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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一般规定

1、房屋面积计算系指外围水平面积及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的测算。

2、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2.20米(含2.20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3、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4、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面积计算。

5、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米以上计算。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6、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二、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单层房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符合规则一般规定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3、房屋内的技术层(管道层、附层、夹层等)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4、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楼梯、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6、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8、原始设计斜面结构屋顶下加以利用的空间,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1、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层高在2.20米以上的地下层(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库、地下商场等)及其相应出入口,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3、有柱或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4、玻璃幕墙、金属幕墙以及其它材料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既有主墙体又有幕墙时,以主墙体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其墙厚亦按主墙体厚度计算。

15、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6、与房屋相通的有柱雨蓬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雨蓬上盖面积小于柱外围水平面积时,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7、室内体育馆按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体育馆(场)看台下空间加以利用的,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按多层计)。

18、机械车库不论其高度和停放层数,均按一层计算。

19、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米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0、房屋的伸缩缝,若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三、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

2、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雨蓬、车棚、货棚等,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当围护结构向内倾斜时,按围护结构上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当围护结构向外倾斜或外凸时,按底板外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5、有顶盖不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四、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层高小于2.20米的房屋及房屋附属部位。

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垛、勒脚、台阶、无柱雨棚等,以及有主墙体的玻璃幕、金属幕及其它材料幕墙。

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4、房屋的天面、挑台,房屋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5、顶层挑台的底板局部是下层房屋的上盖时,挑台整体不计算建筑面积。

6、房屋的平台、花台、晒台及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等。

7、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8、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临街楼房挑廊下用作社会公共通道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都不计算建筑面积。

9、屋面上有柱有盖但无围护结构的一些观景建筑设施。

10、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的建筑。

11、广场式室外楼梯。

12、独立烟囱以及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13、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五、房屋计算建筑面积的基本原则

在计算房屋建筑面积时,如遇上述以外的情况按以下原则办理。

判别房屋计算建筑面积的基本原则是:

永久固定,层高2.20米(含2.20米)以上的房屋及与室内相通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应是有顶盖全封闭的房屋及部位或底层有顶盖、有柱或有围护的部位。

2、计算一半建筑面积一般是不封闭的房屋及部位(房屋底层的部位除外)。

3、不计算建筑面积通常是层高小于2.20米的房屋及部位;装饰性的建筑;与室内不相通的部位;沿街巷社会公用的建筑及无上盖或上盖为社会公用的建筑(除挑阳台、非广场式室外楼梯算一半面积外)。

六、特殊墙体及部位处理原则

1、非垂直墙体处理原则:当房屋的墙体向内倾斜时,按其外墙高度2.20米处

的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当房屋的墙体向外倾斜时,按底板(地坪)外沿测算房屋建筑面积。

2、不规则(弧状)墙体处理原则:当房屋墙体向内凹且内凹的高度高于 2.20米时,按其外墙高度2.20米处的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内凹高度低于2.20米时,按最小部分的外墙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当房屋墙体外凸时,按底板(地坪)外沿测算房屋建筑面积。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一、一般规定

1、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有合法产权分割协议的,按协议分摊;无协议或协议不明确的按本《规则》执行。

2、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以幢为单位。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仅限于本幢内的共有建筑面积。与本幢房屋不相连的公用建筑(如变电房、水泵房、门卫等)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本幢内为多幢房屋服务的公用设施建筑面积亦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3、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按各户套内建筑面积乘以房屋内相关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不划分各户摊得面积的具体部位。共有部位建筑面积一经分摊,便不得改变原始设计的使用功能。

4、有两种以上房屋类型的综合楼,应根据房屋类型,按相关面积比例先行分摊除垂直通道(楼梯、电梯及相应走道,下同)外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此次分摊的最小单位为不同类型的功能区),垂直通道不论所处功能区使用(停靠、连通)与否,均按层分割,垂直通道面积并入各自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

5、楼房下层(含底层)楼层的垂直通道,无论其使用(停靠、连通)与否,均应承担相应的建筑面积。

6、同一幢楼具有两个以上独立出入的单元(门牌号),其共有建筑面积应分别进行分摊。

7、套(单元)建筑面积为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之和。

套(单元)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二、计算方法

(一)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房屋的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1、套(单元)内使用面积

(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储藏室、壁橱等分户门内面积的总和;

(2)跃层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3)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4)内墙面装修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2、套内墙体面积

新建住宅各套(单元)内使用空间周围的围护或承重墙体,有公共墙和非公共墙两种。其中套(单元)与套(单元)、套(单元)与共有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公共墙。公共墙按墙体水平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单元)内的分隔墙为非公共墙。非公共墙按墙体水平面积的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1)封闭式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2)未封闭的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二)共有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电梯井、楼梯、垃圾道、变电室、设备层(间)、公共门厅和走道、地下设备间、值班警卫室等共有部位的面积,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

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如车库、自行车库、会所或俱乐部、仓库、人防工程等);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设备间等,均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2、套(单元)与共有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的公共墙体,墙体水平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扣除整幢房屋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及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设备间等,即为整幢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

共有建筑面积=全幢建筑面积-全幢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等

(三)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整幢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除以整幢房屋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得到建筑物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四)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三、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1、住宅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住宅楼以幢为单位,根据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求得各套房屋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2、商住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首先根据住宅和商业等的不同使用功能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将全幢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成住宅和商业两部分,即住宅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和商业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然后住宅和商业部分将分摊所得的共有建筑面积再各自进行分摊。

