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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房产纠纷案例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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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案例集锦

购房合同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一)

案例:我跟妻子打算去买一套商品房,可是看到有很多的购房广告,有很多的购房中介,我们都不知道怎么选择,还有就是在签购房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解析:签购房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一定要审查开发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了预售证,则通常开发商也具有了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等。这是买房能否办房产证的关键。

第二,一定要采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准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并按照文本中所列条款逐条逐项填写,千万不能马虎。

第三,一定要注意合同条款中双方所填写的内容中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

第四,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如果选择按套内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时,应当在“面积差异处理”条款中明确面积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第五,一定要认准交房日期是否确定。资金不足而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开发商在预售合同上往往大做文章,如只注明竣工日期,而不注明交付使用日期;运用“水电气安装后、质量验收合格后、小区配套完成后”等一些模糊语言。对此,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交房日期明白无误地规定为“某年某月某日”,并注明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所需承担的责任。

另外,在签约时需要注意,对于开发商提出的自己认为不合理的条款,需要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进行协商,如果您认为您的利益在合同当中无法保障,而开发商又不同意修改或补充的话,购房者有权重新选择开发商及楼盘。

关于售楼广告问题。开发商为宣传、推销其商品房,一般都散发售楼书,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作出不少许诺。从法律角度来说,售楼书,广告等都是开发商向不特定的对象发放的用以介绍其商品房的文字、图片材料,主要是为了美化商品房形象、优势,远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此类广告法律上一般视其为要约邀请,不能直接成为合同的内容。对于开发商的虚假广告行为,购房人虽不能依据合同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但可以追究开发商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任。根据《广告法》第37、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不仅要承担行政违法责任,而且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购房人发现受了虚假售楼书或广告的欺骗和误导,就要及时向政府有关管理机关举报,申请予以查处,或诉请人民法院要求责任方赔偿损失。

婚后买房的产权问题(二)

案例:我跟丈夫结婚后一起买房,是按揭贷款的,购房合同上只有丈夫的名字,产权证上也只有丈夫的名字,现在我们因为感情出现问题想要离婚,丈夫说那房子是他的我不能分割。请问婚后买房的产权是怎么的?难道不属于我们的共同财产吗?

解析:婚后买房的产权问题,其实婚后是你们一起买房的,虽然合同上没有你的名字,但是买房的钱是属于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那房子你也是有份的。

只要买房时你没有出具过放弃对该房产的所有权的公证书,不管是谁的名字,谁付房款,此房子都是夫妻共有财产。因为付房款的来源是夫妻共同财产。

但如果有你放弃所有权的公证书就只能算是男方财产了。

关于房产过户事宜(三)

问:我的姥姥有一家老屋,因为我是孙子中最大的那个,所以姥姥很疼爱我,现在她想将其给了我,咨询律师,如何处理房产过户事宜呢?

答:

房产过户手续: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的,应提交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8)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9)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的,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10)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11)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

(12)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13)收购或合并企业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调拨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房屋买卖协议(四)

案例:我是外地人,在妹夫的老家盖房住了15年(是以妹夫老爹宅基地翻盖的房)。现在他们村要搬迁,我的情况又很复杂:我户口不在本村,房子签了协议有大队书记、队长及房主(妹夫老爹)签字,算卖给我。我无房产证,只有协议书。而这个老宅原本是妹夫老爹分给他的家产。请问:1,他或他老爹反悔怎么办?2,搬迁我能得到什么?3,我有哪些权利?

解析:

这种情况你很麻烦,这与小产权房有一定的相同性。你不是该村的村民,也就不应当有宅基地及房屋;至于你们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对于你与你妹夫的公爹来说是无效的。拆迁款本身就会给该公爹,该公爹如反悔的话,你只能去法院起诉他,当然该房屋你的出资等等会给你,但是根据司法实践你要回得钱比拆迁款要少得多。最好你还是与村干部等协商好领取拆迁款时你在场,名义上是给公爹,实际上是给你。否则你会很麻烦的。

房屋遗产及分割(五)

案例:爷爷奶奶双亡,留下子女五个。我爸是老大还有三个妹妹,一个弟弟,及老房一间62平方米,二老生前没留遗嘱房子归谁所有,老房一直是我一家人居住,现在即将动迁,动迁开价为180万,我一家四人父母、哥、我。叔婶闻讯赶来分房,我父同意各得老房五分之一,但叔婶却要动迁款项各得五分之一,他们都另有住处。老房我也翻建已近100平米,请问房屋分割是不是只分产证上的?动迁本来就照顾房屋住户的,如果照叔婶这种分法,我岂不面另无家可归?

解析:

1、你父亲与爷爷奶奶共同居住生活,应当是主要照顾了你爷爷和奶奶,在分配遗产时应多分;你父亲将你爷爷奶奶62平方米的房屋翻建为100平方米,所增加的部分不属于你爷爷奶奶的遗产,应当属于你父亲所有;3、你婶婶的要求不合理。

离婚怎样分房产(六)

案例:我们结婚十一年,房产证名字是公公的,公公已去世,有婆婆和一个小姑子,请问离婚后,我和女儿能分到房产吗?如果我丈夫放弃他的继承部分,我该怎么办?如果他现在假装放弃,我们离婚后,他又得到财产了,我能再起诉他吗?有时间限制吗?

解析:

如无遗嘱,你丈夫也是法定继承人之一。他放弃继承,想必对他也不利吧。如果他放弃继承,离婚后他又得到财产,一年内你仍然可以起诉要求分割属于你的一半。

我和父亲一起买的房,当时只写了我爸爸的名字,现在可以把我的名字加上吗?

(七)

案例:两年前我和父亲一起买的房,当时只写了我爸爸的名字,现在可以把我的名字加上吗?因为这样我可以把我的公积金取出来?然后可以用我的公积金还款吗?

解析:与父亲协商一致,可以。

离婚时房子分配问题(八)

案例:04年爸妈给我哥贷款买的房子(婚前),有房产证,产权证上是我哥的名字,贷款一直是父母在还,要是我哥离婚的话,房子该如何分配?关于房子的增值问题又该如何?

解析:房子是你哥的个人财产,只要你哥婚后没有对该房屋进行过装修、装饰或改建使房屋增值,则房屋的自然增值应该也属于你哥的个人财产。

婚前按揭房如何归属?(九)

案例:婚前我自己首付30万买了现在的房子,剩下的钱是婚后两个人一起按揭的。现在所有的款项都还清了,由于我跟妻子感情不和想要离婚,可是就这婚前按揭房的归属问题有争议,不知道怎么处理这套房子,谁能解答一下?

解析:婚前按揭房的归属问题,根据你的情况,在你结婚前是你自己首付的,那首付的那部分就应该是属于你的个人婚前财产。但是按揭是在婚后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般夫妻婚后所得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婚后按揭部分是应该属于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也就是说这套房子你们都有一定的份额。

房产问题(十)

案例:我小孩已十六岁了,我想购房写小孩名字,同时我的婚姻现阶段不是很理想,随时都有离婚的问题,请教律师先生,我购房的这种行为对我以后离婚财产分割有影响吗?

