责任是负责按有关技术规范、规程组织工程维修保养的具体操作。 维护管理内容主要是工程主体,防护设施、工程设备的维护, 包括工程结构、防护密闭的设备设施、风、水、电、暖、通信、消防 系统进行日常保养和检查维修。 人防工程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制度 一、人防工程结构的维护 附件5 附件6

(一)加强人防工程的地面管理,重型车辆、机械、设备和材料一般不宜通过和停放(堆放),如需通过和停放(堆放)时,必须征得人防部门的同意。 (二)发现结构表面侵蚀、风化、脱落、掉角等损坏情况,应及时用同标号砼或高标号砂浆进行修补,防止局部损坏扩大,避免因钢筋保护层破坏引起结构内部钢筋锈蚀。 (三)人防工程产生渗漏水现象应及时防水堵漏。防水堵漏方案的确定,应因时、因地、因工程制宜。在保证工程质量前提下,做到取材容易,操作简便,造价经济,安全可靠。 (四)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任意开孔,如必须开孔时,须报人防主管部门同意,并认真做好新开孔的防水和防护密闭处理。 二、人防工程防护密闭设施的维护 (一)钢筋砼和钢筋网水泥门应轻开轻关,以免碰坏,如局部损坏,应及时用高标号水泥砂浆等材料修补,当损坏影响防护能力或密闭性能不易修复时,应按设计要求及时更换。 (二)金属门扇和钢筋砼门扇包边钢框应保持良好的油漆层,一般3年应重新涂防锈漆和油漆。 (三)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每年检修一次,铰页、闭锁及传动机构的活动部位添注机油,防止锈蚀,保持灵活,各种零件如有损坏或严重磨损,应及时配齐或更换。 (四)密闭胶条应保持清洁,不得沾油污、涂漆,如有老化或脱落,应及时更换或修复。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手册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手册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公章) 页脚内容1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制年月日 页脚内容2

说明 本手册由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据实进行填写,作为人防工程备案内容提交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本手册一式四份,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建设(使用管理)单位各执两份。 为使您充分了解您所管理的人防工程,掌握人防工程平时维护管理要求,妥善维护本人防工程的设备设施,确保人防工程整体防护密闭性能的完好,保证本人防工程战时效能的有效发挥,请您逐章仔细阅读本手册,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维护和使用。 对于消防、安保、车管和非人防设备设施等的维护管理,请按照相关法规和物业管理要求执行。 页脚内容3

编制人员 主编: XXX(XXXX 单位) 参编人员: XXX(XXXX 单位)XXX(XXXX 单位) XXX(XXXX 单位)XXX(XXXX 单位) XXX(XXXX 单位)XXX(XXXX 单位) XXX(XXXX 单位) 页脚内容4

目录 第一章工程概况 一、工程基本信息……………………………………………………………X 二、防护单元明细表…………………………………………………………X 三、防护设备生产企业信息表………………………………………………X 第二章平时维护管理要求 一、基本要求…………………………………………………………………X 二、土建结构…………………………………………………………………X 三、通风与空调………………………………………………………………X 四、给排水……………………………………………………………………X 页脚内容5

河南省人防工程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1月27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谢伏瞻 2013年12月16日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管理,提高城市总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防工程建设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当遵守人防工程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义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建设人防工程。人防工程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 第八条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将人口密集区域和重点防护目标列为防护重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或者不按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要求和相关标准建设人防工程。 第九条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时,应当同时规划建设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的连接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 已建成的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之间的连通,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实施

民防工程维护管理使用手册(DOC 54页)

民防工程维护管理使用手册 工程名称:XXXXXXXXXXXXXXXXXX民防工程 建设单位:X X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公章) 2016年12月25日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您所管理的民防工程,掌握民防工程平时维护管理要求,妥善维护本民防工程的设备设施,确保民防工程整体防护密闭性能的完好,保证本民防工程战时效能的有效发挥。请您逐章仔细阅读本手册,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维护和使用。 对于民防工程平时功能以及日常使用,如:消防、安保、车管和非民防设备设施等的维护管理请按照相关法规和物业管理要求执行。

