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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核销的条件及依据

(一)各单位拟做坏账核销处理的应收款项,财务部门应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并按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实施了必要的责任追究。

(二)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

非贷款类应收款项,可以确认为坏账进行核销,冲减计提的坏账准备:

1.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款项,应有法院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破产裁定书中包含破产单位财产分配结果的,可直接作为核销依据;不包含财产分配结果的,还应取得破产清算组出具的关于本单位债权清偿结果的通知文件或证明材料。由于破产案件处理时间较长而暂时无法取得法院破产程序终结裁定书的,各单位应当取得债务人破产清算组关于本单位债权清偿结果的通知文件或证明材料。

2.经法院批准实施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清偿的应收款项,应有法院的民事裁定书。

3.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遗产或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款项,应取得司法机关出具的载明死亡者身份证号码的死亡证明或死亡、失踪宣告证明。

4.因债务人触犯刑律,被法院依法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确实无法偿还欠款的,应有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债务人被法院依法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可以法院判决书直接作为坏账核销的依据。

5.债务人被依法注销(不包括债务人合并、分立、被主管单

位撤销或名称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其债务发生转移的情况),确

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有以下核销依据:

(1)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凡属刊登在相关报纸上的,可直接作为核销依据;通过工商部门计算机系统查询打印的结果,应当加盖工商部门公章或其注册登记职能部门印章或其档案管理部门印章;由工商部门重新开具的证明,应当加盖工商部门公章或其注册登记职能部门印章。

(2)债务人的清算报告,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

(3)债务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应取得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上级主管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被依法注销的证明。仅取得税务部门注销证明的,不予核销。

6.债务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有以下核销依据:

1). 工商部门出具的吊销处罚决定证明。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形式同5(1)的情况。债务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应取得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上级主管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

2). 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

3). 确认债务人长期停业、没有可供清偿的资产或经营场所不存在。

7.经法院判决或裁定,我方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而被裁定终结(终止或中止)执行,应取得法院的判决书和终结(终止或中止)执行裁定书。

8.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被法院裁定驳回我方诉讼请求,致使欠款无法清回的,应取得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因其他原因被法院裁定我方败诉的,应详细说明败诉理由及不再上诉的理由,并取得法院的民事裁定书。

9.通过仲裁的,应当取得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10.债务人被政府责令关闭,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取得以下证据:

(1)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关闭债务人的行政决定文件。

(2)债务人已经清算的,应当取得清算报告,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实际清偿部分后,对不能收回的款项,认定为损失;债务人尚未清算的,有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

11.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及执行完毕证明。

12.债务人资不抵债,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有合法的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连续3年亏损或停止经营3年以上,能够认定在最近3年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并取得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债务人财务状况的审计报告。

13.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法律诉讼仍未收回,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取得司法部门出具的终止执行裁定、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等法律文书。

14.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的,应当取得债务人的灾害或事故发生后最近一期(年度、季度或月度)经债务人单位负责人和总会计师签字确认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两名或两名以上清欠人员签字的对债务人生产经营情况的书面调查说明以及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

济鉴证证明。

15.债务人没有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且欠款发生在1999年及以前年度,应取得工商部门出具的没有注册登记信息的相关证明以及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或法院有关证明文件。工商部门不予出具债务人没有注册登记信息的相关证明的,应取得前往工商部门查询的相关证明、清欠人员的专题报告以及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或法院有关证明文件。

16.无法收回的**公司内部单位之间形成的历史遗留的长期单方挂账,应当形成专题报告,说明欠款形成的详细原因、催收对账记录和对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并取得债务方确认其账

面确实没有相应的应付款项的书面证明或附债权债务签认表(加盖债务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17.欠款金额在5万元及以下,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做出专项说明,按内部控制程序确认。

18.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呆账、坏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

呆账、坏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司资产质量的优化,规范呆账、坏账贷款的核销程序,加强呆账、坏账贷款核销的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机关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呆账、坏账贷款是指我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认定的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而形成的贷款损失。 第三条公司核销呆账、坏账贷款实行分级认定、逐级申报、专项核销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发生呆账、坏账损失事项,由业务部门以书面报告形式提请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初步审议。 第五条公司进行呆账、坏账损失的处置,应当在对呆账、坏账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充分、合法的证据。呆账、坏账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一)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债务人被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行政决定等文件,以及债务单位的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以及没有承债人代为清偿、或承债人确实无资产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执行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

