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道路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DBJ01-45-2000
主编部门:北京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批准部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实施日期:2000年6月1日
1 总则
1.0.1 为加强北京市城市道路工程施工技术管理,提高施工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
量、安全生产、节约材料、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遵循以城市道路实践有效的施工技术,保证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实现。
1.0.3 城市道路工程应按设计文件施工。变更设计与工程洽商应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并经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批准。
1.0.4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城内一般地质环境条件下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工程,市域内的小区、城镇、工厂的道路工程,以及上述道路的大中修工程。1.0.5 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应努力实现科技进步。采用新技术、开发新工法,应进行试验,经过评审,制定专项规定后方可实施。
1.0.6 对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技术质量指标、使用条件和试验方法,应符合本规程规定。本规程未作规定者,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1.0.7 有关城市道路施工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文物保护及防火、防爆等要求,
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与规定。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已建地上与地下设施保护、环境保护、交通保障等方面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规定。
1.0.8 城市道路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施工准备
2.0.1 工程施工前,参加施工的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设计文件。
2.0.2 施工前,施工管理人员应参加设计交底,以掌握设计意图与要求。当施工单位发现设计文件有错误时,应及时向设计单位及建设单位提出质疑与变更设计要求。并按本规程1.0.3规定执行。
2.0.3 施工前应根据合同规定与施工需要,进行调查研究,并应掌握下列情况与资料:
2.0.3.1 现场地形、地貌及现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情况;
2.0.3.2 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资料;
2.0.3.3 气象资料;
2.0.3.4 工程用地、交通运输,施工供水、供电、排水及环境条件;
2.0.3.5 交通疏导、通讯条件;
2.0.3.6 地上杆线、树木,地下管线及构筑物等情况;
2.0.3.7 结合工程特点和现场条件的其它情况资料。
2.0.4 施工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经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施工用地图,实测占地边
线桩,核实域内的房屋、各种地上杆线、地下管线以及树木、坟墓、文物古迹、测量标志等。
2.0.5 施工前,拆迁准备工作已就绪。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2.0.5.1 居民、企、事业单位的拆迁协议已落实;
2.0.5.2 地上、地下管线设施拆迁(或加固)措施已落实,协议已签署,有关工作已进行;
2.0.5.3 施工期交通疏导方案、施工便线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2.0.6 施工前应根据设计文件、工程规模、工程复杂程度与合同要求,结合实际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
2.0.7 施工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会同勘察、测量单位向施工单位交桩,办理交接桩手续,并由监理工程师验桩。
2.0.8 冬、雨期施工的工程应制定冬、雨期施工技术措施。
2.0.9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2.0.9规定。
