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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买的肥料包装标识符合国家标准吗解读

您买的肥料包装标识符合国家标准吗解读
您买的肥料包装标识符合国家标准吗解读

您买的肥料包装标识符合国家标准吗?

肥料销售包装的肥料标识标准自200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要求自2002年7月1日起,市场上停止销售肥料标识不符合该标准的肥料。然而目前市面上销售的肥料产品中,仍有部分包装随意造假、随便标注,蒙蔽欺骗消费者。现将国家规定的标识标准的主要内容刊登如下,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认识,擦亮眼睛。辨别真伪,防止受骗。

●肥料名称及商标

1、应标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规定的肥料名称。对商品名称或者特殊用途的肥料名称,可在产品名称下以小1号字体予以标注。

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

3、产品名称不允许添加带有不实、夸大性质的词语,如“高效XX”、“XX肥王”、“全元素XX肥料”等。

4、企业可以标注经注册登记的商标。

●肥料规格、等级和净含量

1、肥料产品标准中已规定规格、等级、类别的,应标明相应的规格、等级、类别。若仅标明养分含量,则视为产品质量全项技术指标符合养分含量所对应的产品等级要求。

2、肥料产品单件包装上应标明净含量。净含量标注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养分含量应以单一数值标明养分的含量

单一肥料:

1、应标明单一养分的百分含量。

2、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可标明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以元素单质计,下同),应按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两种类型分别标明各单养分含量及各自相应的总含量,不得将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含量与主要养分相加。微量元素含量低于0.02%或(和)中量元素含量低于2%的不得标明。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1、应标明N、P2O5、K2O总养分的百分含量,总养分标明值应不低于配合式中单养分标明值之和,不得将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

2、应以配合式分别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百分含量,如氮磷钾复混肥料15-15-15。二元肥料应在不含单养分的位置标以“0”,如氮钾复混肥料15-0-10。

3、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不在包装容器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除外)。

中量元素肥料:

1、应分别单独标明各中量元素养分含量及中量元素养分含量之和。含量小于2%的单一中量元素不得标明。

2、若加入微量元素,可标明微量元素,应分别标明各微量元素的含量及总含量,不得将微量元素含量与中量元素相加。微量元素肥料应分别标出各种微量元素的单一含量及微量元素养分含量之和。

●其它添加含量

1、若加入其它添加物,可标明其它添加物,应分别标明各添加物的含量及总含量,不得将添加物含量与主要养分相加。

2、产品标准中规定需要限制并标明的物质或元素等应单独标明。

●生产许可证编号

对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标明生产许可证的编号。

●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应标明经依法登记注册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名称、地址。

●生产日期或批号

应在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或产品外包装上标明肥料产品的生产日期或批号。

●肥料标准

1、应标明肥料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编号。

2、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肥料产品,如标明标准中未有规定的其他元素或添加物,应制定企业标准,该企业标准应包括所添加元素或添加物的分析方法,并应同时标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警示说明

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不当,易造成财产损坏或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应有警示说明。

●肥料包装标识陷阱4例

现在正是肥料销售的旺季,各级经销商使出浑身解数推销自己的产品,其中不乏鱼目混珠者,特别是一些商贩直接把肥料拉到村庄,打一枪换一个地方,逃避管理部门的检查,广大农民群众极易上当。

1、夸大总养分含量。按照国家肥料标识标准规定,复混肥料中的养分含量是指氮、磷、钾三元素的总含量,中量元素如钙镁硫和微量元素都不加以标识。但有些厂家却故意将这些中量元素全部加入总养分中,或在一些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中将有机质一并写入总养分中,有些二元肥甚至将氯离子记入总养分,使实际总养分含量只有25-30的复混肥通过虚假标识达到40甚至50以上。

2、二元肥冒充三元肥销售。有些复混肥明明是二元复混肥,但却标明“氮:15;磷:15;铜锌铁锰等:15”,或者

N-PK-Cl15-15-15。这种标识给人造成一种三元复混肥的感觉,使作物因缺乏某些养分而造成减产。

3、有些企业故意在外包装袋上用拼音打印商品名、商标名、企业名称,以此来误导消费者使其认为是进口产品。利用农民崇拜进口复合肥的心态大做文章,打上与欧洲国家相似的国名,如“西腊”、“丹唛”、“娜威”,以及“俄罗斯技术”,或“采用俄罗斯、中国、加拿大原料”等字样进行误导农民。

4、夸大产品作用,在包装袋上冠以欺骗性的名称,如“全元素”,“多功能”,“抗旱、抗病”等。

新肥料包装标准标识内容篇

2005-03-25 14:51:50来源:

去年以来,国家开始规范肥料生产企业生产的肥料销售包装的肥料标识,出台了《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Fertilizer marking-presentation and declaration)国家标准(GB 18382-2001)。标准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自2002年7月1日起, 市场上停止销售肥料标识不符合该标准的肥料。现将标识的主要内容刊登如下:

一、肥料名称及商标

1、应标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规定的肥料名称。对商品名称或者特殊用途的肥料名称,可在产品名称下以小1号字体予以标注。

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

3、产品名称不允许添加带有不实、夸大性质的词语,如“高效XX”、“XX 肥王”、“全元素XX肥料”等。

4、企业可以标注经注册登记的商标。

二、肥料规格、等级和净含量

1、肥料产品标准中已规定规格、等级、类别的,应标明相应的规格、等级、类别。若仅标明养分含量,则视为产品质量全项技术指标符合养分含量所对应的产品等级要求。

2、肥料产品单件包装上应标明净含量。净含量标注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三、养分含量:应以单一数值标明养分的含量。单一肥料1、应标明单一养分的百分含量。2、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

元素,可标明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以元素单质计,下同),应按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两种类型分别标明各单养分含量及各自相应的总含量,不得将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含量与主要养分相加。微量元素含量低于0.02%或(和)中量元素含量低于2%的不得标明。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1、应标明N、P2O5、K2O总养分的百分含量,总养分标明值应不低于配合式中单养分标明值之和,不得将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2、应以配合式分别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百分含量,如氮磷钾复混肥料15-15-15。二元肥料应在不含单养分的位置标以“0”,如氮钾复混肥料15-0-10。3、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不在包装容器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除外)。

中量元素肥料1、应分别单独标明各中量元素养分含量及中量元素养分含量之和。含量小于2%的单一中量元素不得标明。2、若加入微量元素,可标明微量元素,应分别标明各微量元素的含量及总含量,不得将微量元素含量与中量元素相加。微量元素肥料应分别标出各种微量元素的单一含量及微量元素养分含量之和。

四、其它添加含量

1、若加入其它添加物,可标明其它添加物,应分别标明各添加物的含量及总含量,不得将添加物含量与主要养分相加。

2、产品标准中规定需要限制并标明的物质或元素等应单独标明。

五、生产许可证编号:对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 应标明生产许可证的编号。

六、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应标明经依法登记注册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名称、地址。

七、生产日期或批号:应在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或产品外包装上标明肥料产品的生产日期或批号。

八、肥料标准

1、应标明肥料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编号。

2、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肥料产品,如标明标准中未有规定的其他元素或添加

物,应制定企业标准,该企业标准应包括所添加元素或添加物的分析方法,并应同时标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九、警示说明: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不当,易造成财产损坏或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 应有警示说明。

