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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

1 总则

1.1 为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促进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化,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安装工程、市政公用设施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及拆除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不适用于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建房的施工现场管理。

1.3 标准所指的施工现场包括施工区、办公区和生活区,各区域应划分清晰,并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1.4 本标准是规范建筑施工现场各方主体行为,明确建设各方主体的职责和要求,考核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的基本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除应遵循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1.5 施工现场各方主体应建立和完善项目管理机构,并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工作。

1.6 建筑施工现场各方主体应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筑工程的科学管理。

1.7 本标准为管理性标准,有关技术要求应执行相应的技术标准。

2 文明施工

2.1 施工准备

2.1.1 开工审批。必须依据政府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办理质量、安全、施工许可等开工手续。

2.1.2 技术资料准备。应根据国家、行业、地方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等,编制项目机构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清单》,并经企业总工程师审批,在施工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见附录B-1)

2.1.3 文明施工方案编制。施工前应由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并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项目总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并签字。

方案内容应包括施工准备、临时建设、场容场貌、综合治理等主要内容。

2.2 临建设施

2.2.1 一般规定

2.2.1.1 临时建筑设施包括围挡、办公用房、生活用房、生产用房等。

2.2.1.2 新建或利用旧建筑物改造的临建设施应统筹安排,合理选址,牢固美观,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防洪、防汛等规定要求。

2.2.1.3 临建设施所用建筑材料应符合环保、消防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搭设。室内四壁刷白,门窗齐全,高度不得超过两层,并满足安全、卫生、保温、通风等要求,温暖季节应安装纱门、纱窗。

2.2.1.4 临建设施内用电应达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未使用安全电压的灯具距地高度应不低于2.4米。

2.2.1.5 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对临建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使用。使用单位应建立巡查制度和验收、巡查档案,非正常环境条件下必须进行重点检查,确保临建设施安全。

2.2.2 围挡

2.2.2.1 现场围挡

2.2.2.1.1 施工现场必须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得小于1.8米。围挡设置应完整、牢固、安全。市区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不低于2.5米的封闭围挡。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必须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彩色喷塑压型钢板。

2.2.2.1.2 围挡墙内外保持整洁,禁止依靠围挡墙堆放物料、器具等。禁止用围挡墙做挡土、挡水墙、机械设备等的支撑体。

2.2.2.1.3市区临街围挡墙应采用彩绘等形式进行美化,符合城市景观要求。

2.2.2.2 建筑物围挡

2.2.2.2.1 施工中的建筑物应按照国家规范规定实施封闭围挡,并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网。

2.2.2.2.2 密目式安全网应封闭严密、牢固、平整、美观,封闭高度应保持高出操作层1.5米以上,使用前应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2.2.2.3 密目式安全网应使用符合国家安全要求的产品,绑扎在脚手架内侧,不得使用金属丝等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绑扎。

2.2.2.2.4 脚手架杆件必须涂黄、黑相间色漆,防护栏、安全门及挡脚板必须涂红、白相间警示色,间距50厘米。

2.2.3 办公用房

2.2.

3.1 办公用房应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活动室、卫生室等。

2.2.

3.2 办公用房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规范的活动房。外部主色调为蓝色。

2.2.

3.3 职工文化学习活动室,应配备电视、报刊、杂志等学习娱乐用品。

2.2.

3.4 卫生室应配备担架等急救器材,配备止血药、绷带及其他常用药品。现场应配备经过培训的急救人员。

2.2.4 生活用房

生活用房应包括职工宿舍、食堂、厕所、淋浴间、盥洗设施等。

2.2.4.1 职工宿舍

2.2.4.1.1 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硬化地面。室内净高不低于2.5米,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6人。室内通道宽度不小于0.9米。

2.2.4.1.2 宿舍内必须设置单人铺, 床铺的搭设不得超过2层,床铺高于地面0.3米,床铺间距不得小于0.3米。

2.2.4.1.3 宿舍内应设置生活用品专柜,床上用品整齐统一,个人生活用品存放有序。

2.2.4.1.4 宿舍内应设置垃圾桶,禁止摆放与生活无关的物品,严禁私拉乱扯。

2.2.4.1.5 宿舍夏季应有防暑降温和防蚊虫叮咬措施,冬季有取暖和防煤气中毒的措施。

2.2.4.1.6 宿舍卫生制度、卫生值日表、宿舍负责人标牌应上墙。

2.2.4.2 食堂

2.2.4.2.1 食堂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距离厕所、垃圾点、有毒有害等污染源不得小于20米,地面硬化,灶台、墙面必须使用饰面材料,高度不得低于1.5米,食堂应按规定设置“挡鼠板”,高度不低于0.2米。

