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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标法律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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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标法律法规汇编(含司法解释)

书剑飘零

(yeyudafeng)

2010年12月搜集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3)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9)

最高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34)

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5)

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8)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41)

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五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第六条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七条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

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

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第十三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第十五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六条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第十八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十九条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第二十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一条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二条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三条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第二十四条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五条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六条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二十七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二十九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第三十条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十二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第三十六条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商标局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更正,并通知当事人。

前款所称更正错误不涉及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三十七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四十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第五章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第四十一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

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第四十二条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第四十三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第四十五条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四十六条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

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八条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冒充注册商标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

(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第四十九条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条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做出的罚款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一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三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四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六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第五十九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负责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定。

第六十四条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

动中。

第四条商标法第六条所称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第五条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相应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驳回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撤销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第六条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第七条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提交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商标法第十八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第八条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中文。

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第九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

(三)与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有利害关系的。

第十条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

第十一条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递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的,文件送达商标代理组织视为送达当事人。

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送达各种文件的日期,邮寄的,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文件无法邮寄或者无法直接

递交的,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十二条商标国际注册依照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按类申请。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5份;指定颜色的,并应当提交着色图样5份、黑白稿1份。

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或者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

以颜色组合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文字说明。

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规则。

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

第十四条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当与所提交的证件相一致。

第十五条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应当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填写;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未列入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对该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第十六条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一个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

第十七条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

申请人转让其商标注册申请的,应当向商标局办理转让手续。

第十八条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第二十条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经受理该申请的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注明申

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原则是什么

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原则是什么 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原则是什么?有因商标的使用而产生商标权的使用原则、有因注册事实而成立的商标权的注册原则、还有兼顾使用与注册事实而取得的混合原则。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原则是什么 1、使用原则 使用原则,即使用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商标的使用而自然产生,商标权根据商标使用事实而得以成立。采取这种制度的国家将注册看作是一种声明,而不是确定商标权归属的依据。这种原则的优点在于保护在先使用人对其所使用的商标应具有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的商标。 2、注册原则 注册原则,即注册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注册事实而成立,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取得商标权。在注册原则之下,商标注册是商标权原始取得的唯一途径。要想取得商标权,就必须经过商标注册这一法律程序。 3、混合原则 混合原则,即折衷原则,是指在确定商标权的成立时,兼顾使用与注册两种事实,商标权既可因注册而产生,也可因使用而成立。按照混合原则,商标权原则上属于商标的注册人所有,但是商标的先使用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限内提出争议或指控,请求予以撤销该注册商标,若法定期限内无人提出争议或指控,商标注册人始取得无可争辩的商标权。 二、商标权取得的方式 1、商标权的原始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直接取得,是指商标权由创设而来,其产生并非基于他人既存之商标权,也不以他的意志为根据。

2、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传来取得,是指以他人既存的商标权及他人意志为基础而取得商标权。 相关法条链接 商标法 第二十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第四十二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微信”商标案一审判决书

“微信”商标案一审判决书 2015年03月27日 3月11日,创博亚太公司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不予核准“微信”商标的裁定,并主张自己申请在先,应该是微信商标的所有者。最后,法庭当庭判决维持商评委的裁定,创博亚太当庭表示将上诉。(链接:欲注册“微信”商标被拒,企业起诉商评委败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有删节) 案号:(2014)京知行初字第67号 原告:创博亚太科技(山东)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第三人:张某 原告创博亚太科技(山东)有限公司(简称创博亚太公司)因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商评字〔2014〕第67139号关于第8840949号“微信”商标异议复审裁定(简称第67139号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第67139号裁定的利害关系人张某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2015年3月11日,本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67139号裁定系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创博亚太公司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作出的(2013)商标异字第7726号裁定提出的异议复审请求作出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裁定中认定: 虽然创博亚太公司申请注册第8840949号“微信”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时,腾讯公司的“微信”软件尚未正式对外推出。但是,张某提交的证据表明,腾讯公司在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前已正式推出了“微信”软件,且用户量持续迅猛增长,截止2013年7月腾讯公司的“微信”注册用户至少已经增长到4亿人,并且多地政府机关、法院、学校、银行等推出了微信公共服务,相关公众已经将“微信”与腾讯公司紧密地联系起来。虽然创博亚太公司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是否损害腾讯公司的特定民事权益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调整的内容,也不是本案审理的焦点,但在社会公众对“微信”的认知发生变化,社会客观环境和公众利益内容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对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会对变化了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中国商标网注册商标指南