解析:赠与孩子也需夫妻双方同意。否则,到时你自己的赠与了孩子,另一半对方不同意赠与就需要返还给对方。

房产继承(十一)

案例:老人有一套双室住房,房产证是老人的名字,儿女三人,小儿子与老人同住,当初口头承诺此房以后归小儿子所有,前年小儿子因车祸去世有孩,儿媳未改嫁但搬离老人房子,想请问您,老人的房子小儿媳有继承权吗?

解析:

1、口头遗嘱很难认定。

2、小儿媳如果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去世的小儿子的孩子享有继承权。

不赡养老人还要分房产(十二)

案例:我们有姐妹三人,爸爸去世了留了一套房子,一直有大儿子住,妈妈和小儿子住,老大不赡养老人还霸占着房子,请问能有什么好的办法?妈妈不愿意通过法院告大儿子。

解析:你父亲去世如果没有留遗嘱,可以考虑以自己的名义要求分割遗产。

婚后财产不是当事人的名字怎么判(十三)

案例:我丈夫起诉离婚,要求孩子的抚养权,我舍不得孩子,法院一般会把孩子判给谁?另外我们住的房子是我公公家买的,房主是我公公,可是房子是给我们买的结婚住的,离婚后房子怎么判呀?还有车也不是我老公的名字买的,可那就是他的车,这种情况法院会如何处理?

解析:房子如果没有赠与,不属于共同财产;车子需要举证证明;孩子按照有利于其成长以及双方的抚养能力原则确定。

离婚财产分割和小孩抚养权(十四)

案例:我是替我姐姐咨询的,我姐姐现在在日本,由于我姐夫这个人很不上进,很懒,所以我姐姐一个人到日本打工有将近一年的时间,现在由于我姐夫做了一些错事,我姐姐想和我姐夫离婚,我想问一下我姐姐在日本打工赚的钱是不是他们的共同财产,离婚时需不需要和我姐夫平分,还有之前寄回来的钱可不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要回来。现在我姐姐和我姐夫有一个小孩,今年5岁,一般情况下是和他爷爷奶奶一起住,我姐夫也就一个星期回去看一次,如果想要获得小孩的抚养权,有没有这个可能?

解析:《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据此,你姐姐打工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平均分割,当然如果你姐夫具有过错,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你姐姐可得到照顾。你姐姐想要到孩子的抚养权有一定难度。

房子和孩子能判给我吗?(十五)

案例:我和老公1999年10月同居,2000年4月结婚,1999年10月共同交了房子首期,但房子只写了他一个人的名,2000年4月开始月供。婚后因他经常赌博,我担心他欠赌债多,更担心他以房子抵押债务,2005年就写了一张条子说明房子是共同购买,写明他所欠债务没我的签字属他个人债务,并让他签字。

我们婚后因为他赌博经常吵架,他也经常夜不归宿。一吵架他就动手打我,我也报了几次警。我们收入不高,他负责供房,我负责家庭的开支,本来经济拮据,加上他赌博到处欠债,债主追上门,他的信用卡也常常透支还不上,每月1500元的供房款也经常断供。2008年底,房子连续6个月断供,银行电话通知并准备拍卖房子,我只好借钱还房款。之后房子一值由我来供,但他就每月交水电煤气费孩子的学费约七八百元,别的就不管,我的收入交了房款所乘也不多,家里的生活费都很困难。现孩子6岁半了,他很少教育孩子,早上都是我送去上学,晚上她奶奶接回,因为孩子的奶奶不识字,也年迈,孩子的功课如我加班没法辅导,他也不管,他对家庭极度的不负责任,我希望和他协议离婚,可一提离婚,他就打我,并威胁如果我敢上法庭,就报复我的家人。

我是护士,中专学历,在一家私营医院上班,合同工,每月收入约2500元。他大专学历,是居委会的一合同工,收入每月约2000元。我们的房子现在价值约40万元。在这样的情况下,孩子和房子能判给我吗?如果判给我,我能要求他一次性给付抚养费吗?

解析:如果你能就上述事实提交充分的证据,房子和孩子应该都可以归你,但你要补偿房屋价值的相应部分给他。要求他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难度较大。

离婚协议划分的财产有法律效果吗?(十六)

案例:请问:自愿协议离婚,离婚后归属于一方的财产有没有法律保障?要不要再做公证或者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来确认财产的归属?

解析:如果双方是自愿达成了离婚协议,离婚后,在协议中规定财产的归属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采取自愿方式,即使不公证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个人婚前财产的认定(十七)

案例:我在婚前父母就买了一套房子给我,房产证上的名字是我的,我现在要结婚了,不知道这个房子是不是属于我的个人婚前财产,要不要进行公证?

解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下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的劳动所得,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还包括,婚前各自为结婚所购置的财产;

(2)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来的医疗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军人的复员费和转业费;

(3)离婚时,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职业上的用物。当然,贵重物品除外;(4)离婚时与个人身份不可分离的婚后所得财产,和未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

(5)夫妻间对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包括合法的书面约定和双方均承认的符合事实的口头约定为个人财产。

据此,房产证上是你的名字,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你这个房子属于个人婚前财产,不会因为结婚而变成共同财产。

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十八)

案例:买房可是人生大事,所以容不得我粗心大意。现在我已经看好一套商品房就准备签合同了,朋友告诉我要去了解一下这些房子是否符合法定的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可我对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有哪些都不知道呢,有没有可以跟我说说这些条件都有哪些?

解析:

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总结起来大概有以下一点: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4、《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第四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5、《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条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二)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并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为合格或优良;

(三)工程所用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构件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五)已签署工程保修证书。

9、《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

格,擅自使用的;

(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房屋质量问题(十九)

案例:我买的是一套电梯公寓的的商品房,现在还没有接房。原因是他们的房子厨房和厕所地面有大量的裂口和空鼓,房子7楼还有一面墙也有许多处空鼓现象,他们也承认墙体的空鼓范围量太大,他们决定给我们修复。

结果他们的修复方式是:

把地上的裂口用水泥补了补,把墙上有几处空的也是象补布丁一样修理了,而且修理处还是有空鼓现象。我看了看真的无法接受,我们买的是新房子他们这样就算是说修理好了?

朱律师你说我该怎么办。他们的修理方式我们不接受。不接受有法可依?他们应该怎样给我们处理了?谢谢你了

请帮我出出主意吧!

解析:

1.一般质量问题: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以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2.主体质量问题:《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

结构质量经核验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我交付定金后,发现售楼员的承诺与实际合同不符,要求退房,开发商不同意返还定金如何处理?(二十)

案例:我交付定金后,发现售楼员的承诺与实际合同不符,要求退房,开发商不同意返还定金如何处理?

1、定金协议已签!

2、合同未签!

3、合同中关于房产证的解释为:房产证入住后180天可以获得,如果不能如期获得,那需要房屋综合验收合格,备案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律师解析:

1、

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对方有严重违约行为,如你所说的其承诺与事实不符,关键是你是否有证据证明这个问题。

2、在第三条中,存在一个霸王条款。因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房产证是应当在入住后90天获得的,而这个条款约定了180天。而更甚的是,它竟然说如果无法获得就要等验收合格,这显然是把期限无限期拖后了。如果这个条款被签到合同里,将后患无穷。因为如果你一旦不能按期拿到房产证,你将无法主张权利!

