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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奖惩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奖惩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奖惩管理规定

奖惩管理规定 ................................................................................................................................

第一节总则................................................................................................................................

第二节奖励规定........................................................................................................................

第三节惩罚规定........................................................................................................................

第四节奖惩权限........................................................................................................................

第五节奖惩程序........................................................................................................................ 第六节奖惩管理与监督

奖惩管理规定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良好的奖罚机制,对工作突出、有特别贡献的员工给予奖励,对损害公司利益及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的行为给予处罚,使奖罚分明,以达到正确引导员工工作方式及行为的目的,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奖惩包括行政奖励、行政处罚、物质奖励及经济处罚等内容。

第二节奖励规定

行政奖励

第三条行政奖励分为通报表扬、嘉奖、记小功、记大功。

第四条获三次通报表扬者予以一次嘉奖,嘉奖三次予以记一小功,记三次小功予以记一大功,记二次大功给予特别加薪(工资上浮30%)。

第五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公司给予通报表扬的奖励:

1、在本部门或本项目月度绩效考核连续三次或年度累计五次获第一名者;

2、严格控制费用,节省开支10%以上的部门/项目;

3、严格执行预算管理规定,并积极反馈执行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的;

4、发现预算管理执行过程中存在不足,避免可能给我司造成损失;

5、为公司树立良好形象,提高公司知名度,综合部认定应予表扬者。

第六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公司给予嘉奖的奖励:

1、在本单位组织或参与的各类竞赛中名列前三名者;

2、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优异业绩者;

3、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实施取得一定效果者;

4、发现事故苗头,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者;

5、努力树立公司良好形象,在市级以上新闻报刊、电视、电台宣传本集团的人和事的报道经采用者;

6、各职能部门会同本级综合部认定应予嘉奖者。

第七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公司给予记小功的奖励:

1、在社会活动中,积极维护或提高公司形象,为公司赢得声誉者;

2、在本部门或本项目公司当年年度考核分数为第一名者;

3、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实施后年增加收入或减少支出1万元以上者;

4、为保护集团、公司财产和顾客生命财产安全,见义勇为者;

5、发现事故苗头,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较大事故发生者;

6、管理中心或筹建处领导认定应予以记小功者。

第八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公司给予记大功的奖励:

1、在社会活动中,为公司赢得重大荣誉的主要人员;

2、见义勇为,抢救国家财产和集团、公司财产,为市级公安机关表彰者;

3、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实施后年增加收入或减少支出10万元以上者;

4、及时发现并向管理层提出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者;

5、发现事故苗头,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发生者;

6、管理中心领导认定应予记大功者。

第九条除上述行为外,凡有其他对公司有较大贡献的行为,由管理中心综合部核实后报管理中心领导确定奖励标准。

物质奖励

第十条奖励额度:嘉奖一次给予200元的奖励,记小功一次给予600元的奖励,记大功一次给予1800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发现预算管理中存在漏报项,或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违章行为(如暗箱操作等)及时向监事会反映,查实的,按照避免损失的数额增发奖金,参见如下表:

注: α为当事人为公司避免的经济损失。

第三节惩罚规定

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分类:通报批评、警告、记小过、记大过、停职检查、解雇。

第十三条处罚规定:

一、通报批评三次者作警告一次处理,警告三次作记小过一次处理,记小过二次者作记大过一次处理,记二次大过者将给予解雇;

二、主管级以下员工的降级处罚按降低一级工资处理;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

一、工作迟延,无正当理由未按照制度或工作计划完成工作者;

二、在责任范围内未能及时发现问题,尚未造成不良后果者;

三、无故延迟2天报出各类文件、工作报表的单位和责任人;

四、丢失各类文件、工作报表尚未造成损失的单位和责任人;

五、未经用章审批程序审核用章,尚未对公司造成损失者;

六、司机公车私用或值班时无故缺席者;

七、违反电脑管理规定,情节轻微者;

八、违反公司其他管理制度或工作程序,尚未造成损失者;

九、有损公司形象,情节轻微者;

十、其他在工作中存在差错但情节较轻微及制度中规定应予以通报批评者。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在本部门或本项目月度考核连续三次排列最后者;

二、对上司及客户有不礼貌行为,引起投诉者;

三、一个月内三次以上因工作迟延,无正当理由未按管理制度或工作计划完

成工作者;

四、当天上班时间擅离工作岗位而无合理解释者;

五、无故不参加公司或部门会议者;

六、由于保管不慎,损毁档案资料者;

七、丢失各类文件、工作报表造成损失的单位和责任人;

八、不按公文管理规定擅自发文的单位负责人;

九、违反公司管理制度或工作程序,造成损失1000元以下者;

十、其他违反公司制度、有损公司形象、妨碍工作秩序但情节较轻微者。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小过处分:

一、办事不力,推诿拖延,引起投诉或直接影响正常工作进度者;

二、捏造请假理由或伪造病假单者;

三、请假未经批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2天者;

四、未经许可,私自出借公司财物者;

