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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暂行办法

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暂行办法
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暂行办法

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暂行办法

鲁人社发…2010?73号

2010年12月2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调解在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处理中的作用,公正及时处理争议,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4部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强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争议调解,是指调解组织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解争议、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本省辖区内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以下简称调解组织)调解争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下列争议的调解: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

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调解组织调解的其他争议。

第五条调解组织调解争议、纠纷,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六条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行业或者乡镇(街道)等基层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调解组织进行争议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司法行

政部门、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其他企业代表组织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贯彻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争议处理工作方针,共同推动调解组织的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逐步健全和完善企事业单位调解、乡镇街道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多渠道的争议调解体系,配套联动,妥善处理有关争议问题,最大限度地将争议通过调解快捷、平稳化解。

逐步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导,工会、企业代表组织、主管部门及各类调解组织共同参与的对突发性、集体性劳动人事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及时调解处臵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

司法行政部门要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进行指导。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调解工作。

仲裁委员会对调解组织调解争议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条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参加调解。代表人参加调解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第二章调解组织和调解员

第十一条调解组织是依法设立的调解争议的群众性组织。

第十二条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争议调解工作需要,逐步建立健全调解组织。

(一)企业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本企业的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二)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所、中心),依法设立调解组织,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三)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工业园、商业园、高新技术开发)区,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负责本区域内的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四)已建立行业(产业)工会和行业协会的行业组织,依法设立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以下简称行业性调解组织),具体负责本行业内的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五)实行聘任(用)制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依法设立人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人事(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第十三条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可以设在企业工会或者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机构。

有分公司、子公司、分店、分厂等的企业,可以在总部和分公司、子公司、分店、分厂等分别设立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车间、工段、班组设立调解小组。

第十四条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人数对等。

成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调解委员

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未成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调解委员会主任可以由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五条乡镇、街道或者社区基层劳动保障服务站(所、中心)设立的调解组织,可以设在劳动保障服务站(所、中心)。

调解组织由劳动保障服务站(所、中心)、工会组织、用人单位和其他部门代表组成。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或者基层劳动保障服务站(所、中心)负责人或者共同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工业园、商业园、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可以设在园区管理委员会。

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工业园、商业园、高新技术开发)区调解组织由园区管理委员会、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组成。调解委员会主任可以由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或者共同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七条已建立行业(产业)工会和行业协会的行业组织建立的行业性调解组织,可以设在同级行业(产业)工会。

第十八条行业性调解组织,其成员由行业(产业)工会代表和行业协会代表组成。

行业性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九条实行聘任(用)制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一般设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系统(单位)内人员构成复杂,承担处理人事、劳动争议双重任务的部门(单位),可以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尚不具备成立人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条件的单位,可以指定专门人员从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

人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在本系统、本单位领导下工作。其调解组织可以设在本系统、本单位组织人事(政工)等部门。

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应当做到简单争议由事业单位内部调解解决,复杂争议由单位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解决。

第二十条人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由本单位(系统)有关负责人、人事、工会组织有关人员、经单位职代会推举的职工代表、法律专家等组成。调解委员会主任由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推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调解组织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解本单位、本区域或者本行业的争议;

(二)聘任、管理调解员;

(三)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四)主动参与协调解决本单位或者本区域、本行业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执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预防劳动争议;

(五)宣传劳动人事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六)定期分析劳动人事关系状况,及时预防、化解争议;

(七)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应当帮助本区域、本行业内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

第二十二条区域性调解组织调解下列争议:

(一)本区域内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或者尚未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企业与职工所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本区域内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未能解决或者难以调解的劳动争议。

第二十三条行业性调解组织调解下列争议:

(一)本行业内劳动者与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本行业内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请求帮助调解的劳动争议;

(三)本行业内企业发生的重大或者疑难劳动争议。

第二十四条调解组织的设立、组成及人员调整情况,应当向所在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仲裁委员会报告,同时抄送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

第二十五条调解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调解登记、督促履行、档案管理、争议排查、重大争议报告、岗位责任、业务学习、工作考评等制度,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调解员是由调解组织聘任,依法调解争议案件的专业工作人员。

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具

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文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的成年公民担任。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调解员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调解业务知识培训,提高调解员素质和调解工作能力。对培训合格的发给结业证书。调解员所在单位对调解员参加培训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八条调解员的聘期为一年以上,可以连续聘用。调解员不能履行职责需要调整时,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补充或者另聘。

调解组织负责对调解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解聘和续聘的依据。

第三章调解程序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申请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向调解组织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调解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

第三十条调解组织接到调解申请后,符合本办法规定

的调解范围的,应当征求另一方当事人调解意愿。愿意调解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告知申请人提供需补充的材料;告知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书面答辩书;告知双方当事人主持和参与本案的调解人员,征询双方当事人是否要求调解人员回避;告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可以依法提请其他有关机构处理。

