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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规范化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规范化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规范化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规范化管理制度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是指具有依赖性潜力的药品,滥用或不合理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其管理、使用按《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二、麻醉药品的入库管理

1、麻醉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由供货方人员、药品验收人及保管人员共同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药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2、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破损的麻醉药品,供需双方清点登记,由供货方当场补货,或报院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交供货方查询、处理。

3、储存麻醉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专库(柜)必须是保险柜,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日期、领用部门、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领用人、原库存数、进货数、领用数、现库存数、空安瓿。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4、药房向药库申领麻醉药品,必须单独领取,领药单据上申领数量和处方上药品数量相同。发出药品后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在专用帐册上签字。

药房设专用帐册登记,内容包括: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基数、日期、领用部门、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领药人、原存数、补充数、发出数、现存数、空安瓿数。

5、对需销毁的麻醉药品,医院应当向南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销毁记录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生产批号、销毁原因、销毁时间、销毁地点、销毁方式、销毁人员、保管员、采购员签字及主管部门意见、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监督管理小组意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三、麻醉药品调配和使用

1、药剂科环节的基数管理。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医院规定的基数。门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医院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应每天结算。

2、门诊药房由专人负责调配麻醉药品。

3、开具麻醉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开具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

4、晚期癌症患者每日使用无极量限制。注射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三日用量,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不超过十五日用量,其它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

使用麻醉药品短期镇痛、止咳的门诊患者,门诊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常用量,只限患者就诊时使用,严禁交患者自用。片剂、酊剂、糖浆剂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7天。住院病人使用麻醉药品医嘱、病历、手术记录应与处方相符。麻醉药品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注射剂不得超过常用量。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

5、麻醉药品调配。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处方,签署姓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员拒绝发药。

6、医院门诊药房不得为患者麻醉药品办理退药。对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将剩余麻醉药品无偿交回医院的,医院应做好回收记录,按规定集中销毁,不得再次使用。

7、麻醉药品处方的收集与保管。医院对麻醉药品处方应当专册登记,内容包括: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基数、日期、科室、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疾病名称、处方编号、处方日期、药品数量、药品批号、空安瓿批号、处方医师、发药人、复核人,原存数量、补充数量、现存数量、空安瓿数。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时还需填写卡号、取药人姓名、身份证号。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8、病房麻醉药品的管理。病房一般应设立基数,专柜加锁,专册登记,登记本内容包括: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基数、日期、床号、患者姓名、性别、疾病名称、数量(支/片/粒/贴)、处方医师、执行护士、核对护士、药品批号、原存数、补充数、现存数、空安瓿数。

病房领取与使用麻醉药品。病房由专人凭领药凭证、空安瓿或废贴(贴剂外包装)向住院部药房请领。药品领出药房后,应直接回到病房,当面交给当班护士,登记入册。每班护士交接时须对照登记本清点药品,并双方签名负责。

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医嘱或处方后,执行护士经第二名护士核对,给患者用药,登记用药记录本。

9、门诊办公室负责为疼痛患者办理《麻醉药品专用卡》,并建立随诊记录。发药部门应在《麻醉药品专用卡》上按要求填写发药记录。门诊不宜为持有《麻醉药品专用卡》的患者开具盐酸哌替啶注射剂处方。

10、医院购买的麻醉药品只限于在本单位临床使用。应对麻醉药品按日做消耗统计,处方单独存放,按月汇总,至少保存2年。

11、医院科研、教学中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的,由科研、教学部门提出申请,课题组负责人签字,经医院麻醉药品监督管理小组审批,药剂科同意后,到住院部药房领取。完成实验项目后填写实验用药记录,将空安瓿或废贴交回住院部药房。

12、保管要求。麻醉药品一级库应在铁门、铁窗、铁柜和监控器(“三铁一器”)有效情况下保管;门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周转库(柜),均应配备保险柜,门诊、住院等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均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13、患者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再次调配时须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用过的贴剂收回,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废贴数量。对收回的空安瓿或废贴,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销毁记录内容包括:安瓿、废贴药品名称、规格、单位、生产批号、数量、销毁时间、销毁地点、销毁方式、销毁人员、保管员签字及药剂科意见、医院麻醉药品监督管理小组意见。

14、药剂科每月派专人到各病房检查麻醉药品使用、管理情况,核对基数、批号及使用记录等,检查人、病房管药护士在检查登记本签字备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上报科室领导。

药剂科领导定期检查药库、药房的麻醉药品基数、领发情况,以及保管条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5、医院发现在储存、保管麻醉药品过程中发生丢失或被盗、被抢,或发现骗取或冒领麻醉药品的,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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