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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关于《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浅析》

法学毕业论文关于《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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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明确夫妻约定财产、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 (1)

(一)夫妻约定财产 (1)

(二)夫妻个人财产 (2)

1、男女一方的婚前财产 (2)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2)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个人财产 (2)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3)

(三)夫妻共同财产 (3)

二、关于夫妻财产分割方面的完善 (4)

(一)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 (4)

(二)“生存能力”的划分 (4)

三、处理夫妻财产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 (5)

(一)对借款中争议借据处理 (6)

(二)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的处理 (6)

参考文献 (9)

内容摘要

近几年离婚案件逐年上升,法院在审理时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夫妻的身份关系就要终止,随着夫妻身份关系的终止,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也就终止,此时财产需要分割。随着经济转变、社会的发展,夫妻财产问题较之过去更为复杂。经过几年的准备,新《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对夫妻财产的分割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也适应了新时代的要求。全文分为三部分,首先阐述明确约定财产、分清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其次提出了夫妻财产分割完善策略;最后分析了关于处理夫妻财产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

关键词婚姻法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分割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浅析

随着时代发展,近几年离婚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俗话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离婚时,随着夫妻身份关系的终止,夫妻之间的财产也就需要分割。过去,人们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工资或农作物收成,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收入,夫妻财产只是一些有限的生活日常用具;现在,夫妻财产状况起了很大变化,财产种类也显多元化、复杂化,而1980年《婚姻法》受当时经济条件的制约,有关夫妻财产制度的内容非常简略,在某些内容的规定上甚至是一片空白。经过几年的准备,新《婚姻法》终于于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并于2001年4月28日开始施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解释(二)也相继生效施行。新《婚姻法》及其解释对夫妻财产的分割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也适应了新时代的要求。现笔者就夫妻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作些肤浅的探讨与分析。

一、明确夫妻约定财产、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

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间的人身关系,而且也终止了夫妻间原有的财产关系,因此,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新《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

财产的范围有所改变,并增加了约定财产制度,这就直接影响到夫妻财产的分割。那么,分清夫妻约定财产、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就显得特别重要,这是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必要前提。

(一)夫妻约定财产

1980年《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对夫妻财产“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仅是允许夫妻对财产可以约定的规定,严格说来并无约定财产制度。现行《婚姻法》第十九条对之加以发展,对约定的方式、内容、效力都有明确的规定,使得此制度得以建立、发展、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夫妻财产的处理。它的建立和完善减轻了法定财产制的压力,对某些比较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在法定财产制度规范不够妥当的情况下,约定财产制度发挥了巨大作用。

在处理离婚案件中遇到有财产约定的情况的,应对夫妻双方的约定进行审查。审查约定是否遵循《民法通则》、《合同法》及《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若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约定无效。约定的形式应为书面形式,口头约定只在双方无异议的情况下有效。合法的约定产生法律效力,是高于法定财产制度的,应优先适用。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有关婚后共同财产制度和个人财产制度的规定。

(二)夫妻个人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婚姻法所规定的夫或妻一方婚前的财产或者婚后某些法定财产归夫或妻一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的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对自己的财产理所当然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新《婚姻法》首次明确增设个人财产制度,第十八条具体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个人财产:

1、男女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前即为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以前的时间,财产无论是动产、不动产,在婚后除非有约定,否则均归原财产所有人个人所有。这与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第6条规定所规定的,有较大改变。2001年月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

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也意味着一方的婚前财产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在婚后永远属于个人,这样可以避免一旦结婚即完全抹杀夫妻个人权利的弊端。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这保证身体受到伤害的人和残疾人的身体健康和生活必须的费用,有利于他们的身体健康,有利于他们的生产和生活。但笔者认为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费用不能一概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当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住院治疗时,医疗等费用往往支出在前,赔偿在后,而医疗等费用的提前支出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有时甚至连向加害人提起诉讼的诉讼费也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所以笔者认为对于用夫妻共同财产提前支付的这一部分费用,受害人在得到赔偿后,须先扣除预先支付的那部分费用后,才能归受害人所有。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个人财产,这与《财产分割意见》第2 条规定的:“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有明显的区别。其实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是较为明确的个人财产,将个人财产无偿地划归为共有财产,不利于保护财产所有人的利益。从民法理论上看就限制了被继承人、赠与人对个人财产的处分权,也侵害了继承人、受赠人的个人财产所有权。同时,这一修改也与世界各国立法相接轨。如德国民法典约定财产制中共同财产制的规定:“共同财产应除去保留财产”,作为保留财产的有:“夫妻一方由死因处分而获得的财物或受第三人无偿赠与的财物”;1968年的《苏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第22条规定:“夫妻婚前原有的财产,以及在婚姻期间作为礼物或通过继承获得的财产,分割各方所有”。这可以充分说明新《婚姻法》的规定是符合社会发展的。而法官在执行这一规定时,必须重视一个关键点,就是“确定”两字。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应归为夫妻共有财产。笔者认为在审查合同中有无“确定”,应视合同条款中是否指明某物给某某个人所有,“个人”二字为重点,若没有“个人”的字眼,应视为没有确定。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将“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规定为个人财产更符合个人财产权利的需要,对夫妻间都有益处,平等地保护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此物应专为个人作用,为个人生活上、职业上必需之专用财产,且在夫妻财产中

所占比例不大,此物品一旦脱离专用人,其价值就失去或减低,如衣服、鞋帽或一方佩带的金首饰,若少量用以打扮的,都应属个人专用财产,若金首饰用家庭存款购买,用于保值的,则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分割此类财产时应视具体的情况而定。

(三)夫妻共同财产

新《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及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则是对新婚姻法第十七条内容更为具体的规定。

虽然新《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个人财产和约定财产有详细的规定,对分清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有较强的操作性,但是财产情况复杂多样,也有难以区分的情形。因此,笔者认为《财产分割意见》第七条:“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这一规定将在未来司法实践中行之有效,应继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关于夫妻财产分割方面的完善

(一)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原则。依照这一原则,因为分居期间夫妻关系依旧存在,期间所得的财产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多数学者的观点,司法实践中也是这样做的。)在新婚姻法中,法定财产制的这一原则并没有改变,但在有关离婚的规定中,明确的增加了一条“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样一来,我们是否可以做作下理解:婚姻法将分居作为婚姻关系解除的“预备期”,是婚姻关系

