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民间借贷成因

民间借贷成因

民间借贷成因
民间借贷成因

二、民间借贷活跃的成因

1.社会传统的渊源。民间借贷是最早出现的信用形式,它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并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我国的民间借贷在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前比较活跃,但在计划经济时期规模和范围都很小,可以说已经基本消失。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间借贷逐渐发展起来。同时中国传统社会是典型的“乡土社会”,因而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很强的家族血缘意识,加上亲朋好友之间互相了解,交易成本低,从而为民间借贷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所以,尽管民间借贷在我国至今未获得合法地位,但是在许多地区的发展仍呈生生不息之势。

2.资金供求的失衡。资金作为经济持续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处于短缺状态,并且长期以来资金的配置存在不合理之处,资金的利用效率不高,呆、坏账比例居高不下。一方面,个别行业的贷款利用效率不高,形成浪费,另一方面,农村正规金融不能有效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新的银行不断出现,老的银行不断进行改革,但从获利的角度出发,基本把提供金融服务的眼光投向了城市中的优质客户,面向农村和乡镇的只有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而且网点不断撤并。农业银行作为我国商业银行系统中惟一一家面向农村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在农村个私经济的发展中却发挥不了大作用,主要是由于门槛太高,农民贷款太难。即便是农村信用社,其贷款的90%左右也集中在乡镇企业,“垒大户现象”普遍存在,而绝大部分农户却告贷无门。农户旺盛的资金需求既然得不到满足,民间借贷市场应运而生也就成为必然。这种严重的资金不平衡导致了民间借贷的快速膨胀。

3.信贷政策的影响。近年来受宏观经济环境和多种因素影响,县域金融机构存贷差在增大,一些国有商业银行甚至出现了贷款负增长,进而造成了一方面有不少资金在银行沉淀,另一方面急需用钱的农民、中小企业却得不到贷款。一是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贷款积极性不高: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体制改革,信贷权限上收,对中小企业、个体户发放贷款慎之又慎。二是金融机构信贷门槛过高:表现在贷款手续复杂,一笔贷款需要经过调查、担保(抵押、质押)、审批等多个环节,所需时间较长,不能及时满足农户和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另外贷款条件高。由于一些小企业、个体户、农户资信程度不够高,又没有足够的财产作抵押,也难以找到有实力的担保人作担保,所以很难达到银行的贷款条件。因而,那些无抵押而又急需贷款的个人(主要是农户)、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很难从金融部门获得贷款,无奈只好求助于民间借贷。

4.盈利思想的引动。由于金融市场还不发达,县以下缺少证券投资,国债也很难买到,加之近年来国家多次降低存、贷款利率,存款利息较低,对资金持有者缺乏吸引力。从经济利益角度考虑,民间借贷可以获得比在金融机构存款高得多的收益。绝大多数借高利贷者都是为了做生意赚大钱,或者是在商场上一时亏损为了“翻本”,而放贷者则是为了牟取暴利。对于有钱者来说,将钱存入银行利息太少,投资股票风险太大,投资房地产时间太长、投资钱币、邮票等专业知识又不够,而放高利贷则使他们既能较快获取暴利,又能逃避工商、税收等部门的监督,这是其存在并迅速发展的根本动力。

5.手续简便的驱动。为了规避金融风险,金融机构大都严格贷款发放,使许多人难以取得充足、及时的贷款。在我国农户的生产经营投资中,有相当大比重由借贷资金承担,大多数农户遇到如婚丧嫁娶、子女升学、建房治病等大的生活支出时,也需要举债。由于农民的

土地、住房、果树等都难以变现和用于抵押担保,贷款数额不大,且季节性强,农户对小额贷款的利率“并不太敏感”。而我国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操作灵活、方便快捷的固有优势适合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之间的资金调剂,与银行信贷相比,是一种更为有效的融资方式。此外,2003年以来,国家扩大了贷款利率浮动幅度,银行贷款利率与民间借贷利率的差距缩小,使得一部分农民和个体工商户更倾向于民间借贷。

6.正规金融制度与民间借贷的不兼容。我国金融监管当局的管理制度一直在保护正规金融的垄断地位,如《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人不得设立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非金融机构也不得经营金融业务”。因此,在正规金融不能满足农村金融需求,多元化、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也不能产生的情况下,民间借贷,以“灰色”的形式存在,形成不和谐的金融二元格局。

7.金融监管的薄弱。基层银监部门监管任务重、人员少,而民间借贷又大都十分隐蔽,监管起来多少有点力不从心。另一方面,有关民间借贷管理尚无明确的规定,令基层银监部门监管无章可循。

三、民间借贷的发展对经济金融运行的影响

随着经济的发展,资金供求矛盾也日益突出,民间的借贷活动不断增多,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解决个人、企业生产及其他急需,弥补金融机构信贷不足,加速社会资金流动和利用,起到了拾遗补缺的正面作用。但不规范的、盲目的民间借贷行为向企业或乡村两级政府、集体经济部门渗入,并不断蔓延和发展,将会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甚至对整个区域经济金融运行产生不利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加重了企业负担,导致企业资金使用恶性循环。企业高息负债后,财务支出进一步增大,使本来效益不好的企业雪上加霜。虽然一时解了燃眉之急,但受企业所吸收的高息负债带来的有限效益制约,往往得不偿失。借贷资金在退出生产经营过程后,增值有限,企业难以支付到期债务,往往通过吸收新的高息本金来偿还到期的高息负债,拆东墙补西墙,企业资产被挖空并形成恶性循环,严重影响企业今后的健康发展。

2.容易发生债务纠纷,不利于社会安定。一是民间借贷手续简单、缺乏必要的管理和法律法规支持,具有盲目性、不规范性、不稳定性,容易引起借贷双方的纠纷;二是民间借贷金额小,涉及人员广泛,且多发生于社会基层,一旦发生纠纷,将对社会安定产生负面影响;三是民间借贷一旦发生欠债不还,部分通过暴力收回借款,借贷双方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民间也因此出现一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追债公司;四是有的民间贷款用于赌博、吸毒等严重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更大。

3.加重了经营者的负担,助长高利贷的存在。许多企业或个体户从民间所借资金利率水平一般都比较高,比银行同期利率高3—4倍。过高的利率水平,一方面加重了经营者的财务负担,形成恶性循环,不利于民间借贷资金主要使用者——民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导致了高利贷的存在,在社会上造就了部分食利阶层。