2.2.4.2.2 炊事人员必须持身体健康证上岗,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工作帽,保持个人卫生,并定期体检。

2.2.4.2.3 食堂炊具、器皿应摆放整齐,定期消毒,保持洁净。生、熟案分开,食品保管应加盖防蝇罩。

食堂应设餐具洗涤设施,配备必要的排气设施。排水、排气口应采用金属网封闭,通风、排气良好。食堂外应设置密闭式泔水桶,并应及时清运。

储藏间食品的贮存要隔地离墙,应有距墙和地面大于0.2米的粮食存放台。

餐厅应设置封闭式餐具柜。

2.2.4.2.4 食堂内禁止人员住宿和放置与食堂无关的器品等。

2.2.4.2.5 食堂应加强食品、原料的进货管理,严禁购买、出售

变质食品。

2.2.4.3 厕所

2.2.4.

3.1 施工现场应设置封闭、水冲式男、女厕所,地面硬化,墙面、便池应采用饰面材料,高度不低于1.5米,门口悬挂防蝇帘,通气窗口安装窗纱。

2.2.4.

3.2 厕所应设专人管理,及时冲刷清理、喷洒药物消毒,无蚊蝇孳生。高层作业区应设置封闭式便桶,及时清理,定期消毒。

2.2.4.4 其它设施

2.2.4.4.1 施工现场应设置淋浴室,注意节约用水。

2.2.4.4.2 施工现场应设置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达到牢固、美观、防雨要求。

2.2.4.4.3 施工现场应设置专门吸烟场所,在施工区域内严禁吸烟。生活区应设置开水炉或饮用水保温桶,施工区应配备流动保温水桶,有专人管理,定期清洗消毒。

2.2.5 生产用房

2.2.5.1 生产用房包括:配电室、材料库、加工棚等。

2.2.5.2 施工现场应专门设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配电室。

2.2.5.3 搅拌棚应按规范搭设,周围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

2.2.5.4 材料库必须设置顶棚,材料应分类堆放,整齐统一。

2.2.5.5 加工棚必须设置顶棚,周围用密目式安全网围挡,应设置相应的消防器材。

2.2.5.6 水泥库必须密闭,地面硬化,并作防雨防潮处理。

2.3 场容场貌

2.3.1 大门、门岗

大门、门岗必须按标准图设置(见附录C—1)。

2.3.2 标识标牌

2.3.2.1 主要出入口明显处应按要求设置“六牌两图”,即工程概况牌、安全措施牌、文明施工牌、消防保卫牌、“双创”责任分工牌、农民工维权须知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工程立体效果图。各类标牌必须设置不锈钢或铝合金架栏,设置牢固、整洁美观,架体高度不低于2米。

2.3.2.2 施工现场的作业区、加工区、生活区等醒目位置应设置警示用语牌。作业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3.3 道路

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次要道路应平整无积水。

2.3.4 绿化美化

办公区、生活区祼露的场地必须采取硬化或绿化措施

2.3.5 材料设备堆放

2.3.5.1 施工现场的所有材料和构件、料具等应按照平面布置图规划分类存放,稳定牢固,整齐有序,并设置材料状态标识牌(详见附录B-5)。

2.3.5.2 袋装水泥必须入库,分品种标号堆码整齐,离墙不少于100mm,垛底架空垫高,保持通风防潮,垛高不超过10袋,;散装水泥的储存应使用金属散装罐,散装罐周围必须设置密闭的防尘设施。

钢材及金属材料应按规定、品种、型号、规格、长度分别挂牌入棚堆放,底垫木不少于200mm;码放要整齐,一头齐一条线,盘条要靠码整齐;成品半成品及剩余料应分别码放,不得混堆。

机砖码放应成丁(每丁为200块)、成行,高度不超过1.5m,新型墙体材料应成垛、成行,堆码高度不超过1.8m。

木材按树种及材种等级、规格分别一头齐码放,垛基不低于400mm,垛高不超过3m。

周转料具随拆、随整、随保养,码放整齐,组合钢模板扣放(或顶层扣放)大模板对面立放,自稳角控制在17-18o之间;各种扣件、配件应入库堆放。

沙、石入池。混凝土构件堆放地应坚实、平整,垫土位置要正确,多层构件的垫木要上下对齐,分堆起高。

2.3.6 粉尘控制

2.3.6.1 施工现场祼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2.3.6.2 施工现场设专人负责工地扬尘治理工作,配洒水设备。