(来源:中国农业网)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国家标准

https://www.sodocs.net/doc/a72240620.html, 2008-3-21 14:20:00

为了规范肥料标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于2001年7月26日发布了《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Fertilizer marking -presentation and declaration)国家标准(GB 18382-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肥料生产企业生产的肥料销售包装上的肥料标识应符合该标准;自2002年7月1日起,市场上停止销售肥料标识不符合该标准的肥料。该标准为强制执行性标准,由全国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现将主要内容刊登如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肥料标识的基本原则、一般要求及标识内容等。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肥料。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0-19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91-200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4436-1993 工业产品保证文

件,总则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标识marking

用于识别肥料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和使用方法

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3.2 标签label

供识别肥料和了解其主要性能而附以必要资料的纸片、塑料片或者包装袋等容器的印刷部分。

3.3 包装肥料packed fertilizer

预先包装于容器中,以备交付给客户的肥料。

3.4 容器container

直接与肥料相接触并可按其单位量运输或贮存的密闭贮器(例如袋、瓶、槽、桶)。

注:个别国家肥料超大尺寸包装的产品称为散装。

3.5 肥料fertilizer

以提供植物养分为其主要功效的物料。

3.6 缓效肥料slow-release fertilizer

养分所呈的化合物或物理状态,能在一段时间内缓慢释放供植物持续吸收利用的肥料。

3.7 包膜肥料coated fertilizer

为改善肥料功效和(或)性能,在其颗粒表面涂以其他物质薄层制成的肥料。

3.8 复混肥料compound fertilizer

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化学方法和(或)掺混方法制成的肥料。

3.9 复合肥料complex fertilizer

氮、磷、钾三种养分,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仅由化学方法制成的肥料,是复混肥料的一种。

3.10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organic-inorganic compound fer-tilizer

含有一定量有机质的复混肥料。

3.11 单一肥料straight fertilizer

氮、磷、钾三种养分中,仅具有一种养分标明量的氮肥、磷肥或钾肥的通称。

3.12 大量元素(主要养分)primary nutrient;macronutri-ent

对元素氮、磷、钾的通称。

3.13 中量元素(次要养分)secondary element;nutrient

对元素钙、镁、硫等的通称。

3.14 微量元素(微量养分)trace element;micronutrient

植物生长所必需的,但相对来说是少量的元素,例如硼、锰、铁、锌、铜、钼或钴等。

3.15 肥料品位fertilizer grade

以百分数表示的肥料养分含量。

3.16 配合式formula

按N-P205-K20(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顺序,用阿拉伯数字分别表示其在复混肥料中所占百分比含量的一种方式。

注:“0”表示肥料中不含该元素。

3.17 标明量declarable content

在肥料或土壤调理剂标签或质量证明书上标明的元素(或氧化物)含量。

3.18 总养分total primary nutrient

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和氧化钾含量之和,以质量百分数计。

4 原理

规定标识的主要内容及定出肥料包装容器上的标识尺寸、位置、文字、图形等大小,以使用户鉴别肥料并确定其特性。这些规定因所用的容器不同而异:

———装大于25kg(或25L)肥料的,或

———装5-25kg(或5-25L)肥料的,或

———装小于5kg(或5L)肥料的。

5 基本原则

5.1 标识所标注的所有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5.2 标识所标注的所有内容,必须准确、科学、通俗易懂。

5.3 标识所标注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肥料。

5.4 标识所标注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用户将肥料或肥料的某一性质与另一肥料产品混淆。

6 一般要求

标识所标注的所有内容,应清楚并持久地印刷在统一的并形成反差的基底上。

6.1 文字

标识中的文字应使用规范汉字,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汉语拼音及外文(养分名称可以用化学元素符号或分子式表示),汉语拼音和外文字体应小于相应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

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6.2 图示

应符合GB 190和GB 191的规定。

6.3 颜色

使用的颜色应醒目、突出、易使用户特别注意并能迅速识别。

6.4 耐久性和可用性

直接印在包装上,应保证在产品的可预计寿命期内的耐久性,并保持清晰可见。

6.5 标识的形式

分为外包装标识、合格证、质量证明书、说明书及标签等。

7 标识内容

7.1 肥料名称及商标

7.1.1 应标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规定的肥料名称。对商品名称或者特殊用途的肥料名称,可在产品名称下以小1号字体(见10.1.3)予以标注。

7.1.2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

7.1.3 产品名称不允许添加带有不实、夸大性质的词语,如“高效×××”、“××肥王”、“全元素××肥料”等。

7.1.4 企业可以标注经注册登记的商标。

7.2 肥料规格、等级和净含量

7.2.1 肥料产品标准中已规定规格、等级、类别的,应标明相应的规格、等级、类别。若仅标明养分含量,则视为产品质量全项技术指标符合养分含量所对应的产品等级要求。

7.2.2 肥料产品单件包装上应标明净含量。净含量标注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7.3 养分含量

应以单一数值标明养分的含量。

7.3.1 单一肥料

7.3.1.1 应标明单一养分的百分含量。

7.3.1.2 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可标明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以元素单质计,下同),应按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两种类型分别标明各单养分含量及各自相应的总含量,不得将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含量与主要养分相加。微量元素含量低于0.02%或(和)中量元素含量低于2%的不得标明。

7.3.2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7.3.2.1 应标明N、P205、K20总养分的百分含量,总养分标明值应不低于配合式中单养分标明值之和,不得将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

7.3.2.2 应以配合式分别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百分含量,如氮磷钾复混肥料15-15-15。二元肥料应在不含单养分的位置标以“0”,如氮钾复混肥料15-0-10。

7.3.2.3 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不在包装容器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除外)。

7.3.3 中量元素肥料

7.3.3.1 应分别单独标明各中量元素养分含量及中量

元素养分含量之和。含量小于2%的单一中量元素不得标明。

7.3.3.2 若加入微量元素,可标明微量元素,应分别标明各微量元素的含量及总含量,不得将微量元素含量与中量元素相加。其他要求同7.3.1.2。

7.3.4 微量元素肥料

应分别标出各种微量元素的单一含量及微量元素养分含量之和。

7.3.5 其他肥料

参照7.3.1和7.3.2执行。

7.4 其它添加含量

7.4.1 若加入其它添加物,可标明其它添加物,应分别标明各添加物的含量及总含量,不得将添加物含量与主要养分相加。

7.4.2 产品标准中规定需要限制并标明的物质或元素等应单独标明。

7.5 生产许可证编号

对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标明生产许可证的编号。

7.6 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应标明经依法登记注册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名称、地址。

7.7 生产日期或批号

应在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或产品外包装上标明肥料产品的生产日期或批号。

7.8 肥料标准

7.8.1 应标明肥料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编号。

7.8.2 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肥料产品,如标明标准中未有规定的其他元素或添加物,应制定企业标准,该企业标准应包括所添加元素或添加物的分析方法,并应同时标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7.9 警示说明

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不当,易造成财产损坏或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应有警示说明。