4.影响国家利率政策的实施。正规金融机构资金价格由国家确定,而民间借贷的利率是根据资金的市场供求关系,由借贷双方自发制定的。民间借贷大部分都是在资金需求紧张、

迫切,银行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发生的,基本上是一个卖方市场,利率水平通常远比银行同期利率高,影响了国家利率政策的全面贯彻实施。

5.社会信用难以控制,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国家实施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以来,各金融机构限制了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及效益不好企业的信贷支持。这些企业在得不到银行信贷支持后,利用支付高额利息直接从社会上融资,诱导民间闲散资金投入,使社会资金从非正常渠道流入到本应该淘汰的企业中进行无效流动。一方面使社会资金失去控制,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健康有序发展;另一方面干扰了金融机构正确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信贷政策等,一定程度上扰乱了金融秩序。由于民间信用的利率高,借款人总是想方设法归还高息贷款本息,而对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则能拖就拖、能欠就欠、能逃就逃、能废就废,不利于银行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另外还影响了银行筹集资金的能力,对金融系统宏观调控不利。

四、整治民间借贷行为的对策和建议

1.金融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提高服务水平。一是在坚持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的前提下,适时对那些经营管理水平较高,产品有市场竞争能力,能够还本付息的企业加大信贷投入力度,支持其合理的资金需求。二是努力改善服务水平,利用现代技术为居民提供简便、快捷的存款服务。三是各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在向大中型企业或大项目倾斜的同时,也应该适当满足地方经济发展的合理资金需求,以缓解资金供求矛盾。四是人民银行应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政策引导,要设立支农贷款比例、农户贷款发放量、发放户数和资金回收率等若干指标,加大信用社支农服务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力度。五是金融部门要创造条件,积极开拓融资市场,为企业直接融资创造条件,从而规范企业行为,同时也为投资者正确地把握投资方向提供稳妥的金融条件。

2.要制定完善合理的民间借贷法规和办法,正确引导民间借贷行为。鉴于目前民间借贷普遍存在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国家或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民间借贷法规》或《民间借贷管理办法》,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同时,对一些乘人之危而攫取高额暴利的高利贷者则坚决予以打击、取缔,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3.银监会应切实担负起金融监管职责,制止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金融监管部门应制订严格的管理规定,给予民间金融一定的法律地位,尤其是对自发形成的有组织的金融活动加强监管,避免“金融风波”;同时也要坚决保护合法的借贷活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在继续改革和完善正规金融的同时,让农村一部分非正规金融即民间金融“浮出水面”。

4.政府应切实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引导民间资金直接投资。要加大投资体制改革的力度,建立储蓄投资转化核心机制,加快资本市场发展速度,积极为民间社会资金顺利进入投资领域拓宽渠道、扫除障碍。加快金融体制改革,为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5.强化金融和法律知识宣传,引导民间借贷健康运行。首先是在办理手续上,要引导其按照银行办理贷款的程序,有凭有据,大额度贷款实行公证,防止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其次要引导民间借贷资金用于经济发展上,防止用于非正常消费。

6.强化利率管理,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人民银行、银监会、工商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管理,允许在合理的利率范围内开展民间借贷,严厉打击个别高利贷行为,特别

是对参与高利贷行为的乡村干部,政府部门要严肃查处,以维护社会安定和金融秩序。

民间信用存在的原因

民间信用存在的原因 关键词:民间信用,主要形式,产生原因,发展基础,必然性 我国由于农村人口基数比重较大,农村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在发展农村经济的过程中,民间信用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且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的需要,民间信用的灰色面纱将会逐渐揭去。 民间信用的主要形式 民间信用是指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之间非官方的一种金融活动方式。其主要形式有股份集资、自由借贷、商业信用、票据贴现、农村基金会(包括老人基金会)、民间合会等等。 这些信用形式手续简便、期限自由、利率相当。在信用经济中灵活,对市场经济起到金融的杠杆作用,在现代经济和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推动了民间信用的健康发展。 民间信用的特点: ⑴民间信用的主客体是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组织及一般家庭个人消费者; ⑵民间信用的时间一般比较短,活动空间有限; ⑶民间信用能方便和灵活的满足借贷双方的需要; ⑷民间信用的利率较高且具有较大的弹性; ⑸民间信用具有较大的自发性和风险性。 民间信用的产生原因 一、民间财富增加是根本 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个人财富或企业集团财富都大幅度的增长,同时由于现代企业制度下的企业自主经营,劳动者自由支配其收入,使我国闲散游动资金规模数额巨大,形成了民间信用金融的源泉。只要这个源泉不断增大,民间信用融资的规模就必然增大。 二、所有制多元化是民间信用繁盛的一个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原来计划经济时几乎是单一的国营经济逐渐转为集体、个人、混合型、外资或中外合资等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存共长,而且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同时,国有企业实行承包制,企业内部核算体制变小,部门自主权相对扩大,都增大了单位资金缺差异的扩大和余缺调剂的机会,而这正是企业间能够相互融资

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民间借贷热点中 ——常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民间借贷因为其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无可靠的法律保障等法律风险,很容易引起纠纷。那么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法律风险有哪些呢?怎么防范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 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一、借款人不明的法律风险。 这在生活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有:没有出具书面借条无法认定借款人或借条由借款人叫他人代写,事后否认借款或借款人的身份、地址不明,事后无法调查核实向法院起诉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借款等情况。第一种情况,通常在发生于亲戚、同学、朋友之间,因为事初大家关系比较好、也有一定了解,碍于情面借予款项时也没要求对方出具书面借条,事后,在借款人作否认借款的情况下,因为缺乏借贷合意的事实证据,无法确定承担借款偿还的责任主体,而导致借款官司败诉;第二种情况,借款人事前或事后叫他人以自己名义代写出具借条,事后作否认借款。因为借条上非借款人本人的真实签字,无法证实借款合意的存在,而恶意逃避承担偿还借款责任;第三种情况,对工作不稳定、经常变动,住址也不稳定的借款人,一旦发生借款纠纷,因为债权人无法掌握借款人的确切住址及其身份信息,而无法顺利的通过向法院立案起诉来主张借款。第四种情况,担任某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的对外借款,事后,恶意推脱是企业借款或企业推脱是其个人借款,因为互相推卸责任给债权人的追款带来诉讼风险等等其他情况。 鉴于此类的借款风险,建议债权人应以下几点加以风险防范: 1、要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条,而且要借款人本人当面书写、签字、盖章并作核实身份,避免他人代写、冒用他人名义书写的情况发生; 2、借条当中应清楚、明确的写明借款人真实的身份证号、详细居住地址; 3、对借款人为某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则应要求其写明实际是其个人借款还是为企业作借款,视情况要其写明共同承担归还或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4、尽量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二、借贷用途的法律风险: 这种情形在生活实践中的主要风险表现为:明知借款人借钱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而仍然出借的情形。因为属于非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甚至有可能还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因此,在借款的起初作了解借款的用途、能起到保证主张还款的正当性、合法性。 为确保借贷用途的合法性,建议在借条中就借款的合法用途作明确写明,避免借款人或共同债务承担人事后以借款用于非法用途作责任推脱。

