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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庭暴力及其法律责任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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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庭暴力及其法律责任概述

四川大学法学院成人教育法律本科专业

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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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目录

中文摘要 (1)

英文摘要 (2)

引言 (3)

一、家庭暴力的基本内涵 (3)

(一)国外关于家庭暴力内涵的界定 (3)

(二)国内关于家庭暴力内涵的界定 (3)

二、家庭暴力的主要特性 (4)

(一)多样性 (4)

(二)隐蔽性 (4)

(三)持久性 (4)

(四)严重性 (5)

三、家庭暴力产生的现实原因 (5)

(一)中国几千年男尊女卑封建残余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思想根源 (5)

(二)当前社会男女双方经济地位的悬殊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根源 (5)

(三)法律救济和保护制度的缺失是家庭暴力产生的法律根源 (6)

四、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家庭暴力法律责任的规定及缺陷 (6)

(一)我国法律体系中家庭暴力法律责任现行规定 (6)

(二)我国法律体系中家庭暴力法律责任规定的缺陷 (8)

五、我国家庭暴力法律体系完善相关建议 (8)

(一)刑事法律体系的完善 (8)

(二)民事法律体系 (9)

(三)其他方面 (10)

参考文献 (12)

论家庭暴力及其法律责任

内容摘要:据报道,全世界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妇女在她的一生中遭受过暴力、性暴力或虐待。近年来,身体伤害、冷暴力等家庭暴力现象在我国不断发生和蔓延,其产生的后果往往比较严重,危害性非常大,破坏家庭的和睦与稳定,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文从家庭暴力的概念、特点、危害性出发,分析我国目前关于家庭暴力及其法律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并秉承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科学态度,提出不断完善我国家庭暴力法律体系探索建议。

关键词:家庭暴力虐待身体伤害法律责任

Family Violence and Legal Responsibility

Abstract: It is reported that at least one third of women around the world in her life had suffered violence, sexual violence or abuse. In recent years, physical injuries, cold violence and other domestic violence continue to occur and spread in China, and its consequences are often serious, the danger is very large, destroying family harmony and stability, affect the minor children's healthy development. Man from the concept of domestic violence, characteristics, dangers, analyzes China's current law on domestic violence and its responsibility for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adhering to discover and solve the scientific attitude, made domestic violence continue to improve the legal system in China to explore proposals.

Key words: domestic violence、abuse liability、bodily injury、legal responsibility

引言

中国有句古训:“家和万事兴”。家是人类社会的组成细胞,家庭让人们寄予了深切的希望。家庭被人们视为安全的避风港、幸福的绿洲。但是据报道,全世界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妇女在她的一生中遭受过暴力、性暴力或虐待。残酷的现实表明,在享受天伦之乐的家庭里时常会发生暴力事件,家庭暴力极大程度上困扰着各国的受害人、社会管理人、国家统治者。近年来,身体伤害、冷暴力等家庭暴力现象在我国不断发生和蔓延,其产生的后果往往比较严重,危害性非常大,不仅严重危害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家庭的和睦与稳定,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而且容易产生连锁反应,导致“以暴抗暴”案件日见增多,影响社会和谐安定,阻碍社会的文明进步和健康发展。本文从家庭暴力的概念、特点、危害性出发,分析我国目前关于家庭暴力及其法律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并秉承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科学态度,提出不断完善我国家庭暴力法律体系的探索建议,这不仅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现实需要,也是实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历史使命的必然要求。

一、家庭暴力的基本内涵

(一)国外关于家庭暴力内涵的界定

家庭暴力一词对于我国而言是外国的“舶来品”,国外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得早,并经历了多年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美国主流观点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是,当一方亲密伴侣使用身体暴力、胁迫、威胁、恐吓、隔绝孤立以及情感、性和经济暴力试图保持对另一个亲密伴侣的权利控制时,即发生家庭暴力。英国主流观点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是,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联合国国际社会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是包含在“对妇女的暴力”中的。1993年l1月25 日联合国发表的《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第一次对针对妇女的暴力下了定义,即:“‘针对妇女的暴力’一词系指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方面或者性方面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行为、强迫或者任意剥夺自由而不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

(二)国内关于家庭暴力内涵的界定

在我国,家庭暴力一般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从广义上讲,家庭暴力是指一切具有家庭关系的成员中发生的一方对另一方如殴打、体罚、行凶、残害、捆绑、限制人身自由等暴力行为,包括男子对女子、女子对男子以及尊亲属与卑亲属相互之间的暴力行为。狭义的家庭暴力,是专指男子对女子采取的肉体上的摧残、虐待和伤害的暴力行为。我国立法中首次出现“家庭暴力”这一概念是在《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条,该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将家庭暴力界定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笔者比较赞同婚姻法解释(一)中关于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

二、家庭暴力的主要特性

(一)多样性

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因为施暴行为的差异性而产生了家庭暴力多样性的特征。在现实生活中常常遇到的家庭暴力形式有,拳打脚踢、刀砍、油烫等身体上的攻击或强制,以杀死或者伤害对方及对方家属的方式进行恐吓、威胁,以破坏家具、殴打宠物等方式伤害对方,以不让参社会活动、不给提供交通工具等方式限制对方人身自由,以羞辱、任意贬低人格、恶骂、训斥、羞侮、冷漠、过度役使等方式进行情感上、心理上的伤害以剥夺财产、剥夺工作机会使其生活受到威胁进行经济暴力。

(二)隐蔽性

中国人自古注重家丑不可外扬,怕传出去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影响个人名誉或者事业发展。于是常常将家中发生的一切大小事务的消息范围牢牢地锁定在家庭内部。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家里这个特定场所,大部分受害妇女认为是家务事、个人隐私,而“家丑不可外扬”,受害者的外伤很显眼,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而精神创伤难以愈合,较为隐蔽且易被忽视,导致受暴人长期生活在恐惧、紧张的气氛中,心身疲惫、心情抑郁。家庭暴力行为的隐蔽性就成为了其最显著的特征,

(三)持久性

家庭暴力一般都是在长期的家庭生活中逐渐形成的恶果行为。当受害方第一

次受到暴力侵犯后未得到有效解决,施暴者就会发动第二次第三次连续的暴力侵犯行为。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共同生活中,施暴者会以不同的事由,在不同的时间里,多次或长期对同一受害者采取不同的行为和方式,不定期地施暴。同时,由于家庭暴力在中国传统的观念中,就是一种家庭纠纷,一般的吵架打斗,外人都不会过于插手,即使家庭暴力比较严重,别人也都是以劝和为主。作为施暴者与施暴对象双方也都这样认为,导致了家庭暴力往往要持续一段相当长的时间,直到施暴对象忍受不了才会寻求外界的帮助。