中国商标网注册商标指南 中国商标网相信对于想要注册商标的朋友来说并不陌生,中国商标网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主办的商标注册信息在线查询的网站,也就是我们平常说的商标注册官网。在中国商标网我们不仅可以进行商标查询还可以找到商标注册申请指南、申请书式以及商标公告等这些有用信息。当然细心的朋友可能还发现了还有一个“网上申请”的入口,这是不是说明商标注册不仅仅是只能通过2种方式来申请,即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己亲自去北京商标局办理和委托商标代理公司给代办,还可以通过网上来申请呢?【公司宝】会在下文给您说说中国商标网注册商标指南。 先来看下中国商标网的作为商标注册官网提供的服务有哪些,如下图: “网上申请”已经被公司宝小编圈出来了,那么中国商标网提供的这个商标注册网上申请是怎么一回事儿呢?【公司宝】遗憾的告诉你,目前中国商标网网上注册商标只对商标代理公司开通,个人或企业还不能在网上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想通过中国商标网注册商标需要委托已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公司宝是商标局正规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可以帮你在网上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一、中国商标网注册商标指南--中国商标网注册商标流程 (一)申请“商标数字证书”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先申请“商标数字证书”,然后才能代理商标注册网上申请。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数字证书方法如下: 1、在线填写商标数字证书申请表 (1)登录中国商标网,点击“网上申请”,进入“商标网上申请系统”。点击“商标网上申请指南”,再点击“商标数字证书申请指南”,然后再点击“商标数字证书申请流程”,仔细阅读该文

档。点击文档后的“商标数字证书申请表”,按页面提示如实填写,检查无误后提交申请表。 (2)提交完成后,系统将自动随机产生激活码,证书申请人务必牢记并切勿外泄该激活码。首次登录本系统提交商标网上申请时,必须使用激活码激活数字证书。 下载PDF格式的《商标数字证书业务办理表》、《工商总局数字证书申请责任书》。《商标数字证书业务办理表》是根据申请人所填写的信息生成的,申请人应立即下载该《商标数字证书业务办理表》,同时还应下载《工商总局数字证书申请责任书》。 2、准备数字证书申请材料一式一份 申请商标数字证书的,应递交一式一份申请材料。 (1)每份申请材料包括以下书件: ①《商标数字证书业务办理表》 ②工商总局数字证书申请责任书 ③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④持证人(保管数字证书载体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公司宝】小贴士:第①至第②的书件均是在步骤一下载后打印的,上述材料都应加盖数字证书申请人(商标代理组织)公章。 (2)数字证书申请材料的填写要求: ①商标数字证书业务办理表(注:此处系申请表)内容必须与数字证书申请人在网上申请系统填写的数字证书电子申请表的内容完全一致(注意:下载PDF格式的商标数字证书业务办理表后,应正反面打印)。 ②所有书件都用A4纸打印或复印。 ③数字证书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否则,承担相应后果。 ④申请材料都应签章。 3、商标数字证书申请材料的递交方式

如何取得商标权

如何取得商标权 在我们生活中,我们知道商标对于一个品牌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商标权的取得形式其实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商标权的取得方式,当事人要想成为商标权人的,则首先就要取得商标权。那么商标权的取得形式有几种,怎样取得商标权?对此下面汇桔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商标权的取得和怎么取得商标权 (一)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商标由商标权取得人创设的,其取得的商标权是最初直接取得的,而不是基于他人已存在的权利。在国际上,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大体采取以下三种方法: 1、注册原则 商标注册原则是指按申请注册的先后确定商标权的归属。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规定,商标必须经过注册后才能取得商标权。为此,商标注册是取得商标权的必要程序,商标权属于该商标的首先注册人所有。采取注册原则的国家又可以分为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原则。 2、使用原则 使用原则是指按使用商标的先后确定商标权的归属。根据这一原则,商标权属于首先使用该商标的人。通常是谁先使用该商标,只要有首先使用的事实,该当事人即享有商标权。有些实行使用原则的国家也办理商标注册手续,但它在法律上只起声明作用,

而不能确定商标权的归属。采取使用原则确定商标权的归属,不利于商标的管理工作和争议的处理,所以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的商标法采取使用原则。 3、混合原则 混合原则是上述二原则的折衷适用原则。依这种原则,商标权需经申请注册才能取得。但是在核准注册后的一定时间内,给先使用人以使用在先为由提出撤销与自己先使用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的机会。只有经过一定期限后,无先使用人主张权利,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取得稳定的商标权。 我国立法确定以注册方式取得商标权。我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二)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商标权人取得的商标权是基于他人已存在的权利而产生的,而非最初直接取得。继受取得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转让合同,出让人向受让人有偿或无偿地转移商标权;二是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一继承程序取得商标权。 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应按照商标注册程序办理。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也须依照转让注册商标的程序办理,方能取得商标权。 通过上面的文章的讲解,我们知道了关于商标权取得形式的内容。商标权的取得分为了两种方面,即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那么希望以上内容能够解决您的问题,如果还有不清楚的问题,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汇桔网汇集了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大量商标,随着人们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越来越