希望你的在签合同时注意细节。

父母赠予我的财产是我个人财产还是夫妻财产?(二十一)

问:我父母给我买的一套房子,现在我可能离婚,属于我个人的,还是夫妻的。

答:婚前办理的房产证一定就是你个人的,婚后办理的房产证,如果财产的赠与时间在结婚前,可以争取,否则就是共财产。

现在哥要把房子卖掉分房款(二十二)

案例:我爸已经去世两年多了,妈还健在也70多岁,四年前爸妈在市区买了商品房(我出了部分房款,哥没出钱),现在哥要把房子卖掉分房款,请问我家的事怎么办?

律师解析:未经你母亲同意,你哥哥无权卖房;房产除你的房款折合的份额以外,为你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是你父亲的遗产,由你、你母亲、你哥哥共同继承。

房租定金(二十三)

问:于四月26号晚上八点左右,我和房东商量决定租下该房子,交了定金100,但是到十点左右,由于一些私人问题,现在实在不能租下该房子,于是就打电话跟那个房东说了,并和他商量能不能退还定金100块,但是房东态度僵硬不愿退还!收据上写的是“订金”!请问能不能要回那一百块?

律师回答:此"订金"非法律意义上的彼"定金",因此,你可以要回那100元。

复杂的房产继承问题(二十四)

案例:我外婆与外公系二婚,结婚后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一处房产,外婆是亲外婆,外公有子女四人,且外公外婆结婚时,子女皆已成家立业。10年前外公去世,立下遗嘱,其一半房产由我外婆全部继承,子女无权干涉。近期外婆突然去世,没有立下遗嘱,其房产继承是由我外婆家人单独继承还是与外公子女共同继承。因为自从外公去世后,其子女没有与我外婆任何的联系(包括节假日,外婆生病的时候),所以想问一下,外公子女是否有权利和我外婆家人共同继承房产?

解析: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按照你所述,你外婆和你外公的四个子女之间没有抚养关系,不适用婚生子女的规定,所以该财产应由你外婆的子女继承。

我购置了一套商品房,因开发商的原因一直没有办理产权证(二十五)

案例:我在05年的时候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可当时购房时的粗心,没有注意看合同细节,一晃过去快五年了,产权证还是没有着落,请问我们应该如何申办?

解析:房屋买卖合同中一般会约定房产证的办理期限,一般五年内房产证早就应当办理好了,估计是开发商有应向土地部门或房地部门的规费未交。如果期限已经届满,你可以以开发商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违约之诉讼,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没有违约责任约定且损失数额不易确定的,可参照银行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责任的金额。

该房应归谁所有(二十六)

案例:一年半前我和妻子荷花以我的名字买了前妻刘娟的一处无任何手续民房,因关系特殊我同意刘娟用一个化名来签订协议(写有字据),后买房协议、收款收据均由刘娟的男友用化名签写。我把这些都交给妻子荷花。后我与荷花在民政局离婚,该房经公证归荷花所有。荷花又加盖了两层并登广告出售该房但未卖出。一年后荷花以协议是假的为由说我诈骗她,要我再无偿给她十万元。我不答应并说房子可以归我,该房所花的钱我全部付给她。但荷花不答应,非要十万元,否则要告我诈骗。正当我俩闹得不可开交时,我的前妻刘娟以该房无房产证法律不允许买卖、买房协议收款收据不是她签名为由向我要房。(刘娟男友早与刘娟分手不知去向)该房现在应当归谁所有?荷花能要回房吗?我构成诈骗吗?请说明理由。我现在应当怎么办?

解析:不属于诈骗,此房屋无任何手续,从法律角度来收,不能确定产权人。

我能继承这套房子吗?(二十七)

案例:我母亲与我父亲于1976年结婚,后因他们感情不和于1985年分居.我一直跟着我母亲生活,我父亲在此期间断续给过我妈抚养我所需要的生活费共四千元;由我母亲抚养我至18岁工作(打工).后1999年他们正式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我父母都未又再婚都一直单身.93年母亲单位分了一套房子,我和我母亲居住;我父亲单位也于一,二年后也分了一套房子.我父亲于2005年生病住院治疗,我父亲的弟弟找到我母亲让我母亲向我转达说我父亲病危想念我,要见我一面.后我也多年未见我父亲我也想念他就去看他.见到他奄奄一息的样子我哭了,我父亲也哭了.我父亲病危时他的所有生活起居都由我父亲的妹妹请了一护工护理,事务也由她办理.后我父亲于2005年8月去世.去世后我也不知道我父亲是否立有<<遗嘱>>请问尊敬的律师我父亲分的房子我父亲的弟弟,妹妹能继承吗?我能继承吗?

解析:你好,在你父亲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你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你父亲的弟妹对你父亲尽了较多扶养的,可以适当分得财产。如果有遗嘱的,按遗嘱处理遗产。

继承父母的房产是否属于婚后共同财产?(二十八)

案例:我结婚之前,我老公父母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上是公公的名字。我有三个问题:一是如果公婆百年之后,这个房产是否属于我和老公的婚后共同财产?如果哪天我跟老公婚姻发生变化,我能享有多少比例?

二是如果公婆现在将房产证过户给老公,这个房产是否属于我和老公的婚后共同财产?如果我跟老公婚姻发生变化,我能享有多少比例?

三是如果房产证上只有公公名字,现在将我老公名字添上去,如果哪天我跟老公婚姻发生变化,我能享有多少比例?

解析:如果是遗产,可以约定由一人继承,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你将无权分割;如果将房屋过户到你丈夫名下,将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你将可以分割

其中一半,如果房屋上有你公公和你丈夫的名字,你将可以在你丈夫所有份额内享有其中一半权利。

分家析产纠纷怎么处理?(二十九)

案例:我姐夫三兄弟都成家了,都要小孩子了,可是一家人知道现在还是在一起住,一家三代加起来就有十五个人。现在他们想分家,可是在分家产的时候却发生了很大的分歧,请问分家析产纠纷怎么处理?谁可以给点具体的意见?