目录 第一章工程概况 (1) 1.1 工程基本信息...................................... .. (1) 1.2 防护单元明细表....................................... (2) 1.3 防护设备生产企业信息表........................... . (3) 第二章平时维护管理要求 (5) 2.1 基本要求.................................................... .. (5) 2.2 土建结构........................................................ . (5) 2.3 通风与空调.......................................... .. .. (6) 2.4 给排水........................................................... .. .. (7) 2.5 供电及照明............................................. .. (8) 2.6 重点要求.................................................. . (8) 第三章战时使用管理要求.................................... . (10) 3.1 预先警报阶段.................................................. .. (10) 3.2 空袭警报阶段...................................................... .. (10) 3.3 解除警报阶段................................................. .. . (12) 附录...................................................................... . (13) 1 已安装的防护设备设施明细表...................... .. .. (14) 2 设备用房明细表................................................... . (22) 3 本手册附图....................................................... ... . (23) 3.1 民防工程总平面图........................................ ... ... .. (24)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人防工程标准

附件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工作,根据《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际,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领导下,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承担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标准编制计划 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应满足人防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发展以及环境保护的需要,同时应根据人防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要求,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保证重点。 第四条承担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单位应于每年 6月底前向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提交本单位下年度承担标准编制的申请报告(见附件1)。 第五条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根据各编制单位提交的申请

报告,编制下一年度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于每年7月底上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第六条标准编制计划的变更应由主编单位申请,报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审核。 第七条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对标准编制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负责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的问题。 第三章标准制定 第八条制定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有关技术标准、技术体系,紧跟人防工程技术发展,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考虑使用和维护的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应积极吸纳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且有利环境保护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九条制定人防工程建设标准所需进行的科学实验或测试验证项目,应列入该项标准的计划。凡纳入标准的新成果应经过充分论证或试设计,确保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 第十条制定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应掌握国际先进标准的动态,积极借鉴经验证符合我国国情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十一条制定人防工程建设标准时应做好与现行相关标准的协调工作。当需对现行标准修改、调整时,应由该标准原主编单位召集相关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共同协商,报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审核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手册(附表格)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手册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公章) 年月日 -1-

说明 本手册由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据实进行填写,作为人防工程备案内容提交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本手册一式四份,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建设(使用管理)单位各执两份。 为使您充分了解您所管理的人防工程,掌握人防工程平时维护管理要求,妥善维护本人防工程的设备设施,确保人防工程整体防护密闭性能的完好,保证本人防工程战时效能的有效发挥,请您逐章仔细阅读本手册,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维护和使用。 对于消防、安保、车管和非人防设备设施等的维护管理,请按照相关法规和物业管理要求执行。 -2-

编制人员 主编: XXX(XXXX 单位) 参编人员: XXX(XXXX 单位)XXX(XXXX 单位) XXX(XXXX 单位)XXX(XXXX 单位) XXX(XXXX 单位)XXX(XXXX 单位) XXX(XXXX 单位) -3-

目录 第一章工程概况 一、工程基本信息……………………………………………………………X 二、防护单元明细表…………………………………………………………X 三、防护设备生产企业信息表………………………………………………X 第二章平时维护管理要求 一、基本要求…………………………………………………………………X 二、土建结构…………………………………………………………………X 三、通风与空调………………………………………………………………X 四、给排水……………………………………………………………………X 五、供电及照明………………………………………………………………X 六、重点要求…………………………………………………………………X 第三章战时使用管理要求 一、预先警报阶段……………………………………………………………X 二、空袭警报阶段……………………………………………………………X 三、解除警报阶段……………………………………………………………X 附录 一、已安装的防护设备设施明细表…………………………………………X 二、设备用房明细表…………………………………………………………X -4-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附件5 精品文档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为保障人防工程在平时和战时的正常使用,充分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人防工程 维护管理技术规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 制定本制度。 领导人员: 维护管理人员: 维护人员: 领导人员的主要责任是负责组织拟制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的中长期及年度计划、检查监督工程维护计划的落实情况。 维护管理人员的主要责任是负责组织落实人民防空工程维修保养计划,建立和管理工程档案、工程维修检查记 录,协助领导人员检查监督工程维护保养情况。 维护人员的主要责任是负责按有关技术规范、规程组织工程维修保养的具体操作。 维护管理内容主要是工程主体,防护设施、工程设备的维护,包括工程结构、防护密闭的设备设施、风、水、电、 暖、通信、消防系统进行日常保养和检查维修。