住宅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住宅部分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各套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商业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商业部分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各层套内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至各层,作为各层共有建筑面积的一部分,加至各层的共有建筑面积中,得到各层总的共有建筑面积,然后再根据层内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至各套,求出各套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3、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按照各自的功能,参照商住楼的分摊计算方法进行分摊。

4、非成套房屋中的厅堂、箱子间、壁柜、灶间、卫生间等凡由部分房屋产权人共同使用的部位,其建筑面积按部位共同使用的产权人户数平均分摊。

关于建筑层高小于2.2米的建筑面积

2005-1-7

关于建筑层高小于2.2米的建筑面积

沪规法〔2005〕27号

宝山区规划局:

你局《关于层高小于2.2米的建筑是否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的请示》(宝规〔2004〕29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在容积率计算中除以下规定外,其他建筑面积计算应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3年12月1日施行)和《容积率计算规划暂行规定》(沪规法〔2004〕306号)执行。

二、对于在室外地坪标高以上,且层高小于2.2米(含2.2米)的建筑(除设备层、半地下室外),在容积率计算中应计入建筑面积。

三、对于层高小于2.2米的半地下室,在室外地坪标高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时,在容积率计算中不计建筑面积;在室外地坪标高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米时,在容积率计算中应计折算的建筑面积(半地下室室外地坪标高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乘以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关于建筑外墙装饰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的意见

2004-11-30

沪规法〔2004〕1156号

卢湾区城市规划管理局:

你局《关于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的请示》(卢规建〔2004〕5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局沪规法〔2000〕156号《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建筑设计单位或个人在计算建筑面积时,应当考虑外墙粉刷及装饰材料的因素,如外墙装饰用挂板、玻璃幕墙等形式的,应当将这些悬挂结构外挑宽度计算在内”;第四条规定:“计算建筑面积时,应当同时符合《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公用面积分摊规则》(沪房地籍〔1996〕489号)”。

2003年4月2日,市房地局以沪房地资权〔2003〕108号发布了《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并停止执行沪房地籍〔1996〕489号。在新规则第二条(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第14点规定:“玻璃幕墙、金属幕墙以及其他材料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既有主墙体又有幕墙时,以主墙体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其墙厚亦按主墙体厚度计算。”

根据以上规定,我局认为来文中提到的干挂石材,应作为建筑

外墙计算,其外挑宽度的建筑面积应计入房屋总建筑面积。

关于对《宝山区规划局关于罗店新镇8号地块别墅项目层高高

度的请示》的复函

2005-1-25

沪规法〔2005〕83号宝山区规划局:

你局《关于罗店新镇8号地块别墅项目层高高度的请示》(宝规〔2005〕1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严格依法审批、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沪规法〔2004〕1262号)规定“严格执行《技术规定》关于层高

控制的规定,住宅层高不得高于3.6米,层高大于等于2.2米的建

筑部分必须计算建筑面积,并纳入容积率计算。”其中的“住宅”

是指“《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五十一条中规定的多、高

层住宅。”因此对于低层住宅的层高没有限制,但低层住宅的建筑高

度必须小于、等于10米,层数为一层至三层。

二、地面以上层高小于2.2米的小车库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计算

问题我局已以沪规法〔2005〕27号《关于建筑层高小于2.2米的建

筑面积和容积率计算问题的复函》函复你局,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上海市推进创建节能省地型“四高”优秀小区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

沪房地资建[2007]244号

各区(县)房地局、浦东新区建设交通委:

为了进一步做好上海市“四高”优秀小区的创建工作,加强节能省地型示范项目的建设,发挥示范项目的引导、带动作用,提高本市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现将《上海市推进创建节能省地型“四高”优秀小区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上海市推进创建节能省地型“四高”优秀小区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房地局、浦东新区建设交通委:

一、目的

为了推进上海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的建设,落实住宅领域节能降耗指标,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水平设计、高质量施工、高标准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省地型“四高”优秀小区(以下简称“四高”优秀小区)推进工作,提高住宅的综合性能、科技含量,降低资源能源的消耗,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5〕26号)和《上海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年)》,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管理部门

市房地资源局负责本市创建“四高”优秀小区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范围内推进“四高”优秀小区创建工作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

三、管理程序

(一)项目储备。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将开发企业在规划方案或初步设计审查阶段的住宅项目,列入“四高”优秀小区创建项目储备范围,并将创建要求告知开发企业,帮助其完善建设方案,引导其参与创建活动。

(二)创建申报。开发企业自愿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创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创建申请表;

2、包括下列材料的创建工作计划(建设方案):

(1)小区规划设计特点及总平面图、主要技术指标;

(2)住宅建筑及房型设计特点、主要立面和房型平面图;

(3)依据评分考核表内容,简要说明“四新”成果集成应用情况、节能降耗主要内容和具体措施。

(三)评审上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创建工作计划(建设方案)进行评审。评审后列为“四高”优秀小区创建项目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与开发企业签订创建责任书,并报市房地资源局备案。市房地资源局根据上报项目,编制本市年度创建项目汇总表。

(四)中期检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创建项目中期检查制度,在施工阶段对创建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对照创建要求,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为开发企业解决创建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开发企业修改建设方案的,应当将修改后的建设方案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开发企业不按照创建要求建设并不予改正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取消其创建项目,并报市房地资源局。

(五)验收命名。创建项目已建成交付的,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验收审核表;

