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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形观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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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建筑物沉降观测

5.1.1 建筑物沉降观测应测定建筑物地基的沉降量、沉降差及沉降速度并计算基础倾斜、局部倾斜、相对弯曲及构件倾斜。

5.1.2 沉降观测点的布置,应以能全面反映建筑物地基变形特征并结合地质情况及建筑结构特点确定。点位宜选设在下列位置:

1建筑物的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15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

2高低层建筑物、新旧建筑物、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

3建筑物裂缝和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外、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

4宽度大于等于15m或小于15m而地质复杂以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物,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

5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有显着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浜(沟)处。

6框架结构建筑物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设点。

7片筏基础、箱形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角处及其中部位置。

8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型式或埋深改变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

9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高耸建筑物,沿周边在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布点,点数不少于4个。

5.1.3

5.1.4

5.1.5 沉降观测的周期和观测时间,可按下列要求并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1建筑物施工阶段的观测,应随施工进度及时进行。一般建筑,可在基础完工后或地下室砌完后开始观测,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底部完成后开始观测。观测次数与间隔时间应视地基与加荷情况而定。民用建筑可每加高1~5层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可按不同施工阶段(如回填基坑、安装柱子和屋架、砌筑墙体、设备安装等)分别进行观测。如建筑物均匀增高,应至少在增加荷载的25%、50%、75%和100%时各测一次。施工过程中如暂时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一次。停工期间,可每隔2~3个月观测一次。

2建筑物使用阶段的观测次数,应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度大小而定。除有特殊要求者外,一般情况下,可在第一年观测3~4次,第二年观测2~3次,第三年后每年1次,直至稳定为止。观测期限一般不少于如下规定:砂土地基2年,膨胀土地基3年,粘土地基5年,软土地基10年。

3在观测过程中,如有基础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减、基础四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等情况,均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当建筑物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裂缝时,应立即进行逐日或几天一次的连续观测。

4沉降是否进入稳定阶段,应由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判定。对重点观测和科研观测工程,若最后三个周期观测中每周期沉降量不大于2倍测量中误差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一般

观测工程,若沉降速度小于0.01~0.04mm/d,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具体取值宜根据各地区地基土的压缩性确定。

5.1.6

1对二级、三级观测点,除建筑物转角点、交接点、分界点等主要变形特征点外,可允许使用间视法进行观测,但视线长度不得大于相应等级规定的长度。

2观测时,仪器应避免安置在有空压机、搅拌机、卷扬机等振动影响的范围内,塔式起重机等施工机械附近也不宜设站。

3每次观测应记载施工进度、增加荷载量、仓库进货吨位、建筑物倾斜裂缝等各种影响沉降变化和异常的情况。

5.1.7 每周期观测后,应及时对观测资料进行整理,计算观测点的沉降量、沉降差以及本周期平均沉降量和沉降速度。如需要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变形特征值:

1基础倾斜a:

a=(si-sj)/L (5.1.7-1)

式中 si——基础倾斜方向端点i的沉降量(mm);

sj——基础倾斜方向端点j的沉降量(mm);

L——基础两端点(i,j)间的距离(mm)。

2基础局部倾斜a仍可按(5.1.7-1)式计算。此时取砌体承重结构沿纵墙6~10m内基础上两观测点(i,j)的沉降量为si、sj两点(i,j)间的距离为L。

3基础相对弯曲fc:

fc=[2Sk-(si+sj)]/L (5.1.7-2)

式中 Sk——基础中点k的沉降量(mm);

L——i与j点间的距离(mm)。

注:弯曲量以向上凸起为正,反之为负。

4柱基间吊车轨道等构件的倾斜,仍按(5.1.7-1)式计算。

5.1.8 观测工作结束后,应提交下列成果:

1沉降观测成果表;

2沉降观测点位分布图及各周期沉降展开图;

3 v—t—s(沉降速度、时间、沉降量)曲线图;

4p—t—s(荷载、时间、沉降量)曲线图(视需要提交);

6沉降观测分析报告。

6.1 建筑物主体倾斜观测

6.1.1 建筑物主体倾斜观测,应测定建筑物顶部相对于底部或各层间上层相对于下层的水平位移与高差,分别计算整体或分层的倾斜度、倾斜方向以及倾斜速度。对具有刚性建筑物的整体倾斜,亦可通过测量顶面或基础的相对沉降间接确定。

6.1.2 主体倾斜观测点位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观测点应沿对应测站点的某主体竖直线,对整体倾斜按顶部、底部,对分层倾斜按分层部位、底部上下对应布设。

2当从建筑物外部观测时,测站点或工作基点的点位应选在与照准目标中心连线呈接近正交或呈等分角的方向线上距照准目标1.5~2.0倍目标高度的固定位置处;当利用建筑物内竖向通道观测时,可将通道底部中心点作为测站点。

3按纵横轴线或前方交会布设的测站点,每点应选设1~2个定向点。基线端点的选设应顾及其测距或丈量的要求。

6.1.3 主体倾斜观测点位的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物顶部和墙体上的观测点标志,可采用埋入式照准标志型式。有特殊要求时,应专门设计。

2不便埋设标志的塔形、圆形建筑物以及竖直构件,可以照准视线所切同高边缘认定的位置或用高度角控制的位置作为观测点位。

3位于地面的测站点和定向点,可根据不同的观测要求,采用带有强制对中设备的观测墩或混凝土标石。

4对于一次性倾斜观测项目,观测点标志可采用标记形式或直接利用符合位置与照准要求的建筑物特征部位;测站点可采用小标石或临时性标志。

6.1.4

6.1.5 主体倾斜观测可根据不同的观测条件与要求,选用下列方法:

1从建筑物或构件的外部观测时,宜选用下列经纬仪观测法∶

1)投点法。观测时,应在底部观测点位置安置量测设施(如水平读数尺等)。在每测站安置经纬仪投影时,应按正倒镜法以所测每对上下观测点标志间的水平位移分量,按矢量相加法求得水平位移值(倾斜量)和位移方向(倾斜方向);

2)测水平角法。对塔形、圆形建筑物或构件,每测站的观测,应以定向点作为零方向,以所测各观测点的方向值和至底部中心的距离,计算顶部中心相对底部中心的水平位移分量。对矩形建筑物,可在每测站直接观测顶部观测点与底部观测点之间的夹角或上层观测点与下层观测点之间的夹角,以所测角值与距离值计算整体的或分层的水平位移分量和位移方向;

3)前方交会法。所选基线应与观测点组成最佳构形,交会角宜在60°~120°之间。水平位移计算,可采用直接由两周期观测方向值之差解算坐标变化量的方向差交会法,亦可采用按每周期计算观测点坐标值,再以坐标差计算水平位移的方法。

2当利用建筑物或构件的顶部与底部之间一定竖向通视条件进行观测时,宜选用下列铅垂观测方法:

1)吊垂球法。应在顶部或需要的高度处观测点位置上,直接或支出一点悬挂适当重量的垂球,在垂线下的底部固定读数设备(如毫米格网读数板),直接读取或量出上部观测点相对底部观测点的水平位移量和位移方向;

2)激光铅直仪观测法。应在顶部适当位置安置接收靶,在其垂线下的地面或地板上安置激光铅直仪或激光经纬仪,按一定周期观测,在接收靶上直接读取或量出顶部的水平位移量和位移方向。作业中仪器应严格置平、对中;

3)激光位移计自动测记法。位移计宜安置在建筑物底层或地下室地板上,接收装置可设在顶层或需要观测的楼层,激光通道可利用楼梯间梯井,测试室宜选在靠近顶部的楼层内。当位移计发射激光时,从测试室的光线示波器上可直接获取位移图像及有关参数,并自动记录成果;

4)正锤线法。锤线宜选用直径0.6~1.2mm的不锈钢丝,上端可锚固在通道顶部或需要高度处所设的支点上。稳定重锤的油箱中应装有粘性小、不冰冻的液体。观测时,由底部观测墩上安置的量测设备(如坐标仪、光学垂线仪、电感式垂线仪),按一定周期测出各测点的水平位移量。

3当按相对沉降间接确定建筑物整体倾斜时,可选用下列方法:

1)倾斜仪测记法。采用的倾斜仪(如水管式倾斜仪、水平摆倾斜仪、气泡倾斜仪或电子倾斜仪)应具有连续读数、自动记录和数字传输的功能。监测建筑物上部层面倾斜时,仪器可安置在建筑物顶层或需要观测的楼层的楼板上;监测基础倾斜时,仪器可安置在基础面上,以所测楼层或基础面的水平角变化值反映和分析建筑物倾斜的变化程度;

2)测定基础沉降差法。可按本规程第5.1节有关规定,在基础上选设观测点,采用水准测量方法,以所测各周期的基础沉降差换算求得建筑物整体倾斜度及倾斜方向。

4当建筑物立面上观测点数量较多或倾斜变形比较明显时,也可采用近景摄影测量方法。

6.1.6

6.1.7 倾斜观测工作结束后,应提交下列成果:

1倾斜观测点位布置图;

2观测成果表、成果图;

3主体倾斜曲线图;

4观测成果分析资料。

6.2 建筑物水平位移观测

6.2.1 建筑物水平位移观测包括位于特殊性土地区的建筑物地基基础水平位移观测、受高层建筑基础施工影响的建筑物及工程设施水平位移观测以及挡土墙、大面积堆载等工程中所需的地基土深层侧向位移观测等,应测定在规定平面位置上随时间变化的位移量和位移速度。