附件6 人防工程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制度 一、人防工程结构的维护 (一)加强人防工程的地面管理,重型车辆、机械、设备和材料一般不宜通过和停放(堆放),如需通过和停放(堆 放)时,必须征得人防部门的同意。 (二)发现结构表面侵蚀、风化、脱落、掉角等损坏情况,应及时用同标号砼或高标号砂浆进行修补,防止局部损 坏扩大,避免因钢筋保护层破坏引起结构内部钢筋锈蚀。 (三)人防工程产生渗漏水现象应及时防水堵漏。防水堵漏方案的确定,应因时、因地、因工程制宜。在保证工程 质量前提下,做到取材容易,操作简便,造价经济,安全可 靠。 (四)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任意开孔,如必须开孔时,须报人防主管部门同意,并认真做好新开孔的防水和防 护密闭处理。 二、人防工程防护密闭设施的维护 (一)钢筋砼和钢筋网水泥门应轻开轻关,以免碰坏,如局部损坏,应及时用高标号水泥砂浆等材料修补,当损坏 影响防护能力或密闭性能不易修复时,应按设计要求及时更 换。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交接协议-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交接协议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湖南大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锦绣兰亭防空地下室物业管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防空地下室基本情况 该防空地下室位于长沙县星沙镇凉塘西路与锦绣路交汇处,建筑面积7929 平方米,平时使用用途为汽车库,战时用途为人员掩蔽/物资库/电站,已于201 年0 月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条:委托管理事项 乙方对防空地下室按有关要求进行保养、维护和管理,具体范围为: 1.防空地下室主体结构;包括维护结构、内部房间、防爆波电缆井、人防出入口、风井等。 2.人防设施设备;包括水、电、通风、防化、封堵构件等。 3.防空地下室标牌。

第三条:维护管理标准 1. 结构完好,内部环境整洁、无渗漏水,空气和饮用水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工程内外排水畅通,地面无积水,无倒灌。 2. 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和防爆波活门等完好无缺,胶条完好,密闭性能好,油漆层完好,金属件无锈蚀,启闭灵活轻便,各种零部件完整无缺,保持清洁。 3. 给排水管道畅通,冲洗阀、消防栓等各种阀门启闭灵活,无锈蚀;排水构筑物(污水集水池、防爆化粪池、排水防爆波井)管道畅通、无渗漏;水泵及其动力设备清洁干燥无锈蚀。 4. 通风空调设备保持整洁、干燥,外壳及各种配件漆面良好,无锈蚀,各种橡胶件无老化;密闭阀、自动排气阀等各种阀门无锈蚀,开启灵活,关闭严密。 5. 供电及照明设备工作正常,性能良好,工程内无任意接线用电,火灾报警系统处于完好状态。 第四条:维护管理期限 从201 年0 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五条:维护管理费用计算及支付方式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最新内容是如何制定的呢?下文是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以下统称“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责任由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被许可使用人承担。 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由普通地下室所有权人承担。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的,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 第四条利用地下空间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地下空间的被 许可使用人、所有权人及受托管理人(以下统称“安全使用责任人”)应当保证地下空间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防火、卫生等管理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 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检查合格。 (二)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险构件。 (三)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用电设施。 (四)通风良好,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置,并保证有效使用。地下空间平时使用必需的新风量,以及相应的新风系统、回风系统等设置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五)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设施。 (六)按规定设置和配备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条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责任人利用地下空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落实治安、消防、卫生、建筑等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 (二)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制度。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与使用人签订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使用人对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义务,并对使用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使用人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安全使用义务的,及时制止、纠正,并向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报告。 (三)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要求使用。