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或债权债务抵消转移证明。 (七)对于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的坏账,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应收账款的拖欠时间在三年以上。 2、债务人虽未破产,但已处于歇业或停业状态,确实无法偿还欠款,且无其他责任主体承担义务的。 (八)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六条业务部门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原则上应为原件。对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业务部门必须比照原件进行审查、核对,并在复印件上签章后,可上报复印件。 第七条借款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各种方式逃避贷款的,不得列为呆账、坏账。 第八条呆账、坏账核销审批采取授权批准方式 (一)呆账、坏账损失核销授权方式 1、公司对董事会的授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2、公司对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的授权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二)呆账、坏账损失核销审批方式 1、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的呆账、坏账损失核销,经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由总经理签批。 2、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呆账、坏账损失核销,经决议后由董事长签批。 (三)呆账、坏账损失核销审批权限

坏账核销管理办法

坏账核销管理办法 为加强应收债权资产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有效防范化解资产损失风险,使相应的财务报告能更全面、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本办法。 一、坏账确认:坏账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包括已计提和未计提坏账准备的资产发生的损失。公司进行坏账损失的处置,应当在对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应收账款的拖欠时间在三年以上;须提供双方的财务对账证明,如确实无法提供对账证明,应至少提供该账户从形成坏账开始前三年的销售回款情况;债务单位(人)虽未破产,但已处于歇业或停业状态,确实无法偿还欠款,且无其他责任主体承担义务的。须详细写明清欠经过及确实无法追偿的原因。债务人承认欠款但无力偿还,应在考虑以物抵债等方法均无效后再申报。

二、申报程序:债务人坏账损失处理申报程序由业务部门提出坏账核销申请,说明坏账损失原因和清理、追索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情况,并逐笔逐项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据,上报财务部门、总经理、总公司。公司财务部门对核销申请和核销证据材料进行复核,并由财务总监签署意见;财务部门对该项坏账损失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审批权限:按照公司坏账损失处理审批权限,报总经理审批,超过规定权限的报总公司审批。审批通过后,财务部门进行坏账的账务处理。。总经理审批核销资产损失的权限:核销年累计金额2万元以下资产损失;核销年累计金额2万元以上,由总公司审批。 公司应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定期对各项债权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合理预计潜在损失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并作好坏账准备的转回和核销工作。对不良债权应当进行专项管理,组织力量进行认真清理和追索。第对造成资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与责任人,公司将追究其责任。公司在核销坏账后,应建立辅助账,保留追索权,如发现债务人经营改善或有重组事项,应继续追偿。

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制度

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制度 (经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有效防范公司资产损失风险,规范资产损失核销管理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 (一)天马集团:是指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受托管理的公司。 (二)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三)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毁损或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包括已计提和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的损失。 (四)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公司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1、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的判决、裁定及裁决; 2、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受理与结案证明、回复; 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4、公司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5、行政机关的公文; 6、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7、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法律及经济鉴定证明; 8、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9、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10、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五)特定事项的公司内部证据:是指公司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变质等的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1、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2、资产盘点表; 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4、公司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5、公司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6、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7、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第三条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的管理、状态跟进,收集、提交相关证据资料,对已发生实质性损失的资产提出核销需求。 (二)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资产损失核销的归口管理,收集、审核相关证据材料,在核销程序完结后进行账务处理及备案跟踪。 (三)审计监察部:负责定期向业务部门收集专项资产的分析报告,对呆滞、闲置等不良资产启动预警机制;参与相关证据资料的收集、检查,提示风险点,出具意见书。 (四)法律事务部:负责参与相关证据资料的收集、检查,确认与核销损失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出具意见书;根据诉讼或仲裁案件的进展更新不良资产的处置情况,向相关部门提供资产风险防范建议。 (五)证劵管理部:负责判断资产损失核销报送的审批层级并提交审批。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天马集团。 第二章资产损失的确认 第五条资产损失确认 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确凿且合法的证据,包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有效保全资产,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第二章呆账的认定 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终止或中止执行后,金融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八)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晓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

