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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2017年7月6日第20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2017年8月1日公布,2017年9月1日起

施行)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

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复旦大学

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高职)

生(以下统称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研究生院承担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工作,教务处承担全日制本专科生的学

籍管理工作,继续教育学院承担非全日制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学校录取通知书、招生考试准考

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按照录取通知书载明的报到日期到校办理入

学报到手续。新生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报到的,应当在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申请书

和相关证明材料。获得批准后,可以延期二周报到。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入学资

格,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提交申请书的除外。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

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取消入学资格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取消入学资格的,学

校出具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

不合格的取消学籍,但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学校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后发现有违反国家或者学校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

学籍的情形的,取消学籍。

取消学籍的决定参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新生在入学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外国留学生在入学前应征服兵役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一年;新生在入学前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入学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在入学体检中被发现身心健康状况异常,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认为经过休养和治疗可以到校学习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取消学籍、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或者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休学;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也不申请休学的,取消学籍。

第九条学校同意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在保留期限届满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书,经学校批准后作为应届新生,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办理入学报到手续。新生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入学前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

逾期不提交入学申请书或者恢复健康的证明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提交申请书的除外;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没有恢复健康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学生每学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注册日期,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院系,由工作人员加盖注册印章,进行注册。学生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注册的,应当在注册日期前向所在院系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获得批准后,可以延期二周注册。逾期不注册的,予以退学处理,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提交申请书的除外。

第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休学;

(二)保留学籍;

(三)无正当理由欠缴学费的;

(四)学习年限届满的。

学生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依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复学后进行注册;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按照教学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课程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合格的可以取得课程相应的学分。

第十三条学生在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无法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依照下列规定向学校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一)研究生一次可以申请延长一学期或者一学年,最多延长二学年;

(二)全日制本专科生一次可以申请延长一学年,最多延长一学年;

(三)非全日制本科生一次可以申请延长一学年,但延长后,非全日制专科起点升本科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七学年,非全日制高中起点升本科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九学年。

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应当在学习年限届满前向所在院系提交申请书。

第十四条学生在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应当在每学年初按照学校公布的专业缴费标准缴纳学费。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当按照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年限足额缴纳学费。

研究生和全日制本专科生参加学习的课程学分总数超过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数五学分以上的,应当按照学校公布的标准补缴超出部分的学分学费。

重修课程或者在学期中退课的学生应当按照学校公布的标准缴纳学分学费。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教育救助。

第十五条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方式参加课程的学习和考核。研究生入学后还应当在导师的指导下制订培养计划,按照教学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选择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

选择参加课程学习的学生人数超过课程限制的,学校可以决定入选学生名单。学生不得参加没有入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学校未予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十六条学生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终止参加课程学习的,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申请退课,但学校规定不得在学期中退课的课程除外。学校同意学生退课的,不记录学生参加该门课程学习和考核的情况。

第十七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课程学习;无法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获得批准。

研究生和全日制本专科生未经批准,在参加课程学习过程中缺席课时数或者缺交作业次数超过教学规定总数三分之一的,教师可以取消学生参加课程考核的资格,视为考核不合格;连续二周不参加课程学习的,予以退学处理。

非全日制本科生未经批准,在参加课程学习过程中缺席课时数或者缺交作业次数超过教学规定总数三分之一的,平时考核成绩记为零分。

第十八条学生基本掌握课程教学内容,符合教学要求的,选课后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申请免听课程,直接参加课程考核,但教学培养方案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生免听课程的,不予减免学费。

第十九条课程考核包括考试和考查,考核方式按照学校规定和课程教学目标确定。全日制本专科生期末考核成绩在该门课程考核成绩中所占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七十;非全日制本科生期末考核成绩在该门课程考核成绩中所占比例为百分之八十五,平时考核成绩在该门课程考核成绩中所占比例为百分之十五。

研究生和全日制本专科生课程考核成绩评定采用浮动计分制,合格的成绩分为A、A-、B+、B、B-、C+、C、C-、D和D-,不合格的成绩为F。社会实践和有专门规定的课程,考核合格的成绩为P,不合格的成绩为F或者NP。