7.10 其它

7.10.1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要求的,应符合其规定。

7.10.2 生产企业认为必要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其它标识。

8 标签

8.1 粘贴标签及其他相应标签

如果容器的尺寸及形状允许,标签的标识区最小应为120mm×70mm,最小文字高度至少为3mm,其余应符合本标准第10章的规定。

8.2 系挂标签

系挂标签的标识区最小应为120mm×70mm,最小文字高度至少为3mm,其余应符合本标准第10章的规定。

9 质量证明书或合格证

应符合GB/T 14436的规定。

10 标识印刷

10.1 装大于25kg(或25L)肥料的容器

10.1.1 标识区位置及区面积

一块矩形区间,其总面积至少为所选用面的40%,该选用面应为容器的主要面之一,标识内容应打印在该面积内。区间的各边应与容器的各边相平行。

区内所有标识,均应水平方向按汉字顺序印刷,不得垂直或斜向印刷标识内容。

10.1.2 主要项目标识尺寸

根据打印标识区的面积(10.1.1),应采用三种标识尺寸,以使标识标注内容能清楚地布置排列,这三种尺寸应为X/Y/Z比例,它仅能在如表1所示范围内变化,最小字体的高度至少应为10mm。

表1 三种标识尺寸比例

尺寸比例

最小字体尺寸小(X)/中(Y)/大(Z)

mm

最小比例最大比例

≤20 1/2/4 1/3/9

>20 1/1.5/3 1/2.5/7

10.1.3 标识区内主要项目和文字尺寸

标识标注内容应用印刷文字,标识项目的尺寸应符合表2要求。

10.2 装5-25kg(或5-25L)肥料的容器

最小文字高度至少为5mm,其余应符合本标准10.1

条的规定。

10.3 装5kg(或5L)以下肥料容器

如容器尺寸及形状允许,标识区最小尺寸应为12mm×70mm,最小文字高度至少为3mm,其余应符合本标准10.1条的规定。

该标准非等效采用ISO 7409:1984。与ISO 7409:1984相比,本标准增加了相关的术语定义,同时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增加了相应的标识内容和要求。ISO(国际标准化组织)是一个世界性的国家标准团体(ISO 成员团体)的联合机构。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通常通过ISO 各技术委员会进行。每个成员团体均有机会加入,与ISO 有联系的各政府的或非政府的国际组织也可参加。经技术委员会采纳的国际标准草案,在由ISO理事会批准为国际标准之前,要先发给各成员团体通过。ISO 7409国际标准是由ISO/TC 134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技术委员会制定的,并于1981年发给各成员单位。此标准已由下列国家的成员单位通过:奥地利、意大利、罗马尼亚、捷克斯洛伐克、肯尼亚、南非、埃及、朝鲜、斯里兰卡、西德、墨西哥、英国、匈牙利、荷兰、美国、伊拉克、挪威、苏联、以色列、波兰、葡萄牙。

国家标准GB 18382-2001将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表2 标识区内要项目和文字尺寸

文字

序号标识标注主要内容

小(X)中(Y)大(Z)

1 肥料名称及商标

2 规格、等级及类型

3 组成

作为主要标识内容的养分或总养分配合式(单养分标明值)

产品标准规定应单独标明的项目,如氯含量、枸溶性磷等作为附加标识内容的元素、养分或其他添加物

4 产品标准编号

5 生产许可证号(适用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肥料)

6 净含量

7 生产或经销单位名称

8 生产或经销单位地址

9 其他

注:进口肥料可不标注表中第4、5 项,但应标明原产国或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

新肥料包装标准

新肥料包装标准 去年以来,国家开始规范肥料生产企业生产的肥料销售包装的肥料标识,出台了《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Fertilizer marking-presentation and declaration)国家标准(GB 18382-2001)。标准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自2002年7月1日起, 市场上停止销售肥料标识不符合该标准的肥料。现将标识的主要内容 刊登如下: 一、肥料名称及商标 1、应标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规定的肥料名称。对商品名称或者特殊用途的肥料名称,可在产品名称下以小1号字体予以标注。 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 3、产品名称不允许添加带有不实、夸大性质的词语,如“高效XX”、“XX肥王”、“全元素XX肥料”等。 4、企业可以标注经注册登记的商标。 二、肥料规格、等级和净含量 1、肥料产品标准中已规定规格、等级、类别的,应标明相应的规格、等级、类别。若仅标明养分含量,则视为产品质量全项技术指标符合养分含量所对应的产品等级要求。 2、肥料产品单件包装上应标明净含量。净含量标注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三、养分含量:应以单一数值标明养分的含量。 单一肥料 1、应标明单一养分的百分含量。 2、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可标明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以元素单质计,下同),应按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两种类型分别标明各单养分含量及各自相应的总含量,不得将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含量与主要养分相加。微量元素含量低于%或(和)中量元素含量低于 2%的不得标明。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1、应标明N、P2O5、 K2O总养分的百分含量,总养分标明值应不低于配合式中单养分标明值之和,不得将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

食品包装相关国家标准

序号标准号名称 1 GB/T 330 2 - 2009 日用陶瓷器包装、标志、运输、贮存规则 2 GB/T 3532 - 2009 日用瓷器 3 GB/T 4456 - 2008 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 4 GB 4544 - 1996 啤酒瓶 5 GB/T 4768 - 2008 防霉包装 6 GB 4803-94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聚氯乙烯树脂卫生标准 7 GB 4804-84 搪瓷食具容器卫生标准 8 GB 4805-84 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标准 9 GB 4806.1-94 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标准 10 GB 4806.2-94 橡胶奶嘴卫生标准 11 GB 4808 食品用高压锅密封圈卫生标准 12 GB/T 4879 - 1999 防锈包装 13 GB 5369 - 2008 船用饮水舱涂料通用技术条件 14 GB/T 5737-1995 食品塑料周转箱 15 GB/T 5738-1995 瓶装酒、饮料塑料周转箱 16 GB 7105-86 食品容器过氯乙烯内壁涂料卫生标准 17 GB 7189-1994 食品用石蜡 18 GB 8058-2008 陶瓷烹调器铅镉溶出量允许极限和检测方法 19 GB/T 8946-1998 塑料编织袋 20 GB/T 8947-1998 复合塑料编织袋 21 GB 9106-2001 包装容器铝易开盖两片罐 22 GB 9680-1988 食品容器漆酚涂料卫生标准

23 GB 9681-1988 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24 GB 9682-1988 食品罐头内壁脱膜涂料卫生标准 25 GB 9683-1988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26 GB 9684-1988 不锈钢食具容器卫生标准 27 GB 9685-2008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28 GB 9686-1988 食品容器内壁聚酰胺环氧树脂涂料卫生标准 29 GB 9687-1988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30 GB 9688-1988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31 GB 9689-1988 食品包装用聚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32 GB 9690-2009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三聚氰胺-甲醛成型品卫生标准 33 GB 9691-1988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树脂卫生标准 34 GB 9692-1988 食品包装用聚苯乙烯树脂卫生标准 35 GB 9693-1988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树脂卫生标准 36 GB/T 10002.1-2006 给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 37 GB/T 10002.2-2006 给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件 38 GB/T10003-2008 普通用途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 39 GB/T10004-2008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40 GB/T 10440-2008 圆柱形复合罐 41 GB 10442-1989 夹链自封袋 42 GB 10457-2009 聚乙烯自粘保鲜膜 43 GB/T 10811-2002 釉下(中)彩日用瓷器 44 GB/T 10812-2002 玲珑日用瓷器 45 GB/T 10813.4-1989 食用青瓷包装容器