通行车辆载物的最高点与外电架空线路,应保持安全距离。当外电线路电压小于1kV 时为1.5m;1~1.5kV时为3m。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表2.0.9
3 测量
3.1 一般规定
3.1.1 市政道路工程施工测量作业开始前应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3.1.1.1 学习设计文件及相应的技术规范与标准,掌握设计要求;
3.1.1.2 依据有关部门提交的各种平面、高程控制桩、点资料,进行现场踏勘,并办理桩点交接手续。交桩由设计单位会同勘测单位,向施工单位交桩;
3.1.1.3 结合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工程测量具体技术方案;
3.1.1.4 对使用的仪器、工具,应认定在规定有效期内,且在使用前完成检查、校正。
3.1.2 应对给定的平面、高程控制点进行复测验线。
3.1.2.1 施工单位应对接到的工程测量控制资料,作内业计算复核;
3.1.2.2 施工单位在验线过程中,发现平面、高程控制点有疑问时,应向有关部门查询,并应取得准确结果;
3.1.2.3 施工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内向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验线的书面报告,报告中应包括外业观测记录,并获取成果确认。
3.1.3 应结合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措施,提前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所需的平面、高程测量数据的准备。开工前,依内业准备进行施工测量。3.1.4 测量的记录应使用专用表格,按规定填写,且应编号按序保存。
3.2 平面控制测量
3.2.1 平面控制测量的一般规定:
3.2.1.1 城市道路工程平面测量应采用北京地区坐标系统;
3.2.1.2 平面控制网的布设,应因地制宜,作到确保精度,满足施工的实际需要,且方便应用;
3.2.1.3 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各种精度的三角点,二级(含二级)以上的导线点及相应精度的GPS点,根据施工需要,均宜作为城市道路工程的首级控制,可使用一点方向建立独立控制网;
3.2.1.4 城市道路工程平面控制网的建立可采用三角测量、导线测量、三边测量和边角测量等方法;
3.2.1.5 应作好道路工程与桥梁工程控制网的衔接。
3.2.2 三角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3.2.2.1 三角测量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3.2.2.1的要求;
三角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表3.2.2.1
注:中误差、闭合差均为正负值。
3.2.2.2 三角测量的网(锁)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各等级的首级控制网,宜布设成近似等边三角形的网(锁),且其三角形的内角最
大不应大于100°,最小不应小于30°;因受地形、地物的限制,个别的角可适当放宽,但也不应小于25°;
2)控制网的加密方法及一、二级小三角的布设,应符合《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的规定。
3.2.3 导线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3.2.3.1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3.2.3.1的要求;
3.2.3.2 当导线平均边长较短时,应控制导线的边数,但不得超过表3.2.3.1中相应等级导线平均长度和平均边长算得的边数;当导线长度小于表3.2.3.1中规定的长度的1/3时,导线全长的绝对闭合差不应大于13cm;
3.2.3.3 导线宜布设成直伸形状。相邻边长不宜相差过大。当附和导线长度超过规定时,应布设成结点网形。结点与结点、结点与高级点之间的导线长度,不应大于表3.2.3.1中规定长度的0.7倍。
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表3.2.3.1
控制等级导线长
度(km)
平均边
长(km)
测角中误
差(")
测距中误
差(mm)
测距相对
中误差
测回数方位角闭合
差(")
相对闭合差
DJ1 DJ2 DJ6
一级 4 0.5 5 15
≤1/
30000
2 4 ≤1/15000 二级2.4 0.25 8 15
≤1/
14000
1 3 ≤1/10000
注:表中n为测站数。
3.2.4 三边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3.2.4.1 各等级三边网的起始边至最远边之间的三角形不宜多于10个,三边测量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3.2.4.1中的要求;
3.2.4.2 各等级三边网的边长宜近似相等,其组成的各内角宜为30°~100°。当受条件限制时,个别角可适当放宽,但不应小于25°,图形欠佳时,应加测对角线边;
三边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表3.2.4.1