非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课程考查合格的成绩为通过,不合格的成绩为不通过。

教师应当在课程教学大纲中载明课程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办法,向学生公布。课程考核成绩为A和A-的学生人数应当不超过该门课程学生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条学生因学校课程考试时间冲突、患重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试的,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在课程考试前申请缓考。学生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申请缓考的,应当在课程考试结束后一周内补办缓考手续。缓考成绩如实记载。

第二十一条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申请补考或者重修,但课程不能补考或者重修的情形除外。补考后考核合格的,考核成绩记为D-、P或者及格;重修课程的各次考核成绩如实记载。

第二十二条学校根据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出具成绩单。成绩单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研究生和全日制本专科生取得的各门课程考核成绩换算的绩点和学分数乘积之

和除以课程学分总数,是其取得的平均绩点。社会实践和有专门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不计入平均绩点。

课程考核成绩和绩点的换算关系见下表:

第二十三条学生参加校外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取得成绩和学分,按照学校规定可以认定的,学校予以承认、转换和记载。

第二十四条全日制本专科生按照学校规定申请参加学程课程和第二专业、第二学位课程学习,完成全部课程学习、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程证书和第二专业、第二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学生因退学或者开除学籍中断学业,在校取得的课程考核成绩和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注销学籍以后,在二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其中断学业以前在校取得的课程考核成绩和学分按照学校规定可以认定的,学校予以转换和记载。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业水平考核,考核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的,予以退学处理,但国家有特殊培养要求的情形除外。

全日制本专科生在学习年限届满的一学年以前,一学期内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分总数超过十学分、平均绩点不满的,学校予以警示;累计二次受到警示的,转为试读生;累计三次受到警示的,予以退学处理,但国家有特殊培养要求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七条学生对所学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申请转专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按照国家或者学校招生规定不得转专业的;

(二)学校在录取前与学生约定不得转专业的;

(三)全日制本科生、非全日制专科起点升本科学生入学后学习超过二年的;

(四)非全日制高中起点升本科学生入学后学习超过三年的;

(五)非全日制本科生入学后不满一年的;

(六)已经转过专业的;

(七)从其他学校转入复旦大学的。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申请转专业或者更换导师:

(一)学校调整其所学专业的;

(二)导师工作调动,不再继续担任导师的;

(三)导师身心健康状况异常,不适宜继续担任导师的。

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申请转为硕士研究生,具体办法由研究生院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科生有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但学校调整其所学专业,或者在入学三个月后有新发现的生理缺陷、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学习所学专业,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所在院系证明,认为可以学习其他专业的,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申请转专业。

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全日制本科生退役复学后,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申请转入任何专业,但国家有特别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条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复旦大学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但按照国家规定不得转学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其他学校的学生转入复旦大学,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参照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预计一学期内超过六周无法在校学习的,应当休学:

(一)身心健康状况异常,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认为经过休养和治疗可以到校学习的;

(二)赴其他单位交流学习的;

(三)参与创业实践的;

(四)其他无法在校学习的情形。

研究生和全日制本专科生一次可以休学一学期,但学习年限内休学累计均不得超过二学年。非全日制本科生一次可以休学一学年,但休学后,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时限。

学生的身心健康状况异常,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认为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予以退学处理。

第三十三条学生申请休学的,应当向学校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发现学生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可以通知学生休学。学生应当在学校同意休学或者收到学校休学通知后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第三十四条学生应当在休学期限届满后二周内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后复学,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进行注册。学生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休学的,复学前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

逾期不提交复学申请书或者恢复健康的证明的,予以退学处理,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提交申请书的除外;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没有恢复健康的,应当继续休学,但休学累计已经达到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限,或者学校指定的医院认为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予以退学处理。

第三十五条学生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二年。外国留学生应征服兵役的,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的,在赴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六条学生应当在保留学籍期限届满前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后复学,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进行注册。逾期不提交复学申请书的,予以退学处理,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提交申请书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学校不给予其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八条学生复学后,所在院系可以根据教学培养方案指导其制订学习计划。

第三十九条学校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学校将学生的鉴定、表彰、奖励、纪律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条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以退学。

第四十一条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退学处理,或者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校长办公会议同意退学或者予以退学处理的,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退学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对学满一学年退学,未达到学校结业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对学习未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三条学生学完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可以申请毕业。