6.2.2 水平位移观测点位的选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观测点的位置,对建筑物应选在墙角、柱基及裂缝两边等处;地下管线应选在端点、转角点及必要的中间部位;护坡工程应按待测坡面成排布点;测定深层侧向位移的点位与数量,应按工程需要确定。

2控制点应根据观测点的分布,按本规程第4.1.1条规定选设。

6.2.3 水平位移观测点的标志、标石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物上的观测点,可采用墙上或基础标志;土体上的观测点,可采用混凝土标志;地下管线的观测点,应采用窨井式标志。各种标志的型式及埋设,应根据点位条件和观测要求设计确定。

2控制点的标石、标志,应按本规程第4.1.2条规定采用。对于如膨胀土等特殊性土地区的固定基点,亦可采用深埋钻孔桩标石,但须用套管桩与周围土体隔开。

6.2.4

6.2.5 水平位移观测可根据需要与现场条件选用下列方法:

1测量地面观测点在特定方向的位移时,可选用下列几种基准线法。

1)视准线法。包括小角法和活动觇牌法:小角法。基准线应按平行于待测的建筑物边线布置。角度观测的精度和测回数,应按要求的偏差值观测中误差估算确定;距离可按1/2000的精度量测。活动觇牌法。基准线离开观测点的距离不应超过活动觇牌读数尺的读数范围。在基准线一端安置经纬仪或视准仪,瞄准安置在另一端的固定觇牌进行定向,待活动觇牌的照准标志正好移至方向线上时读数。每个观测点,应按确定的测回数进行往测与返测;

2)激光准直法。点位布设与活动觇牌法的要求相同。根据测定偏差值的方法不同,可采用激光经纬仪准直法或衍射式激光准直系统:激光经纬仪准直法。当要求具有10-5~10-4量级准直精度时,可采用DJ2型仪器配置氦—氖激光器的激光经纬仪及光电探测器或目测有机玻璃方格网板;当要求达10-6量级精度时,可采用DJ1型仪器配置高稳定性氦—氖激光器的激光经纬仪及高精度光电探测系统。衍射式激光准直系统。用于较长距离(如1000m之内)的高精度准直,可采用三点式激光衍射准直系统或衍射频谱成像及投影成像激光准直系统。对短距离(如数十米)的高精度准直,可采用衍射式激光准直仪或连续成像衍射板准直仪。

激光仪器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校,使仪器射出的激光束轴线、发射系统轴线和望远镜照准轴三者重合(共轴),并使观测目标与最小激光斑重合(共焦);

3)测边角法。主要用于地下管线的观测。对主要观测点,可以该点为测站测出对应基准线端点的边长与角度,求得偏差值。对其他观测点,可选适宜的主要观测点为测站,测出对应其他观测点的距离与方向值,按坐标法求得偏差值。角度观测测回数与长度的丈量精度要求,应根据要求的偏差值观测中误差确定;

4)采用基准线法测定绝对位移时,应在基准线两端各自向外的延长线上,埋设基准点或按检核方向线法埋设4~5个检核点。在观测成果的处理中,应计及根据基准点或稳定的检核点用视准线法观测基准线端点的偏差改正。

2测量观测点任意方向位移时,可视观测点的分布情况,采用前方交会法或方向差交会法、导线测量法或近景摄影测量等方法。单个建筑物亦可采用直接量测位移分量的方向线法,在建筑物纵、横轴线的相邻延长线上设置固定方向线,定期测出基础的纵向位移和横向位移。

3对于观测内容较多的大测区或观测点远离稳定地区的测区,宜采用三角、三边、边角测量与基准线法相结合的综合测量方法。

4测量土体内部侧向位移,可采用下列的测斜仪观测方法:

1)测斜仪宜采用能在土层中连续进行多点测量的滑动式仪器。仪器包括测头、接收指示器、连接电缆和测斜导管等四部分。测头可选用伺服加速度计式或电阻应变计式;接收指示器应与测头配套;电缆应有距离标记,使用时在测头重力作用下不应有伸长现象;导管的模量既要与土体模量接近,又不致因土压力而压偏导管,导槽须具高成型精度;

2)在观测点上埋设导管之前,应按预定埋设深度配好所需导管和钻孔。连接导槽时应对准导槽,使之保持在一直线上。管底端应装底盖,每个接头及底盖处应密封。将导管吊入孔内时,应使十字形槽口对准观测的水平位移方向。埋好管后,需停留一段时间,使导管与土体固连为一整体;

3)观测时,可由管底开始向上提升测头至待测位置,或沿导槽全长每隔500mm(轮距)测读一次,测完后,将测头旋转180°再测一次。两次观测位置(深度)应一致,合起来作为一测回。每周期观测可测两测回,每个测斜导管的初测值,应测四测回,观测成果均取中数值。

6.2.6 水平位移观测的周期,对于不良地基土地区的观测,可与一并进行的沉降观测协调考虑确定;对于受基础施工影响的有关观测,应按施工进度的需要确定,可逐日或隔数日观测一次,直至施工结束;对于土体内部侧向位移观测,应视变形情况和工程进展而定。

6.2.7 观测工作结束后,应提交下列成果:

1水平位移观测点位布置图;

2观测成果表;

3水平位移曲线图;

5当基础的水平位移与沉降同时观测时,可选择典型剖面,绘制两者的关系曲线;

6观测成果分析资料。

6.3 裂缝观测

6.3.1 裂缝观测应测定建筑物上的裂缝分布位置,裂缝的走向、长度、宽度及其变化程度。观测的裂缝数量视需要而定,主要的或变化大的裂缝应进行观测。

6.3.2 对需要观测的裂缝应统一进行编号。每条裂缝至少应布设两组观测标志,一组在裂缝最宽处,另一组在裂缝末端。每组标志由裂缝两侧各一个标志组成。

6.3.3 裂缝观测标志,应具有可供量测的明晰端面或中心。观测期较长时,可采用镶嵌或埋入墙面的金属标志、金属杆标志或楔形板标志;观测期较短或要求不高时可采用油漆平行线标志或用建筑胶粘贴的金属片标志。要求较高、需要测出裂缝纵横向变化值时,可采用坐标方格网板标志。使用专用仪器设备观测的标志,可按具体要求另行设计。

6.3.4 对于数量不多,易于量测的裂缝,可视标志型式不同,用比例尺、小钢尺或游标卡尺等工具定期量出标志间距离求得裂缝变位值,或用方格网板定期读取“坐标差”计算裂缝变化值;对于较大面积且不便于人工量测的众多裂缝宜采用近景摄影测量方法;当需连续监测裂缝变化时,还可采用测缝计或传感器自动测记方法观测。

6.3.5 裂缝观测的周期应视其裂缝变化速度而定。通常开始可半月测一次,以后一月左右测一次。当发现裂缝加大时,应增加观测次数,直至几天或逐日一次的连续观测。

6.3.6 裂缝观测中,裂缝宽度数据应量取至0.1mm,每次观测应绘出裂缝的位置、形态和尺寸,注明日期,附必要的照片资料。

6.3.7 观测结束后,应提交下列成果:

1裂缝分布位置图;

2裂缝观测成果表;

3观测成果分析说明资料;

4当建筑物裂缝和基础沉降同时观测时,可选择典型剖面绘制两者的关系曲线。

6.4 挠度观测

6.4.1 挠度观测包括建筑物基础和建筑物主体以及独立构筑物(如独立墙、柱等)的挠度观测,应按一定周期分别测定其挠度值及挠曲程度。

6.4.2

6.4.3 建筑物主体挠度观测,除观测点应按建筑物结构类型在各不同高度或各层处沿一定垂直方向布设外,其标志设置、观测方法按本规程第6.1节的有关规定执行。挠度值由建筑物上不同高度点相对于底点的水平位移值确定。

6.4.4 独立构筑物的挠度观测,除可采用建筑物主体挠度观测要求外,当观测条件允许时,亦可用挠度计、位移传感器等设备直接测定挠度值。

6.4.5

6.4.6 观测工作结束后,应提交下列成果:

1挠度观测点位布置图;

2观测成果表与计算资料;

3挠度曲线图;

4观测成果分析说明资料。

6.5 日照变形观测

6.5.1 日照变形观测应在高耸建筑物或单柱(独立高柱)受强阳光照射或辐射的过程中进行,应测定建筑物或单柱上部由于向阳面与背阳面温差引起的偏移及其变化规律。

6.5.2 日照变形观测点的选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利用建筑物内部竖向通道观测时,应以通道底部中心位置作为测站点,以通道顶部正垂直对应于测站点的位置作为观测点。

2当从建筑物或单柱外部观测时,观测点应选在受热面的顶部或受热面上部的不同高度处与底部(视观测方法需要布置)适中位置,并设置照准标志,单柱亦可直接照准顶部与底部中心线位置;测站点应选在与观测点连线呈正交或近于正交的两条方向线上,其中一条宜与受热面垂直,距观测点的距离约为照准目标高度1.5倍的固定位置处,并埋设标石。

6.5.3 日照变形的观测时间,宜选在夏季的高温天进行。一般观测项目,可在白天时间段观测,从日出前开始,日落后停止,每隔约1h观测一次;对于有科研要求的重要建筑物,可在全天24h内,每隔约1h观测一次。在每次观测的同时,应测出建筑物向阳面与背阳面的温度,并测定风速与风向。

6.5.4 日照变形观测可根据不同观测条件与要求选用下列方法:

1当建筑物内部具有竖向通视条件时,应采用激光铅直仪观测法。在测站点上可安置激光铅直仪或激光经纬仪,在观测点上安置接收靶。每次观测,可从接收靶读取或量出顶部观测点的水平位移值和位移方向,亦可借助附于接收靶上的标示光点设施,直接获得各次观测的激光中心轨迹图,然后反转其方向即为实测日照变形曲线图。