3.2.4.3 当以测边方法进行交汇插点时,至少应有一个多余观测,根据多余观测与必要观测的结果计算的纵、横坐标差值,不应大于3.5cm。
3.2.5 水平角观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3.2.5.1 水平角量测的技术要求和精度,应符合控制测量中水平角观测的有关规定;
3.2.5.2 水平角观测所用的光学经纬仪、电子经纬仪和全站仪,在使用前,应进行下列项目的检验,并应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
1)照准部旋转轴正确,各位置长气泡读数误差,DJ2型仪器不应超过一格;
2)光学仪器的测微器行差、仪器的隙动差,DJ2型仪器不应大于2";
3)水平轴不垂直于垂直轴之差,DJ2型仪器不应超过15";
4)仪器垂直微动螺旋使用时,视准轴在水平方向上不应产生偏移;
5)仪器底部在照准部旋转时,应无明显位移;
6)光学对点器的对中误差,不应大于1mm
。
3.2.5.3 水平角观测采用方向观测法。当方向数不多于3个时,可不归零。方向观测法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3.2.5.3的要求:
方向观测法的技术要求表3.2.5.3
控制等级仪器类型测回数光学测微器两次重合
读数差(")
半测回归零
差(")
一测回2℃
互差(")
同一方向各
测回互差(")
一级DJ2 2 3 ±12±18±12 DJ6 4 /±18/±24
二级DJ2 1 3 ±12±18/DJ6 2 /±18/±24 3.2.5.4 水平观测结束后,应计算三角形闭合差或导线闭合差,并应按下列计算
测角中误差
1) 三角网的测角中误差:
式中:m s——测角中误差(");
W——三角形闭合差(");
n——三角形的个数。
2)导线(网)测角中误差:
式中:m s——测角中误差(");
f B——附和导线或闭合导线环的方位角闭合差(");
n——计算九时的测站数;
N——附和导线或闭合导线环的个数。
3.2.6 距离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3.2.6.1 距离测量宜优先采用Ⅰ级或Ⅱ级电磁波测距仪,使用普通钢尺时,应使用Ⅰ级尺;
3.2.6.2 电磁波测距仪测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磁波测距仪按标称精度分级;
(1)仪器标称精度表达式为m D=(a+b·D)
式中:m D——测距中误差(mm);
a——标称精度中的固定误差(mm);
b——标称精度中的比例误差系数(mm/km或ppm);
D——测距长度(km)。
(2)当测距长度为1(km)时,电磁波测距仪测距精度为:
Ⅰ级:m D≤5±mm
Ⅱ级:±5mm≤m D≤±10mm
2)电磁波测距仪及辅助工具的检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购置或修理后的电磁波测距仪,应送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授权的专业检定部门检定;
(2)电磁波测距仪配套使用的温度计、气压计,亦应送检,以保证其示值准确;
3)使用电磁波测距仪进行距离测量时,测距边的选择,应满足以下要求:
(1)测距边宜选在地面覆盖物相同的地段,不宜选在烟囱、内燃机等发热体上空;
(2)测线上不应有树枝、电线等障碍物,并应离开地面1.3m以上;
(3)测线宜避开高压线、电焊机、配电箱等强电磁场的干扰;
(4)测距边的测线倾角不宜太大。
4)使用电磁波测距仪进行距离测量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应在仪器加电3min后观测;
(2)测距时应在目标棱镜成象清晰和气象条件稳定时进行,雨、雪和大风天气不宜作业,严禁将仪器照准头对准太阳;
(3)当在测线延长方向上有反射物体时,应在棱镜后方使用测伞遮挡;
(4)宜按仪器性能在规定的测程范围内使用规定的棱镜个数,作业中使用的棱镜应与仪器检定时棱镜一致;
(5)测距时,对讲机应暂时停止通话;
(6)仪器安置后,测站、镜站不应离人,对仪器应专人保管和维护。
5)电磁波测距仪测距边的水平距离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气象改正应按相应的图表或公式进行;
(2)仪器固定常数、比例常数的改正,应依照仪器计量检定的结果进行;
(3)测距仪与棱镜在平均调和高程面上的水平距离,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D P——水平距离(m);
S——经气象及固定误差、比例误差改正后的斜距(m);
h——棱镜与仪器间的高差(m)。
6)电磁波测距仪测距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3.2.6.2的要求:
电磁波测距仪测距的技术要求表3.2.6.2
仪器等级测回数一测回读数较差
(mm)
测回间较差
(mm)
往返测或不同时间所
测较差(mm)
Ⅰ级>2 <5 <7 2(a+b·D)
Ⅱ级≥2<10 <15 2(a+b·D)
7)按下式计算平均测距中误差:
式中d——各边往返距离的较差(mm);
n——测距的边数。
3.2.6.3 普通钢尺测距应符合下列技术规定:
1)可采用一根钢尺往返丈量或两根钢尺同方向丈量一次。丈量时,应使用弹簧秤,丈量结果应进行尺长、温度、拉力、倾斜等项改正;
2)普通钢尺测距的主要技术指标,应满足表3.2.6.3要求。
普通钢尺测距的主要技术要求表3.2.6.3
控制等级边长丈量较差
的相对误差
作业尺数
丈量总
次数
尺段高差
