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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建档案馆卷内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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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建筑工程档案标准化卷内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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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 程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

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_国家行业安全规范规程标准条例 转自:生活安全网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为加强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保证工程实体质量,体现工程资料为工程质量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资料的管理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资料管理。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均应执行本规程。 北京市工程资料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规定,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北京市工程资料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规定,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和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 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编制。 工程资料的验收应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行,工程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应采用计算机管理,凡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的工程档案应逐步实现以缩微品和光盘载体的工程档案代替纸质载体的工程档案,属国家和北京市重点、大型工程项目的工程档案必须采用缩微品,其它项目的工程档案宜采用缩微品。 第二章术语 工程资料(building document) 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可分为基建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和竣工图。 竣工图(as-built drawing) 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 组卷(filing) 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分类整理成案卷的过程,称为组卷。 归档( putting into record) 将具有保存价值的工程资料整理组卷交档案管理部门保存称为归档。 工程档案(building document archive)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直接反映工程质量面貌的有保存价值的工程资料。 第三章基本规定

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搞好我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进行验收和备案,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系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其中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二章竣工验收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施工单位在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技术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 (二)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进行质量评定,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提供按《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细则》规定编制的内业资料;经批准自行管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评定,并提供内业资料;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应经技术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

(三)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意见及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签署的重大修改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质量检查,提出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 (四)有符合要求的质保资料和完整的技术档案(包括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五)建设单位己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须有施工总包单位签署证明); (六)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审批要求和是否超占用地红线进行验收,并出具认可文件; (八)有公安消防、人防、环保、城建档案电梯、起重杉懒、索道等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后,自行组织验收,自评结果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填写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竣工报告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经批难自行管理的工程直接提交建设单位); (二)监理单位收到竣工报告后,应对土程质量等级作出评定,并将经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的竣工报告交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经批准自行管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经工程建设负责人和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 (三)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提请规划、土地、人防、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电梯、起重机械、索道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程序由各有关部门自定),取得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完整

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_国家行业安全规规程标准条例 转自:生活安全网(anquanweb.) 第一章总则 1.0.1 为规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1.0.1 为加强市建筑工程资料的规化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保证工程实体质量,体现工程资料为工程质量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市行政区域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资料的管理 1.0.3 本规程适用于市行政区域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资料管理。凡在市行政区域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均应执行本规程。 1.0.3 市工程资料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规定,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1.0.6 市工程资料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规定,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标准和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 1.0.2 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标准和市有关规定编制。 1.0.4 工程资料的验收应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行,工程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1.0.5 工程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应采用计算机管理,凡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的工程档案应逐步实现以缩微品和光盘载体的工程档案代替纸质载体的工程档案,属国家和市重点、大型工程项目的工程档案必须采用缩微品,其它项目的工程档案宜采用缩微品。 第二章术语 工程资料(building document) 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可分为基建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和竣工图。 2.0.2 竣工图(as-built drawing) 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 2.0.3 组卷(filing) 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分类整理成案卷的过程,称为组卷。 2.0.4归档( putting into record) 将具有保存价值的工程资料整理组卷交档案管理部门保存称为归档。 2.0.5工程档案(building document archive)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直接反映工程质量面貌的有保存价值的工程资料。 第三章基本规定 3.0.1 工程资料应真实反映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并与工程进度同步形成、收集和整理。 3.0.2 工程资料应字迹清晰并有相关人员及单位的签字盖章。 3.0.3 工程参建各单位应确保各自资料的真实有效、完整齐全,严禁伪造或故意抽撤。 3.0.4 工程资料应为原件。当为复印件时,应加盖复印件提供单位的公章,注明复印日期,并有经手人签字。

厦门市竣工验收阶段办事指南2018.09.01开始实行

竣工验收阶段办事指南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 事项名称事项编号事项类别审批单位建设工程竣工规 划条件核实(建 筑工程) 00-004139456-A-10-01-00行政许可 市规划委建设工程竣工规 划条件核实(市 政工程) 00-004139456-A-10-02-00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档案认 可00413845-308287-001行政确认 市城建档 案馆 建设工程竣工质 量验收监督申报 00-426602033-S-30-00-00公共服务市质安站 建设工程消防验 收00-00413900X-A-18-02-00行政许可 市消防支 队 建设工程竣工验 收消防备案 00-00413900X-S-06-00-00公共服务 人防工程竣工验 收备案00-004138824-A-06-01-00 其他行政权 力 市人防办 城市新建民用建 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 备案00-004138824-B-06-02-00 其他行政权 力 房屋建筑工程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竣工验收备案 00-004138453-S-09-00-00公共服务市建设局审批对象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审批依据审批依据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建筑工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5条; 2.《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40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市政工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5条; 2.《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40条。 建设工程档案认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11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16条 3.《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第八条 4.《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第9条、第10条