对符合受理范围事项,当事人没有申请调解的,调解组织可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进行调解。

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争议,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委托调解组织调解的,有关调解组织应当进行调解。

第三十一条调解组织在调解的三日前,将调解时间、地点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接受调解或者未经同意中途退出调解的,按照撤销调解申请处理,并出具终止调解意见书。

第三十二条对于权利义务明确、事实清楚的简单的争议,可以由调解组织指定一至两名调解员或者调解小组进行调解;复杂的争议,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调解。

第三十三条调解员根据调解争议、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友、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

第三十四条调解员进行争议调解,应当坚持原则,明

法析理,主持公道。调解争议,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

第三十五条调解员主持协商调解时,可以按下列程序进行调解:

(一)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

(二)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和是非的基础上,针对案情讲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告知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提出调解建议;

(三)调解员根据需要可以采取适当方法,灵活运用调解技巧,协调各方力量,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争议、纠纷解决方案,帮助、促成当事人和解或者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四)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并且送达双方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调解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调解请求、当事人协议的结果、双方履行自己义务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调解协议书参考样式附后)。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按指印,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机构留存一份。

第三十七条调解组织调解纠纷根据需要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当事人表示反对的

除外。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并可以作为仲裁或者诉讼的证据。

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或者请求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仲裁或者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达成调解协议的;

(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三)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规定的。

第四十条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或者共同申请仲裁委员会确认调解协议书的效力。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受理,对合法的调解协议,可以出具仲裁调解书。

第四十一条调解不成的,调解组织应当作好记录,出具终止调解意见书,说明调解情况,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调解组织调解争议,一般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结束。复杂争议需要延期的,在征得双方当

事人同意后可以适当延期。

第四十三条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调解组织应当及时了解调解协议履行情况。

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调解组织应当督促其履行。经督促仍不履行调解协议,应当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符合《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告知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四十四条调解员进行争议调解,应当记录调解情况。调解终结后,调解组织应当将调解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按照类别和时间顺序,立卷归档。调解案卷保存期不少于五年。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应当以相互尊重、相互谅解的态度参加争议调解,自觉接受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劝导和指导。

当事人侮辱、诽谤或者故意伤害调解员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调解组织应当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规定要求,对争议处理情况进行定期统计,预测劳动人事关系不稳定因素,及时报送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认真总结分析本行政区域调解组织的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送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做好争议预防、预警工作。

第四十七条各有关部门或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调

解仲裁法》和《人民调解法》等规定,支持调解组织开展工作,并在办公条件、工作经费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四十八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依法将劳动争议纳入调解范围,其开展争议调解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开展调解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调解工作激励机制,对在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调解组织和优秀调解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调解工作中违反规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严肃处理。

第五十条本办法规定的“三日”、“十五日”、“三十日”,指工作日。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调解协议书(参考样式)

附件

调解协议书(参考样式)

××调字…××××?第×号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争议一案于

××××年××月××日向本委(中心)提出请求,经本委

(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

议:……

(协议内容)

1.××××××××;

2.××××××××;

3. ××××××××。

双方履行自己义务的方式和期限:……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委(中心)予以确认。

申请人(签名):

被申请人(签名):

调解员(签名):

××××(调解组织名称、印章)

××××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说明:

一、本调解协议书是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争议,达成协议时使用的表达调解意见的文书。

二、调解协议书一般应有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工作单位、地址,单位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双方达成的协议(应明确、具体);

(三)双方履行自己义务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三、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单位一方署名时应写明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基层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四、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送达双方当事人各一份,调解组织存一份。送达时应使用送达回执。

五、调解协议书正文可续页。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

漾江镇总工会关于劳动争议 调解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依法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切实加强全区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人民调解若干问题的决议,经研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镇工业企业联合工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专门负责调解其自行受理的以及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在判决前将下列劳动争议案件,先行委托工业企业联合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

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下列劳动争议案件,在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后,人民法院亦可在立案后先行委托总工会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一)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二)在当地有重大影响,或者裁判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三)涉及政策性较强的劳动争议案件;(四)其他适合调解工作中心参与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后,认为可以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的案件,应当通知案件各方当事人到庭,并告知其委托调解中心调解案件的相关程序及法律后果,征求案件各方当事人意见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第六条调解中心进行调解时应当本着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并在当事人各方自愿的基础下合意达成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确认,并撤消对案件的委托,由委托机关继续审理。