2.3.6.3 堆放、装卸、运输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采取遮盖、封闭、洒水等措施,要注意防止遗洒,风速四级以上天气应停止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并将现场粉尘材料进行覆盖。

2.3.6.4 现场出入口处应采取保证车辆清洁的措施。

2.3.7 垃圾处理

2.3.7.1施工现场应设置封闭式垃圾池,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分

类堆放,及时清理,严禁生活垃圾和建筑渣土混合运输、消纳。

2.3.7.2作业区人走场净,严禁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扬垃圾。工程竣工备案前,必须将工地垃圾处理干净。

2.3.7.3严禁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焚烧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质。

2.4 综合治理

2.4.1 噪声治理

2.4.1.1 施工现场应使用低噪音施工机械,因施工需要必须使用的强噪声设备宜设置在远离居民区的一侧,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现场噪声限值及其测量办法》(GB12523-12524)制定降噪措施。

2.4.1.2 未经审批,晚10:00至次日早6:00,中、高考期间,晚8:00至次日早6:禁止施工。对因生产工艺要求或其他特殊需要,确需在夜间进行超过噪声标准施工的,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2.4.1.3 建设、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施工扰民,妥善处理与周边居民的关系。

2.4.2 防火防毒

2.4.2.1 施工现场应制定消防管理制度,明确消防责任人。生活区、仓库、配电室(箱)、木制作区等易燃易爆场所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应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有效。严禁在施工现场内燃用明火取暖。

2.4.2.2 施工现场应制定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放射源等化学危险品管理制度,分类存放,集中管理,购领、运输、保管、发放、使

用等环节应设专人负责,并建立台帐。

2.4.2.3 高层建筑应设置临时消防水源管道,立管直径不小于2寸。每层应留有消防水源接口,配备消防管具。

2.4.3 卫生防疫

2.4.

3.1 必须建立卫生防疫管理制度,制定突发疾病应急预案,应设专职或兼职保洁员,开展卫生防疫宣传教育。

2.4.

3.2 施工企业应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措施,为作业人员提供必备的防护用品,定期为农民工进行健康检查。

2.4.

3.3 办公区和生活区应采取灭鼠、蚊、蝇、蟑螂等措施,并应定期投放和喷洒药物。

2.4.

3.4 高温天气应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2.4.

3.5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发生法定传染病、食物中毒或急性职业中毒时,必须在2小时内向施工现场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应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作业人员患有法定传染病时,应及时进行隔离,并由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处置。

2.4.4 社会治安

2.4.4.1 施工现场应建立治安保卫制度,大门处应设有专职门卫,实行人员出入登记和门卫人员交接班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2.4.4.2 施工人员应统一着装,安全员应穿橘黄色服装、戴黄色安全帽,并佩戴明显标志。

2.4.4.3 施工现场应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2.4.4.4 参建各方应关心劳动者文化生活,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

2.4.5 防汛排水

2.4.5.1 施工现场必须做好防汛工作。

2.4.5.2 施工现场应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保持排水畅通,地面无积水;合理设置沉淀池,严禁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城市管网或河流。食堂、盥洗池、淋浴间下水管线应设置过滤网,并应与市政污水管网连接,保证排水通畅。

3 安全生产

3.1 一般规定

3.1.1 安全措施审查备案

3.1.1.1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方案,并到工程所在地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3.1.1.2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签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合同,并持合同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措施审查备案手续。

3.1.2 目标责任

3.1.2.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施工现场应配备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列为日常安全活动和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并悬挂在操作岗位前。

3.1.2.2 施工单位应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

作他用。

3.1.2.3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1.2.4 建设单位应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按规定支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下强行施工。

3.1.2.5 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1.3 专项施工方案

3.1.3.1 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临时用电工程、爆破工程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单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必要的计算书,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实施。

3.1.3.2 对涉及地下暗挖工程、深基坑工程、高大模板工程、30米以上高空作业工程、大爆破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必须组织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3.1.4 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3.1.

4.1 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项目部技术人员应将分部分项工程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1.