人防工程管理制度

人防工程治安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人防工程及地下空间使用的法律、法规要求,为安全使用地下人防工程,预防和减少灾害的发生,保障公共财产和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安全合理的使用人防工程,特制定人防工程治安管理规定。 1.物业管理处负责对人防工程的日常管理,建立值班制度,定期对人防工程进行治安巡逻及安全检 查,保障人防工程内设备、设施的完好使用。 2.在人防工程内安装的消防设施未经物业管理处同意严禁改动。 3.人防工程内配备的消防器材,放在明显位置,方便取用,各种消防器材非紧急情况禁止取用。 4.人防工程内的消防设施和配电柜周围禁止堆放物品。 5.在人防工程内应有序停放车辆,严禁车辆堵塞人防工程出入口。 6.在人防工程内不得擅自拉接电源线和超负荷用电。确需增加负荷或加接电线,必须经物业管理处 同意方可实施。 7.严禁在人防工程内动用明火,确需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到物业管理处报批,严格执行用火制度,并 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不得留有隐患。 8.禁止任何人在人防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化品。 9.禁止损坏和擅自拆除、改造、封堵、人防工程及其内部防护设施。 10.人防工程内禁止吸烟,保持出入口畅通,严禁占用、堵塞和毁坏人防工程出入口。 11.保持人防工程内的环境卫生,严禁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倾倒废弃物。 公司名称: 年月日 人防工程防火管理制度

严格落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逐级落实人防工程防火管理制度,做好人防工程防火安全工作。 1.物业管理处负责人防工程内的防火管理工作。消防器材的定期维护检查,保持消防设备设施灵敏 有效,建立消防档案。 2.严禁乱拉电线,所安电气线路、接线要符合规定要求。对各种电气设备、线路等每年应进行一次 全面检查,发现霉烂、老化、打火、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等情况要及时报工程部维修。 3.保持人防工程安全出入口和疏散通道畅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堵塞和设置障碍。 4.未经允许不得使用明火作业,如必须使用,应经物业管理处批准,并须有专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安 全管理,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5.人防工程内严禁吸烟、焚烧任何物品,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进行电器类操作时须进行核定电压 检测,确保安全操作。 6.所有配备消防设备设施、消防器材禁止挪动,未发生火警状态下禁止使用。 7.加强安全巡检力度,对于查出的问题及时发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 果进行复查,直至整改合格。 8.人防工程使用中如遇火灾、触电等突发事件,应迅速启动如下应急预案: ①.火灾: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同时有序组织工程内人员通过疏散通道迅速撤离,并使用消防器材 控制、熄灭火势。 ②.触电:立即拉闸断电,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有序组织工程内人员疏散,封闭现场, 并协助相关部门查清触原因和人员伤亡请况。 9.对违反规定发生火灾事故,并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安消防机构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将 追究法律责任。 公司名称: 年月日 人防工程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为及时有效的处理人防工程内的突发事件,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维护阳光金融城内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特制定此应急救援预案。当人防工程内出现突发事件时物业管理处作为处理突发事件的主要部门应迅速到达现场紧急控制处理。 一.遇有车辆盗窃事件时: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国家鼓励、支持社会、

集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五条防空地下室建设按,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等工程的规划和建设,要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第二章计划管理 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提出工程建设目标、步骤和措施,组织编制本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军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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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一寸光阴不可轻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为保障人防工程在平时和战时的正常使用,充分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人防工程 维护管理技术规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 制定本制度。 领导人员: 维护管理人员: 维护人员: 领导人员的主要责任是负责组织拟制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的中长期及年度计划、检查监督工程维护计划的落实情况。 维护管理人员的主要责任是负责组织落实人民防空工程维修保养计划,建立和管理工程档案、工程维修检查记 录,协助领导人员检查监督工程维护保养情况。 维护人员的主要责任是负责按有关技术规范、规程组织工程维修保养的具体操作。 维护管理内容主要是工程主体,防护设施、工程设备的维护,包括工程结构、防护密闭的设备设施、风、水、电、 暖、通信、消防系统进行日常保养和检查维修。