村级债务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村级债务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一、债务形成的原因 农村债务的形成有多方面的原因,也是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长期积累的结果,不同的村有不同的情况,主要表现有三个特点:一是债务量大,村级平均账面债务万元,人均元。二是债务面广,全区个行政村个村都有债务情况,债务村率达。三是债务状况不平衡。万元的债务村4个,占20%,万元以下的债务村个占45%。村级债务状况已经严重制约了村级经济的发展,削弱了村级发展的后劲。通过调查,产生债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支出超过村级承受能力形成债务。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民群众的要求不断提高,在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下,村级组织试图通过修建道路、教育投入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改变投资环境,提高有限资金的利用效果。而建设资金主要依靠村集体经济组织筹集,国家政策性的补贴和扶持只是少量的。村级组织向单位、个人借款或由项目承包人垫付工程款等,形成债务。在全区用于公益性事业建设的债务万元中,村级道路交通建设形成了万元债务,占公益性事业支出的%。 2、村级经济组织盲目投资和资本扩张形成债务。在市场经济逐步发展的过程中,有些村出于发展经济、壮大财力改变落实面貌的初衷,在资金缺乏、资源不足、市场行情不清的情况下,盲目向银行贷款,向农民高息借款上项目。由

于行业优势不突出、经营管理不到位等原因,未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其结果不仅还不上借款,而且要支付借款利息,“利滚利”越积越多,导致村级经济长时间入不敷出,村级债务越累越多,形成恶性循环。同时部分经营较好的村级经济组织,盲目扩大再生产,积极搞资本扩张,因缺乏对市场信息的准确把握,导致资本扩张失败,形成债务。 3、村级组织行政成本逐年递增,村集体经济不堪重负,拖欠村组干部报酬等形成债务。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价格因素的上涨,村级组织的行政事务承担着越来越多的职能,行政管理方面的支出越来越多,不断加重村级的负担。有的村级组织运转已举步维艰,干部得不到应有的报酬。每年报刊、杂志订阅费用就给村里支出增加了很大的负担。截止目前,全区村级拖欠村干部报酬万元。其中,镇万元,开发区万元。 4、村级组织为农户垫交税费款形成债务。税费改革前,农户的负担项目较多,如农业税和“三提五统”等等,村级组织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向银行和民间借贷为农户垫付应交的税费、合作医疗保险金等,陷入了农户欠集体、集体欠银行的怪圈,增加了村级债务。同时,目前由于部分农户全局意识、法律意识淡薄,只要权利,不尽义务,不能自觉缴纳应承担费用义务,致使农户拖欠村级有关款项越积越厚。如农村耕地打水费应是农户负担,但是一直以来都是村里垫付。据调查统计,因税费问题欠下债务147.63万元。 5、长期债权债务清欠不及时,形成新的债务。主要表

民间借贷的主要特点

民间借贷的主要特点 (一)手续简便,资金到位及时 民间借贷的主体一般为亲友和关系紧密的客户,相互间比较了解,因此操作起来手续比较简便,一般只需写张借条,注明期限利率,找一个中间人作保或注明即可。客户为了不误农时或商机,一般首选民间借贷以解决当务之急。 二)借贷用途广,重点较突出 民间借贷的用途比较广泛,个人借贷有用于购置住房、日常生产经营、教育等,企业借贷用于开办企业、日常经营周转、扩大生产等。 但重点还是比较突出,个人借贷主要用于购置住房和生产资料支出,企业借贷主要用于解决流动资金不足。 (三)利率弹性大,期限较灵活 民间借贷的利率一般由借贷双方协商而定,且期限越长利率越高,融资期限比较灵活。 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法律保护和监管缺位,容易引发民事纠纷 民间借贷具有分散性和隐蔽性,对其监管难以深入进行,没有法律保护和监管约束,随意性较强。民间借贷通常具有较高的利息收入,“高利诱惑”往往能积聚大量社会资金,也汇集了较高的信用风险,容易演变成“非法集资”。 (二)民间借贷多为短期行为,不利于企业自身与地方经济长期稳定发展 民间借贷一般只用于弥补短期的资金缺口,对于长期的市场变化缺乏预测,资金链可能随时断裂,不利于企业自身与地方经济长期稳定发展。 (三)民间借贷容易引发资金恶性循环 民间借贷在解决资金需求者当务之急的同时,如果资金借入者生产经营出现问题,难以按时清偿债务,又以民间借贷方式借入资金、偿还旧债。企业在拆东墙补西墙的过程中,一旦经营失误,就会陷入资金恶性循环之中。 (四)监测难度大,影响宏观调控效果 民间借贷资金分散,借贷行为隐秘,数据来源不一。由于民间借贷行为不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制约,规模又无法统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宏观调控效果。 民间融资形成的原因 1、企业内部因素 (1)中小企业规模较小,财产实力较弱,资产信用等级不高。 (2)大多数中小企业内部组织和管理制度不健全。许多中小企业存在着产权不清;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决策方法不科学;企业生产技术水平低;生产盲目性大,创新能力不强的现状。 2、外部因素 (1)政府方面 国家政策在贷款上对中小企业缺乏专门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为其提供帮助,缺乏相应的政策法规的支持。此外,政府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措施不到位,政府的财政支持力度不够等原因是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2)社会环境 抵押担保机制不健全,社会信用体制不完善。由于大多数中小企业组织结构过于分散,因此很难得到银行的贷款支持。中小企业的信用环境和金融服务环境尚待改善。 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的对策 政府方面 (一)加强监管,定期监测民间借贷发展态势,规范民间借贷的操作行为