资产损失确认与核销管理制度

潍柴动力控股子公司 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潍柴动力上海运营中心所属各公司的资产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化解资产损失风险,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上海运营中心所属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内容包括资产管理相关责任界定、资产损失的确认依据和核销流程、资产损失的核销权限等。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存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等。 第五条子公司资产损失的核销审批权归子公司董事会和子公司股东会;子公司资产损失金额巨大,达到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章程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金额,需要提交股份公司权力机构审议批准后方可核销;总部财务部是公司资产损失核销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六条会计期末,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股份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管理办法》(附件2)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子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批准权限归子公司董事会。 第七条资产发生损失时,除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实施内部审批流程外,子公司财务部还应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及时申报和审批,确保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同时,子公司的资产损失核销工作还应遵守国资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资产管理责任的一般性规定 第八条子公司管理层的责任:制定切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各项资产的管理制度,确保资产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保证公司各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九条子公司财务部至少应履行如下资产管理的责任 (一)牵头拟定和修订公司各项资产管理制度,监控资产管理制度执行,定期评估公司各项资产管理制度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17、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审批内部控制制度

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审批 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条为防止坏账损失管理中的差错和舞弊,减少坏账损失,规范坏账损失审批的操作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公司的坏账损失审批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条明确应收款项发生的前提条件和建立应收账款回收责任制度; 1、应收账款发生的前提条件。 ⑴公司的组织构架正常。 ⑵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良好。 ⑶公司盈利状况正常。 ⑷公司的净资产大于应收款项以及资产负债率控制在60%以下。 2、应收账款发生后,公司业务部门应制定相应措施,保证能按期收回款项,避免因为时间过长而发生坏账。财务部门应定期核对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3、企业要采取强有力的催收措施收取应收账款,一旦应收账款到期,就要及时通过信函、电话等方式催收(以免超过诉讼时效),如仍未收到账款,应分析原因,寻找对策,再次通过电话或专程上门实行催收,必要时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直到账款收回。 第四条公司对符合下列标准的应收款项可确认为坏账 1、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

2、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 3、债务人较长时期内未履行偿债义务,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 4、催收的最低成本大于应收款额的款项。 第五条应收账款计提坏账损失的审批权限 1、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如债务人已经破产、死亡)确认为坏账损失时应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再报税务机关,才能作相应的会计处理。 2、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如债务单位已撤销、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需上报集团企管部,企管部在对债务人的情况进行实际摸底后向总经理和集团董事会汇报。 第六条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后的账务处理 1、财务部根据董事会决议进行账务处理。 2、坏账损失如在会计年度未结账前尚未得到董事会批准的,由财务部按公司计提坏账损失准备的规定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3、坏账经批准核销后,财务部及时将审批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4、坏账核销后,财务部应将已核销的应收款项设立备查簿逐项进行登记,并及时向负有赔偿责任的有关责任人收取赔偿款。 第七条核销后催收。除已经破产的企业外,公司财务部、业务部和经办人,仍应继续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关注,发现债务人有

2020年公司坏账核销管理制度

2020年公司坏账核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坏账核销程序 (4) 第三章附则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债权资产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有效防范化解资产损失风险,防止坏账核销中的差错和舞弊,减少公司坏账损失。使公司的财务报告能更全面、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其他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资产是指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坏账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包括已计提和未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发生的损失。 第五条公司进行坏账损失的处置,应当在对坏账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充分、合法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外部证据,以及特定事项的内部证据等。坏账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一)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债务人被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

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行政决定等文件,以及债务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以及没有承债人代为清偿、或承债人确实无资产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执行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或债权债务抵消转移证明; (七)对于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的坏账,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应收账款的拖欠时间在四年以; 2、须提供双方的财务对账证明,如确实无法提供对账证明,应至少提供该账户从形成坏账开始前三年的销售回款情况; 3、债务人虽未破产,但已处于歇业或停业状态,确实无法偿还欠款,且无其他责任主体承担义务的; 4、须在《坏账核销申请表》中详细写明清欠经过及确实无法追偿的原因; 5、催收的最低成本大于应收款项的款项。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核销管理办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不良资产核销的管理,根据财政部《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2003]233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资产损失是指公司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的灭失,包括坏账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损失、股权投资或者债权投资损失等。 第三条坏账损失是指公司确定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公司坏账损失确认标准为: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应当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在扣除以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后,对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作为坏账损失; (三)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公司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作为坏账损失; (四)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公司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