存续过程中的一个特殊阶段,对于这个阶段一方取得的财产也应该特殊处理。这就使有关分居期间财产归属的问题更为复杂。

笔者认为,婚姻关系应该允许存在特殊阶段,特殊阶段的财产问题应该特殊处理。夫妻财产关系的基础是夫妻身份关系。婚姻法确定法定财产制度本质上是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推定双方基于夫妻的身份关系愿意对财产进行共同的管理、使用、收益、处分。而在分居、离婚诉讼进行等特殊时期,夫妻双方的身份关系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在这种时期内仍然按照一般的原则推定双方默认财产权的混同,明显违背了财产取得方的真正意愿,是不合适的。如果我们承认婚姻关系存在特殊阶段,那么我们同样应该承认,在特殊阶段,夫妻之间的某些权利义务是中止的,所以笔者认为:夫妻一旦分居,夫妻各自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二)“生存能力”的划分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可供双方分割的财产,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拥有的财产为限,包括夫妻各自或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各自或共同继承、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由此可见,夫妻共同财产的外延仅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有形的、看得见的财产。而那些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无形的、看不见的财产,即夫妻个人的“生存能力”,却不包括在内。笔者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获得的“生存能力”,有时甚至比那些有形的财产更有价值,应当将其划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譬如,如果把有形财产看作是“钞票”的话,那么,“生存能力”就相当于“印钞机”:钞票可以花光而不能再生,印钞机却有再生机能,它可以在需要时随时印出。也可以说:“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有形财产”与“生存能力”,“钞票”与“印钞机”,孰轻孰重,不言而喻。

随着社会的发展,许多夫妻为了全家的富裕开始重新调整家庭分工,一般是选择牺牲一方,该方在家扶老携幼,照顾家庭生活;而另一方则在此基础上谋求发展和增强“生存能力”。这样发展下去的结果,往往直接导致夫妻双方在“生存能力”方面拉大差距,在外的一方“生存能力”会越来越强,而在家的一方“生存能力”会越来越弱。在这种情况下,“生存能力”较强的一方一旦首先提出离婚,尽管法律已经规定对无过错方予以照顾,另一方仍然会感觉有失公平而痛苦不堪。并且事实证明,离婚时,无论夫妻有形财产分得多么公平,甚至让“生

存能力”较弱的一方多分得一些财产,但是,离婚后,“生存能力”较强的一方大多数仍然会比对方生活的优越。这就说明:生活水平高低的决定因素是“生存能力”,而非“有形财产”。因此,笔者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外延应当突破“有形财产”的界限,扩大到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一方在另一方做出牺牲基础上所培养起来的“生存能力”上。所以将“生存能力”划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必将对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起到积极作用。

三、处理夫妻财产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

夫妻财产种类繁多,性质复杂,无论采取哪种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均有其缺陷性。因此,各国都赋予法官在分割夫妻财产时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英国1970年《结婚程序和财产法》规定,如果婚姻关系破裂,法庭拥有广泛的权利来重新分配夫妻双方各自的财产。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也规定,法官可以重新分配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期间获得的几乎所有的财产(继承和受赠的财产除外)。新《婚姻法》实行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并存,完善了婚姻财产制度,为法院处理离婚案件中的财产提供了立法依据。但是,现实的案件情况千变万化,《婚姻法》不可能规定出所有的财产内容,而且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还要考虑到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考虑到男女平等原则以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还要坚持有利生活、生产及其发展,也不能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因此,法官只有正确领悟《婚姻法》之立法精神,充分理解掌握婚姻财产制,考虑到各方因素、平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大胆运用自由裁量权,才能真正地处理好离婚案件中的财产问题。

新《婚姻法》的颁布,对婚姻家庭关系带来了深刻的影响。夫妻财产制度及其他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婚姻财产关系的处理也产生了变化。在新形势下,人民法官应掌握婚姻财产制度,分清夫妻财产的性质,针对各类财产不同的性质、特点采取灵活的分割方法,抛弃旧的分割原则,在领悟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充分合理运用法官自由裁量权。

(一)对借款中争议借据处理

离婚诉讼中往往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债务的分担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为了多分财产或逃避债务,在诉前或诉中制造假借据,形成虚构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企图通过提起诉讼程序将这种非法的证据合法化。这类“债务”一般都是在离婚诉讼过程中由一方当事人突然提出,而另一方当事人对债务

不知晓;通常以书面借据形式表现;借款大都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这类纠纷由于当事人事实通谋进行“抗辩”,达成默契,“债权人”在起诉时提供书面借据,“债务人”承认有借款事实,并同意还款,“债权债务”关系由此确立。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债务的发生、借款的用途、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关系、债务合法性与真实性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后,如无特殊情况,只能依据相关证据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成立。

(二)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的处理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财产分割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上述法律与司法解释清楚地表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的债务,不能说明一定就是夫妻个人的债务。从民事主体角度讲,夫妻各具有独立的人格,其对外的债权债务也应当各自享有和承担。但是,家庭是社会的最小细胞,而夫妻则是家庭的主要成员和家庭主要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者,同时夫妻均是为整个家庭服务的,因此,夫妻一方对外的债务不能武断地定为个人债务。那么,对夫妻之任何一方以个人名义的债务,如何判断其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应该从该行为是否属家事代理的角度来分析。

所谓家事代理,是指夫妻一方在与第三人就实施日常事务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代理另一方处理家庭事务及共同财产的权利,也称日常事务代理。其法律后果是配偶一方代表家庭所为的行为,对方配偶必须承担后果责任,配偶双方对其行为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这就表明,我国不仅承认家事代理制度,而且家事代理制度几乎普及到每一个家庭。夫妻双方互为代理人,由于夫妻在家庭生活中关系极为密切,赋予夫妻相互的日常家事代理权,可以扩张夫妻双方意思自治能力,方便经济交往和交易便捷,同时由于夫妻对一方作出的处理负连带责任,对第三人来说也是公平的,这也是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

笔者认为:如果夫妻任何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发生的债务行为,属于家事代理行为,则该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夫妻于日常家事互为代理人。从离婚案件当事人看,若要否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则由否定方承担举证责任;从与第三人的关系看,举证责任则在夫妻这一方,且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不是家事代理行为,则该借款为个人债务,如欲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就离婚案件当事人看,由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从与第三人的关系看,若第三人主张系共同债务,则应由其负举证责任。就一般情况而言,对夫妻之任一方以个人名义的借款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之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是合情合理的,因为,夫妻之间的关系紧密,无论是对家庭事务还是其个人事务,相对第三人而言,都具有更多的信息。但是夫或妻毕竟是人格独立的个体,他们之间相互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应是,借款行为是一种家事代理行为,即婚姻任何一方均有权处理使家庭生活需求得到适当满足并且其效力及于婚姻另一方的事务。

对夫妻之任一方以个人名义的借款是否属家事代理行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考量:一是借款的理由。以纯属个人理由的借款,应不属家事代理行为。如个人以外出旅游需要,向第三人借款;二是借款数量。如果是小数额的借款,可能没有说明借款理由的必要。但如果数量很大,而没有说明理由,或无法证明其借款理由时,应当断定不属家事代理行为。如以称家庭装修向他人借款数万元,而家庭根本没有装修。社会鼓励乐善好施,但并不鼓励自冒风险的行为,也不能加重其他个体的风险。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保护第三人的话,那么无疑将加重夫妻之另一方的风险和负担,这样的法律机制是没有效率的,并且可能引发道德风险。离婚诉讼中的当事人伪造向第三人借款的行为,将更为普通;三是借款用途。如果借款确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认定为家事代理行为。