(四)严重性

目前,家庭暴力现象在我国呈上升趋势,对于家庭、对于社会而言,它都具有严重的危害性。施暴者很容易无视和践踏对方的人格尊严、身体健康等人身自由权利,损害和摧残其心身健康,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容易诱发刑事犯罪,当暴力超过一定限度时,受害人就会奋起反抗,以暴制暴,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加害者,影响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而且家庭暴力严重影响下一代人的心身健康,不良家庭环境往往会在子女的生理、心灵上留下灰暗、悲伤的阴影,造成恐惧、焦虑、孤独、自暴自弃等心理障碍。

三、家庭暴力产生的现实原因

(一)中国几千年男尊女卑封建残余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思想根源

家庭暴力尤其是夫妻家庭暴力在我国呈现上升趋势,思想上的根本缘由就是中国几千年传统男权文化和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中国有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男尊女卑”、“夫为妻纲”的思想根深蒂固,长期的封建文化积淀使得夫权观念渗入到国人的血脉之中,并转化成社会基因。我国长期以来的文化基础是男性中心本位文化,男女在家庭及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极不平等。“三从”、“四德”思想,将女性置于男性统治之下;“天下无不是的父母,父叫子死,子不敢不死”,对子女实行惩戒之术。直至今天,根深蒂固的男权主义和夫权思想虽然已经有很大的改变,但崇尚男性对女性暴力、父母对子女惩戒的历史传统影响依然存在。把妻子作为私有财产,认为“娶来的媳妇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

(二)当前社会男女双方经济地位的悬殊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根源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对束缚广大女性的封建文化制度进行了严厉批判,妇女的地位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在我国的逐步确立,女性就业开始

接受人口增长与市场经济的双重考验,社会竞争和劳动力市场的性别歧视现象将女性推向边缘化地位。在这种社会状态下,男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地位又出现了新的不平等。经济收入的差异和社会地位的差别是成为了滋生家庭暴力的经济根源。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导致了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处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往往居于主导和支配地位,而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往往在经济和生活上依赖于他们,一旦发生家庭矛盾,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通常会成为发泄的对象,并且大都表现出逆来顺受。另外,女职工下岗增多,收入减少,重新就业困难,不得不暂时依赖丈夫,助长了家庭暴力的滋生。

(三)法律救济和保护制度的缺失是家庭暴力产生的法律根源

目前,我国立法不完善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是滋生家庭暴力的法律根源。尽管我国《刑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都禁止暴力虐待,却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可操作性差。正如中华女子学院社会工作系副主任刘梦所坦陈的那样:“目前在中国解决家庭暴力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法律和制度的保证。因为在我们《妇女法》、《婚姻法》当中都提出制止家庭暴力,或者说禁止对家庭成员使用暴力但是我们没有一个具体的处理家庭暴力个案的法律或者条例。”新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过错赔偿制度,但操作上有一定困难。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暴力索赔问题,法律上没有依据。加上一些受害人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及时保存证据,给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四、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家庭暴力法律责任的规定及缺陷

(一)我国法律体系中家庭暴力法律责任现行规定

1、民事法律体系

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体系中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有,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将禁止家庭暴力上升为基本原则(第3条);将家庭暴力作为准予离婚的条件(第32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对家庭暴力应制止、劝阻、调解。公安机关应制止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对施暴者按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43条):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犯罪情节轻微当事人可提起刑事自诉,情节严重的检察院应提起公诉(第45条);对因实施家庭

暴力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46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有: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第46条)。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我国民法体系中,作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最常选择的民事救济途径,一是以离婚为前提条件的离婚请求权与离婚时的损害赔偿权。另一种则是,以丧失继承权为惩罚手段,即“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财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以及“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2、刑事法律体系

我国刑罚体系中没有专门针对家庭暴力而设置的刑法罪名,而是将关于家庭暴力行为的规定分散在故意伤害、虐待、遗弃、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罪名之中,不承认婚内强奸等犯罪行为,对于达不到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最低惩处标准的家庭暴力行为也未作规定。而且我国法律将虐待、遗弃等严重的家庭暴力犯罪行为规定为“自诉案件”,施行的是不告不理原则,因司法机关的“家务事”观念,通常情况下,受害人只能自己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对于司法机关的主动介入保护不能够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事实上,受害者本身由于和施暴者的特殊关系,再加之考虑到孩子、自身安全、社会舆论等各方面的因素,往往忍气吞声,也不愿将丈夫告上法庭。所以,大量的家庭暴力施暴人并不能得到应有的制裁和惩戒。

3、行政法律体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45条均规定了对殴打、伤害、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他人的当事人,视情节不同处以罚款、拘留、警告等处罚。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抚养人的。”事实上,家庭暴力受害人“向国家告状”的目的并不在于真要使自己的家庭成员被拘留或罚款,而只是想让其受到惩戒并防止施暴者家庭暴力行为的再次发生。行政法律体

系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与我国家庭生活的现实情况和受害者的法律需求产生了一定的矛盾。

(二)我国法律体系中家庭暴力法律责任规定的缺陷

1、体系不完善,操作性不强

当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散见于《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条法》等法律之中,只在自身调整范围内对家庭暴力进行了有限规制,并无针对性措施。纲要式或概括式的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2、事前缺乏救济,调解难以奏效

我国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法律救济主要是事后惩罚救济和事中的劝阻调解救济为主,缺乏事前救济手段。事中劝调解需要当事人的理解和配合,在轻微暴力案件中能起到一定作用,但在严重的暴力案件中难以奏效。

3、经济地位低下,生活保障缺失,

我国家庭一般采用婚姻法规定的法定财产制,即婚后所得共有制。家庭暴力的受害方通常在家庭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缺乏经济上的独立性,在遭受侵害之后生活往往陷入困境,不得不对施暴者忍气吞声。

4、社会介入匮乏,综合治理失位

我国相关法律只规定了基层组织劝阻、调解的义务,对家庭暴力必须的紧急庇护、法律援助和医疗援助、心理干预以及司法机关的介入缺失,使受害人求助无门,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

五、我国家庭暴力法律体系完善相关建议

(一)刑事法律体系的完善

1、从立法上完善法律体系,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

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是多元而复杂的,但法律上的保护力度不够,法律规定还存在一些盲区,人民法院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仍然存在着家庭暴力行为认定难、家庭暴力取证难、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精神损害赔偿难的问题。可以说,对家庭暴力惩处比较乏力是导致家庭暴力无法从根本上遏制或减少的主要原因。因此,必须健全立法,并且在立法上实行综合立法和专门立法相结合,以期形成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的完整法律体系,提高综合治理的效果。

以专门立法手段解决家庭暴力已成为我国反家庭暴力的必然趋势。

目前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制定了规制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我国是《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宣言》等条约的缔约国,我们应当借鉴国际组织和他国的经验,吸收国际条约的精神,立足于我国国情,抓紧研究制定一部反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家庭暴力防治法》。通过这一专门立法,就可以形成以《宪法》为根据,以《家庭暴力防治法》为核心,以《民法通则》、《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以及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为法律渊源的配套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和诉讼制度,细化救助措施。