劳动调解工作总结

劳动调解工作总结 篇一:劳动调解员个人工作总结 劳动调解员个人工作总结尊敬的领导:感谢您能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看我这份年终总结,深感荣幸。不知不觉,XX年度即将过去。经过这一年度的工作实践,使我深刻地认识到把工作做好的艰辛与不易。其间,我有过困惑、有过疑问、有过自我否定、有过茫然,但在责任的推动及同事们的帮助下,一步一步的走了过来。问题与感慨同在。 XX 年度我主要从事了四部分工作。这四部分工作分布在两个时间段,分别是XX年1月至XX年5月、XX年5月至XX年12月。第一部分工作主要是从事湖北华夏劳动争议预防调剂中心管理制度的制订、调解员聘用流程、调解员培训资料的修订等,期间为XX年1月至XX年5月。在白总、张主任的指导、邓律师、金律师及各位同事的帮助下完成。第二部分工作是协助邓律师、金律师进行日常工作中问题的解答、资料的收集整理。包括武烟"虹之彩"汤大辉工亡事件的后续处理。期间是XX年1月至XX年5月。第三部分工作**区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中心调解员。主要从事调解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技能的学习、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调解案件案卷的制作。()期间为XX年4月至XX年12月。截止XX年12月共计调解劳动争议案件20件,其中调解结案案件或撤回

结案案件13件、转仲裁结案案件7件。在戴律师、付华等各位同事的帮助下,我完成对调解工作的一无所知到日渐娴熟的蜕变。同时,也逐步接手湖北华夏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中心电子杂志劳动争议案件案例的编写及劳动争议问题解答的选编。第四部分工作为接受公司指派到**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从事调解工作。只要从事劳动争议案件咨询、接待当事人、工会劳动争议案件调解。工作期间为XX年5月至XX年12月。本年度还参加了劳动关系管理师的培训、**区"国建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电子商务创业项目暨人才选拔大赛的开幕工作、华夏才艺宝宝选拔的接待工作。以上的种种经历都是在湖北华夏创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这个大家庭的帮助下度过的。可以说没有大家的帮助,就没有我本年度一点一滴的进步。感谢华夏这个平台,感谢各位同事。在未来的日子里,我也一定会更加努力,为公司,也为自己。 篇二:工会劳动调解工作总结 劳动争议工作总结 一、工作职能: 1.负责处理辖区域内企业与职工之间以及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与其劳动合同制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2.负责区

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规章制度

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的所有从业人员,从员工进入公司之日起开始执行,直至脱离公司为止。 第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公司有权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二章人事制度 第一条招聘 一招聘原则 1、员工的招聘根据用人单位生产(工作)需要的岗位要求确定。由各单位报书面计划,人事部门统一招聘。 2、根据生产(工作)的需要,采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招聘优秀适用人才,同等条件下,本公司的股东员工可优先录用。 3、新招聘的人员,年龄必须在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 4、新招聘的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按《劳动合同法》确定试用期。 5、本公司内各单位离职的人员6个月不得再招聘,严重违章被辞退的

人员不再招用。 6、擅自招聘人员者,发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由招用者自行负责,并罚招用者500元/人。 7、严格控制临时性用工,用工时间不得超出一个月,确因生产(工作)的需要,必须双方签订临时性协议书,且时间不得超出6个月。 二招聘程序 1、新招聘的人员须进行常规体检,重点检查传染病、职业病。 2、由招聘单位负责人首先进行审核、测验、面谈交由人事主管部门凭指定的定点医院体检诊断表,证明身体健康后,方可办理上岗手续。 3、新招聘人员面试合格后,进入试用期,试用不合格者,用人单位随时停止试用,在试用期间,以下情况被证明为不符合录用条件:(1)曾被公司违纪辞退或未经批准擅自离职三天以上者。 (2)品行不端,存作案前科的。 (3)不愿服从正常调动的。 (4)工作能力不符合要求的。 (5)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 (6)疑似传染病或职业病。 4、试用期不满10天离职或辞退的,不支付任何报酬,试用期不满20天的,支付劳动报酬的50%。 5、如遇加班,必须服从上级安排,否则按不符合录用条件处理。 6、所有试用期员工必须遵守各《岗位操作规范流程》及安全规范,违者按试用不合格处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填写样本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模版)

一、请求事项(请逐项列明): 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月15日)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月15日)元; 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8000元。 5、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528元。 —

合计金额:元 二、请求事项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 (一)基本事实: 1.入职时间:2013年1月 1 日。 2.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1)有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无 (2)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 □√从2013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从年月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他 3.工作岗位:钳工。 4.工资情况: (1)工资发放形式: * √银行转账□部分现金发放、部分银行转账 □现金发放□