肥料外包装标识弄虚作假

肥料外包装标识弄虚作假 肥料外包装标识弄虚作假一、利用外包装标识对商品产地、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BB肥)、有机-无机复混肥料、过磷酸钙、钙镁磷肥和钙镁磷钾肥等肥料商品列入国家工业产品目录,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境内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上述肥料商品,并且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进口化肥商品因生产主体非境内合法注册企业无需申领国 内工业品生产许可证,也不需要在外包装标识上标明国内生产许可证编号。因此,部分在外包装标识中既标明国内生产许可证编号又标明境外企业名称(地址)的化肥商品,属于利用标识对商品产地、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具体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外包装标识上标注国内工业品生产许可证号,同时标明产地为境外的。 上述行为属于《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柒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假冒产地、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 2、处理意见:

定性:《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柒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处罚: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二)外包装标识上标注国内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同时既标明境外企业名称(地址)又以“授权灌装制造商”、“灌装制造商”、“灌装商”和“中国总代理:××××公司制造”等字样标明国内生产企业名称的;外包装标识上标注国内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同时标明境外企业名称(地址)和境内企业名称(地址),但未明确说明何者为生产企业的;外包装标识上标注国内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以“代理商”、“总代理”字样标注境外或境内企业名称、地址,但未标明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上述行为如有对商品的生产者和产地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 传的,构成“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违法行为。 处理意见: 定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处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转致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 二、化肥商品外包装标注生产许可证存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

产品包装与标识检验知识

产品包装与标识检验知识 一、常见的包装方式图片: 二、包装标识要求 2.1 常规包装外箱,箱唛要求 2.1.1正唛内容应要包含:公司LOGO/名称、客户名称、产品型号、订单编号、 外箱尺寸、箱号、公司地址/电话/传真、保险公司名称等,箱唛位置应居中排列。 2.1.2箱唛上须填写的信息,如:客户名称、产品型号、订单编号、箱号等,可 用印章或用水贴纸打印的标签粘贴在规定位置,如下(图一)所示。填写的信息不允许用手工填写或手工修改。如下(图二)所示填写方式为不规范做法。 图一(规范做法)图二(不规范做法)

2.1.3侧唛内容应要包含:公司LOGO/名称、向上/易碎/防潮/堆码层数标识、数量、 净重/毛重及重量单位等,箱唛位置应居中排列。 2.1.4箱唛上须填写的信息,如:数量数据、净重数据、毛重数据等,可用印章 或用水贴纸打印的标签粘贴在规定位置,如下(图三)所示。填写的信息不允许用手工填写或手工修改。如下(图四)所示填写方式为不规范做法。 2.2 中性包装外箱,箱唛要求 2.2.1正唛内容应要包含:客户名称、产品型号、订单编号、外箱尺寸、箱号等, 箱唛位置应居中排列或依照客户要求。 2.2.2箱唛上须填写的信息,如:客户名称、产品型号、订单编号、箱号等,可 用印章或用水贴纸打印的标签粘贴在规定位置或依照客户要求,如下(图五)所示。填写的信息不允许用手工填写或手工修改。如下(图六)所示填写方式为不规范做法。 PL1F1036 第2 箱共 20110708

2.2.3侧唛内容应要包含:向上/易碎/防潮/堆码层数标识、数量、净重/毛重及 重量单位等,箱唛位置应居中排列或依照客户要求。 2.2.4箱唛上须填写的信息,如:数量数据、净重数据、毛重数据等,可用印章 或用水贴纸打印的标签粘贴在规定位置或依照客户要求,如下(图七)所示。 填写的信息不允许用手工填写或手工修改。如下(图八)所示填写方式为不规范做法。 2.3 公司常规彩盒包装,图案要求: 2.3.1彩盒上应包含公司的基本信息,如:公司LOGO、中英文名称、地址、网址、 售后服务电话。 2.3.2彩盒上应包含产品的基本技术参数信息,如:型号、总功率、输入电压、 频率、使用环境温度、尺寸、色温、面罩材质等。 2.3.3彩盒上应包含产品的品名和外观图片以及主要性能介绍。 2.3.4彩盒上的图案与信息应布局合理,设计精美。 2.4中性彩盒包装,图案要求: 2.4.1对于室内使用的单个产品的包装,必须采用彩盒包装。 2.4.2彩盒上应包含产品的基本技术参数信息,如:型号、总功率、输入电压、 频率、使用环境温度、尺寸、色温、面罩材质等。 2.4.3彩盒上应包含产品的品名和外观图片以及主要性能介绍。 2.4.4彩盒上的图案与信息应布局合理,设计精美。 2.4.5如客户有特殊要求时,依照客户要求执行。

商品标识的国家标准

商品标识地国家标准 国家对商品地标识有明确地规定,必须符合国家地各项强制性地标准.标识主要是商品标签地规范和各种技术性指标地标志等.具体地要求如下: 食品标签地国家标准 1.食品地品名,必须采用表明食品地真实属性地名称;2.标签上必须有配料表,注明原料、配料、食品添加剂等; 3.净含物以及固形物地含量;4.制造者、经营者地名称、地址等; 5.食品地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期;6.贮藏方法、贮藏条件、质量等级等;7.产品执行国家地标准号;8.特殊地标注内容. 具体细节参照附录《食品标签管理规定》,其中宠物进口食品必须有中国国家检查机构出具地检验证明. 饮料、酒标签地国家标准 1.必须有商品地品名,名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地规定,不可以独创;2.标签上必须有产品地配料表,注明原料、配料、食品添加剂以及特殊酒类中地中草药成分等;3.注明酒精度,如啤酒用%(m/m),其他酒类用%(v/v) 注明;4.标明原汁地含量,啤酒用麦芽汁地含量,如12度,果酒用原果汁地含量,如50%;5.标明产品地净含量;6.必须有制造者、经营者地名称、地址;7.必须有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地标号(执行地国家标准)和质量地等级; 8.白酒需要注明香型,果酒、葡萄酒、黄酒需要标明类型和糖度,如半干白,或糖度7.0g/l. 化妆品标签地国家标准 1.化妆品必须有中文标识,而且标签地所有内容,均应简单明了,通俗易懂,科学正确; 2.化妆品标识不能出现“消炎”等医疗用语,或者与药品混淆地用语,一切有着夸大和虚假内容地标签,都说明这个化妆品地品质值得怀疑; 3.化妆品标签上都需用中文(无论是进品还是国内生产地)标明产品制造、包装、分装者地依法登记注册地名称和地址,进口化妆品还应标明在我国经销或代理商地登记注册名称和地址;4.标签上还应标明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和使用日期,日期应标注在产品包装地可视面; 5.进口化妆品还需标明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批文号; 6.化妆品应标明生产企业地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批准号.常用地雪花膏、水包油护肤膏霜地引用标准是:GB7619(化妆品卫生标准)、GB/T13531.1(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QB/T1685(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QB/T1684(化妆品检验规则);7.对于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防晒、祛斑等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8.化妆品要有安全警告、使用指南以及标明储存条件; 9.体积小又无包装,并且不便标注说明性内容地产品(如唇膏、化妆笔等),应标明产品名称和制造者名称. 家用电器标签地国家标准 参照附录《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地产品目录》节选,进口电器要求有CCIB标签,国产电器要求有CCEE标签,通讯类产品同时要具备电信入网标签. 服装标签地国家标准 1.标签上必须有制造者地名称、地址,进口产品必须标明原产地以及代理商、进口