2、从司法上完善法律体系,拓展司法救济途径、明确举证责任。

为了在法律程序上完善受害人惩处家庭暴力行为的需要,在诉讼救济途径上,应建立健全为公诉和自诉两种诉讼方式。即将不涉及个人隐私的严重家庭暴力犯罪,明确规定为公诉案件,采取公诉的方式,以扩大受害人直接提起刑事诉讼的范围,免除受暴人的控诉负担,加强国家义务;司法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及时处理,紧急时可先行采取强制措施,以有效保护受暴人的人身安全。但涉及个人隐私权(如性侵犯案件)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尊重受暴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选择,即可以采取自诉方式处理。这样既能充分体现国家对私人领域侵犯人权行为的积极否定,同时又体现了对个人隐私权的充分尊重。在举证责任方面,实行举证责任的优势证据原则。为有效解决家庭暴力案件举证难的问题,可改革我国现行的证据规则,实行优势证据原则。即:在一般情况下,由原告(受暴妇女)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只有当原告无法举证或举证严重不力时,才由被告(施暴者)进行举证,然后再根据双方证据的优势情况进行比较而选择采纳。

(二)民事法律体系

1、引入民事保护令法律制度,以司法权保护受害方合法权益。

民事保护令制度是2O世纪末英美法系国家专门为防止和制裁家庭暴力而设立的一项法律救济制度。民事保护令涉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自由、财产使用、子女监护以及抚养费的给付等多方面内容。这一制度主要应被害人之申请而启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警察以及检察机关启动。目前,这种以法院签发保护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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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受家庭冷暴力有什么危害 近年来,越来越多家庭暴力的案例,家庭暴力,已成为不容忽视的情感杀手。那么,你知道长期受家庭冷暴力的危害是什么吗? 对家庭的危害 家庭冷暴力使受害人精神遭受伤害、人格尊严遭受侮辱,长期处在痛苦的煎熬中,造成受害人情绪不稳、焦虑、抑郁、无助、恐惧等,并产生畏缩、孤立、人际交往障碍,生活工作受到影响,有的甚至失去生存的勇气,走向绝路。通常身体上的创伤可以愈合,而内心的创伤难以抚平。所以,家庭冷暴力其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伤害远比拳打脚踢的显性暴力更严重,冷暴力的受害人长期生活在冷漠、紧张的气氛中,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上的崩溃,有的积愤难消选择逃离、自杀、杀人等方式寻求解脱。长期存在家庭冷暴力的家庭,夫妻感情受到伤害,婚姻关系发生扭曲,没有人愿意在这种冰冷的、僵死式的家庭中生活,因此大部分夫妻选择离婚。虽然有些存在冷暴力的家庭为了孩子、为了面子并未选择离婚,但并不幸福,在痛苦中煎熬,家已经名存实亡,这给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带来了隐患。 生活在冷暴力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他们的学习也会受到很大影响。美国一位心理学家曾做过一个实验,将实验的学生分为三个小组:对第一组的学生经常给予鼓励和表扬,对第二组的学生则不管不问,放任自流、任其发展,对第三组学生常常给予批评、指责。实验显示,备受关爱的第一组学生成绩进步最快,常遭批评的第三组学生也有一些进步,而无人关心的第二组学生几乎无任何进步。婚姻家庭咨询师将此理论移

植到家庭建设中,认为夫妻之间的冷落、歧视对未成年子女的学习、健康成长负面影响较大。更为严重的后果是严重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生活在家庭冷暴力家庭下的未成年子女,大多性格怪癖、消极、自卑、冷漠、残忍、焦虑、沮丧自私、行为怪诞、难以与人沟通,甚至自我封闭,不相信任何人,并容易表现出对同龄人的攻击性行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严重的会自杀或进行其他违法犯罪。统计显示,有违法犯罪记录的青少年中绝大多数是由于父母间的家庭冷暴力进而对自己施暴或冷落而离家出走,流落街头,被社会上的不法分子引诱、利用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家庭冷暴力在给受害者造成精神痛苦的同时,自己也会带来严重危害,导致家人对施暴者的怨恨和疏离,使其变得孤立无援,可能因此失去家庭,变得无家可归,精神上遭受痛苦,自身的生存受到威胁,并可能因受害者的报复反抗而遭遇生命危险。冷暴力会使施暴者变得对社会仇恨、对他人更冷漠,甚至变态,影响施暴者人格的健康发展。 对社会的危害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的和睦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家庭冷暴力导致家庭破裂,引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长期遭受冷暴力侵害的受害人,无法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常常把对配偶的不满发泄到未成年子女身上,如打骂、伤害孩子,使得未成年子女流落街头,增加犯罪率,或寻求外遇、赌博、吸毒等不道德或不法行为,甚至自杀或伺机报复对方、杀害对方,给社会的安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是社会全体成员共同的事业,需要每个成员的积极参与和共同努力。而那些身处家庭冷暴力困境的受害人,在其人格、尊严、名誉等最基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很难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生产、生活和工作中去,影响他们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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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 摘要: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案呈逐年上升趋势。而此次《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逐年增多有关。案件相对集中的有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类型。《婚姻法解释(三)》重点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解释。 关键词:家庭暴力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

目录 引言 (1) 一、家庭暴力的涵义 (2) 二、家庭暴力犯罪的特征 (3) 三、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7) (一)传统的封建思想影响 (7) (二)我国对惩治家庭暴力上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也是原因之一 (11) (三)社会的宽容态度造成家庭暴力的社会原因 (15) (四)心理因素是家庭暴力加剧的最重要原因 (16) 四、家庭暴力的社会现状及危害 (12) 五、家庭暴力的表现特点 (12) (一)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 (7) (二)施暴者多为丈夫 (11) (三)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 (15) (四)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 (16) (五)家庭暴力具有持久性 (16) 六、应对家庭暴力的对策 (12) 结论 (17) 参考文献 (19)