解析:

分家析产是指家庭成员按血缘、姻缘关系另组建家庭并对原家庭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由此而产生的纠纷就是分家析产纠纷。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及其他成员之间的关系,如:有扶养关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等。

分家析产纠纷的处理:

首先是分清哪些是共有财产(共有财产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区分家庭共有财产和夫妻共有财产、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

民通意见:

85.财产所有权合法转移后,一方翻悔的,不予支持。财产所有权尚未按原协议转移,一方翻悔并无正当理由,协议又能够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如果协议不能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房地产纠纷案例 案件类型的列举

房地产纠纷案例 陶娟律师通过多年的法律实践,发现我市房地产纠纷的主要类型有: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该类纠纷主要是购房人与开发商因买房发生的纠纷,主要 1、开发商预售,逾期向购房人交房; 2、开发商不能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为购房人办理产权证; 3、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面积增大或减少; 4、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及配套设施与卖房宣传资料不一致; 5、开发商与购房人只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未签订规范合同; 6、开发商一房二卖或又卖又抵押; 7、商品房质量有问题; 8、购房人不按期领取钥匙; 9、商品房被包销人包销后出现纠纷如何承担责任; 10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后,银行贷款如何处理; 11、因房地产政策发生变化购房人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城市房屋确权与所有权登记纠纷 该类纠纷主要是多人均主张拥有房屋所有权,引起原因有历史原因、一房二卖、财产分割等。如一房二卖,A开发商将房屋顶给建筑商B,B将该房卖给C,C交钱并入住。开发商A又将该房卖给D,D交钱并办理产权证,该房所有权是谁的? 三、相邻权纠纷 该类纠纷主要是房屋相邻的两方,因一方的原因影响了对方的采光、通风、通行等引起的纠纷。 如一高层建筑建好后影响了周围一栋房屋三层楼以下住户的采光权,这些住户要求该高层建筑商赔偿。 四、物业管理纠纷 该类纠纷主要是业主与小区物业公司发生的纠纷,主要有欠交物业费纠纷、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纠纷、物业公司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私自处分业主共用设施、设备纠纷。 如小区的道路和空地是业主共有,但物业公司却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在道路上设广告牌、在空地上建筑房屋,与业主发生纠纷。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纠纷 该类纠纷主要是因农村在发包土地、分配宅基地时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完备造成的,又由于近来农村土地增值快从而引发大量纠纷。

离婚房产纠纷案例大全

离婚房产纠纷案例大全 案例一:婚后父母赠与财产如何分割 案情简介:2001年王晴与小张结婚。2003年,王晴夫妇因购置房屋缺少资金,接受了王晴父母的资助款10万元。后因小张有了外遇,王晴决定与他离婚。但他们就房屋的分割产生了分歧。小张认为应将房屋折价后,由两人平分;王晴认为其父母资助的10万元房款必须扣除后,再平分。 律师解读:从王晴的情况看,其父母为他俩购置房屋出资是在他俩结婚后,且当时没有明确表示这10万元购房款是赠与给王晴的。因此,这10万元应视为王晴和小张的共同财产。可见,王晴的观点没有依据。当然,有一个前提是例外,如果王晴能收集到李某有外遇的证据,证明他对婚姻的破裂有过错,那么,王晴作为无过错的女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是可以享受优待的。 法律条款:根据《婚姻法》第17、18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继期间因赠与所得的财产,只要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便应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本刊提醒:在婚姻生活中,很多财产上的问题,比如赠与等在夫妻感情面前都显得有些微不足道,很多夫妻怕谈这些问题“伤了和气”,孰不知,一旦婚姻破裂,这些曾经无视的“小问题”才真正“伤了和气”。理智一些的夫妻,在财产问题上,还是提前达成“纸面”说明,才能真正做到“分手以后也是朋友”的融洽关系。 案例二:妻子该不该分得一半房产 案情简介:前年孙先生买了一套45万元的商品房,其中贷款25万元,产权登记的是孙先生一个人的名字。去年3月他结婚了,婚后并没有和妻子进行任何的书面财产约定,收入仍然是各管各的,而房贷一直都是用孙先生的工资在还。但最近两人闹起了离婚,妻子说房子是共同财产,婚后涨价部分应当属于双方投资所得,她应享有一半份额,而孙先生则认为房子应该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妻子根本没有权利分。 律师解读:根据上海市高院有关精神,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然视为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也为其个人债务。因此,该房屋应当属于孙先生的个人财产,其银行还贷应当属于个人债务,而房价的上涨基于这一基础也应当属于孙先生个人所有。但是如果孙先生无法证明双方之间的财产有所约定的话,那么配偶就被视为参与了贷款的清偿,尽管不改变个人财产的性质,孙先生却应该归还妻子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数额中的一半。

房屋租赁纠纷案例

房屋租赁纠纷案例 一、案例介绍: 魏某自1993年以来一直租赁县医药公司位于韩集镇的两间楼房经营药品,1999年3月魏某经医药公司同意后将该楼房转租给张某。但2000年仍是以魏某的名义与医药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2000年8月医药公司在未通知魏某与张某的情况下,以88000元(国有资产管理局评估价)将该两间楼房卖给了韩某,韩某将款付清并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后,通知魏某、张某搬迁,但张某拒绝搬迁。2001年至2003年,魏某与医药公司仍然签订了租赁协议,魏某仍将该楼房转租给张某。韩某以张某、医药公司及魏某侵犯财产所有权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反还房屋,魏某和医药公司赔偿损失。 二、主要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韩某与医药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魏某和张某是否具有优先购买权。 一种观点认为,医药公司将房屋出卖时未提前通知魏某和张某,该买卖行为无效,韩某无权要求张某搬房,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另一种观点认为,张某系转租人,其与医药公司没有租赁协议,医药公司在买卖房屋时无须通知张某,即张某无权主张优先购买权,且承租人魏某也未主张优先购买权,所以韩某要求张某搬出所占房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魏某和医药公司明知该房已卖给韩某,仍签订了租赁协议,致使韩某不能行使权利,给韩某造成了损失,故应赔偿韩某经济损失。 三、案例分析 (1)转承租人是否享有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在转租中,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仍然有效,虽然次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当因次承租人的原因发生租赁物损害时,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要求赔偿,同时次承租人也不能向出租人主张权利,因此如次承租人不能得到租赁权而遭到损害时,其只能向承租人请求赔

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分析

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分析.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分析

家庭组成了国家,家庭和谐了,国家才能和谐,当下,家庭问题特别是婚姻问题是层出不穷:家庭暴力,彩礼问题,孩子问题都很多,面对这些问题该怎么解决呢?一起来看看这是个典型的婚姻家庭案例吧,也许能帮到你。 一、结婚未领证分手要彩礼 判决:同居两年酌情返还 【案情】

高军与孙丽在2009年农历正月初六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生活。此前,高军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孙丽见面礼、彩礼等合计33340元。2011年春节期间,高军与孙丽发生争吵后分居。2011年2月,高军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约,并要求孙丽返还彩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军与孙丽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虽然孙丽接受法院应予支持。习俗给付的彩礼, 高军33340元礼金,但考虑到双方已共同 生活两年,日常生活消费有一定的支出,结合本地生产、生活消费标准及双方婚礼后外出打工的实际情

况,酌情确定孙丽返还彩礼10000元,扣除陪嫁物品折抵2000元。遂判决孙丽返还彩礼8000元。 【点评】 彩礼,是中国几千年来的婚嫁习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在娶妻时向女方家下聘礼。小到金银首饰,大到汽车、住房、股票,由于彩礼价值的增大,男女双方事后因感情不和及其他原因而解除婚约引发的彩礼返还 纠纷也日益增多。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

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应返还彩礼。但此处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则法院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酌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 二、否认儿子亲生坚决拒绝鉴定 必须承担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判决: 【案情】 韩花与王亚东于1992年11月离婚。离婚后,二人继续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王寒于1997