附件6 人防工程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制度 一、人防工程结构的维护 (一)加强人防工程的地面管理,重型车辆、机械、设备和材料一般不宜通过和停放(堆放),如需通过和停放(堆 放)时,必须征得人防部门的同意。 (二)发现结构表面侵蚀、风化、脱落、掉角等损坏情况,应及时用同标号砼或高标号砂浆进行修补,防止局部损 坏扩大,避免因钢筋保护层破坏引起结构内部钢筋锈蚀。 (三)人防工程产生渗漏水现象应及时防水堵漏。防水堵漏方案的确定,应因时、因地、因工程制宜。在保证工程 质量前提下,做到取材容易,操作简便,造价经济,安全可 靠。 (四)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任意开孔,如必须开孔时,须报人防主管部门同意,并认真做好新开孔的防水和防 护密闭处理。 二、人防工程防护密闭设施的维护 (一)钢筋砼和钢筋网水泥门应轻开轻关,以免碰坏,如局部损坏,应及时用高标号水泥砂浆等材料修补,当损坏 影响防护能力或密闭性能不易修复时,应按设计要求及时更 换。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颁布单位: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日期:1983 年12 月27 日执行日期:1983 年12 月27 日国发1983198 号一、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战时掩蔽人员、物资,进行防空袭斗争的战备设施。为使人防工程在平时保持良好状态,战时能充分发挥作用,特制定本规定。二、凡经人防部门登记的各类人防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平时必须加强维护管理,做好维修保养、保护和管理工作,保证一旦战争需要即可投入使用。三、人防工程的维护保养,要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已交付使用的工程,必须达到下列标准:(一)、工程结构完好;(二)、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空气新鲜,饮水符合卫生要求;(三)、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风、水、电系统工作正常;(四)、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五)、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设施完好。已完成主体部分但尚未全部竣工的工程,其工程主体和内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应达到交付使用工程的相应标准。主体未完但已停缓建的工程,已被复的,应保持工程主体被复结构不受损坏;未被复的,要采取措施防止倒塌和损坏。四、保护人防工程,是每个单位、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垃圾和便溺。(二)、不得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埋设各种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确需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时,须商得人防部门同意,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三)、不得在人防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四)、不准擅自改造、拆除人防工程。必须改造或拆除时,须经人防部门批准。拆除人防工程,应由拆除单位予以补建或赔偿。五、凡有人防工程的单位,必须加强工程的管理,做好以下工作:(一)、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必须向所在地区人防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二)、建立健全工程技术档案,做好维护管理纪录。(三)、认真做好人防工程的保密工作。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工程的性质、坐标和防护能力的有关数据,不得遗失工程的机密图纸、资料、文件。组织参观人防工程,要按有关规定执行。(四)、口部尚未处理和停缓建的工程,必须在工程口部设置管理门或混凝土盖板。(五)、建立健全必要的工程检查、报告等项管理制度。六、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按分工负责、统一指导的原则组织实施。城市的人防公用工程(含中、小学的单位工程,下同)由人防部门组织维护管理;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人防工程,由本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各级政府的人防部门,对各单位的工程维护管理工作负有督促检查、指导的责任。七、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所需的劳力,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解决。公用工程所需的劳力,可按有关规定采取动员城镇职工参加的办法解决;维护管理设备复杂的工程,也可组织精干的专业队或招用临时工进行维护管理。八、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经费、材料,按下列办法解决:(一)、凡平时使用的有经济收入的公用工程,维护管理费从收入中解决;没有收入的工程的维护管理费,从人防工程费中解决。公用工程维修所需的钢材、木材、水泥,由人防部门统筹安排。(二)、各单位的人防工程应列入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企业单位工程的大修理费用,从大修理基金中开支;中、小修理费用,计入生产成本。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维护管理所需的费用,凡平时使用有收入的,从收入中开支;没有收入的,从本单位固定资产修缮费中开支。各单位的工程维护管理所需材料,列入本单位的有关计划解决。(三)、军队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经费,从国防费中开支。(四)、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的开支范围,按一九八三年三月二十日国家人防委、财政部颁发的《关于人民防空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执行。九、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和生活补助,按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关于参加人民防空战备施工人员防护用品和奖励的规定》执行。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是一项长期的战备任务。各级人防部门和有维护管理任务的单位,要加强领导,落实管理人员,定期检查总结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切实把这项工作搞好。维护管理人员,要加强政治责任心,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专业技术,严格执行维护管理制度,遵守操作规程,认真负责的做好本职工作。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无锡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版权文档, 请勿用做商业用途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人防工程建 设与管理工作。 发展计划、财政、建设、国土、规划、房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应当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经济建设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和国家投资与社会、集体、个人投资建设 相结合的原则。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和考核体系。 第六条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有关部门在编制涉及人防工程建设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听取同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版权文档, 请勿用 做商业用途 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人民防空要求,逐步形成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地下管廊等组成的城市地下防护空间。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时,应当同时规划建设重点片区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连接的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规划确定的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连接的通道修建时,不得对被连接的地下工程造成损坏;被连接的地下工程的隶属单位(个人)不得拒绝将人防工程与该地下工程连通。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 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结合民用建筑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不少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 (二)除第(一)项规定外新建、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不少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除第(一)、(二)项规定外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除第(一)、(二)项规定外 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集中修建6级(含)以 上防空地下室。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防护标准、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批准该民用建筑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应当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 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易地建设: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 (一)按照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且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的;