浅谈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 引言 家庭暴力被认为是现代化城市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到上海市妇联信访反映家庭暴力的人数,从1998年至2000年分别占婚姻家庭类问题的14.7%、16%、13.4%。新《婚姻法》颁布后,家庭暴力现象得到一定遏制,2002年的比例下降到8%左右,但家庭暴力仍是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热点和难点。全国妇联今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在2.7亿个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发生在夫妻间的家庭暴力,受害者85%以上是妇女;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此解体。由于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事实上的家庭暴力发生率可能更高。 一、家庭暴力的涵义 家庭暴力目前尚无统一界定的概念。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的折磨、伤害和压迫等人身强暴行为;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中一方对另一方的殴打、凌辱、肆虐,使其屈从;有人认为家庭暴力就是家庭中某一成员对其它家庭成员在肉体上、精神上、言语上、经济上的虐待。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有以下分类: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两种。 按其形式可分为三类:(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工具进行攻击等。(2)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3)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1]。 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还出现了一种新的家庭暴力形态—冷暴力,在目前有些家庭,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得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庭工作,是隐性暴力中较常见和隐蔽的做法,而这也是现代家庭中的一个易被人忽视的问题。 在2004年11月15日至16日召开的“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国际研讨会”上,中国法学会研究人员提交了一部《家庭暴力防治法》建议稿。该建议稿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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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儿童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论文摘要儿童本应在父母呵护下健康快乐的成长,但近年来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却频频发生,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中,就有二起是明显涉及儿童家庭暴力的案件。虽然儿童家庭暴力事件已引起社会大众普遍关注,但“饿死女童”、“父亲打死抄作业的女儿”等惨剧却还在上演。本文从多角度分析频繁出现家长虐待儿童的案件的原因,并为今后预防和制止儿童家庭暴力提出建议和参考。 论文关键词儿童家庭暴力监护权转移监督 一、儿童家庭暴力的现状 家庭暴力问题一直是社会大众关注的焦点,但对于家庭暴力的解决,过去往往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的角度思考,而缺乏对于家庭暴力的另一主要受害者——儿童的特别重视,即在解决儿童遭受家庭暴力问题上缺乏“儿童视角”。随着近年来,媒体不断报道出“饿死女童”、“父亲打死抄作业的女儿”、“继子遭继母虐打”等一系列惨剧,使人们不得不正视儿童家庭暴力问题。 但是,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往往是造成严重后果并经媒体报道之后才被关注,一般的暴力还没有引起重视。根据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对2008年1月至2011年1月三年期间媒体报道的300个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的调研发现,在300个未成年遭受家庭暴力案件中,造成受暴未成年人死亡的有161件,超过了案件总数的一半。 谈起暴力,总是被理解为对身体的虐待、殴打等伤害行为。但是,近年来,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还存在另一种与暴力同一性质的伤害行为,如遗弃、家庭拐卖、性侵等,这种伤害行为虽然不是直接造成儿童的身体伤害,但造成的后果却更恶劣。 二、儿童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儿童家庭暴力案件之所以层出不穷,并不是某一单一的因素引起的,是多种因素相互交织的结果。针对造成儿童家庭案件的原因,本文主要从以下角度进行分析: (一)法律层面的原因 1.未明确监护人的职责 《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涉及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责任问题。但这一条文在表述上却很模糊的。“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对监护人承担何种责任以及履行职责不当是否应承担责任却没有清晰的界定。 2.没有设定专门的监督保护机构 依据《民法通则》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法律只是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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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提纲 家庭暴力是一个古老的现象,是发生在家族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帮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的社会支持体系。 一、家庭暴力的界定:国内外法律、学者对家庭暴力的解释。 二、家庭暴力的成因: (一)我国家庭暴力是封建意识传统的产物; (二)中国妇女普遍存在文化、就业、心理三大弱项; (三)执法人员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存在误区; (四)社会在家庭暴力方面立法不够,缺乏有效的司法保护。 三、家庭暴力的表现特点: (一)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 (二)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 (三)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 (四)家庭暴力具有持久性。 四、实施暴力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家庭暴力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二)家庭暴力应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 (三)家庭暴力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论家庭暴力及其法律责任 内容摘要: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族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帮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的社会支持体系。 关键词:家庭暴力法律责任

一、家庭暴力的界定 家庭暴力应该说是一个古老的现象,但是即使在西方,这种现象作为一种问题纳入法律思考,也是在20世纪60年代开始的,中国则更晚一些,20世纪90年代初才开始有了较多的研究和讨论。这是因为家庭暴力不单纯是一种侵权行为或犯罪,它总是和社会的传统文化家庭的伦理价值和人们的思想观念交织在一起的,被有意无意地掩盖起来,甚至被认为是正常的事情。而在中国改革开放日渐深入的过程中,有着1 3亿人口,二、三亿多家庭这样一个大国中,家庭暴力作为导致婚姻家庭破裂、家庭成员遭受摧残、折磨的现象越来越不容忽视的情况下,法律,不可不把目光聚焦在这个问题上了。 中国有两句古话:一是“清官难断家务事”;二是“家丑不可外扬”。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对于一般家庭暴力持比较模糊、暧昧的态度;同时受害者认为家庭暴力属于“家丑”,不足为外人道。致使家庭暴力程度不断升级,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问题在一些地方比较突出,因为家庭暴力导致离婚和人身伤害的案件不断增多。据资料显示,1999年我国涉及家庭暴力的信访数量占各地妇联婚姻家庭类信访数量的六分之一。而据全国妇联的调查表明,我国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绝大部分是丈夫对妻子施暴。并且家庭暴力的手段也越来越残忍,由此引发的情杀、重伤害等恶性案件逐渐增多。可见,家庭暴力已经成为破坏现代婚姻家庭幸福的重要威胁。禁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当前各国都不得关注的社会问题。但目前家庭暴力还没有统一界定的概念,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中一方对另一方的殴打、凌辱、肆虐,使其屈从;又有人认为家庭暴力就是家庭中某一方成员对其它家庭成员在肉体上、精神上、言语上、经济上的虐待。 关于什么是家庭暴力,目前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无论是人们的认识还是法律的规定都不尽相同。在加拿大,家庭暴力被界定为:“由施暴者使用暴力、胁迫、懈怠或疏忽等方式对另外的人的行为,该行为对于被侵犯人在生理和心理上的完整性或她的权利、自由以及情感都不得有损害”。就其具体表现而言,有人列举了以下几种:1、身体上的攻击或强制,如残害、殴打、推搡、

关于家庭暴力研究的概括

关于家庭暴力研究的概括 摘要: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援助,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的社会支持服务体系。关键词:家庭暴力法制原因危害 家庭一向被誉为社会的避风港,心灵休戚的场所。夫妻,被称为相濡以沫的人生伴侣,这个称谓总是能引起许多美好的联想。然而,在美满婚姻的背后,却有一只看不见的黑手,它的力量是如此之大,以致可以彻底粉碎人们对于婚姻的一切美好幻想,可以彻底击碎婚姻家庭,这就是家庭暴力。在我们进入文明社会已经几百年之后,暴力现象依然随处可见,然而毫无疑问的是,家庭暴力是所有暴力行为中对被害人的伤害最严重的,因为它来自于自己最亲近的人的伤害。而在家庭暴力中,对妇女实施暴力的现象占了绝大多数,尤其在中国,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对妇女的暴力问题尤其严重,。目前我国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问题已经采取了不少措施,然而收效甚微。因此,本文以为对于这一社会现象需要从整体上进行剖析。本文首先对于家庭暴力的概念予以廓清,接着全面论述了对妇女采用家庭暴力的各种原因,最后提出了采用各种不同的措施对家庭暴力予以遏制。 家庭暴力的定义与内涵 联合国第4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第四章第四节对“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做过界定,它认为“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指公共生活或私人生活中发生的基于性别原因的任何暴力行为。应该说对妇女的暴力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它包括在公共场所或者社区范围内以及婚姻家庭内,出自性别歧视的对妇女的身体、精神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而联合国在《清除对妇女暴力宣言》指出,家庭暴力是“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庭中对女童的性虐待、强奸配偶和其他有害于妇女的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和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家庭暴力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可见,对于妇女的家庭暴力可以认为是:在家庭内部发生的针对妇女的身心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 异议: 司慧颖认为,(1)既然是界定为家庭内部的成员之间,还是不宜作扩大解释为好,并且我国一向将对妇女的暴力区分为家庭内部的暴力与社会上的暴方,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真正打击不力的应当是家庭内部的暴力行为而非外部的侵害,因此在此无需作扩大解释。(2)另外,针对妇女的暴力是否仅包括丈夫对妻子的施虐行为还是包含了父母对于女童的暴力行为。妇女在我圈应当特指成年女性,在婚姻家庭领域习惯上是特指的已婚女性,因此,父母对于女童的暴力行为不应当成为本文研究的对象。(3)还有,婚内强奸是否属于犯罪?性犯罪从根本上来讲是暴力的表现,而并非在性的行为方式上违法。而具体到夫妻之间,问题则比较复杂,因为夫妻之间有同居的义务,这就必然推出双方在性生活上应当享有某