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第四条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盘盈、盘亏净损失,依据完整、有效的清查盘点明细资料和公司有关责任部门审定结果确认。 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毁损、报废、霉烂变质、超过保质期且无转让价值,经过质量检测或者技术鉴定的,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员赔偿后的余额,根据质量检测结果、保险理赔资料等确认为资产损失。 第五条公司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分别以下情况确认: (一)对不具有控制权的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公司根据被投资单位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确认投资损失;被投资单位破产、注销工商登记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等,公司根据取得的相关法律文件、资料确认投资损失。 (二)对具有控制权的股权投资,被投资公司由于经营亏损的,公司按照权益法核算投资损失;被投资公司由于违法经营或其他原因导致终止的,公司依据被投资公司注销工商登记或者被依法关闭、宣告破产等法律文件及其清算报告确认投资损失;如果转让股权投资,公司依据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被投资公司董事会决议确认投资损益。 第六条公司发生的债权投资损失,属于债券投资的,根据公司内部业务授权资料,依据有关交易结算机构提供的合法的交易资金结

制度13: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审批内部控制制度

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审批内部控制制度 1. 目的 为防止坏账损失管理中的差错和舞弊,减少坏账损失,规范坏账损失审批的操作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的坏账损失审批。 3. 管理规定 3.1 确认坏账损失的条件和范围。 3.1.1 确认条件。 公司对符合下列标准的应收款项可确认为坏账: (1)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 (2)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 (3)债务人较长时期内未履行偿债义务,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 (4)催收的最低成本大于应收款额的款项。 3.1.2 应收款项的范围。 应收款项包括下列款项: (1)应收账款。 (2)其他应收款。 (3)确有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款性质,或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也无法收回已预付款额的公司预付账款(在确认坏账损失

前先转入其他应收款)。 (4)公司持有的未到期的,并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在确认坏账损失前,先转入应收账款)。 3.2 职责与权限。 3.2.1 不相容岗位分离。 (1)坏账损失核销申请人与审批人分离。 (2)会计记录与申请人分离。 3.2.2 业务归口办理。 (1)坏账损失核销申请由业务经办部门提出。 (2)财务部门归口管理核销申请,并对申请进行审核。 (3)坏账损失核销审批,在每年第四季度办理。 3.2.3 审批权限。 (1)股东大会。负责单笔损失达到公司净资产1%或年度累计金额达5%及关联方的审批。 (2)董事会。除须经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和授权总经理批准的外,由董事会批准。 (3)总经理。单笔金额在1万元以内,或年度累计金额在50万元以内。 3.3 坏账损失核销审批要求。 3.3.1 核销申请报告。 (1)收集证据。经济业务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向债务人或有关部门获得下列证据: ——债务人破产证明。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 财金〔2017〕9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企业,包括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金融机构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其他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债权和股权资产。本办法所称核销是指金融企业将认定的呆账,冲销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或直接调整损益,并将资产冲减至资产负债表外的账务处理方法。 第四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当遵循“符合认定条件、提供有效证据、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基本原则。对于核销后的呆账,金融企业要继续尽职追偿,尽最大可能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

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含个人卡、单位卡)透支款项、透支利息及手续费等可认定为呆账。 第七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八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具备以下材料: (一)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情况,呆账形成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已实施的追索情况,抵质押物及处置情况,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可采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二)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提供合理的内、外部证据,包括财产清偿证明、追偿证明等。无法取得法院、仲裁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财产清偿证明等外部证据,金融企业可凭财产追偿证明、清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内部证据进行核销。内部证据应清晰、准确,并由核销呆账所属经办机构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确认。 财产追偿证明或清收报告应包括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形成呆账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债务追收过程等。 法律意见书应由金融企业内部法律事务部门或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就被核销债权进行的法律诉讼情况进行说明,包括诉讼或仲裁过程、结果等;未涉及法律诉讼或仲裁的,应说明未诉讼或仲裁理由。 第九条借款人在同一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当其中一笔债务经过该金融企业诉讼或仲裁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或者虽有财产但难以或无法执行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对于该借款人的担保条件不超过该笔债务,金融企业可以依据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定、内部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