北京市工程资料管理规程(2010)指南

关于执行新颁地标《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DB11/T695-2009)的通知 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由市市监督总站、市城建档案馆等单位联合修编的《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695-2009)已经由市技术监督局和市住建委联合颁发,并将于2010年4月1日起实施。 新版规程中对于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的工程档案归档内容进行了较大调整,大大减少了施工过程资料的归档范围,加强了对竣工图的编制归档要求。各参建单位应尽快了解和掌握新版规程的相关具体要求,凡在2010年4月1日新版规程实施后竣工的工程,其工程档案的归档内容及编制要求均可按照新标准执行。 按新版规程要求整理并提交预验收的工程档案,其内容包括:应归档的全部文件资料(规划验收、消防验收、四方验收除外)。 各专业竣工图目录及部分样图,样图上应有绘制的变更内容和竣工图章并应按照要求折叠整齐。 为便于各参建单位了解和掌握新版规程对移交城建档案馆的工程档案相关要求,我馆将尽快编写“建筑工程档案编制范例”提供给各相关单位参考使用。 北京市城建档案馆 2010-4-1

建筑工程档案编制组卷范例北京市城建档案馆

说明 由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北京市监理协会、北京市城 建档案馆主编的《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695-2009)已经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共同批准为北京市地方标准,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新标准代替原(DBJ01-51-2003)标准。 新标准是以原标准为基础,总结了北京近些年来工程资料管理的经验,并充分考虑了行业管理的现状和发展,本着“结合实际去繁从简、科学管理”的指导原则进行修订的。 此次修订中,考虑到工程档案资料的分级管理,对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城建档案馆重点保存工程质量结论及成果性文件资料和竣工图。而大量的施工过程资料应由建设和施工单位重点保存。

15(新版)厦门市城建档案房屋建筑简版归档目录(2013版

厦门市城建档案馆房屋建筑归档目录 一、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组卷分册(前期、监理合并;施工、竣工合并) 1.立项批文《复印件》 2.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3.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 5.市政府用地批文及红线图《复印件》 6.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可代替第2.3.5项) 7.市土地房屋权证《复印件》 8.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禁止折叠成A4规格) 9.单体放样、±0.00验线;高程成果报告《复印件》 10.设计方案审批《复印件》 11.民防、环保、消防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12.勘察成果审查合格书及审查报告《复印件》 13.设计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及审查报告《复印件》(包含钢结构、幕墙、民防及防雷) 14.代建、勘察、设计、施工(或建设单位直接发包办理施工许可证)、电梯安装、监理合同 1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 1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17.质量监督申报表 18.建设、监理、施工人员登记表(公章) 二、监理文件: 1.开工报审表(公章) 2.竣工验收评估报告(公章) 三、施工文件: (基坑支护单独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归档;排序参考桩基) 排序:桩基→基础与主体→钢结构→幕墙→装饰与屋面→节能→结构验收会议纪要→土建分部、子分部→电气→给排水→通风与空调→智能化→电梯→安装分部、子分部→竣工验收 静压桩:图纸会审;桩基定位测量;设计变更;工程联系单;预制构件出厂合格证;试桩记录、会议纪要;施工记录;隐蔽验收记录;选桩会议纪要、静载、动测等测试; 灌注桩、人工挖孔桩: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联系单;水泥汇总表、水泥检验报告及合格证(按份配对);钢筋汇总表、钢筋检验报告及合格证(按份配对);施工记录;成孔记录;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表及试验报告;商品混凝土出厂合格证;钢筋焊接汇总表及试验报告;钢筋隐蔽验收记录;选桩会议纪要、静载、动测等测试; 基础与主体: 1.图纸会审记录(公章;桩基与土建未区分办理手续必须归于桩基) 2.工程定位测量(桩基与土建未区分办理手续必须归于桩基) 3.地基验槽记录(公章;桩基础可收集) 4.设计变更 5.工程联系单 6.砂、石、砖检验报告 7.水泥汇总表、水泥检验报告及合格证(按份配对) 8.钢筋汇总表、钢筋检验报告及合格证(按份配对) 9.防水材料检验报告、合格证(按份配对) 10.土壤、砂的击实(干密度)试验报告(整个项目一份归属于前) 11.土壤、砂的压实度(环刀)试验报告(每栋检测;整体地下室除外) 12.砂浆强度检验评定表及试验报告 13.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表及试验报告(区分标准与同条件养护方式)

