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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适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适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要达到一定的使用效果。和其他许多国家一样,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

影响及作用:1、经济适用房作为我国住房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保障百姓住房的重任,其地位无可取代。2、经济适用房的定义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房。开发商以微利价出售给广大中低收入家庭。它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适用房肩负重任。国家以期如其他改革政策一样,将民生基础住宅大业推向市场,最终完成其让百姓安居乐业的使命。3、经济适用房制度表现为以保开发商“微利

原则激活建设市场,达到住宅产品质与量的提高;以其”经济性和适用性扩大内需刺激消费。3、一方面体现在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需要,提升中低阶层的生活质量,为其提供社会保障,同时对我国的社会进步、经济发展起积极作用,为实现创造一个和谐、安定的社会创造良好条件4、政府通过建设大量经济适用房,以较低的价格投入市场,旨在保障需求的同时起到平抑房价的作用。5、全民的共同富裕,是国民经济发展和劳动生产率提高最有力的促进因素。6、“经济适用房”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要政策。7、经济适用房对于稳定房价,保证金融安全和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不足:1、经济适用房只售不租。2、经济适用房享受政府优惠,其购买对象是特定的,只供给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因而要实行申请审批制度3、经济适用房出售实行政府指导价,不得擅自提价出售。居民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产权归个人,房屋的产权分四部分:使用权、占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与商品房相比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只在收益权上与它们不同。适用房上市出售后,收益权不是完全归个人所有。4、经济适用房里有”富人居多的现象;5、经济适用房“穷人买不起;6、炒房号牟高利,扭曲了经济适用房本意;品质、地段、配套差,增加了百姓居住生活成本。7、虽然经济适用房的价位人们能接受,但人们不能接受的是它的位置。因为位置即代表着长期的交通;经济适用房项目大部分均位于城乡结合地区;有些经济适用房小区到市区的公交线路和可选择的站点又相对较少,几年后的事至少无法让购房者牺牲现在的工作或事业。8、经济适用房的定性问题。反对把经济适用房当作解决政府官员、教师、中低收入家庭住宅的产品经济、实物福利,完全背离商品经济市场运作的轨道,也要反对背离经济适用房的社会保障性、政策性,不顾中低收入家庭的现实购买力,盲目地超标开发、豪华开发、高价定位的错误倾向。9、关于经济适用房定位问题,围绕中低收入家庭进行户型、面积、选址等方面进行精心组织和设计,真正做到前建设部长侯捷所说的:“面积不大,功能全,造价不高,质量高。”10、关于经济适用房定价问题,11、关于经济适用房的定量问题

不足原因:1.经济适用房住宅里富人居多。此现象源于申购资格审核不严,而面积也没控制在经济房的中小户型之内,超大面积带来的高额总房款令穷人望楼兴叹;2.“经济适用房品质、地段、配套差。中央并没规定经济房价底质劣,而是有人暗中捣鬼。地段、配套差,是因为当地政府舍不得将黄金地段批给经济适用房用地,原因是会少一笔可观的土地出让金;3.经济适用房穷人买不起。据规定,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定价,原则上参照项目周边同类商品房平均价格降低15%-20%。中央政策良好,但地方执行不力。

措施:1、进一步细分市场,使资源配置更加公平合理。针对一些地区经济适用房购买审核标准过于宽泛的问题,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区别对待、细分市场。过宽的准入标准,不利于资源配置的公平性。应根据科学统计数据确定合理的结构、比例,通过严格的审核有针对地供给。2、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建设应突出经济性和适用性。对于经济适用房的选址规划、规模控制、建筑质量、户型面积方面,应体现以人为本,尽量选择在接近就业中心区,健全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规模应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不能为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而盲目贪大;建筑质量应体现适用性、耐用性,真正提高居住品质;户型与面积的选择和设计更要兼顾经济性与实用性。3、完善经济适用房的产权结构,引入合理的退出机制。对于暂时没有能力知富经济适用房价款,而未来收入预期较好的家庭,考虑售租结合,由政府暂时拥有产权,以租代售。待时机成熟时,租户可享有优先购买权。对经济条件改善较明显的家庭,应设定合理的退出机制,鼓励其退出经济适用房的补贴范围,并在不增加财政负担的情况下收纳新的应补贴对象,使经济适用

