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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规定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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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规定汇编

关于印发《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

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和《沈阳市

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指导意见》的通知

(沈房改发[1999]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根据沈阳市《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沈政发[1999]8号)精神,现将《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院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沈阳市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九日

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

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

根据沈阳市《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沈政发[1999]8号)精神,改变住房实物分配体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实施范围

全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新民市,辽中、康平、法库县除外)的职工家庭夫妻双方无房和住房面积(建筑面积,下同)未达到控制标准,且夫妻双方年收入4万元(含4万元)以下职工。

第二条住房分配货币化方式

(一)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方式。

对象是1999年5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由职工本人按月平均工资的15%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的20%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后将适当调整缴存比例。对此类人员,单位不再为其解决住房。职工购房时,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可一次性支取使用。

(二)购房补贴方式

对象是1999年4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控制标准的职工。其中,对参加工作年限满25年以上的职工购房时,可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对工作年限不满25年的职工购房时,可按实际工作年限发放购房补贴,差额

部分在以后工作年限中由单位根据财力状况再分次或一次性给予补发。职工购房时,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可一次性支取使用。

第三条购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

一般工作人员60平方米;科级及相当职级人员85平方米,处级及相当职级人员105平方米;局级及相当职级人员140平方米。

职工取得购房补贴后,其实际购房面积可根据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自主决定。

第四条购房补贴标谁

由市政府按照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工龄、住房面积标准和当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等因素确定,每年公布一次。

1999年我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产售价为每平方米2300元,职工每平方米面积补贴额为760元,职工购房工龄补贴额按每年每平方米6元计算。苏家屯区、新城子区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购房补贴标准,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测算确定,报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购房补贴的计算方法

购房补贴由购房面积补贴额和购房工龄补贴额两部分组成。

(一)购房面积补贴额: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该职工住房补贴面积的乘积。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按市政

府每年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每平方米平均售价除以2与职工每平方米和平均负担额之差确定。每平方米的职工平均负担额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计算。

购房面积补贴额计算公式:

购房面积补贴额=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住房控制面积-现有住房面积)

(二)购房工龄补贴额:按市政府每年确定的每平方米工龄补贴额与我市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1994年)的工龄和职工住房补贴面积的乘积计算。

购房工龄补贴额计算公式:

购房工龄补贴额=每平方米工龄补贴额×职工购房工龄×(住房控制面积-现有住房面积)

(三)补贴额为购房面积补贴额与购房工龄补贴额之和。

购房补贴额计算公式:

购房补贴额=(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每平方米工龄补贴额×职工购房工龄)×(住房控制面积-现有住房面积)

第六条购房补贴发放方式

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按照职工本人职级、购房工龄和住房补贴面积分别计算发放。

第七条购房补贴的审核

实施购房补贴的单位,要建立职工购房补贴个人档案。按照政策规定,严格核定发放购房补贴人数和补贴金额,对享受购房补贴人员,填报市统一印制的《购房补贴申请表》,由职工所在单位批准发放。

第八条购房补贴的资金来源

购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从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及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扣除维修基金)中划转解决。财政拨款的由财政纳入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和实施单位要在保持原有住房建设资金不减少的前提下,做好资金的核定划转工作。

第九条购房补贴资金的管理

实行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方式的,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实行购房补贴方式的,购房补贴资金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职工购买住房申请使用时,以转账形式划转售房单位。购房补贴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基数。

第十条严肃房改纪律。

个人、单位申请购房补贴时,应如实填写现有住房等有关情况,如发现隐瞒或弄虚作假,经核查后,除追回超额发放的购房补贴外,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级监察、审计、财政部门要与房改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侵占国家、集体利益的要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本办法在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试行,其他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1999年5月1日起实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沈阳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沈阳市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指导意见

根据沈阳市《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沈政发[1999]8号)精神,为做好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基本内容的原则

企业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基本内容:将企业原有住房建设等资金转达化为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资金。鼓励无房和住房面积(建筑面积,下同)未达到控制标准的职工,利用工资收入、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以及采取住房货款等形式自购住房,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住房新机制。

企业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基本原则:坚持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合理负担的原则;坚持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进行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的原则。

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范围

全市各类企业中,职工家庭夫妻双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控制标准,夫妻年收入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职工。

三、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基本方式

依据企业性质和经济效益状况,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基本方式可分为四种:

(一)缴存住房公积金方式。

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有条件的单位可采取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方式。

(二)购房补贴方式。

在职工购房时发放补贴。对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的职工,必须有一定工作年限的规定,未达到规定年限的,按实际工作年限发放,差额部分在以后工作年限中由企业根据财力状况再分次或一次性给予补发。