(2)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月应发工资(含加班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 3500 元。 5.离职情况: (1)是否已离职: □√是,离职时间:2016年9月30日 □否 □不明确,最后工作日:年月日 (2)离职或未正常上班原因:申请人2016年9月30日回到被申请 人处要求上班,但被申请人不让申请人进入车间,并于当天违法辞退 申请人。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与理由(如有请求事项的计算方式,请逐项列明): 诉求1:申请人在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月15日期间每天按时上班,但被申请人未发放上述期间的工资,被申请人应予支付。 相关证据:考勤表、工资银行转账清单、工资条。 # 计算方式:3500元/月+3500元/月÷天×11天=元。 诉求2:申请人2015年可享受5天年休假,但被申请人未安排申请人休假,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 相关证据:考勤表、工资条等。 计算方式:3500元/月÷天×5天×200%=元。 诉求3:申请人工作是按标准工时制实行,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月15日期间,申请人每周六加班1天,每天加班8小时,被申请人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争议调解员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员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员工作制度 一、劳动争议调解员的调解原则: 1、首选调解和全程调解原则。将调解作为处理劳资纠纷的首选方式,力争将劳资纠纷化解于基层和萌芽状态,对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配合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开展全程调解工作。 2、公正合理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调解劳资纠纷,保障调解行为的规范、合法、合理和公正。 3、快速简便原则。在确保调解质量和前提下,以最短的时间、最少的成本尽快解决纠纷,实现质量与效率的统一。 二、劳动争议案件调解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补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7、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利于劳动关系和谐、用人单位稳定发展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劳动争议调解员工作职责 1、接受各镇(街、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工作安排,持证上岗,依法调解各类劳资纠纷案件,达成调解协议的,配合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制作劳动仲裁调解书。经过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引导劳资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2、完成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交办的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矛盾化解任务。 3、积极参与劳资纠纷隐患排查工作,随时了解、发现、掌握各种劳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及时向镇(街、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汇报。

4、采集和反映区域内用人单位招用工、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劳动条件、社会保险 等方面的信息及情况,综合分析研究可能因劳资纠纷引发的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活动及动 向的情报信息并提出对策建议。 四、劳动争议调解员应当回避的情形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 人请客送礼的。 五、劳动争议调解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由镇(街、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予以表彰、奖励。 1、办案秉公执法,成绩显著的; 2、总结办案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工作有指导作用的; 3、有其他突出业绩的。 六、劳动争议调解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镇(街、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应视情节轻重 予以批评教育。 1、严重违反办案纪律的; 2、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办案任务的; 3、因工作失职造成仲裁案件材料被盗、丢失、损毁的; 4、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调解员培训的; 5、其他不认真履行调解员职责的行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个人工作总结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个人工作总结 篇一:仲裁员年个人工作总结 仲裁员年个人工作总结 XX年,在领导及各位同事的支持与帮助下,我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了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都有了较大提高。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认真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水平和业务素质 学习是不断地汲取新信息,获得事业进步的动力。作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队伍的一名新丁,时刻感到自己肩负的担子很重,而自己的学识、能力和阅历与实际工作要求都有一定的距离,所以总不敢掉以轻心,利用工作之余,向书本学习、向周围的领导学习,向同事学习,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等政治理论,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刻领会其科学内涵,积极参加党组织的各项活动、履行党员义务,坚决拥护和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党性修养和政治思想觉悟进一步提高。在坚持政治学习的同时,还积极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与涉取,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借鉴吸收外地先进办案经验,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从而实现工作的主动性,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二、尽职尽责,努力完成好本职工作及领导交办的其他

工作 积极参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裁审工作,XX年市本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处理各类劳动纠纷2145件,其中参加处理劳动争议案件2142件,参与率达98%,涉案金额约9285万元,结案率达97%,已超额完成上级下达的年终劳动争议仲裁结案率92%的绩效考评任务指标,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完成归档工作。 三、扎实工作,践行“司法为民”要求 进入仲裁院这个准“准司法”系统是我的一次人生角色重要定位,我信守“以法为准,以人为本,以德为先”的工作理念。在工作中严格按要求,认真细致、高质高效地做好案受理、法律文书送达、庭前准备、庭审记录、参与案前协调等各项工作,在处理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中均能秉公办理,并从中学到了许多专业技能知识。 四、问题不足及来年工作计划 总结一年来的工作与得失,我感触极深,我深知虽然工作上取得了一点成绩,但还存在许多不足与问题,我的工作绩效离领导的要求,与组织的期望还有许多急待改进与完善的地方,突出表现在:一是对法律条文的熟练掌握还有相当一段距离,在法律运用上理论与实践结合不太紧密;二是工作业务水平还不高,学习范围还不够宽。这些我都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对待并着力加以加进与提高,从而使自己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 云阳县供电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妥善处理各种劳动争议,化解各种矛盾,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一公司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原则 1. 公司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公司劳动争议的组织; 2. 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公司工会的指导; 3. 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的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二公司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原则 1.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工会; 2.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公司工会代表担任; 3. 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由具有一定劳动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的人员担任; 4. 调解委员会委员调离本公司或需要调整时,应由按规定另行推举或指定。三公司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 负责调解本公司内发生的各种劳动争议与劳动矛盾; 2. 检查和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3. 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四公司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 1. 因公司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 因劳动工作发生的各种矛盾。 5.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五公司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循的调解原则 1. 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 2. 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 同当事人民主协商; 4. 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5. 公司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6. 对因劳动工作发生的各种矛盾应当无条件的接受调解。