住房资产更具活力与效率。4、制定并完善我国住房保障政策体系5、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6、采用多种住房保障方式促进我国经济适用房健康发展7、改变经济适用房补贴方式,改“砖头补贴”为“人头补贴”

政策执行的手段:(一)法律手段法律手段是指通过各种法律、法令、法规、司法、仲裁工作,特别是通过行政立法和司法方式来调整政策执行活动中各种关系的方法。法律手段是政策执行活动得以进行的根本保障,只有运用法律手段,才能消除阻碍政策目标实现的各种干扰,保障政策执行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而有利于政策的顺利实施。(二)行政手段。行政手段是指依靠行政组织的权威,采用行政命令、指示、规定及规章制度等行政方式,按照行政系统、行政层次和行政区划来实施政策的方法。行政手段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带有强制性,行政手段容易做到协调统一,令行禁止。行政手段对上级机关的要求较高,上级如有失误将会导致连锁反应。另外,执行过程中的无偿性和下级的被动地位都不利于充分发挥下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把行政手段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不可滥用(三)经济手段。经济手段是指根据客观经济规律和物质利益原则,利用价格、工资、利润、利息、税收等各种经济杠杆,调节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各种不同经济利益之间的关系,以促进政策顺利实施的方法。各种经济手段的功能是不同的,应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经济手段,切不可简单划一地规定,更不能不加分析地套用。(四)思想诱导手段,思想诱导手段是一种以人为中心的人本主义管理方法,它通过运用制造舆论、说服教育、协商对话、奖功罚过等非强制性手段,诱使政策执行者和政策对象自觉自愿地去贯彻执行政策,而不从事与政策相违背的活动。中国决策体制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二、行政领导体制1、首长负责制2、国务院总理负责制3、地方人民政府首长负责制三、民主集中制

政策制定的模式

一、理性决策。所谓理性的选择就是要做出最大价值的选择,即选择达到目标的最优方案。理性模式

所要求的最优选择应具备如下条件:1、把决策行为视为整体行为而非群体行为;2、决策者具有

绝对理性;3、决策目标单一、明确和绝对;

4、决策者在决策过程中具备一以贯之的价值偏好;

5、决策过程中不考虑时间和其他政策资源的消耗。

缺点:1、这个模型设定决策者为理性人,这个设定是缺乏经验支持的2、这个模型假定决策者是

公正的、客观的、理智的,而在实践中决策者的公正、客观和理智却常常是极为有限的。3、这个

模型过高地估计了逻辑推理和数学模型作为政策分析工具所起的作用,因为在实践中这两种分析

工具面对社会性、政治性、文化性公共政策问题时却往往束手无策4、这个模型假定决策者全智全

能,但在实践中决策者拥有的知识、获得的信息都是有限的。

理性优化模型包括两个部分:1、政策制定的科学程序2、努力运用各种现代技术手段、分析方法

以及电子计算机等手段与方法,进行科学决策。

三、渐进决策:指政策制定只能根据以往的经验,在现有的政策基础上实现渐进变迁。特征:

1、渐进模式实际要求决策者必须保留对以往政策的承诺;

2、注重研究现行政策的缺陷

3、着意于

目标与备选方案之间的相互调适。

缺点:具有显而易见的保守性。

五、精英决策

精英决策模型认为社会分化为掌握权力的少数人和被统治的多数人。在实际的政治过程和政策过程中总是由直接掌管权力的少数人来主导国家,因此公共政策反映的不是大众的要求,而是

政治精英的价值观。(1)社会分为有权的少数和无权的多数。(2)统治人的少数不代表被统治者

的多数。(3)为了保持稳定避免发生革命,非精英上升到精英地位的过程必须缓慢而又不间断。(4)