2从建筑物外部观测时,可采用测角前方交会法或方向差交会法。对于单柱的观测,按不同量测条件,可选用经纬仪投点法、测顶部观测点与底部观测点之间的夹角法或极坐标法。按上述方法观测时,从两个测站对观测点的观测应同步进行。所测顶部的水平位移量与位移方向,应以首次测算的观测点坐标值或顶部观测点相对底部观测点的水平位移值作为初始值,与其他各次观测的结果相比较后计算求取。

6.5.5 日照变形观测的精度,可根据观测对象的不同要求和不同观测方法,具体分析确定。用经纬仪观测时,观测点相对测站点的点位中误差,对投点法不应大于±1.0mm,对测角法不应大于±2.0mm。

6.5.6 观测工作结束后,应提交下列成果:

1日照变形观测点位布置图;

2观测成果表;

4观测成果分析说明资料。

6.6 风振观测

6.6.1 风振观测,应在高层、超高层建筑物受强风作用的时间段内同步测定建筑物的顶部风速、风向和墙面风压以及顶部水平位移,以获取风压分布、体型系数及风振系数。

6.6.2 风振观测设备与方法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风速、风向观测,宜在建筑物顶部天面的专设桅杆上安置两台风速仪(如电动风速仪、文氏管风速仪),分别记录脉动风速、平均风速及风向,并在距建筑物约100~200m距离的一定高度(如10~20m)处安置风速仪记录平均风速,以与建筑物顶部风速比较观测风力沿高度的变化。

2风压观测,应在建筑物不同高度的迎风面与背风面外墙上,对应设置适当数量的风压盒作传感器,或采用激光光纤压力计与自动记录系统,以测定风压分布和风压系数。

3顶部水平位移观测可根据要求和现场情况选用下列方法:

1)激光位移计自动测记法(见本规程第6.1.5条);

2)长周期拾振器测记法。将拾振器设在建筑物顶部天面中间,由测试室内的光线示波器记录观测结果;

3)双轴自动电子测斜仪(电子水枪)测记法。测试位置应选在振动敏感的位置,仪器的x轴与y轴(水枪方向)应与建筑物的纵横轴线一致,并用罗盘定向,根据观测数据计算出建筑物的振动周期和顶部水平位移值;

4)加速度计法。将加速度传感器安装在建筑物顶部,测定建筑物在振动时的加速度,通过加速度积分求解位移值;

5)GPS动态差分载波相位法。将一台GPS接收机安置在距待测建筑物一段距离且相对稳定的基准站上,另一台接收机的天线安装在待测建筑物楼顶。接收机周围5°以上应无建筑物遮挡或反射物。每台接收机应至少同时接收6颗以上卫星的信号,数据采集频率不应低于10Hz。两台接收机同步记录15~20min数据作为一测段。具体测段数视要求确定。通过专门软件对接收的数据进行动态差分后处理,根据获得的WGS-84大地坐标即可以求得相应的位移值;

6)经纬仪测角前方交会法或方向差交会法。此法适用于在缺少自动测记设备和观测要求不高时建筑物顶部水平位移的测定,但作业中应采取措施防止仪器受到强风影响。

6.6.3 风振位移的观测精度,如用自动测记法,应视所用仪器设备的性能和精确程度要求具体确定。如采用经纬仪观测,观测点相对测站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15mm。

6.6.4 由实测位移值计算风振系数β时,可采用下列公式:

6.6.5 观测工作结束后,应提交下列成果:

1风速、风压、位移的观测位置布置图;

2各项观测成果表;

3风速、风压、位移及振幅等曲线图;

4观测成果分析说明资料。

6.7 建筑场地滑坡观测

6.7.1 建筑场地滑坡观测,应测定滑坡的周界、面积、滑动量、滑移方向、主滑线以及滑动速度,并视需要进行滑坡预报。

6.7.2 滑坡观测点位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滑波面上的观测点应均匀布设。滑动量较大和滑动速度较快的部位,应适当多布点。

2滑坡周界外稳定的部位和周界内比较稳定的部位,均应布设观测点。

3当需要选设测定滑坡深度的点位时,应注意到滑坡体上的局部滑动和可能具有的多层滑动面。

4控制网可按本规程第3、4章的有关规定布设,有条件时也可建立三维控制网,但各种控制点均应选设在滑坡体以外的稳定位置。

6.7.3 滑坡观测点位的标石、标志及其埋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土体上的观测点,可埋设预制混凝土标石。根据观测精度要求,顶部的标志可采用具有强制对中装置的活动标志或嵌入加工成半球状的钢筋标志。标石埋深不宜小于1m,在冻土地区,应埋至标准冻土线以下0.5m。标石顶部须露出地面20~30cm。

2岩体上的观测点,可采用砂浆现场浇固的钢筋标志。凿孔深度不宜少于10cm,埋好后,标志顶部须露出岩体面约5cm。

3必要的临时性或过渡性观测点以及观测周期不长、次数不多的小型滑坡观测点,可埋设硬质大木桩,但顶部须安置照准标志,底部须埋至标准冻土线以下。

4控制点的标石、标志,应按本规程第4.1.2

6.7.4 滑坡观测点的位移观测方法,可根据现场条件,按下列要求选用:

1当建筑物较多、地形复杂时,宜采用以三方向交会为主的测角前方交会法,交会角宜在50°~110°之间,长短边不宜悬殊。也可采用测距交会法、测距导线法以及极坐标法。

2对视野开阔的场地,当面积不大时,可采用放射线观测网法,从两个测站点上按放射状布设交会角在30°~150°之间的若干条观测线,两条观测线的交点即为观测点。每次观测时,以解析法或图解法测出观测点偏离两侧线交点的位移量。当场地面积较大时,采用任意方格网法,其布设与观测方法与放射线观测网相同,但需增加测站点与定向点。

3对带状滑坡,当通视较好时,可采用测线支距法,在与滑动轴线的垂直方向,布设若干条测线,沿测线选定测站点、定向点与观测点。每次观测时,按支距法测出观测点的位移量与位移方向。当滑坡体窄而长时,可采用十字交叉观测网法。

4对于抗滑墙(桩)和要求较高的单独测线,可选用本规程第6.2.5条的各种基准线法。

5对于可能有较大滑动的滑坡,除采用测角前方交会等方法外,亦可采用多摄站近景摄影测量方法同时测定观测点的水平和垂直位移。

6滑坡体内测点的位移观测,可采用测斜仪观测方法,作业要求可按本规程第6.2.5条有关规定执行。

67.5 滑坡观测点的高程测量,可采用几何水准测量法,困难点位可采用三角高程测量法。各种观测路线,均应组成闭合或附合网形。

6.7.6

6.7.7 滑坡观测的周期,应视滑坡的活跃程度及季节变化等情况而定。在雨季每半月或一月测一次,干旱季节可每季度测一次。如发现滑速增快,或遇暴雨、地震、解冻等情况时,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在发现有大滑动可能时;应立即缩短观测周期,必要时,每天观测一次或两次。

6.7.8 滑坡预报应采用现场严密监视和资料综合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每次观测后,应及时整理绘制出各观测点的滑动曲线。当利用回归方程发现有异常观测值,或利用位移对数和时间关系曲线判断有拐点时,应在加强观测的同时,密切注意观察滑前征兆,并结合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震和气象等方面资料,全面分析,作出滑坡预报,及时报警以采取应急措施。

6.7.9 观测工作结束后,应提交下列成果:

1滑坡观测系统点位布置图;

2观测成果表;

4观测成果分析资料;

5滑坡预报说明资料。

7 数据处理

7.1 一般规定

7.1.1 观测成果计算、分析时,应根据最小二乘和统计检验原理对控制网和观测点进行平差计算,对测量点的变形进行几何分析与必要的物理解释。

7.1.2 各类测量点观测成果的计算与分析,应符合下列要求:

1观测值中不应含有超限误差,观测值中的系统误差应减弱到最小程度。

2合理处理随机误差,正确区分测量误差与变形信息。

3多期观测成果的处理应建立在统一的基准上。

4按网点的不同要求,合理估计观测成果精度,正确评定成果质量。

7.1.3 测量网点平差计算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核对和复查外业观测成果与起算数据;

2进行各项改正计算;

3验算各项限差,在确认全部符合规定要求后,方可进行计算。

7.2 观测结果的验算

7.2.1 水准测量的验算项目与限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按水准网环线闭合差wi(mm)由下列公式计算每测站所测高差中数中误差mw(mm):

2按测段往返测高差不符值△i(mm)由下列公式计算每测站所测高差中数的中误差m△(mm):

计算所得的m△值不应超过方案设计所要求的往返测每测站高差中数中误差。

3测段往返测高差不符值、附合路线或环线的闭合差,均不应超过±2mo。测段单程双

测点所测高差的不符值不应超过±1.4mo。此处的mo为相应等级的每测站高差中误差,n 为测站数。

7.2.2 三角测量的验算项目和限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测角网的三角形闭合差wi(")不应超过本规程4.3.1条第6款的规定限差。其测角中误差mβ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计算所得的mβ值不应超过方案设计所选用的测角精度。

2在独立测站上,按方向观测法所测一测回方向值中误差ma与n个测回方向值中数中误差Ma,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计算所得的ma值不应超过方案设计所要求的方向(或角度)中误差。