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规范企业人事作业程序,促进本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化、正轨化,使人事工作有章可循,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的制订,充分体现了公司“尊重人、理解人、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理念。 第三条、本公司各级及员工均应遵守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招募甄试 第一条、本公司招募人员实行平等竞争、公开招聘、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条、行政人事部门根据公司经营状况、部门职位需求、职位分析体系、员工流动率等规划人力资源需求,制定人力资源需求表,报总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条、行政人事部门招募实施前,须将拟招募岗位、工作职责、

工作人员条件制订“职务说明书”作为人事招募的依据。 第四条、公司录用员工,必须具备下列相关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敬业精神强、为人诚实、工作踏实, 具有一定忠诚度。 (二)、招募一般职员需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相关工作经历两年以 上;招募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相关工作经历三年 以上。 第五条、招募人员应根据人员需求种类不同,而选择适宜的招聘信息发布渠道,如新闻媒体、网络、人才市场等。 第六条、招募信息发出后,会收到应征资料,经审核后,对合格应征者发出“初试通知单”通知前来本公司接受甄试。

第七条、不合格应征资料,归档一个月后销毁,但有要求退件者,可予以退还。 第八条、人事行政部门对应征者组织初步考核,考核的方式根据职责、岗位的不同,采取相宜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包括下列: 1.专业测试(由职能部门拟订试题); 2.心理测试(适合)。 (二)、面试 面试可采取结构化面试和非结构化面试两种形式。 第九条、经初试合格的应征人员由人事行政部门组织复试。经复试合格报总经理审批后正式录用。 第十条、经核定录用人员,由人事行政部门办理相关入职手续,发给《报到通知单》请新录用员工报到时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照片2张,办理报到手续。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岗位设置方案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根据《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办发[2009]18号)、《县(市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我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1、本方案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2、经县级及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办理手续的事业单位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二、单位基本情况 (一)机构规格:根据机编[2009]10号文件,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单位为副级单位。 (二)功能任务:

1、负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2、根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负责仲裁员的考核、任免工作,根据办案需要组成仲裁庭。 3、对企业及其职工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和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培训,指导企业依法用工。 4、参与调解和仲裁涉及劳动人事的群体、疑难及重大案件。 5、负责管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文书、档案、印鉴及信息统计。 6、负责区属用人单位及其他驻区单位劳动人事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 7、指导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 8、承办上级领导、组织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领导职数:东机编[2009]10号文件,区劳动争议仲裁院单位领导职数为1名。 (四)人员编制:根据东机编[2009]10号文件,区劳动争议仲裁院编制数3位。 三、人员基本情况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单位现有正式工作人员3人,其中管理人员3人。 四、岗位设置方案 根据鄂办发[2008]1号文件精神及相关行业指导意见,结合本单位和人员实际情况,拟按如下方案进行岗位设置:(一)岗位总量:3个,其中管理岗位3个。 (二)管理岗位:八级岗位1个,九级岗位2个。 五、岗位条件

