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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之重大资产重组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之重大资产重组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之重大资产重组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重大资产重组

(2008年5月22日)

为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相关业务办理流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128号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财务顾问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一、总则

1、本备忘录规范的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控制或控股的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重大重组),是指符合《重组办法》要求的资产重组行为。

2、上市公司必须保证筹划中的重大重组事项的真实性,属于《重组办法》规范的事项,且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上市公司不得故意虚构重大重组信息损害投资者权益。

二、重大重组准备工作和停复牌安排

1、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重大重组事宜进行初步磋商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作好保密工作。

2、上市公司应结合重大重组事项进展,密切关注媒体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简称证券)的交易情况,及时申请公司证券停牌和报送材料。关于相关业务的具体办理方法和要求,上市公司应参照执行本部《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0号——重大重组停牌

及材料报送》。

三、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的材料报送

1、上市公司拟向本部报送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材料,必须先办理公司证券停牌事宜。在该公司证券交易时段,本部不接收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等材料报送。

2、上市公司应按照本部格式和内容的相关要求,向本部报送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材料。报送材料应不少于文本文件和电子文件各一份,并保证文本文件和电子文件内容一致。

四、重组预案的披露及办理流程

1、上市公司拟披露重组预案的,应报送的材料至少包括:

(1)重组预案;

(2)重组(框架)协议、合同或意向书;

(3)批准重组预案的董事会决议;关于重组预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4)董事会关于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5)重组预案涉及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传媒出版等特殊行业的资产、业务注入的,应提供履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程序的情况说明或文件;

(6)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7)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证券的自查报告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名单(附件3)。相关人员范围按照128号文第三条的要求确定。存在128号文第五条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充分举证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等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向本部提交相关说明。

(8)重组预案基本情况表(附件1);

(9)重组进程备忘录(附件2);

(10)其他本部要求的材料。

3、上市公司向本部提交的重组相关材料完备,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符合《财务顾问指引》要求的,经本部同意后,上市公司可以披露重组预案。上市公司披露重组预案后,本部办理该公司证券复牌事宜。

4、上市公司披露重组预案时,披露内容至少包括:

(1)重组预案内容。重组预案应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第八条要求,应充分揭示该次重组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2)重组协议或合同主要内容;

(3)关于重组预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关于重组预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4)董事会关于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5)重组预案涉及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传媒出版等特殊行业的资产、业务注入的,应在重组预案中披露履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程序的情况;

(6)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核查意见应符合《财务顾问指引》

第七条的要求。

(7)存在128号文第五条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在重组预案中披露股价异动的情况及由此产生的风险;

(8)其他本部要求的内容。

上市公司应对披露重组预案的时间作出明确承诺,逾期未能披露重组预案的,上市公司应发布提示公告进行说明:公司曾筹划重大重组事项,但重大重组事项尚存在障碍或不成熟,同时承诺自复牌之日起至少3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重组事项。本部办理该公司证券复牌事宜。

五、重组报告书的披露及办理流程

1、上市公司认为重组报告书等相关材料达到披露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披露重组报告书,而不需披露重组预案。

2、上市公司拟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应报送的材料至少包括:(1)重组报告书;

(2)重组协议或合同;

(3)批准重组报告书的董事会决议;关于重组报告书的独立董事意见;

(4)董事会关于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5)重组报告书涉及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传媒出版等特殊行业的资产、业务注入的,应提供履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程序的情况说明或文件;

(6)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7)法律意见书;

(8)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9)上市公司购买资产的,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上市公司确有充分理由无法提供上述盈利预测报告的,应当说明原因。在重组报告书中作出特别风险提示,并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就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未来发展前景的影响进行详细分析。(10)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证券的自查报告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名单(附件3)。相关人员范围按照128号文第三条的要求来确定。存在128号文第五条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充分举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等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向本部提交相关说明。

(11)重组报告书基本情况表(附件4);

(12)重组进程备忘录(附件2);

(13)其他本部要求的材料。

3、上市公司向本部提交重组相关材料完备,且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符合《重组顾问指引》要求的,经本部同意后,上市公司可以披露重组报告书。本部办理该公司证券复牌事宜。

4、上市公司披露重组报告书时,披露内容至少包括:

(1)重组报告书内容。重组报告书内容应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

文件》第十条要求,应充分揭示该次重组的不确定性和风险;(2)批准重组报告书的董事会决议公告;

(3)关于重组报告书的独立董事意见;

(4)董事会关于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5)重组报告书涉及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传媒出版等特殊行业的资产、业务注入的,应在重组报告书中披露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程序的情况说明或文件;

(6)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应符合《财务顾问指引》第八条的要求;

(7)法律意见书;

(8)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9)上市公司购买资产的,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上市公司确有充分理由无法提供上述盈利预测报告的,应当说明原因。在重组报告书中作出特别风险提示,并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就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未来发展前景的影响进行详细分析;(10)存在128号文第五条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在重组报告书中披露股价异动的情况及由此产生的风险;

(11)其他本部要求的内容。

5、上市公司应对披露重组报告书的时间作出明确承诺,逾期未能披露重组报告书的,上市公司应发布提示公告进行说明:公司曾筹划重大重组事项,但重大重组事项尚存在障碍或不成熟,同时承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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