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上,需要由夫妻之一方或第三人进行举证,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对当事人的利益攸关。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以夫妻之一方的借款是否家事代理行为作为划分的标准,如果是家事代理行为,除非第三人出于恶意,家事代理的后果当然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如果不是家事代理行为,那么,由于夫妻人格独立,夫妻之一方的个人行为,后果只能由个人承担。

离婚诉讼中的假债务不仅影响了对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的公正处理,而且侵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学习,使离婚

案件在财产分割时矛盾激化,更严重的是妨碍了司法公正。因此,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应高度重视此类现象,防止和遏制假债务关系合法化,以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在审判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不断钻研探索,用新方法解决新问题。这样,才能更好地处理离婚案件中的夫妻财产,从而保护广大婚姻家庭,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1]杨学明、曲直主编,《新<婚姻法>热点聚集,2001年 6 月,辽宁画报出版社。

[2]蔡福华,《夫妻财产纠纷解析》,2003年1月,人民法院出版社。

[3]蒋月,《夫妻的权利与义务》,2001年7月,法律出版社出版。

[4]曹艳芝,《离婚时婚姻财产的分割》,《法庭》2001年第3期。

[5]李银河、马忆南,《婚姻法修改论争》,1999年1月,光明日报出版社出版。

[6]杨大文,《婚姻家庭法学》,2003年,复旦大学出版社。

[7]海文卫,《律师谈婚姻家庭赔偿》,2003年,河南人民出版社。

[8]杨遂全,《新婚姻家庭法总论》,2001年,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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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邮电大学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格式要求 毕业论文(系列)包括封面、任务书、指导教师的评语及评分、评阅教师的评语及评分、答辩小组意见及评分、答辩记录、答辩委员会通过意见及最终评分、中文摘要、外文摘要、正文、参考文献、外文文献翻译等内容;毕业论文的档案用论文统一格式,毕业设计论文采用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颁发的统一格式。 一、毕业论文结构及内容要求 (一)封面 1.统一使用教务处专门设计的论文封面; 2.专业名称必须跟国家目录专业名称一致; 3.论文题目应是既能概括整个论文的中心内容,又能引人注目,不宜过长,不用或少用修饰语,尽量少用外来语缩写或外文代号,应简练、扼要、准确明了; 4.论文全部用A4纸打印。 (二)中文摘要 摘要是提供给文献检索数据库做重复传播的情报资料,应该是一篇简明扼要的短文,不能过于简略,摘要必须是对全文内容的高度概括。一般在500字左右,应包括: 1.为什么要从事这项工作,目的,重要性; 2.完成了哪些工作(研究内容和过程概括性进行叙述); 3.获得的主要结论,这是摘要的中心内容,应突出自己的工作; 4.必须有关键词,用词要贴切、规范,一般应有3-5个(用分号隔开),不用或少用外来语缩写。 (三)外文摘要 要有题头Abstract,内容应与中文相对应,但又不能完全简单的照翻过去,一定要符合外文的习惯,语句通顺,文字流畅。 (四)正文 1.目录 目录是论文的提纲,可以帮助读者查阅他所希望了解的内容。目录应有页号。 2.绪论 绪论也称引言,用以简述本课题应解决的主要问题。绪论应简要说明研究工作的目的,范围、相关领域的前人工作和知识空白、研究设想、研究方法、预期结果和意义等。力求言简意赅,不要与摘要雷同,也不要叙述教科书中的知识。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第一部分关于毕业论文的选题 法律的学习和研究,以及写作法学论文,最重要的是选题。一般的学习法律者除外,凡是涉及到法律要深入做的时候,那么,无论确定专门的学习、研究方向,还是写作论文、谋划长篇巨制,都首先面临的是选题的问题。法学院学生写作毕业论文,同样也是这样。因此,法学院学生写作毕业论文,首先要确定好选题,然后才能开始进行毕业论文的搜集资料、谋篇布局、开始写作。不然的话,上来就写,写完了就撕,很难写出好的作品,毕业论文也就很难过关。有些同学经常到了开题的时候,找到我,央求说,老师给我出一个题目吧!可是,论文题目不是那么好出的,而且学生自己究竟对什么问题感兴趣、有积累,并不完全清楚,还是要靠学生自己好好地进行选题。 一、作毕业论文选题的一般考虑 法学院学生,尤其是硕士研究生,在开始进行学习的时候,首先就是要确定自己的研究方向。 在指导硕士研究生合博士研究生的研究和学习刚刚开始的时候,第一件事就是要确定研究的方向。例如有的学生愿意做抽象的研究工作,我给他确定民法总论的研究方向。为什么要给他确定这个方向,就是因为我对他的学习和研究很了解,他对民商法的基本问题都是很精通的,基础很好,尤其是处理具体问题,应用民商法的理论得心应手,这也使他在同学中的威信很高。这个同学是很有才气的,要研究一个一般的题目是很不成问题的。所以,选择民法总论这个方向给他,既有难度,他又是能够胜任的。还有一个同学,他的特点是修养很好,基础很好,特别是在的层次上,有很敏感的感觉,也是很有前途的。而民法哲学这个题目是很难做的,几乎是一个新的领域,现在没有多少人能把这个问题做得好。他有这个实力,那就让他做。应当说,在选择方向上,因为都是民商法专业,选择什么专业,只要结合自己的特点、长处和爱好,就行了。 更重要的是选择具体的题目。 选题,就是选择什么样的专题确定为自己学习、研究的具体方向。法律的问题内容极其繁杂,就是确定一个大的方向,里边的内容也是十分复杂的。比如说,我们选择物权法作为研究的方向,作一个20多万字的专著,不可能写《物权法论》。如果20万字写成一部《物权法论》,那就是普及的教材,而不是法学专著。湖南大学的屈茂辉教授是我们学校的博士研究生,在入学之前,他寄给我一本《用益物权》,大概有40万字。这种著作, 分量与内容是一致的。同样,如果选择侵权行为法作为研究方向,也只能选择一个具体的题目,比如特殊侵权行为啦,归责原则啦,构成要件啦,赔偿范围啦,等等。我欣赏王卫