劳动人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劳动人事管理,依据《劳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条例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对全体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应共同遵守。 第三条行政人事部负责企业的用工计划、实施员工培训和进修、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公司各部门员工的考勤、员工的考核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各项工作的实施;负责办理员工的招聘、录用、劳动合同管理、劳动调配、解聘、辞退、开除等各项用工手续和员工的劳动福利与社会保障。 第二章员工招聘、录用和聘用 第四条员工的招聘、录用和聘用,根据企业岗位设置、定员编制、缺岗状况及公司发展需要,由各部门经理提出书面缺员申请,经行政人事部审核,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对外招聘。 第五条本公司管理干部及其亲属原则上不能同在公司任职。 第六条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须接受行政人事部组织的统一培训,内容为学习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安全纪律和岗位技能知识等,经考试合格者方可上岗。 第七条新员工必须经过三个月的试用期,当被试用者的业务技能水平、综合素质达到公司所要求时,才能予以正式录用,并签定劳动合同。 第八条临时用工、外协劳务用工、下岗聘用和退休回聘等各类劳务人员均签定三至十二个月的劳动协议(需要时双方可协商签定)。 第三章员工考勤 第九条出勤 一、员工必须自觉遵守每周40小时的工作制,上班时间为9;00分至17:30点(其中午餐半小时)。周六、日为双休日(根据公司经营产品的特点,生产旺季每周六天工作日,淡季可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安排调休)。 二、员工实际工作时间以电子考勤卡为准,各部门经理具体负责考勤监督。 三、缺勤者必须持有《假期审批表》,病、事假等各类假期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填写《假期审批表》,经部门经理签字后,上报行政人事部审批后方能准假。特殊情况应事后补办手续,无手续者一律作旷工处理。 四、经批准的事假,一天扣一天工资。 五、病假须出示医院医疗证明及医院病假单,病假一天扣一天工资额的20%。 六、每月底,行政人事部将员工考勤卡进行核对,对员工上月出勤情况进行汇总,作为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组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妥善处理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保障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办法》,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下设劳动争议调解组,劳动争议调解组是调解本公司劳动争议的专门工作组织。 第三条劳动争议调解组依法调解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公司开除、除名、辞退员工和员工辞职、自动离职终止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公司有关薪酬、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公司、员工申请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调解组的职责: (一)调解本公司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三)就调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有关部门反映; (四)做好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调解组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原则,当事人自愿申请; (二)合法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调解; (三)平等原则,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四)公平原则,公平对待公司和员工。 第六条公司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章调解组织 第七条调解组成员三至四名,其中组长一名。调解组成员的产生,由公司工会提名,经职代会讨论后,报分公司党委批准。 第八条调解组组长由公司工会代表担任。职代会闭会期间,调解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党务工作部。 第九条调解组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的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第二章调解程序 第十条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调解组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第十一条调解组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调解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员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第十三条调解组按下列程序进行调解: (一)及时指派调解组成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调查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也应该签字确认; (二)调解组组长或其指定的其他成员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汇报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汇报(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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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提纲 中国石油大庆炼化公司 (2012年4月16日) 各位领导、同志们: 首先,我代表大庆炼化公司对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各位领导莅临检查指导工作表示热烈欢迎! 下面,按照省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调研组的要求,分五个方面作以简要汇报。 一、大庆炼化公司基本情况 大庆炼化公司于2000年10月由原大庆油田化工总厂和林源石化公司重组成立。2006年2月27日,受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对林源炼油厂进行托管。2007年5月底,完成了托管资产收购,并于6月1日起财务并账运行。企业占地21平方公里,在册员工1.17万人,平均年龄39

岁,企业固定资产原值132亿元,具有600万吨/年原油一、二次配套加工能力和20万吨/年润滑油,10万吨/年石蜡,10万吨/年聚丙烯酰胺以及30万吨/年聚丙烯和相当1.1万锭粗纺精纺针织绒、120万平米/年丙纶提花地毯织机等42套生产装置,可生产汽油、柴油、润滑油、石蜡、聚丙烯酰胺、聚丙烯、羊绒、针织绒、地毯等23个品种212个牌号的石油化工和轻纺产品,是集炼油、化工、轻纺生产和矿区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石油化工生产企业。公司秉持中国石油“诚信、创新、业绩、和谐、安全”的核心经营理念,通过了质量、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三个管理体系认证,被中企联、中企协授予“全国企业文化示范基地”称号,并先后荣获国家“重合同守信用”先进企业、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等30多项荣誉。2011年,实现营业收入404.6亿元,迈上历史新台阶。 几年来,在中国石油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市地方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我们牢牢把握“科学发展,构建和谐”两大主题,确立了建设“世界级聚丙烯生产基地、世界级油田化学品生产基地、高档润滑油基础油生产基地和全国企业文化示范基地”的发展方向,正在为打造精品炼化企业,推进“科技炼化、绿色炼化、和谐炼化”的目标而努力奋斗。

劳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劳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1 总则 1.1 为适应公司快速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公开选聘、平等竞争、择优上岗、优胜劣汰的劳动用工机制,建立“骨干高工资、工作满负荷、考核严管理”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1.2 公司劳动用工按照集团内部选聘调配与社会招聘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实现劳动用工本地化,形成劳动用工合同化、各类保险社会化的“社会人”管理机制。 1.3劳动工资根据“十六大”提出的按“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要素贡献大小参与分配的原则,建立以岗薪工资(岗薪+效益奖励)为主体的新型工资分配体系,调整工资分配结构,拉开工资收入差距。 1.4 公司实行全员劳动聘用制,均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2 管理机构和权限 2.1 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公司享有劳动用工权、工资考核分配权、二级部门人事任免权、员工奖惩权。各二级部门享有本单位员工合同解聘的决定权和工资考核分配权。 2.2办公室为公司人事主管部门,在公司经理部的领导下,依照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公司劳动人事日常管理工作。 3 定编定员管理 3.1公司劳动用工实行定编定员管理,公司领导班子、机构设置由集团公司决定,其他人员编制由公司根据产能规模、劳动生产率目标拟定方案,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公司本着职责分明、配置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结合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不时调整定编定员。 3.2公司二级机构以处建制,中层管理人员职数为1-3人。 3.3公司依据二级部门配备职数,自主考核任免。并积极做好后备干部培养,为公司发展建立后备干部队伍。 4. 人事管理 4.1办公室根据公司定员标准和生产经营实际,制订公司年度人员招聘计划和实施方案报公司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报集团组宣部备案。 4.2公司按照年度需求计划招聘人员时,应优先在集团公司内部公开选聘,若不能满足用工需要,可自行在当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录用。 4.3招聘操作程序