移交城建档案馆资料时应注意事项

移交城建档案馆资料时应注意事项: 一、甲方及监理:移交内容:基建及监理文件包括地勘报告。基建 及监理文件的复印件均应加盖各相应单位的公章,不可写原件存放处等。地勘报告侧边装订时需加草纸板。 二、甲方准备资料:应同时具备城建档案馆移交目录3份、城建档 案移交书3份;建设工程概况(建筑工程类)表A8-1、工程概括表(H工业建筑工程类(竣工)I民用建筑工程类(竣工))各一份。见附表1、2、3、4 1、移交目录中应先填写公共卷,后各填写单位工程文件。每个 单位工程文件应顺序填写,先施工文件,后竣工图。 2、同一单项工程含多个单位工程时,可填在同一张表格中,不 需每栋楼单独写。 3、城建档案移交书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三、档案馆出具的表格:工程档案预验收(验收)情况书面告知单 (建筑工程)中包含内容较多,组卷时应参照相关内容填写,如案卷题名应写为:管理与验收施工文件、建筑与结构施工文件、消防电竣工图等,若同一案卷题名有多卷时应写为建筑与结构施工文件(1)、(2)等。见附表5.具体内容应参照表格准备。四、竣工图纸应将图纸封面、目录、备考表在左上角装订,图纸散 放在盒中,不加封底。 五、其他文字材料应将封面、目录、内容、备考表及封底等一同装 订成册。

六、同一单位工程的不同案卷资料如果内容较少时,可装在同一盒 子中,但应该单独组卷,分别编写页码。 七、在同一卷中只能出现一个城建档案卷内目录,其他资料目录需 用资料管理通用目录填写。 八、档案资料组卷时,封面、城建档案卷内目录、备考表不用编写 页码。其他资料从1开始顺序编号。 九、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全部租入管理与验收施工文 件中,无机电与土建的区别。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不用做目录。 十、双页均有内容的文件材料需双面编写页码,无铁钉、夹子等。附表一:城建档案馆移交目录 注:每个单位工程先写施工文件,后写竣工图。

厦门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城建档案查阅利用服务指南

厦门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城建档案查阅利用服务指南 一、查档主体及所需证明材料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办人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复印件,公民个人持建设项目权证(建设项目权证原件在银行抵押的需提供加盖有银行专用抵押证明章的有效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复印件,可以到本馆利用已开放且与本单位或个人有关的档案。本局机关各处室、本局属各单位按本局系统内部规定查阅有关的城建档案资料。除介绍信和个人身份证明外,以下所列情况还需提供其它能够证明本单位或个人与所查档案具有合法关联的原件证明材料,经核对无误后返还经办人,复印件留存本馆: 1、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公司、分包单位、材料供应商等单位,需提供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分包合同或材料供货合同。 2、拆迁公司需提供拆迁公告或有关征用土地批文、有关拆除范围内建设项目权属证明。 3、评估机构、拍卖行需提供建设项目的评估、拍卖委托证明。 4、科研、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因新建项目需查阅周边建筑物档案的,需提供与所查阅建设项目有关的新建项目前期政府审批类文件,并与本馆签订保密协议。 5、房产物业管理公司需提供与房地产开发商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 6、公证部门需提供公证申请文件材料。

城建档案查阅利用服务指南 2 / 4 7、仲裁机构需提供仲裁申请文件材料。 8、律师需提供律师证、委托证明文件。仲裁、诉讼案件需出示受理 案件通知书、判决书、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文件。 9、继承人、受赠人需提供与所查建设项目有关的继承、赠与公证书。 10、仲裁、诉讼案件当事人需提供仲裁机构或审判机关受理与该建设项目有关的案件通知书、判决书、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文件。 11、委托他人代理的,需提供委托证明,境外人员需出示经公证或认证的证明材料、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12、查阅地下管线档案等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等秘密的档案资料,需提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核定红线图、已签署的《厦门市综合地下管线保密协议》(可预先在本馆网站地址https://www.sodocs.net/doc/b114788811.html,/download.aspx下载)等文件。