(三)按月住房补贴方式。

住房补贴额(即购房补贴额)在20年内按月发放。补贴资金来源稳定、数量充足的企业的妥善做好资金长期规划和安排后,可采取按月住房补贴方式。

(四)理入工资方式。

将职工住房消费含量直接理入工资,随工资发放。理入职工工资的住房消费含量比例可掌握在25%左右。

企业可根据本单位效益、资金来源和职工住房实际状

况,选择上述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方式。采取哪种方式都应力求做到公平、合理,要制订科学、规范的补贴发放办法,避免随意性。

实施购房补贴和住房补贴方式的单位,其职工购房补贴(住房补贴)标准,计算方法和发放方式参照《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

国有、国有控股、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大型企业领导干部140平方米,中型企业领导干部105平方米,小型企业领导干部85平方米。

企业中其他各类人员的购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可根据本企业实际,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五、住房分配货币化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于原有建房资金,企业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扣除维修基金)和公益金、税后利润等,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可列入成本。职工购买住房申请使用时,以转账形式划转售房单位。购房补贴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基数。

六、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基本要求

(一)要加强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领导。企业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企业住房分配体制的重大改革,各企业的领导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各企业可成立住

房分配货币化领导小组或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要按有关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讨论通过后,由主管部门报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二)建立企业职工住房档案。各企业在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之前,要对所属职工的住房情况进行一次清盘,逐一登记,建立职工住房档案。

(三)各级监察、审计、财政部门要与房改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侵占国家、集体利益的要严肃查处。

七、本意见由沈阳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沈阳市关于住房分配货币化

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一)

全市各单位:

为使住房分配货币化顺利实施,针对实际操作中涉及到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现有住房面积问题

1.住房分配货币化中“无房”的含义:是指职工夫妻双方未承租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购买的成本价或标准价住房、解困住房、集资合作建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动回迁住房、公职人员住房等为有房。)

2.夫妻双方有多处住房的,现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3.租住军产住房的职工,可参加住房分配货币化,单位在为其发放购房补贴时,职工如将住房退还产权单位,可按无房职工政策发放购房补贴;职工如不退还住房,可按差额面积发放购房补贴。

4.职工承租的公有住房,1994年底前过户父母或子女,并办理了“房屋租赁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其住房面积计算在过户父母或子女一方。

5.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后(1999年5月1日后)职工离异,原住房面积无计入现有住房面积。

6.在住房分配货币化计算现有住房面积时,职工个人出资购买使用权住房的,其住房面积不计入现有住房面积;职工出让使用权住房的(个人购买使用权的除外),其出让住房计入现有住房面积。

二、关于购房补贴发放问题

1.在单位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对于工作年限未满25年的职工,可按全额一次性发放,但一次性发放的购房补贴额与按实际年限发放额的差额部分,视为职工向单位借支,借支额在职工以后补贴年限内抵扣。如果职工工作未满25年离开原工作单位,其借支的购房补贴,由职工本人或调入单位一次性归还。

2.单位发放购房补贴时,对职工购房款额高于当年应

发补贴额的,按当年应发补贴额发放;对职工购房款额低于当年应发补贴额的,按实际购房款额发放购房补贴,差额部分仍按购房补贴政策执行。

三、关于离休干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问题

在住房分配货币化中,红军、抗日、解放时期参加工作的干部住房面积标准,仍按照《关于印发各级领导干部住房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沈委办发[1996]24号)文件执行,即“红军、抗日、解放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在本人住房限额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作用面积15、10、5平方米”,折合成建筑面积,红军时期干部增加21平方米,抗日时期干部增加14平方米、解放时期干部增加7平方米。

沈阳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八月九日

沈阳市关于住房分配贷币化

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二)

全市各单位:

现就住房分配货币化操作过程中出现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⒈职工已出资在住房市场购买住房,其购房补贴可兑现

计发。

1999年5月1日以后,职工出资在住房市场购买了住房,单位在对其发放购房补贴时,暂凭其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合同(或房地产转让合同),对购房款额高于或等于本人发放补贴额度的,按本人购房补贴额兑现补贴;对购房款额低于本人发放补贴额度的,按购房款额兑现补贴,其购房补贴余额仍按购房补贴政策执行。

⒉职工夫妻双方中一方已领取购房补贴,另一方的购房补贴可兑现计发。

职工夫妻双方中一方已领取购房补贴,另一方单位发放购房补贴时,凭其已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有权证》和购房合同(或房地产转让合同),对购房款额高于或等于夫妻双方发放补贴额度的,可按本人发放补贴额度兑现补贴;对购房款额低于夫妻双方发放补贴额度的,可在本人发放补贴额度内兑现购房款额高于对方已领取购房补贴的差额部分,其购房补贴额仍按购房补贴政策执行。