知识产权经典案例

知识产权经典案例:百事侵犯小企业商标权被告倒 百事可乐侵犯小企业商标权被告倒 播放背景音乐也要付费 保护知识产权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今天是世界知识产权日,自2001年4月26日被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年已经是第10个年头,保护知识产权在中国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记者特别邀请相关专业律师,讲述了几个经典案例。 一场险些让整个行业洗牌的专利侵权案 承办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王卫东(工科学士,法学硕士,高级律师) 一场专利诉讼可能会使一家企业退出市场,甚至可能会导致行业的洗牌,这绝非危言耸听。 杭州华诚机械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华诚”)是浙江省一家知名企业,一天,“华诚”突然收到从广州发来的一份图文并茂的律师函,说他们公司生产的“塔吊”(机械产品)侵犯了广州一公司的专利权,“华诚”纳闷了,自己生产多年的主打产品怎么侵犯他人专利权了? 不久,“华诚”被告专利法侵权,一同成为被告的还有省内其他几家生产相同产品的企业,真是“山雨欲来风满楼了”,案子开庭,同为被告的另几家企业特地从外地赶来杭州,业内的专家也都来旁听。 广州公司来势之猛并非虚张声势,他们手持两张王牌:1、一张含金量很高的发明专利,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程序,及北京一中院和北京高院的两审行政审程序,成功地维持该专利的有效性。2、数十份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的专利侵权的裁定书和广东省高院的判决书,认定数十家企业的侵权行为。 这意味着这家企业已经在广东省内成功完成专利清剿,现挥师江南,欲整肃浙江市场,这阵式很快吓坏了一些企业,他们马上签署了《专利实施许可协议》。 面对来势汹汹的原告,“华诚”决定出庭应诉,企业存亡在此一搏。 代理律师顶着压力,翻阅大量材料,结合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通过双方技术特种相比对后发现,两者并非“使用基本相同的手段,得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对比技术与专利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华诚公司根本就不构成专利侵权。 经过两审辩论苦战、据理力争,“华诚”终于艰难完胜。 名牌包装遭模仿万向愤然起诉 承办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童松青 (首届浙江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主任) 杭州的万向集团公司生产的“钱潮”牌万向节(十字轴总成,汽车的一种零配件)名扬天下,可是,若干年前,这个产品外包装被越来越多地仿冒。万向产品的外包装以“蓝、白、蓝”基本色彩为主,各种仿冒产品都照样画葫芦,不细看还以为都是万向的产品。仿冒品价格低廉,质量也低劣。 万向决定维权,把“仿冒者”之一萧山伟刚厂告上法院,称其仿冒包装是不正当竞争。

中国商标专用权的行政保护

中国商标专用权的行政保护 商标制度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虽然据历史记载,中国是世界上最早使用商标的国家,但只是一种商标使用的萌芽,是自然经济社会中出现的带有商业经济色彩的贸易行为的产物。中国商标制度的真正发展是在中国改革开放政策实行后。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为中国商标制度的发展,特别是商标专用权的行政保护提供了基础和动力。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已为很多公众所熟悉。无论是商标法律理论的完善,商标法律意识的提高;还是商标法律制度的发展,商标执法力度的加大,中国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权的保护实行“双轨制”,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均有权就商标侵权假冒案件作出相应的处理,这是中国商标法律制度的一大特色。实践证明,这一制度是完全符合中国国情的,具有很大的优越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作为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机构,在经济生活中扮演的角色也越来越重要。 一、中国商标专用权行政保护的法律依据1983年,新中国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商标法》的颁布和实施为中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此后,中国又制定、修改了很多有关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初步形成了一个有中国特色的商标法

律制度。 (一)中国现行的商标法律体系 1.《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商标法》是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基本法,它由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制定,于1983年3月1日实施,力求使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注册和保护符合国际标准。为进一步加大对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中国立法机关在1993年对该法进行了修正,并将服务商标的保护列入该法的调整范围。与《商标法》相配套的是由国务院颁布的《商标法实施细则》。 2.涉及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其他法律在其他法律中,也有有关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内容。这些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对商标权的性质及侵犯商标权的民事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刑法》中规定了涉及商标的犯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应的刑罚。《反不正当竞争法》着重对商标假冒行为进行了规定。 3.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商标法》颁布实施后,制定了若干相配套的行政规章。主要有《商标印制管理办法》、《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等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商标局还就《商标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行政执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制定了许多规范性文件,其中包括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法律冲突的解决、服务商标

我国商标权的取得原则有几种

我国商标权的取得原则有几种 ▲一、我国商标权的取得原则有几种 商标权的取得,是指根据什么原则和采取什么方法来获得商标权。商标权取得的原则有以下三种: (一)使用原则。按使用商标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即谁先使用该商标,这一商标的商标权就属于谁,并可以“使用在先”为由对抗使用在后的人,要求撤销其注册商标。采用这一原则确认商标权的取得有利于使用在先的人,但不利于使用在后的注册商标所有人。这种做法会使注册商标长期牌不稳定状态,这不仅不利于商标管理工作,而且一旦发生争议又不易查明谁是最先使用人,不利于争议的处理。因而,目前世界上采用这种取得原则的国家很少。 (二)注册原则。按申请注册的先后确定商标权的归属问题,即谁最先申请注册,商标权就授予谁。按这一原则,只有经过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该商标的申请人才能取得商标权。 商标注册是一种法律事实。一旦商标所有人通过注册取