包装标志说明

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为了保证化学品运输中的安全,《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191 — 90)规定了运输包装件上提醒贮运人员注意的一 些图示符号。如:小心轻放、禁用手钩、向上、怕热、怕湿、重心点等,供操作人员在装卸时能针对不同情况 进行相应的操作。 2.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危险货物的标志是用于铁路、水路、公路和航空储运危险货物的外包装上,表达特定含义。不同化学品的危险 性、危险程度不同,为了使接触者对其危险性一目了然,《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6B190--90)规定了危险货物图 示标志的类别、名称、尺寸和颜色,共有危险品标志图形 21 种、 1 9个名称。 3.包装标记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的标记代号是根据储存、运输和装卸的需要按有关规定采用的标识记号。包装的标记代号分 为:包装级别标记代号,包装容器标记代号,包装容器的材质标记代号,包装件组合类型标记代号,以及其他 标记代号等,它们分别用阿拉伯数字、英文大小写字母、阿拉伯数字与英文字母的组合来表示。比如,阿拉伯 数字“ 1表示桶的标记代号, “ 4表示箱、盒的标记代号, “ 7表示压力容器的标记代号;小写英文字母 “X ”示 符合I 、II 、I H 级包装要求的标记代号;大写英文字母 “A ” “H : “L 分别表示包装容器材质为 钢” 塑料材料 编织材料”的标记代号;“ 1A ;'表示包装件组合类型为 钢桶”的标记代号;“ 6HA1表示内包装为塑料容器,外 包装为钢桶的复合包装的标记代号。钢桶 (新桶)的标记代号“ 1A X y /1 . 4/ 160/ 95”表示何种意思 “y 表示包装级别符合II 、III 级包装要求,“ 1 ?表不包装内物品的相对相 4.包装标志、标记的制作和使用 包装标志、标记的制作方法可以印刷、粘贴、涂打、钉附。钢制品容器可以打钢印 包装标志、标记的使用方法: 其中“ IA1表示包装类型是小开口钢桶, 对密度为 1. 4, “160”表示试验压力为 160kPa , “ 95”表示制造年份为 95 年

肥料使用基本知识说明材料

第一部分肥料基本知识 1、什么叫做肥料? 凡是施于土中或喷洒于作物地上部分,能直接或间接供给作物养分,增加作物产量,改善产品品质或能改良土壤性状,培肥地力的物质,都叫肥料。直接供给作物必需营养的那些肥料称为直接肥料,如氮肥、磷肥、钾肥、微量元素和复合肥料都属于这一类。而另一些主要是为了改善土壤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生物性质,从而改善作物的生长条件的肥料称为间接肥料,如石灰、石膏和细菌肥料等就属于这一类。 2、肥料有哪些种类? 按化学成分:有机肥料、无机肥料、有机无机肥料; 按养分分:单质肥料、复混(合)肥料(多养分肥料); 按肥效作用方式分:速效肥料、缓效肥料; 按肥料物理状况分:固体肥料、液体肥料、气体肥料; 按肥料的化学性质分:碱性肥料、酸性肥料、中性肥料; 3、什么是化学肥料? 从狭义来说,化学肥料是指用化学方法生产的肥料;从广义来说,化学肥料是指工业生产的一切无机肥及缓效肥。所以一些人只把氮肥叫做化肥是不全面的,化肥是

氮、磷、钾、复合肥的总称。 4、什么叫有机肥料? 有机肥料是农村利用各种来源于动植物残体或人畜排泄物等有机物料,就地积制或直接耕埋施用的一类自然肥料,习惯上也称作农家肥料。 5、化学肥料与有机肥料有什么差别? (1)有机肥料含有大量的有机质,具有明显的改土培肥作用;化学肥料只能提供作物无机养分,长期施用会对土壤造成不良影响,使土壤“越种越馋”。 (2)有机肥料含有多种养分,所含养分全面平衡;而化肥所含养分种类单一,长期施用容易造成土壤和食品中的养分不平衡。 (3)有机肥料养分含量低,需要大量施用,而化学肥料养分含量高,施用量少。 (4)有机肥料肥效时间长;化学肥料肥效期短而猛,容易造成养分流失,污染环境。 (5)有机肥料来源于自然,肥料中没有任何化学合成物质,长期施用可以改善农产品品质;化学肥料属纯化学合成物质,施用不当能降低农产品品质。 (6)有机肥料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只要经过充分的腐熟处理,施用后便可提高作物的抗旱、抗病、抗虫能力,减少农药的使用量;长期施用化肥,由于降低了植物的免疫力,往往需要大量的化学农药维持作物生长,容易造成食品中有害物质增加。

新肥料包装标准标识内容 (1)

新肥料包装标准标识内容 去年以来,国家开始规范肥料生产企业生产的肥料销售包装的肥料标识,出台了《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Fertilizermarking-presentationanddeclaration)国家标准(GB18382-2001)。标准规定自2002年 1月1日起开始实施,自2002年7月1日起,市场上停止销售肥料标识不符合该标准的肥料。现将标识的主要内容刊登如下: 一、肥料名称及商标 1、应标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规定的肥料名称。对商品名称或者特殊用途的肥料名称,可在产品名称下以小1号字体予以标注。 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 3、产品名称不允许添加带有不实、夸大性质的词语,如“高效XX”、“XX 肥王”、“全元素XX肥料”等。 4、企业可以标注经注册登记的商标。 二、肥料规格、等级和净含量 1、肥料产品标准中已规定规格、等级、类别的,应标明相应的规格、等级、类别。若仅标明养分含量,则视为产品质量全项技术指标符合养分含量所对应的产品等级要求。 2、肥料产品单件包装上应标明净含量。净含量标注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三、养分含量:应以单一数值标明养分的含量。单一肥料1、应标明单一养分的百分含量。2、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可标明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以元素单质计,下同),应按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两种类型分别标明各单养分含量及各自相应的总含量,不得将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含量与主要养分相加。微量元素含量低于%或(和)中量元素含量低于2%的不得标明。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1、应标明N、P2O5、K2O总养分的百分含量,总养分标明值应不低于配合式中单养分标明值之和,不得将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 2、应以配合式分别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百分含量,如氮磷钾复混肥料15-15-15。二元肥料应在不含单养分的位置标以“0”,如氮钾复混肥料15-0-10。 3、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不在包装容器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除外)。 中量元素肥料1、应分别单独标明各中量元素养分含量及中量元素养分含量之和。含量小于2%的单一中量元素不得标明。2、若加入微量元素,可标明微量元素,应分别标明各微量元素的含量及总含量,不得将微量元素含量与中量元素相加。微量元素肥料应分别标出各种微量元素的单一含量及微量元素养分含量之和。 四、其它添加含量 1、若加入其它添加物,可标明其它添加物,应分别标明各添加物的含量及总含量,不得将添加物含量与主要养分相加。 2、产品标准中规定需要限制并标明的物质或元素等应单独标明。 五、生产许可证编号:对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标明生产许可证的编号。 六、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应标明经依法登记注册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名称、地址。 七、生产日期或批号:应在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或产品外包装上标明肥料产品的生产日期或批号。 八、肥料标准

包装、标识及运输统一规定

包装、标识及运输统一规定 目录 1 总则 (2) 2 标准和规范 (2) 3 包装方式 (3) 4 防护要求 (4) 5 包装的标识 (5) 6 主要物资的包装、标识要求 (5) 7 发货与运输、验货与收货 (10) 8 拒收 (11)