⒊职工已按实际工龄领取购房补贴,其购房补贴余额可兑现计发。

职工已按实际工龄领取了购房补贴,其购房补贴余额在以后工作年限中分次或一次性计发时,可按发放余额当年的补贴标准兑现余额。对购房款高于或等于购房当年按25年计算发放补贴额度的,可分次或一次性兑现补贴余额;牟购

房款额低于购房当年按25年发放补贴额度、高于本人按实际工龄领取购房补贴额度的,兑现购房款额高于已领取补贴的差额部分,其购房补贴余额仍按购房补贴政策执行。

⒋离、退休职工的购房补贴,可在一定范围内兑现计发。

离、退休职工住房未达标面积在20平方米以内,并排队轮候到位,如不另行购买住房,单位可按其购房补贴额兑现计发。单位对此类情况的兑现额度要控制在年度补贴资金总额的20%以内。

⒌职工购买外埠住房,购房补贴可兑现计发。

职工购房补贴排队轮候到位,如购买外埠住房,须出具规范的购房手续,其购房补贴按沈阳市现行政策,可分次或一次性兑现计发。

⒍符合上述5种兑现方式发放购房补贴的,职工须出具《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材料或有关凭证,经单位核实并报市房改办审核后竞兑付。

二、关于用购房补贴额抵顶购买现住公有住房款的问题

⒈用购房补贴额抵顶购买现住公有住房款在没有购房补贴资金来源的企业中实行。

没有购房补贴资金来源的企业,要在制定本企业购房补贴分配方案、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的基础上,根据职工自愿,经职代会通过,并报市房改办审批后,按《购房补贴额抵顶购房款操作程序》(附后)操作。

⒉用购房补贴额抵顶购买现住公有住房款的职工与住房产权必须同属一个单位。

职工与住房产权同属一个单位的,职工购买住房时,可用职工的购房补贴额低顶购房款;职工与住房产权不属于同一单位的,不能抵顶。

⒊用购房补贴额抵顶购买现住公有住房款,补贴额不足购房款部分由职工补足。

购房补贴额不足购房款部分,由职工补足;购房补贴额高于购房款部分,在单位有条件的情况下,按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政策执行。

⒋职工补交的购房款和维修基金要存入专户。

单位必须将职工补交的购房款全额及售房款总额的20%维修基金分别存入专户。

三、关于现住回迁房、青年公寓住房的职工现住房面积核定问题

⒈职工原住公有住房(包括房改房)动回迁后,套户型面积或货币安置面积计入职工现有住房面积。

职工公有住房(包括房改房)动回迁后,套户型回迁面积计入职工现有住房面积;货币安置回迁的,其货币安置面积,计入职工的现有住房面积。职工个人按商品房价格出资增加的面积,不计入现有住房面积。

⒉职工原住私有住房动回迁后,套户型面积或货币安置

面积高于原住房面积部分计入职工现有住房面积。

职工工私有住房动回迁后,套户型面积高于原住房面积部分计入职工现有住房面积;货币安置回迁的,其货币安置面积高于原住房面积部分,计入职工的现有住房面积。职工个人按商品价格出资增加的面积,不计入现有住房面积。

⒊租住青年公寓住房,计入现有住房面积。

四、关于市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苏家屯区、新城子区工作的,购房补贴标准问题

⒈市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苏家屯区、新城子区工作的,执行所在区的补贴标准。

在苏家屯区、新城子区工作的市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户籍在其它城区、县(市)除外),购房补贴标准分别按上述两区购房补贴标准执行。

⒉市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苏家屯区、新城子区工作的,在沈阳市内调转工作单位后,执行调入地区的购房补贴标准。

在苏家屯区、新城子区工作的市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作调入沈阳市其它城区、县(市)后,按调入城区、县(市)购房补贴标准执行;在苏家屯区、新城子区已经领取购房补贴的,工作调入地区购房补贴标准享受差额补贴。

五、关于在购房补贴中坚持男女职工平等的问题

⒈确定购房补贴范围,男女职工平等。

在确定购房补贴范围上,男女职工有同等的权利。按规定,职工的住房面积未达到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不分男女职工,均可列入购房补贴范围内。

⒉排队轮候购房补贴,男女职工平等。

在职工排队轮候上,男女职工有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不应因职工性别的差异而增加或减少排队轮候条件;不应因职工性别的差异而实行不同的购房补贴标准。

沈阳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二○○○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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