DB11 T-695-2017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UG 北京市地方标准DB 编号:DB11/T695-2017 备案号:J×-201×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Documentation 2017-06-29 发布2017-10-01 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联合发布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地方标准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Documentation 编号:DB11/T695-2017 备案号:JXXXX-201X 主编单位: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北京市建设工 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批准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施行日期:2017 年10 月01 日 2017 北京

前言 本规程为推荐性标准。本规程是根据北京市技术监督局(京质监标发) [2015]22号文要求,由北京 市建设监理协会、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及北京市城建档案馆会同有关施工、监理单位对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695-2009)修订而成。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总结了北京市近年来工程资料管 理的经验,依据有关工程资料管理的现行国家标准要求,考虑建筑行业施工管理的现状和发展,本着“结合实际、删繁就简、科学管理”的指导原则对原规程进行了修订,并与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管理规程》《建设工程监理规程》等进行了协调。 本规程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对原规程第一、三、四章的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 2、将原规程第五、六、七章合并为“工程资料”一章,并对相应内容进行了调整; 3、根据管理规定,增加了工程质量承诺书等作为工程资料内容; 4、根据信息技术发展情况和推行绿色建筑、绿色施工理念,增加了电子资料和电子档案的要求; 5、根据国家标准修订情况,对相应的资料内容进行了修改补充。本规程共 七章和八个附录,主要内容为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分类与编号、 工程资料、编制组卷、移交与归档、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 和附录H。其中:附录A、附录B、附录C 和附录D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E、附录F、附录G 和附录H 为资料性附录。 本规程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归口并组织实施,由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负责本规程技术内容的解释。 为不断提高标准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程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长椿街西里七号院,邮政编码:100053,电子邮箱:bc p ma@126.c om,电话:83121086),

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_国家行业安全规范规程标准条例 转自:生活安全网() 第一章总则 1.0.1 为规范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 定本规程。 1.0.1 为加强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保证工程实体质量,体现工程资料为工程质量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资料的管理 1.0.3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资料管理。凡在北京 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均应执行本规程。 1.0.3 北京市工程资料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规定,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1.0.6 北京市工程资料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规定,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和政 府部门的有关规定。 1.0.2 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现行的有 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编制。 1.0.4 工程资料的验收应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行,工程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行工 程竣工验收。 1.0.5 工程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应采用计算机管理,凡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的工 程档案应逐步实现以缩微品和光盘载体的工程档案代替纸质载体的工程档案,属国家和北京市重点、大型工程项目的工程档案必须采用缩微品,其它项目的工程档案宜采用缩微品。 第二章术语 工程资料(building document) 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可分为基建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和竣工图。 2.0.2 竣工图(as-built drawing) 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 2.0.3 组卷(filing) 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分类整理成案卷的过程,称为组卷。 2.0.4归档(putting into record) 将具有保存价值的工程资料整理组卷交档案管理部门保存称为归档。 2.0.5工程档案(building document archive)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直接反映工程质量面貌的有保存价值的工程资料。 第三章基本规定 3.0.1 工程资料应真实反映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并与工程进度同步形成、收集和整理。 3.0.2 工程资料应字迹清晰并有相关人员及单位的签字盖章。 3.0.3 工程参建各单位应确保各自资料的真实有效、完整齐全,严禁伪造或故意抽撤。 3.0.4 工程资料应为原件。当为复印件时,应加盖复印件提供单位的公章,注明复印日期,并有经手人签字。