得了商标权,就受国家法律保护,而且未经注册的商标知先也不受法律保护。根据这一原则,首先使用商标的人如不及时申请注册,而被他人抢先注册,也就无法对已垢人如不及时申请注册,而被他人抢先注册,也就无法对该已使用的商标取得商标权。因而,现今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采用商标注册原则。 采用注册原则确定商标权的归属问题,并不排除使用原则在特定条件下所具有的意义。我国《商标法》第18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标或者类似商品上,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一法律,体现了在特定条件之下的使用原则。 (三)混合原则。这是使用原则与注册原则的折衷适用。根据这一原则,一个企业或一个人只要首先使用了某一商标,虽然没有注册,都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使用在先为理由,对抗他人相同或相近似的注册商标。如这种对抗成立,已注册的商标就会被撤销。如对抗不能成立,商标注册人即取得了无可辩驳的稳定的商标专用权。这一原则些国家所采用。如美国、英国、西班牙等国都是这样规定的,只是期限各异,英国规定为7年,美国规定为5年,西班牙规定为3年。

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的新闻发布稿

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的新闻发布稿 各位记者: 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公布8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及人民法院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有关情况。近年来,人民法院始终把加强保护作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总基调,坚定不移地加大司法保护力度,把加强保护的司法导向贯彻到每一个案件的审理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议程共有两项,第一项议程是公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第二项议程是通报人民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采取的举措。 下面,首先请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金克胜副庭长向大家公布8起典型案例。 …… 下面,我结合8起典型案例,向大家通报一下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方面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突出适用行为保全措施,提高司法救济的实效性 近年来,人民法院注重加大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措施适用力度,特别是突出适用行为保全措施。在知识产权纠纷发生后,法院就该纠纷作出终局判决之前,为防止侵害行为继续给知识产权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人民法院积极采取行为保全措施,责令被诉侵权人临时停止被诉侵权行为,从而及时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行为保全制度原先只在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领域适用。民事诉讼法修改后,行为保全制度已经适用于全部民事案件领域。因此,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人民法院在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和垄断纠纷等领域也积极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及时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礼来公司行为保全申请案是我国首例依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适用行为保全措施的案件,充分体现了行为保全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及时性。在加大行为保全措施适用力度的同时,人民法院还加大财产保全措施适用力度。对于被诉侵权人存在隐匿或者转移财产的危险,可能影响未来判决执行的情况,人民法院积极支持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确保当事人的胜诉利益能够得到实现。同时,不断加大证据保全措施适用力度。对于可能由于证据本身的原因或者因证据持有人毁损、转移、隐匿、篡改证据等原因,发生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人民法院

中国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相关规定

中国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相关规定在中国,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受不同的法律、法规保护。商标主要由《商标法》保护,而企业名称则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保护。因此,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活动中,企业名称和商标的相互冲突的现象非常严重,其原因是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国的企业名称的管理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即由不同级别的地方工商标局进行登记管理,而商标则是全国统一注册。由于两者的权利产生所依据的法律不同,登记管理存在有地域空间的差异,加之一定的社会原因,大陆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相互间的冲突较多。 目前的中国法律中,没有任何一个法律法规就解决商标和企业名称冲突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在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时,通常是依据在先权利和公平竞争的原则。目前,有关调整企业名称和商标法之间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相关主要内容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31 条规定:“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行合法权利”,其中,“ 他人在先合法权利” 包括企业商号。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权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若干问题意见》

第2 条规定: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取得应当遵循《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他人商标或者企业取得的信誉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4 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第6 条规定: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原则。 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均是商标以及企业名称相互冲突提出的的解决原则。目前大陆商标法中没有就公司名称和企业相同有肯确的规定。