精英们在社会制度的基本准则和保持现代社会制度不变等方面意见一致,只是在很少一些问题上

有分歧。(5)国家政策并不反映民众的要求,而只反映盛行于精英中的价值观。国家政策的改变

是缓慢的,而不是革命性的。(6)相对说来,行动积极的精英受态度冷漠的民众的直接影响很少,

精英对民众的影响多于民众对精英的影响。优缺点:揭示了现代民主国家的根本理念“主权属于

人民”(人民当家作主),与实际的政治过程和政策过程中总是由直接掌管政权的少数人来主导

这一难以克服的悖论。批评:忽视了现代民主国家里公民参与政治的能力和要求,以及这种参与

对政策形成的影响。

团体模型:它提供了一个特殊的视角,使我们能够窥视在多元政治体制里,如何在团体竞争中使相互对立的利益得以聚合、整合和综合为统一的公共利益,并据以制定公共政策。缺点:1、把注意力集中于政策形成过程中那些重要的能动因素的同时,看来是过分夸大了集团的重要性而低估了公共权力机构自身作用2、“人类在政府与政治过程上的许多问题,团体决策模型无法解释3、它对于多元主义政治体制以外的那些政治体制内的决策过程,缺乏解释力。

公共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

(一)政策过程的理性化

1.所谓政策过程的理性化,即公共政策的制定必须以科学的精神,经由合法的公共权力机关,经由合法的程序,获得其合法性和强制力。

2.对于实际的公共决策过程来说,要做到完全的理性化是不可能的。现实生活的任何一次公共决策,充其量只能是西蒙所主张“有限理性”的结果。

3.完全理性决策模型,仍应当是公共决策永恒追求的结果;因为公共政策的科学化,是以政策过程的理性化为前提的,逼近完全理性,才能趋于产生优质的公共政策和令人满意的结果。

(二)决策过程的专业化

1.专业技术人员开始大量加入决策者行列,一方面填补了直接决策者的职责与实际能力之间的差距,另一方面又为公共政策系统的正常有效运行服务。

2.决策专业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其主要作用和影响有:

(1)专业技术人员由于其接触范围广、掌握的信息多,具有专业优势和特长;(2)提供政策建议,充当咨询参谋;(3)作为行政官僚的专业技术人员,直接参与政策的执行,他们的价值观、素质与利益等因素经常影响到政策的实施效果;(4)政策的执行效果一般也需要具有特定技术专长的人员进行评估,他们的判断和诊断能对政策的命运产生巨大的影响。

(三)政策过程的科学化

1.所谓决策过程科学化,就是决策者及其他决策参与者,尊重客观规律,采用合理的决策程序,从实际出发,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和方法,对政策问题及其产生的客观环境,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并以此为基础,对未来做出预测、判断和抉择。

2.决策过程科学化的要求:

(1)制定和执行任何一项公共政策,都必须在科学理论指导下,全面正确地把握政策问题的生成、政策分析、政策评估等环节,遵循科学原则和方法进行操作。(2)公共政策的逻辑过程的环节和程序,是从大量决策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因而具有一定的科学性。(3)决策手段的自动化。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系统科学和行为科学等科学技术手段、研究方法的采用。

(四)政策过程的民主化

1.政策过程的民主化,是指保障公民和各种社会政治团体以及政策研究组织,能够充分参与公共决策过程,保障政策内容尽可能地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与要求,在决策系统及其运行过程中,形成民主的体制、程序和气氛。

2.决策过程的民主化主要包括:

(1)在政策目标确立后,直接决策者要及时征求各部门、各地方的意见与建议,尤其要听取政策执行部门的意见。(2)在征求意见时,力求广泛而全面。(3)在实际决策过程中,要有一个反复研究和拟订、修改政策方案的过程,最大限度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看法,完善决策。

3.决策过程的民主化,一定要在尊重本国历史传统、政治文化、体制等约束条件下,确定一种适合于本民族决策的民主规则。在我国,民主集中制是公共决策所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

社会本质:

公共政策是公共权力机关为着一定的目标而进行的社会资源的配置和社会价值的分配。所谓一定的目标,首先是据有公共权力的个人与群体从他们理解的公共利益出发所界定的目标;其次是这些个人和群体的社会性即他们在一定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决定他们代表一定的社会阶级;再次是公共权力的形式上的委托人即公民的利益、愿望和要求输入到政治体

系中之后,聚合成为公共利益并进而形成公共目标。由公共权力机关所确定的政策目标,往往是自利性、阶级性和公共性的混合物。所谓社会资源的配置,指的是政策主体为一定的政策目标的实现而进行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调配与组合。所谓社会价值的分配,指的是作为政策成本的社会资源投入后,随着政策目标的实现而获取的政策收益在不同的社会群体间的分布。这里的社会价值,指的是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权力、财富、荣誉、地位等等被统称作“价值”的那些东西。政策工具:(1)市场化工具:市场化工具就是指政府利用市场这一资源有效配置的机制,来达到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目的的具体方式。1.民营化:签约外包、国有资产私有化(电信);公私合作(农村供水、电);减免税收2.使用者付费:公共产品的价格(交通、污染)。3.管制与放松管制:药品、酒类管制;价格放松、许可4.合同外包:网络维护、车辆维修5.分权与权力下放:扩大执行者的自主权,6.内部市场:购买图书馆、娱乐设施(cnki)。7.产权交易:污染(拍卖最大排放量)(2)工商管理技术:工商管理技术就是指把企业的管理理念和方式借鉴到公共部门中来,吸取有效经验达成政府的政策目标。1.战略管理技术:长期计划的广泛参与2.绩效管理技术:以产出界定任务和投入3.顾客导向技术:新公共管理4.目标管理技术:MBO5.全面质量管理:TQM6.标杆管理技术:采用最佳实践(best practice),榜样7.企业流程再造:改变整个组织的运作模式(3)社会化手段:社会化手段就是指政府更多地利用社会资源,在一种互动的基础协商来实现政策目标。1.社区治理:2.个人与家庭:安全、防火、社会保障3.志愿者:慈善机构4.公私伙伴关系:民间资本弥补政府不足5.公众参与和听证会

When you are old and grey and full of sleep,

And nodding by the fire, take down this book,

And slowly read, and dream of the soft look

Your eyes had once, and of their shadows deep;

How many loved your moments of glad grace,

And loved your beauty with love false or true,

But one man loved the pilgrim soul in you,

And loved the sorrows of your changing face;

And bending down beside the glowing bars,

Murmur, a little sadly, how love fled

And paced upon the mountains overhead

And hid his face amid a crowd of stars.

The furthest distance in the world

Is not between life and death

But when I stand in front of you

Yet you don't know that

I love you.

The furthest distance in the world

Is not when I stand in front of you

Yet you can't see my love

But when undoubtedly knowing the love from both Yet cannot be together.

The furthest distance in the world

Is not being apart while being in love

But when I plainly cannot resist the yearning

Yet pretending you have never been in my heart. The furthest distance in the world

Is not struggling against the tides

But using one's indifferent heart

To dig an uncrossable river

For the one who loves you.

倚窗远眺,目光目光尽处必有一座山,那影影绰绰的黛绿色的影,是春天的颜色。周遭流岚升腾,没露出那真实的面孔。面对那流转的薄雾,我会幻想,那里有一个世外桃源。在天阶夜色凉如水的夏夜,我会静静地,静静地,等待一场流星雨的来临…

许下一个愿望,不乞求去实现,至少,曾经,有那么一刻,我那还未枯萎的,青春的,诗意的心,在我最美的年华里,同星空做了一次灵魂的交流…

秋日里,阳光并不刺眼,天空是一碧如洗的蓝,点缀着飘逸的流云。偶尔,一片飞舞的落叶,会飘到我的窗前。斑驳的印迹里,携刻着深秋的颜色。在一个落雪的晨,这纷纷扬扬的雪,飘落着一如千年前的洁白。窗外,是未被污染的银白色世界。我会去迎接,这人间的圣洁。在这流转的岁月里,有着流转的四季,还有一颗流转的心,亘古不变的心。