4.2 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交接底双方签字确认,严禁代签字。

3.1.5 安全检查

3.1.5.1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检查制度。

3.1.5.2 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按定人、定时、定措施的“三定”原则进行整改,做好书面记录,并存档。

3.1.6 安全教育培训

3.1.6.1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3.1.6.2 施工单位应对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3.1.6.3 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教育培训情况,受教育者应签字确认。严禁代签字。

3.1.7 班前安全活动

3.1.7.1 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并做好记录。

3.1.7.2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证书原件应存放现场以备查验,做到人、证相符。

3.1.7.3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体检和年审。起重工、信号工由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年审,其他工种有安全生产监督局进行年审。

3.1.8 安全事故处理

3.1.8.1 工程项目部必须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3.1.8.2施工单位应建立工伤事故档案。项目部每月向公司上报安全事故情况,施工企业每月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安全事故情况。

3.1.8.3 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主动配合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严禁隐瞒不报或拖延报告。

3.1.8.4 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处理。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3.1.9 安全管理资料

3.1.9.1 必须使用全市统一印制的安全技术资料范本。

3.1.9.2 安全技术资料应及时填写、分类清楚,装订统一规范、内容完整真实。

3.2 安全防护

3.2.1 “三宝”、“四口”与“临边”防护

3.2.1.1 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必须使用登记备案的合格产品。

3.2.1.2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3.2.1.3 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高挂低用。

3.2.1.4 建筑物必须采用合格的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应用尼龙绳绑扎在脚手架内侧,安全网使用不得超出其合理使用期限,重复使用的应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脚手架架体内每隔两层设置一道安全平网,2米处设首层安全平网,安全平网应架设牢固、封闭严密。脚手架内立杆与建筑物距离大于15厘米必须进行封闭。

3.2.1.5 凡进入施工现场销售安全网的生产厂家,实行备案管理

制度。监理(建设)单位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网的质量进行检查,不符合质量规定的产品不允许使用。

3.2.1.6 楼梯口和临边处必须设防护栏,防护栏应牢固稳定,设置上下两道,上杆距地高度为1.2米,下杆距地高度为0.5-0.6米,立杆间距不大于2米,并设置挡脚板或立网。

3.2.1.7 电梯井口必须设置防护门进行封闭。井内每隔两层且高度不超过10米应设安全平网,网内不得有杂物,不得进行硬防护。

3.2.1.8 通道口必须搭设双层防护棚,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8米,高度不低于2、5米,两侧设防护栏,挂立网封闭。

3.2.1.9 预留洞口必须用坚实盖板盖严,固定不移位。

3.2.1.10 基坑开挖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放坡,不具备放坡条件的要根据现场情况,对坑壁进行加固与支护。基坑内应搭设上下通道,作业人员应有安全立足点,禁止垂直交叉作业。

3.2.1.11 基坑周边0、5米外应设置防护栏。

3.2.1.12 施工临时用电必须采用TN-S系统,做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线路敷设、接零保护、接地装置、电气联接、漏电保护等各种配电装置应符合规范要求。开关箱、配电箱、必须使用1、2-2、0毫米的铁皮制作,内置绝缘板。

3.2.1.13 配电箱与开关箱的漏电保护器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并按匹配要求设置。

3.2.1.14 进入施工现场的电线电缆应架空或地埋设置,严禁沿脚手架、树木或其他设施敷设。

3.2.1.15 严禁使用木、竹脚手架,钢木、钢竹混搭脚手架和单排脚手架。

3.2.1.16 钢管、扣件进场时,供应单位必须出具证明其产品合格的相关资料,施工单位进行验收,证明材料及验收记录应存档备查。

3.2.1.17 脚手架应由项目工程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安全管理人员及搭设人员进行联合验收,并履行验收签字手续。

3.2.1.18 基础必须夯实平整,设置木垫板、钢底座和纵横向扫地杆,排水良好。

3.2.1.19 架体与建筑物拉结按规定设置,拉结可靠牢固,拉结点应设明显标志。

3.2.1.20 按规定设置剪刀撑,剪刀撑必须沿脚手架高度连续设置。脚手架高度在24米以下的,各组剪刀撑间距不大于15米;脚手架高度在24米以上的,剪刀撑必须沿长度连续设置。

3.2.1.21 操作层脚手板必须满铺,固定牢固,材质符合要求;

3.2.1.22 卸料平台必须有独立的支撑系统,严禁与脚手架架体连接,必须有设计计算书,设置荷载标志牌,平台底板应满铺,固定牢固,四周设防护栏,密目网封闭。

3.2.1.23 悬挑式脚手架悬挑梁必须使用型钢,并进行计算,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3.2.1.24 附着式(整体提升式)脚手架必须使用登记备案产品,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