商标权价值的经济分析

商标权价值的经济分析 摘要:商标权的价值包括信誉价值、交换价值、成本价值等,其基础是使用价值。商标权价值的实现路径主要有利用、减少闲置和流失;两者的结合,可以达到商标权价值最大化,从而实现商标权的价值,完成商标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存在的目的。 关键词:商标权;成本;价值 作者简介:李冬泳,供职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广西南宁530022 中图分类号:FO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7)03—0049—05 一、商标权的价值构成 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一种标志。商标的本质目的不是作为一种商品而存在;与其他商品相比,它同样具备商品的共同属性——价值和使用价值。据测算,消费者在每花费100元购买品牌商品时,30元购买的是产品,70元则是为商标“买单”。由此,商标的价值可见一斑。但是,由于商标是一种非物质性的智力成果,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和使用,因而其价值形态又具有特殊性,具体表现如下:(1)商标在市场上的知名度、美誉度和消费者的信赖程度等构成了商标的信誉价值。商标信誉价值的最终依附物是商品;商品质量直接影响商标信誉价值。某种商品能否打入市场、牌子好坏首先是由商品本身质量决定的。商标信誉价值反映了商品的价值。(2)商标权的价值量在市场交换中得到体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是一种财产权,可以通过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的形式在市场上流通,具有交换价值。商标权的价值也由此得到表现。(3)商标权的价值基础是商标的使用价值。这种使用价值在于指明诸多相同、类似商品来自于不同的生产、经营者。商品有了商标,便于消费者把握各种商品的差异,认定自己所需要的商品,作出购物决策;消费者也借助商标识别和记忆不同的商品,方便自己或推荐别人根据商标找到要买的商品。商标的信誉实际是商品质量的市场表现,能使消费者产生信任感和安全感,放心地购买商品。特别是名牌商标,是商品价值、质量、效能、服务等方面的担保,能使消费者产生较高的认同感和依赖感。 但商标权价值的核心是成本价值,即一个商标从构思、设计到投入使用所耗费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包括进行市场调查研究、该商品特性研究、设计、制作、宣传及申请注册等活动的各种费用。这些是构成商标价值的物质基础,是可以加以统计和用货币计算的。 二、商标权成本价值的一般分析 商标权作为一种财产权而存在,其成本包括社会成本和个体成本;前者主要是指国家实施商标制度所付出的成本;后者是指个体为商标注册的取得、维持及保护之所需成本。 (一)社会成本 社会成本由意识成本、制度成本和秩序成本构成。 1.意识成本。行为是受一定意识控制和指导的。行为者在采取某种行为时,要计算自己行为的成本和产出,同时,每一个人的行为都会受到一定的习惯、准则和行为规范的调节。商标保护意识的形成和培养,需要支出相应的成本。如国家关于商标知识的普及和培训、关于商标法的宣传和解读及关于全体国民商标保护素养的提高等等都需要花费大量的财力、人力和物力。这些构成商标保护的意识成本。

【知识产权案纪实】“红星”二锅头商标维权第一案审结

“红星”二锅头商标维权第一案审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结红星公司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其商标权的第一起案件,认定被告杨某侵犯红星公司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杨某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红星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共计近9000元。 红星公司诉称,红星公司为第33类商品第3731472、3200267、3200268、1237605、1237606、390867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中第3200268号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杨某在北京市农产品中央批发市场商铺内销售的特制二锅头酒(大绿)、特制二锅头酒(小绿)、二锅头酒清香型白酒(故宫珍藏56度)、二锅头酒清香型白酒(故宫珍藏52度)、珍品二锅头酒五款产品多处使用“红星”文字并标注“红星集团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监制出品”,侵犯红星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企业名称权。同时,杨某销售的涉案五款产品与红星公司生产的五款产品包装、装潢相似,构成对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仿冒。红星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和诉讼合理开支合计13万余元。 杨某则辩称,其已经将摊位转租给第三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另外,市场上流通的二锅头酒在外包装、酒品形状、材质方面都存在类似的情况,红星公司提供的进行比对的五款产品包装、装潢不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 法院经审理认为,丰台工商分局颁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摊位经营者至今仍是杨某,并且杨某进行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的时间晚于其将摊位转租给第三人的时间。杨某作为经营者应对该摊位的经营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法院最终认定,杨某销售涉案五款产品的行为侵犯红星公司第1237605、1237606、390867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红星公司五款产品均为知名商品,但所使用的容器均为相关商品所通用,不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红星公司五款产品的装潢体现了红星公司商品的特色,是红星公司商品区别性特征的体现,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特制二锅头酒(大绿)、特制二锅头酒(小绿)与红星公司相关商品特有装潢不构成近似,不存在混淆的可能,二锅头酒清香型白酒(故宫珍藏56度)、二锅头酒清香型白酒(故宫珍藏52度)、珍品二锅头酒三款产品与红星公司相关产品装潢基础色调相同、色彩搭配相近、线条图案相仿、要素组合雷同、整体视觉效果相似,足以造成双方产品混淆,构成对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仿冒,此外,涉案五款产品标注“红星集团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监制出品”的行为,侵犯红星公司企业名称权,亦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杨某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赔偿红星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共计近9000元。 “石库门”黄酒商标被侵权获赔3.8万余元 因发现市场上销售与自己外观设计相似的黄酒,石库门及所属公司将生产商、销售商等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停止生产及销售侵害他们商标的黄酒,并且补偿经济损失15万元。今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生产商、销售商立即停止侵犯石库门商标专利权的黄酒,并赔偿石库门及所属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 石库门公司是金枫公司旗下的一家大型的黄酒生产企业,生产的“石库门”上海老酒曾被评为上海市名牌产品,“石库门及图”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09年下半年,公司发现余姚某酒厂生产的“越舫”牌上海老酒与石库门的外观设计相似。 几个月后,徐先生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在一家个体超市内买了“越舫”牌上海老酒两瓶,每瓶售价5.6元,并取得商店出具的发票和收银条各一张。公证员还对超市外景和所购产品进行了拍照。