7.2.3 三边测量的验算项目和限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边长用电磁波测距仪进行往返观测时,单位权中误差μ(mm)和任一边的实际测距中误差mDi (mm),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7.2.4 导线测量的检验项目和限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导线测站圆周角(左右角)闭合差Δi,不应超过本规程第4.3.1条第6款的规定限差。其测角中误差mβ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2导线方位角闭合差fβ不应超过本规程第4.3.1条第6款的规定限差。测角中误差mβ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3导线边长用电磁波测距仪往返测的测距中误差mDi可按(7.2.3

7.2.5 边长(距离)丈量的检验项目和限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用因瓦尺丈量的全长中误差mΣ(mm),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2用钢尺丈量的全长中误差mΣ(mm),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3钢尺尺长检定中误差mj(mm),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计算所得的mj值不应低于本规程第4.4.3条第1款规定的检定精度。

7.3 观测结果的平差

7.3.1 观测值中的超限误差,除在观测过程中应严格作业、认真检核随时予以排除外,在变形分析中,还应通过检验将判定含有粗差的观测值予以剔除。对于多次重复观测列中的粗差检验,可采用格拉布斯准则或狄克逊准则;对于高精度监测网的粗差检验,可采用巴尔达数据探测法或稳健估计法。

7.3.2 观测值中的系统误差,除在作业中应严格进行仪器检校、按规定观测程序操作予以减弱或对受大气及其他影响的数据作预处理外,对于高精度监测网还应进行系统误差的统计检验和补偿。

7.3.3 测量网的基准应根据控制点的稳定情况,按下列要求进行选取:

1当网内具有固定点时,应采用固定基准。各期的平差计算取用统一的起算数据。

2当网内具有部分相对稳定控制点时,应采用拟稳基准。在逐期平差中进行检验,当发现变动点时,即组成新的拟稳点集合,如此直至终期。再以终选的拟稳点集合对所有各期观测重新平差,提出最终的正式成果。

3当网内控制点的稳定与否尚未预知,或全部控制点位于非稳定地区时,应采用重心基准。在逐期平差中进行检验,当首次发现变动点时,即改用拟稳基准,按上款程度进行拟稳点筛选,直至提出最终成果。

7.3.4 平差方法的选取应符合下列要求:

1平差方法应与所采用的基准相适当。对于固定基准,应采用经典平差;对于拟稳基准,应采用拟稳平差;对于重心基准,应采用秩亏自由网平差。

2经典平差,宜采用条件平差法或间接平差法。

3拟稳平差和秩亏自由网平差,可视网形布设和计算方便选取解算方法;亦可先作经典平差,再通过坐标变换求得自由网平差结果。

7.3.5 各类测量网均应进行精度评定。对于估计的单位权中误差、控制网最弱边(点)精度、最弱观测点的高程和点位中误差、待求观测点间的相对高差和点位中误差等,应与方案设计要求的精度指标进行对比分析。对于监测网,应对网中各点精度作全面评定,并视需要估计其可靠性指标和灵敏度指标。

7.4 变形分析

7.4.1 控制点的稳定性检验,可采用下列方法∶

1稳定点的检验可采用统计检验方法。先作整体检验,在判别有动点后再作局部检验,找出变动点予以剔除,最后确定出稳定点组。亦可采用按单点高程、坐标变差和观测量变差的u、x2、t、F检验法,或采用按两期平差值之差与测量限差之比的组合排列检验法。

2非稳定点的检验应在以稳定点或相对稳定点定义的参考系条件下进行。可采用比较法,当点两期的高程或坐标平差值之变差△符合下列条件时,可判断点位稳定。

对于平面监测网中的非稳定点检验,宜绘制置信椭圆,当计算的变位值落在椭圆外时,可判断其变位值是点位变动所致。

7.4.2 观测点的变位检验,应在以稳定点或相对稳定点定义的参考系条件下进行。对普通观测项目,可以观测点的相邻两周期平差值之差与最大测量误差(取中误差的两倍)相比较进行。如平差值之差小于最大误差,则可认为观测点在这一周期内没有变动或变动不显着。在每期观测后,还要作综合分析,当相邻周期平差值之差虽很小,但呈现一定趋势时,也应视为有变位。对于要求严密的变形分析,可按控制点稳定性检验方法进行。

7.4.3 变形的物理解释应确定变形体变形与变形因子之间的函数关系,并对引起变形的原因作出分析和解释,以预报变形发展趋势。根据需要与条件,可采用下列方法:

1回归分析法。应以10个以上周期的长期观测数据为依据,通过分析所测变形与内因、外因之间的相关性,建立荷载—变形关系的数学模型。当处理两个变量之间关系时,可采用一元回归分析;当处理一个变量与多个因子之间的关系时,应采用逐步回归分析,通过在回归方程中逐个引入显着因子,剔除不显着因子,获得最佳回归方程(预报方程)。

2确定函数模型法。应以大量变形信息和变形因素的观测资料为依据,利用荷载、变形体的几何性质和物理性质以及应力—应变间的关系来建立数学模型。当变形体的几何形状和边界条件复杂时,可采用有限单元法;当需要提高函数模型的精确度时,可采用联合使用函数方法与回归方法的函数—回归分析方法。

7.5 变形测量成果的整理

7.5.1

7.5.2 变形测量成果的整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原始观测记录应填写齐全,字迹清楚,不得涂改、擦改和转抄。凡划改的数字和超限划去的成果,均应注明原因和重测结果的所在页数。

2平差计算成果、图表及各种检验、分析资料,应完整、清晰、无误。

3使用的图式、符号,应统一规格,描绘工整,注记清楚。

7.5.3 每一工程项目的变形测量任务完成后,应提交下列综合成果资料:

1施测方案与技术设计书;

2控制点与观测点平面布置图;

3标石、标志规格及埋设图;

4仪器检验与校正资料;

5观测记录(手簿);

6平差计算、成果质量评定资料及测量成果表;7变形过程和变形分布图表;

8变形分析成果资料;

9技术报告。

建筑物沉降观测标准及验收规范

前言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物质文明的极大提高及建筑设计施工技术水平的日臻成熟完善,同时,也因土地资源日渐减少与人口增长之间日益突出的矛盾,高层及超高层建(构)筑物越来越多。为了保证建构筑物的正常使用寿命和建(构)筑物的安全性,并为以后的勘察设计施工提供可靠的资料及相应的沉降参数,建(构)筑物沉降观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愈加明显。现行规范也规定,高层建筑物、高耸构筑物、重要古建筑物及连续生产设施基础、动力设备基础、滑坡监测等均要进行沉降观测。 特别在高层建筑物施工过程中应用沉降观测加强过程监控,指导合理的施工工序,预防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不均匀沉降,及时反馈信息为勘察设计施工部门提供详尽的一手资料,避免因沉降原因造成建筑物主体结构的破坏或产生影响结构使用功能的裂缝,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一、沉降观测的基本要求 1、仪器设备、人员素质的要求 根据沉降观测精度要求高的特点,为能精确地反映出建构筑物在不断加荷作用下的沉降情况,一般规定测量的误差应小于变形值的1/10——1/20,为此要求沉降观测应使用精密水准仪(S1或S05级),水准尺也应使用受环境及温差变化影响小的高精度铟合金水准尺。在不具备铟合金水准

尺的情况下,使用一般塔尺尽量使用第一段标尺。 人员素质的要求,必须接受专业学习及技能培训,熟练掌握仪器的操作规程,熟悉测量理论能针对不同工程特点、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观测方法及观测程序,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能够会分析原因并正确的运用误差理论进行平差计算,做到按时、快速、精确地完成每次观测任务。2、观测时间的要求 建构筑物的沉降观测对时间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特别是首次观测必须按时进行,否则沉降观测不是得不到原始数据,而是整个观测得不到完整的观测意义。其他各阶段的复测,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必须定时进行,不得漏测或补测。只有这样,才能得到准确的沉降情况或规律。相邻的两次时间间隔称为一个观测周期,一般高层建筑物的沉降观测按一定的时间段为一观测周期(如:次/30天)或按建筑物的加荷情况每升高一层(或数层)为一观测周期,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按施测方案中规定的观测周期准时进行。3、观测点的要求 为了能够反映出建(构)筑物的准确沉降情况,沉降观测点要埋设在最能反映沉降特征且便于观测的位置。一般要求建筑物上设置的沉降观测点纵横向要对称,且相邻点之间间距以15--30米为宜,均匀地分布在建筑物的周围。通常情况下,建筑物设计图纸上有专门的沉降观测点布置图。

建筑物沉降观测规范【精选】

建筑物沉降观测规范【精选】 建筑物沉降观测规范 5.1 一般规定 5.1.1 各类沉降观测的等级和精度要求,应视工程的规模、性质及沉降量的大小及速度进行设计而确定。同一测区或同一建筑物随着沉降量和速度的变化,可以采用不同的观测精度。 5.1.2 布置和埋设沉降观测点(变形点)时,应考虑观测方便、易于保存、稳固和美观。 5.1.3 沉降观测宜采用几何水准测量方法,也可采用静力水准测量方法。 5.1.4 观测记录和成果应清晰完整、准确无误,并符合本规程9.1节的规定。每一周期观测完后,可提供周期或阶段性成果。整个工程结束后,应提供综合性成果资料。 5.1.5 对于深基础建筑或高层、超高层建筑,沉降观测应从基础施工开始,以获取基础和主体荷载的全部沉降量(该建筑的总沉降量)。 5.5 建筑物沉降观测 5.5.1 建筑物沉降观测应测定建筑物及地基的沉降量、沉降差及沉降速度并计算基础倾斜、局部倾斜、相对弯曲及构件倾斜。 5.5.2 沉降观测点的布设应能全面反映建筑物及地基变形特征,并顾及地质情况及建筑结构特点。点位宜选设在下列位置: 1 建筑物的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15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 2 高低层建筑物、新旧建筑物、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 3 建筑物裂缝和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