2、包括下列材料的项目竣工综合报告

(1)建设基本情况以及实景照片;

(2)规划与建筑设计实施情况;

(3)介绍小区主要特点、创建成果及实施情况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上报市房地资源局审核。市房地资源局对符合评分标准的住宅小区命名为“上海市节能省地型‘四高’优秀小区”;对其中综合性能高、技术应用好、节能省地水平较突出的住宅小区命名为“上海市节能省地型‘四高’优秀小区--生态技术示范”,并分别颁发证书和铭牌。被命名的“四高”优秀小区项目,有资格入围参加“上海市优秀住宅”评比、上海市住宅建设实事立功竞赛活动,以及申报国家相关住宅建设奖项评选等活动。

被命名后的“四高”优秀小区,凡有投诉并经核实有严重质量等问题的,市房地资源局将撤消其“四高”优秀小区的命名,收回证书和铭牌。

四、工作要求

(一)注重创建引导,强化全过程管理。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将引导与管理的环节前移。在规划方案、初步设计等阶段,就应将“四高”优秀小区的建设要求、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等内容告知开发企业,以优化项目设计,提高设计水平;在施工阶段,要加强住宅建设过程的监管与服务,使列入创建的项目能够切实按照要求实施。

(二)注重技术运用,强化住宅科技含量。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依托科技进步,在保证“四高”优秀小区工程质量、完善居住功能、增加科技含量的基础上,不断引导提高适用性、环境性、经济性、安全性和耐久性等住宅综合性能,提高节能环保技术应用的集成度,并与住宅性能认定试点工作有机结合,不断提高创建项目的整体水平,切实发挥创建项目的引领和带动作用。

(三)注重引导服务,强化宣传培训。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不断提高服务水平,进一步健全管理体制,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服务能力。要加强住宅建设管理人员有关节能降耗和住宅性能的专业培训,提高其综合业务水平。同时,加强对开发企业与市民的引导、宣传,树立科学的开发和消费理念,提高节约意识,扩大“四高”优秀小区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

(四)注重信息台帐,强化基础工作。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创建项目信息库,根据项目进度,不断完善登录信息,全面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夯实管理基础,提升管理水平。同时,将“四高”优秀小区管理整合到全市住宅建设管理信息系统中,建立和完善市、区(县)两级管理的共享与联动机制。

五、附则

本实施意见自颁发之日起施行。《上海市创建“四高”优秀小区实施细则》

(沪住规〔2002〕086号)和《上海市生态型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办法》(沪住产〔2003〕02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上海市创建节能省地型“四高”优秀小区年度考核评分表

分类项目内容分值得分

1.工程质量与性能要求1.1工

程质

新建住宅创建“无渗漏”工作,编制无渗漏工程质量责任协议书,制定施工监理监控措施。

住宅质量一次合格率必须达到100%。

1.2性

能要

根据《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上海地区评分细则》,对于生态技术示范住宅项目,必须达

到1A级以上评分要求。

2.室外环境与节地(30)2.1住

选址

规划

小区用地经济,规划布局结构清晰合理、功能分区明确、用地配置合理。住宅间距及组合

合理,小区内标识完善。

2建筑注重地域历史,尺度合理,形态美观,色彩和谐,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体现居住文化

的要求。

2室外绿化环境满足《上海市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建设导则》的要求。3空调外机、围墙透绿、架空线入地等设施的设置,达到安全、统一、美观的要求。☆实现地下空间的自然通风,自然采光(按人防设计的除外)。3电力配套采用箱式变压器,或利用地下空间安放电力设备。2

2.2交

公共

服务

设施

交通流线组织便捷、道路分级明确,出入口布局合理,距离住区出入口1000m范围内有公

共交通设施。

2有接驳方式与城市快速交通系统相连接。1按标准设置无障碍设施,有老年人及儿童活动场地。1设有青少年户外活动场所(如篮球场、网球场等)。1地面停车场地结合绿化,为50%以上的车辆提供夏季遮荫。1公共设施布局合理,商业服务设施、活动中心、中小学和幼托建筑等与住宅联系密切,减

少出行距离。

2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规划配建,采用综合建筑并与周边地区共享。3 2.3住

物理

环境

提高场地保水性,室外透水地面面积比不小于35%(透水地面包括自然裸露地面、绿化地

面、镂空铺地及其他透水性铺地)。

4

通过计算机模拟和合理规划使得人的活动区有舒适的风环境,冬季减少冷风渗透,夏季建

筑有良好的通风。

3

3.能源3.1建围护结构采取保温隔热措施,符合《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

利用与节能(22)筑

主体

节能

建筑外墙采用浅色外饰面或隔热材料。2平屋面顶采用种植屋面。1外门窗采用塑料或断热铝合金中空玻璃等,且气密性达到4级以上。3控制东、西向窗墙比满足规定要求,或采用外遮阳措施。3 3.2照

明与

设备

节能

公共场所和部位照明采用高效光源、高效灯具或低损耗镇流器等附件,并在有自然采光的

区域设定时或光电控制。

3

结合全装修,采用节能型空调,空调器能效比达到国家空调器能效等级标准中的3级。2

3.3可

生能

采用了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3分;与建筑有机结合的太阳能热水系统、空气源热泵热水器

