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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规》《高规》新修订对比及常见问题解答

《建规》《高规》新修订对比及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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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规》《高规》新修订对比及常见问题解答

1. 问:“高规”1.0.3.1条: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而

2.0.17条中却允许在住宅底部设置不超过二层的商业网点。请问:“高规”对二层的商业服务网点适不适用?

答:应该删去“首层”二字(规范失误)按住宅处理。

2. 问:“高规”1.0.

3.1所说的“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是否仅指住宅?可不可以将小旅馆、中小学生宿舍以及单位员工宿舍、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等也涵盖进去?

答:高规不允许,不能公共集体使用包括宿舍、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按旅馆。

3. 问:“建规”1.0.2-1所说的“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指的是哪类居住建筑?包不包括小旅馆、大旅馆、宾馆、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

答:住宅、宿舍、公寓不包括小旅馆、大旅馆、宾馆、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有旅客就按公共建筑处理,因为公共人员来往不熟悉周围情况。

4. 问:高层建筑的地下商场若兼作人防,其疏散设计能否参照《人防规范》来执行?

答:可以。高规1.0.4条规定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24m以及人防。

5. 问:一、二层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能超过300m^2是指:

1)一幢楼的首层和二层面积之和;

2)一幢楼的首层和二层中每间铺面内1层和2层面积之和。

1)或2)?

答:应2)

6. 问:第三层的住宅和下面一、二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均由一人购买,可否将第三层住宅的地板打通,通过简易楼梯下到二层的商服网点内?

答:不可以。

7. 问:商业服务网点内是否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或者对楼梯本身有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的要求?

答:建规5.3.5,不需要。如果二层不做营业用房,仅供业主作为辅助用房,对楼梯不做要求。

8. 问:相邻三间商服网点均由一个买主购得,为了内部管理方便,将三间铺面隔墙贯通,安装防火门将三者分隔成三个防火单元,这样做可以吗?

答:不可以。必须完全分开。

9. 问:根据住宅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不应超过两层的要求,商业服务网点可不可以设置在地下一层?

答:不可以。

10. 问:商业服务网点内是否需要设置消火栓?

答:1)对于低层建筑而言,商业服务网点内无需设消火栓,但是,当商服面积大于200m^2时则应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水源取自消火栓或生活用水系统都可以。

2)高层建筑按高规:设消火栓和喷淋(超100米或一类高层)

11. 问:商业服务网点的底层可否再向地下开设一个地下室作为该网点的仓库?

答:不可以。规范规定必须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开。

12. 问建规 8.3.1条第5款规定:“超过7层的住宅应设置消火栓系统,但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消防竖管的直径不应小于DN65。该跃层住宅为7跃8,是否应设室内消火栓系统?

答:可以不设。“建规”1.0.2规定:建筑层数计算:…住宅顶部为2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13. 问:“高规”第5.1.4条,“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同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当上下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割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此条中的“等”是否使用三面墙体围合,单面开场的楼梯间?

答:“等”适用三面围合,单面开敞敞开楼梯间。

14. 问:五层高的学校办公楼,需要设封闭楼梯间吗?

答:可以。建规5.3.5.

09.4.8建规修订为起过5层的教学楼,办公楼等其他公共建筑才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

15. 问:商业大厦,地上七层,地下两层。地下商场总建筑面积25000m^2,防火分区间的防火墙上设甲级防火门”。请问:是否符合要求?

答:不符合“规范”要求。

理论依据:“建规”第5.1.13条第5款规定,“当地下商店总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选择采取下列措施进行防火分隔:

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设置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

2)防火隔间。该防火隔间的墙体为实体防火墙,在隔间的相邻区域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3)避难走道。该避难走道除应符合现行国家《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098的有关规定外,其两侧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且在局部连通处的墙上应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16. 问:“建规”5.3.15、“高规”4.1.5等多条均提到“人员密集场所”。但在两本防火规范的术语中并无相应解释。请问:“人员密集场所”如何定义?

答: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等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金融和证券交易所等商业场所,歌舞厅、影剧院、夜总会、游艺厅、网吧、洗浴等公共娱乐休闲场所,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等公共服务场所,汽车、车站候车室、港口码头侯船室、机场候机厅、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及员工集体宿舍。

理论依据:根据2007.12.20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中对“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

17. 问:“建规”5.4.2条第9点,“应设置与锅炉、油浸变压器容量和建筑规模相

适应的灭火设施”是否意味着在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内允许使用卤代烷自动灭火系统?