第四十四条学生未达到毕业要求,但研究生未通过毕业论文答辩或者预审外,取得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数,全日制本专科生取得的学分数超过教学培养方案

规定的总学分数的百分之八十,非全日制专科起点升本科学生考核成绩不合格的课程不满三门,非全日制高中起点升本科学生考核成绩不合格的课程不满四门,可以申请结业。

第四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毕业或者结业的,不予受理:

(一)休学;

(二)保留学籍;

(三)学费尚未缴清的;

(四)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

学生有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并且学习年限届满的,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强制措施解除。前款规定的情形消失后,学生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毕业或者结业。

第四十六条学校受理毕业和结业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准予毕业或者结业,发给毕业证书或者结业证书;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不予毕业或者结业,但应当说明理由。

学生取得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前,应当办结离校手续。

第四十七条未通过毕业论文答辩而取得结业证书的博士研究生在结业后二年内、硕士研究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可以按照学校规定修改毕业论文,申请重新答辩一次,合格后可以申请换发研究生毕业证书。未通过毕业论文预审而取得结业证书的研究生不予换发毕业证书。

取得结业证书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在结业后二年内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申请补修、重修相关课程,合格后可以申请换发本科毕业证书。

学校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要求,学生在返校修读期间未受过刑事处罚的,准予毕业,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换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出具毕业证明书、结业证明书、肄业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九条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以后,发现学生在注销学籍以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

(一)违反国家或者学校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二)违反学校规定,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的。

国防生毕业后拒绝、逃避到军队工作的,学校撤销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决定、取消学籍决定、纪律处分决定、退学决定、撤销毕业证书决定、撤销结业证书决定、撤销肄业证书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学校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复旦大学学籍:

(一)毕业;

(二)结业;

(三)转学;

(四)退学;

(五)取消学籍;

(六)开除学籍;

(七)死亡。

学生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签发的毕业证书或者结业证书注销学籍;有前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根据签发的接收函注销学籍;有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生效退学决定书、取消学籍决定书或者处

分决定书注销学籍;有前款第七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根据签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注销学籍。

第五十二条学生应当在注销学籍后十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十三条继续教育学院可以结合非全日制本科生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继续教育学院制定的变通规定,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四条研究生院、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学校与定向招生、培养、就业和委托培养单位订立的协议同本规定有不同约定的,适用协议的约定。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所称以上、届满、内,包括本数;不满、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复旦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复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复旦大学高职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复旦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021年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欧阳光明(2021.03.07)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创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职教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对象为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的学生;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学校可取消其入学资格。可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报到注册。 第三条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在二个月内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包括入学资格,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学校应在三个月内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报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凡按专业大类招收的学生,新生入学后可不按专业方向注册。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由学校进行处理。 第二章成绩考核

第六条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考核成绩应按学期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条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考试和考查的科目由各校根据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核方式、考试题目由各校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 第八条操行评定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操行评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进行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操行评定不合格者,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九条实操训练、课程设计、综合实验、实习等和结合专业的生产劳动均应进行考核。 第三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条学生转学、转专业均应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其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1、转专业,由学校审核批准。 2、转入其它学校者,须经原学校及转入学校同意,同一地区的,报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省内跨市的,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省的,须报两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接受普通高中或其它同层次学校转入的学生。 第四章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并发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一、学籍的取得与保持 1、根据地方政府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定,学校招收常住户籍在本辖区内达到小学毕业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历的适龄儿童。 2、新招收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入学通知书》,到学校按规定程序完清报名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凭学生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或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周。 3、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取得相应的一个由教育局下达的全区统一编排的学籍编号。 4、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凭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证明到校请假。不请假者,视为旷课。未经请假而无故逾期四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5、实施义务教育,凡辍学学生经动员仍不入学,由学校向学生家长或单位发出《限期复学通知书》,敦促学生复学。学生自动离校,经 动员仍不能复学者,学籍注销。 6、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不能同时在其他学校取得学籍。 二、转学、借读 7、学生因常住户口随家长迁移或其他特殊原因,在本校就读有困难的,可向学校申请转学,并按下列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1)学生或学生家长持《转学申请书》(需经班主任签字)、变更 后的《户口簿》(或户口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学校教务处提 出转学申请。 (2)学校审核,符合转学条件者,填写《初中学生转学联系表》并转教务处主任和校长签署意见。 (3)将《中学生转学联系表》报经区教育局教育科审批。 (4)持经教育局审批同意的转学联系表与户口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在征得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原校开具有关证明,到转入学校报到注册,插入适当的班级学习。