法学毕业论文关于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关于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作为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其核心就在对于秩序与公正的研究,是秩序与公正之学。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民族大学生法学教学论文》 一、民族大学生的法学教育定位 目前,主流观点认为法学本科教育的基本定位为培养“通用法律人才”、“复合型的法学应用人才”,反对过分强调职业性倾向。不少学者对此却有不同意见,孙笑侠认为,法学教育是职业型的教育,而不是通识型的教育。方流芳认为,大学本科法律教育应定位为职业教育,而非培养法学大师的学术教育。培养法律人才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法学本科教育只是其中的一个阶段。在这一阶段,其目标也应分阶段。要培养应用性的通用人才,先要培养其单项的职业技能,逐步渗透,最终成为复合型应用人才。所以,笔者认为法学本科教育定位应为职业型教育,这样的定位对民族大学生尤为合适。新疆的民族大学生有其独特的特点,一是他们有自己的语言,用第二语言学习法律,有语言转换带来的困难;二是新疆的法律职业人才奇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数很少,有了资格愿到民族地区工作的人更是寥寥无几;三是民族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由于没有语言的障碍,并且深谙民族地区的风俗习惯,他们在民族地区处理案件更得心应手。既然民族地区急需民族的法律职业人才,那么对民族大学生的培养目标定位首先应该是职业型的教育。 二、新疆民族大学生的调查研究

(一)民族大学生的基本特点 1.对国家法生疏 民族学生上大学前大多没有接触过法律,他们接触到的 是本民族的习惯法,他们的思维方式、处世态度都按照耳濡目染 的习惯进行。加之汉语水平较差,要用第二语言精通法学理论势 必难于登天。如果将法条规定对比他们的习惯法讲解,结合具体 案例,引导他们讨论、比较,逐渐渗透法学理论,就会达到事半 功倍的效果。 2.在大学生群体中存在“相对失落感” 民族大学生在家乡是各个群体的佼佼者,从小就受到村民、老师的宠爱。然而,到了以汉族学生为主的大学校园,由于 语言不通、基础教育落后造成的学习障碍,他们的地位一落千丈,甚至平日的交流也局限在本民族学生之间。虽然学校组织的民汉 互动拉近了民汉学生之间的距离,但用第二语言学习的困惑,造 成的学业成绩差异使民族学生总处于被帮助的地位,角色变换使 许多学生不适应。因此,增强其学习能力,恢复其自信心尤为重要。 3.渴望学习法律 民族法学学生性格直率、坦诚,通过和他们交谈,发现 大部分同学选择法学专业是为了将来能够处理好当地纠纷,为民 汉和谐社会的建立发展作贡献。他们对本华民族习惯法有一定研究,这为学习中华民族习惯与国家法的互动奠定了基础。 4.熟悉民族习惯 新疆民族大学生都是土生土长的,对民族习惯了如指掌。在以后的法律职业工作中,他们能更好地处理民族纠纷,做好国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选题大全

法学专业论文参考选题大全(1462个) ★试论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倒置 ★浅议司法公正 ★试论司法独立 ★浅议民事抗诉 ★论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 ★论监外执行的法律运用 ★论代位权制度 ★论共同犯罪 ★浅析贿赂犯罪 ★专业待写论纹请加Q扣一五六六贰零伍 ★浅谈合伙的民事责任 ★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浅议我国债权人代位制度及完善 ★论离婚协议的效力 ★论诉讼时效 ★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婚姻家庭法与私生活自主权 ★浅析挪用公款罪的若干问题 ★我国婚姻无效制度浅析 ★论侵占罪 ★对善意取得的几点认识 ★论执行权的分离 ★论法与道德 ★浅议刑事诉讼中间接证据的使用 ★浅谈被害人的刑事诉讼权利及保护 ★浅谈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作用★行政强制与处罚行为的法律思考 ★试论有关公民财产所有权的法律思考 ★对我国死刑制度的探讨 ★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若干问题的思考 ★对实行惩罚性与补偿性相结合违约金制度的思考★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提单性质问题研究 ★提单管辖权条款研究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识别问题研究 ★(海上)保险中的代位求偿问题研究 ★(海上)保险中的近因原则 ★(海上)保险中的保证制度研究 ★(海上)保险利益原则 ★论世界贸易自由化问题 ★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论跨国公司在国际投资中的作用及其管理

★并购式投资的法律管理 ★入世与我国外资并购监管中的反垄断规则 ★公司法人财产权性质研究 ★论行政公开 ★论行政征用 ★论行政强制执行的权限划分 ★论行政诉讼的目的 ★论罪刑法定原则 ★论正当防卫 ★论法人的权利能力 ★论人格权制度 ★论信息技术的发展与隐私权的保护 ★论居住权 ★论物上请求权 ★论违法转租 ★论纳税人的权利及其保护 ★论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 ★论辩论式诉讼 ★论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 ★论沉默权 ★论举证责任倒置 ★论刑事执行 ★对我国会计法律的问题思考 ★论受贿罪心理动因 ★关于音像制品的著作权保护 ★建立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 ★试论无效合同 ★我国检警关系的反思与重构 ★诉讼制度的改革和诉讼法的完善 ★夫妻财产制之重构 ★论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国有股份的职能及其法律调查 ★浅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对被还人权益的保护★试论精神损害赔偿 ★证人出庭难问题的对策 ★法院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弊端及完善 ★论中国死刑存废与人权保障 ★论合同法可得利益赔偿 ★浅议网络环境中维权与保护 ★论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 ★试论企业法人财产权 ★浅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法保护 ★试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及解决途径

本科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指导

本科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指导 关于《本科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指导》,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导语:在毕业的时候,每一个法学院的学生都要写作毕业论文,都存在一个怎样写作毕业论文的问题。我做这个题目的报告,就是用我在学习、研究民商法中怎样写作法学论文,以及在做法学院教授的工作中,怎样指导法学院学生写作毕业论文的经验和体会。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关于毕业论文的选题 法律的学习和研究,以及写作法学论文,最重要的是选题。一般的学习法律者除外,凡是涉及到法律要深入做的时候,那么,无论确定专门的学习、研究方向,还是写作论文、谋划长篇巨制,都首先面临的是选题的问题。 法学院学生写作毕业论文,同样也是这样。因此,法学院学生写作毕业论文,首先要确定好选题,然后才能开始进行毕业论文的搜集资料、谋篇布局、开始写作。不然的话,上来就写,写完了就撕,很难写出好的作品,毕业论文也就很难过关。 有些同学经常到了开题的时候,找到我,央求说,老师给我出一个题目吧!可是,论文题目不是那么好出的,而且学生自己究竟对什么问题感兴趣、有积累,并不完全清楚,还是要靠学生