4 宽度大于等于15m或小于15m而地质复杂以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物,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 5 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有显著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浜(沟)处。 6 框架结构建筑物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设点。 7 片筏基础、箱形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角处及其中部位置。 8 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置基础的四角、基础型式或埋深改变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 9 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高耸建筑物,沿周边在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布点,点数不少于4个。 5.5.3 沉降观测的标志可根据不同的建筑结构类型和建筑材料,采用墙(柱)标志、基础标志和隐蔽式标志等形式。各类标志的立尺部位应加工成半球形或有明显的突出点,并涂上防腐剂。标志的埋设位置应避开如雨水管、窗台线、暖气片、暖水管、电气开关等有碍设标与观测的障碍物,并应视立尺需要离开墙(柱)面和地面一定距离。隐蔽式沉降观测点标志的型式可按本规程附录D规定执行。当应用静力水准测量方法进行沉降观测,观测标志的型式及其埋设,应根据采用的静力水准仪的型号、结构、读数方式以及现场条件确定。标志的规格尺寸设计,应符合仪器安置的要求。 5.5.4 沉降观测点的施测精度应按本规程第3.0.4条的规定确定。未包括在水准线路上的观测点,应以所选定的测站高差中误差作为精度要 求施测。 5.5.5 沉降观测的周期和观测时间应按下列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1 建筑物施工阶段的观测,应随施工进度及时进行。一般建筑可在基础完工后或地下室砌完后开始观测,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底部完成后开始观测。观测次数与间隔时间应视地基与加荷情况而定,民用建筑可每加高1,5层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可按不同施工阶段(如回填基坑、安装柱子和屋架、砌筑墙体、设

建筑物变形测量规范

建筑物变形测量规范 一、相关规范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经建设部批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为国家标准,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3.43(1)、7.1.7、7.5.6、10.1.10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为行业标准,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3.0.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和《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8-97)同时废止。 此外,经江苏省建设厅审定,确定《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法》(DGJ32/J16-2006)为江苏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于2006年6月1日起实施,是目前省内建筑物沉降观测参考的主要规范依据。 2008年4月,昆山市建筑业协会制定《关于对创优工程进行现浇楼板厚度、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和建筑物沉降观测的通知》(昆建协字(2008)第11号),对本地区创优工程沉降观测的观测点布设、观测周期及时间等要求进行明确,进一步规范了本地区创优工程的沉降观测。 二、沉降观测的对象 根据《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第3.0.1条(强条)及昆建协字(2008)第11号文要求,下列建筑物在施工及使用期间需进行沉降观测: A、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 B、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 C、加层、扩建建筑物; D、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地下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物; E、需要积累建筑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工程; F、创优工程。 在此需要明确的概念是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建筑地基基础设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沉降观测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沉降变形观测管理的 通知 各县(市)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随着阿克苏地区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地建筑工程总量逐年大幅度增长,高层建筑每年增加上百幢,为了保证我地区建筑工程质量,预防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规范要求,结合阿克苏地区具体情况,现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沉降变形观测(简称沉降观测)管理的措施通知如下,请各单位贯彻执行。 一、各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范、规程和规定认真做好沉降观测工作,2011年1月1日以后开工的工程以及目前在建的工程,符合相关要求规定的均应进行沉降观测。 二、为了及时掌握建筑物变形的程度,确保工程结构安全,重点加强对以下工程进行沉降观测 1、重要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 2、2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 3、体型复杂的14层以上的高层建筑物; 4、对地基变形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 5、位于地质条件比较复杂地区的建筑物; 6、因地基变形或局部失稳而使结构产生裂缝或破损需研究处理的建筑物; 7、因地质条件、基础(桩基)类型等特殊情况,设计单位确定的工程。

三、沉降测量单位必须拥有相应的测量仪器设备和测量技术人员,沉降观测必须严格遵守相应的规范和规程。 1、建筑沉降观测,必须符合《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的要求。 2、建筑物沉降观测应测设建筑物的沉降量、沉降差、局部倾斜、整体倾斜值及沉降速率,沉降值应符合地基变形允许值的规定要求。 3、沉降观测单位在实施沉降观测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范要求,结合工程建筑结构特点、地质状况和设计要求等制定详细的建筑沉降观测方案,并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上部结构施工,并按审批后的沉降观测方案进行沉降观测。 4、沉降观测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 2)执行规范、标准; 3)测量仪器型号及观测标志型式; 4)测量人员的姓名、职称及岗位证书号; 5)基准点、观测点布设平面图; 6)沉降观测的开始结束时间、沉降观测等级、沉降观测的频率及沉降观测预案措施; 7)沉降观测的作业方法和数据处理方法;

建筑物沉降观测标准及验收规范

建筑物沉降观测标准及验收规范 、儿— 前言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物质文明的极大提高及建筑设计施工技术水平的日臻成熟完善,同时,也因土地资源日渐减少与人口增长之间日益突出的矛盾,高层及超高层建(构)筑物越来越多。为了保证建构筑物的正常 使用寿命和建(构)筑物的安全性,并为以后的勘察设计施工提供可靠的资料及相应的沉降参数,建(构)筑物沉降观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愈加明显。现行规范也规定,高层建筑物、高耸构筑物、重要古建筑物及连续生产设施基础、动力设备基础、滑坡监测等均要进行沉降观测。 特别在高层建筑物施工过程中应用沉降观测加强过程监控,指导合理的施工工序,预防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不均匀沉降,及时反馈信息为勘察设计施工部门提供详尽的一手资料,避免因沉降原因造成建筑物主体结构的破坏或产生影响结构使用功能的裂缝,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沉降观测的基本要求 1、仪器设备、人员素质的要求根据沉降观测精度要求高的特点,为能精确地反映出建构筑物在不断加 荷作用下的沉降情况,一般规定测量的误差应小于变形值的1/10——1/20 ,为此要求沉降观测应使用精密水准仪(S1 或S05 级),水 准尺也应使用受环境及温差变化影响小的高精度铟合金水准尺。 在不具备铟合金水准尺的情况下,使用一般塔尺尽量使用第一段标尺。 人员素质的要求,必须接受专业学习及技能培训,熟练掌握仪器的操作规程,熟悉测量理论能针对不同工程特点、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观测方法及观测程序,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能够会分析原因并正确的运用误差理论进行平差计算,做到按时、快速、精确地完成每次观测任务。 2、观测时间的要求建构筑物的沉降观测对时间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特别是首次观测必须按时进行,否则沉降观测不是得不到原始数据,而是整个观

建筑物沉降观测规范

建筑物沉降观测规范 5.1 一般规定 5.1.1 各类沉降观测的等级和精度要求,应视工程的规模、性质及沉降量的大小及速度进行设计而确定。同一测区或同一建筑物随着沉降量和速度的变化,可以采用不同的观测精度。 5.1.2 布置和埋设沉降观测点(变形点)时,应考虑观测方便、易于保存、稳固和美观。 5.1.3 沉降观测宜采用几何水准测量方法,也可采用静力水准测量方法。 5.1.4 观测记录和成果应清晰完整、准确无误,并符合本规程9.1节的规定。每一周期观测完后,可提供周期或阶段性成果。整个工程结束后,应提供综合性成果资料。 5.1.5 对于深基础建筑或高层、超高层建筑,沉降观测应从基础施工开始,以获取基础和主体荷载的全部沉降量(该建筑的总沉降量)。 5.5 建筑物沉降观测 5.5.1 建筑物沉降观测应测定建筑物及地基的沉降量、沉降差及沉降速度并计算基础倾斜、局部倾斜、相对弯曲及构件倾斜。 5.5.2 沉降观测点的布设应能全面反映建筑物及地基变形特征,并顾及地质情况及建筑结构特点。点位宜选设在下列位置: 1 建筑物的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15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 2 高低层建筑物、新旧建筑物、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 3 建筑物裂缝和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

4 宽度大于等于15m或小于15m而地质复杂以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物,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 5 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有显著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浜(沟)处。 6 框架结构建筑物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设点。 7 片筏基础、箱形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角处及其中部位置。 8 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置基础的四角、基础型式或埋深改变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 9 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高耸建筑物,沿周边在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布点,点数不少于4个。 5.5.3 沉降观测的标志可根据不同的建筑结构类型和建筑材料,采用墙(柱)标志、基础标志和隐蔽式标志等形式。各类标志的立尺部位应加工成半球形或有明显的突出点,并涂上防腐剂。标志的埋设位置应避开如雨水管、窗台线、暖气片、暖水管、电气开关等有碍设标与观测的障碍物,并应视立尺需要离开墙(柱)面和地面一定距离。隐蔽式沉降观测点标志的型式可按本规程附录D规定执行。当应用静力水准测量方法进行沉降观测,观测标志的型式及其埋设,应根据采用的静力水准仪的型号、结构、读数方式以及现场条件确定。标志的规格尺寸设计,应符合仪器安置的要求。 5.5.4 沉降观测点的施测精度应按本规程第3.0.4条的规定确定。未包括在水准线路上的观测点,应以所选定的测站高差中误差作为精度要