关于家庭暴力法律救济问题之探讨

关于家庭暴力法律救济问题之探讨 家庭暴力作为人类文明的大敌,通常又被喻为“家庭的癌症”。因为暴力行为一经产生,便会导致人身伤亡、肢体残疾、精神失常、家庭离散等后果。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抽样调查报告显示,在2.7亿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暴力而解体。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是妇女、儿童和老人,而其中又以妇女的受害程度最为严重当今世界、消除家庭暴力已经被提到了十分重要的地位,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将反对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列为全球十二个关切领域之一,作为观察改善妇女人权状况的一个重要内容,已越来越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和各国政府的重视。1999年11月3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将每年的11月25日定为“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并确定11月25日到12月10日为消除性别暴力16日行动。我国作为联合国的常任理事国,应当在消除家庭暴力方面迈出大步,促进全社会都来建立文明、各睦平等的社会主义家庭,使我国真正成为男女平等的国家。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及现状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出现的以武力侵犯他人人身或对其进行精神折磨的强暴行为。家庭暴力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肉体伤害、精神折磨和性虐待的违法犯罪行为。狭义的家庭暴力,主要指丈夫对妻子进行肉体伤害、精神折磨和性虐待的违法犯罪行为。人们对家庭暴力的概念,

一般都是从狭义上来理解和使用的。 据世界银行调查显示,20世纪全世界有25%至50%的妇女都曾受到丈夫或男友的虐待。在美国,根据联邦调查局报告,每15秒就有一名妇女遭到其丈夫、男友或伙伴的殴打。据英国政府内政部的统计资料,英国每4名妇女中就有一名遭受家庭暴力的伤害,每一个星期就有两名妇女在家庭暴力中丧生,家庭暴力占英国犯罪总数的25%,中国的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凸现。据1990年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在21个省进行的中国妇女社会地位的调查显示,有0.9%女性经常遭受丈夫的殴打,8.2%的妻子有时遭受丈夫的殴打,20.1%的妻子偶尔遭受丈夫的殴打。 1995年国务院《中国妇女的状况白皮书》公布:全国2.67亿个家庭,离婚率1.54%,约40万个,其中1/4因于家庭暴力。根据全国妇联的调查,中国2.7亿个家庭中大约有30%存在家庭暴力。但是社会学家认为,实际数字要高得多(《中国妇女报》2000年12月10日)。在我省家庭暴力的现象也不同程度存在立脚点。从我省各级妇联接待的来信来访和司法部门受理的案件来看,近年来,我省家庭暴力案件呈上升趋势。占整个婚姻家庭案件的20%左右,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占92%。在家庭暴力案件中80%以上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并且施暴者的手段极其残忍。 长期以来,家庭暴力由于发生在家庭内部而被社会所忽视,但事实上因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人身伤害等事件屡有发生,甚至诱发一些恶性案件。据了解,仅在2000年,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8179起离

家庭冷暴力调查报告文档

家庭冷暴力调查报告文档 Domestic cold violence investigation report document 编订:JinTai College

家庭冷暴力调查报告文档 小泰温馨提示:调查报告是反映对某个问题、某个事件或某方面情况 调查研究所获得的成果的文章。调查报告是宣传唯物论和辩证法、坚 持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有力武器,历来被无产阶级革命家所重视。本 文档根据调查报告内容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 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及打印。 近几年来由于网络微信等自媒体的急速发展,对“冷暴力”的关注越来越多,认识也越来越高,但由于家庭“冷暴力”较多地存在于精神领域,又没有专门法律对其作出明确的界定,难于取证,如今家庭冷暴力还处于无人可诉、无处可断、无法可依的尴尬状况,亟待得到立法和社会的重视。 一、家庭冷暴力的特征 有人说,“我国家庭冷暴力主要发生于知识分子、干部 等受过高等教育的家庭。”其实,随着反家暴行动及普法宣传深入人心,农村很多家庭出现明显的真刀真枪的暴力现象越来越少,相对而言,家庭冷暴力现象越来越多,越来越被人关注,我镇妇联牵头,对全镇8500户家庭进行抽样调研,结果发现:93%的家庭对婚姻质量表示不满意;有超过70%的家庭有过或正 处深于不同程度的冷暴力,绝大部分的留守妇女说务工的丈夫

冷漠居多,只有汇款时叮嘱几句话,甚至春节期间以身体累拒绝性行为或以各式借口提前离开。由此可见,家庭冷暴力已从“家庭私事”“个人隐私”逐渐成为一种社会关注现象进入到公共视野中,成为被关注社会问题之一。其特征归结于下: 1、家庭冷暴力具有隐蔽性。它的发生地点一般是在家里,家 庭外的成员很难察觉得到。同时,家庭冷暴力具有隐性特征,夫妻之间的冷漠,互不关心,逃避,不担当,疏远或是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庭劳动,甚至包括拒绝支付一切开支,他人很难发现,即使被外人发现,在外人看来便弱化为夫妻间的小别扭,小矛盾,似乎不应该是“小题大做”的问题,这种情形很“冷”,而“热”暴力有很张扬的显性特征,如殴打、谩骂、摔东西、对骂等很过激的行为。 2、家庭冷暴力具有普遍性。家庭“冷暴力”作为一个新型的 隐性暴力形式,象一种情绪瘟疫发展速度快,覆盖面也广。无论是大都市还是小城镇,无论是白领阶层还是蓝领阶层,无论是城里人还是农村人,无论有职业还是没有职业的人,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冷暴力”现象存在。 3、家庭冷暴力行为多样性。家庭“冷暴力”的表现形式通常 由于家庭的不同情况和家庭成员的个性特征而呈现出多样行。