3.2.1.25 每次升降前后,施工、安装、监理单位必须对安全装置、

保险设施、提升系统进行全面检查,符合要求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作使用。

3.3 机械设备

3.3.1 起重机械

3.3.1.1 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安装前,设备产权单位应当在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手续,取得登记注册铭牌和有关证明。安装验收后,使用单位应向省建设厅登记备案的检测机构申请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3.3.1.2 安装拆卸单位必须具备专业承包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安装(拆卸)活动,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按拆前必须制订安拆施工方案。

3.3.1.3 拆装作业前拆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必须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全面安全技术交底;拆装过程中,应划出警戒区域,拆装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项目总监必须进行全过程监控。

3.3.1.4 使用单位不得委托无资质证的单位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的安拆活动。

3.3.1.5 使用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对使用中的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并有书面纪录。

3.3.1.6 多台塔吊作业时必须满足安全距离(≧2米)要求,并采取有效的防碰撞措施。

3.3.2 起重吊装

3.3.2.1 吊装前应对起重机械的安全保险装置、钢丝绳、索具、

卡扣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完好有效,并按规定试车。

3.3.2.2 起重吊装工程必须按规定划出危险作业范围,设置警示标志,并专人实行全过程监护。

3.3.2.3 被吊物件必须合理放置,确保稳固安全,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有可靠立足点。

3.3.3 施工机具

3.3.3.1 机具传动部位必须设置防护罩。固定施工机具应搭设防护棚。

3.3.3.2 平刨应设护手安全装置,圆盘踞应设分料器、防护挡板。严禁使用平刨和圆盘锯合用一台电机的多功能木工机具。

3.3.3.3 Ⅰ类手持电动工具必须作保护接零,电缆线不得有接头,操作人员应穿戴好绝缘防护用品。

3.3.3.4 电焊机一次线长度不得超过5米,二次线长度不得超过30米,无破皮老化现象;接线柱应设防护罩。

3.3.3.5 搅拌机应选址合理,固定牢固,轮胎不得支承在地面或其它物体上。钢丝绳和保险挂钩符合要求,操作手柄应设保险装置。

3.3.3.6 气瓶应有防护帽、防震圈,色标明显。存放和使用时应距离明火10米以上,不同种类气瓶间距应大于5米。乙炔瓶不得平放,

3.3.3.7 潜水泵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必须小于15毫安,负荷线应采用专用防水橡皮电缆。

3.3.3.8 水磨机具、振动棒和打夯机手柄应绝缘,用电线路不得拖地。操作人员应穿绝缘胶靴,手戴绝缘手套,一人操作,一人把线。

4 工程质量

4.1 一般规定

4.1.1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4.1.2 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建设、勘察、设计、图审、监理、施工和检测等单位应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在其约束下工作。

4.1.3 建设单位应负责主体结构、设备安装工程和地基土壤放射性元素浓度及室内环境空气质量抽样检测委托工作;负责工程建设全过程中质量问题的组织协调。并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

4.1.4 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的质量职责,按时参与工程建设各阶段验收和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工作。

4.1.5 监理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监理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认真编制监理大纲和监理实施细则,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组织对建材产品的检验和验收;执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方式监控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及时核查施工技术资料。

4.1.6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的重大设计变更必须经原图纸审查单位从新审查;认真编写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施工中执行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及时整理施工技术资料。积极推广应用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4.1.7 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检测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将检测活动情况按时上报质量监督机构。凡外地进入本地区检测市场的检测单位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4.1.8 建材产品进场管理

4.1.8.1 监理(建设)、施工单位应对进场建材产品建立建材产品进场《分类台帐》。内容包括:进场时间、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产地、质量状况、复检结果、验收人姓名、见证人姓名等。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还应另类建立商品混凝土的进场台帐。

4.1.8.2 监理(建设)、施工单位应对进场建材产品的外观质量和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检查,不合格的建材产品应立即退货。

4.1.8.3 用于结构工程的外加剂应设专库、专人管理。

4.1.9 建材产品和施工实验的见证取样与送检制度。

4.1.9.1 监理(建设)、施工单位见证取样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并持证上岗。

4.1.9.2 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与送检的规定,在监理(建设)单位见证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件)、材料取样、封样,共同送至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应按照判定原则处理。

4.1.9.3 取样人员应在试样上或其包装上做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确保见证取样送检过程的规范性,并对送检样品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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