较差(mm)
估读数值
至(mm)
温度读数
值至(℃)
读尺次
数
同尺各次或同段
各尺的较差(mm)
一级1/40000 2 4 ≤50.5 0.5 3 ≤2二级
1/20000 1~2 2 ≤100.5 0.5 3 ≤2
1/10000 1~2 2 ≤100.5 0.5 2 ≤3 3.2.7 内业计算要求应符合下列要求:
3.2.7.1 计算所用全部外业资料与起算数据,应经两人独立检核,确认无误后方可使用;
3.2.7.2 各级平面控制点的计算,可根据需要采用严密平差法或近似平差法。计
算时应采用两人对算或验算方式;
3.2.7.3 使用电子计算机平差计算时,应对所用程序进行确认,对输入数据进行校对,对输出数据进行检验;
3.2.7.4 经平差级的坐标值为控制的依据,对方位角、夹角和距离应按平差结果反算求得。
3.3 高程控制测量
3.3.1 高程控制测量应采用北京市高程系统。应采用直接水准测量辅以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城市道路工程按二、三等级水准测量方法建立首级工程控制。高程控制点的布设宜沿道路方向,每200m~500m布设一点。高程控制测量应起闭于设计给定的城市水准点。
3.3.2 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3.3.2中的要求。
3.3.3 水准测量所使用的仪器及水准尺,应符合下列规定:
3.3.3.1 水准仪视准轴与水准管轴的夹角,DS1不应超过15",DS3型不应超过20";
3.3.3.2 水准尺上的米间隔平均真长与名义长之差,对于铟瓦水准尺,不应超过0.15mm,对于双面水准尺,不应超过0.5mm;
3.3.3.3 二等水准测量采用补偿式自动安平水准仪时,其补偿误差△a 不得超过0.2";
3.3.3.4 水准观测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3.3.3.4中的规定。3.3.4 三等以下高程控制可采用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
3.3.4.1 高程观测应起讫于不低于三等水准的高程点上,其边长应不超过1km,边数不应超过6条。当边长不超过0.5km或单纯作高程控制时,边数可增加1倍;
3.3.4.2 采用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对向观测应在较短的时间内进行,计算高差时,应考虑折光差的影响;
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表3.3.2
等级每干米高差全
中误差(mm)
路线长
度(m)
水准仪的
型号
水准尺
观测次数
往返较差、附合或
环线闭合差
与已知点联测时合式环线
二等 2 -DS1 铟瓦往返各一次往返各一次
三等 6 ≤50DS1 铟瓦
往返各一次
往返各一次DS3 双面往返各一次
注:①结点之间或结点与高级点之间,其路线的长度,不应大于表中规定的0.7倍;
②L为往返测段、附合或环线的水准路线长度(km);
③三等水准测量可采用双仪高法单面尺施测。
水准观测的主要技术要求表3.3.3.4
等级水准仪的
型号
视线长
度(m)
前后视距
较差(mm)
前后视距累
计差(mm)
视线距地
面最低高
度(m)
基本分划、辅助分
划、或黑面、红面
的读数较差(mm)
基本分划、辅助分
划、或黑面、红面所
测高差较差(mm)
二等DS1 50 1 3 0.5 0.5 0.7
三等DS1 100
3 6 0.3
1.0 1.5 DS3 75 2.0 3.0 注:①二等水准视线长度小于20m时,其视线高度应不低于0.3m;
②三等水准采用变动仪器高度进行观测单面水准尺时,所测两次高差较差,应与黑面、红面所测高差之差要求相同。
3.3.4.3 三角高程测量的边长测定,应采用不低于Ⅱ级精度的测距仪;
3.3.4.4 内业计算时,垂直角度的取值,应精确至0.1";高程的取值,应精确至1mm。
3.3.5 对高程控制网应进行平差计算,高程控制点高程以平差后结果为准。
3.4 施工测量
3.4.1 道路施工测量的主要内容是根据施工的需要,按工序要求给出控制施工中线、构筑物位置及设计高程的标志。
3.4.2 道路中心线的恢复、校测和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3.4.2.1 中线直线部分的测量方法宜采用解析法,当采用正倒镜分中法延长直线时,正倒镜点位的横向偏差,每100m不应大于5mm。曲线部分除解析法外,还可采用极坐标法、偏角法、中心角放射法或支距法等;
3.4.2.2 道路工程施工中线桩的间距,直线宜为10~20m,曲线为10m;遇有特殊要求时,应适当加密,包括中线的起(终)点、折点、交点、平(纵)曲线的起终点及中点、整百米桩、施工分界点等;
3.4.2.3 道路工程分段施工时,中线测量应进入相邻施工段50~100m,对分界点相邻施工单位共同进行校核确认;
3.4.2.4 为便于恢复施工中线,可采用栓桩法、边线桩法进行控制。栓桩点应选择不妨碍施工及拆迁的地点,可选用交会法、顺切线延长量距法栓桩;
3.4.2.5 自路基以上,每完成一道工序后,均应对中线、边线桩进行测设。保持
中心桩点、折线点及其控制的各点的准确传递。
测设时应以附近控制点为准,并用相邻控制点或其他准确参照物进行校核。控制点与测设点之间距离不宜大于100m。采用电磁波测距仪时可适当放大,但不宜超过200m; 3.4.2.6 道路中线位置的偏差应控制在5mm内。
1)采用DJ2级仪器时角度至少测一测回;采用DJ6级仪器时,角度至少测两回;
2)距离用普通钢尺往返测一测回;用电磁波测距仪可单程测定。