总则 a)本规定是物资(设备和材料)订货合同的附件,属于合同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与合同其他地方冲突时以本规定为准。 b)本规定仅对物资的包装、标识及运输提出最低限度的要求,并未对一切细节作出明确规定,卖方应保证符合国家、行业相关的标准和规范,包装必须满足设备运输和储存的要求,以确保设备完好、安全的运达项目现场。 c)包装保证期:在流通环境下,自卖方交货之日起,包装露天存放1年内不得出现腐朽、碎裂等迹象,在保证期内,如因卖方包装原因导致设备损坏,则卖方应当及时免费补供,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延误工期等责任。 d)买方为保证包装及质量而对卖方所做的一切审核、监督和检查均不能免除卖方应负的责任。 e)凡由于卖方对货物的包装与标识或其提交的文件不符合本规定的要求,无法得到买方的发货放行通知,导致物资不能如期到达项目现场,由卖方根据“迟延交付”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f)对需特殊储存条件才能保证物资不受损坏时,卖方应向买方详细说明,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坏应由卖方负责。 2 标准和规范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7284 《框架木箱》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T 16470 《托盘单元货载》 GB/T 4768 《防霉包装》 GB/T 4879 《防锈包装》 GB/T 5048 《防潮包装》 GB/T 7350 《防水包装》 GB/T 8166 《缓冲包装设计》 GB/T 4857 《包装运输包装件基本试验》 GB/T 13201 《圆柱体运输包装尺寸系列》

包装箱标识规范

RF-Ⅲ型膜组件成品包装标识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北京碧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RF-Ⅲ型膜组件产品包装标识的内容要求。 2、目的: 规范包装袋、包装箱的标识内容、规格及粘贴位置,确保产品标识的一致性。 3、包装标识内容要求 3.1包装袋标识内容及要求 3.1.1标识尺寸 标识总尺寸: 105mm*40mm 3.1.2标识内容 3.1.2.1产品编号信息 RF-Ⅲ膜组件的产品编号的引用文件为企业标准中《膜产品命名分类》,文件代号QB/FL-1-2010,根据生产状况要求为手写。例如:RF-Ⅲ-1101064000010,前6位为生产日期,中间1位为膜丝类别,最后6位数为膜组件序列号。 3.1.2.2产品级别判定 级别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要求用红色印泥盖合格章。 3.1.2.3检验员编号 检验员为质检内部检验员编号,要求用红色印泥盖章。 3.1.2.4检验日期 检验日期根据生产需求规定为手写。 3.1.3标识材质 材质为不干胶白纸,采用外协印刷。 3.1.4标识粘贴位置及要求 标识位置统一为(放置在操作台上)包装袋的上表面(站在未封口端)左下角。 3.2包装箱标识内容及要求 3.2.1标识尺寸(mm) 标识尺寸为:300mm*210mm 3.2.2标识内容 3.2.2.1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为:中空纤维帘式膜RF-Ⅲ

3.2.2.2包装箱规格(mm) 规格为:2120*1350*928 3.2.2.3包装箱毛重(kg) 每箱毛重450kg。 3.2.2.4产品数量(片) 根据包装箱规格,产品数量规定为23片。 3.2.2.5包装箱编号 在连续生产过程中,按产品生产的时间顺序放入包装箱进行入库的顺序编号。 3.2.2.6生产日期 按照产品的先后生产顺序进行包装的时间(或入库的时间)。 3.2.3标识方式 标识使用黑色喷漆方式,通过对固定模板的镂空处进行喷涂黑色漆料。模板材质为铜、铝、不锈钢等均可。 3.2.4标识位置 包装箱宽度方向左半边中心位置喷涂,一律不得涂改。 3.2.5包装箱标识模板见附件1。 3.3包装箱运输标识 3.3.1标识尺寸 300mm*105mm(4个运输标识总尺寸) 3.3.2标识方式:与箱体标识方式一致采用喷涂。 3.3.3喷涂位置:包装箱宽度方向右半边中心位置喷涂,一律不得涂改。 3.3.4标识内容模板见附件2。 4.对包装箱标识喷涂要求 由于我公司生产车间不具备包装箱喷涂环境,所以可要求包装箱厂家进行统一喷涂标识后再供应到我厂。

塑料制品标识解读

湖南包装HUNAN BAOZHUANG No.4/2010 塑料制品标识解读 衣食住行 在生活的各个角落,几乎都有塑料制品的身影———喝水用的杯子,吃饭用的碗、盘子,还有各种各样的塑料包装袋、保鲜膜等等。有细心的观众就发现了,一些塑料制品底部会有这样一个标志:一个带箭头的三角形,三角形里面有一个数字———塑料制品上为什么要印这个标识、这个标识里面的数字又代表着什么含义、 怎样使用塑料制品才是最安全的呢?根据有关规定,三角形代表可回收利用,数字代表材质。塑料种类很多,有100多种,这个标志就像是每个塑料容器的小小身份证,它们的制作材料不同,使用上也存在不同。 标有数字1到6的塑料包装制品,经常用来包装或者盛放食物。数字1经常出现在各种矿泉水瓶,饮料瓶上;数字2常见于超市的购物袋、食品袋上。数字3和4可以在一些保鲜膜上找到;标有数字5的塑料包装制品比较多见,可以在微波炉里加热的塑料饭盒,和一些塑料水杯上都会看到这个标志;数字6常见于一些一次性水杯上。 与标志为6的塑料制品相比,标志为5的聚丙烯塑料制品,里面含的添加剂更少,在高温下更稳定。如果是用开水沏茶的话,为了减少有害物质的析出,还是用标志为5的、 软一些的塑料水杯更安全。标志为6的硬塑料杯,可以盛放冷饮,最好不要用来泡茶,而且不能装强酸或者强碱性的物质,比如橙汁,因为在这种条件下,它会分解出对人体有害的聚苯乙烯。 标识为5的塑料叫做聚丙烯,这种制品可以耐130℃高温,是可以放进微波炉高温加热的,许多塑料饭盒都是采用这种材质制成。但是用这样的饭盒热饭热菜是不是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呢? 把一定量的食用油倒入塑料饭盒,然后盖上盖子,放进微波炉里高火加热,在油温110℃左右时, 塑料饭盒一切正常,油温达到140℃左右时,餐盒已经变软。塑料变软,说明材料里面一些有害的低分子物质已经开始融化到油里。明明写着可以放进微波炉加热的饭盒怎么也会变软熔化呢?原因就在于食用油在用微波炉加热的情况下,油温最高可以达到近200℃,而且油量越大,温度升高的越快。所以像水煮鱼,红烧茄子之类油大的剩菜,最好不要用塑料饭盒在微波炉里加热。在加热其它的菜时,要注意,加热时把盖子打开,加热时间不要过长,避免油温过高,有害物质析出。 至于餐馆里打包用的一次性饭盒,也有不同的标志。标志为6的白色不透明发泡餐盒,在高温下会溶化,是国家早已明令禁止使用的。标志同样是6,按上去咔嚓咔嚓作响的餐盒,是一般用来包装糕点用的,同样不能用于打包热的菜肴。标志为5的一次性餐盒,使用起来才比较安全,但是在放进微波炉加热时仍然要小心。 一些微波炉餐盒,盒体以05号PP 制造,但盒盖却以06聚苯乙烯制造,所以不能与盒体一并放进微波炉,为保险起见,容器放入微波炉前,要先把盖子取下。 至于我们常见的各种矿泉水瓶,碳酸饮料瓶,一般的标志为1,代表着聚对苯 董 金狮 45