论家庭暴力的特征、成因、危害、后果及解决对策

论家庭暴力的特征、成因、危害、后果及解决对策 摘要:家庭暴力是由于行为人的不法行为直接针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并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后果。在我国的家庭暴力中,其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况:丈夫有外遇,用暴力逼迫妻子离婚;夫妻下岗,经济压力大,殴妻发泄苦闷;丈夫素质低蛮横无理,脾气暴躁;丈夫有赌博、酗酒等恶习而引起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公害,不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这种现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这是与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背道而驰的。本文探析了家庭暴力的特征、产生的主要原因及防治的具体对策,目的在于遏制家庭暴力,惩治家庭暴君。 关键词:家庭暴力,妇女权益,社会危害,婚姻 正文: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和性方面的强暴行为。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妇女、儿童和老人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2001年4月28日施行的新《婚姻法》已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并将实施了家庭暴力作为准予离婚的条件之一。可见,家庭暴力已不是家务事,而是违法行为。根据全国妇联权益部门的统计,我国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暴力行为,90%以上的施暴者为男性。当然也有少数妇女欺凌男人,如千古淫妇潘金莲通奸害夫就是最好的例证。据国务院《中国妇女状况的白皮书》统计,我国每年解体的40万个家庭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在边远农村,家庭暴力更是司空见惯,教训妻子是丈夫的责任、殴打老婆是丈夫的权利。因此,家庭暴力被喻为“社会毒瘤”。 一、家庭暴力的特征 1、行为的隐蔽性。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家里这个特定场所;大部分受害妇女认为是家务事、个人隐私,而“家丑不可外扬”,怕传出去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影响个人名誉或者事业发展。行为的隐蔽性是家庭暴力最显著的特征,受害者的外伤很显眼,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而精神创伤难以愈合,较为隐蔽且易被忽视。受暴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惧、紧张的气氛中,心身疲惫、心情抑郁。 2、手段的多样性。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既有肉体上的伤害,也有精神上的损害,还包括性虐待和婚内强奸。家庭暴力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按其形式可分为:(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凶器等。(2)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3)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4)冷暴力。是“冷战”阶段的隐性暴力,表现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一切家庭工作。

论家庭暴力救济

论家庭暴力救济 论文摘要:家庭暴力对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家庭成员造成严重损害,必须予以制止,但我国目前尚无防范救济体系。因此,有必要对家庭暴力的救济进行研究。 近年来,关于家庭暴力的报道越来越多,现状之惨烈,后果之严重,令人触目惊心、不寒而栗。其不仅严重损害了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而且破坏了家庭的稳定与幸福、影响了社会的安宁和发展。因此,对家庭暴力进行有效救济,已经成为人们所关注的婚姻家庭中的焦点。 一、家庭暴力现状考察 自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关于家庭暴力的调查和投诉均反映出家庭暴力的严重性。1995年国务院《中国妇女的状况》白皮书公布:全国2.67亿个家庭,离婚率1.54%,约40万个,其中1/4起因于家庭暴力。2000年全国妇联系统来信来访分类情况统计中,婚姻家庭类投诉和咨询约占总数的50.3%,其中反映家庭暴力的案件占该类投诉总数的15.5%。《中国妇女报》“家庭暴力问题公众调查”显示:11.2%的女性曾挨过丈夫的打,全国妇联信访处1995年共收到要求保护妇女权益的信件128,900件,接待此类来访1,600人次,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占30%左右。该报记者在吉林省部分地区妇联采访时了解到,自1993年以来,在各级妇联接待的来信来访中,婚姻家庭类占70%~80%,而其中属于家庭暴力的案件达40%左右,农村个别地方达70%之多。中国法学会“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

项目的社会调查分项目,于2000年12月~2001年2月在浙江、湖南、甘肃三省九市(县)通过调查显示:77.9%的农村居民和65.8%的城市居民表示,在孩童时代遭受过父母打骂。而在调查夫妻打架动手频率问题时,有34.7%的人承认有过家庭暴力的经历。据反家暴项目和其他调查显示,在家庭暴力受害者中,女性占75%~90%以上。这一调查结果与2004年北京市妇联从事的家庭暴力问卷调查数据不谋而合。由此可以看出,家庭暴力已经成为我国一个普遍存在且亟待解决的严峻社会问题,应积极采取救济措施,防治家庭暴力。 二、家庭暴力原因分析 (一)历史原因。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男女两性的地位一直不平等,而且“三纲五常”作为封建社会中最主要的伦理道德规范一直影响至今。尤其父权和夫权思想在人们的头脑意识里还有很大市场,无论夫妻关系还是亲子关系,男性在家庭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以自己的意志支配整个家庭,家庭成员须无条件服从。许多人视老婆和孩子为自己的私有“财产”,认为打骂老婆和孩子是天经地义之事。甚至把打骂老婆视为解决家庭矛盾的途径,打骂孩子则是教育子女成长的方法。此外,“三从四德”封建观念在人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使得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极其低下,常常是逆来顺受不敢反抗,对家庭暴力几乎是容忍和麻木,从而强化了被害人的角色。 (二)社会原因。我国民间一直流传着“清官难断家务事”、“打是亲、骂是爱”等之类说法,即使科学文明高度发达的今天,还有相当多的人依然持有这种观点,认为家庭纠纷纯属自家常事,甚至把夫妻之间

浅谈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

浅谈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 论文摘要 内容摘要: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施暴的行为,包括家庭成员间的身体、精神、性暴力行为。这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家庭暴力应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 家庭暴力主要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再者就是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最后就是性暴力。以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目前还出现了一种新的家庭暴力形态------冷暴力。在目前有些家庭,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的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等一切问题。还存在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历史原因、社会原因、生理原因、经济原因等等。 关键词:家庭暴力—包含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侮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施暴的行为,包括家庭成员间的身体、精神(情绪)、性暴力行为。其特征是一方动用武力和权利来控制另一方。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是女性。20XX年新颁布的《婚姻法》中已把“禁止家庭暴力”作为重要条文载入其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家庭暴力应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从社会性别视角研究社会排挤( social exclusion )是社会排挤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主题。近年来,随着社会排挤研究的流行和深入,一些中外学者开始从性别分析的角度对社会排挤进行研究。笔者认为可以用性别排挤概念,即在中国社会转型中,受家庭暴力侵犯妇女这一劣势群体被边缘化的机制和过程,来对受家庭暴力侵犯的妇女这一劣势群体的社会排挤现象做出描述和解释,为研究女性劣势群体提供一个新的理论视角。 家庭暴力被认为是现代化城市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到上海市妇联信访反映家庭暴力的人数,从1998年至20XX年分别占婚姻家庭类问题的14.7%、16%、13.4%。新《婚姻法》颁布后,家庭暴力现象得到一定遏制,20XX年的比例下降到8%左右,但家庭暴力仍是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热点和难点。全国妇联今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在2.7亿个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发生在夫妻间的家庭暴力,受害者85%以上是妇女;每年有10万个家庭