3.4.3 施工设计高程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3.4.3.1 施工水准测量应在相邻两个高程控制点间,采用附合水准测量方法,其闭合差应小于 (L为两控制点间距,以Km计),或 (n为测站数);
3.4.3.2 临时水准点,在市区内宜每200~300m设置一个,临时水准点的位置应选在施工范围以外,必要时应加密。临时水准点应定期校核,在雨后及季节变化时应及时进行校核;
3.4.3.3 分段施工时,相邻施工段间的水准点,宜布设在施工分界点附近,并在工程开工前,由双方共同校核加以确认;施工高程测量应进入相邻施工段100~200m;当高程有疑问时,应检查原因,并向监理工程师查询,避免在施工中造成大的系统误差,直接影响工程质量;
3.4.3.4 施工前,应对路中线现状地面高程进行校测,并与设计纵断面图进行核对;
3.4.3.5 为控制路基的开挖,在道路中心桩测设后,应测量横断方向,根据道路设计横断面及现状地面高,计算确定道路两侧边桩位置(包括挖方、填方数值);
3.4.3.6 在道路中线桩、边桩上标出设计高程位置(包括竖曲线);在铺筑路面工程时,应为机械摊铺提供高程标志;
3.4.3.7 高程标志的测设应控制在5mm之内,一般用DS3级水准仪施测,视线长度应控制在75m之内;
3.4.3.8 应在道路中线桩、边线桩的测设中完成竖曲线桩测设。控制桩点线段宜10~20m;曲线段为10m,有特殊要求时应适当加密;
3.4.3.9 路口路面高程标志按设计给定的高程方格网分层测定高程。3.4.4 施工测量的记录及成果均应在正式记录本上填写,并按规定整理测量资料。
4 路基(路床)
4.1 一般规定
4.1.1 路基应按设计文件施工。
4.1.2 路基施工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中土方施工方案及保证质量和安全措施进行。4.1.3 路基施工应在对道路工程的高程、平面控制测量、施工测量成果校核无误后开始。
4.2 排水
4.2.1 路基施工排水方案,应保证路基土壤天然结构不受扰动,并应保证附近建筑、构筑物的安全。
4.2.2 路基施工采用明沟排水,应符合下列要求:
4.2.2.1 路基范围内有积水,挖、填土前应先将积水排除;
4.2.2.2 集水井应有足够的深度和容积,集水井到排水沟的间距不应小于1m;
集水井所排出的水,应引向离路基较远的地点;
4.2.2.3 路基土壤的透水量,可参考表4.2.2.3计算;
各类土每平方米的透水量表4.2.2.3
4.2.2.4 应根据施工条件、排水量、扬程与吸程要求选择排水泵;
4.2.2.5 排水沟的断面及纵坡,应根据地形、地质及有关资料决定,确保排水通畅。
4.2.3 当地下水位高,路基土是细砂、粉砂土时,应根据现场情况、施工条件,采用适宜的人工降水方法,防止流砂。
4.2.4 施工中陡坡截水沟的横断面和纵向坡度,应根据水文地质情况,在施工方案中予以规定。
4.2.5 填筑土路基时应将其表面筑有2%~4%横坡。路基两侧应挖排水沟,以排除地表水。施工期,路基不得积水浸泡。
4.2.6 当地下水位高,导致路基发软时,应提请设计洽商解决。
4.3 挖方
4.3.1 路堑边坡坡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如地质情况与原设计不符时,应按本规程2.0.2规定办理设计变更。
4.3.2 当地质条件较好,且无地下水,深度在5m以内的路基,其边坡的最陡坡度应符合设计规定。
4.3.3 挖土时应自上向下分层开挖,严禁掏洞取土。
4.3.4 路堑开挖应根据地势情况、路堑尺寸及土壤种类,确定施工方法。
4.3.5 路堑边坡为易塌方土壤,原设计不能保持边坡稳定时,应按本规程1.0.3规定办理设计变更。
4.3.6 挖土路基范围内的树根处理,应按设计文件执行。处理后,应经监理工程师作隐蔽验收。
4.3.7 路基施工期间,应保持排水系统畅通,防止路基浸水,施工期可在路肩上挖横向排水沟。
4.3.8 开挖路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4.3.8.1 应对地下建筑、构筑物、各种管线等进行调查。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召开配合会,请各主管单位对调查结果核实。
繁华地区或重要地下管线设施不明,宜进行雷达探测,并应在管理单位到现场监视下进行探测、施工;
4.3.8.2 挖土机行走时,应注意架空线路,严禁在带电架空线路下工作。当在高、低压架空线路一侧工作时,垂直及水平安全距离均不应小于表4.3.8.2规定。
4.3.9 开挖路基时,不应直接挖至设计标高,应预留找平压实厚度。冬、雨期施工应适当增加预留厚度。
4.3.10 应采取措施防止冬期路基受冻;防止雨期路基被雨水浸泡。
挖土机及吊车在架空输线路一侧工作时与线路的安全距离表4.3.8.2
①遇有大风、雷雨、大雾的天气时,机械不得在高压线附近施工;
②如因施工条件所限,不能满足上表要求时,应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
4.4 填方
4.4.1 路基填方高度应按设计标高的预沉量施工。预沉量应根据工程性质、填方高度、填料种类、压实系数和地基情况与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共同商定取得确认。
4.4.2 填方边坡坡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如填方高度或填土土质与设计不符,应按本规程1.0.3规定办理设计变更或洽商。
4.4.3 填土破坏地面原有排水系统时,应在填土前做好地面新的排水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