北京市工程竣工验收流程和控制要点

北京市工程竣工验收流程和控制要点北京市工程竣工验收流程及控制要点 内容提纲: 一、竣工验收所需必备的基本条件 二、排定验收计划 三、组织各专项验收工作流程及步骤 四、工程组织 五、竣工验收 六、竣工备案所需资料 ---------------------------------------------------------------------------------------------------------- 一、竣工验收所需必备的基本条件 一实体、一证、一书、一资料、四个报告,五个认可文件,其他类资料共计14项内容: 一实体,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一证,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工程款支付证明, 一书,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资料,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按51规程整理, 四个报告 1. 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2. 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3. 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4. 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五个认可文件 1.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认可文件 2. 环保部门出具环保监测的认可文件 3. 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认可文件,列入北京市城建档案馆接受范围的 工程, 4. 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认可文件 5. .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6. 其他,其他文件,节能备案;竣工图,外立面照片等 竣工验收流程 流程名称:工程项目竣工验工流程表 电梯验收规划竣工测规划验收量 电检消防验收 水箱水质化验 消检档案预验收竣工验收竣工备案 环保验收 节能验收分户验收四方验收 二、排定验收计划 项目验收计划(北京模板) 责任所得文办理时验收前置准备工项目报审部门说明部门件限作 北京市特种工程电梯验此项验收为消防甲方组织监理单位、电梯安装单位电梯验10个工1—1 设备检测中技术收检测验收必要条件,由完成自检,并实现五方对讲功能及收作日内心部报告电梯公司负责。消防迫降功能、调试电缆等功能。

厦门市建筑行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理事名单

附件一 厦门市建筑行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理事名单 1、邹学栋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副厅长 2、黄仲达厦门市建筑行业协会第三届理事会常务副会长 3、李维谦厦门市建筑行业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秘书长 4、康辉阳厦门思总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5、李平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总经理 6、陈志成厦门市政工程公司总经理 7、林鹏扬厦门市同安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总经理 8、林瑞龙厦门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9、林爱花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10、孙民胜厦门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11、洪国川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建筑业处处长 12、陈锦良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工程建设管理处处长 13、董学智厦门市重点工程办公室主任 14、黄依柱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建筑业处副处长 15、张清辉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工程建设管理处副处长 16、郭晓平厦门市湖里区建设局副局长 17、邵文约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 18、江绍鸣厦门特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19、游海山福建鑫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书记兼副总经理 20、许云风厦门市广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书记兼副总经理 21、程俊祥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22、黄灿辉厦门源昌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23、杜煌南厦门中宸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24、吴水养厦门市环海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25、陈子坚厦门市吉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6、谢凯裕厦门市嘉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27、陈金德厦门市捷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28、刘海林厦门大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29、蔡文庆厦门市立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30、陈治波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31、林孔亮厦门聚雄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32、孙桐林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33、黄卫东厦门地山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34、许建国厦门市特水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35、张绍森厦门准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36、毛为民厦门中化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37、于凡厦门万安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38、伍鹏程厦门广鹭劳务有限公司经理 39、戴水秀厦门市源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40、余相江厦门市泸江建工有限公司总经理 41、黄后杰厦门中诚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2、吴丽杰厦门仁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43、叶磊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经理 44、孙玉林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分公司总经理 45、李毅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总经理 46、胡东卫中国三安建设工程公司厦门分公司经理 47、林惠忠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厦门分公司总经理 48、张嘉毅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副经理 49、吴志勇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副总经理 50、林长明重庆华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董事长 51、李思国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 52、黄伟堂厦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主任 53、王权民厦门市城市建设档案馆馆长 54、戴荣典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副站长 55、余茂通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副站长 56、黄志华厦门市海沧区建设局副局长 57、沈晓华厦门市集美区建设局副局长 58、李岁端厦门市翔安区建设局副局长

厦门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定

厦门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定 为加强城建档案管理,确保城建档案案卷和电子档案的质量,维护城建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档案的管理与利用,根据《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0)、《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2007)和《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施行建设工程电子文件归档和完善竣工档案工作 的通知》(厦建办〔2011〕11号)等规范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归档范围 工程文件的具体归档范围按《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施行建设工程电子文件归档和完善竣工档案工作的通知》(厦建办〔2011〕11号)的规定执行。 二、组卷要求 1、组卷要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保持卷内的有机联系,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2、向城建档案馆报送的工程文件应是原件,且齐全、完整、系统、准确、签章手续完备。