北京市商品房现房购买合同(经济适用住房)示范文本

北京市商品房现房购买合同(经济适用住房)示范 文本 In Order To Protec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 Consensus Through Consultation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北京市商品房现房购买合同(经济适用 住房)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合同资料应用在协作多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商量最终得出一致意见,特意签订成为文书材料,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国籍: 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 《北京市城市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备案通知单》备案编号: 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性别: 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国籍: 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性别:

2020经济适用房买卖最新政策

2020经济适用房买卖最新政策 2019经济适用房买卖又出台了什么新政策呢,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2019经济适用房的买卖最新政策,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2019经济适用房买卖最新政策: 经适房政策1、经济适用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 经适房政策2、政策规定满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销售; 经适房政策3、目前还未满5年情况下,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经适房政策一、如何出售已购买的经济适应房 经适房政策二手经济适用房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另一种是尚未住满年的。“住满5年”是以购房家庭取得的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的。可由业主提供两个证件中的任一个来确定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的居住时间。

经适房政策1、出售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二手经济适用房出售方可依照市场价格出售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淡也只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补交的综合地价款的计算方式:例如有一套经济适用房,面积80平方米,原购价4000元/平米,按市场价4600元/平米出售,补交的综合地价款为46008010%=36800元。 按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经适房政策2、出售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方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 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者必须符合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方可购买。 出售方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仍符合经济适用房购房条件的,还可以再次购买他处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二、如何购买二手经济适用房

2020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样本(标准版)

2020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样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邮编: 营业执照注册号: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地址: 邮编: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邮编: 营业执照注册号: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买受人:籍贯:性别: 住址:邮编: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配偶:性别: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性别:电话号码: 身份证号码:地址: 《武汉市城镇民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经济适用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划拨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 出卖人经批准,在该地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名称: ,批准文件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 第二条经济适用房销售依据 该经济适用房项目经核查批准,准予上市销售。《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编号为:武经房【】号。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经济适用房的基本情况 1、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住宅,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所购买的住 房为【现房】【预售房】,买受人所购住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第栋【座】单元层号房,户型为房厅厨

卫,封闭式阳台个,非封闭阳台个(见附件一)。 该住房层高为米,属结构。 该住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2、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非住宅,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所购买的房屋为【现房】【预售房】。买受人所购房屋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第栋【座】单元层号房(见附件一)。 该房屋层高为米,属结构。 该房屋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3、如无特别约定,该房屋在建筑材料、设计、防火、给排水、隔音、照明、节能、环境等方面均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 计价依据、方式与价款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住房[2007]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

2020经济适用房买卖最新政策

2020经济适用房买卖最新政策 2020年经济适用房买卖最新政策2020年经济适用房买卖最新政策2020年经济适用房买卖又出台了什么新政策呢,下面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2020年经济适用房的买卖最新政策,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2020年经济适用房买卖最新政策经适房政策1、经济适用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经适房政策2、政策规定满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销售;经适房政策3、目前还未满5年情况下,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经适房政策 一、如何出售已购买的经济适应房经适房政策二手经济适用房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另一种是尚未住满年的。住满5年是以购房家庭取得的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的。可由业主提供两个证件中的任一个来确定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的居住时间。 经适房政策1、出售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二手经济适用房出售方可依照市场价格出售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淡也只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补交的综合地价款的计算方式。例如有一套经济适用房,面积80平方米,原购价4000元/平米,按市场价4600元/平米出售,补交的综合地价款为4600801036800元。 按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经适房政策2、出售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方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 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者必须符合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方可购买。 出售方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仍符合经济适用房购房条件的,还可以再次购买他处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二、如何购买二手经济适用房1、购买已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购买此类经济适用房不需要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条件。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除正常缴纳房屋成交价1.5的契税、5元印花税外,不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 2、购买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可按不高于原购房价格来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淡须满足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并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手续。

