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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特种作业操作证知识问答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特种作业操作证知识问答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特种作业操作证知识问答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特种作业操作证知识问答

问:特种作业操作证怎么复审?

答:根据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安监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现为每3年复审1次,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提出申请,全国各地安监部门都可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如未按期复审的则证件失效。具体请咨询当地安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问:我的电工证培训出来后,到外地工作,结果那边读卡读不了,显示密码扇区破坏。但是实际上我是正规培训的

网上也有的。现在该怎么办?

答:可以到原考核发证机关补办。

问:我的证是2011年复审的,到现在网上都查不到复审记录?

答:因特种作业操作证不仅在原发证机关,而是在全国范围内都可以进行年审,故所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系统中无复审记录。您可以拿卡到当地安监局读卡确认卡内是否有复审记录。

问:我的高压进网证是在东莞南方监管局考试发放的(2009年4月22号发证的)。现因本人在江西赣州工作。请问赣州附近有没有年审的单位或学校?在哪?这个证最后的年审报名期限是什么时间?如何报名?

答:高压进网证不在我局办理,请咨询当地供电部门。

问:请问一个人同时办理登高证和电工证,证号会一样吗?

答:是的,一人只有一个证号。

问:我们需要寻找具高空作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广告牌安装及霓虹灯维修等高空作业,可是在网上都找不到有该资质的单位。请问贵单位是否可以提供有该资质单位的名称。谢谢。

答:安监不颁发高空作业资质证书,请咨询建设管理部门。

问:那里办理装载机、挖掘机、叉车证件?

答:请咨询当地质监部门。企业内机动车辆特种作业操作证现由质监部门发放,原安监部门发放的企业内机动车辆特种作业操作证信息已全部上网。

问:塔吊操作证?

答:起重机械特种作业操作证现由质监部门发放,原安监部门发放的起重机械作业操作证信息已全部上网。

问:我的叉车证是在永修安全局办的,发证日期是2011。

6.17发的,现在在网上查不到是什么原因?证号:

T360425************。

答:经我局认可的2011年10月31日前特种作业操作证信息已全部上网,如有疑问,请直接与原发证部门联系。

问:泵车特种作业操作证?我在湖南办的泵车特种作业操作证09年9月份办的,证上说的要2011.9月年检,听说现在是三年年检那我是不是可以明年2012.9月年检啊可以在南昌年检吗?

答:可以。

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

的通知

赣安监管人字〔2011〕233号

各设区市安监局,各三级及三级(乙)安全培训机构: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以下简称《总局30号令》)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10〕17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安全培训机构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从业行为

三级及三级(乙)安全培训机构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时,必须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1.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守客观公正、诚实可信、实事求是的原则,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培训教学工作。

2.严格按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许可的业务范围招收学员,决不允许超资质培训,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吊销其资质证书。

三级安全培训机构只允许承担户籍在本行政辖区或者

在本行政辖区内从业人员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严禁违反规定异地培训。

三级(乙)安全培训机构,只允许承担本院(校)及与之签有协议的院(校)在校生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不允许招收社会生源。办证申请应列明学生学号并加盖院(校)学生工作机构公章。对违规招收学员的,一经发现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没收违规所得并吊销安全资质证书。

3.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安监总培训〔2011〕112号,以下简称《大纲和标准》),制定规范的培训教学计划,合理设置课程,培训内容和课时安排符合《大纲和标准》的要求。

4.加强培训期间对学员的管理,建立学员报到表、上课签到表、考试成绩汇总表,完整记录每名学员的培训情况。按照《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档案规范化管理的通知》(赣安监管人字〔2011〕141号)要求,建立、完善和管理好培训档案,以备接受日常检查和安全事故责任倒查。

二、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试考核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考试必须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一)省属院校中已经取得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可以通过取得三级(乙)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直接向省安监局考核发证部门或者

受省安监局委托的院(校)教学管理部门提出考试申请;其他特种作业人员,可以通过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统一向设区市安监局考核发

证部门提出考试申请。

(二)三级或者三级(乙)培训机构必须提前5个以上工作日向相应考核发证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考试单位提出