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事先凭有关证明(因病请假须附学校医院证明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并报教务处备案,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特殊原因需超过两周者,应当事先经教务处批准,假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并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向学校申请入学时,须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本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高职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高职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三年制中职学生(五年制高职学生前三年按此规定执行,转段后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职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录取为本院的三年制中职和五年制高职新生,须持《××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报到须知》的要求,在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向学院招生就业处、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

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应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原籍。 第六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能够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报到当天持有效证件以班为单位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延缓注册。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上缴学费、住宿费等。学生前一学期有损坏教学设备、损坏、丢失图书或体育器材等情况,需要交纳赔偿费用者,必须在注册前全部交清。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够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按规定缴费者,不予注册。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以下是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范本,学校可以进行参照,也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新生人学,必须持本学校寄出的《录取通知》、《人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日期内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报到者,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人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医疗单位证明经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返回当地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1个月即8月20日前向学校学生处申请入学,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9月10日前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如下一年度该专业同学制班不招生,则不予保留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返校报到,交费注册上课。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提出正当理由并出具相应证明,经批准后

方可缓期注册,否则当旷课论处,未经批准逾期2周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须经补考后才能决定升、留级的学生,可预先报到,待决定升、留级后再补办注册手续。 在籍学生,一律不予办理更改姓名手续。 第五条新生人学后,在1周内,由所在系将新生注册名单汇总到学生处统一办理学生证。 第六条凡取得本校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一经发现,由学生处取消其在本校的学籍。 二、考勤与纪律 第七条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与纪律。第八条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考试、实习、实验及学校规定的其他集体活动,未经批准不按时参加者,均以旷课论处。 学生出勤、缺勤按学时计算;缺勤时数按实际上课、劳动、集会学时数计算。离开学校,1天按4学时计算。 第九条学生请假必须填写请假条,请假1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5天以内者,需经班主任签署意见,由系主任批准,6天以上由班主任签署意见,系主任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事后补假无效(急病或者紧急事故除外);考试期间一般不准请假。学生请假期满,需按时销假。 第十条因故迟到、早退应向任课教师说明原因。无故迟到或早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提高教育质量,教育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国家、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条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确保中等职业学校的培养规格,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从严治校,优化办学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方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中专、社会力量举办的中专等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 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或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对因患有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结束后,学校应及时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报省或设区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均应取消学籍,退回原地区或原单位。情节恶劣者,还应报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第六条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由指定医疗单位诊断,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经学校批准,可以回家疗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疗养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原为职工者,按原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下学年开学前,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应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取消新生的入学资格,由学校校长办公会确定,并报省或设区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报名登记表、学籍卡、成绩记分册等材料,各类材料应由有关人员和部门签字或盖章。学籍档案由学校专人管理。学生(员)毕(结)业离校时,除将毕业生登记表和有关材料交学生(员)所在单位或人事部门外,其余学籍档案均由学校归档,长期保存。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员)应按规定日期返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交纳费用。因故不能如期返校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新生入学的年级为xxxx级,简称xx级,如一九九九级,简称九九级。毕业班为届,如二ОО一年的毕业生,简称О一届毕业生。 第 三章成绩考核 第十一条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员)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对学生(员)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考核成绩应记入学生(员)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学生(员)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和学分制等记分评定方式(百分制与五级制相互转换的规定见附表)。学生学业考核成绩一般按学期记载。 第十三条学校可实行学分制,实行的具体方案由学校提出,经主管业务部门同意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四章课程选修与免修 第五章主、辅修和双专业、双学位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八章退学 第九章考勤与处分第十章毕业、结业和肄业第十一章自费岀国留学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和《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 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来函向学校本科生招 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 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休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 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退回生 源地,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凡休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暂不予注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 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校医院签署 意见,报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 交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由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取得学籍者,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学生遗失学生证应向所在学院(系)办公室报告遗失原因,并提交补办学生证申请,由学院(系)办公室统一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登报声明作废(登报费用由学生支付),并按规定补发学生证。若补发后找到原学生证应主动交回教务处处理。学生证只作在校学生本人身份证明之用,持证人不得私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弄虚 作假和一人持多证,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七条学生必须在每学年按学校规定准时交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不符合其他注册 条件的不予注册。每学期开学前两天为学生注册时间。学生必须按时持学生证到学院(系)办公室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旷课1 天按5 学时计,下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中山大学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管理规定》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因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学院(系)办公室对未准时回校注册的学生,要分别按病、事假或旷课记载,于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天向教务处报告学生到校注册情况。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各专业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学生应当按照所在专业的教学计划和 培养方案规定的年限和学分要求,完成必修和选修课程的修读。 必修课是指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