民间借贷情况调查报告

学校名称 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报告题目:汕头市民间借贷情况调查报告系别: 年级专业: 学号: 姓名: 提交日期:年月日

学生姓名成绩 评语: 评阅教师(签名) 年月日

题目:汕头市民间借贷情况调查报告 目录 一、民间借贷简介...................................................................................................... 4 二、民间借贷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4 (一)民间借贷的主要原因............................................................................. 4(二)民间借贷的借贷主体多元化................................................................... 5(三)汕头市民间信贷公司实例分析............................................................... 5 三、民间借贷调查问卷结果反馈............................................................................ 7 四、民间借贷的信用状况和风险问题...................................................................... 9 (一)民间借贷的优势及存在基础............................................................... 10(二)民间借贷风险产生的原因................................................................... 10 1、法律意识淡薄,借贷资金风险大...................................................... 10 2、借款期限长,放贷者风险防范困难................................................ 11 (三)民间借贷引发的问题........................................................................... 11 1、加重了企业负担,导致企业资金使用恶性循环。.......................... 11 2、容易发生债务纠纷,不利于社会安定。........................................ 11 3、加重了经营者的负担,助长高利贷的存在。................................ 12 4、影响国家利率政策的实施。............................................................ 12 5、社会信用难以控制,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12 五、对民间借贷的建议.......................................................................................... 12 (一)金融部门积极筹措资金,保证平衡的资金供求关系。................. 13(二)金融部门和司法部门要形成合力,制定完善合理的民间借贷法规和办法。............................................................................................................... 13(三)强化金融和法律知识宣传,引导民间借贷健康运行。................. 13

民间借贷的特点和存在问题

民间借贷的特点和存在问题 国家政策在贷款上对中小企业缺乏专门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为其提供帮助,缺乏相应的政策法规的支持。此外,政府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措施不到位,政府的财政支持力度不够等原因是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民间借贷的发展有利于促进中小微企业的更快成长,一下就是民间借贷的特点和存在问题。 一、民间借贷的主要特点: 1.手续简便,资金到位及时 民间借贷的主体一般为亲友和关系紧密的客户,相互间比较了解,因此操作起来手续比较简便,一般只需写张借条,注明期限利率,找一个中间人作保或注明即可。客户为了不误农时或商机,一般首选民间借贷以解决当务之急。 2.借贷用途广,重点较突出 民间借贷的用途比较广泛,个人借贷有用于购置住房、日常生产经营、教育等,企业借贷用于开办企业、日常经营周转、扩大生产等。但重点还是比较突出,个人借贷主要用于购置住房和生产资料支出,企业借贷主要用于解决流动资金不足。 3.利率弹性大,期限较灵活 民间借贷的利率一般由借贷双方协商而定,且期限越长利率越高,融资期限比较灵活。 二、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1.缺乏法律保护和监管缺位,容易引发民事纠纷 民间借贷具有分散性和隐蔽性,对其监管难以深入进行,没有法律保护和监管约束,随意性较强。民间借贷通常具有较高的利息收入,“高利诱惑”往往能积聚大量社会资金,也汇集了较高的信用风险,容易演变成“非法集资”。 2.民间借贷多为短期行为,不利于企业自身与地方经济长期稳定发展民间借贷一般只用于弥补短期的资金缺口,对于长期的市场变化缺乏预测,资金链可能随时断裂,不利于企业自身与地方经济长期稳定发展。 3.民间借贷容易引发资金恶性循环 民间借贷在解决资金需求者当务之急的同时,如果资金借入者生产经营出现问题,难以按时清偿债务,又以民间借贷方式借入资金、偿还旧债。企业在拆东墙补西墙的过程中,一旦经营失误,就会陷入资金恶性循环之中。 4.监测难度大,影响宏观调控效果 民间借贷资金分散,借贷行为隐秘,数据来源不一。由于民间借贷行为不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制约,规模又无法统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宏观调控效果。

当前民间借贷活跃原因分析

金信银通--当前民间借贷活跃的原因分析 民间借贷规模不时扩大,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已成为中小企业及三农经济获得流动资金和建设资金的重要渠道。据调查,民间借贷的用途分别为:生产生意)周转72%建房、购置大件电器17%生活消费6%其他5%活跃的民间借贷对多年来以银行信贷为主的资金借贷格局发生了较大影响。 国民间借贷活跃的主要原因: 一、高门槛银行信贷政策。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经营重心向大城市、大企业集中,造成县域金融主体缺位。截至2004年末,某县乡镇以下金融机构营业网点为54家,其中邮政储蓄20家,农村信用社30家,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仅有4家分理处,而农村信用社由于规模小,难以承担起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重任。自2003年8月以来,国家针对局部地区和行业投资过热的现象,采取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加剧了局部领域的借贷困难。国有商业银行信贷政策日益严格,信贷准入条件不时提高。而广大中小企业及三农经济由于受资产规模、竞争实力等条件限制,很难从国有商业银行获得贷款支持,转而投向民间借贷,为民间借贷的发展提供了较大的发展空间。 二、政府招商引资政策力度加大催生民间借贷的发展。近年来,有些地方政府为了扩大招商引资数额,将任务层层分解到各机关部门,甚至直接与职工利益挂钩。职工为完成任务,不惜借用种种关系,为企业四处借贷,以借贷代引资,结果催生民间借贷蓬勃发展。 三、银行存款利率继续走低,民间资金急于寻找投资渠道。尽管当前银行存款利率处于低位,但由于股票、基金市场风险较大、国债发行量较小,居民可选择的投资渠道仍十分有限。经济的发展,个人财富增加,也为民间借贷提供了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储蓄存款的大幅增长,使得居民闲置资金增多,股市低迷,存款利率连续调低、储蓄存款加征20%利息税的情况下,局部富裕居民选择了获利较高的民间借贷。 四、中小企业及三农资金需求具有急、少、快等特点,民间借贷恰好适应了这个需求。五、民间借贷的发展状况与当地民营经济的发达水平密切相关。其主要是为了满足人们日常生活紧急支付和民营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资金需求。2004年,浙江、福建、河北等省的民间借贷规模分别为550亿元、450亿元、350亿元,约占各省当年贷款增量的15%25% 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的建议: 一、加强政策引导,鼓励金融创新,促进社会资金融通。一要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民间借贷的政策,引导民间借贷公开登记、并规范其合规经营。二要通过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鼓励多种形式的金融创新,同时取消限制民间资本投资领域的不合理规定。 二、强化监管约束机制。一是建立监测通报系统,由当地人民银行、银监局、发改委、统计局等部门定期开展调查、统计,及时监测辖内民间借贷的总量、利率水平、资金来源及运用情况,适时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增强民间借贷双方的法制观念、风险意识和自我维护能力。二是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形成政府、人民银行、银监局、工商局等部门齐抓共管的民间借贷监管体系,加大对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借贷行为的惩罚力度,净化民间借贷市场。 三、健全法规,规范借贷行为。尽快制定《民间借贷管理实施方法》对民间借贷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契约要件、期限利率、税务征收、违约责任和权益保证等方面加以明确,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并加强宣传,协助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借贷风险意识。 四、提高中小企业整体素质,增强借贷能力。中小企业借贷难,除受外部环境影响之外,还有自身素质不高等原因,许多中小企业存在管理不规范,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信息不真实等问题。应通过完善治理结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财务管理,保证会计信息真实