(10%以上户数应用)、地源或水源热泵空调系统等,采用其中1项得5分,2项以上得8

分。

8

4.水资源利用与

节水(14)4.1管

净水

采用管道净水供水系统,或配置家用净水系统。2管道净水供水系统实现自动控制和远程监测,能实时显示小区净水机泵设备的运行,水质、

流量和压力等技术参数,当水质超标时能自动关闭水泵。

2 4.2雨

水利

采取雨水收集利用或雨水入渗措施,或在规定许可下采用处理过的河道水,用于绿化灌溉、

道路清洗等。

3

4.3绿

化用

绿化灌溉采用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3

4.4景

用水

小区无景观水或景观水不采用自来水补给。4

5.材料资源利用与节材(24)5.1资

再利

采用复合窨井盖等资源循环利用的环保建材与产品。1不采用非粘土制品。2回收再利用旧建筑材料或废弃材料(如旧砖石、砌块、瓦片等),作为建筑辅料。根据所

利用材料种类,每增加一项加1分。

3

5.2室

装修

市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内项目全装修住宅比例达到40%以上;内、外环线之间达20%以上;

外环线以外达到10%。

4

实施全装修比上款的规定值每提高10%,得4分。8推行质量有保障、有利于节能环保的工业化装修方式,采用标准化、模数化的材料部品,

现场拼装,减少湿作业。

3 5.3废

弃物

处理

厨余有机垃圾应采用生化处理或压缩清运。3

6.室内环境质量与环保(10)6.1建

筑设

2006年6月1日起,新审批新开工项目住宅套型结构比例满足所在区域要求,且住宅套

内平面功能齐全、面积分配经济、交通流线清晰、层高适宜。

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小于所在房间面积的1/8,或采用室内通风设备。3

6.2声

环境

围护结构隔声性能与室内声环境满足标准要求。☆

6.3空

质量

高层住宅厨房若采用垂直排烟道,应具有变压、防串烟、防倒灌以及防火等措施。2在设计阶段对房间气流组织进行分析计算以提高通风效率,防止气流短路循环。通过分析

比较,选择合理的通风方式、进风与排风口位置和风口尺寸。

2

6.4光

建筑平面尽可能减少日照的自遮挡,且建筑公共部位都有自然采光措施。3

7.智能化7.1技

术要

新建小区必须符合《上海市智能住宅小区功能配置大纲》基本配置要求。☆

8.前期物业管理8.1管

理制

新建小区必须选聘有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制度齐全、管理责任制落实。☆

8.2房

屋情

房屋外观完好、整洁、无搭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现象。☆

8.3设

施情

小区智能化、节水、节能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总分:100

备注1、“☆”为基本项,必须满足;

2、验收时,量化指标应有检测或评估报告;制度和定性要求等应有相关措施的书面资料;

3、“四高”优秀小区须在满足“☆”基础上,达到50分以上;其中的生态技术示范项目须在满足“☆”基础上,达到75分以上。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制

考评人签名:考评日期:年月日

附件2:

上海市创建节能省地型“四高”优秀小区申请表

项目所在区(县):编号:()年号

建设单位(盖章)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申请单位传

建设单位E-mail 邮政编码

填报人姓名

填报人联系电话

项目地址住宅面积

总建筑面积公建面积

设计

单位

容积率%施工

单位

绿化率%

建设方案主要包括:小区规划设计特点、主要技术指标、“四新”成果集成应用情况、节能降耗主要内容及具体措施。(空格填写不够另附页)

备注1、已批复列入创建项目;2、已开工拟列入创建项目;

3、未开工拟列入创建项目。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制

传真63193110

附件3:

上海市创建节能省地型“四高”优秀小区中期检查表

项目所在区(县):填报日期:年月日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手机:

区局部门负责人意见(签名):

市局部门经办人意见(签名):

专家组意见(包括归纳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的对策或建议):

专家组签名:

年月日

注:空格填写不够另附页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制

传真63193100

附件4:

上海市创建节能省地型“四高”优秀小区验收审核表

项目所在区(县):填报日期:年月日项目名

称: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手机:

区局部门负责人初审意见(签名):

市局部门经办人审核意见(签名):

专家组验收意见(包括介绍小区主要特点、创建成果及实施情况):

专家组签名:

年月日

注:空格填写不够另附页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制

传真63193100

关于发布《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5-12-27

沪规法[2005]1180号

各区(县)规划局、各区(县)建委、临港新城管委会、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规划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1月7日局办公会议和2005年12月8日委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规划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推进本市建筑节能工作,鼓励采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的建筑节能技术,依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规划管理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所称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是依据建设部《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定》(JGJ144-2004)行业标准规定,由保温层、保护层和目定材料(粘接剂、锚固件等)构成并适用于安装在外墙外表面的非承重保温构造总称。

二、外墙外保温系统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夏热冬冷地可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或者《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国家尚未制定节能标准的建筑领域,应当符合市建设交通委制定的本市节能标准以及为实施标准相配套的技术规范(以下统称节能设计标准)。

三、自2006年1月1日起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节能设计标准。如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建筑节能措施的,应当在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包含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内容,并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通过。

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但该部分建筑面积不纳入计算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中注明该部分建筑面积的数据。

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厚度应计入墙体厚度,在计算建筑间距、建筑退界时,应当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四、2006年1月1日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仍应遵循按图施工、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收的原则。

五、2006年1月1日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申请许可证阶段无外墙外保温系统设计内容而在建设过程中新增的,且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间距、退界规定的,市或者区(县)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竣工规划验收时,予以核免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面积,且不将该部分建筑面积纳入计算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申请核免该部分建筑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新增外墙外保温系统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新增的外墙外保混系统应当符合节能设计标准,并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