高层建筑沉降观测的规范要求内容

变形控制测量 5.1 一般规定 5.1.1 各类沉降观测的等级和精度要求,应视工程的规模、性质及沉降量的大小及速度进行设计而确定。同一测区或同一建筑物随着沉降量和速度的变化,可以采用不同的观测精度。 5.1.2 布置和埋设沉降观测点(变形点)时,应考虑观测方便、易于保存、稳固和美观。 5.1.3 沉降观测宜采用几何水准测量方法,也可采用静力水准测量方法。 5.1.4 观测记录和成果应清晰完整、准确无误,并符合本规程9.1节的规定。每一周期观测完后,可提供周期或阶段性成果。整个工程结束后,应提供综合性成果资料。 5.1.5 对于深基础建筑或高层、超高层建筑,沉降观测应从基础施工开始,以获取基础和主体荷载的全部沉降量(该建筑的总沉降量)。 5.5 建筑物沉降观测 5.5.1 建筑物沉降观测应测定建筑物及地基的沉降量、沉降差及沉降速度并计算基础倾斜、局部倾斜、相对弯曲及构件倾斜。 5.5.2 沉降观测点的布设应能全面反映建筑物及地基变形特征,并顾及地质情况及建筑结构特点。点位宜选设在下列位置: 1 建筑物的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15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 2 高低层建筑物、新旧建筑物、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 3 建筑物裂缝和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 4 宽度大于等于15m或小于15m而地质复杂以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物,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 5 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有显著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浜(沟)处。 6 框架结构建筑物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设点。 7 片筏基础、箱形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角处及其中部位置。 8 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置基础的四角、基础型式或埋深改变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 9 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高耸建筑物,沿周边在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布点,点数不少于4个。 5.5.3 沉降观测的标志可根据不同的建筑结构类型和建筑材料,采用墙(柱)标志、基础标志和隐蔽式标志等形式。各类标志的立尺部位应加工成半球形或有明显的突出点,并涂上防腐剂。标志的埋设位置应避开如雨水管、窗台线、暖气片、暖水管、电气开关等有碍设标与观测的障碍物,并应视立尺需要离开墙(柱)面和地面一定距离。隐蔽式沉降观测点标志的型式可按本规程附录D规定执行。当应用静力水准测量方法进行沉降观测,观测标志的型式及其埋设,应根据采用的静力水准仪的型号、结构、读数方式以及现场条件确定。标志的规格尺寸设计,应符合仪器安置的要求。 5.5.4 沉降观测点的施测精度应按本规程第3.0.4条的规定确定。未包括在水准线路上的观测点,应以所选定的测站高差中误差作为精度要求施测。

JGJ8-2016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3. 1. 1 下列建筑在施工期间和使用期间应进行变形测量: 1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 2 软弱地基上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 3 加层、扩建建筑或处理地基上的建筑。 4 受邻近施工影晌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晌的建筑。 5 采用新型基础或新型结构的建筑。 6 大型城市基础设施。 7 体型狭长且地基土变化明显的建筑。 3. 1. 2 建筑在施工期间的变形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各类建筑,应进行沉降观测,宜进行场地沉降观测、地基土分层沉降观测和斜坡位移观测。 2 对基坑工程,应进行基坑及其支护结构变形观测和周边环境变形观测;对一级基坑,应进行基坑回弹观测。 3 对高层和超高层建筑,应进行倾斜观测。 4 当建筑出现裂缝时,应进行裂缝观测。 5 建筑施工需要时,应进行其他类型的变形观测。 3. 1. 3 建筑在使用期间的变形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各类建筑,应进行沉降观测。 2 对高层、超高层建筑及高耸构筑物,应进行水平位移观测、倾斜观测。

3 对超高层建筑,应进行挠度观测、日照变形观测、风振变形观测。 4 对市政桥梁、博览(展览)馆及体育场馆等大跨度建筑, 6 应进行挠度观测、风振变形观测。 5 对隧道、涵洞等,应进行收敛变形观测。 6 当建筑出现裂缝时,应进行裂缝观测。 7 当建筑运营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时,应进行周边环境变形观测。 8 对超高层建筑、大跨度建筑、异型建筑以及地下公共设施、涵洞、桥隧等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宜进行结构健康监测。 9 建筑运营管理需要时,应进行其他类型的变形观测。 建筑变形测量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实施安全预案,同时应提高观测频率或增加观测内容: 1 变形量或变形速率出现异常变化。 2 变形量或变形速率达到或超出变形预警值。 3 开挖面或周边出现塌陷、滑坡。 4 建筑本身或其周边环境出现异常。 5 由于地震、暴雨、冻融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其他变形异常情况。

建筑物的沉降观测标准

建筑物的沉降观测标准 1、初测 建(构)筑物的沉降观测对时间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特别是首次观测必须按时进行,否则整个观测得不到完整的观测意义。初测应增加观测量,以提高初始值的可靠性。 2、施工阶段的沉降观测 应依据施测方案随施工进度及时进行。重要建筑,可在基础完工或地下室砌完后开始观测。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底部完成后开始观测。观测次数与时间应视地基与加荷情况而定。民用建筑可每加高1~2层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可按不同施工阶段(如回填基坑、安装柱子和屋架、砌筑墙体和设备安装等)分别进行观测。如建筑物均匀增高,应至少在每增加荷载的25%时各测一次。施工过程中如暂时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一次。停工期间,可每隔2~3个月观测一次。封顶后1~2月观测一次,竣工后观测周期,根据建筑物的稳定情况确定。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沉降速度≥2.0mm/d应停止施工,分析原因,采取措施。沉降速度≥1.0mm/d应减缓加载速度并增加观测次数。 各个阶段的复测必须定时进行,不得漏测或补测,只有这样才能得到准确的沉降情况或规律。 3、建筑物使用阶段的观测 观测次数应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度大小而定。一般在第一年观测3~4次,第二年2~3次,第三年后每年一次,直至稳定为止。观测的期限一般规定如下:砂土地基2年,膨胀土地基3年,粘土地基5年,软土地基10年。若沉降速度小于0.01 mm/d ,根据沉降曲线分析,认为已经稳定,可以停止观测。 4、对于荷载突然增加,基础四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水等情况,均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当建筑物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裂缝时,应立即逐日或2~3天一次的连续观测。 六、竣工验收标准 《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法》(DGJ32/J18-2006)第5.0.6条规定:对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时,地基沉降变形观测值在没有相应的规范、设计要求时,可参照本条执行。每周期观测后,应及时对观测资料进行整理,计算观测点的沉降量、沉降差,以及本周期平均沉降量和沉降速度。 1、建(构)筑物竣工验收地基变形要求以沉降速度,即沉降量与时间的关系曲线判定,曲线应逐步收敛、曲线的斜率应逐渐减少或趋向于零,最后一次观测的沉降速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2、当符合竣工验收沉降量和沉降速度标准后,尚未达到建筑物稳定标准时,竣工验收后应按照本标准省标DGJ32/J18-2006第5.0.4条(即本文“五、沉降观测的周期和时间”)要求,继续进行沉降观测,直至稳定。 七、稳定标准 稳定标准应由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判定,对重点观测和科研观测工程,若最后三次观测中每次沉降量均不大于2√2倍测量中误差,则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建筑物安全等级二、三级多层建筑以0.020. ~04mm/d,高层和一级建筑以0.01mm/d为稳定标准。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5.5建筑沉降观测 5.5.1 建筑沉降观测应测定建筑及地基的沉降量、沉降差及沉降速度,并根据需要计算基础倾斜、局部倾斜、相对弯曲及构件倾斜。 5.5.2 沉降观测点的布设应能全面反映建筑及地基变形特征,并顾及地质情况及建筑结构特点。点位宜选设在下列位置: 1 建筑的四角、核心筒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20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 2 高低层建筑、新旧建筑、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 3 建筑裂缝、后浇带和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 4 对于宽度大于等于15m或小于15m而地质复杂以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应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并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 5 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有显着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浜(沟)处; 6 框架结构建筑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上; 7 筏形基础、箱形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角处及其中部位置; 8 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形式或埋深改变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 9 对于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高耸建筑,应设在沿周边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点数不少于4个。 5.5.3 沉降观测的标志可根据不同的建筑结构类型和建筑材料,采用墙(柱)标志、基础标志和隐蔽式标志等形式,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类标志的立尺部位应加工成半球形或有明显的突出点,并涂上防腐剂; 2 标志的埋设位置应避开雨水管、窗台线、散热器、暖水管、电气开关等有碍设标与观测的障碍物,并应视立尺需要离开墙(柱)面和地面一定距离; 3 隐蔽式沉降观测点标志的形式可按本规范第D.0.1条的规定执行; 4 当应用静力水准测量方法进行沉降观测时,观测标志的形式及其埋设,应根据采用的静力水准仪的型号、结构、读数方式以及现场条件确定。标志的规格尺寸设计,应符合仪器安置的要求, 5.5.4 沉降观测点的施测精度应按本规范第3.0.5条的规定确定。 5.5.5 沉降观测的周期和观测时间应按下列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1 建筑施工阶段的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普通建筑可在基础完工后或地下室砌完后开始观测,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底部完成后开始观测; 2)观测次数与间隔时间应视地基与加荷情况而定。民用高层建筑可每加高1~5层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可按回填基坑、安装柱子和屋架、砌筑墙体、设备安装等不同施工阶段分别进行观测。若建筑施工均匀增高,应至少在增加荷载的25%、50%、75%和100%时各测一次; 3)施工过程中若暂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一次。停工期间可每隔2~3个月观测一次; 2 建筑使用阶段的观测次数,应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率大小而定。除有特殊要求外,可在第一年观测3~4次,第二年观测2~3次,第三年后每年观测1次,直至稳定为止; 3 在观测过程中,若有基础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减、基础口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等情况,均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当建筑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裂缝时,应立即进行逐日或2~3d一次的连续观测;