考试申请,并注明申请考试的人数、工种及时间和考场地点,经考核发证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考试单位同意后,负责组织学员、安排考场。

(三)考核发证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考试单位接到安全培训机构的考试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予同意的决定,同意的要确定具体的考试时间和地点。受

省安监局委托的省属院(校)考试单位在向安全培训机构作出同意决定的同时,还应向省安监局考核发证部门报告备案。

(四)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自律、坚持原则。考务人员在考试前,应当认真清点参考人数,核对身份,防止漏考、代考;考试中,应当严格考场纪律,防止舞弊行为;考试结束时,应当仔细清点、核对考卷,并在考场记录表上签字。

(五)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并在《江西省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的考核部门意见栏目签字盖章。

三、规范特种作业资格证的新发、复审、换证工作

(一)各地在受理特种作业资格证新发、复审、换证中,必须使用由省安监局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定购的统一式样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和复审条。特种作业操作证信息录入时严格按照省安监局规定的新版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类别和准操项目编码(见附件)进行录入。

(二)特种作业操作证新发。各地要严格按照《总局30号令》特种作业目录规定的特种作业类别和工种实施受理和

许可,不得自行增设特种作业类别和工种,超范围受理和许可的,省安监局一律不予认可和上网。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换证。复审每3年1次,换证每6年1次。应当分别在复审或者换证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委托的培训机构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

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

关材料。

(四)场内机动车安全操作证。按照《总局30号令》规定,场内机动车操作人员的安全操作证安监部门已停止新办。但在2010年7月1日之前取得的场内机动车安全操作证,可在第三年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申请一次复审,6年有效期满后自行作废。

四、规范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申办

(一)省属院(校)在校生或者毕业生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由三级(乙)安全培训机构向省安监局申请办理;其他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由三级安全培训机构向受省局委托的所在地设区市安监局申请办理,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对其提交的申办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需提供的材料

1.特种作业操作证初次申办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学历证书复印件;

(3)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4)江西省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有培训机构和考试部门或者考试单位的签字盖章);

(5)江西省特种作业人员办证申请表(各种要素必须填写齐全)。

院(校)在校生或者毕业生初次申办特种作业操作证时还应提供能够证明其学生身份的学籍证明材料。

2.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需提供的材料

(1)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2)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用人单位证明或者安全监管部门记录证明);

(3)江西省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有培训机构和考试部门或者考试单位的签字盖章);

(4)江西省特种作业人员办证申请表(各种要素必须填写齐全)。

3.上两款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应当由安全培训机构统一汇总整理,在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时一同提交给考核发证机关。

(三)申办特种作业操作证程序及时间

1.省安监局受理程序及时间

三级(乙)安全培训机构将申办材料首先送省安监局办证大厅,办证大厅对申办材料的格式、要素、录入信息进行审查,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申办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办方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办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办证大厅签字后送人事处审核。

省安监局受理的时间为每周的星期二、四。

2.设区市安监局受理程序及时间

设区市安监局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程序及时间,由各设区市安监局自行决定。

五、规范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核发程序

(一)人事处在2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对申办材料的审核,并将审核合格的“江西省特种作业人员办证申请表”送省局分管领导审批。

(二)人事处将省局分管领导审批后的“江西省特种作业人员办证申请表”移送办证大厅,办证大厅在3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制证,并电话告知申报机构。

(三)网上电子审批相关手续按纸质材料时限同步完成。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附件:

2011年度新版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类别

和准操项目编码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有储存设施)、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全面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监督管理原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监督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的企业依法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

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第六条【基本条件】企业应当至少具备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应当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一岗一责”的原则,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做到岗位与职责相匹配,权限与职责相匹配。 第八条【主要负责人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主动识别和获取与本企业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并转化为企业安全生产制度或操作规程的具体内容; ?二?领导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的体制、机制;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满足企业安全生产需要; ?四?审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掌握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消除事故隐患; ?六?确定具备资格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七?批准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016年

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编号:mdgs/zd-002B 实施日期:2016年8月 签发人:

岳阳市明达物流有限公司 目录 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6) 3.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8) 4.专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12) 5.停车场安全管理制度 (17) 6.GPS安装、使用及监控管理制度 (19) 7.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22) 8.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24) 9.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26) 10.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28) 11.客户服务与投诉处理制度 (31) 12.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制度 (32) 13. 隐患排查整改计划及实施制度 (35) 14. 危险货物运输登记制度 (36) 15. 消防安全和环保管理制度 (37) 16. 劳动保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制度 (39) 17. 危险品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制度 (41) 18. 职业病防治及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43)

19. 夏季行车安全措施 (45) 20. 冬季行车安全措施 (47) 21. 车辆安全例检制度 (49) 22. 驾驶员安全告诫制度 (51) 附录1: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驾驶人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52) 2.押运人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53) 3.装卸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55) 4.安检人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56) 附录2:明达公司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57)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各部门、岗位、从业人员、场所、环境、设施设备和活动等。 2.实施主体及其职责分工 公司各部门和各级安全管理人员是安全监督检查的执行者,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中的职责对全公司各生产环节进行全面检查。 3.监督检查的内容、方法和时间 3.1 检查的内容 (1)查制度,即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健全、完善。 (2)查设备,即检查本单位的生产设备、设施是否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 (3)查安全知识,即检查从业人员是否具备应有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4)查纪律,即检查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查事故隐患。 (6)查从业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标准,真正能够起到保护劳动者的作用。 (7)查其他事项。 3.2 检查的方法和时间 (1)检查的组织方式主要有综合检查和专业检查。 (2)检查的方法包括常规检查、安全检查表法等。 (3)检查的时间分为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 4.隐患的处理程序 (1)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可以处理的应当立即进行处理,如发现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0号 新修订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二○○九年六月八日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上市公司,下同)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下列单位: 1.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 2.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 3.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 尾矿库,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者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包括氧化铝厂赤泥库,不包括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及电厂灰渣库。 地质勘探单位,是指采用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对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进行勘探作业的单位。 采掘施工企业,是指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工程施工的单位。 石油天然气企业,是指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的单位。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和申请 第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5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6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 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 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 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1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1号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 (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前款规定的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八条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乡镇安监站(办)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越级直接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用电话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中国石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最新版

中国石化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组织修订的《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已经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前言 中国石化从事的石油石化行业是一个高危行业,具有易燃易爆、高温高压、有毒有害、连续作业、点多线长的特点,随着中国石化的改革和发展,油田勘探开发区域不断扩大,炼油装置、化工装置、油品储运正在向大型化发展,油品销售站点大多设置在人口密集地区和交通要道,因此安全生产是石油石化企业永恒的主题。在近几年国家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标准和中国石化原有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基础上,结合生产实际,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组织企业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安全管理专家,重新修订了《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在制修订《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过程中,我们注重建立并实施HSE管理体系的长效安全管理机制,努力处理好普遍与特殊、安全要求与经济承受能力的关系。尽可能使修订后的安全管理制度既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又使其符合现场的实际情况,有一定的先进性、科学性、可操作性。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分为总则、综合安全监督管理、专项安全监督管理、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监督管理、安全技术管理、职业卫生管理、消防管理、企业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防灾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监督管理及安全生产禁令和规定十一篇,共包括64项制度。为便于基层准确贯彻实施,附录中列出了一些常用名词解释、数据和国家颁布的有关法规、条例及政府部门的规章制度。 由于时间紧迫,《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难免存在不足之处,望使用者发现问题及时向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反映。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44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4号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 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三个等级。 一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颁发;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 第六条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三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管理工作方针,有效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执行情况,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根据国家、行业、中煤集团和中煤龙化公司及化工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专项与综合检查相结合、专业与职工检查相结合”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要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和有检查、有督办、有整改、有奖惩、有总结的开展。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所属各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组织分工与职责 第五条公司分管生产安全的副经理是公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者,主持公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公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总结、相关报表和奖惩决定的审批工作。 第六条交通安全部是公司安全监督检查的统筹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行业、中煤集团和中煤龙化公司及化工公司安全监督检查相关政策、法规、要求。组织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监督检查体系,建立完善安全监督检查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具体承办公司安全监督联合检查的计划、通知、组织、总结和汇报工作。负责汇总监督检查结果和意见,向被检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督办整改落实情况; (三)承办公司安全监督检查相关报表、报告等资料的收集、汇总、起草、编制、上报和存档等管理工作; (四)参与相关部门组织的专业(项)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指导各职能部门和所属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安全管理部门是本单位安全监督检查的归口管理部门,统筹本单位安全监督检查相关工作。 第七条各相关部室参与本单位安全监督联合检查,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组织职权范围内的安全监督检查,负责安全监督检查的计划、检查、下达整改通知、督办、总结和奖惩建议工作。 第八条本级公司所属各单位为安全监督检查的被检单位,承办整改事项的计划、提报、落实、总结和本单位内部安全监督检查及奖惩工作。 第三章安全监督检查的形式 第九条公司安全监督检查分为定期安全检查、经常性安全