人防工程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

人防工程通风设备使用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人防工程是密闭的地下空间,有害气体容易聚积。室内各种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都会 辐射出大量的有害气体,如钢筋混凝土中的氡气,塑料、油漆制品中的甲醛,灰尘中的各 种细菌以及其他污染物,还有超标的CO2气体等。无论平时或战时,人们长期生活在这种 密闭的环境中,对身体健康是十分不利的。提高人防工程内的空气质量,改善内部的环境 比地面建筑显得更为重要。 1、提高新风质量。对改善人防工程内部环境,提高空气质量合理地控制新风量,一般每人每小时30—40m3左右。另外,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空气污染。如进风口与排风口的距离不宜小于10米,进排风单独设置通风竖井,避免与出入口合并设置,取风口的高度不宜小于2米,且选择在比较清洁的地方,尽量靠近绿化带。在空气过滤方面,要根据当地的 空气污染指数合理的选用空气过滤器,力求高效过滤,便于维修更换。 2、严格计算工程热湿负荷和通风系统阻力。首先合理确定室内外温湿度计算参数,计算工程内的热湿负荷,包括人员散热散湿、壁面散热散湿、电气及设备散热、自然水面的 散湿、新风带进的热和湿。其次,计算热湿比。其三,初选通风系统,计算系统阻力。其四,根据热湿负荷和系统阻力选用设备。其五,验算复核。作为设计人员,避免不计算, 凭感觉选用通风设备。 3、重视通风系统的布置。人防工程通风系统的效果取决系统布置是否合理。 新风与回风混合后,经处理后送入室内,有时还可以考虑二次回风。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最好不要把吊顶、地沟作为回风道,因吊顶和地沟回风会把吊顶装修材料散发出来的 有害气体及地沟潮湿霉变的空气送入工作区,影响新风质量。二是系统布置时设置全新风 系统,在春秋季节将不经过处理的空气直接送入工程内换气。 4、合理的气流组织。对大型人防工程应考虑均匀布置送回风口,一般采用上送上回,也可以采用上送下回,尽量避免侧送侧回,送回风口要选用直片式散流器,气流射角不大 于40°,使气流直接达到人员活动区。 5、科学的运行管理。通风系统的运行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培训,熟悉系统操作原理,建立必要的操作规程,对设备运行工况要经常测试和调整,做好值班记录。除尘器要定期 清理更换,尽量提高空气的清洁度。 武汉汉商人信置业有限公司 2011年6月15日