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案总结

Word下载可编辑资源共享 目录 一、编制依据 (2) 二、工程概况 (2) 三、控制点的布置及施测 (3) 四、各控制点的放样 (5) 五、施工时的各项限差和质量保证措施 (5) 六、沉降观测 (6) 七、位移观测 (8) 八、测量复核措施及资料的整理 (11) 九、施工测量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12) 十、仪器保养和使用制度 (13) 十一、测量管理制度 (13)

一、编制依据 1、《城市测量规范》CJJ8-89 2、《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 3、《建筑工程施工测量规范》 4、《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03 二、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都江堰崇义镇大桥村安置房B标段工程 工程地点:都江堰崇义镇大桥村 建设单位:都江堰土地储备中心 设计单位:成都美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约1.9万㎡,包括:5座(6层)住宅楼;2座(3层)商业楼。工程内容包括:基础、主体施工、室内装修、排水工程(排水工程至(含)化粪池止)和防雷工程等设计图纸所包含的全部内容。 1、建筑设计简介 1、7、8、10#楼:建筑面积14773.15㎡,框剪结构6层,由三个个对称的单元通过一条变形缝连在一起。首层标高-0.050m,二层标高为3。二至六层层高为3m,最高点17.950m。 2#楼:建筑面积为2459.7㎡,框剪结构6层。首层标高-0.050m,层高3.0m,二至六层层高3m,最高点17.950m。 4座:建筑面积为1676.23㎡,框剪结构6层,首层标高-0.050m,层高3.0m,二至六层层高3m,最高点17.950m。 商业一:建筑面积2566.04㎡,框架3层。首层标高-0.050m,2层标高4.2m,

建筑物垂直度的规定及要求

建筑物垂直度的规定 1.相关规范:《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 8—97《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93。 2.在土木工程施工中,测量工作是贯穿整个施工过程各个阶段的基础性技术工作。施工测量工作的内容及其完成情况的准确程度,对工程能否顺利施工及其质量水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此,国家颁布了系统的工程测量和施工验收规范、规程,以指导和规范工程测量技术工作。应高度的重视施工测量技术、测量管理。 3.施工测量的主要内容: (1)工程场地施工控制测量,主要包括建立建筑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 (2)建筑主轴线测量及定位放线。 (3)主体施工测量,包括轴线投测及高程传递。高层(超高层)建筑物主体施工测量中的主要问题是控制垂直度,即是须将基准轴线准确地向高层引测,要求各层相应轴线位于同一竖直平面内。因此,控制轴线投测的竖向偏差,并使其偏差值不超过规范、规程允许的限值,是高层建筑施工测量中一件很重要的工作。 (4)建筑变形测量。其主要内容包括对建筑物实体的沉降观测、倾斜观测、位移观测及裂缝观测等。 (5)施工偏差检测。各种结构构件及建筑设备,其就位、垂直度、标高等状态,难免会因施工及环境等原因出现偏差。因此,施工规范、

规程及质量验评标准都规定了要对结构施工偏差情况进行检查,并规定了允许偏差值。 4.关于高层建筑施工竖向(垂直度)控制的规定要求。从以上对建筑施工测量有关内容分类可看出,对于建筑物施工过程,其施工过程的竖向(垂直度)控制,也即轴线投测的控制是非常重要的一环。轴线投测的准确度直接关系到建筑结构施工质量及安全性。对于超高层建筑物来讲尤其重要。因此,《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对高层建筑结构施工的测量放线作业及其允许误差作了明 确的规定。其中第7.2.3条,规定了测量竖向垂直度时,必须根据建筑平面布置的具体情况确定若干竖向控制轴线,并应由初始控制线向上投测。对于轴线投测的误差,规定了层间测量偏差不应超过3mm;建筑全高垂直度测量偏差不应超过3H/10000(H为建筑总高度),且对应于不同高度范围的建筑物,其总高轴线投测偏差有不同的规定。因此,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要注意按这些规定的要求对轴线投测误差进行控制,并详细记录。另外,对于特别重要的超高层建筑来说,为避免由于测量仪器、手段、人为原因或环境原因出现总高度轴线投测误差过大,除了在首层±0.00处测定建筑物基准轴线外,有必要视情况采用专业的、精确的仪器及手段将建筑物总高分为若干轴线投测控制段,分段投测、分段锁定基准轴线,以便于施工又避免出现总高度轴线投测出现较大误差。 5.关于对结构构件(实体)施工垂直度偏差、标高的检测规定。

建筑物沉降观测标准及验收规范

、八— 冃U 言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物质文明的极大提高及建筑设计施工技术水平的日臻成熟完善, 同时,也因土地资源日渐减少与人口增长之间日益突出的矛盾,高层及超高层建(构)筑物越来越多。为了保证建构筑物的正常使用寿命和建(构)筑物的安全性,并为以后的勘察设计施工提供可靠的资料及相应的沉降参数,建(构)筑物沉降观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愈加明显。 现行规范也规定,高层建筑物、高耸构筑物、重要古建筑物及连续生产设施基础、动力设备基础、滑坡监测等均要进行沉降观测。 特别在高层建筑物施工过程中应用沉降观测加强过程监控,指导合理的施工工序,预防在施 工过程中出现不均匀沉降,及时反馈信息为勘察设计施工部门提供详尽的一手资料,避免因沉降原因造成建筑物主体结构的破坏或产生影响结构使用功能的裂缝,造成巨大的经济损 失。 一、沉降观测的基本要求 1、仪器设备、人员素质的要求 根据沉降观测精度要求高的特点,为能精确地反映出建构筑物在不断加荷作用下的沉降情况,一般规定测量的误差应小于变形值的 1 /10―― 1 / 20,为此要求沉降观测应使用精密水准仪(S1或S05级),水准尺也应使用受环境及温差变化影响小的高精度铟合金水准尺。在不具备铟合金水准尺的情况下,使用一般塔尺尽量使用第一段标尺。 人员素质的要求,必须接受专业学习及技能培训,熟练掌握仪器的操作规程,熟悉测量理论能针对不同工程特点、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观测方法及观测程序,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能够会分析原因并正确的运用误差理论进行平差计算,做到按时、快速、精确地完成每 次观测任务。 2、观测时间的要求 建构筑物的沉降观测对时间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特别是首次观测必须按时进行,否则沉 降观测不是得不到原始数据,而是整个观测得不到完整的观测意义。其他各阶段的复测,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必须定时进行,不得漏测或补测。只有这样,才能得到准确的沉降情况或规律。相邻的两次时间间隔称为一个观测周期,一般高层建筑物的沉降观测按一定的时间段为 一观测周期(如:次/30天)或按建筑物的加荷情况每升高一层(或数层)为一观测周期,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按施测方案中规定的观测周期准时进行。 3、观测点的要求 为了能够反映出建(构)筑物的准确沉降情况,沉降观测点要埋设在最能反映沉降特征且便于观测的位置。一般要求建筑物上设置的沉降观测点纵横向要对称,且相邻点之间间距以15--30米为宜,均匀地分布在建筑物的周围。通常情况下,建筑物设计图纸上有专门的 沉降观测点布置图。 埋设的沉降观测点要符合各施工阶段的观测要求,特别要考虑到装修装饰阶段因墙或柱

建筑物沉降观测标准及验收规范

高层建筑沉降观测技术的应用 摘要: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物质文明的极大提高及建筑设计施工技术水平的日臻成熟完善,同时,也因土地资源日渐减少与人口增长之间日益突出的矛盾,高层及超高层建(构)筑物越来越多。为了保证建构筑物的正常使用寿命和建(构)筑物的安全性,并为以后的勘察设计施工提供可靠的资料及相应的沉降参数,建(构)筑物沉降观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愈加明显。 关键词:高层沉降观测

前言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物质文明的极大提高及建筑设计施工技术水平的日臻成熟完善,同时,也因土地资源日渐减少与人口增长之间日益突出的矛盾,高层及超高层建(构)筑物越来越多。为了保证建构筑物的正常使用寿命和建(构)筑物的安全性,并为以后的勘察设计施工提供可靠的资料及相应的沉降参数,建(构)筑物沉降观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愈加明显。 现行规范也规定,高层建筑物、高耸构筑物、重要古建筑物及连续生产设施基础、动力设备基础、滑坡监测等均要进行沉降观测。 特别在高层建筑物施工过程中应用沉降观测加强过程监控,指导合理的施工工序,预防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不均匀沉降,及时反馈信息为勘察设计施工部门提供详尽的一手资料,避免因沉降原因造成建筑物主体结构的破坏或产生影响结构使用功能的裂缝,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根据本人在高层建筑施工过程中沉降观测的应用,在此对高层建筑施工过程中沉降观测工作浅谈管窥之见。

一、沉降观测的基本要求 1、仪器设备、人员素质的要求 根据沉降观测精度要求高的特点,为能精确地反映出建构筑物在不断加荷作下的沉降情况,一般规定测量的误差应小于变形值的1/10——1/20,为此要求沉降观测应使用精密水准仪(S1或S05级),水准尺也应使用受环境及温差变化影肉小的高精度铟合金水准尺。在不具备铟合金水准尺的情况下,使用一般塔尺尽量使用第一段标尺。 人员素质的要求,必须接受专业学习及技能培训,熟练掌握仪器的操作规程,熟悉测量理论能针对不同工程特点、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观测方法及观测程序,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能够会分析原因并正确的运用误差理论进行平差计算,做到按时、快速、精确地完成每次观测任务。 2、观测时间的要求 建构筑物的沉降观测对时间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特别是首次观测必须按时进行,否则沉降观测得不到原始数据,而是整个观测得不到完整的观测意义。其他各阶段的复测,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必须定时进行,不得漏测或补测。只有这样,才能得到准确的沉降情况或规律。相邻的两次时间间隔称为一个观测周期,一般高层建筑物的沉降观测按一定的时间段为一观测周期(如:次/30天)或按建筑物的加荷情况