因新增外墙外保温系统而产生建筑边线位置外移与原规划许可图纸不一致的,在竣工规划验收时予以认可

2018最新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2018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1 总则 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 筑面积计算。 1.0.3 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建筑面积construction area 建筑物( 包括墙体) 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0.2 自然层floor 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 结构层高structure story 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4 围护结构building enclosure 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 2.0.5 建筑空间space 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 2.0.6 结构净高structure net 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7 围护设施enclosure facilities 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 2.0.8 地下室basement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 的房间。 2.0.9 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1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 ,且不超过 1/2 的房间。 2.0.10 架空层stilt floor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11 走廊corridor 建筑物中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2 架空走廊elevated corridor 专门设置在建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作为不同建筑物之间水平交通的空间。 2.0.13 结构层structure layer 整体结构体系中承重的楼板层。 2.0.14 落地橱窗french window 突出外墙面且根基落地的橱窗。 2.0.15 凸窗( 飘窗) bay window 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 2.0.16 檐廊eaves gallery 建筑物挑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7 挑廊overhanging corridor 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8 门斗air lock 建筑物入口处两道门之间的空间。 2.0.19 雨篷canopy 建筑出入口上方为遮挡雨水而设置的部件。 2.0.20 门廊porch 建筑物入口前有顶棚的半围合空间。 2.0.21 楼梯stairs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 或栏板) 、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使用的建筑部件。 2.0.22 阳台balcony 2

住宅建筑面积计算方法

在住宅建筑中,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和方法是: 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住宅如内部带有部分楼层(如阁楼)也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或高层住宅建筑的建筑面积,是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其底层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或二层以上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及相应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4、用深基础做地下架空层加以利用,层高超2.2米的,按架空层外围的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5、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大厅内回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6、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和附墙囱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设面积。 7、住宅建筑内的技术层(放置各种设备和修理养护用),层高超过2.2米的,按技术层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8、雨棚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棚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面积(有柱雨棚和无柱雨棚计算应一致)。 9、突出房屋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0、两个建筑物之间有顶盖的架空通廊,按通廊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顶盖的架空通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1、突出墙面的门斗,眺望间,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2、封闭式阳台、挑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凹阳台按其阳台净面积(包括阳台栏板)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挑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3、住宅建筑内无楼梯,设室外楼梯(包括疏散梯)的,其室外楼梯按每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楼内有楼梯,并设室外楼梯(包括疏散梯)的,其室外楼梯按每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另外,在住宅的建筑中,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有: 1、突出墙面的构件配件、艺术装饰和挂(壁)板,如:柱、垛、勒脚等。 2、检修、消防等用的室外爬梯,宽度在60厘米以内的钢梯。 3、独立不贴于外墙的烟囱、烟道、贮水池等构筑物。

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全文

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全文 https://www.sodocs.net/doc/b17653513.html, 2014-07-17 09:07:47 来源:聊城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69号) 现批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3-2013,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3年12月19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2.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3.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4.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5.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

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6.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7.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8.修订了外保温 层的面积计算规定;9.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10.增加了门廊的面积计算规定;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 本规范主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李艳海王海宏胡晓丽陈国立徐成高 吴宏伟 王玉波胡建明程万里杜浐阳白洁如刘大同赵彬泽仁江措 【目录】 1 总则 2 术语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知识讲解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2017 不计,计一半,全计建筑面积的记忆分类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建筑面积计算的分类记忆 1、层高小于2.2m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m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为统一标准,所有层高低于2.2m以下的房屋、房间、房层、楼梯间、电梯间、水箱间、走廊、檐廊、阳台、挑廊、挑楼、地下室、半地下室等都不宜计算建筑面积。这也是作为人民生产和生活空间的最基本的需求。 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蓬等。 构件是组成房屋结构的各单元,如房屋的梁、柱等,这里指的是突出房屋墙面的梁、柱等构件。 配件是组成房屋的零件或部件,这里指的是突出房屋墙面的部件,例如砖和瓦等部件。装饰柱是指为装饰或点缀房屋而用的非承重柱,承重柱是指对房屋起承重作用的结构柱。承重柱有时在外表附有装饰性的部分。装饰柱或承重柱,以及承重柱的装饰性部分的认定,以设计图纸为准。 装饰性的玻璃幕墙是指附在或架在房屋外墙面上起装饰作用的玻璃幕墙。 垛是指房屋墙上,向上或向外突出的部分,如突出房屋墙面的砖、瓦以及水泥构件。勒脚是位于房屋外墙面下部,突出房屋外墙面的,为保护墙基和墙体的、防水浸蚀、防腐蚀的、附在房屋外墙面下端的表面构筑层,它由砖或混凝土或三合土等材料构成。不是所有房屋都有勒脚。 台阶在这里是指室外台阶,室外台阶是房屋的辅助设施,不单独计算建筑面积。 室外台阶是房屋室内外地面联系的过渡构件,是根据室内外地面之间的高差而设置的。 无柱雨蓬这里指的是无柱的、位于门上方或窗上方的为防雨和防晒用的顶盖。顶盖一般由混凝土构件(板)构成,与房屋的墙体或房屋的梁柱相连接,顶盖的下方无承重柱或承重墙支撑,顶盖下方可能是房屋的进出口或人行通道,没有围护结构或围护物。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2017