经典二手房十大纠纷案例

一、房内命案被隐瞒,购买凶宅惹争端 案情简介:吴女士购买了套二手房,谁知入住不久后即得知该幢房屋内曾经发生过命案。吴女士遂与卖主交涉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遭卖主拒绝后吴女士将其告上了法院,经法院调解,卖主支付给吴女士五万元的补偿款。 律师提醒:按照我国的民俗,所售房屋内发生命案一事将足以影响购房人是否购买该房屋,然即使卖主在出售时刻意隐瞒事实并将房屋售出,买主一旦知道此事,仍会与卖主产生争议,同时卖主的行为也涉嫌欺诈,可能导致其与买主签订的合同无效。 二:为避税费不过户,政策有变起冲突 案情简介:李女士与王先生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两年后再办理过户手续。谁知不久后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若两年后过户,李女士作为卖主是得不偿失,李女士遂要求王先生立即办理过户,不料王先生因李女士未答应其降价的要求而坚持两年后再过户,为此二人发生了冲突并闹到法院,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律师提醒:在二手房买卖中,对于有关税费的交纳,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法规通常已作规定,但买卖双方往往还会对此作特别约定以试图规避税费。然一旦有关政策发生变化,这些约定不仅无法起到规避税费的作用,还会成为买卖双方争议的导火索。 三:户籍政策要了解,否则买房难落户 案情简介:外地来京的王先生经过努力小有积蓄,准备购房后将全家户口从外地迁入北京。为此,王先生在合同中约定,卖主在签约后立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卖主将自家户口从该房中迁出,然而当王先生到户籍管理部门准备办理落户手续时却被告知,一年前卖主一家已办理了外地来京的落户手续,按规定现在不得再办理落户手续,王先生极其恼怒,遂要求卖主赔偿其损失,并将卖主告上了法院。近日,法院判决卖主承担违约责任,但王先生落户北京的愿望一时仍难以实现。 律师提醒:根据有关规定,在我市购买二手房落户的条件包括成套二手房面积要在60平方米以上;每套房屋五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落户政策;买主应在原户主户口迁出后方可办理落户手续。以上条件若不具备,就难以办妥户口迁入手续。 四:“霸王条款”不合法,中介起诉被驳回 案情简介:杨小姐与某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由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将一套房屋介绍给杨小姐。协议还约定,若买卖合同未能签订,杨小姐应向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此后由

因借名买房引起的家庭房产纠纷民事判决书

因借名买房引起的家庭房产纠纷民事判决书案情简介:张某父亲单位早年间房改,张某出资以父亲的名义购买了该套房子,家庭成员也都认可该房子归张某所有。后来张某大哥去世,大哥配偶及女儿认为该房为张某父亲留下遗产,应进行继承分割。张某找到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李松律师建议提起借名买房合同之诉,主张张某与其父亲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配合张某进行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京02民终77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荧,女,1956年12月4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丹旸,女,1998年6月4日出生。 以上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宾,北京市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举纲,男,1960年1月1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甜,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青,女,1957年5月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行行,女,1958年9月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红红,女,1964年7月30日出生。 上诉人王荧、张丹旸因与被上诉人张举纲、张青、张行行、张红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22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荧、张丹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张举纲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301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系房改房,购买人必须符合相关条件,张举纲所谓的借名买房口头合同,违反了房屋产权单位进行房改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的民事行为;依据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力,涉案房屋现登记在张大观名下,应依法继承;一审判决在没有任何原始书证佐证的情况下,仅凭有利害关系的姐妹证言就认定张举纲与其

最高人民法院房地产合作开发纠纷案件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房地产合作开发纠纷案件裁判观点 张培亮刘健王晓晴肖庆鞠博 房地产合作开发过程中,因合作理念、利益分配等因素导致极易出现争议和纠纷,该类纠纷争议标的巨大、法律关系复杂、解决过程漫长、法院裁判观点不一。笔者首先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中刊载的涉及此类纠纷的共计15个具有审判指导意义的案例进行了归纳总结。在此基础上,又借助“裁判文书网”、“无讼案例”,搜集了自2010年至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涉及房地产合作开发裁判文书共计284篇,从中筛选、提炼出具有典型性、代表性裁判观点的案例21件,一并加以归纳整理。为便于检索与查阅,笔者按不同合作开发模式及类型,分联合开发、股权合作、旧村(居)改造(该类纠纷具有一定特殊性,虽不属单独开发类型,但予以特别例示)三个版块进行了分类梳理。受笔者认知能力及篇幅所限,提炼、总结观点难免有遗漏或存在不当之处,敬请指正。一、联合开发【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1、以变更工业用地使用权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出资的约定,不因约定内容不能全面实际履行而认定合同无效。案情简介:宏建公司与金力泰公司签订《联合开发协议》,约定双方就金力泰公司所属工业用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现状和现有设施设备进行联合开发建设。其中100亩建设用

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由宏建公司以40万元/亩的价格以现金购买方式一次性支付金力泰公司,剩余105.55亩土地作为金力泰公司合作出资,双方共同开发建设,并按双方投资比例分配所建商品房。以上两种权益并存,作为双方合作原则基础。宏建公司按约将4000万元含附着物的建设用地补偿款支付金力泰公司后,因金力泰公司早已对涉案用于合作开发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导致土地使用权无法流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宏建公司诉请解除合同并要求金力泰公司返还4000万元土地转让款并支付违约金。一、二审均认定案涉《联合开发协议》合法有效。最高法院认为:协议约定变更工业用地使用权性质并履行法定出让、补缴费用、过户、行政审批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至于约定内容能否全面实际履行,是考量合同应否解除或终止的因素,并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案例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6年第1辑,总第65辑,第187页;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宁夏金力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银川开发区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合资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2、房地产合作开发中,合作双方均存在违约情形下,应根据合同义务分配情况、合同履行程度以及各方违约程度大小等综合因素,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享有解除权。案情简介:2001年7月至2006年12月期间,爱之泰公司与永昶商贸公司、农垦机电公司签订多份《联建合作协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1 . 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登记,因恶意串通无效 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构成恶意串通。 案情简介:2009年,邹某与孔某签订商品房认购权转让协议,约定后者支付86万余元受让前者认购的商品房。2011年,孔某诉请继续履行,一审判决支持。邹某上诉期间,将诉争房屋作价125万元转让给陈某并办理登记。孔某遂提起撤销权诉讼。法院认为:①一审判决确认邹某有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但因该判决未生效,孔某与邹某之间尚未形成到期的、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本案不适用《合同法》第74条关于撤销权的规定。②对合同效力认定,属法院应主动审查范围,无需当事人明确提出要求确认合同效力的主张,且孔某亦提出过邹某与陈某转让诉争房屋行为无效的意思表示,故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法院对邹某与陈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进行认定。③结合邹某与陈某交易时间、涉案房屋所处区位,成交单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购房款支付情况看,除转账50万元外,对于剩余75万元付款方式,陈某陈述为现金,但并不能提供该现金系通过取款或其他人借款的来源凭据,故对陈某主张其支付合理对价的主张不予确认。另外,邹某称2009年即交钥匙给陈某,陈某在签购房协议前不对该房状况进行了解,交易后亦未按双方合同关于在全部房款付清当日交房的约定,要求邹某交房,这些情况与一般正常房屋买卖市场交易行为惯例不符。陈某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一个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其与邹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属《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故判决确认无效。