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上课讲义

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强化“育人为本,德育为首”的理念,培养学生刻苦学习、自强不息、吃苦耐劳、诚实守信、团结协作精神,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

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院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事先向招生就业指导中心请假,并附医院、村委会或街道、乡镇证明。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10个工作日不报到者,学院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教育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查究责任。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学院发给“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证明”,并在2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院取消其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学年新生入学报到时间前2个工作日向学院提交入学申请,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新生入学报到时间10个工作日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已注册的新生由学院建立其学籍档案,档案由学生工作部统一管理。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应当持学生证按时到系报到,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应当缴齐学年应缴费用,方能注册。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所在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请假或请假逾期10个工作日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一、入学 1、新生入学,采取开学时以通告形式将开学通告张贴到街上及学校附近的各村各组,使新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接到入学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户口本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入班学生都无条件地要定案,定案后学校教导处应立刻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籍号。学生学籍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新学籍号。 3、新生入学后,接任的班主任老师要填写好新生基本情况表和该班学生花名册,上交学校教务处。 4、学生的学籍卡内容由学校教务处组织相关人员负责填写,所有栏目要填齐。学籍卡中的填写要实事求是,要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学籍卡由教导处保管,学生毕业后,学校应把学籍卡归档备查。 二、转学 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发给转学证明书,再凭接收学校的“接收证明”,然后由教导处办理转学手续,连同本人学籍簿一并转出。 2、转入学生须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过教导处考核通过,凭原所在学校的转学证明方可办理插班手续,由教导处统一安排插入指定班级。 三、休学、复学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2)患传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 (3)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十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医疗单位的证明),由学 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区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 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 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 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4、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相关证明的,可向学 校提出申请提前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复学。复学时, 学校可视其学力程度和个人志愿安排到合适的年级学习。 注意:期中考试后不再办理休学证明。 四、留级 义务教育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案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规范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案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xx学院新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须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各系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学校医院组织健康复查。政治思想品德和身体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予以新生电子注册;待新生电子注册成功后,正式取得xx学院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由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由学校招生部门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并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原单位或回家治疗,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两周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交清学费或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XXXX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XXXX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 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新生入学,应当由本人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载明的材料,按录取通知书载明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申请延期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延期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准假后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因患病、创新创业实践等原因,可以申请保留 -1-

入学资格。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患有疾病的新生,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证明),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新生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国家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2-

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办法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 (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条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修业年限,初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3至6年;高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1至3年。 第十三条学校对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允许其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1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3年。 第四章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四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转专业或休学。 第十五条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对跨省转学的学生,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但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年半。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初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范文

初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范文 三、到注册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就读的初中学生,称“暂读生”。 对经教育主管部门直接批准安排的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对现役军人、部队转业干部子女应优先照顾入学;对残 疾学生,应特殊照顾。 四、休学和复学: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区、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向学校提交 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填写休学证明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批准后,可予休学。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持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确需休学的,应持区(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经学校校长、教导主任和班主任 签字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学生休学期满,须按期复学。复学时,首先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和原休学证明信及医院建议 复学证明,经学校审查同意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重新注册,方可复学。 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得中途退学或辍学,确实丧失学习能力的,必须由家长申请,并提交区(市)级以上医院的证明,经教 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方可开具退学证明,准予退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发给毕业证书,只能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对未参加毕业考试或中途离校者,一律不发给毕业证书,可发给学历证明。 学历证书遗失一律不予补办。必要时本人可向毕业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实原始档案后,可依据有关规定如实出具证明信。 六、普通中学编班人数:初中每班人数按照区教育局的有关要求进行,特殊情况由区教育局基教科科同意再行办理。