2017年新版《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最强总结! 关于《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建筑面积计算数据比较多,很容易混淆,下面特找来建筑面积计算相关数据总结说明,供大家参考! 一、计算全面积 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及以上 2.局部楼层(有围护按围护,无围护按底板),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3.建筑物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4.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5.地下室、半地下室,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6.门斗有围护结构,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7.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层高在2.20m 及以上 8.建筑物内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9.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大于2.1m

10.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大于2.1m 11.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 12.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 13.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14.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 15.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 16.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设施 二、计算一半面积 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以下 2.局部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3.建筑物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4.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5.地下室、半地下室,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6.门斗有围护结构,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7.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层高在2.20m 以下 8.建筑物内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9.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10.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11.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 12.门廊、有柱雨篷、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 及以上 13.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 14.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 15.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1.2~2.1m 16.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1.2~2.1m 17.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 18.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部分 19.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 20.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 21.室外楼梯 22.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

新标准关于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

最新标准关于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大全 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面积是所占平面图形的大小,建筑面积主要是墙体围合的楼地面面积。 建筑面积还包括附属于建筑物的室外阳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楼梯等建筑部件的面积。建筑面积可以分为使用面积、辅助面积和结构面积。其中使用面积和辅助面积之和称为“有效面积”。 (一)应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及规则 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 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时不考虑勒脚) 2.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 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4. 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

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顶盖的看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5.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 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6.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 7.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8.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回廊是走廊的一种,门厅大厅是按一层计算。) 9. 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10.对于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1.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试行)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合理分摊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根据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及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赣州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试行)》。 一、一般规定 1、房屋以幢为单位进行测算。 (1)地面以上有裙楼(含架空层)相连通的建筑视为一幢处理。同一建筑中的不同建筑塔楼各自视为一幢处理。 (2)计算容积率的半地下室与上部建筑相连通的亦视为一幢处理。 (3)地面以上相互独立,但地面以下相互连通,共用一个地下室的建筑视为多幢处理。 2、房屋面积测算系指房屋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等测算。 3、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有围护物、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可供人们正常生产或生活的永久性建筑。 4、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5、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6、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以上计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的,计算自然层数。房屋总层数为房屋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7、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基本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8、房屋建筑结构可分为:钢结构;钢、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其它结构。 二、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米以上部位,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夹层及其下方建筑空间的高度均小于2.20米,但总高度不小于2.20米时,只计算一层建筑面积。 3、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5、室内楼梯的面积计算 (1)穿越夹层的楼梯,夹层不使用的,其位于夹层的梯间不计算建筑面积。 (2)住宅室内楼梯间隔的净宽度大于0.20米时,非住宅楼梯间隔的净宽度大于0.40米时,计算上一层梯间面积时,楼梯间隔空间面积应扣减。 6、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简介:为帮助大家学习和使用规范,我在这里以自己的理解来解读一下规范的内容,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规范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三个部分以及规范条文说明。现综合起来讲解。 ?关键字: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建筑面积是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反映房屋建筑规模的实物量指标,它广泛应用于基本建设计划、统计、设计、施工和工程概预算等各个方面,在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房屋建筑计价的主要指标之一。为帮助大家学习和使用规范,我在这里以自己的理解来解读一下规范的内容,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规范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三个部分以及规范条文说明。现综合起来讲解。 第一部分总则阐述了规范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的原则等。第二部分例举了25条术语,对建筑面积计算规定中涉及的建筑物有关部位的名词作了解释或定义。第三部分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共有25条,包括建筑面积计算范围、计算方法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规范条文说明对建筑面积计算规定中的具体内容、方法做了细部界定和说明,以便能准确地使用规定和方法。下面着重讲一下规范中的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一、房屋建筑的主体部分 1、单层建筑物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勒脚是指建筑物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图1);高度是指室内地面至屋面(最低处)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 图1 勒脚 单层建筑物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围护结构是指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2、多层建筑物

河南省最新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2014年最新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现批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3-2013,自2014年7 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同时废止根据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 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 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2.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 3.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 4.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 面积计算要求;5.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 6.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 7.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 8. 修订了外保温层的面积计算规定;9.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10.增加了门廊 的面积计算规定;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 1 总则 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1.0.3 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建筑面积 construction area 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0.2 自然层 floor 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 结构层高 structure story 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4 围护结构 building enclosure 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 2.0.5 建筑空间 space 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 2.0.6 结构净高 structure net 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 直距离。 2.0.7 围护设施 enclosure facilities 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 2.0.8 地下室 basement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房间。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最全【最新版】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最全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大全 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面积是所占平面图形的大小,建筑面积主要是墙体围合的楼地面面积。 建筑面积还包括附属于建筑物的室外阳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楼梯等建筑部件的面积。建筑面积可以分为使用面积、辅助面积和结构面积。 (一)应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及规则 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 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 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时不考虑勒脚)