包装知识的简介

包装知识的简介 一,常用包装材料 A.白纸类---普通白纸,拷贝纸,皱纹纸等 B.气泡纸/保利绒/海绵/珍珠棉 C.纸盒类---白盒,棕色盒,彩盒等 D.塑料袋---PP,PE,OPP,PVC,PVA,收缩膜(PE,PP)等 E.其它类包装产品的包装是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在运输过程中起保护的作用,而且直接关系到产品的综合品质。以下为我们常用的包装材料及包装: 二、常用包装 (一)内包装 ⑴ 塑料袋:美国线一般要求热封口,材质为高压的PE料;除非客户有指定要求,否则不允许用PP料。 ⑵ OPP袋:透明度好,但属脆性,易破裂,多用于蜡烛小玩具等产品的包装,欧洲线客人常要求的。 ⑶ 彩盒:分为有瓦楞彩盒和无瓦楞彩盒, ⑷ 普通棕色瓦楞盒:常用的为3层瓦楞盒和5层瓦楞盒,产品包装好后,一般要用胶带封口。 ⑸ 白盒:可分为有瓦楞(3层或5层)白盒和无瓦楞白盒,产品包装后一般要用胶带封口。 ⑹ 展示盒:其种类较多,主要有彩色展示盒,带PVC盖的展示盒等,通过该包装可直观的看到包装盒内的产品。 ⑺ 塑料袋+吊卡:一般称PBH。 ⑻ 吸塑卡: Blister Card , 简称BC。 ⑼ PVC盒或PVC桶。 ⑽ 收缩膜;也叫热缩膜,小玩具、蜡烛等产品用此类包装较多。 ⑾ 挂卡。 ⑿ 蛋隔盒。 ⒀ 背卡。 ⒁ 礼品盒;多用于首饰、文具等产品的包装,种类较多。 ⒂ 其它。 (二)中包装主要有塑料袋及瓦楞盒包装,瓦楞盒种类主要有FOL 、TUCK TOP BOX 等, (三)外包装一般用外贸出口纸箱,5层瓦楞盒,瓦楞主要用B/C瓦。外箱价格计算公式为:(长+宽+8)/100 x (宽+高+6)/100 X每平方单价。其中长、宽、高单位均为CM,例如一个外箱的尺寸为60 X 30 X 40 CM,则价格为(60+30+8)/100 X (30+40+6)/100 X 6(市场价) = 4.47元。 三、常用包装及包装材料的成本估算方法 ① 纸类:按单位面积包装的产品个数来计算。例如拷贝纸的规格一般为105CM X 75CM 价格为0.12元/张,如果一张纸能包装5个产品,则每PC产品所需纸的包装成本为0.024元. ② 气泡纸:一般按重量计算,即包装1PC产品所需的气泡纸的重量X 市场价。 ③ 保力绒 A、手工做成所需形状或尺寸的计算方法:长(M) X 宽(M)X 高(M) X 350 ~450元,不同地区有不同的系数,如泉州一般按350元计算,黄岩一般按450元计算。 B、开模具的保力绒计算方法:模具费 + 保力绒克重 X 0.017元/克, 0.017元/克为价格系数,随市场价格的变动会有一定的涨跌。 ④ 海绵:一般1CM厚度的海绵价格为3.5/M2, 根据包装产品所需海绵的厚度及平方数来算材料成本,其它厚度的海绵价格按比例计算,如2CM厚的海绵价格大概为 3.5 X 2=7.0/M2. 。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新国家标准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新国家标准 2000年7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了GB191-2000(等效采用 ISO780-1997)《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强制性国家标准,并于2000年12月1日日开始实施。现将标准的主要规定 及新增图形标志的解释概述如下: 1 标志的颜色 标志颜色应为黑色。 如果包装的颜色使得黑色标志显得不清晰,则应在印刷面上用适当的对比色,最好以白色作为图示标志的 底色。 应避免采用易于同危险品标志相混淆的颜色。除非另有规定,一般应避免采用红色、橙色或黄色。 2 标志的使用方法 2.1 标志的打印 可采用印刷、粘贴、拴挂、钉附及喷涂等方法打印标志。印刷时,外框线及标志名称都要印上;喷涂 时,外框线及标志名称可省略。 2.2 标志的数目和位置 2.2.1 一个包装件上使用相同标志的数目,应根据包装件的尺寸和形状决定。 2.2.2 标志在各种包装件上的粘贴位置: a箱类包装:位于包装端面或侧面; b袋类包装:位于包装明显处; c桶类包装:位于桶身或桶盖; d集装单元体贴物,应位于四个侧面。 2.2.3下列标志的使用应按如下规定: a标志1“易碎物品”应标在包装件所有四个侧面的左上角处。 b标志3“向上”应标在与标志1相同的位置上。当标志1和标志3同时使用时,标志3应更 接近包装箱角。 c标志“重心”应尽可能标在包装件所有六个面的重心位置上,否则至少也应标在包装 件四个侧、端面的重心位置上。 d标志“由此夹起” 1)只能用于可夹持的包装件。 2)标志应标在包装件的两个相对面上,以确保作业时标志在叉车司机的视线范围内。 e标志“由此吊起”至少贴在包装件的两个相对面上。