50号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0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总局令第5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建设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 第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从高到低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甲级资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及颁发证书。 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登记。 第六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需要,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 规定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制度为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控制和减少安全事故。根据国家、山西省和交通行业有关规定,现制定xx高速公路建设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制度: 一、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管理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二、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三、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四、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五、监理部对安全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过程监管和审核确认。审核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投入项目是否已经实施; 3、安全生产费用投入项目的数量、价格是否与实际相符; 4、安全生产费用投入项目的质量是否达到要求;

5、是否有弄虚作假、虚报假冒安全生产费用的现象。 六、建管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费用每期计量申请情况进行审核和重点抽查,同时会同财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对已支付的安全生产费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七、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 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实支实付的原则,由监理部和建管处共同审核确认后进行支付。 1、施工单位在每月15日前将《xx高速公路建设安全生产费用计量申请表》(见附件),报监理部审核;监理部审核合格签认后于每月18日前报建管处审核 2、施工单位按照当期核定的安全生产费用计量金额填报《中期支付证书》,并附审核批准的《xx高速公路建设安全生产费用计量申请表》原件,按照建管处规定的支付程序,与工程款一同支付。 3、已支付的开工预付款中已包含了相对应的1%的安全生产费用,作为开工前的安全生产费用预付,按照建管处《计量支付管理办法》,与开工预付款一并在中期支付中逐期扣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25号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许可以及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自2007年11月30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满前将修订公布正式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12月1日前,已经编制但尚未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材料提交给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请按照本通知要求修改和完善。 二、请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区内(或者所属)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企业,从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以及有关安全评价机构。 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化司,并提出修改意见及其理由。 附件: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 (试行) 说明 一、安全设施的含义 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二、安全设施的分类 安全设施分为预防事故设施、控制事故设施、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3类。 三、适用范围 本目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⒈预防事故设施 ⑴检测、报警设施 压力、温度、液位、流量、组份等报警设施,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等检测和报警设施,用于安全检查和安全数据分析等检验检测设备、仪器。 ⑵设备安全防护设施 防护罩、防护屏、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动、限速、防雷、防潮、防晒、防冻、防腐、防渗漏等设施,传动设备安全锁闭设施,电器过载保护设施,静电接地设施。 ⑶防爆设施 各种电气、仪表的防爆设施,抑制助燃物品混入(如氮封)、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形成等设施,阻隔防爆器材,防爆工器具。 ⑷作业场所防护设施 作业场所的防辐射、防静电、防噪音、通风(除尘、排毒)、防护栏(网)、防滑、防灼烫等设施。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职责规定。 一、加强对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文化知识的宣传,监督本辖区的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拟定本地安全生产规划、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档案; 二、指导本辖区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积极开展定期和不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积极推广安全技术应用; 三、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四、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和安全费用提取及使用情况,掌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经费投入情况; 五、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危害职业卫生安全和发生事故的情况,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六、参与和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督促事故处理的落实,跟踪督办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七、配合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八、做好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安排的其他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我镇经济社会的发展。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一岗双责”。 三、组织和协调本镇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对非煤矿山、道路交通、人口密集场所、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学校、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等各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 四、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保障措施,搞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特做作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做到持证上岗,确保企业安全投入和职工安全防护用品配备。 五、严格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事故发生后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对发生的各类事故,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六、规范整理安全生产档案资料,做好其他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