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案及规范

沉降观测的具体步骤 本工程沉降观测采用闭合圈法按一等水准测量要求进行,DS使用级精密水准仪或自动安平水准仪和铟钢水准尺。 建筑物四周至少留出3m的场地,便于闭合圈法沉降观测,观测前通知工程处和施工现场负责人,事先清理好现场,确保视线、场地畅通,安排好测量跑尺人员。 本工程结构施工阶段,做到每施工一层结构层次即进行一次沉降观察,沉降观测时间为砼浇筑结束后一天,不上荷载的情况下进行,中间停、复工各观测一次,以后每3个月观测一次,建筑物竣工验收前观测一次。特殊情况如发现严重裂缝,沉降速率增大,沉降差较大等,亦相应增加观测次数,并整理出资料由主管工程师审核,及时提交给业主。使用阶段每半年一次,共两次,以后每年一次,预计观测五年或直到沉降稳定,使用阶段预计共测6次,由建设单位负责观测,施工阶段的观测费用,按勘察设计文件规定,由业主负责,施工企业在提交成果时,向业主按专项收取费用。 观测成果管理 本工程沉降观测应有专用外业手薄、记录表和建筑物平面图及观测点布置图等,并根据沉降观测成果绘制沉降分布图,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图,最后计算整个建筑物的平均沉降量和相对沉降差,每季提供给业主一份资料。工程沉降观测资料,由专人整理,当每次观测一周后,提交工程技术科和工程队各一份,最终将系统观测资料作为工程技术资料的一部分存档,并交建设单位一份。 基准点和观测点的保护 经常检查基准点和观测点有无变动,并防止砂浆落在观测头上,将观测点按观测平面图相应的编上号,每次观测后旋下观测头集中保管,下次观测时再按编号旋上观测头,注意防止柱上槽口被杂物堵塞或被现场材料挡住,还要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碰撞观测点头的螺牙铁管口,详见图《水准点埋置及观测头构造图》。 设置基准的原则是合理埋设,观测方便,并能保证水准点的稳定,基准点的埋设数量不少于三个,距离观测点30-50m,基准点的设置应在基坑挖土前15天完成,基准点必须加盖保护,在观测平面中,基准点位置应明确标注。 观测点的设置,依据图纸设计要求。详见附图《沉降观测点平面图》。 观测点的设置采用预埋螺牙铁管,使用活动观测头,便于装拆。 装修前先旋下观测头,在柱装修材料上留孔并预埋套管,装修完再旋上观测头,观测头就朝外,便于观测。注明细节:沉降观测方案 一、建筑物沉降观测点的布设 个,分别在 3、5、10、12×B 轴,1、16×D 轴,1×E 轴,20×F 轴,3、5、10、12×H 轴,J 轴×8 轴。 首次观测的沉降观测点高程值是以后各次观测用以比较的基础,其精度要求 非常高,施测时一般用N2 或N3 级精密水准仪。并且要求每个观测点首次高程 应在同期观测两次后决定。 随着结构每升高一层,临时观测点移上一层并进行观测直到十0.00 再按规 定埋设永久观测点(为便于观测可将永久观测点设于十500mm)。然后每施工一层 就复测一次,直至竣工。沉降观测点平面布置图详见图 五、沉降观测中注意事项 沉降观测应采用附合线路或闭合线路,做到定机、定人、定路线。测施前仪 器必须经过检验,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沉降观测的前后视距应尽可能相等,仪器到水准尺的距离不得大于 30m。 测施中,前后视必须采用同一根水准尺。观测时,水准尺应和地面垂直,不 得歪斜。

建筑物沉降观测标准

建筑物沉降观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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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沉降观测技术的应用 摘要: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物质文明的极大提高及建筑设计施工技术水平的日臻成熟完善,同时,也因土地资源日渐减少与人口增长之间日益突出的矛盾,高层及超高层建(构)筑物越来越多。为了保证建构筑物的正常使用寿命和建(构)筑物的安全性,并为以后的勘察设计施工提供可靠的资料及相应的沉降参数,建(构)筑物沉降观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愈加明显。 关键词:沉降观测

前言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物质文明的极大提高及建筑设计施工技术水平的日臻成熟完善,同时,也因土地资源日渐减少与人口增长之间日益突出的矛盾,高层及超高层建(构)筑物越来越多。为了保证建构筑物的正常使用寿命和建(构)筑物的安全性,并为以后的勘察设计施工提供可靠的资料及相应的沉降参数,建(构)筑物沉降观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愈加明显。 现行规范也规定,高层建筑物、高耸构筑物、重要古建筑物及连续生产设施基础、动力设备基础、滑坡监测等均要进行沉降观测。特别在高层建筑物施工过程中应用沉降观测加强过程监控,指导合理的施工工序,预防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不均匀沉降,及时反馈信息为勘察设计施工部门提供详尽的一手资料,避免因沉降原因造成建筑物主体结构的破坏或产生影响结构使用功能的裂缝,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根据本人在高层建筑施工过程中沉降观测的应用,在此对高层建筑施工过程中沉降观测工作浅谈管窥之见。

一、沉降观测的基本要求 1、仪器设备、人员素质的要求 根据沉降观测精度要求高的特点,为能精确地反映出建构筑物在不断加荷作下的沉降情况,一般规定测量的误差应小于变形值的 1/10——1/20,为此要求沉降观测应使用精密水准仪(S1或S05级),水准尺也应使用受环境及温差变化影肉小的高精度铟合金水准尺。在不具备铟合金水准尺的情况下,使用一般塔尺尽量使用第一段标尺。 人员素质的要求,必须接受专业学习及技能培训,熟练掌握仪器的操作规程,熟悉测量理论能针对不同工程特点、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观测方法及观测程序,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能够会分析原因并正确的运用误差理论进行平差计算,做到按时、快速、精确地完成每次观测任务。 2、观测时间的要求 建构筑物的沉降观测对时间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特别是首次观测必须按时进行,否则沉降观测得不到原始数据,而是整个观测得不到完整的观测意义。其他各阶段的复测,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必须定时进行,不得漏测或补测。只有这样,才能得到准确的沉降情况或规律。相邻的两次时间间隔称为一个观测周期,一般高层建筑物的沉降观测按一定的时间段为一观测周期(如:次/30天)或按建筑物的加荷情况每

建筑沉降观测的规范要求

高层建筑沉降观测的规范要求 5.1 一般规定 5.1.1 各类沉降观测的等级和精度要求,应视工程的规模、性质及沉降量的大小及速度进行设计而确定。同一测区或同一建筑物随着沉降量和速度的变化,可以采用不同的观测精度。 5.1.2 布置和埋设沉降观测点(变形点)时,应考虑观测方便、易于保存、稳固和美观。 5.1.3 沉降观测宜采用几何水准测量方法,也可采用静力水准测量方法。 5.1.4 观测记录和成果应清晰完整、准确无误,并符合本规程9.1节的规定。每一周期观测完后,可提供周期或阶段性成果。整个工程结束后,应提供综合性成果资料。 5.1.5 对于深基础建筑或高层、超高层建筑,沉降观测应从基础施工开始,以获取基础和主体荷载的全部沉降量(该建筑的总沉降量)。 5.5 建筑物沉降观测 5.5.1 建筑物沉降观测应测定建筑物及地基的沉降量、沉降差及沉降速度并计算基础倾斜、局部倾斜、相对弯曲及构件倾斜。 5.5.2 沉降观测点的布设应能全面反映建筑物及地基变形特征,并顾及地质情况及建筑结构特点。点位宜选设在下列位置: 1 建筑物的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15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 2 高低层建筑物、新旧建筑物、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 3 建筑物裂缝和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 4 宽度大于等于15m或小于15m而地质复杂以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物,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 5 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有显著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浜(沟)处。 6 框架结构建筑物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设点。 7 片筏基础、箱形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角处及其中部位置。 8 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置基础的四角、基础型式或埋深改变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 9 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高耸建筑物,沿周边在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布点,点数不少于4个。 5.5.3 沉降观测的标志可根据不同的建筑结构类型和建筑材料,采用墙(柱)标志、基础标志和隐蔽式标志等形式。各类标志的立尺部位应加工成半球形或有明显的突出点,并涂上防腐剂。标志的埋设位置应避开如雨水管、窗台线、暖气片、暖水管、电气开关等有碍设标与观测的障碍物,并应视立尺需要离开墙(柱)面和地面一定距离。隐蔽式沉降观测点标志的型式可按本规程附录D规定执行。当应用静力水准测量方法进行沉降观测,观测标志的型式及其埋设,应根据采用的静力水准仪的型号、结构、读数方式以及现场条件确定。标志的规格尺寸设计,应符合仪器安置的要求。 5.5.4 沉降观测点的施测精度应按本规程第3.0.4条的规定确定。未包括在水准线路上的观测点,应以所选定的测站高差中误差作为精度要求施测。 5.5.5 沉降观测的周期和观测时间应按下列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1 建筑物施工阶段的观测,应随施工进度及时进行。一般建筑可在基础完工后或地下室砌完后开始观测,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底部完成后开始观测。观测次数与间隔时间应视地基与加荷情况而定,民用建筑可每加高1~5层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可按不同施工阶段(如回填基坑、安装柱子和屋架、砌筑墙体、设备安装等)分别进行观测。如建筑物均匀增高,应至少在增加荷载的25%、50%、75%和100%时各测一次。施工过程中如暂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一次。停工期间可每隔2~3个月观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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