民间借贷的现状和原因分析1

民间借贷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内容摘要: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方便灵活的直接融资手段,在弥补正规金融机构 不足、缓解资金供需矛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极大地促进了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已经毋庸置疑。但是,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民间借贷是资金供需双方的自发行为,缺乏监管性,再加上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伴随着民间借贷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因民间借贷而引发的社会纠纷亦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高利贷、非法集资等一系列问题使得民间借贷行为的风险性日渐加大。因此,如何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和谐因素,降低民间借贷的风险,就成为民间借贷发展道路中需要加以正视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民间借贷高利贷非法集资 一、民间借贷的内涵 (一)民间借贷的几种不同定义 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民间借贷概念作出规定,学者们的相关研究也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国外研究中一般将民间借贷称为非正规金融,和正规金融一样是一国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有学者认为,民间借贷是“公民之间不经国家金融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者许可,依照约定进行资金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将民间借贷看作是仅发生在公民之间的一种资金借贷行为。也有学者认为民间借贷是“公民之间和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借贷货币、实物和其他财产的行为”,民间借贷的主体不仅限于公民之间,还包括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时民间借贷的对象范围广泛,包括货币、实物和其他财产。随着民间借贷市场规模的壮大,民间借贷在经济运行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与正规金融的关系成为学者们关注的话题,越来越多的国内学者也倾向于将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相提并论。较为典型的论述是认为民间借贷是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的非正规金融,是金融体系中不受国家信用控制和监管当局监管的金融交易活动,与正规金融一起组成一国的金融体系。类似的观点认为民间借贷是游离于正规金融监管之外的,“不受政府对于资本金、储备和流动性、存贷款利率限制、强制性信贷目标以及审计报告要求约束的金融活动”,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机构借贷的重要区别在于其不受监管性。 (二)民间借贷的主体和对象 在对民间借贷的不同定义进行分析的过程中,民间借贷的主体和对象无疑是需要特别加以说明的问题。主体是民间借贷的参与者,对象则是主体在参与民间借贷过程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二者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民间借贷的范围。民间借贷最早就是在自然人之间发生的,我国《合同法》也对自然人之间借款做

浅谈近年民间借贷纠纷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浅谈近年民间借贷纠纷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陈晓佳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摘要:民间借贷纠纷近年突增,呈现出涉案金额大、债务人出逃等新特点,其根本原因为国家金融政策调整与国民财富增多,但也有其他如投资渠道不畅、缺乏管理、法律制度不健全等方面的深层原因,应及时完善立法、加强监督,寻求对策,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 关键词:民间借贷;纠纷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积蓄日益增多,民间资金的流动日益活跃,民间借贷、民间融资与日俱增,由此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剧增,带来的社会影响不容忽视。本文试图分析该现象的特点,解读其成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能为维护金融安全、社会稳定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民间借贷纠纷的特点分析 近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现出许多新特点。 (1)借贷目的从以生活融资为主转变为以经营融资为主,且以企业经营性融资为主。 在民间借贷刚兴起时,借款人多因家庭生活困难向他人借款,出借人也以亲戚、朋友以及熟人为主,该类民间借贷关系较为纯朴,双方当事人对借款这一事实的争议亦一般不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积聚了大量闲散资金,一方面货币具有逐利性,人们愿意出借富余的资金去获取利益;另一方面,市场上商业资金的需求空前扩大,金融贷款门槛高,造成经营性借贷出现前所未有的繁荣。当前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生活性借贷所占比例小,生产经营性借贷所占的比例为绝大多数。而该类借贷的纠纷一旦产生,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往往较大。 (2)涉案金额大,双方当事人争议大。 正如前述,民间借贷以经营性借贷为主,该类借款涉及金额往往较大,单一案件涉及金额从十万以上到百万以上均有。而亦因系为经营融资需要,借款人所许的利息承诺亦较高,存在的风险较高。该类纠纷产生后,双方当事人往往对借款本金数额、利息计算标准等存在较大的争议,甚至对借款事实存在争议,例如主张实际上是投资或者主张为货款等而非借款,对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3)隐藏非法行为,存在疑点的借贷越来越多。 随着近年民间资金的活跃,民间借贷纠纷速增,大量涌进法院的民间借贷案件,往往是以民间借贷纠纷这一合法外衣,隐藏着其非法本质。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①高利贷。有些民间借贷案件的借款利息远远高于法律允许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且手段隐蔽。如将利息计入本金中计算复利、预先将利息在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等,在借条上体现不出高利贷的痕迹。 ②赌债。当事人为了规避赌债的非法性,往往借用民间借贷这一形式,通过签订与对方借款合同或要求对方出具借条将赌债确定下来,使得赌债以民间借贷这一合法形式可通过诉讼形式得以追讨。近年来,披着民间借贷外衣的赌债的追讨趋向专业化,有规范的借条格式、有专门的诉讼代理人办理诉讼事项,给法院审理案件查明事实增强了难度。 ③非法中介违法放贷。一些中介机构以非法集资款放贷,或者与金融机构人员勾结套用低息贷款,以高额利息放贷,以贷养贷。当纠纷产生时,往往借用个人来起诉多个人,引发系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甚至通过胁迫、暴力手段追债,给社会带来治安隐患。 (4)债务人拒不应诉,出逃现象严重。 如上所述,民间借贷涉案金额越来越大,利息高,其隐藏的风险也随着增大。借款人容易因无法支付高额利息以及偿还本金,而选择远走他乡躲债,逃避应诉、逃避执行。债务人逃债,如果涉及企业,还会引发劳资纠纷等连锁反应,也对案件事实的查明或执行增加难度。 二、民间借贷纠纷的原因分析 近年民间借贷纠纷所呈现的新特点,其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 (1)银行贷款门槛过高,手续过于复杂,放款耗时长,借款人转向民间融资。 我国信贷市场是不完全竞争市场,受政府政策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放贷条件严格,门槛过高。如果没有足够的财产作抵押或有实力的担保人作担保,贷款人一般很难贷到款项。另一方面,银行为规避风险,会严把放贷关,贷款手续繁琐,审查严格,耗时亦长。而民间借贷则手续简便,操作灵活,故民间借贷市场规模日益扩大,纠纷也随之增多。 (2)民间资本逐渐增多,投资渠道不畅,民间资本寻求出路转向民间借贷。 随着经济发展,公民手中积累的财富越来越多。近年公民的投资意识增强,但投资渠道不畅,投资股市、房地产等所需资金多,需要相关的专业知识,有较大的风险,且近年投资股市、楼市收益并不很好。相比较而言,民间借贷的高额利润、简单便捷,满足了资本的逐利性要求,成为一般公民首选的投资途径。 (3)监管缺位,民间借贷市场缺乏管理。 民间借贷的管理主体不明确,并不属于人民银行或银监会所管理,成为一个盲点。唯有出现群体性重大事件时,才会定性为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这种事后追究性管理,造成民间借贷市场的从业公司、人员良莠不齐,加大了民间借贷市场的风险。 (4)法律规范滞后,案件审理面临困境。 民间借贷兴起已久,但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差不多是一片空白,仅有较少条文涉及到,对民间借贷的规范管理不够具体。这也造成了披着合法外衣的非法借贷案件进入法院,而当事人举证困难,证据单一,或者双方当事人有意共同规避法律,对案 63 广东科技2011.11.第22期