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有哪些优惠政策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有哪些优惠政策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政策优惠是多方面的,最直接的优惠属于当地政府给予的土地划拨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直接减免。税收优惠方面,我们对现行的税务政策总结如下: 1.营业税:目前没有相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2.契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免交契税;如果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综合地价4%的税率缴纳契税。 3.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各省规定不一样。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6号)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经济适用住房一般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如湖南省规定自2008年1月1日开始,批准建造销售并且能够单独核算土地增值额的经济适用房(含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 但是需要完备备案手续,例如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76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开发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税预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问: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享受优惠政策要办理哪些手续?(转自中国税网)答: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政策优惠是多方面的,最直接的优惠属于当地政府给予的土地划拨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直接减免。税收优惠方面,我们对现行的税务政策总结如下: 1、营业税目前没有相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2、契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免交契税;如果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综合地价4%的税率缴纳契税。 3、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各省规定不一样。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6号)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经济适用住房一般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如湖南省规定自2008年1月1日开始,批准建造销售并且能够单独核算土地增值额的经济适用房(含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但是需要完备备案手续,例如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76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开发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确认备案表》、经济适用住房的批准文件及经济适用住房的明细资料(包括街号、楼号、楼层、

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详细版

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详细版 Signing a contract can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th parti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avoid many unnecessary disputes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09934

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详细版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专用合同文本。签约以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有关条款内容。 2.本合同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经政府批准,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微利商品住宅。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

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之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有关证书、证明文件;买受人应向出卖人出示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 7.本合同条款由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20最新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2020最新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已经出台了,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2019最新的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中规定,销售对象主要是家庭年工资收入3万元以下的住房困难户,同等条件下优先销售给教师和离退休职工。须由职工所在单位(无固定职业者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住房、收入情况调查和审查证明。 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销售价格: 经济适用房销售的价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最低基准价为每平方米1500元,根据地段等方面情况不同,各处的房价有所不同。其销售价格由以下因素构成: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的2%以下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等。 1、什么房子能卖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具体时间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

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①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②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2、卖了房子后的结果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 的住房。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原购房人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者还可再次购买他处的经济适用住房。500元,根据地段等方面情况不同,各处的房价有所不同。其销售价格由以下因素构成: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的2%以下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等。 1、什么房子能卖 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具体时间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 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

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房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一、本市城镇居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购房),其家庭住房、收入、购房面积应符合本规定。 二、申请购房的本市城镇居民须是无房户和现住房面积未达到本市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未达标户。 三、在2001年底以前,本市城近郊区城镇居民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含)以下的,可购房。2002年(含)以后年份,本市城镇居民购房的家庭收入标准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公布。 远郊区县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规定本区县居民购房的收入标准,并报市政府备案。 四、家庭收入按夫妇双方的收入之和计算,未婚、丧偶及离异未再婚的按一人收入计算。家庭收入是指下列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 (三)住房补贴; (四)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五)劳务报酬所得; (六)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 (七)其它所得。 五、家庭收入按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上一年的实际发生数核定。 六、下列家庭不需核定家庭收入,可凭有关证明购房: (一)夫妇双方为机关工作人员或教师的家庭。 (二)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被拆迁居民家庭和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区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 七、每户家庭最高购房面积标准按下列规定确定: 以购房当年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与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之积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总价标准,根据不同地段、不同成本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同价格,在总价标准以下具体确定每一家庭的购买面积。远郊区县地点偏远的住房,经批准可适当放宽购房面积。 八、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北京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负责《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和《北京市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以下简称核定表,样式附后)的发放、审核和档案管理。 九、申请人申请购房须如实填写核定表并由所在单位核准(没有单位的由所在街道核准)后送交市开发办。居民凭审核通过后的核定表购房,并作为办理买卖交易和权属登记的证明。 十、对提供虚假收入情况的申请人,一经查出,即取消其购房资格;对开具虚假证明的单位,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凡本规定发布以前已预购房的,也应按本规定重新核定家庭住房、收入和购房面积。 十二、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开发办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贷款须办抵押 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 北京市户口 家庭年收入4万元以下 未买过经济适用房或单位未分过房 买过经济适用房或单位分过户,但平米数比审批通过的购买资格的平米数少的。