七、请假:1.在校生每学期开学时,应按时到校。因病、因事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办理请假手续;超过一个月未到校,而又没办理请 假手续者,学校不出示任何证明。 2.平时请假: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到校上课者,要凭医院诊断和家长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一日由班主任批准; 请假一周至两周之内由教导处批准; 请假两周以上由校长批准。 一、入学管理 1、新生入学,采取入学通知书制,并将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 或其监护人的手里,接到入学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送子女或 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好一式三份的新生花名册,一份学 校教导处存档,一份上交中心校存档,一份上缴县教育局。 4、学校必须给每个学生建立一份义务教育学籍卡,由学校教导 处负责管理,在管理中不允许出现学生学籍不清或分离的现象。 5、学生的学籍档案的内容由班主任负责用黑色钢笔填写,所有 栏目要填齐。学籍档案中的学生成绩和综合性评价要事实求是,要 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学籍档案应由教导处专用学籍档案柜存档。学生毕业后,学校应把学籍档案归档以备查考。 1、用黑色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必须字迹工整,出现错误不能剔涂,姓名、出生年月日必须与户口相符,不得弄虚作假。凡无档案的,一律不承认学籍,不发毕业证书,不准报考上级学校。 2、学生档案材料包括: (1)新生入学名册表; (2)初中学生花名册(加盖县教育局学籍章);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编辑/作者:上传时间:2007-10-28 15:53:47 访问量: 44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山东大学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校实行学分制。根据学科专业不同,我校标准学制分为四年制、五年制、六年制,以及七年本硕连读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可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标准学制二年。 第四条学校实行按学科门类(或学院、专业)招生制度。一般二年级以后实行专业分流。第五条我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暑期学校作为正常教学的有益补充。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宿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山东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

学籍管理制度

彭婆镇东高屯小学学籍管理制度学籍管理是学校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稳定学校教学秩序,实现学生有序流动,有效控制辍学的必要措施。为了维护我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施义务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管理 我校每届新初一招生必须按照区教体局当年招生政策、计划招生,录取的新生一律凭入学通知书、小学生档案及户口簿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凡不符合条件的,一经查出,取消学籍。 1、新生入学,采取入学通知书制,并将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手里,接到入学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立刻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号。学生学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原学号。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好一式三份的新生花名册,一份班主任留用(班主任变动时,学生花名册要移交),一份学校存档,上报县教体局一份。 4、学校必须给每个学生建立一式三份义务教育学籍卡,

分别由学校、区教体局教育负责管理,在管理中不允许出现学生学籍不清或分离的现象。 5、学生的学籍档案的内容由班主任负责填写,所有栏目要填齐。学籍档案中的学生成绩和综合性评价要事实求是,要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学籍档案应一式两份,一份学校政教处留存,另一份报区教体局教育股存档。学生毕业后,学校应把学籍档案归档以备查考。 二、学生档案管理 1 、用蓝黑或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必须字迹工整,出现错误不能剔涂,姓名、出生年月日必须与户口相符,不得弄虚作假。凡无档案的,一律不承认学籍,不发毕业证书,不准报考上级学校。 2 、学生档案材料包括: ( 1 )小学毕业生登记卡和入学通知书; ( 2 )初中学生学籍簿(加盖县教体局学籍章); ( 3 )初中学生卡片; ( 4 )中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 ( 5 )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登记卡; ( 6 )学生体格检查表; ( 7 )初中毕业生登记表(加盖县教体局学籍章); ( 8 )初中档案中所有材料。 3 、学生受校级以上奖励或处分其有关证明材料存入档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年修订)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大学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新生入学应当持我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和《录取通知书》,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资格期限为1年,学生在提交申请后,应当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对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由招生部门确定,教务处备案。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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