自己好好地进行选题。 一、作毕业论文选题的一般考虑 法学院学生,尤其是硕士研究生,在开始进行学习的时候,首先就是要确定自己的研究方向。 在指导硕士研究生合博士研究生的研究和学习刚刚开始的时候,第一件事就是要确定研究的方向。例如有的学生愿意做抽象的民法研究工作,我给他确定民法总论的研究方向。 为什么要给他确定这个方向,就是因为我对他的学习和研究很了解,他对民商法的基本问题都是很精通的,基础很好,尤其是处理具体问题,应用民商法的理论得心应手,这也使他在同学中的威信很高。这个同学是很有才气的,要研究一个一般的题目是很不成问题的。所以,选择民法总论这个方向给他,既有难度,他又是能够胜任的。 还有一个同学,他的特点是修养很好,基础很好,特别是在哲学的层次上,有很敏感的感觉,也是很有前途的。而民法哲学这个题目是很难做的,几乎是一个新的领域,现在没有多少人能把这个问题做得好。他有这个实力,那就让他做。应当说,在选择方向上,因为都是民商法专业,选择什么专业,只要结合自己的特点、长处和爱好,就行了。 二、更重要的是选择具体的题目。 选题,就是选择什么样的专题确定为自己学习、研究的具体方向。法律的问题内容极其繁杂,就是确定一个大的方向,里边

本科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本科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三河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文化、建筑风格独特、规划肌理明晰的皖中水乡古镇,历朝历代皆为军事重镇、交通枢钮镇、文化名镇、商贸集镇。对其历史文化遗产价值客观评定,充分挖掘资源,进而对其量身定制合理的保护发展方案,意义重大。 三河古镇,地处皖中名城合肥、六安、巢湖三市交界处,镇区面积 4.71KM2,辖区面积65.5KM2。境内丰乐河和杭埠河两大水系环绕镇区交汇后,东流巧公里人我国五大淡水湖之一巢湖。据《左传》记载,古镇史称鹊诸,有可考历史2500多年。现名三河因丰乐河、杭埠河、小南河三水流贯其间而得。丰富的水网资源,独特的地理环境、厚重的历史文化,造就了三河小桥、流水、人家的市井风貌。镇区内渠塘纵横交错,商贸沿河成街,建筑临水而建,廊桥跃水相连,是典型的皖中水乡古镇。悠久的历史,长期的文化积淀,给三河留下了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尤以古城墙、古河、古桥、古街、古茶楼、古名居、古庙台、古战场等八古景观而著称于世。是皖中地区反映晚清时期历史风貌、兼收古徽派建筑特色、囊括古建筑类型较完整的水乡古镇,其综合历史文化价值,当可和驰名中外的苏州古镇周庄相媲美。 一、三河古镇的历史价值与风貌特色 1、历史价值。岁月茬蕙,朝代更迭。三河虽几易其名,但古镇在各朝代都显示出它的独特魅力。显要的地理位置使其成为历史上兵家必争之军事重镇。公元前537年,吴楚之争在此演绎了鹊岸之战。1858年,太平天国将领陈玉成、李秀成在此大败湘军,创下了载人史册的三河大捷。至今遗存的古战场、古城墙、英王府似乎仍在诉说着那些硝烟散后的功过成败。鸡鸣三县的地理优势,使其成为皖中商贸集镇的理想之地。透过现保存完好的古商业街、铺宅,仍可遥想昔日的繁华。水陆兼备的交通要道,使其历朝历代皆为江淮区域交通枢纽重镇,现存清朝直隶总督李鸿章家族的粮仓、四川总督刘炳璋的三河房产可说明一二。悠久的历史,深厚的文化,孕育出众多的名人志士,使其成为远近闻名的文化古镇。窄窄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法学院的学生是研究、学习法律的。无论是本科生、硕士研究生还是博士研究生,凡是学习法律和研究法律,都离不开写作论文。尤其是在毕业的时候,每一个法学院的学生都要写作毕业论文,都存在一个怎样写作毕业论文的问题。我做这个题目的报告,就是用我在学习、研究民商法中怎样写作法学论文,以及在做法学院教授的工作中,怎样指导法学院学生写作毕业论文的经验和体会。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第一部分关于毕业论文的选题 法律的学习和研究,以及写作法学论文,最重要的是选题。一般的学习法律者除外,凡是涉及到法律要深入做的时候,那么,无论确定专门的学习、研究方向,还是写作论文、谋划长篇巨制,都首先面临的是选题的问题。法学院学生写作毕业论文,同样也是这样。因此,法学院学生写作毕业论文,首先要确定好选题,然后才能开始进行毕业论文的搜集资料、谋篇布局、开始写作。不然的话,上来就写,写完了就撕,很难写出好的作品,毕业论文也就很难过关。有些同学经常到了开题的时候,找到我,央求说,老师给我出一个题目吧!可是,论文题目不是那么好出的,而且学生自己究竟对什么问题感兴趣、有积累,并不完全清楚,还是要靠学生自己好好地进行选题。 一、作毕业论文选题的一般考虑

法学院学生,尤其是硕士研究生,在开始进行学习的时候,首先就是要确定自己的研究方向。 在指导硕士研究生合博士研究生的研究和学习刚刚开始的时候,第一件事就是要确定研究的方向。例如有的学生愿意做抽象的民法研究工作,我给他确定民法总论的研究方向。为什么要给他确定这个方向,就是因为我对他的学习和研究很了解,他对民商法的基本问题都是很精通的,基础很好,尤其是处理具体问题,应用民商法的理论得心应手,这也使他在同学中的威信很高。这个同学是很有才气的,要研究一个一般的题目是很不成问题的。所以,选择民法总论这个方向给他,既有难度,他又是能够胜任的。还有一个同学,他的特点是修养很好,基础很好,特别是在哲学的层次上,有很敏感的感觉,也是很有前途的。而民法哲学这个题目是很难做的,几乎是一个新的领域,现在没有多少人能把这个问题做得好。他有这个实力,那就让他做。应当说,在选择方向上,因为都是民商法专业,选择什么专业,只要结合自己的特点、长处和爱好,就行了。 更重要的是选择具体的题目。 选题,就是选择什么样的专题确定为自己学习、研究的具体方向。法律的问题内容极其繁杂,就是确定一个大的方向,里边的内容也是十分复杂的。比如说,我们选择物权法作为研究的方向,作一个20多万字的专著,不可能写《物权法论》。如果20万字写成一部《物权法论》,那就是普及的教材,而不是法学专著。湖南大学的屈茂辉教授是我们学校的博士研究生,在入学之前,他寄给我一本《用益物权》,大概有40万字。这种著作,分量与内容是一致的。同样,如果选择侵权行为法作为研究方向,也只能选择一个具体的题目,比如特殊侵权行为啦,