(完整版)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流程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流程 一、当事人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二、申请书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四、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仲裁庭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五、当事人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回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可

以缺席裁决。当事人开庭迟到三十分钟以上的,视为拒不到庭。 六、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将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七、劳动者对终局裁决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八、当事人对非终局裁决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九、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人力资源配置基本管理办法(DOC 131页)【优秀实用资料】

人力资源配置基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目的 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人才强企战略,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提高员工整体素质,优化队伍结构,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公司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总体规划和要求,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多元化发展的人力资源开发储备管理体系,广纳贤才,知人善用,为员工提供发展平台,增强发展活力,使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实现人力资源配置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三条严格遵照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提高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努力改善工作环境;强化员工培训教育,大力推进企业文化建设;完善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机制,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劳动分配制度;落实社保政策,建设和谐企业.使人力资源工作始终贯穿于企业管理的各个方面,并突显其关键性作用. 第四条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终止和解除等各项配套管理程序和执行措施,完善劳

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依法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第二章人力资源配置原则和方式 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配置的总体原则是:多渠道培养吸纳人才,多层次满足企业需要,科学定岗定员,及时补充缺员,合理裁岗裁员,选好管理人员,精干生产人员,重视技术人员,优化队伍结构,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条公司推行新的劳动用工制度,以无固定期限劳动用工为主,以固定期限劳动用工为辅,以临时聘用作为调剂,通过无固定期限合同工来稳定职工队伍,通过固定期限合同工来满足公司一定期限内劳动用工需要,通过聘任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来顺应公司全面发展的实际需要. 第七条调整人力资源结构,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公司员工的科学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 1、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充分利用公司的资产优势,广泛招聘和吸纳与产业相关的优秀人才,通过参加高校毕业生供需洽谈会,尽可能多接收优秀大中专毕业生,安排合适岗位,精心培养,为企业创新发展储备高素质人才;积极与相关部门和院校联系,采用“单独招生”或订单式培养等方式,选送委培采矿、通风、安全、地质、化工、热能、建筑、财会等专业人员,使之成为有用之才;做好新工培训、特殊工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山东华誉集团有限公司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第一条为了依法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切实加强全公司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人民调解若干问题的决议,经山东华誉集团工会研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专门负责调解其自行受理的以及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 第三条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下列劳动争议案件: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下列劳动争议案件,在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后,人民法院亦可在立案后先行委托工会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一)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

(二)在当地有重大影响,或者裁判复杂的劳动争议案; (三)涉及政策性较强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其他适合调解工作中心参与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后,认为可以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的案件,应当通知案件各方当事人到庭,并告知其委托调解中心调解案件的相关程序及法律后果,征求案件各方当事人意见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第六条调解中心进行调解时应当本着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并在当事人各方自愿的基础下合意达成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确认,并撤消对案件的委托,由委托机关继续审理。 (一)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效益的: (二)损害案外人合法利益的; (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 (五)调解内容不合法、不明确、不具体、致使无法执行的。 第七条调解中心对经多次调解不成,或各方当事人均无调解意愿的案件,应及时移送委托的人民法院。 调解中心调解劳动争议时,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诉,耐心疏导,帮助各方达成调解协议。 第八条调解中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事人可用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回避: (一)系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 举证通知书 为保证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法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有关规定,现将当事人举证要求通知如下: 一、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 1、证明劳动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 2、证明当事人仲裁主体资格的证据; 3、确定争议标的数额的证据; 4、证明案件是否已由其他仲裁委员会受理或审理过的证据; 5、其他与案件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 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其掌握管理的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以及仲裁庭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逾期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二、当事人应当在第一次开庭三日前完成举证。确需延长举证时限的,须经仲裁庭批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举证。 三、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1.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制作证据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內容做简要说明,签名盖章,并按仲裁庭和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2.证据应当在仲裁庭审理时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要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要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4.书证与物证应当提交与原件、原物核对无异的复印(制)件、照片、副本、记录本;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仲裁庭审理时当事人对书证与物证的原件、原物进行质证。 5.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岀庭作证的,当事人要在开庭审理前提交证人名单,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到庭的,经仲裁委员会同意,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仲裁员和当事人要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仲裁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四、当事人应当客观、全面地提供证据,不得伪造、毁灭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否则,当事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和败诉后果。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1(2).doc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1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向峨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完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提高劳动调解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一)调解辖区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各类纠纷,防止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用工单位及劳动者遵纪守法。 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守则 (一)劳动争议调解员要认真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调解工作要领,熟练掌握调解过程当中应掌握的进展以及导向技巧,使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二)要熟练掌握和和运用依法调解的方法,在通知当事人

