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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狮牌原力能量饮料(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天狮牌原力能量饮料(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天狮牌原力能量饮料(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天狮牌原力能量饮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天狮牌原力能量饮料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以水、异麦芽酮糖、结晶果糖、低聚麦芽糖、枸杞提取物、DL-苹果酸、黑蒜粉、瓜拉纳提取物、柠檬酸钠、柠檬香精、柠檬酸、牛磺酸、山梨酸钾、清凉香精、烟酸(烟酰胺)、维生素B6(烟酸吡哆醇)为主要原料,经称量、溶解、定容、过滤、灌装、灯检、灭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能量饮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1886.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柠檬酸钠

GB1886.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

GB1886.18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异麦芽酮糖

GB1886.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柠檬酸

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

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5009.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GB5009.1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牛磺酸的测定

GB/T5009.197保健食品中盐酸硫胺素、盐酸吡哆醇、烟酸、烟酰胺和咖啡因的测定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12143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12695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1475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维生素B6(盐酸吡哆醇)

GB1475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牛磺酸

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152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淀粉糖

GB255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DL-苹果酸

GB/T26762结晶果糖、固体果葡糖

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28720淀粉糖分类通则

GB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BB/T0034铝防伪瓶盖

HG/T2944食品容器橡胶垫片

YBB00272002-2015钠钙玻璃模制药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

3要求

3.1原料要求

3.1.1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3.1.2异麦芽酮糖:应符合GB1886.182的规定

3.1.3结晶果糖:应符合GB/T26762的规定

3.1.4低聚麦芽糖:应符合GB15203的规定

3.1.5枸杞提取物: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3.1.6DL-苹果酸:应符合GB25544的规定

3.1.7黑蒜粉: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3.1.8瓜拉纳提取物、柠檬香精、清凉香精:应符合GB30616的规定

3.1.9柠檬酸钠:应符合GB1886.25的规定

3.1.10柠檬酸:应符合GB1886.235的规定

3.1.11牛磺酸:应符合GB14759的规定

3.1.12山梨酸钾:应符合GB1886.39的规定

3.1.13烟酰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二部烟酰胺的规定

3.1.14维生素B6(盐酸吡哆醇)应符合GB14753的规定

3.1.15所有食品原料还应符合GB2761、GB2762、GB2763的有关规定。

3.2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要求

表1感官要求

项目要求

色泽内容物为棕色至深棕色滋味、气味具有本品特有的滋气味,无异味状态内容物为液体,允许有少量沉淀

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3.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要求

表2理化指标

项目指标

铅(Pb),mg/L≤0.25

可溶性固形物,%24-30

PH值 3.0-5.5

牛磺酸,g/100g0.024-0.05

烟酰胺,mg/100g 1.2-1.8

维生素B6(烟酸吡哆醇),mg/100g0.08-0.16

山梨酸,g/kg≤0.5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4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要求

表3微生物指标

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52102104

大肠菌群,CFU/ml52110

霉菌,CFU/ml≤20

酵母,CFU/ml≤20

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4789.1和GB/T4789.21执行

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

3.5致病菌指标

致病菌指标应符合表4要求

表4致病菌指标

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mL表示)n c m M

沙门氏菌500—

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mL1000CFU/mL 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

3.6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

3.6.1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3.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3.6.3食品营养强化剂的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14880的规定。

3.7真实性要求

本产品不得加入非食用物质。

3.8生产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2695的要求。

4试验方法

4.1感官检验

取一定量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置50ml无色透明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检查其有无异物。

4.2理化指标

4.2.1铅: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4.2.2可溶性固形物:按GB/T12143规定的方法测定。

4.2.3PH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四部通则0631PH值测定法测定。

4.2.4牛磺酸:按GB5009.169规定的方法测定。

4.2.5烟酰胺:按GB/T5009.197规定的方法测定。

4.2.6维生素B6(烟酸吡哆醇):按GB/T5009.197规定的方法测定。

4.2.7山梨酸:按GB5009.28规定的方法测定。

4.2.8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4.3微生物指标

4.3.1菌落总数:按GB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

4.3.2大肠菌群:按GB4789.3规定的平板计数法测定。

4.3.3霉菌、酵母:按GB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

4.3.4沙门氏菌:按GB4789.4规定的方法检验。

4.3.5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4789.10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验。

5检验规则

5.1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配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

5.2抽样

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至少12个最小独立包装(总体积不少于2L)的成品,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留样样品。

5.3出厂检验

5.3.1产品出厂前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后签发合格证后出厂。

5.3.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牛磺酸、烟酰胺、维生素B6(烟酸吡哆醇)、可溶性固形物、

PH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

5.4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如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

b)当原料来源、设备有改变时;

c)停产半年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5.5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不得复验。其它项目如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6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6.1标志

6.1.1销售包装的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

6.1.2外包装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6.2包装

6.2.1本产品内包装采用钠钙玻璃模制药瓶,应符合YBB00272002-2015的规定;瓶盖应符合BB/T 0034的规定,瓶垫应符合HG/T2944的规定。

6.2.2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T6543的规定。

6.2.3包装规格:50ml/瓶。

6.3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不洁或有害的物品混运。

6.4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常温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贮存。

7保质期

产品在符合上述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未启封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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