法学毕业论文周志

法学毕业论文周志 篇一:本科法学毕业论文周记 16篇 论文周记手册第1周时光荏苒,转眼大学生活已经接近尾声,即将面对的是大学生活中的最后一张答卷了,即毕业论文的写作。这一周是进入大学里面和重要的一周,因为通过毕业设计动员大会,从而正式宣布我们的大学生活进入了倒计时阶段,完成论文进入社会是我们现阶段所需要做的事情。 在毕业论文的会议上,由政法学院的老师给我们一一介绍了我们的论文老师,我们认识导师的同时,也明确了接下来的论文工作。接着最主要的环节是开题方向,每一个题目方向是决定我们论文的内容,通过导师的介绍,我们知道了怎么选择适合自己的题目。 第2周:这周主要是要决定好毕业论文的选题,经过仔细的斟酌考虑,我最终确定毕业论文的选题为《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制度研究》。围绕这一主题,列出了几个相关的题目备用,然后充分利用学校图书馆、期刊、杂志、网络等资源,了解这些题目目前的理论研究现状,尽力搜集相关资料并做初步筛选。 对于筛选后所选取的资料将进行反复阅读并理解,遇到复杂难懂或个人能力无法解决的问题及时与导师联系,取得帮助。在阅读了大量的资料后,我了解到针对该种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一个核心问题就是责任主体问题,只有明确责任主体,才能使油污损害赔偿得以顺 利进行。以上是本周工作,下周将会根据所选的题目进行资料的搜集整理工作。 第3周这周任务相对来说会轻松一些,这周的主要任务是任务书,写任务书的前提就是要确定论文的选题,在上一周我已经确定了自己的论文题目,所以本周的任务书相对比较好完成,但是也不能马虎对待。因为我要确定主要内容,运

用什么技术去分析,这要在所选择的参考文献里面选取我所需的这些事项是非常重要的,一定要经过深思之后才能动笔。 经过了几天的全面查阅之后,我选取了几篇对我有用的文献并且确立了任务书的主要内容和技术分析方法,圆满完成了本周撰写任务书的任务,为一周的工作做了充分的准备。 第4周:这周的工作主要是对上周收集的材料进行整理工作。对通过图书馆文献查询和网络资源搜集,利用学校图书馆的网络资源,搜集与论文题目相关的材料及期刊文章等所获得的材料进行相关的记录及摘抄。 另外,在中国知网当中,也搜集到了大量与论文题目相关的文章期刊等,在对这些文章进行了大量的阅读分析之后,大致总结出了自己的论文应该从哪些方面着手,分析并列出文章的基本结构、重点、 难点和主要研究问题,同时在一些海商专用网站上找到了部分与论文相关的资料及文献。搜集之后对这些材料进行了认真的整理,并且以涉及的内容不同为标准进行了分类,以便在日后的论文写作过程予以参考,以上是本周工作,下周主要将精力放在开题报告的准备上。 第5周在上周收集、整理完相关资料后,这周的主要任务就是开题报告的准备。虽然查阅了大量的资料,为论文的撰写做了很好的资料铺垫,使论文的撰写更加的便捷,使论文更加实效性。 但是要把这些资料完美的融入到自己的论文当中还是具有一定的难度的。在解决这一问题时,我把搜集到的资料又认真的阅读了一遍,并做了仔细的批注,通过之前的任务书,将其作为初始论文编写日程和内容大纲,从船舶油污损害的危险不断增加所带来的影响作为出发点进行分析,并从中得出我国船舶油污损害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指导提纲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指导提纲 毕业论文是电大各专业每位学员都必须完成集中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能免修。要求每位学员在学校指定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论文的写作。 一、论文选题的要求和范围 1.要求:(1)论文的选题范围限定在法学专业领域;( 2)要尽可能选择具有一定探索性和创新性的课题;(3)要尽可能结合自己的工作,选择法学专业范围内且实践中急待解决的问题或对立法、司法、执法中的焦点、热点问题进行有价值的探讨;(4)选题要考虑论文所要求的理论性和深刻性;(5)选题宜小不宜大,要确保在规定时间内能够按要求完成,切忌选择内容空泛、大而无当的问题。 2.范围:(1)围绕本专业和自己所从事工作的实践以及对法学热点问题所进行的思考和创新。如: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与对策、产品责任的法律重塑等,在税务部门工作的,结合工作实际写税制改革等;金融系统目前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等;(2)法学专业各门课程所涉及的内容。例如:行政法学方面,公务员的财产申报制度、行政赔偿制度的完善等;民商法学方面,合同的基本理念、物权法方面的有关问题、票据权力的善意取得制度等;刑法学方面,无限防卫的适用、死刑,人类无奈的选择等;经济法方面,市场准入规制、《反不正当

竞争法》的完善等。三大诉讼法方面,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等。 二、论文程序和时间分配 从2011年3月18日开始,5月20日结束。以下是具体程序和时间分配建议: 1. 确定一个适当的选题(3月18日至 3月23日)。所谓“适当”,是指符合选题要求,在规定的范围内选题。保证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论文选题的程序和方法是:首先在一个比较大的课题内尽可能广泛地浏览相关研究资料,并向他人请教,了解这一范围的研究状况,同时进行积极思考,从中选出一个合适的研究课题。真正选好课题的标志是形成解决这个课题的设想。选题要得到指导教师的指导并经指导教师认可。要求写出选题报告。选题报告的内容包括:(1)本课题的意义(理论价值或填践价值);(2)前人对本课题的研究情况;(3)本课题预期研究结果和基本思路;(4)本课题的主要参考资 料。 2,收集资料和写出提纲(3月24日至3月31日)。在选题阶段广泛浏览的基础上,确定重点阅读资料,对有的资料要精心研读。需

法学毕业论文格式及写作方法

法学毕业论文格式及写作方法 英语毕业论文选题及写作、答辩技巧 法学毕业论文格式及写作方法 编者按:这虽是一篇介绍写法学毕业论文的文章,但由于它具有很强的概括性和典型性,所以,它在文中提出的关于写法学毕业论文的几点要求,同样适用于其它专业的毕业论文写作。 一、法学毕业论文的目的与要求 认真撰写法学毕业论文并顺利通过论文答辩,是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的必要条件。法学毕业论文的主要目的是使学生受到科学研究工作各环节的初步、综合训练,培养学生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也是对教学质量的全面检验。详言之,在教师指导下,使学生运用所学的专业知识,对法学中的理论问题和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问题进行独立的分析研究,并能明确、恰当、充分地表述研究的成果,开始学习、初步掌握分析和解决某一专门学术问题的方法,锻炼撰写论文以解决某一学术问题的能力。要求学生写法学毕业论文,就是要学会科学研究的方法,掌握了方法,将来写什么都