3、案卷内文件必须准确地反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活动的真实内容。 4、竣工图应与实际图样一致,由设计单位出图(有设计单位的出图章)再加盖竣工图章成为竣工图,由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图使用竣工底图图标。 5、案卷不宜过厚,每卷文字案卷内装文件材料不超过180页、厚度不超过20mm,每卷图纸案卷厚度不超过30mm。 三、案卷内文件材料的排列 1、建设工程文件材料按单位工程组卷,以工程准备阶段、监理、施工、竣工验收文件材料和竣工图的顺序排列。 2、卷内文件按事项、专业排列。同一事项的请示与批复、同一文件的印本与定稿、主件与附件不能分开,并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印本在前、定稿在后,主件在前、附件在后的顺序排列。 3、竣工图按综合、专业竣工图的顺序,同专业图纸按图号排列。 四、编目要求

北京市地标资料规程DB11T695-2017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 编 号:DB11/T695-2017 备案号:J11581-2017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documentation 2012-06-28 发布 2017-10-01 实施 北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联合发布

北京市地方标准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documentation 编号:DB11/T695-2017 备案号:J11581-2017 主编单位: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批准部门:北京市住房及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施行日期:2017年10月01日 2017 北京

前言 本规程为推荐性标准。 本规程是根据北京市技术监督局(京质监标发)[2015]22号文要求,由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及北京市城建档案馆会同有关施工、监理单位对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695-2009)共同修订而成。 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总结了北京市近年来工程资料管理的经验,依据涉及工程资料管理的现行国家标准要求,并考虑建筑行业施工管理的现状和发展,本着“结合实际、删繁就简、科学管理”的指导原则对原规程进行了修订,经反复讨论修改,审查定稿。 本规程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对原规程第一、三、四章的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 2、将原规程第五、六、七章合并为“工程资料”一章,并对相应内容进行了调整; 3、根据管理规定,增加了工程质量承诺书等作为工程资料内容; 4、根据信息技术发展情况和推行绿色建筑、绿色施工理念,增加了电子资料和电子档案的要求; 5、根据国家标准修订情况,对相应的资料内容进行了修改补充。

厦门市建筑行业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理事名单

厦门市建筑行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理事名单 1、邹学栋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副厅长 2、黄仲达厦门市建筑行业协会第三届理事会常务副会长 3、李维谦厦门市建筑行业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秘书长 4、康辉阳厦门思总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5、李平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总经理 6、陈志成厦门市政工程公司总经理 7、林鹏扬厦门市同安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总经理 8、林瑞龙厦门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9、林爱花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10、孙民胜厦门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11、洪国川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建筑业处处长 12、陈锦良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工程建设管理处处长 13、董学智厦门市重点工程办公室主任 14、黄依柱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建筑业处副处长 15、张清辉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工程建设管理处副处长 16、郭晓平厦门市湖里区建设局副局长 17、邵文约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 18、江绍鸣厦门特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19、游海山福建鑫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书记兼副总经理 20、许云风厦门市广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书记兼副总经理 21、程俊祥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22、黄灿辉厦门源昌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23、杜煌南厦门中宸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24、吴水养厦门市环海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25、陈子坚厦门市吉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6、谢凯裕厦门市嘉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27、陈金德厦门市捷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28、刘海林厦门大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29、蔡文庆厦门市立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30、陈治波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31、林孔亮厦门聚雄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32、孙桐林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33、黄卫东厦门地山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34、许建国厦门市特水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35、张绍森厦门准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36、毛为民厦门中化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37、于凡厦门万安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38、伍鹏程厦门广鹭劳务有限公司经理

厦门市建筑工程管理制度(doc 9页)

厦门市建筑工程管理制度(doc 9页)

厦门市建筑条例(第二次修订) (1997年7月24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3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等十三件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05年1月13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价格管理条例>等四件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以及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设备安装工程、管线敷设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工程中介服务。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遵循质量、安全和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建筑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行业、部门垄断建筑市场。 第五条各级政府扶持建筑业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六条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从业资质和资格 第七条对下列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或者单位(以下统称建筑企业)实行资质审查制度: ㈠工程总承包企业; 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㈢工程施工企业;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 、行政许可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第七条 (三)《厦门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四)《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九条 (五)《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第十七条。 (六)《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 二、申请材料目录 申报材料复印件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携带原件到我局办件窗口核对方可有效。 1、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2份); 2、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 3、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复印件1份); 4、勘察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原件1份); 5、设计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原件1份); 6、监理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原件1份); 7、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原件1份); 8、规划认可文件(原件1份); 9、环保认可文件(原件1份); 10、民防认可文件(原件1份); 11、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备案文件(原件1份); 12、城建档案认可文件(原件1份);