【中国商标分类表】

中国商标分类表 中国商标分类表,找顶呱呱免费咨询,顶呱呱提供自主商标注册、国际商标注册、加急商标注册、担保商标注册、商标变更、商标查询、商标交易、商标维权等商标服务。顶呱呱知识产权是一家商标注册、专利申请、著作版权登记、权益维护等项目为一体的企业服务机构,20年行业服务经验,拥有上千名专业顾问,提供一对一式服务。 商标一共45类,1-35类是商品,36-45类是服务。 商品类别速记口诀 一二三四五,化学颜料洗油药。 六七八九十,金属机器工电医。 十一至十五,家电车船军宝乐。 十六至二十,办公橡塑皮建家。 二一至二五,家居绳缆线布服。 二六至三十,缝纫毯席玩食物。 三一至三五,生鲜饮料酒烟商。 三六至四十,保险建筑通运修。 四一至四五,教育设计餐美法。 商标分类表官方名称:《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百度搜索,就能查询明细。 第一类 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和林业的化学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树脂;未加工塑料物质;肥料;灭火用合成物;淬火和焊接用制剂;保存食品用化学品;鞣(rou二声)料;工业用粘合剂。 【注释】 第一类主要包括用于工业、科学和农业的化学制品,包括用于制造属于其他类别的产品的化学制品。 本类犹其包括: ——堆肥; ——非食品防腐盐;

——某些特定的食品工业用添加剂(查阅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分类表)。 本类尤其不包括: ——未加工的天然树脂(第二类); ——医学科学用化学制品(第五类); ——杀真菌剂、除莠剂和消灭有害动物制剂(第五类); ——文具用或家用粘合剂(第十六类); ——食品用防腐盐(第三十类); ——褥草(腐殖土的覆盖物)(第三十一类)。 第二类 颜料,清漆,漆;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着色剂;媒染剂;未加工的天然树脂;画家、装饰家、印刷商和艺术家用金属箔及金属粉。 【注释】 第二类主要包括颜料、染料和防腐制品。 本类尤其包括: ——工业、手工业和艺术用颜料、清漆和漆; ——服装染料; ——食品和饮料用着色剂。 本类尤其不包括: ——未加工的人造树脂(第一类); ——洗衣和漂白用上蓝剂(第三类); ——美容用染料(第三类); ——颜料盒(学校用文具)(第十六类); ——绝缘颜料和绝缘漆(第十七类)。 第三类 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妆品,洗发水;牙膏。 【注释】 第三类主要包括清洁制剂和化妆品。 本类尤其包括: ——人用或动物用除臭剂; ——室内芳香剂;

商标权原始取得的主体条件是什么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s://www.sodocs.net/doc/ac17163536.html,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s://www.sodocs.net/doc/ac17163536.html,/ 商标权原始取得的主体条件是什么 通过商标注册获取商标专用权,主体条件便是主体适格。所谓主体适格,即是指商标权原始取得人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有资格申请商标注册并从而获得商标专用权的人,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外国人,,即:1、法人,指的是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企业必须是依法登记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工商企业,它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等,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必须具有法人资格。2、个体工商户必须是取得工商登记,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就其经营范围的商品申请商标注册。3、商标法所称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绝大多数情况下是指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依中国法律设立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法人,不按外国人对待。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按照其所属国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以上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外国人作为商标权主题,必须是商品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只有当他们实际从事商品生产或经营活动,因而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经过申请、审批,才可能成为商标权的主体。不从事商品生产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如政府机关、公共团体、公务员等不应也无必要使用商标,也就谈不上成为商标权主体。 商品生产者又称生产商、制造商、主要指工矿企业、农业、林场等,也指主办有生产厂、实验厂、加工厂等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商品生产、加工、挑选的城乡个体工商业者、外国商人,不管提供的商品是初级产品、半成品或者成品,不管从事的是商品的制造、加工或者挑选,都称为商品生产者。 商品经营者又称经销商,主要指各类商业企业,也包括从事附属商业活动的事业单位和城乡个体工商业者,商品经营者可以在其挑选或者销售的商品上使用商标,申请商标注册。 服务项目经营者。在经济活动中,有些企业所提供的不是有形商品,而是作为具有商业性质的服务项目,例如运输、保险、旅游、餐饮等等,凡从事服务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经申请审批后,可以对其特定的服务标记享有专用权,成为商标权的主体。