实务要点: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恶意串通。 案例索引:云南昆明中院(2012)昆民一终字第35号“孔某与邹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孔祥文、刘彦诉邹叔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房屋买卖合同中恶意串通行为的认定》(郑会利),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04/86:135)。 2 . 违章建筑所有权及使用权确认纠纷,不属法院管辖 违章建筑所有权及使用权确认纠纷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但权利人对建筑的占有应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 案情简介:2012年,冯某父母以儿子去世后,媳妇张某所居住房屋所有权为原告所有为由,提起确权之诉。诉讼中变更诉请为使用权确认。诉争房屋系未取得产权登记的自建房。 法院认为: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可和处理,按照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应避免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本案诉争房屋所在土地为国有土地,无论房屋由谁出资建造,只要建造人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建造行为均系违法,所建房屋亦无法取得产权证明,在未经主管部门处理并补办合法手

[实用参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1、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2、王某诉江某离婚案 3、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 4、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 5、郭某诉焦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6、麻某某诉麻晓某抚养费纠纷案 7、李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8、刘某诉刘甲、刘乙赡养费纠纷案 9、孙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抚养费案 10、余某诉余某望抚养费纠纷案 11、贾某诉刘某赡养纠纷案 12、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 13、郭某起诉与吕某离婚案 14、韩某控告张某新遗弃案 15、刘某森诉李某梅离婚纠纷案 16、付小某诉付培强抚养费纠纷案 17、刘某某诉袁乙赡养纠纷 18、陈某琪与被告陈某明抚养费纠纷案 19、黎某某与被告资某祥等六人赡养纠纷案 20、陈某某与梁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21、何某某与蒋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22、翁某某故意伤害案 23、李某与杨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24、彭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 25、杨某某诉汪某某变更抚养权案 26、王丽诉张伟同居析产一案 27、王鹏与徐丽丽彩礼返还案 28、孙丰杰与王玉萍离婚纠纷案 29、韩理诉杨延铭探望权纠纷 30、邢桂芝诉殷智刚占有物返还案 31、张某诉程某身体权纠纷案 32、刘平诉孔霄离婚纠纷案 33、陈长臻诉陈路程、徐磊、徐春艳赡养纠纷案 34、原告李泊霖、李宁诉被告李涛抚养费纠纷案 35、李某福诉李甲、李乙赡养费纠纷案 36、张某与蒋某婚姻家庭纠纷案 37、黄某某与张某某婚内扶养纠纷案 38、弟媳向“大伯子”索要儿子抚养费纠纷案案 39、原告汤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案 40、张老太与子女赡养纠纷案 41、朱绍昌诉朱正方、朱正德、朱立香赡养费纠纷案 42、冯某诉蔡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 43、原告吕某诉被告许某离婚案 44、马某诉魏某子女抚养纠纷案 45、何某诉周某抚养纠纷案 46、吕发珍等二人诉李向有等四人赡养纠纷案 47、赵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案 48、孙某某诉田某某离婚纠纷案 49、狄桂霞诉被告李志明、李志刚、李志强、李亚杰赡养纠纷案

房产纠纷经典案例

房产纠纷经典案例 案情:2010年12月,韦女士与A(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韦女士购买A开发的一套房屋,韦女士交完首付36万多元后按照银行按揭方式支付剩余购房款。后来韦女士因刑事案件被判刑,也没有如期向银行交按揭款。A作为担保人被银行起诉至法院,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A因此起诉当事人到法院,要求与韦女士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办案思路:详见代理词 结果:原告撤诉,并返还了大部分购返款给韦女士,私下和解。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西中龙律师所受本案被告韦女士委托,指派我们作为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通过调查了解、查阅案件材料以及参与法庭审理,对本案有了全面了解。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针对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本案不具备解除双方《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形。 1、被告韦女士已经履行了原被告签订的编号为000的《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付款义务,被告按此合同约定,如期支付了首付款367417元,之后按照银行按揭的方式支付剩余的购房款。由此可见,被告韦女士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并没有拖欠对原告的购房款,所以无义务退房。即使对该房主张权利,也应该是抵押权人某银行,而不是原告。 2、根据原告提交的案号为xxx号青秀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的第二至五项,韦女士及其丈夫李先生应偿还某银行36万元及利息及各种费用。很明显,被告韦女士是与某银行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原告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3、本案的原告并未对上述债务实际履行担保义务。 根据原被告签订的编号为000的《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附件六第七条e项,只有本案原告向某银行履行其担保责任并且被告无法向本案原告偿还后才有权解除上述主合同。根据青秀法院上述判决的第六项,当韦女士,李先生不能偿还上述债务时,某银行对韦女士、李先生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某号房的折价、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而到目前为止,本案的原告并未对上述债务向某银行实际履行担保义务,并未遭受任何损失,所以无权单方解除此合同。 4、本案如若解除《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则被告韦女士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商品房将返还原告,那么,第三方某银行抵押权如何实现?明显损害第三方某银行利益。 二、针对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 被告韦女士已经履行对原告的合同义务,并没有拖欠对原告的购房款,所以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当支付违约金72715元。相反,根据原被告签订的编号为000的《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不管韦女士与某银行债权债务关系如何,原告都应于2012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规定的商品房交付被告,但是,原告至今未交付,已经构成违约。 三、原告为被告向某银行提供的担保是原告单方面的行为,被告从未同意。 被告本已用自己购买的房产作抵押担保,根本不需要原告再作重复担保。原告所作的担保实际上也未经被告同意,因此原告所承担的担保责任由原告自己承担,被告不因原告承担对某银行的担保责任而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72715元的违约责任也是无法律根据的。 四、本案遗漏了利害关系人李先生,程序错误。 根据原告提交的青秀法院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利害关系人李先生与本案被告韦女士对偿还某银行36万元及利息及各种费用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原告是依据青秀法院上述判决主张对被告承担责任的,则李先生应作为利害关系人参与诉讼。 综上所述,原告在未承担担保责任,未受任何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就要求被告解除合同,显然无

房地产纠纷典型案件办案流程及法律运用详解

房地产纠纷 典型案件办案流程与法律运用详解 讲课人:壬建彪律师 主办方:北京万国学校 房地产领域的一些常见法律问题(入门版) 房地产法律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合同问题,是受国家法律调控较多的合同问题。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建设工程合同、项目转让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地产按揭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房地产租赁合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物业管理合同 房地产法律领域的主要房产纠纷 主要法律依据:《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律很多但都是相通的 法律很多,但常用的法律就那么多 房产的分类 我国存在着多种性质的房屋,主要可分为商品房和非商品房。一般房产:商品房 特殊房产的交易,主要的问题是合同的效力问题或者说交易本身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 特殊房产的交易,非商品房 经济适用住房 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购买经济 适用住房不满5 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对于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