民间借贷调查报告(一)

民间借贷调查报告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进行借贷的民事行为。它是一种自发的民事融资活动,也是中小型民营企业的重要融资手段。民间借贷一般有三种方式,一是通过小额贷款公司获取资金,以珠三角地区为例,有抵押物的情况下,贷款利率为大约在2.5%至3%,无抵押贷款,月利率为6.8%至10%,二是行业之间的拆借,一般常见于大型的交易市场,通过同行介绍或者业务往来,资金需求方可以6%至12%的月息得到资金,三是各种地下钱庄,资金来源复杂,有非法集资的风险。目前一年期的贷款年利率为5.85%,而一年期的民间贷款年利率不得超过23.4%,由此归纳,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以内的属于合法利率,超过4倍的属于高利贷,

不受法律保护。 央行研究局年初的一项报告显示,我国民间借贷资金存量超过2.4万亿元,占借贷市场的比重5.6%,而温州民间借贷市场规模达到1100亿元,有89%的家庭或个人,59.67%的企业参与。温州官方文件也显示,当地民间借贷规模占民间资本总量的六分之一,左右,且相当于温州全市银行贷款的五分之一,其中40%的资金停留在民间市场。同时,东莞民间借贷的总规模也已经达到380亿,这其中包含政府监管下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的借贷数量,而且,东莞老板有放弃实业,转作投资或者高利贷的现象。由此可见,民间借贷的普及率呈现越来越高的趋势。 民间借贷需要担保,因为担保时民间借贷过程可以顺利进行的一项有力凭证,所以,在民间借贷的期限中,涉及到担保的保证期间。所谓的保证期间是担

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即此期间经过后,保证人即可免去承担保证责任。按《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为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约规定的或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而根据《担保法》规定,民间借贷保证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民间借贷中的一般保证是指贷款人与保证人约定,当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方式。这种保证

温州民间借贷危机产生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温州民间借贷危机产生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摘要】自今年4月以来,因资金链断裂而“跑路”甚至跳楼的温州企业主仅9月以来就高达25人。他们要么借了高利贷,但营业利润抵不上所需偿还的高额利息;或者自己担保的巨额资金连本带息难以收回。温州民间借贷“已经到了疯狂的地步”,一旦某个环节出问题,很可能导致“多米诺”效应,最后倒霉的,是实体经济。本文从风险分析的角度来对本次温州民间借贷资本的危机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的方案。 【关键字】温州;民间借贷;危机;方案 一、温州民间借贷危机现状 温州是中国沿海浙江省的一个地级市,以富于活力的民营经济、活跃的民间资本市场、在各地房地产市场的投机性投资以及对各类最流行的资产的投资而著称。温州GDP虽占全国总量不到1%,但却拥有超过40万家企业,这些企业高度依赖民间借贷市场融资。从中国人民银行最近的一项调查中可以看出,温州近90%的家庭和60%的企业都参与民间借贷市场。据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7月21日发布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温州大约89%的家庭、个人和59%的企业参与了民间借贷。据里昂证券的民间借贷调研报告称,温州的民间未偿贷款总量可能已经高达8000亿元到10000亿元,由于一些本地企业开始破产,估计今年有10%~15%的未偿贷款将会变成坏账。 现今温州民间借贷“已经到了疯狂的地步”,一旦某个环节出问题,很可能导致“多米诺”效应,最后倒霉的,是实体经济。由于银根收紧,房企缺钱,加上实业制造持续不景气,于是越来越多缺钱的企业将目光转向了民间借贷,从而抬高了利率水平,高息诱惑下,不少原本投资于实业的资本也开始发生了转向。而因利益的驱使,尽管明知道风险巨大,很多人还是乐此不疲,“利息会随着资金的倒手,越变越高,只要链条不断,参与其中的人都会稳赚不赔,何乐而不为呢?”也成为很多放贷者的理由。 然而由于实体经济放缓、房地产市场降温,且正规银行贷款持续收紧,一些企业无法履行债务。今年4月份以来,据媒体报道有90多名企业老板因无法偿还债务而出逃,仅在9月份就有20多个。围绕这些案件的媒体炒作,进一步激发了已然对银行资产质量和房地产市场放缓产生了担忧的投资者的焦虑情绪。有关民间借贷信息的缺乏更是让问题显得更严 重。 二、温州民间借贷活跃的原因 “温州模式”的主要特点,是民营经济占市场主导地位,而温州现有大部分企业的初始资金几乎都来自民间借贷。在改革开放初期,温州丰厚的民间资本,不仅孕育了一大批本土的民营企业,也孕育了一支闯荡全国市场的经商队伍。目前至少有160多万温州人在外经商,投资办企业,这些在外投资者的原始资本大都靠自筹,并主要来自于民间借贷。 目前温州大多民营企业,其资金来源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企业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在温州中小企业融资和发展过程中一直有着不容忽视的地位。1998年之后,温州的民间金融进入了活跃发展时期。据中国人民银行温州支行于2002年1月进行的一次调查,按2001年末温州中小企业贷款余额400亿元计算,中小企业借入的民间信用约为170亿,企业创业资本中以业主个人名义借入的民间借款约为125亿元。究其原因,主要