中国商标注册类别解释-第25类服装鞋帽-201701更新

第二十五类 服装,鞋,帽。 【注释】 本类尤其不包括: ——某些特殊用途的服装和鞋(查阅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分类表)。 2501 衣物 工装裤250010,工作服250010,毛衣250034,套头衫250034,衬衫250042,短袖衬衫250044,服装*250045,裘皮服装250049,套服250056,成品衣250057,马裤(穿着)250063,裤子250064,外套250066,针织服装250071,华达呢(服装)250077,马甲250082,上衣250086,裙子250090,仆侍人员、行会会员等穿的制服250093,运动衫250094,围裙(衣服)250096,皮制长外衣250103,连衣裙250109,大衣250115,轻便大衣250115,宽外袍250117,制服250119,呢绒夹克(服装)250120,夹克(服装)250121,纸衣服250122,带兜帽的风雪大衣250143,仿皮服装250150,皮衣250151,莎丽服250154,T恤衫250155,钓鱼背心250159,裙裤250164,斗篷250165,纱笼250166,紧腿裤(裤子)250168,无袖罩裙250169,背心式紧身运动衣250172,紧身套衫250089,和服250181 女用背心250022,平脚短裤250023,紧身围腰(女内衣)250025,内衣250026,睡袍250033,紧身衣裤250051,连裤内衣250053,吸汗内衣250054,胸衣250055,紧身胸衣(内衣)250078,背心250082,海滨浴场用衣250104,睡衣裤250108,睡衣250108,内裤250112,乳罩250114,浴衣250127,衬裙250144,连身衬裙250146,女式连身内衣250147,女式内裤250171 护衣汗垫250017,衣领(衣服)250020,衬衫前胸250043,可拆的衣领250050,成品衬里(服装的一部分)250068,衬衫抵肩250072,袖口250095,袖口(衣服)250095,服装口袋250106,防水服250087 ※风衣C250001,羽绒服装C250002,旗袍C250003,妇女腹带C250004,童装C250005,磁疗衣C250006,胸罩衬垫(胸衬、胸垫)C250007,红外线衣C250030,药物用衣C250031,摄影背心C250032 注:1.内裤,女士内裤与0506月经内裤,卫生内裤类似,与第九版及以前版本0506 卫生衬裤,卫生紧身内裤,卫生短内裤,卫生女裤,月经短内裤交叉检索; 2.童装与2502商品类似; 3.莎丽服与第九版及以前版本2505莎丽服交叉检索; 4.跨类似群保护商品:服装(2501,2502,2503,2504,2505),防水服(2501,2504); 5.服装与2513婚纱类似。 新增非规范:衬衫式外套2501,发汗裤2501,橄榄球运动短裤2501,橄榄球运动上衣2501,军装式风雨衣2501,可反光的夹克2501,可反光的外套2501,连身衣2501,热身服2501,沙滩装2501,套裙2501,无袖背心2501,雪地服2501,运动背心2501,运动夹克2501,针织内衣2501

商标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_商标权的内容是什么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sodocs.net/doc/ac17163536.html, 商标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_商标权的内容是什么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受国家法律的保护,那么商标权该如何取得呢?商标权的取得方式是什么?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具有经济价值,那么商标权的内容有哪些?下面我们将一一为您解答。 一、商标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按照商标是否由取得商标权的人创设,可将商标权的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一)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商标由商标权取得人创设的,其取得的商标权是最初直接取得的,而不是基于他人已存在的权利。在国际上,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大体采取以下三种方法: 1、注册原则

注册原则是指按申请注册的先后确定商标权的归属。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规定,商标必须经过注册后才能取得商标权。为此,商标注册是取得商标权的必要程序,商标权属于该商标的首先注册人所有。采取注册原则的国家又可以分为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原则。 2、使用原则 使用原则是指按使用商标的先后确定商标权的归属。根据这一原则,商标权属于首先使用该商标的人。通常是谁先使用该商标,只要有首先使用的事实,该当事人即享有商标权。有些实行使用原则的国家也办理商标注册手续,但它在法律上只起声明作用,而不能确定商标权的归属。采取使用原则确定商标权的归属,不利于商标的管理工作和争议的处理,所以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的商标法采取使用原则。 3、混合原则 混合原则是上述二原则的折衷适用原则。依这种原则,商标权需经申请注册才能取得。但是在核准注册后的一定时间内,给先使用人以使用在先为由提出撤销与自己先使用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的机会。只有经过一定期限后,无先使用人主张权利,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取得稳定的商标权。