可以。 撰写法学毕业论文的要求有三个方面: (1)从理论探讨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确定法学毕业论文题目,论文观点明确,论据充分,层次清楚,理论联系实际,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2)法学毕业论文要能反映出学生的理论水平与业务水平和独立进行科研的能力,力求有自己的新见解,材料要充实,坚决反对大段摘抄、整篇抄袭、请人代写等不良现象。 (3)论文要能系统地阐明法学毕业论文题目所包括的主要问题, 并力求做到概念明确、文理通顺、逻辑严谨、结论合理,符合学术规范,体现学术思想。 二、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和论证角度 首先,确定自己的法学毕业论文选题方向。如法律专业有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国际私法等多门课程。这就要求法学专业的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体会和知识背景确定了大的方向后,还要确定具体的方向。虽然法学毕业论文论述的只是某一基本问题的一点,却可以反映出作者的学术水平,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和能力。 其次,选择具体的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应该是本学科中带有基本性质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任务书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任务书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任务书 研究基础: 我国在97刑法典中首次对医疗事故罪作出明文规定,这为部分医疗事故的刑法处理提供了法定依据。但其中部分问题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有很大争议。 主要内容和要求: 本文将本着理论联系实际、注重现实意义等原则,重点从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和司法认定以及该罪的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期能正确认定医疗事故罪,对于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化解医患矛盾,增强医务人员的工作责任感,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日程安排: (1)2011年11月30日之前选题; (2)2011年12月30日交开题报告; (3)2012年3月10日之前交论文初稿; (4)2012年3月20日由指导教师提出对初稿的修改意见; (6)2012年5月中下旬15日左右进行第三稿修改完善争取定稿; (7)2012年5月底6月初进行论文答辩。 主要参考文献和书目: 1刘宪权:《刑法学》第二版,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735页。

2梁华仁:《论医疗责任事故罪》,载《法学前沿》1997年第一辑。 3侯国云:《过失犯罪论》,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418页。 4王作富:《刑法分则实务研究》第三版,中国方正出版社1538页 5高铭喧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891页. 6刘宪权:《刑法学》第二版,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735页。 7梁华仁著:《医疗事故的认定与法律处理》,法律出版社1998 年版,第264页。 8曹子丹、侯国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精解》,中国政法大 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05—306页。 9梁华仁:《论医疗责任事故罪》,载《法学前沿》第1期,法 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64—65页。 10樊凤林、周其华、陈兴良:《中国新刑法理论研究》,人民 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779页。 11赵秉志:《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第701页。 12何秉松:《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 953页。 13谭晓莉:《医疗事故罪客观要件分析》,载《法律与医学杂志》2015年第14卷。 14叶高峰:《略论医疗事故罪》,载《郑州大学学报(社会科 学版)》2000年版,第33卷第2期,第47页。 指导教师签字:年月日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的写作结构要求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的写作结构要求 一、论文题目 论文题目是一篇论文给出的涉及论文范围与主题的第一个重要信息,也是编制题录、索引等二次文献可以提供检索的特定实用信息。论文题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一,准确得体。毕业论文题目应当能准确表达论文内容,恰当反映所研究的范围和深度。 第二,简短精炼。毕业论文题目用词应当精炼,如果简短题名不足以显示论文内容,可以通过加副标题来补充说明。 第三,外延和内涵要恰如其分。命题若不考虑逻辑上有关外延和内涵的恰当运用,则有可能出现谬误,至少是不当。 第四,醒目。论文题目虽然居于首先映入读者眼帘的醒目位置,但仍然存在题目是否醒目的问题。所用字句及其所表现的内容是否醒目,所产生的效果差别很大, 二、中文内容提要(摘要)与关键词 1、内容提要(摘要) 内容提要是正文的附属部分,一般放置在论文的篇首。 写作内容提要的目的在于:第一,使指导教师在尚未审阅论文全文时,就能对文章的主要内容有个大体上的了解,知道研究所取得的主要成果以及研究的主要逻辑顺序:第二,使其他读者通过阅读内容提要,就能大略了解作者所研究的问题,如果产生共鸣,则再进一步阅读全文。因此,内容提要应把论文的主要观点提示出来,使读者一

看就能了解论文内容的要点。内容提要一般不超过300字。 2、关键词 关键词是论文的文献检索标识,是为了适应计算机检索的需要而提出来的,位置在内容提要之后。关键词选得是否恰当,关系到论文被检索和被利用的机率。关键词一般不超过5个。 三、英文内容提要(摘要)与关键词 英文内容提要(摘要)与关键词是将中文内容提要(摘要)与关键词的内容用英文予以表述。 四、正文 正文字数以8000字左右为宜,不得超过10000字。 五、注释 注释统一用脚注,一般不少于10处。 六、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是指作者在撰写毕业论文过程中所查阅参考过的资料,它应列在毕业论文的末尾。列出参考文献至少有两个好处:一是可以使毕业论文答辩组的教师了解学生阅读资料的广度,作为审查毕业论文的一种参考依据:二是便于研究同类问题的读者查阅相关的观点和材料。参考文献不得少于8种。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的写作结构要求]相关文章: 1.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2.法学毕业论文 3.法学毕业论文例文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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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浅论加快虚拟财产及虚拟财产交 易法律保护步伐 学生姓名: 学号: 指导教师: 专业: 年级: 学校:

【中文摘要】本文从网络游戏的高速发展引出虚拟财产和虚拟财产交易司法保护问题,分析了虚拟财产的含义和特征,提出虚拟财产具有法律价值应受法律保护问题,说明对其加快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并对加快虚拟财产和虚拟财产交易的法律制度建设提出具体方案措施。 【关键词】虚拟财产,法律保护,必要性,法制建设 自中国网络游戏市场正式启动以来,整个网络游戏产业快速发展,被越来越多的商家看好。目前国内网游公司已达到200多家,市场上运营的网络游戏亦达250多款,并且平均每月还有7款新网游上市。网络游戏良好的发展势头和巨大的市场空间使其正成为IT业新增长点,备受投资者青睐。众多商家受到网络游戏吸引,投资发展网络游戏产业,网络游戏发展迅猛,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新兴产业,其规模和利润都相当可观。据中国游戏工作委员会CGPA与美国国际娄据公司IDC联合进行的“2003年度中国游戏产业调查”显示,2003年我国网络游戏用户已达到1380万,占到网民总数的五分之一。中国网络游戏用户数正在以每年超过100%的速度增长,预计到达2007年,中国网络游戏用户将达到4180万,将占到互联网用户的29.5%。网络游戏最大的特点是它构建了一现实社会外的虚拟社会。而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有很大不同,有其相对的封闭性和独立性。在虚拟社会中,游戏运营商与玩家之间,玩家与玩家之间会发生许多的虚妄行为。有些虚拟行为,直接涉及到法律上权益争执,需要法律进行有效的调整,如虚拟财产和虚拟财产交易。下面笔者对有关虚拟财产及虚拟财产交易的司法保护的一些基本法律问题做一分析论述。 1虚拟财产含义及特点 虚拟财产同大多数法律概念一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虚拟财产又称“网财”,一般指网民,网络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的贴(ID)及积累的“货币”、“装备”、“宠物” 等“财产”。而广义的虚拟财产指玩家们在运营商所运营的虚拟架构世界一样中一起社会关系的客体,从财产的含义分析可得,这里据说的谗言的虚拟财产显然也凶信了虚拟财产权利。这个分集的外延显然包括网财。对虚拟财产定义的分析可以看出虚拟财产具有如下特点: 1.客观非物质性。现实中用户只是对网络游戏或其他形式服务器上一小部分存储空间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而这些空间上齐心协力的数据形式仅起到载体的作用,在虚拟架构世界这个大环境下,虚拟人及其装备、货币、宠物等虚拟财产依赖于网络游戏环境存在,即具有虚拟性,换一句话说就是客观非物质性。 2.可支配性。虚拟财产是经过玩家辛苦练级打出来的,并且玩家对这些虚拟财产完全可以以情谊行为赠与、或以各种法律行为转移,这在现实中已经屡见不鲜。 3.有限的空间性。虚拟财产的价值体现在虚拟架构世界环境中,也就是有运营商利用其服务器构建的虚拟环境。假设这个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在另一个网络游戏、或另一个服务器、或其他运营商以及现实生活中都是没有价值的。 4.有限的时间性。虚拟财产随着网络游戏的结束(其结束方式凶手运营商的破产或运营商的服务器招受攻击或玩家自行放弃等方式)虚拟财产也推动了价值意义。 5.有限的数量性。网络游戏中的装备、宠物等虚拟财产都是开发商编写的程序,它们不是无穷数量的,面是有限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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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在中国,法学思想最早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哲学思想,法学一词,在中国先 秦时代被称为“刑名之学”,从汉代开始有“律学”的名称。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 的浅谈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浅谈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篇一 《法学课程案例教学论文》 1什么是案例教学 在课堂讲述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时,通过结合案例进行教学,以便加深学生对法 学理论知识的认知和了解,更重要是增强学生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这种方法 被称为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最早是由美国法学院使用。经调研发现,在提升现代 法学教学质量方面,案例教学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2为什么在法学课程中要应用法学教学 案例教学具有具体性、实际性,在法学课堂引入这种方法,利于把知识性较强的 法论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的生活中,使学生理解法学理论知识,同时也可以引起学生 的兴趣,因此对法学教学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2.1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法学教育的最终目的是使学生娴熟运用法学知识和原理去分析解决相关法律问题。因此在法学教学过程中,对学生要求有三点:一是掌握教材。因为教材能为学生提供 系统的法学知识,可以帮助学生掌握法律基础理论。二是熟读法律法规。因为法律法 规可以使得学生了解和掌握中国法律实际情况。三是学习分析案例。因为通过实际案 例的分析,可以使学生将法学知识和法律法规综合运用通过逻辑去分析,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使得学生体会所学法律法规应用的环境和时机。 2.2培养自主思考 在传统的法学课堂上,授课教师的角色是组织者或者主导者,通过灌输式的讲授 向学生传递知识,学生只需被动接受,无需自主思考。案例教学是启发式教学,它恰 好可以弥补传统教学的不足和缺点。在法学课程中,授课教师通过法学案例可以组织 学生进行小组讨论或者学生个人发言。通过这样的方式引导学生自主思考,将学生被 动接受知识变为主动思考。更重要的是,这样的小组讨论方式可以使学生通过讨论、 辩论对案例问题的认识从不清晰到清晰,对案例问题的理解从浅显到深刻,对案例问

(完整版)法律专业毕业论文1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的方法 民事执行是实现民事权利的一种法律途径。从执行行为启动的方式角度,民事执行可以分为自觉执行和强制执行。 一、我国民事执行的现状 执行难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有条件执行,但由于主观、客观方面因素的存在,无法使之实现或难以实现的现象。当前“执行难”的主要表现可以概括为四句话:“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应该执行的财产难动”。法院“执行难”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也是法院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当人民法院裁判送达当事人后,因种种原因致使该生效裁判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难以实现。 民事执行是实现民事权利的一种法律途径。从执行行为启动的方式角度,民事执行可以分为自觉执行和强制执行。前者是被执行人在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内主动执行的行为,是民事诉讼终结前的一种正常程序状态,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 后者是被执行人在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

届满后经申请执行人启动执行申请程序之后的一种被动执行行为,是民事诉讼终结前的一种非正常程序状态,需要付出比自 觉执行更高的成本,是不自觉执行的法律后果。一般来说,法 治化程度越高的国家,其自觉执行案件在整个民事执行案件中 所占的比例应越大。然而,就我国目前的民事执行现状来说, 尽管法治在不断向前推进,但自觉执行率并不尽如人意,给执行工作带来诸多不便,是造成“执行难”社会现象的重要因素。 二、民事“执行难”的危害性 在法治国家里,法律乃是一国的最高行为规范。一方面, 能否确保法律得到有效执行是衡量一个政府治理国家事务能力 的最重要的尺度,所以法律得不到执行应视为政府的莫大耻辱 另一方面,国民是否遵守法律也是区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文 明与野蛮的分水岭,因此不执行法律判决有损国家和民族的整体形象。 生效法律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的危害性的后果必然是法律白条越来越多和应对失措。事实证明,法律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的危害性是多方面的和多层次的。 (一)对当事人的损害 法律判决得不到执行对当事人来说不仅是有案件表的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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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提纲范文模板 选题意义: 本的选题是:《诉讼欺诈问题的探索》。本文是针对诉讼中的一些不正常现象而提出的,如行为人出于不法目的,故意提起民事诉讼,做虚假陈述、提供伪造的证据或串通证人作伪证,意图使 ___做出错误判决,以借助 ___判决的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实现其占有财物、财产性利益的目的或其它非法目的。这种行为即诉讼欺诈,它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也严重扰乱了我国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权威形象,更阻碍了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影响了 ___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 因此,本文的研究意义主要表现在,1、理论意义:使我们明确诉讼欺诈的概念、特征及主要表现形式。此外,通过分析对比国内外关于诉讼欺诈的理论,使我们能够用比较法的视角,去审视国内外关于诉讼欺诈的理论差别;通过对诉讼欺诈的法律责任的研究,明确诉讼欺诈的法律责任承担的理论基础及其承当形式。 2、实践意义:通过对本课题的研究,特别是对司法实务部门的相关司法时间的研究和探讨,来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应该如何应对诉讼欺诈这一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这一研究的目的除了完善立法

外,相信还会对司法实务部门对诉讼欺诈问题的处理以及对构成犯罪者的定罪量刑能产生积极作用,使司法实务部门在实践中能够更好地保障合法公民的权利,惩罚违法 ___。 研究内容: 本课题的研究内容分以下几个方面: 1、诉讼欺诈概述; 在本部分中,笔者对诉讼欺诈的一些基本概念及诉讼欺诈的行为模式展开研究; 2、诉讼欺诈行为定性研究; 本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之一,分析对比了学术界的各种观点,即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 3、诉讼欺诈行为的立法和司法对策研究 本部分主要论述了应该如何通过法律来控制诉讼欺诈行为,以维护合法权利人的权利,维护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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