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监督检查机制 一、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切实保证生产安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二、本制度仅限于企业单位及人员遵照执行。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归口管理部门,其工作职责是: 1、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制度、标准。 2、做好日常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总结、改进、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3、坚持深入监督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及方案的执行,监督控制各生产部门。 4、我局(营销部)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条例的要求除了做好正常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外,还要做好组织定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其检查结果作为对所属生产单位进行评比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按每季度必须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要有党政工团等相关部门和有关领导参加;共同检查、同时整改、及时消除隐患。按管理制度要求对每次的检查情况做好记录。 5、所属各部门对安全检查人员所提出的安全隐患问题,必须及时解决处理,按限期认真整改及时反馈回执。安全员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隐患,要书面通知相关领导,帮助出主意想办法、定措施、定时间、定人员、进行处理,并监督落实。各部门不得无理由拒绝整改。 安全检查制度

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消除不安全因素,防患未然,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规定了安全检查的目的、分类、组织和整改的具体要求。 第二条安全检查基本要求 1.安全检查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任务是:发现和查明各种危害和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防范和整改隐患。 2.对生产中的安全工作,除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外,每年还要进行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及节假日前的安全检查。 3.安全检查必须要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必须建立由公司领导负责并由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以加强领导,做好检查工作。 4.安全检查应贯彻领导与职工相结合的原则,达到“群查、群管、群防、群治”的目的。以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查领导、查隐患为中心,依靠职工边检查、边整改并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第三条各类检查的内容: 日常安全检查 一、日常安全检查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安全检查的主要形式。日常安全检查分公司车间、班组、岗位三级;时间安排是车间每天进行一次,班组每班进行一次,岗位每小时进行一次。 二、车间日常安全检查由车间主管安全员组织,采取自检的方法,检查要有记录。车间日常安全检查的内容如下: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任清单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科室备注 1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统筹管 理、协调、指导全区的安全 生产工作;研究、分析全区 安全生产现状,确定安全生 产工作中心任务。 坚持贯彻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 各科(队、所)监督检查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的情况。 各科(队、所) 负责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 规行为处罚的法规、标准,并监督实施。 作业场所职业卫 生安全监督管理 所 指导非煤矿山、危险化险品、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 业标准和行业规范的贯彻执行。 监管一、二科、 烟花爆竹科 研究拟定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及安全技术标准。监管四科 负责研究上级安全生产有关政策,起草我区安全生产有关文件。协调科 统筹管理、协调、指导全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协调科、办公室 研究、分析全区安全生产现状,确定安全生产工作中心任务。 2 组织对重点企业和重大事故 隐患进行调查和评估。 对辖区内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监察和监控,督促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应急办 受理涉及生产安全事故及隐患季报事项的调查处理。参与全区范围内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应急办、监察大 队 3 监督事故隐患的整改。参与 重大整改建设项目的设计审 对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并督促落实整改,对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各科(队、所)