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处置、核销管理制度

制度会签表

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处置、核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统一和规范公司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损失核销管理,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国家相关规定及《XXX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损失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减值准备包括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应收款项坏账损失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短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第二章应收款项坏帐准备 第三条公司坏账损失核算采用备抵法,计提坏账准备方法采用账龄分析和个别确认相结合的方法。企业在年末应分析各项应收款项(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的可收回性,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并对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条除对应收款项计提坏帐准备外,企业的预付帐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帐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帐准备。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帐面余额转入应收帐款,并计提相应的坏帐准备。 第五条帐龄6个月至1年(含1年)的,按应收款项期末余额的1%提取;帐龄1至2年(含2年)的,按应收款项期末余额的10%提取;帐龄2至3年(含3年)的,按应收 款项期末余额的25%提取;帐龄3年以上的,按应收款项期 末余额的50%提取。 企业内部往来(集团系统内各单位之间的往来)原则上不计提坏帐准备。 第六条损失核销条件 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取得相关证据后,可作为坏帐损失处理,不再计提减值准备,并冲减已计提的坏帐准备。 ㈠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㈡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坏账准备计提及核销.doc

坏账准备计提及坏帐核销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公司应收帐款管理,规范公司坏帐准备计提及坏帐核销,特制定本制 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应收帐款及其他应收款(下文统称为“应收款项”)坏帐准备 的计提及坏帐核销。 三、公司应当定期(每季季末或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款项进行全面检查,预 计各项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坏账,对于没有把握能够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计提坏账准备。 第二章、坏帐准备计提方法 四、公司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并用帐龄分析法及根据债务单位的财务及经 营实际情况合理地估计坏帐准备。坏帐准备分为专项坏帐准备及一般坏帐准备。 (一)、专项坏帐准备 专项坏帐准别的提取是对各重大应收款项进行分析,在分析过程中,将综合考虑此帐款的帐龄,债务单位的财务及经营情况,帐款的当期回收情况及期后回收情况,从而进行坏帐准备的估计并计提。 (二)、一般坏帐准备 对并非重大的应收款项,按其余额提取一般坏帐准备。具体提取比例如下: 帐龄情况一般坏帐准备提取比例(%) 超过三年100% 2-3年 80% 1-2年 50% 6-12个月 10% 3-6个月 5% 五、公司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 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六、公司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借货单位 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第三章、坏帐准备计算方法及帐务处理 七、坏账准备计算公式: 当期应提取的坏账准备=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提坏账准备金额 - 坏帐准备科目的贷方余额 (一)、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提坏账准备金额大于坏帐准备科目的贷方余额,应按其差额提取坏账准备; (二)、如果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提坏账准备金额小于坏帐准备科目的贷方余额,应按其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坏账准备; (三)、如果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提坏账准备金额为零,应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冲回。 八、公司提取坏账准备时,借记“管理费用计提的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坏帐准 备科目。 本期应提取的坏账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提取;应提数小于账面额的差额,借记坏帐准备科目,贷记“管理费用计提的坏账准备”科目。

股份公司坏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 坏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债权资产的管理,根据财政部相关法规和股份公司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坏账是指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以下称应收款项),本办法涉及的其他会计科目及相关名词以相关法规解释为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以下称所属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坏账确认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三年以上应收款项,可以确认为坏账: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取得法院裁定通知书的; 2、个人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中:属于自然死亡的,取得有效死亡证明;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取得法院的死亡宣告;债务人失踪的,必须依法取得法院失踪宣告。 3、债务人资不抵债,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或债务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有证据表明确实无法筹措到资金,又无有效资产抵偿债务,并由具备相应资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关审计意见的。 4、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导致停产,损失巨大,在三年内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款项,并由具备相应资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关审计意见的。 第五条对于所属公司待核销应收款项,由所属公司财务和审计等部门以取得的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证明为依据,负责审查其真实性。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六条根据管理权限,所属公司应收款项单笔金额(指对同一债务人的累计欠款金额,下同)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且年度汇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同时符合坏账损失确认条件的坏账核销业务,由所属公司财务部门会同审计、销售、清欠等部门审查后,报经所属公司经理办公会批准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第七条单笔应收款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年度汇总金额超500万元的,所属公司须将确认坏账损失的依据及审计核查报告,报股份公司总部,经总部专业公司、财务部和审计部共同审核,并经总裁批准后(其中单笔金额超过200万元、年度汇总金额超过2000万元的必须经总裁办公会议批准)方可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第八条逾期三年以上、经多次催收无法收回,并且不能采取债务重组方式解决的应收账款,在不能取得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证明的情况下,由所属公司财务和审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经所属公司经理办公会批准后,上报股份公司总部,经总部专业公司、财务部和审计部共同审核、并经总裁批准后(其中单笔金额超过100万元、年度汇总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必须经总裁办公会议批准)可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坏帐准备的计提与转销制度