家庭冷暴力背后的心理动机

家庭冷暴力背后的心理动机 你在婚姻中遭受过冷暴力吗?夫妻间冷暴力的状态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种结果和状态。因为不知道如何解决,所以选择了“不说”。在此之前必定经过了大大小小的冲突不断,是解决不了的问题结下的果。 冷暴力对施暴者有什么好处 有的人没有干脆说分手的能力。 “我不爱你了,我要分手。”这话对他们来说显得特别残忍,只能用冷暴力的方式逼迫对方达到分手的目的。 他们为了减轻自己的自责,甚至还可能分手后说“我们还可以做朋友”,来给对方以补偿。这样感情中遭遇的冷暴力,往往挽回的可能性很小。 还有一种是以情感操控为目的的冷暴力,当对方没有达到自己的要求或者违背自己的意愿时,就用惩罚的手段造成对方的情绪落差,让对方产生情感上的起伏和动摇,当对方满足自己的时候就用奖励的手段来强化对方的行为,这种循环出现的模式下,他们之间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 在分手的格局中,当关系和企图大于单独事件的影响,无论你如何努力,都不会改变对方分手的企图,需要我们做的就是学着去接纳和面对分开的事实。而在情感操控的格局中,事件的影响大于关系,只要解决了眼下的矛盾,夫妻的关系就会恢复并和好。 冷暴力背后的心理动机 冷暴力是指责的延续,掩藏在其背后的意义是“都是你的错,才造成了今天的状况,你要负责,我没错”或者“我是不

会妥协的,责任不在我”。不愿直面问题和责任,都是冷暴力背后的深层动因。 为了解决问题而争吵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当争吵升级,一个人用不说话来回避时,另一个人继续穷追猛打,让暴力升级。 一方开始回避矛盾并不是“不爱了”,不要太早给对方贴上“冷暴力”的标签,全面的否定两个人的关系。 先试着让自己冷静下来,分清你们现在面临的格局,对方是想情感操控,还是想分手。 不同格局下的冷暴力如何区分 在分手的格局中,学着直面现实,不能因为以前付出的巨大沉没成本,而逃避分手的事实,当对方已经不爱你,相互折磨和僵局就是双方的地狱。 在情感操控的格局中,我们需要看到情感操控背后的动机和初衷,学着去梳理你们之间冷战、和好、冷战、和好的恶性循环的根源,而不是觉得恶性循环无法被打破,就像一辆高速列车,想改变方向的第一步不是逆转,而是踩刹车,停下来看看发生了什么。

家庭暴力的内涵及其法律特征

家庭暴力的内涵及其法律特征 【内容提要】文章在从比较法的角度研究国内外关于家庭暴力内涵的主要法律规定和观点的基础上,认为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侵害对方身体、性和精神的伤害行为,并概括了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 【关键词】家庭暴力/内涵/法律特征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现象。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受到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的重视。有许多国家制定了法律、政策防止并消除家庭中的暴力现象,特别是对妇女的暴力现象。但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国际术语,许多国家、学者对家庭暴力的理解却不尽一致,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对其内涵加以系统的研究,并揭示其法律特征。 根据笔者收集的资料,国内外关于家庭暴力内涵的主要法律规定和观点有: 1.新西兰 1995年12月新西兰国会通过了全面处理家庭暴力的立法,即《家庭暴力法案》。该法案施行于1996年7月,同时废止了《1982年家庭保护法案》。新西兰1995家庭暴力法案第3条对家庭暴力的含义作出了一个包括身体、性和心理伤害的宽泛解释。有新西兰学者认为,由于“伤害”与“暴力”有争议性的不同内涵,该词语的采用可能会产生一些解释上的困难。而且,更有疑难的解释是“心理伤害”。立法为其提供了一些示例,但没有作出限制性的解释。因此,恐吓、骚扰、损害财产、威胁,以及对儿童来说,让儿童目睹伤害,都是潜在的心理伤害。还有其他例子可循,如勾引、不断地打、羞辱受害人,但对诸如忽视对方或拒绝同对方说话这种行为的忽略却是不能持肯定态度的。(注:Bill Atkin:”Dealing with Family Violence:Family Law in New Zealand 1995”in International Survey of Family Law 1995,The Netherlands,、385。) 旧法仅适用于缔结婚姻的夫妻,新法拓宽了其适用范围。1995家庭暴力法案第4条对“家庭关系”的新解释涵盖了伴侣、家庭成员、日常共居一室的人及关系密切的人。根据该法,同性恋伙伴是该法第2条解释的合法缔结婚姻关系的“伴侣”和“任何按照婚姻的本质关系共同生活的人(无论是同性还是异性、无论现在或过去能否合法地缔结婚姻关系)”。 2.加拿大

浅谈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与对策

浅谈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与对策 广西北海市海城区第六小学工会 家庭是在法律、道德、亲情的框架下所形成的,它是社会的组成细胞,一个文明的社会应该由无数个文明的家庭组成。而家庭暴力事件它不仅侵犯了法律的严肃性,危害了家庭成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破坏了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和睦,而且还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践踏了亲情、爱情、道德,其危害性更强于普通的暴力犯罪。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是国际社会的一大公害,其影响已远远超出了家庭范围。我们应该高度重视家庭暴力,对其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并采取更完善的对策和措施,有效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本文主要从家庭暴力的现状、形成的原因、特点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这几个方面展开论述。发表一下自己的粗浅看法。 一、家庭暴力的现状 在美国,每四名妇女就有一人会遭受家庭暴力侵犯,每年都有约600万妻子受到丈夫的虐待;在法国,有200万妇女经常遭受男人的虐待;在德国有400万妇女遭受丈夫暴力,在犹太家庭中,丈夫对妻子的暴力很普遍。 我国的家庭暴力,目前正在进入一个“飞速发展”阶段,据全国妇联统计,2002年共接到群众来信、来访、来电总数31万多件,有关婚姻家庭权益的占到总数的52.4%,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占到婚姻家庭类总数的22.5%。在妇女遭受严重损伤的常见原因中,因家庭暴力造成的约占40%以上。这些家庭暴力中所出现的新状况,引起了我们更多的关注和重视。 (一)存在的普遍性 全国妇联统计结果表明:在2.7亿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每年大约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有0.9%的女性经常受丈夫挨打,家庭暴力案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近95%为女性。由此可见家庭暴力问题是社会上普遍存在的问题。 (二)城市高知识阶层已有家庭暴力的“生存空间” 人们往往以为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农村地区、低文化层次的人群中。但是,据有关部门的调查表明:家庭暴力在大城市占8%,中小城市占11%。另一项权威调查表明,家庭中受暴力侵害的女性有58%受过高中以上教育,35%受过大专以上教育;而有62.7%的施暴者受过高等教育,其中有干部、科技人员、教授等。 (三)受害者大多是女性 根据相关调查显示在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女性作为弱势群体在家庭暴力案件中仍然是主要的受害者。 民盟对全国30个省市区9667名知识女性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66.45%的女性认为,家庭暴力的范畴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冷暴力及精神虐待、殴打、绑架、威胁、恐吓、强迫、盯梢、侮辱、强行闯入、财产损害、性暴力、婚内强奸、强迫卖淫、女性生殖器残害等等。全国妇联的一项抽样调查表明,我国27亿家庭中遭受过不同程度家庭暴力的妇女已高达30%。