人防工程管理制度

人防工程巡视制度 一、人防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所辖工程进行执法检 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 二、工程巡视可实行划片包干的方式,已开发利用的工程每周 巡视一次,早期工程每季度巡视一次。 三、巡视内容: 1、损坏、拆除人防工程的。 2、向人防工程内排废水、废气或倾倒废物的。 3、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50米范围内采石、 取土、爆破、挖洞的。 4、在距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口部预留建筑物倒塌半径范 围内新建、修改、扩建其他建筑物的。 5、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采 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6、在人防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 物品的。 7、未经许可,擅自占用人防工程口部建筑、场地及取水的。 四、处理办法: 1、发现上述违法行为时,应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则 其恢复工程原貌和补偿经济损失。 2、对制止不听者,按照行政执法程序搞好调查笔录和询问 笔录后,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3、巡查人员要认真大胆负责,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 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构不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物业单位电话: 平度市人防办监督电话:

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人防工程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山东省消 防条例》的要求,必须采取安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 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二、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应成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建立工作制 度,明确职责,制定消防预案。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 消结合”的方针,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消防原则和 逐级负责制。 三、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应设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做到分工明 确,训练有素,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对工作人员和客户加 强消防知识宣传教育,掌握自防自救措施。 四、加强消防器材、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定期检车维修和更 换损坏零部件,保证消防系统配套完善、齐全有效。 五、人防工程装修、改造应严格按照《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 规范》要求执行,严禁采用易燃有毒装饰材料。 六、工程通道口,疏散口要确保畅通,严禁堆放物品和设置障 碍。 七、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险情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和整改。 八、建立健全燃放工程消防档案,及时更新补充。 九、定期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总结评比,做到奖罚分明。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部门: xxx 时间: xxx 制作人:xxx 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可下载自行修改

无锡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b5E2RGbCAP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发展计划、财政、建设、国土、规划、房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应当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经济建设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和国家投资与社会、集体、个人投资建设相结合的原则。p1EanqFDPw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和考核体系。

第六条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有关部门在编制涉及人防工程建设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听取同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DXDiTa9E3d 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人民防空要求,逐步形成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地下管廊等组成的城市地下防护空间。RTCrpUDGiT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时,应当同时规划建设重点片区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连接的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规划确定的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连接的通道修建时,不得对被连接的地下工程造成损坏;被连接的地下工程的隶属单位<个人)不得拒绝将人防工程与该地下工程连通。5PCzVD7HxA 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结合民用建筑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M<含3M)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不少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jLBHrnAILg <二)除第<一)项规定外新建、危房翻新住宅工程,按照不少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除第<一)、<二)项规定外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人防工程安全制度

人防工程安全制度 一、人防工程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及剧毒物品。使用单位及个人不得将以上物品携带入人防工程内。 二、人防工程内必须按规定设置消防器材,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器材的使用与保养。 三、人防工程内必须按规定设置应急灯具照明,管理人员必须掌握应急灯具使用方法。 四、人防工程的供电、照明设备线路,不准乱搭乱接,要有专业人员定期检查、维修与保养。 五、人防工程内禁止使用电炉、焚烧废止杂物、严禁吸烟,未经允许不得明火作业。 六、人防工程内的物品堆放要整洁,照明灯具的距离要符合库房的防火规范要求。 七、做好人防工程内外孔口处理,防止渗透漏、倒灌,保证排水畅通,工程内无积水。 八、要提高警惕,防止坏人破坏,闲杂人员严禁进入人防工程内,要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人防工程管理部门与消防管理部门,要对人防工程防火安全工作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消防安全职责与责任,

制定人防工程灭火与紧急疏散预案。 三、消防设施、灭火器材与消防安全标志要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与安全出口畅通,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与器材。 四、人防工程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与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与闪点小于60度的液体作燃料。 五、人防工程内用电最不得超过额定负荷,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线路。人防工程内电气照明设备有安装要符合技术要求,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常检修,确保安全。 六、确定专职(义务)消防安全员,并在上岗前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使其熟知必要的防火安全知识,熟悉应急情况处理预案,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 七、人防工程内禁止吸烟与使用明火作业,确需明火作业时须经人防与消防主管部门批准,并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与措施。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 一、维护人员必须熟悉人防工程内的设备、设施状况及用途,操作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 二、人防工程内各种用电设备及照明要切实加强维护管理,做到无漏电、无短路、人走灯灭、停机关闸与安全用电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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