浅析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原因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 浅析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原因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迅猛发展,民间借贷在人们的日常经济活动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快捷、方便、高效,有效的弥补了银行贷款手续繁琐、贷款困难的缺点。因此,民间的借贷活动日益频繁。然而,也正由于民间借贷的容易,由此引发的民事纠纷也越来越多。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塔山法庭2007年受理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共计65件,审结62件,总结这些案件的基本案情不仅对目前塔山法庭管辖区域内的民间借贷问题感到震撼。 一.什么是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在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的情况下即可认定借贷关系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 二.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原因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在审理民间接待纠纷案件的过程中,我发现目前的民间借贷纠纷并不是绝对不可避免,通过对这类似案件进行总结,我发现以下一些原因: 1.诚信缺失 诚信缺失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最主要原因。现实中,很大一部分案件的当事人在借款之前就已经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但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又不得不借款;一部分案件当事人根本没有按照双方在借款时的约定使用借款,其借款的目的就是为了把借得的钱以更高的利率在转借给他人,从而牟取中间的利息差额;还有一部分案件的当事人不从自己的实际偿还能力出发,为了骗取出借人的借款,订立自己无法按期履行归还义务的还款期限。这些人在借款后或以种种理由推托,不主动偿还,或没有偿还能力,根本不打算偿还,或不见踪影,不能追偿,使以诚信为基础的民间借贷混乱不堪。 2.追逐高额利润 高额的利息是引诱出借人借款的又一主要原因。审理中我们发现,很多当事人在借款时所写的借条的金额数比实际取得的现金要多的多。例如,张某向李某借款,为了使李某同意借款,张某同

民间借贷最标准的格式是借条格式

民间借贷最标准的格式是借条格式 规范的借条应具备如下内容: 1. 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 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 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 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5. 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6. 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7. 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 8、必要时,应当由担保人签字,并写明担保期限、责任。 规范的借条书写格式及内容举例如下: 《借条》 今A借给B人民币壹万元整,即¥10000.00元,自2006年2月9日至2006年8月8日,期限6个月,利率为每月0.8%,利息共计人民币肆百捌十元整,即¥480.00元,全部本息于2006年8月8日一次性偿还。 借款人:B(签字、手印、签章) 个人的一些法律意见: 首先,借条的书写人一定要由借款人书写,而不是由贷款人书写,这样可以防止借款人以贷款人擅自书写内容为由,拒绝承认借条的有效性。 其次,借条尽量简洁明了,不要用模棱两可的语言,比如:A借B一万元。。。这样的语言无法明确是谁向谁借钱,应当用“借给”而不是“借”,没有明确方向性。 不要书写借条的原因关系,比如:因为什么原因向你借钱,这个与借条本身无关,如果加入就可能产生附带条件的借贷民事行为,导致借款人引用该条件进行抗辩。 还有,尽量附带借款人和贷款人的身份证号码,体现在借条中,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确认借条当事人的过程。因为,有时候某些人的日常用名与其身份证

上的名字是不同的,如果借款人是用化名或小名和你交往和书写借条的,那么,该借条的签名就存在重大瑕疵。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借款人的签名一定要亲眼所见,如果借款人利用他人之手来签署名字,就会导致借条失去证明力,因此,不要接受已经书写好的借条或事后书写的借条,必须要求借款人当面书写借条。 借条本身必须是一张完整的纸,不能是撕过或裁剪过的纸张,曾有一个真实的案例是:一个借款人分几次偿还借款,每次偿还就书写在借条的下部,最后,贷款人把下部撕去,否认借款人前面几笔还款的事实,将借款人告上法庭,要求其全额偿还。借款人以借条有撕去部分作为抗辩,最后被法官结合其他证件采纳借款人,判决贷款人败诉。(责任编辑:m)

民间借贷定、现状、问题产生原因

民间借贷 1、民间借贷的定义 民间借贷的定义不外乎几种,但实质基本相同,例如: (1)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来自百度百科)。 (2)民间借贷泛指在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来自互动百科)。 2、民间借贷的优缺点 然而,无论定义如何,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民间借贷具有的优点及缺点。例如: 优点:具有及时、简便、灵活的特点,对银行信用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像低利率互助型借贷,它可以快速、高效的解决企业当前所面临的困境。 缺点:因其不确定性,便会产生诸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洗钱等非法操作和企业亏损后无法偿还等问题。 3、民间借贷发展现状 民间借贷最早出现在南方发达地区,随着民间资本越来越大,中