到庭调解前要熟悉案情,深入调解研究,进行实地考察,掌握事情真相,取证记录,对物证、书证及时收集、 备案,以利于在调解中及时说服、劝导、教育有过错或过失的一方当事人以及应当所负的责任。 (三)调解员调解前要宣布纪律和给当事人提出具体要求,以防止出现盲目现象和意想不到的情况。视情节宣布休庭和下次开庭的时间,对调解成功的案件所达成的协议要签字盖章以示负责。 (四)调解员要公正、公平,以理服人、以法教人,不徇私枉法,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四、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纪律 (一)自觉接受党委、政府和上级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管理。 (二)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解决矛盾问题和调处纠纷。 (三)不得徇私舞弊。 (四)不得对当事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五)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六)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七)不得收受当事人的礼物和馈赠,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吃请。

公司劳动人事工作管理制度 - 制度大全

公司劳动人事工作管理制度-制度大全 公司劳动人事工作管理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公司的劳动人事管理,要有怎样的人事管理制度呢以下整理了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制度的范本,仅供参考。第一章:总则1.1依据《劳动法》、《劳动... 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公司的劳动人事管理,要有怎样的人事管理制度呢以下整理了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制度的范本,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1.1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制度。1.2在人事制度上坚持合法、公开、公正、双向择优录用的原则。 1.3本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在上级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指导下组织实施。 1.4本制度从…年…月…日起执行,并由厂长授权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章:员工的招聘录用 2.1各岗位如缺员需要招工,优先考虑从专业对口的应届毕业生和具有一定专业工作经验人员中筛选录用。 2.2本公司原则上不鼓励招聘已录用员工的直系亲属。 2.3应聘人员应聘时须递交个人资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资格证书、劳动手册、个人履历、近照等相关资料),经本公司有关人员面试初审通过,并到指定医院体检合格后,报请厂长室批准,由办公室办理录用通知。 2.4本公司有关人员在对应聘者面试时,应如实告诉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它情况。 2.5被录用人员应向本公司提交一寸近照2张,双向协议书、推荐书等,或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劳动手册等资料,原则上个人档案转入本公司指定地点。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争议 *劳动合同的订立; 3.1本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工作总结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工作总结 今年,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在局党委、行政领导的关怀和指导下,紧紧把握“精细化管理、信息化平台、科学化考核、数字化成效”的工作主线,在融合中思进取,在压力中求突破,在收获中谋创新,各项工作取得较好成效。首获xx 年度XX市“文明单位”、市人保局“优质服务窗口”、XX 区“志愿服务优秀项目”、XX区“工人先锋号”、XX区“xx 年度‘五好’事业单位党组织”等荣誉称号。被市人保局确定为“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2011-今年度优质服务窗口”候选单位。 (一)精管理、重实效,多管齐下化争议 1、按期结案任务圆满完成 1-10月,共计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6907件,结案6587件,已结案件中,裁决2793件、调撤及其他方式结案3794件,调撤率57.60%,比去年同期上升3.59个百分点。为当事人挽回拖欠工资等经济损失愈5064万元。10人以上集体劳动争议案件39起,共计案件数1093件;涉及用人单位43家,劳动者825人,其中,外来务工人员占比达72%。 案件特点: 收案同比略降,群体性案件发案量减少。截至10月,仲裁案件收案总数较去年减少1073件,同比下降13.45%,但预期至年终仍将与去年基本持平或略低。其中劳动报酬、社会

保险争议、福利待遇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类争议降幅明显。造成下降的主因一是群体性争议案件呈下降态势,较去年同期减少28起;二是社保案件1850件,较去年同期减少776件,降幅明显。 39起群体性劳动争议中,涉及劳动者825人,其中外劳力597人。上述群体性案件中半数以上由单位搬迁、股东变更、经营权转让等因素引发,劳动者利益性诉求增多,企业关停并转引发争议正成为群体性劳资矛盾的主要诱因。 制造业案发数居首,新设企业用工规范度低。已受理案件中,共涉及用人单位2386家,以国内合资居首,共1398家,涉及案件4042件,占总收案数58.5%,从行业类别来看,以制造业为最,共涉及683家,其次为批发和零售业共476家。另从单位成立年限看,成立时间5年内的987家,占涉案单位总数的41.4%,6至xx年的738家,占30.9%,xx年以上的661家,占27.7%。争议发案集中在新设企业。 单位解除合同不规范,劳动者一方败诉率高。从案件请求看,涉及劳动报酬请求的案件数3305件,解除终止合同请求的2636件,社保请求的1850件,分别占总收案数的47.9%、38.2%、26.7%。除去社保案件单独立案影响,上述案件主要多由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引发,其中又以企业解除的为主,为1431件,占该类型案件54.3%。 在劳动者诉单位案件中,共计以裁决方式处理6398项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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