评点-中国历年商标经典案例

评点——中国历年商标经典案例 近似商标争议 方便食品“双白”之争 方便食品行业“双白”之争在2008年11月末经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而告一段落。根据该终审判决,四川白家食品有限公司在方便粉丝商品上使用竖排“白家”商标侵犯河南正龙食品有限公司第1506193号“白象”注册商标专用权。 该案源起于2007年10月,正龙公司认为郑州一超市出售的白家公司“白家”方便粉丝产品包装上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竖排“白家”商标与其“白象”注册商标构成近似,遂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郑州中院审理认为,“白象”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商标拥有者依法享有该商标专有权。两件商标第一个字都是“白”字,字音、字形、字意完全相同;“家”和“象”均是上下结构,下半部相同,上半部由于白家公司在书写中使用的“家”字与“象”相似,同时两者在市场销售渠道、消费群体上的共同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9条和第10条的规定,白家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正龙公司“白象”注册商标相近似的“白家”标识,构成了对正龙公司“白象”商标的侵犯。 白家公司随后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提起上诉。河南省高院于2008年11月终审认定白家公司在经营中没有本着诚信的原则避让“白象”具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实际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维持了一审原判。 终审判决作出后,白家公司表示将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申诉。随后,白家公司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申请时间宽限用以回收留在渠道上的竖排“白家”商标产品。今年3月,工商总局对该申请做出批示:在今年6月15日前,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暂时中止对涉嫌商标侵权的“白家”方便粉丝的查处工作。 据介绍,正龙公司与白家公司之家除了上述商标纠纷,还有一场涉及外观专利的纠纷在更早之前发生,“双白”之争也是由该事件起爆发。该事件发生于2007年9月,白家公司对外宣称正龙公司“白象”品牌方便粉丝恶意仿冒白家粉丝外包装,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并表示将对正龙公司该行为向工商部门提出投诉。一个月之后,正龙公司在南省郑州市主要商场超市中的粉丝产品被下架。 2008年7月,正龙公司提起了白家公司的专利权无效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包括专利号为ZL200630029653.9的白家4项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据悉,白家公司已针对该裁定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今年2月11日,该案已开庭审理。【点评】黄晖:汉字研究中有种说法叫“同形同宗、同音意通”,家中有豕,象中也有豕,字形上的近似使商标在视觉上不易分开,现实中就可能使消费者发生误认误购,在投入巨资进行商业开发之前,排除这种风险就显得非常必要。《孙子·军形》有言:“故善战者,立于不败之地,而不失敌之败也。注册制度的价值就在于为商业竞争者提供一个评估和避免风险的可能,无视这一工具,则可能使自己的事业建立在一个并不稳固的基础上并因此付出惨痛的代价。 “G2000”与“2000”之争 中国香港服装品牌“G2000”在内地受到不少白领的喜爱,然而其却在知识产权问题上遭

2014年中国商标专利版权发展状况

2014年中国商标专利版权发展状况 4月16日,国新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刘俊臣、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出席发布会,介绍2014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的有关情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刘俊臣: 2014年新《商标法》实施以来我国的商标工作的进展: 第一,商标的平均审查周期严格控制在法定期限以内。 国务院部署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极大激发企业创业的活力,企业以每天新增一万户的速度在增长,这样也推动商标注册申请量的大幅度提升。2014年的商标申请量达到了228.5万件,同比增长了21%,再创历史新高,中国已经连续13年位居世界第一,是真正的商标大国。截至今年3月底,我国累计商标注册申请量已经突破了1600万件,注册量突破了1000万件,商标有效注册量接近900万件。在商标国际化方面,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国内的申请人到其他国家申请延伸保护的达到2140件;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马德里体系的国家和地区里,我国处在第七位。国外申请人到中国申请保护的超过了2万件,位居世界第一。工商总局对商标快速增长态势采取了多种措施,如成立了专门的审查协作中心,通过改革体制机制,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商标平均审查周期保持在《商标法》规定的9个月以内,比2013年缩短了一个月。 第二,建立了更加便捷的商标注册审查流程。 从《商标法》实施之日起,全面启用了适应新商标法要求的注册审查流程。一是启用新的“异议”审查程序,大大的缩短确权的时间。二是开始受理“一标多类”的商标申请,在手续上和世界全面接轨。三是开始受理和审查声音商标,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每天的开始曲已经是中国第一例声音商标申请。四是启用新版的申请的书式、商标公告、商标注册证,使商标注册更加便捷。 第三,依托信息化建设,提升商标注册服务的水平。 一是大幅度提高网上申请的比例。目前网上申请占到申请总量的60%以上。二是优化商标注册和管理自动化系统的性能,审查系统采用的是国际标准,现在已经升级到第三版。三是正在研究把1600万件的商标数据库逐步向地方和社会开放,这样既方便企业申请,也方便商标的使用和保护。四是在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工商总局积极开展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全系统去年查处侵权假冒案件接近7万件,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355件,涉案金额接近5个亿。 中国已经是商标大国,但还不是商标品牌强国,统计数据表明,我国每万户市场主体的商标拥有量只有1000多件,而美国每万户企业有3000多件商标,我国是美国的三分之一左右。世界品牌实验室世界品牌500强的排行榜上,中国占到29个,美国是227个,日本是39个。我国自主品牌企业出口产品约占出口总额的11%,所占的比例明显偏低。 下一步,工商总局将认真贯彻落实商标法,更好的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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