小企业业主贷款难的问题日益突出,个别开放城市尝试让这部分“民间资本”与中小企业对接,实践证明是正确的。现在,全国许多经济开放城市中,民间借贷已经由“地下”走到“地上”,老百姓也转变了陈旧的认识,民间借贷为政府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活跃地方经济,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比如:青岛市,民间借贷从2007年开始,大力发展,诞生了许多规范的公司,目前由青岛市政府牵头,把各家民间借贷中介公司组织到一起,成立综合服务中心,提高效率、形成规模。 从上表数据可以看出,自2006年至2010年,滨江区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逐年递增,案件标的额增速迅猛。特别是在2007年、2008年、2009年,民间借贷案件数量更是井喷式增长,2008年的案件数量比2007年增长了102%,2009年又比2008年增长了62.8%。涉案金额也大幅攀升,2008年盼涉案标的比2007年增长近10倍,2008年至2010年间每年的涉案标的均逾2亿。

温州民间借贷危机产生的原因及对策分析1

温州民间借贷危机产生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第一小组成员: 张亮 20100240610 段金强 20100240611 唐丰凯 20100240603

【摘要】自今年4月以来,因资金链断裂而“跑路”甚至跳楼的温州企业主仅9月以来就高达25人。他们要么借了高利贷,但营业利润抵不上所需偿还的高额利息;或者自己担保的巨额资金连本带息难以收回。温州民间借贷“已经到了疯狂的地步”,一旦某个环节出问题,很可能导致“多米诺”效应,最后倒霉的,是实体经济。本文从风险分析的角度来对本次温州民间借贷资本的危机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的方案。 【关键字】温州;民间借贷;危机;方案 一、温州民间借贷危机现状 温州是中国沿海浙江省的一个地级市,以富于活力的民营经济、活跃的民间资本市场、在各地房地产市场的投机性投资以及对各类最流行的资产的投资而著称。温州GDP虽占全国总量不到1%,但却拥有超过40万家企业,这些企业高度依赖民间借贷市场融资。从中国人民银行最近的一项调查中可以看出,温州近90%的家庭和60%的企业都参与民间借贷市场。据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7月21日发布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温州大约89%的家庭、个人和59%的企业参与了民间借贷。据里昂证券的民间借贷调研报告称,温州的民间未偿贷款总量可能已经高达8000亿元到10000亿元,由于一些本地企业开始破产,估计今年有10%~15%的未偿贷款将会变成坏账。 现今温州民间借贷“已经到了疯狂的地步”,一旦某个环节出问题,很可能导致“多米诺”效应,最后倒霉的,是实体经济。由于银根收紧,房企缺钱,加上实业制造持续不景气,于是越来越多缺钱的企业将目光转向了民间借贷,从而抬高了利率水平,高息诱惑下,不少原本投资于实业的资本也开始发生了转向。而因利益的驱使,尽管明知道风险巨大,很多人还是乐此不疲,“利息会随着资金的倒手,越变越高,只要链条不断,参与其中的人都会稳赚不赔,何乐而不为呢?”也成为很多放贷者的理由。 然而由于实体经济放缓、房地产市场降温,且正规银行贷款持续收紧,一些企业无法履行债务。今年4月份以来,据媒体报道有90多名企业老板因无法偿还债务而出逃,仅在9月份就有20多个。围绕这些案件的媒体炒作,进一步激发了已然对银行资产质量和房地产市场放缓产生了担忧的投资者的焦虑情绪。有关民间借贷信息的缺乏更是让问题显得更严重。 二、温州民间借贷活跃的原因“温州模式”的主要特点,是民营经济占市场主导地位,而温州现有大部分企业的初始资金几乎都来自民间借贷。在改革开放初期,温州丰厚的民间资本,不仅孕育了一大批本土的民营企业,也孕育了一支闯荡全国市场的经商

论述 民间借贷产生的原因

明晰利弊看现今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在这种基础之上,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而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 之前“吴英非法集资案”在社会上余音未散,包头又出现了富豪金利斌因高利贷逼债而自焚身亡事件。谈及我国民间融资几近打击都会觉得与违法犯罪挂钩,由于立法的缺失,社会上甚至出现了对于“吴英案”是否有罪的争论。有需求就有市场,根据需求定理来看,民间借贷的利率随着需求的增加而提高则已成为必然。民间借贷已不再局限于自然人之间,据相关数据表示,涉及企业借贷案件增长约41%,约5%的案件涉及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 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今年上半年, 全国法院审理传统民事案件数量呈良性增长趋势, 合同纠纷案件新收2008721件,同比增长9.87%。其中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增长最快,上半年共新收709017件,同比增长16.93%,这反映出经济形势导致民间借贷纠纷快速增长。(数据来自中法网)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除了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涉及民间借贷行为的规定之外,再无其他法律、法规可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而金融主管部门并不具备对民间借贷行为的管理职能,无法对企业的借款行为进行监管。同时,出借人因追求高回报,淡化了风险意识,

在借贷手续不完备的情况下盲目出借资金,导致纠纷发生时,权益难以保障。在了解到的部分案件中,借贷双方不仅签订《借款合同》,并且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物或由第三人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大部分案件双方约定的利息较高,很多案件约定的利息都已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高风险与高收益同在促使很多人愿意冒险,此外借贷者对金融投资风险也不可预测,事先对资金链可能断裂的情况并没有留给足空间。 民间借贷多发生在亲朋好友、乡亲邻居之间,这些人关系大多要好,常常有无息借贷的情形。金利斌在早期就是依靠朋友关系相互借贷开始慢慢发展某某洗浴中心,在包头各个区都开有分店,并利用这种噱头取得朋友的信任助其融资,加之很洗浴中心的老顾客也被其华丽外衣蒙蔽,并未深入了解其经营模式和实际收益等因素,开始向其借款。初期金尚能按照约定给予高额利润,更拉动亲友团向金借钱,而他在这时将目光转向了土默特右旗的豆制品加工厂,由于他的根基业务不扎实,投入的资金又都来源于高利息借贷,导致到期不能还款,只能借新债还旧债,豆制品厂也面临瘫痪。没有利润,只有债主,久而久之,资金漏洞越来越大,最后逼得他走上绝路,便是成也借贷,败也借贷。 这种资金如果双方约定了使用期限,超期后借款人没有归还,或者是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出借人催要不还,出借人要求借款人给付利息,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其中不乏少部分专门借贷的机构或个人,他们靠借贷的利息差来谋取利益,比如包头就有很多这样的机构专门提供小额贷款,同时也吸纳资金。吴英和苏叶女正是这样的方式形成规模后,不能收回借款,这个贷入——放贷——分红——还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