坏帐准备的计提与转销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规范坏帐准备计提程序,合理计提坏帐准备,严格坏帐准备的转销,全面、准确、及时反映工厂财务状况,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结合工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计提坏帐准备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 1.2.1应收帐款是指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 1.2.2其他应收款是指除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帐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应收各种赔款与罚款、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 1.3本办法适用于工厂本部。 2计提范围: 2.1工厂在每年年末,对应收款项进行帐龄分析,预计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帐损失计提坏帐准备。 2.2对于有确凿证据表明不符合预付帐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不可能收到所购货物的预付帐款,应将预付帐款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帐准备。 2.3对于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或收回可能性不大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应转入应收帐款,并按规定计提坏帐准备。 3审批程序 3.1应收款项归口管理部门 3.2应收款项归口管理部门,应于每年年末对应收款项进行分析,详细分析说

明应收款项形成原因、形成过程、催收情况、收帐政策等,并向财务部门提供书面的分析说明材料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3.3财务部门应于每年年末打印应收款项明细帐,根据应收款项归口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对每笔应收款项逐笔分析帐龄,填制《计提坏帐准备申请表》。 3.4具体审批程序 3.4.1财务部门填写《计提坏帐准备申请表》,详细分析说明计提坏帐准备原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3.4.2财务主管审批。 3.4.3厂长办公会审批。 3.4.4财务部门计提坏帐准备。 3.5工厂将坏帐准备计提情况,通过年度财务报告方式报集团公司备案 4坏帐核销 4.1工厂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作为坏帐申请核销:4.1.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剩余财产不足清偿应收款项的。 4.1.2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应收款项的。 4.1.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无法清偿应收款项的。 4.1.4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应收款项的。5计提方法: 5.1工厂在会计年度终了,对应收款项进行全面检查,按照集团公司规定的计提比例,采用帐龄分析法和个别认定法相结合的方法计提坏帐准备。

管理制度资产减值准备与核销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资产减值准备与核销管理办法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资产核销管理 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统壹和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资产核销的标准和程序,根据国家《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各企业兴办的尚未建立产权关系但对其具有实质控制力的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的各项资产于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应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至少于每年末检查壹次,且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四条企业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范围包括应收款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短)期投资、存货、固定资产、于建工程、无形资产、委托贷款。 第五条壹项资产是否需要计提减值准备,应综合考虑内部和外部俩方面的信息。如果企业认为有壹种或多种内部信息或外部信息表明资产存于减值迹象的,应当遵循谨慎性、实质重于形式等会计原则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第六条企业应合理地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不得计提

秘密准备。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不恰当地运用谨慎性原则计提了秘密准备的,应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且进行追溯调整。 第七条如果企业判定已确认的资产减值因素发生变化,使得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能够将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资产减值准备予以全部或部分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得超过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 第八条对有确凿证据表明应收款项、长(短)期投资和委托贷款确实无法收回以及已毁损报废或无使用价值和无转让价值的存货、固定资产、于建工程和无形资产,企业应根据管理权限,经权力机构批准后予以核销。 第二章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回 第九条企业应当于期末对短期投资按成本和市价孰低计量,对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短期投资市价是指国内外证券交易机构当日公布的股票、债券、基金收盘价。如果期末某项短期投资于该日没有交易,其市价应按最近交易日市价确定。 企业应按单项投资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第十条企业应当于期末对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可收回性进行全面分析,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应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

2020年财政部核销管理办法

2020年财政部核销管理办法 核销分为贷款核销、坏账核销、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加工贸易的核销等。加工贸易的核销是指加工贸易单位在合同执行完毕后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进出口专用报关单等有效数据递交海关,由海关核查该合同项下进出口、耗料等情况,以确定征、免、退、补税的海关后续管理中的一项业务。今天就给大家了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 ___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

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z)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三章呆账核销程序 第七条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持卡人)或被投资企业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及审核审批材料。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内容应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情况,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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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财政部核销管理办法文档Document of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verification and verification of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in 2020 编订:JinTai College