2020最新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_规章制度

2020最新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_规章制度 2020最新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发布时间:2020-04-08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已经出台了,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2019最新的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中规定,销售对象主要是家庭年工资收入3万元以下的住房困难户,同等条件下优先销售给教师和离退休职工。须由职工所在单位(无固定职业者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住房、收入情况调查和审查证明。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销售价格:经济适用房销售的价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最低基准价为每平方米1500元,根据地段等方面情况不同,各处的房价有所不同。其销售价格由以下因素构成: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的2%以下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等。1、什么房子能卖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具体时间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①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②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2、卖了房子后的结果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原购房人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者还可再次购买他处的经济适用住房。500元,根据地段等方面情况不同,各处的房价有所不同。其销售价格由以下因素构成: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的2%以下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等。1、什么房子能卖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具体时间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①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②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2、卖了房子后的结果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原购房人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者还可再次购买他处的经济适用住房。3、怎么购买① 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购买此类经济适用房不需要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条件,任何购买人群都能购买。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除正常缴纳1.5%的契税、5‰的印花税外,不需要再缴纳成交价3%的土地出让金。例如:购买一套面积为95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为2650元/平方米,现市场售价为3600元/平方米的已购经济适用房,其总购房款为3600×95=342019元,除购房款外,购房人还需缴纳342019×1.5%=5130元的契税,以及342019×0.0005=171元的印花税。②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购买此类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客户,首先必须满足普通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其次购房人还需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手续。若所购置的已购经济适用房超过核定最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部分,则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并所购房屋仍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 4、如何选购经济适用房首先,结合工作单位、居住习惯、生活方式等综合因素,再决

我国经济适用房综合调研分析年

2003年我国经济适用房综合调研分析 3月上旬,建设部、国家计委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出紧急通知,对北京、江苏、浙江、陕西等11个省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及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调研”。 据有关部门人士透露,此次对经济适用房的调研内容涵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各个方面,其中包括:1998年以来土地供应情况;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情况;价格监管情况,包括价格申报。及审核程序;购买对象申请、审核程序及执行情况;房屋产品控制标准及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监管情况,包括招投标管理,土地使用情况及物业管理情况;对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包括对违规开发、炒买炒卖、不符合购买条件而购买等违规行为的监管及查处情况;房屋质量管理及售后服务情况。此次调查的结果将向高层汇报,并将直接影响到日后的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具体走向。 这一消息不啻于一颗深水炸弹,对于经济适用房开发商和客户都有重大影响,加上不久前有关经济适用房被叫停的不实传闻,经济适用房又成为大家的关注目标。日前,本报记者采访了有关人士,就一些颇受关注的话题进行了探讨。 “调研”折射经济适用房四大痼疾 自打有了经济适用房,很多难以承受商品房价格的工薪家庭实现了买房的愿望,经济适用房对北京人居工程的推进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但是在经济适用房的开发销售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这次三部委联合调研主要针对的就是以下四个问题。 1、经济适用房成了投资者的香饽饽 经济适用房属于一种特殊的政策性住房,其购买对象针对的是无住房的中低收入者。但国家有关经济适用房的政策一出台,即被一些颇具“投资眼光”的人咬住不放,不惜打破头,也要蹭进“穷人”行列,和真正的中低收入者同步竞争,争分经济适用房这杯“羹”。这种情况在北京很多经济适用房项目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 在本市两个最大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回龙观居住区和天通苑的社区内,有车一族占相当的数量,不少经济实力雄厚的购房者都通过各种关系拿到了这两个项目的房号。 而经济适用房的二级市场准人的门槛较低更是让一些地段、交通比较优越的经济适用房的投资价值彰显,因为只需缴纳3%的土地出让金即可将经济适用房转让出去。即使不转手,收取房租也可以获得相当不错的投资回报率。 据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开发商说,在其销售的一个本市大型经济适用房项目中,有1/3的客户是有相当经济实力的,一些客户都是开着自己的私家车前来交纳房款、签约。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模板(合同示范文本)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模板 (合同示范文本) 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52755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模板(合同示范文 本)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经济适用房交易政策正式出台