五、私自动用或损坏消防及安全设备者;

六、泄露公司秘密,已经采取补救措施或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七、工作不负责任,浪费公司财物者5000元以下者;

八、违反公司管理制度或工作程序,造成损失1000—5000元者;

九、其他违反公司制度、有损公司形象、妨碍工作秩序情节较严重者。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一、造谣惑众,挑拨是非,影响公司正常管理秩序者;

二、工作不负责任,浪费公司财物,金额在5000--10000元者;

三、违反公司管理制度或工作程序,造成损失5000元以上者;

四、贿赂公司管理人员以达到不可告人之目的者;

五、未经许可,在工作时间内受雇其他公司者;

六、其他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影响公司声誉,对公司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者。

第十八条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公司有权对员工作出停职处理,在停职期间,员工不享受公司一切福利待遇及薪金: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公司指定的身体检查、诊治或防疫注射者;

二、违反刑律或治安条例接受调查者;

三、做出不利于公司或同事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接受调查,等待是否

给予解雇处理者。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者,可无须预先告知而给予解雇,公司保留追究有关经济损失或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

一、各类触犯刑律者;

二、二次或一年内记小过三次者;

三、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者;

四、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者;

五、玩忽职守情节严重,造成损失10000元以上者;

六、擅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或从事其他有损公司利益、声誉之行为

者;

七、造谣惑众,挑拨是非或唆使他人怠工、罢工,情节严重者;

八、利用社会不良分子解决公司内部问题者;

九、在公司有打架行为之双方(正当防卫者除外);

十、对公司职员及其家属实施威胁,暴行或有侮辱之行为者;

十一、窃取公司财物者;

十二、故意损坏公司设备、工具、原材料及重要文件者;

十三、遇非常事变,借故躲避,致使公司财物蒙受损失者;

十四、未得预先准许而缺勤3天以上,或经常迟到早退,经批评教育无悔改之意者;

十五、向公司或上司提供虚假证明或资料,有欺骗或严重不诚实行为者;

十六、服务态度恶劣,损害客户利益影响公司声誉者;

十七、蓄意违抗公司或上司的合理安排或调遣,不服从工作分配或恶意顶撞上司者;

十八、泄露、窃取公司机密资料者;

十九、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秘密者;

二十、因做行政费用预算时漏报或有意多报,导致公司损失的部门/项

目公司第一负责人;

二十一、未能履行审批职责,导致公司损失的各级行政费用预算审核人;

二十二、挪用行政费用或筹建处超编导致公司损失的单位第一负责人;

二十三、任何有帐外经营或对公司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单位第一负责人;

二十四、对出现工作失职但拒不接受本处罚规定的,经公司查实者;

二十五、三次以上违反公司管理制度或工作程序,造成公司经济、信誉损失者。

第二十条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以权谋私或给公司、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综合部查实后,报总经理办公会议或集团、监事会确定处罚标准。

第二十一条除上述行为外,凡有其它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公司损失或影响公司声誉极其严重的行为者,由综合部查实后,报总经理办公会议或集团、监事会确定处罚标准。

第二十二条除在奖惩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行为外,凡有其它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公司损失或影响公司声誉极其严重的行为者,由综合部查实后,报总经理办公会议、监事会确定处罚标准。

经济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员工以一定经济处罚,并以示警戒。

第二十四条经济处罚的对象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及第三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处罚额度:警告一次扣100—200元,记小过一次扣200—600元,记大过一次扣600—1200元。

第二十六条按照造成损失的数额,相应的经济处罚额度如下表:

注: α为当事人给公司造成或将造成的经济损失。

对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任何人,公司有权扣罚其薪酬,以弥补公司的损失。

第四节奖惩权限

第二十七条无论奖、惩,均须按照奖惩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后才可执行。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或责任人为筹建处人员的,由大型项目管理中心或监事会做出处理决定,由筹建处综合部进行奖惩。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或责任人是大型项目管理中心人员的,不管其职位高低,由大型项目管理中心、集团或监事会做出处理决定,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进行奖惩。

第五节奖惩程序

第三十条奖惩由同事、主管或综合部依据上述办法提出建议 (经济处罚须分别落实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及第三责任人)并填写《奖惩审批表》。

第三十一条《奖惩审批表》由综合部根据上报资料查实后签署,按本规定奖惩级次、权限报相关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由综合部每月底前将奖惩单交财务部,由财务部负责在当月执行。

第六节奖惩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无论奖惩,均应在公司范围内通报,并存入个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员工对于奖惩处理结果可以提出异议,并可提交上一级管理人员(机构)进行裁决。

第三十五条管理中心综合部可对各筹建处的奖惩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抽

查。并可对投诉情况进行调查。对于未有充足理由即对员工实行奖惩决定的,可责成修改决定并消除影响,并可视情况对作出决定的责任人给予警告至记小过的处罚。

第三十六条特殊情况的奖惩,可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商讨后决定。

第三十七条对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任何人,公司保留追究其经济或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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