查和竣工验收。 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监督管理 所 4 组织对重特大事故的现场勘 查。调查分析。 负责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场勘查和调查工作。 应急办、监察大 队 参与煤矿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煤办 参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监察大队 牵头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监察大队 5 组织开展全区性的安全生产 大检查和专项检查。 组织开展全区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监察大队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开展监察 执法。 监察大队 6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活动。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总结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发布全区安全 生产情况。 协调办、办公室、 法规科 7 负责对有关人员的安全技术 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负责全区工矿、商贸企业厂(矿)长和主要经营者等人员的安全管理知识 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安康培训中心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根据工作需要对乡镇级区直有关部门领导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负责指 导行业部门安全培训 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安全培训工作。 作业场所职业卫 生安全监督管理 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精神,进一步突出重点、强化监管,指导安全监管部门和危险化学品单位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在综合考虑2002年以来国内发生的化学品事故情况、国内化学品生产情况、国内外重点监管化学品品种、化学品固有危险特性和近四十年来国内外重特大化学品事故等因素的基础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对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3800余种危险化学品进行了筛选,编制了《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见附件,以下简称《名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名录》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在温度20℃和标准大气压101.3kPa条件下属于以下类别的危险化学品: 1.易燃气体类别1(爆炸下限≤13%或爆炸极限范围≥12%的气体); 2.易燃液体类别1(闭杯闪点<23℃并初沸点≤35℃的液体); 3.自燃液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液体); 4.自燃固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固体); 5.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类别1(在环境温度下与水剧烈反应所产生的气体通常显示自燃的倾向,或释放易燃气体的速度等于或大于每公斤物质在任何1分钟内释放10升的任何物质或混合物); 6.三光气等光气类化学品。 二、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原则上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化工行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项目施工的监督检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结合我公司的管理方法,特制订此-----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管理人员遵照执行。 三、公司安全监督检查组是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归口管理部门。其工作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制度、标准。 2、做好日常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等工作。总结、改进、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3、坚持深入企业监督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及方案的执行。监督控制各单位的安全生产指标,并负责进行考核。 4、指导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了解掌握安全生产动态,监督解决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隐患和不能保证进行安全生产活动的行为。 5、配合各级安全值班领导组织安全活动和定期安全检查。参加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对贯彻执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6、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7、进行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配合主持并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 8、制止违章调度指挥和违章作业,对严重险情有权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9、对违反相关安全制度、标准和有关安全技术、劳动法规等不安全行为规定的,经说服劝阻无效时,有权按规定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或报请有关领导进行处理。 10、安全管理员由公司单独管理。负责对各有关部门安全工作进行帮助指导、检查监督。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制度、标准要求,监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目标、措施的完成。 (2)参与审查所负责监督部门和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检查实际执行情况。 (3)坚持监督检查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检查落实安全防护、机械设备使用等是否符合标准规定,发现隐患及时进行帮助解决。 (4)协助各部门做好对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创建文明的安全生产达标等工作。 (5)指导所属各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参与组织安全活动和定期安全检查、监督,指导各项安全达标工作资料的完成和做好相关活动的记录。 (6)会同公司技术负责人,对各项性能标准进行验收评定;对作业人员的安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7)有权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及严重的不安全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下达停止指令。 (8)参与配合或接受所在单位的安全事故调查,进行事故登记、统计、分析、报告,要求有关部门提出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并督促检查其落实情况。 (9)总结推广安全营运、劳动保护工作的先进经验。 (10)服从主管部门的领导,对所担负监督的安全状况和安全行为规定检查负责。 四、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是保证企业安全营运责任制度、标准的执行落实,除了要抓好严格的管理外,还要坚持不懈的加强巡回监督检查,随时了解掌握安全生产动态,不断改进和提高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1、职能部门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条例的要求除了做好正常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外,还要做好组织定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其检查结果作为对所属部门进行评比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按每季度必须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要有党政工团等相关部门和有关领导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199号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安监总管一[2008]199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08年8月1日,位于山西省太原市娄烦县的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尖山铁矿南排土场发生特别重大垮塌事故,垮塌滑体平均长度548米,平均宽度178米,总体积约100.3万立方米,造成45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3080万元。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吸取这次事故的沉痛教训,杜绝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现就加强非煤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立即开展排土场专项整治。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要将正在开展的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排土场专项整治行动有机地结合起来,针对排土场的特点,制定周密的排土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查清本地区危险级、病级和正常级排土场的基本情况,建立排土场数据库。要督促企业高度重视排土场的安全,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规定的内容对排土场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有重大隐患的排土场,必须立即采取措

施进行整改或停止废渣排放,对受隐患威胁的下游人员,要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安全转移。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排土场的矿山企业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 二、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有排土场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和完善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排土场安全状况的监测监控。同时要规范排土场的设计和运行,加大安全投入,整治安全隐患,防止发生排土场垮塌等事故。对地基不良影响安全的,应补做专门的地质勘探工作,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三、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督促企业把排土场安全评价工作纳入矿山安全评价工作中,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和《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等有关规定,确定排土场安全度。对危险级排土场,要立即停产整治;对病级排土场,要限期按照正常级标准进行整治,促其达标。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做好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四、切实加强排土场周边的安全管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设有排土场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全面清理排土场作业区或排土场边坡面、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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