答:不可以用。环保问题。尽管该条文未像“高规”那样明确地提出不可以使用卤代烷灭火系统,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开禁卤代烷灭火系统。

理由:卤代烷属于破坏大气臭氧层的杀手,我国参加了国际环保组织,理应遵守《蒙特利尔》公约。

18. 问:“建规”5.4.6-1、“高规”6.1.3A多要求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请问:可否分别按商场、住宅考虑各自的疏散要求?

答:可以根据防火规范对商场和对住宅的防火安全疏散要求分别考虑各自的安全疏散,但其建筑中的逃生设置(例如:报警\喷淋等)仍应按公建配置。

19. 问:“建规”5.4.2条第9点,“应设置与锅炉\油浸变压器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其中所说的“灭火设施”是否可以理解为在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房内允许使用移动式的(如,手推干粉车、手提灭火器等)手动灭火系统?

答:我认为:手动的或移动的灭火设备与燃油、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的火灾特点不相适应。

20. “高规”5.4.4在设置防火墙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分隔。当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问:关于在防火分区中使用水雾式、汽雾式、蒸发式储水式等类特种防火卷帘时,应用中应注意些什么,其取水是否可以就近接自附近的消火栓系统,还有人认为可接自喷淋管网(例如,加大水泵流量)是否可行?

答:要特别注意火灾时,水源能否满足卷帘3.00h的用水量。

1. 不宜与自喷共用供水系统;

1)违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10.2.1条“系统应设独立的供水泵”的要求;

2)火灾延续时间相差过大(1h:3h);

3)喷水强度相差过大(8L/min·m^2比1L/min·m^2);卷帘3h用水量得不到保障;

2. 可以就近接在同层消火栓立管上,但必须具备一下条件:

1)室内消防给水为常高压给水系统,并应在水流进入水雾喷头之前的竖管上接加滤网,以防水中杂志堵塞喷雾微孔;

2)若室内消防给水为临时高压给水系统,除上述措施外,尚需做到:

A.在保障消火栓3.00h用水量的前提下,另将卷帘所需用水量计入消防用水总量;

B.由于消火栓给水属非自动给水系统,所以必须增设火灾时卷帘的水雾喷头能够自动启动消防水泵的装置,以避免无人启动消防水泵(如夜间起火)而造成供水不足;

C.由于消防水泵供水压力远远高于卷帘喷头所需雾化压力,所以,必须增设防超压措施,以避免过压损害。

3. 最佳选择:设置独立的供水系统。

23. 问:“高规”7.4.6条、“建规”8.4.3条均规定消防电梯间前室内应设置消火栓。请问:设计时,消防电梯间前室内的消火栓是否计入建筑物整体总数之中呢?

答:不计入。

理论依据:消防电梯间内的消火栓主要是为消防部队开辟通道和掩护一号射手向起火点发动进攻而专门准备的,与楼层其它部位的消火栓实用功能不一致,所以,正如建规8.4.3条的解释所言:“消防电梯间前室的消火栓与室内其它的消火栓一样,无特殊要求,但不计入消火栓总数内。”

24. 问:“建规”8.5.7“建筑面积大于3000m^2且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展览厅、体育馆观众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建筑面积大于5000m^2切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丙类厂房,宜设置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能否简单介绍一下水炮灭火特性供我们设计时参考?

答:本条所致的固定消防水炮,和消防部队使用的消防水炮不同。其灭火程序完全自动化,即:

巡检监控→发现火焰→自动报警→火焰定位→系统确认→炮口追踪→定位射水(精确度0.5m)→扑灭火灾→解除警讯→恢复巡检。(参见黑龙江省体育馆现场录像)

25. 问:有人对“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的提法不敢苟同,您的观点如何?

答:我也不敢苟同。实体高层建筑火灾模拟试验证明:这种结构的防烟楼梯间内的气流组织特性是:只对单人逃生有利,而对人流逃生不利(根本原因在于逃生的人流造成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同时打开,破坏了气流组织的挡烟功能。

26. 问:一座靠山的高层住宅,当靠山坡的一侧可以直接水平进入到第9层,该楼是否可以按多层建筑考虑?

答:按坡地民用建筑防火规范。

27. 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可不可以放在坡地建筑中?

答:可以。

28. 问:2.0.7条所说的综合楼与2.0.8所说的商住楼有什么区别?

答:商住楼是综合楼的表现形式之一。商住要求宽松一些。

综合楼:是指“由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商住楼:是指“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

29. 问:05版“高规”中表3.0.1中取消了“高级住宅”,但在2.0.11条中,“高级住宅”的术语解释仍然存在。请问:是不是在修编时忘记将“高级住宅”列入表3.0.1中?

答:是忘了。

30. 问:“高规”第2.0.1条,裙房的定义为“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 的附属建筑”。请问:商住楼底部的商店部分与上部住宅“相连”可否将底部商店部分统一视为裙房、并按裙房要求设计?