1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需提交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检验资料(原件1份); 14、甲乙双方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1份); 15、《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工程应提交,原件1份); 16、住宅分户验收汇总记录(住宅工程应提交,原件1份); 17、施工单位出具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同意协商支付工程款的书面凭证或向施工企业出具的工程款支付的担保文件(财政投融资项目可提交书面承诺)或已进行诉讼或仲裁的凭证(原件1份); 18、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质量监督机构提供,原件1份) 19、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2份); 20、专项维修资金缴交证明(原件1份); 三、办理流程(过程图释) 收件审核→领导签批 四、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厦门市建设局 五、行政许可(初审)期限 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在6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分管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注:承诺办理期限不含专家评审、现场勘查、公示以及企业补充材料、陈述和投诉举报处理时间。)本事项无须现场勘查。 六、行政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七、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申请人在办理许可过程中享有下列救济权利: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 (三)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厦门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定(定稿)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建设局、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为规范我市城建档案管理,提高城建档案案卷和电子档案质量,现将《厦门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厦门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定 为加强城建档案管理,确保城建档案案卷和电子档案的质量,维护城建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档案的管理与利用,根据《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0)、《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2007)和《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施行建设工程电子文件归档和完善竣工档案工作的通知》(厦建办…2011?11号)等规范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归档范围 工程文件的具体归档范围按《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施行建设工程电子文件归档和完善竣工档案工作的通知》(厦建办…2011?11号)的规定执行。 二、组卷要求 1、组卷要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保持卷内的有机联系,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2、向城建档案馆报送的工程文件应是原件,且齐全、完整、系统、准确、签章手续完备。 3、案卷内文件必须准确地反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活动的真实内容。 4、竣工图应与实际图样一致,由设计单位出图(有设计单位的出图章)再加盖竣工图章成为竣工图,由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图使用竣工底图图标。 5、案卷不宜过厚,每卷文字案卷内装文件材料不超过180页、厚度不超过20mm,每卷图纸案卷厚度不超过30mm。 三、案卷内文件材料的排列 1、建设工程文件材料按单位工程组卷,以工程准备阶段、监理、施工、竣工验收文件材料和竣工图的顺序排列。 2、卷内文件按事项、专业排列。同一事项的请示与批复、同一文件的印本与定稿、主件与附件不能分开,并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印本在前、定稿在后,主件在前、附件在后的顺序排列。 3、竣工图按综合、专业竣工图的顺序,同专业图纸按图号排列。 四、编目要求 1、每份文件填写一条目录,文件题名由建设单位名称+工程名称+文件标题的全称组成。 2、卷内目录中案卷编号应与总目录中的案卷编号相对应;“序号”按流水号从“1”开始编号,不足3位的在流水号前用“0”补足;“文件编号”填写文件原有的文号或图号;“责任者”填写文件的直接形成单位和个人,有多个责任者时应选择两个主要责任者,其余用“等”代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和《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交押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的暂行 规定》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 【发文字号】厦府[1985]综151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5.03.30 【实施日期】1985.03.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上位法已明文取消)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和《关于交押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的暂行规定》 (1985年3月30日厦府〔1985〕综15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整、准确、系统地保存和科学地管理城市基本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确保城建档案的安全及有效利用,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需要,现根据国务院批准颁布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建档案是城市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等工作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图纸、图表、文字材料、模型、计算书、照片、影片、录像、录音带等技术文件材料的总称。它是城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抗灾和战备等工作的不可缺少的依据,是城市建设的真实记录,是城市发展的历史记载,是国家全部档案的组成部份。 第三条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为城市各方面的工作服务。市属各单位和驻厦门市的中央部属、省属单位、各地驻厦单位、部队及群众团体等,在基本建设中所产生的城建档案,均应纳入本市城建档案的管理范围。 第四条按照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城建档案的管理要求,本市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制度,多套分存,分级管理。不许任何部门和个人把城建档案据为私有。 第二章城建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全市的城建档案工作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归口领导。市成立“厦门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的统管。城建档案馆是市人民政府所属的科技事业单位,同时兼有职能部门的性质,日常工作由市规划办公室代管,具体负责全市的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局的指导、督促与检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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