经济适用房交易政策正式出台,5年内差额补交70%土地收益(2008-4-16 9:56:35) 分类:市场动态标签:段宗树搜房博客经纪人 |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7]27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经政府批准统一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销售,并已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购房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审核手续),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按原价出售住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产权人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

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购房人。购房人放弃购买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后续的购房人。 3.购房人查验房屋和相关资料后,与产权人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买卖双方信息,出具相关证明。 4.买卖双方持购房合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三)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产权人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 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入户查看,了解房屋状况,确认产权人结清水、电、气、热和物业管理等费用。 3.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单位与产权人签订回购协议,支付购房款。 4.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凭回购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将回购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单位名下,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回购的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家庭配售或作为实物配租房源向廉租家庭配租,所需回购周转资金由各区县财政统筹安排。

2020年(财务知识)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限价房的区别和比较

(财务知识)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限价房的区别和比较

壹、经济适用房 1、简介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建设成本包括征地折让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贷款利息、税金、1%~3%的管理费。经济适用房以微利价出售,只售不租。其成本价由7项因素(征地折迁费、勘察设计费、配套费、建安费、管理费。贷款利息、5%以内的利润)构成。出售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售价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之上几项因素综合确定。且定期公布不得擅自提价销售。 2、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政策 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商业网点建设费以及契税,减半征收水电增客费等各种税费。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优先给予办理有关手续。 3、经济适用房价格构成 住房建设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审查设计和前期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建设工程费;之上4项之和为基础的1%~3%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3%以下利润。商品房除之上8项外,仍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如小区营业性配套公建费,人防建设费等),土地出让金其利润不受限制,由市场决定。 4、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不同之处

(1)获得土地的方式不同,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免交土地出让金;商品房采用出让方式须交纳土地出让金; (2)成本结构不同 (3)租售政策不同,经济适用房只售不租,商品房不受限制;(4)购买条件和对象不同,经济适用房享受政府优惠,其购买对象是特定的,只供给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因而要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商品房购买对象和条件不受限制; (5)价格政策不同,经济适用房出售实行政府指导价,不得擅自提价出售。商品房出售价格完全由市场决定。 5、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人群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能够申请购买或承租壹套经济适用住房: (壹)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按20条第2款规定,不能再申请经济适用房. 二、廉租房 1、简介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全文)

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我市面向低收入家庭销售,享受政府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包括面向普通拆迁家庭的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拆迁、分散平房拆迁建设的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其他面向非拆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等。 第三条市国土房管局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上市交易主管部门,市建委是我 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市规划局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规划主管部门,市物价局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主管部门,市民政局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核查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二章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四条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六条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建设和价格管理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八条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8)225号】

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 建住〔2008〕22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7]27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经政府批准统一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销售,并已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购房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审核手续),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按原价出售住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产权人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 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购房人。购房人放弃购买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后续的购房人。 3.购房人查验房屋和相关资料后,与产权人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买卖双方信息,出具相关证明。 4.买卖双方持购房合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三)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1.产权人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 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入户查看,了解房屋状况,确认产权人结清水、电、气、热和物业管理等费用。 3.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单位与产权人签订回购协议,支付购房款。 4.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凭回购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将回购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单位名下,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回购的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家庭配售或作为实物配租房源向廉租家庭配租,所需回购周转资金由各区县财政统筹安排。 (四)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出售价格低于市有关部门公布的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以下简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 69 号)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 69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9号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已于1999年4月19日经第十一次部常务会议通过,并经国土资源部会签,现予发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出售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第四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县可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交易市场: (一)已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登记立档的方式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了普查,并对申报人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进行了处理; (二)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三)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具体实施办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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