浅谈家庭冷暴力的原因与防范

浅谈家庭冷暴力的原因与防范 摘要:家庭冷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精神上的暴力行为。冷淡、轻视、放任、疏远和漠不关心的方式让受害者痛在心里、有苦难言。日益严重的家庭冷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而且还会对孩子以后的成长带来心理阴影和各方面的负面影响,甚至危害了社会稳定和发展。现今社会对家庭“冷暴力”认识存在较大偏差重视不够,以及家庭冷暴力法律的滞后,缺乏立法,法律界定不够细化,必须要加强相关立法。 关键词:家庭暴力,精神虐待,原因,对策 一、家庭暴力、家庭冷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英文表达为domestic violence ,简称DV),一般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是古今中外家庭中较为常见的普遍现象。 认定家庭暴力,首先要搞清“家庭”和“暴力”两个关键词的含义。所谓家庭,是指以婚姻和血缘为纽带的基本社会单位。我国婚嫁家庭法中所界定的“家庭”,指的是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群体。[1]家庭成员是指基于婚姻和血缘关系的父母、子女及生活在一起的其他亲属。所谓暴力,泛指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强暴行为,其法律含义是指在人身或财产实施的一种非法行为。暴力应具有以下特点:性质的违法性、形式的急速猛烈性、时间的突发性、后果的严重性、主观的目的性等等。 家庭暴力就其含义而言,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家庭暴力是指一切具有家庭关系的成员中发生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暴力行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虐待家庭成员、对家庭中女童的性虐待、强奸配偶等暴力行为和与剥削有关(经济制裁)的暴力行为”。狭义的家庭暴力,是指男子对妻子实施的暴力行为,对此有人称之为“殴妻现象”或“殴妻文化”。中外都有学者持这种观点,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也有人认为,广义的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以及精神上的折磨、伤害和虐待的行为;狭义的家庭暴力则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的摧残、虐待和伤害的行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2] 家庭暴力,或者也可以叫家庭热暴力,与之相对应是家庭冷暴力(摧残精神健康的暴力),如威胁、恐吓、限制人身自由、造谣、侮辱、诽谤等(冷暴力)。说起“冷暴力”,目前还没有一个非常明确的定义,一般认为“冷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出现矛盾而又找不到调和的方式时,采用非暴力的方式刺激对方,致使一方或多方心灵上受到严重伤害的行为。笔者认为,所谓“家庭冷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得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夫妻双方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一切家务事务等非暴力行为。家庭冷暴力实际上是一种精神虐待,是隐性暴力中较常见的做法,而这也是现代家庭中的一个易被人忽视的问题。冷暴力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祸因都很小,很多人因琐碎小事加上交流不畅以致积怨加深;二是中年夫妇更易发生,因为正处于婚姻疲劳期;三是以往家庭动粗侵害人大多数为男性,如今冷暴力施暴基本是男女“平分秋色”,已接近1:1。 二、家庭冷暴力产生的原因及后果

辩论反方:纯精神摧残不构成家庭暴力

反方:纯精神摧残不构成家庭暴力 家庭冷暴力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其概念常见诸后者的概念中。美国律师协会全国家庭暴力委员会对家庭暴力所下的定义为:“当一方亲密伴侣使用身体暴力、胁迫、威胁、恐吓、隔绝孤立以及情感、性和经济暴力试图保持对另一个亲密伴侣的权利控制时, 即发生家庭暴力。”,其中的冷暴力成分笔者认为是利用情感暴力为手段保持对亲密伴侣的权利控制,让受暴对象得不到应有的亲密感。这种暴力是不需要打骂就可以完成从而达到权利控制的。事实上家庭冷暴力至今无法找到一个统一和权威性的定义,直观地看家庭冷暴力是现代家庭出现的新的暴力形式,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对对方冷若冰霜,不主动说话甚至不理睬对方、拒绝夫妻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务工作,给对方以精神上的折磨,使对方对家庭生活失去信心,最后被迫离婚。 具有代表的家庭冷暴力概念的提法是:“家庭冷暴力”指夫妻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或者辱骂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较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最明显的特征就是漠不关心、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庭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后称《解释》)第一条规定“: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按此解释,家庭暴力的行为局限于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四种行为方式和与此四种行为方式类似的行为,且家庭暴力需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因为人的心理伤害、精神伤害、情感伤害较之身体伤害更难以认定,因此对家庭暴力的含义应作限制性的解释。由于立法上的缺陷,所以我们对家庭冷暴力的定义只是学理上的解释。 一些专家指出,精神伤害和暴力伤害对一个人的摧残是相同的。但目前还没有一个国家将精神虐待列入《婚姻法》。由于精神虐待的不可取证性,使得对它的认定难以确立,因此不能将精神伤害等同于暴力伤害。从进行家庭暴力的主要手段上看,精神摧残也不算家庭暴力。也就是说,家庭暴力会造成精神上的迫害,而精神摧残只是家庭暴力的一种结果,如果把精神摧残当成一种手段来看,那么

浅析我国当前家庭暴力

浅析我国当前家庭暴力 教学点:xx电大 班级:xxx年秋法律本科 学号:12*****880 姓名:yjbys 指导老师:汪xx 写作时间:2014年xx月xx日 关于家庭暴力的调查报告 内容提要:家庭暴力泛指家庭成员及家庭的近亲属间的虐待、伤害、侮辱、遗弃以及精神折磨等。家庭暴力不只是一般的家庭问题,而是严重的社会问题,已成为世界不少国家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这种现象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目前我国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因丈夫的暴行而涉讼,导致夫妻离异的占绝大多数,由此表明妇女(妻子)是家庭暴力的最大受害群体。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完善的反家庭暴力法。我在此就其现状、成因及对策等,谈点肤浅的认识,以达抛砖引玉之效果。希望国家对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给予高度的重视和关注并采取必要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充分利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所创造的条件,充分利用立法资源,坚决同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作斗争,把家庭暴力降低减少到最低、最小的限度。 调查过程说明:家庭暴力不只是一般的家庭问题,而是严重的社会问题,它已成为世界不少国家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为了深入了解目前家庭暴力现状,分析其发生的原因,探索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方式,2014年6月3至24日我以黄山市黟县碧阳镇、美溪乡、宏村镇为调查范围,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形式对该区域家庭暴力现状情况进行了一次简单的调查分析,此次调查共发放问卷300份,回收245份,回收率达80以上,表明公众对家庭暴力问题的普遍关注,对参与婚姻家庭问题研究的态度还是很积极的。此次调查内容包括:被调查者的基本情况,对"家庭暴力"的熟悉,遭遇家庭暴力情形;目的是分析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了解当前家庭暴力现状,寻求解决的有效对策。随后,我根据调查的情况,对调查的数据进行了整理,分析了家庭暴力的特点、产生的原因、家庭暴力的危害,并提出了预防家庭暴力的一点肤浅认识,从而形成了这次调查报告的初稿。经电大老师的指点,特别是指导老师到修改,最终完成了这次调查报告。 一、调查项目的研究背景、方法及问卷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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