2.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4. 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6.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 7.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湖南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湖南省房产面积测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第一部分房产面积测算 一、房产面积测算的一般规定 1.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 房产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2.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以下同)的永久性建筑。 3.房屋的使用面积 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4.房屋产权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系指权得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5.房屋共有建筑面积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6.面积测算的要求 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取至0.01m2。 房产面积测量精度分三级,如下表:房产面积 精度等级一二三限?? 差0.02√s+0.0006S0.04√s+0.0002S0.08√s+0.0006S中误差0.01√s+0.0003S0.02√s+0.0001S0.04√s+0.0003S测量面积范围>100000 m2100000~20000m2<20000m2测量工具手持式测距仪经检定的纤维皮尺、钢尺测量方法两次测量取中数两次测量取中数两次丈量较差 ±2√(ma+mb×D×106)2+mz2±(0.0015+D/600)上式中:S——所测量的房产面积, D——测量长度 ma、mb——测距仪的固定误差、比例误差 mz ——测量距仪和反射面的对准误差。 7.测量中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和测绘软件应按规定检定或鉴定。 二、计算建筑面积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计算建筑面积有关规定和规则,能够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普遍性的条件: 1、应具有上盖; 2、应有围护物; 3、结构牢固,属永久性的建筑物; 4、层高在2.20 m以上; 5、可作为人们生产或生活的场所; 其中:层高系指房屋的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至地面,或楼面至屋顶面(不包括隔热层高度)的垂直距离。

河北省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河北省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已由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根据我省工程造价管理的实际,作如下通知: 一、2006年3月31日以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执行2003年《河北省建筑工程预算综合基价》中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规定。 二、2006年4月1日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按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范计算建筑面积。 三、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进行解释。 二,,六年三月十九日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1. 总则 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 1.0.3 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1.0.4 建筑面积计算除应遵循本规范,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 层高 story height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2 自然层 floor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 架空层 empty space 建筑物深基础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 2.0.4 走廊 corridor ga11ery 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2.0.5 挑廊 overhanging corridor 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2.0.6 檐廊 eaves ga11ery 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0.7 回廊 cloister 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 2.0.8 门斗 foyer 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 2.0.9 建筑物通道 passage 为道路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建筑空间。 2.0.10 架空走廊 bridge way 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 2.0.11 勒脚 plinth 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按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 2.0.12 围护结构 envelop enclosure 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2.0.13 围护性幕墙 enclosing curtain wall 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 2.0.14 装饰性幕墙 decorative faced curtain wall

6-1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2005国家标准)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详解 2.1建筑面积的概念及其作用 2.1.1建筑面积的概念 建筑面积,也称为建筑展开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水平面积的总和。它包括了建筑物中的使用面积、辅助面积和结构面积: 建筑面积=使用面积+辅助面积+结构面积 使用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平面布置中可直接为人们生活、工作和生产使用的净面积的总和。居室净面积在民用建筑中亦称“居住面积”。 辅助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平面布置中为辅助生产、生活和工作所占的净面积(如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层、贮藏室、水箱间、垃圾道、通风道、室内烟囱等)及交通面积(如楼梯间、通道、电梯井等所占净面积)。 “有效面积”即使用面积与辅助面积的总和: 有效面积=使用面积+辅助面积 结构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平面布置中的内外墙、柱体等结构所占面积的总和(不含抹灰厚度所 占面积)。 2.1.2建筑面积的作用 建筑面积的作用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建筑面积是控制和评价设计方案的依据 建筑面积是计算容积率的基础。建筑面积与建筑占地面积不同,建筑占地面积是指房屋建筑所占的地皮面积,不论房屋层数多少,占地面积主要与第一层面积有关。建筑面积不但与第一层面积和层高有关,还与第一层以上的各层面积和层高有关。建筑面积与占地面积之比称容积率(或土地利用系数),容积率是建设规划和建筑设计的重要控制指标。为了正确计算容积率,就必须有统一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辅助面积、结构面积之间的比例关系,是设计人员和业主所关心的指标,是评价设计方案的重要数据。 评价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除用投资额和建筑安装工程工作量货币指标表示外,还用建筑面积和各种实物工程量指标表示,其中建筑面积是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平衡建筑工程所需人、财、物的重要的计划指标。建筑面积的完成情况是考核建设计划执行情况的重要依据。 在国民经济一定时期内,完成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多少,人均达到住房建筑面积的多少,标志着一个国家国民经济发展状况,人民生活居住条件的改善和文化生活福利设施发展的程度。 建筑面积是编制工程计价文件的基础 编制概算要用到建筑面积。利用土建预算定额编制预算,为了简化预算的编制和某些费用的计算,预算定额也采用了以建筑面积为计算基础的计价标准。如99预算定额中的塔吊增加费、超高费等就是以建筑面积作为计算基础的。 采用2004消耗量定额计算建筑物垂直运输消耗量,应区分不同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功能及高度,按建筑面积以平方米计算;另外计算建筑物超高施工加压用水泵台班消耗量,也是以不同高度或层数,按±0.00以上建筑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建筑面积是计算某些分项工程量的基础。如计算出建筑面积之后,就可利用这个基数,去分别计算出平整场地、钻探及回填孔、楼地面面层、室内填土、室内地面垫层、天棚、满堂脚手架等的工程量,这样可简化工程量计算。 建筑面积是计算造价指标的基础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最新)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最新) 建筑面积是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反映房屋建筑规模的实物量指标,它广泛应用于基本建设计划、统计、设计、施工和工程概预算等各个方面,在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房屋建筑计价的主要指标之一。为帮助大家学习和使用规范,我在这里以自己的理解来解读一下规范的内容,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规范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三个部分以及规范条文说明。现综合起来讲解。 第一部分总则阐述了规范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的原则等。第二部分例举了25条术语,对建筑面积计算规定中涉及的建筑物有关部位的名词作了解释或定义。第三部分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共有25条,包括建筑面积计算范围、计算方法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规范条文说明对建筑面积计算规定中的具体内容、方法做了细部界定和说明,以便能准确地使用规定和方法。下面着重讲一下规范中的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一、房屋建筑的主体部分 1、单层建筑物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勒脚是指建筑物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图1);高度是指室内地面至屋面(最低处)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 图1 勒脚 单层建筑物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围护结构是指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2、多层建筑物 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不同的层高划分界限分别计算。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这里我将这种算法简称为“层高界限计算法”。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地面至楼面)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其中,最上一层的层高是其楼面至屋面(最低处)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 3、单(多)层建筑物的坡屋顶内空间 单(多)层建筑物的坡屋顶内空间,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其净高超过2.1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m 至2.1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设计不利用时不应计算面积。这里我将这种算法简称为“净高界限计算法”。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屋面板)底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如图2:第(1)部分净高<1.2m,不计算面积;第(2)、(4)部分1.2m≤净高≤2.1m,计算1/2面积;第(3)部分净高>2.1m,应全部计算面积。 4、地下建筑、架空层 地下室、半地下室(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永久性顶盖是指经规划批准设计的永久使用的顶盖。