素确定。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 年的,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由政府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 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 集资房 北京规定集资房产权按经适房管理,超标面积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缴纳集资款。 经济适用住房 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九天考资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 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对于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 年的,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由政府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 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 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论会议纪要 的通知 此类合同的效力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如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过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房改房 建设部出台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对房改房的首次上市出售规定了许多限制条件。比如:已取得房产证的房改房才允许买卖;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指标准价房),还应当提供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保留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如果有共有权人时应当征得共有人的同意;在出卖时应当补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收益,以及交纳其他税费等。房改房即为已购公有住房,房改房的土地使用权是无偿划拨得到的,没有像商品房那样交纳土地使用费。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居住或经营一定期限后(5年),允许其出售,但原出售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缴拉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军产房 购买这种军产房的是不能受到法律保护的,拆迁不能得到相应的补偿,不能合法继承给子女。公房承租:直管公房自管公房 承租人的变更:所有继承人协商一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近日,记者从贵阳仲裁委获悉,2010年贵阳仲裁委受理各类仲裁案件308件,其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等涉及房地产的案件占到七成以上。商品房认购纠纷、逾期交房、逾期付款、逾期办理产权证、房屋质量问题等依然是2010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热点。就以上热点问题,有关法律界专业人士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深度剖析,希望能对购房者有所警示。 热点一:认购纠纷 案例回放: 2010年7月,市民张先生与某房开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协议中就认购商品房的房屋位置、房型、价格、建筑面积等进行了明确约定。由于张先生认购的房屋还处于开发初期,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张先生依照认购协议,向房开公司支付了2万元的认购金。2010年9月,张先生收到房开公司的书面通知:“一期物业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可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此同时,房开公司表示由于整体楼市房价大幅上涨,所以张先生之前订购的房屋房价也由之前约定的每套20万元左右,上调至25余万元。若张先生在10日之内不能按房开公司通知的价格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视为放弃原定的认购协议。对此,张先生表示不能接受,在双方协商未果情况下,张先生与其他多名购房者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法院已对该案作出判决,在交易中违背了诚信原则的开发商将向购房者们作出巨额赔偿。 法院判决认为,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但本案中某房开公司在认购协议签订完、购房者按约支付了认购款后,却提出了大大超过双方预约时约定的价格条件,违背了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导致购房者缔约机会的丧失,应对此承担责任并作出赔偿。最后,法院参照房开公司向购房者发出的通知中的售价与原认购价的差额,酌情确定了赔偿标准。张先生获得了2万元经济损失赔偿,已支付的2万元认购款也如数返还。 律师点评:商品房认购纠纷相当复杂,一般认为,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在违背认购协议的约定不履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违约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为损害赔偿,其中包括直接利益的减少和失去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机会的损失,并不包括强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责任。 热点二:逾期交房纠纷 案例回放: 市民李女士于2010年2月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的交房日期为当年8月31日。但在到期交房时,房开公司却无法出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房屋验收备案表等证件及资料。为此,李女士以房屋达不到交房条件为由拒绝收房。事后,李女士将房开公司告上法庭,申请法院判令房开公司给付因逾期交房而产生的已付款利息、违约金、租房费等损失共5万元。庭审中,房开公司辩称,涉诉商品房并非李女士所说,其实已经符合了业主入住的条件,已经

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案例分析2则

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案例分析2则 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案例分析2则 发布时间:2021-12-04 从我国房地产实践来看,现实中出现的问题大多集中在房地产交易、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产物业管理方面。这些问题的解决,一方面需要从法学理论上进行探讨、研究和论证;另一方面需要实务上的反复实践、运用和总结。在某种意义上说,法律的普及和应用才是根本。没有法律的普及和应用,就没有法律的生命。 今天宝岛优品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 案例分析一: 【案情介绍】 20xx年9月18日,原告柳州超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凡公司)与被告南宁桂馨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馨源公司)和第三人柳州市全威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威公司)三方共同签订《土地开发合同》,约定全威公司将位于柳州市柳石路153号的土地转让给被告桂馨源公司,并将土地过户到被告桂馨源公司在柳州成立的公司(恒茂源公司)名下,土地转让价款为2860万元。同时约定由于原告超

凡公司在转让土地上前期投入了资金并做了一些工作,被告桂馨源公司向原告支付补偿款1640万元,该款项于被告桂馨源公司得到土地使用和开发指标批文,可以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时间起一年内支付。 之后,原告与被告恒茂源公司于20xx年12月17日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双方于20xx年2月25日通过柳州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的审批同意转让,被告恒茂源公司于20xx年1月10日取得(20xx)第100757号国有土地证,并于20xx年12月交纳土地变性费用,将土地变性为建设开发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到20xx年2月止,被告恒茂源公司在该土地上开发的嘉汇龙潭小区已经全部开发完毕,但被告恒茂源公司仅仅向原告支付了150万元补偿款,其余款项拖了几年一直未支付,原告催讨协商未果,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 庭审中,被告恒茂源公司答辩称其不是《土地开发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土地转让合同的付款义务人,对超凡公司没有付款义务。被告桂馨源公司答辩称: 1、超凡公司与全威公司作为共同体履行《土地开发合同》中出让方的权利义务,二者权益完全统一,桂馨源公司与超凡公司之间不存在单独的债权债务关系。

2020年家庭纠纷房产继承法案例详细解析

买房知识常识,希望对您有帮助,谢谢 家庭纠纷房产继承法案例详细解析 导读 : 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不动产权证署名的一些知识事项, 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 家庭的纠纷少不了的就是对房产继承权的归属而产生的,虽然有继承法作为依据但还是有不少人对房产的继承权提出质疑,继承也是房地产转让中的一种形式。但这种转让方式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权转移的行为,并不能直接反映出商品之间的关系。继承关系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发生的。 家庭纠纷房产继承法 家庭纠纷房产继承法中的相关规定需要注意的有以下几点 1、首先应该确定哪些是死者的遗产这在继承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不要误解把遗产的一般先分给配偶而是如果死者有与他人共同的财产时应该先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死者所分到的财产才属于遗产按照法律的规定继承。 2、其次应该看的是死者是不是有留下遗嘱,如果有遗嘱的话就应按遗嘱中的继承来执行。 3、没有遗嘱的应该确定哪些人可以作为继承人继承人分首位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和在第二顺序的亲兄弟姐妹、隔代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首位顺序继承人继承第 知识常识 买房知识常识,希望对您有帮助,谢谢 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首位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4、后才是确定各继承人的份额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同一 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案例详细解析 案例先生去世了,在他留下的房子里,他的母亲老太、

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案例分析2则.doc

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案例分析2则 从我国房地产实践来看,现实中出现的问题大多集中在房地产交易、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产物业管理方面。这些问题的解决,一方面需要从法学理论上进行探讨、研究和论证;另一方面需要实务上的反复实践、运用和总结。在某种意义上说,法律的普及和应用才是根本。没有法律的普及和应用,就没有法律的生命。 今天我要与大家分享的是: 案例分析一: 【案情介绍】 20xx年9月18日,原告柳州超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凡公司)与被告南宁桂馨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馨源公司)和第三人柳州市全威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威公司)三方共同签订《土地开发合同》,约定全威公司将位于柳州市柳石路153号的土地转让给被告桂馨源公司,并将土地过户到被告桂馨源公司在柳州成立的公司(恒茂源公司)名下,土地转让价款为2860万元。同时约定由于原告超凡公司在转让土地上前期投入了资金并做了一些工作,被告桂馨源公司向原告支付补偿款1640万元,该款项于被告桂馨源公司得到土地使用和开发指标批文,可以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时间起一年内支付。 之后,原告与被告恒茂源公司于20xx年月17日签订《土