2020年财政部核销管理办法文档 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本文档 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 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核销分为贷款核销、坏账核销、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加 工贸易的核销等。加工贸易的核销是指加工贸易单位在合同执行完毕后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进出口专用报关单等有效数据递交海关,由海关核查该合同项下进出口、耗料等情况,以确定征、免、退、补税的海关后续管理中的一项业务。今天小泰就给大家整理了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 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

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 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 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 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z)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 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 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 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三章呆账核销程序 第七条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 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基本原则。

企业-核销应收款项制度

企业内部应该如何组织核销,核销应收款项 企业需要核销一笔金额为200万元的应收款项,据你所知,企业内部应该如何组织核销,核销应收款项,需要收集哪些证据,如何收集?(考核点:资产管理相关知识)既然是一家比较大的公司面试财务主管,该题的重点就不在会计分录,重点在于考核面试人员对于应收账款的内部控制等财务管理知识(该题提示的也是资产管理相关知识)。 对于应收账款,大部分企业及会计人员都会遇到,对于应收账款的管理会体现一个企业和财务人员的财务管理水准的。那么应收账款财务管理需要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一、制定规范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及审批流程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经济中,想全部现销而不发生赊销几乎是不可能的,除非你的企业是垄断行业或垄断产品,仅此一家别无分店。既然必须有应收账款的发生,企业就应从源头上加以控制。对于应收账款源头控制就是企业的信用管理制度。 坏账风险与市场份额下降风险是一对负相关的风险,企业高层首先应根据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及战略目标权衡二者的关系,然后结合市场竞争对手情况、企业资金预算等为确定一个可以承受的信用额度。企业内部确定信用额度可以是一个绝对值也可以相对数。 公司营销部门负责进行客户信用调查,并随时侦察客户信用的变化,建立和维护公司市场信息库;根据调查结果组织客户信用等级和信用额度的制定和评审工作,拟定公司信用政策。 信用限额是指公司可赊销某客户的最高限额,即指客户的未到期商业承兑票据及应收账款和按合同应回款未回款的金额总和的最高极限。任何客户的未到期票款,不得超过信用限额,否则坏账损失应由相关责任人负责。 在公司营销部门组织下对现有客户建立“客户信用卡”。每半年营销部门依照过去半年内的销售业绩及信用的判断,会同财务部确定客户信用等级,拟定其信用限额(若有设立抵押的客户,以其抵押标的担保值为信用限额),经公司总经理等审批后,递至应收账款财务部会计人员备案。a 公司常务副总、总经理等可视客户的临时变化,在授权范围内调整对各客户的信用限额。为适应市场,并配合客户的营业消长,实际运作中业务员可临时提出申请调整客户信用限额,经营销总监确认、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等审批后,可对该客户调整信用限额。

坏账核销制度

关于坏账核销制度的规定 我院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对确实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应当作为坏账损失,并及时进行处理。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作为本期损益;属于清算期间的,应当作为清算损益。坏账损失处理后,应当依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方向进行核算。 我院坏账损失视不同情况按照以下方法确认: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应当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在扣除以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的部份后,对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作为坏账损失。 3、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作为坏账损失。 4、逾期三年的应收款项,具有我院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5、逾期三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

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作为坏账损失。 6、业务人员全权负责对自己经手赊销业务的账款回收,为此,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客户进行访问(电话或上门访问,每季度不得少于两次),访问客户时,如发现客户有异常现象,应自发现问题之日起1日内填写“问题客户报告单”,并建议应采取的措施,或视情况填写“坏账申请书”呈请批准,由业务主管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凡确定为坏账的须报经主管经营的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后按相关财务规定处理。 7、业务人员因疏于访问,未能及时掌握客户的情况变化和通知公司,致我院蒙受损失时,业务人员应负责赔偿该项损失25%以上的金额。 8、业务部门应全盘掌握我院客户的信用状况及来往情况,业务人员对于所有的逾期应收账款,应由各个经办人将未收款的理由,详细陈述于账龄分析表的备注栏上,以供我院参考,对大额的逾期应收账款应特别书面说明,并提出清收建议,否则此类账款将来因故无法收回形成呆账时,业务人员应负责赔偿---%以上的金额。 9、业务员发现发生坏账的可能性时应争取时效速报业务负责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客户有其他财产可供作抵价时,征得客户同意立即协商抵价物价值,妥为处理避免更大损失发生。但不得在没有担保的情况下,再次向该客户发货。否则相关损失由业务员负责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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