房产测绘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房产测绘建筑面积计算 规则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般规定 1.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柱)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挑廊、、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米(含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3.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面积计算。 4.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以上计算。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水箱间不计层数。 5.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6.房屋结构(如墙、柱)占用的面积,包括地下室所占用的面积,但不包括天井、墙外阳台、客观存在外[1]楼梯等占用的面积。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单层房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符合规则一般规定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3.房屋内的技术层(管道层、附层、夹层等)层高在米以上的按其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4.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楼梯、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6.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房屋屋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8.原始设计斜面结构屋顶下加以利用的空间,高度在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接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1.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层高在米以上的地下层(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库、地下商场等)及其相应出入口,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3.有柱或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最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2014(最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2 术语 2.0.1 建筑面积 construction area 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0.2 自然层 floor 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 结构层高 structure story 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4 围护结构 building enclosure 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 2.0.5 建筑空间 space 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 2.0.6 结构净高 structure net 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7 围护设施 enclosure facilities 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 2.0.8 地下室 basement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房间。 2.0.9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房间。 2.0.10 架空层 stilt floor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11 走廊 corridor 建筑物中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2 架空走廊 elevated corridor 专门设置在建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作为不同建筑物之间水平交通的空间。 2.0.13 结构层 structure layer 整体结构体系中承重的楼板层。 2.0.14 落地橱窗 french window

突出外墙面且根基落地的橱窗。 2.0.15 凸窗(飘窗) bay window 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 2.0.16 檐廊 eaves gallery 建筑物挑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7 挑廊 overhanging corridor 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8 门斗 air lock 建筑物入口处两道门之间的空间。 2.0.19 雨篷 canopy 建筑出入口上方为遮挡雨水而设置的部件。 2.0.20 门廊 porch 建筑物入口前有顶棚的半围合空间。 2.0.21 楼梯 stairs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使用的建筑部件。 2.0.22 阳台 balcony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空间。 2.0.23 主体结构 major structure 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构造。 2.0.24 变形缝 deformation joint 防止建筑物在某些因素作用下引起开裂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 2.0.25 骑楼 overhang 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 2.0.26 过街楼 overhead building 跨越道路上空并与两边建筑相连接的建筑物。 2.0.27 建筑物通道 passage 为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空间。 2.0.28 露台 terrace

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新版《建筑面积规范》的实施,不仅将直接影响容积率的计算和工程造价的计算,更将大大影响开发商以往对户型设计的思路和工程造价预算,所谓“偷面积”的方式将很难行得通了。 建筑面积计算新规明确阳台飘窗恕不赠送(新算法)送飘窗、送露台、送地下室等以往开发商在房源销售环节管用的推销手段,随着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于2014年7月1日的正式实施,或许将成为历史。 一、新规范大量修订“免费”面积计算规定 随着住房城乡建设部对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以下简称新《规范》)的实施,旧的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也随之废止。 新《规范》主要修订的技术内容包括: 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 2.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 3.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 4.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 5.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 6.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 7.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 8.修订了外保温层的面积计算规定; 9.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 10.增加了门廊的面积计算规定; 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开发商以往最常赠送、旧版《规范》中不算面积的飘窗,在新《规范》中有了明确要求: 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以下且结构净高在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另外,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

房屋的建筑面积怎么计算完整版

房屋的建筑面积怎么计 算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房屋的建筑面积怎么计算 房屋建筑面积的概念对我们购房人业说比较模糊,而开发商在售楼时往往也不阐明建筑面积应包括哪些范围。因此,在购买了楼房以后,即使认为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不成比例,也无法计算应得的建筑面积,购房者常常为此与开发商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建筑面积包括: 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如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时,当高跨为边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间的水平长度乘以勒脚以上外墙表面至高跨中柱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当高跨为中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间的水平长度乘以中柱外边线的中平宽度计算。 3.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其底层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处转水平面积计算。 4.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地下指挥部等相应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他保护墙)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5.用深基础做地下架空层加以利用,层高超过米的,按架空层外围的水平面积的一半来计算建筑面积。 6.坡地建筑物利用吊脚做架空层加以利用且层高超过米的,按围护结构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7.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回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8.图书的馆书库按书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9.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10.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11.建筑物内的技术层,层高超过米的,应计算建筑面积。12.有柱雨篷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篷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13.有柱雨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单排柱、独立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14.突出层面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15.突出墙外的门斗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16.封闭式阳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17.建筑物墙外有顶盖和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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