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双方于20xx年2月25日通过柳州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的审批同意转让,被告恒茂源公司于20xx年1月10日取得(20xx)第100757号国有土地证,并于20xx年月交纳土地变性费用,将土地变性为建设开发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到20xx年2月止,被告恒茂源公司在该土地上开发的"嘉汇·龙潭"小区已经全部开发完毕,但被告恒茂源公司仅仅向原告支付了150万元补偿款,其余款项拖了几年一直未支付,原告催讨协商未果,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 庭审中,被告恒茂源公司答辩称其不是《土地开发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土地转让合同的付款义务人,对超凡公司没有付款义务。被告桂馨源公司答辩称: 1、超凡公司与全威公司作为共同体履行《土地开发合同》中出让方的权利义务,二者权益完全统一,桂馨源公司与超凡公司之间不存在单独的债权债务关系。 2、所谓的补偿款实为土地对价的一部分,是全威公司指定要求支付给超凡公司的,超凡公司并无独立债权。 3、桂馨源公司应在4500万元的土地对价范围内付款,且必须支付完合同约定的三项代付费用后,余款再支付给全威公司和超凡公司。 4、桂馨源公司初步统计已付款40802409元,剩余款项应在三方核对账目扣除违约金后再结算。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土地开发合同》是在三方当事

房屋漏水纠纷案例

篇一:房屋漏水纠纷案例(3397字) 【基本案情】 2005年春,一直在山区生活的赵某欲进城安度晚年,便委托女婿杨某为其在某县城购买一套楼房。同年7月,杨某以自己的名义与某房地产公司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为赵某购买了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住楼(三楼以上为住宅,二楼以下为商铺)中一套三室两厅住宅(房号为307)。双方在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七条第一款第5项约定:“该商品房配套公共建筑使用权归出卖方(某房地产公司)”。该房交付后,赵某又委托杨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中,杨某对房内的自来水管线进行了改装,并附加了球阀。2006年11月6日,杨某在某房产局为赵某办理了私房产权证,产权确定日期为2005年6月30日。因赵某的丈夫被摩托车撞伤,一直在原籍休养,该房无人入住。 2006年10月29日早晨,在赵某楼下经营内衣的刘某与丈夫一如往常到店里开门营业,当她走到门口时,发现店里向外流水,便急忙打开店门冲到店后的库房,顺着水声望去,只见屋顶的自来水管处涌出一条水柱,就赶紧搭梯子去堵水,直到上午12点左右,杨某找来城建局的工作人员关掉总供水阀,才止住了水。经刘某与杨某妻子王某和刘某店内的店员对被水浸泡的货物进行了清点,被损坏的货物价值达37740元。为保全证据,刘某请来了当地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对现场事实及受损清单进行了公证。当日,杨某给刘某出具了受损货物数额价值确认书,并向当地公证处提出申请,要求对“307房因自来水主管道阀门脱落、跑水的现状”予以证据保全。2006年10月30日,某公证处为杨某出具了(2006)额公经证字第187号公证书,对307房因自来水主管道阀门脱落、跑水的现状进行了现场拍照。当日,该公证处也为刘某出具了(2006)额公经证字第188号公证书,对其店内被水浸泡的现状进行了现场拍照,清点被水浸泡的物品,确认了因浸泡损失的物品价值,并收取公正费300元。漏水事故发生后,刘某多次找杨某协商赔偿事宜,均遭拒绝。 经查,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住楼经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审核,于2005年7月以合格竣工验收。该商住楼交付使用后,多次发生供水阀门破裂、脱落事故。2006年11月1日,因该商住楼再次发生漏水事故,某城建局向某房地产公司发出通知,责令某房地产公司对其开发建设的商住楼的室内供水管线进行排查、维护,将供水阀门全部进行更换,赔偿供水部门及用户的经济损失。另查,依据某房地产公司给杨某和各住户提供的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保修协议,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银联商住楼,自交付使用之日起,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发生本次漏水事故时,给排水管道尚在保修期内。2006年10月31日,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赔偿自己的各项损失4万余元。答辩中,杨某以自己不是307房的房主,不具备被告主体资格为由,要求驳回刘某对自己的起诉。同时,以发生漏水事故是由于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住楼的主供水管道阀门破裂、脱落造成的,刘某的损失应由某房地产公司承担为由,申请追加某房地产公司为被告。得知发生漏水事故的307房的产权归赵某所有后,刘某也向法院提出了追加房主赵某为共同被告的申请。法院依法准许杨某、赵某申请追加被告的请求。诉讼中,某房地产公司主动放弃307房室内供水主管道阀门破裂、脱落是否是杨某改装室内供水管线所致的司法鉴定。 【观点碰撞】 针对此案的裁判形成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是一起因供水主管道阀门破裂、脱落引起漏水事故,造成原告店内货物毁损及店面装修损坏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要准确判断谁是责任主体,就必须查清谁是造成307房室内供水主管道阀门破裂、脱落的责任人,谁是造成此次漏水事故的人,谁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房地产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是由于受害人本人、不可抗力、第三人的过错造成307房漏水的情况下,应对刘某的损失予以赔偿。

婚姻家庭案件中房屋权属的认定问题

婚姻家庭案件中房屋权属的认定问题 ——《婚姻法》与《物权法》的撕裂与纠缠在婚姻家庭案件中,涉及众多的权利类型,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不同的权利类型,就可能使得《婚姻法》与其他法律发生交集,尤其是与《物权法》和《公司法》关系甚大。因而,在本文中,笔者仅讨论婚姻家庭案件中房屋权属的认定问题,不涉及其他财产。我们仅就对《婚姻法》与《物权法》之间关于房屋的权属问题展开讨论。 《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属于《物权法》中所规定的共同共有。因而,夫妻共同财产既由《婚姻法》规制,又受到《物权法》的调整。《物权法》中的共同共有的规则与不动产登记公信力规则与《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规则,《婚姻法》的夫妻共同财产规则不明确,而《物权法》又缺乏有效衔接。因而,《婚姻法》与《物权法》之间存在撕裂的倾向与纠缠不清的现状。 第一部分 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但在这个原则之外,我国同样承认夫妻可以对财产进行约定。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在无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确、约定无效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所得除个人特有财产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物权法》的这一规定突破了传统民法的共有理论,即 允许共同共有人在特殊情况下请求分割共有物,同时还要保持共有关系。 而夫妻共同财产就属于典型的共同共有,却只能在离婚诉讼中请求分割财产,这与《物权法》的共同共有规则就形成冲突。对此,为了使得《婚姻法》与《物权法》相衔接,《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或者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给付相关医疗费用时,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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