GB1838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

GB18382-2001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 GB18382-2001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国家标准本标准非等效采用ISO 7409:1984。与ISO 7409:1984相比,本标准增加了相关的术语定义,同时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增加了相应的标识内容和要求。自2002年1月1日起,肥料生产企业生产的肥料销售包装上的肥料标识应符合该标准;自2002年7月1日起,市场上停止销售肥料标识不符合该标准的肥料。ISO(国际标准化组织)是一个世界性的国家标准团体(ISO成员团体)的联合机构。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通常通过ISO各技术委员会进行。每个成员团体均有机会加入,与ISO有联系的各政府的或非政府的国际组织也可参加。经技术委员会采纳的国际标准草案,在由ISO理事会批准为国际标准之前,要先发给各成员团体通过。ISO 7409国际标准是由ISO/TC 134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技术委员会制定的,并于1981年发给各成员单位。此标准已由下列国家的成员单位通过:奥地利、意大利、罗马尼亚、捷克斯洛伐克、肯尼亚、南非、埃及、朝鲜、斯里兰卡、西德、墨西哥、英国、匈牙利、荷兰、美国、伊拉克、挪威、苏联、以色列、波兰、葡萄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肥料标识的基本原则、一般要求及标识内容等。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肥料。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 190-19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91-200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4436-1993工业产品保证文件,总则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标识marking 用于识别肥料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3.2标签label 供识别肥料和了解其主要性能而附以必要资料的纸片、塑料片或者包装袋等容器的印刷部分。 3.3包装肥料packed fertilizer 预先包装于容器中,以备交付给客户的肥料。 3.4容器container 直接与肥料相接触并可按其单位量运输或贮存的密闭贮器(例如袋、瓶、槽、桶)。注:个别国家肥料超大尺寸包装的产品称为散装。 3.5肥料fertilizer 以提供植物养分为其主要功效的物料。 3.6缓效肥料slow-release fertilizer 养分所呈的化合物或物理状态,能在一段时间内缓慢释放供植物持续吸收利用的肥料。 3.7包膜肥料coated fertilizer 为改善肥料功效和(或)性能,在其颗粒表面涂以其他物质薄层制成的肥料。 3.8复混肥料compound fertilizer 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化学方法和(或)掺混方法制成的肥料。 3.9复合肥料complex fertilizer 氮、磷、钾三种养分,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仅由化学方法制成的肥料,是复混肥料的一种。 3.10有机-无机复混肥料organic-inorganic compound fer-tilizer 含有一定量有机质的复混肥料。 3.11单一肥料straight fertilizer 氮、磷、钾三种养分中,仅具有一种养分标明量的氮肥、磷肥或钾肥的通称。 3.12大量元素(主要养分)primary nutrient;macronutri-ent 对元素氮、磷、钾的通称。 3.13中量元素(次要养分)secondary element;nutrient 对元素钙、镁、硫等的通称。 3.14微量元素(微量养分)trace element;micronutrient 植物生长所必需的,但相对来说是少量的元素,例如硼、锰、铁、锌、铜、钼或钴等。 3.15肥料品位fertilizer grade 以百分数表示的肥料养分含量。 3.16配合式formula 按N-P205-K20(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顺序,用阿拉伯数字分别表示其在复混肥料中所占百分比含量的一种方式。注:“0”表示肥料中不含该元素。 3.17标明量declarable content 在肥料或土壤调理剂标签或质量证明书上标明的元素(或氧化物)含量。 3.18总养分total primary nutrient 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和氧化钾含量之和,以质量百分数计。4原理规定标识的主要内容及定出肥料包装容器上的标识尺寸、位置、文字、图形等大小,以使用户鉴别肥料并确定其特性。这些规定因所用的容器不同

2020年(包装印刷造纸)包装标识的相关国标

(包装印刷造纸)包装标识的相关国标

第四章包装标志 包装标志是为了便于货物交接、防止错发错运,便于识别,便于运输、仓储和海关等有关部门进行查验等工作,也便于收货人提取货物,在进出口货物的外包装上标明的记号。 第一节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的名称、图形、尺寸、颜色及使用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货物的运输包装。 2 标志的名称和图形 图示标志共17种,其名称和图形如表1所示。 3 标志的尺寸和颜色 3.1 标志的尺寸 标志尺寸一般分为4种,见表2。 如遇特大或特小的运输包装件,标志的尺寸可以比表2的规定适当扩大或缩小。 3.2 标志的颜色 标志颜色应为黑色。

如果包装的颜色使得黑色标志显得不清晰,则应在印刷面上用适当的对比色,最好以白色作为图示标志的底色。 应避免采用易于同危险品标志相混淆的颜色。除非另有规定,一般应避免采用红色、橙色或黄色。 4 标志的使用方法 4.1 标志的打印 可采用印刷、粘贴、拴挂、钉附及喷涂等方法打印标志。印刷时,外框线及标志名称都要印上,喷涂时,外框线及标志名称可以省略。 4.2 标志的数目和位置 4.2.1 一个包装件上使用相同标志的数目,应根据包装件的尺寸和形状决定。 4.2.2 标志在各种包装件上的粘贴位置: a) 箱类包装:位于包装端面或侧面; b) 袋类包装:位于包装明显处; c) 桶类包装:位于桶身或桶盖; d) 集装单元货物:应位于四个侧面。 4.2.3 下列标志的使用应按如下规定: a) 标志1“易碎物品”应标在包装件所有四个侧面的左上角处(见表1标志1的使用示例)。

b)标志3“向上”应标在与标志l相同的位置上(见表1中标志3示例a所示)。当标志1和标志3同时使用时,标志3应更接近包装箱角(见表1标志3示例b所示)。 c)标志7“重心”应尽可能标在包装件所有六个面的重心位置上,否则至少也应标在包装件四个侧、端面的重心位置上(见表1标志7的使用示例)。 d)标志11“由此夹起” 1)只能用于可夹持的包装件。 2)标志应标在包装件的两个相对面上:以确保作业时标志在叉车司机的视线范围内。 e)标志16“由此吊起”至少贴在包装件的两个相对面上(见表1标志16的使用示例)。 表1 标志名称和图形

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008/10 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 管理规定 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1.目的 建立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简称印字包装)管理规程,使其设计、订制、验收、贮存、发放、销毁管理标准化、规范化。 2.范围 说明书及印字包装的设计、验收、贮存、发放、使用、销毁 3.职责 物资部、生产部、技术部、质量管理部 4.程序 4.1 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设计与订制 1)产品说明书、印字包装统一由技术部提供内容、要求,通过包装材料设计会议审核,由技术部经理签字批准。 2)会议审核批准后试印,标准样本分发给质量管理部、生产部、物资部等部门作为验收核对标准。 3)标准样本和文字说明资料由质量管理部存档,标签说明书应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内容一致。 4)物资部在订制说明书、包装时应与印制商签订合同,内容包括防止成品外流、模板的保存、废品的销毁及有关技术质量事项。 4.2 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验收贮存 1)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进厂,数量是否准确,库管员应认真查看外包装,检查品名、批号、规格、数量、供货单位,查看有否污染、破损,凡不符合要求,要查数封存,按《不合格品管理规定》执行。 2)初检合格后,作好待检标志,填写请验单,通知质量管理部取样、检验。 3)质量管理部应对每批包装按质量标准检验内容、材质、印刷质量等,符合要求后签发检验合格报告单。 4)库管员凭质量管理部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单,撤去原待检标识,更换合格标识。 5)包装必须按品种、批号、规格分类存放,上锁专人管理,并在显著位置放标示牌。 6)每批新印说明书、印字包装必须留样存档并注明印刷单位,印刷日期,印刷数量,验收入库日期。 4.3 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发放 1)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应按批包装指令专人领取,库管员按车间填写的领料单计数发放,并填写《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领取发放记录》,领发人均应在领料单上签字。 2)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不得改作他用或涂改后再用。 4.4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使用 1)标签、包装材料管理包括:说明书、铝箔、复合膜、小盒、中盒、大箱、合格证。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解读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解读 一、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目的和依据 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做好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既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的需求。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卫生部组织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充分考虑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实施情况,细化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标签的具体要求,增强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与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关系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应内容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如果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特殊规定的,应同时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和特殊规定。 三、标准修订的主要过程 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单位成立标准起草组,承担标准修订任务。标准起草组多次组织专家研究,召开研讨会和专家咨询会,充分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意见。本标准通过卫生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700余条反馈意见和修改建议。标

准起草组逐一分析反馈意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处理,进一步完善标准文本。本标准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第五次主任会议审查通过,于2011年4月20日公布,自2012年4月20日正式施行。 四、标准修订完善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两类预包装食品:一是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不适用于散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和食品储运包装的标识。 (二)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修改了“预包装食品”和“生产日期”的定义,增加了“规格”定义和“规格”标示方式。 (三)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增加了“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内容。 (四)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标准细化了食品添加剂标示要求,明确食品添加剂应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五)参照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标准增加了食品致敏物质推荐性标示要求,以便于消费者根据自身情况科学选择食品。 五、关于预包装食品的定义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参照以往食品标签管理经验,本标准将“预包装食品”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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