答:不可以。指独立高层建筑。

31. 问: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是公共建筑还是住宅?

答:是公共建筑。

32. 问:05版“高规”对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的要求比旧“高规”严格很多(由推荐变强制),降低了设计灵活性,有必要吗?

答:有必要。

33. 问:单元式住宅中,楼梯的耐候极限是否按防火墙设计?

答:不是。

34. 问:在计算防火分区的面积时,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防烟楼梯间以及封闭楼梯间的建筑面积是否可以不计入?

答:要计入。

35. 问:高层建筑内的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且不宜留有缝隙。有必要吗?

答:太有必要了!有火灾教训。

36. 一幢18层普通住宅,每层3个单元,每层建筑面积小于1000m^2,地下一层设停车库。依据新规范6.1.1.2条规定设计,每单元均设一座疏散楼梯,单元之间为防火墙。哎消防专用梯的设置问题上,规范6.3.2条规定: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m^2时,应设一台。本工程每层面积小于1000 m^2,是否可以仅在一个单元内设置一台消防电梯?

答:不可以。

37. 问:6.1.1.2条所提到的“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为大于1.2m”是指哪个部位的隔墙?

答:户内用房之间隔墙不受限制。户间墙按此限制。

38. 问:十八层及十八层一下的单元式的复式(即一跃二)住宅楼套内上、下层之间的窗槛墙是否执行“高规”6.1.1.2条中规定的窗槛墙高度大于1.2m的规定?

答:可以不执行。

39. 问:新修订的6.1.1.2条规定,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户门应为甲级防火门;而6.2.3.1条则规定十一层及十一层一下的单元式住宅,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既然都是允许只设一部疏散楼梯,门的耐火登记为何要求不同?甲级门肯定比乙级门安全,但是十一层高的住宅楼,户门用乙级门,耐火极限够吗?

答:防火要求不同,十八层危险性大。

40. 问:一座50m的塔式写字楼采用了剪刀楼梯间,设了一个前室。因为楼梯间靠外墙,将其设计为自然排烟,请问:我做得对吗?

答:错!6.1.2.3剪刀楼梯分别设前室,正压双送,前室分设。住宅可少一个前室,但加压送风分设。

41. 问:可不可以将一幢单元式住宅看成是若干个塔式住宅,按塔式住宅的防火要求进行设计?

答:可以。

42. 问:何谓塔式住宅?

答:住宅设计规范有规定

43.问:何谓通廊式住宅?

答:住宅设计规范有规定

44.问:何谓单元式住宅?

答:住宅设计规范有规定

45. 问:6.1.3条规定:“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请问,这些户门是否需要安装自动闭门器?

答:安装。6.1.3条文说明。

46. 问:“高规”6.2.6:“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请问:大托盘商住楼的住宅部分可否将住宅的疏散出口设在商场屋面,后再从屋面另设安全疏散楼梯直达地面?

答:原则上不可以。但是,在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将大托盘广场式屋面视为敞开式避难层作为居民的中转平台,继而通过专用疏散楼梯转移到首层室外地面,但必须满足下述条件:

1)大托盘屋顶空地净面积必须满足“高规”6.1.13.3的要求,即:“避难层净面积应能满足避难人员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0人/m^2计算”。

2)商场屋面上的每座住宅楼均应有一部由屋面直通地面的专用疏散楼梯,并应就

近布置直通室外地面的安全疏散口,若确有困难,专用疏散梯的数量可适当减少,但整个托盘从屋面直通地面的疏散梯总数不得少于两部,且应按不同方位分散布置,两个向地面逃生的疏散楼梯入口的最近距离不应小于5m;

3)专用疏散楼梯间入口应面向屋面平台,且据商场屋面外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0m;

4)如设置敞开式外挂疏散楼梯,紧靠楼梯两侧的门窗、洞口,与楼梯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当确有困难时,可在2m范围内设置固定乙级防火窗;

5)屋顶除建筑排气管道外,不应开设任何天窗洞口;

6)屋顶结构的耐火极限应不低于1.5h。

理论依据:所谓“原则上不可以”是因为“高规”6.2.6条明确规定:“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首层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47.问:“高规”6.1.9条所说的“首层疏散外门”,可否以普通木门代替防火门?

答:不允许。

48. 问:何谓“净宽”?

答:即表面与表面之间的实际宽度。例如:6.1.11.1“厅内的疏散走道的净宽”是指走道两侧墙的粉刷层外表面之间的净距离。它与“净高”的概念是互相呼应的。例如:《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对“室内净高”的术语解释为: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地面或吊顶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49. 问:两个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的门应向哪个方向开启?

答:双向防火弹簧门。大陆、台湾、日本处理办法各有特色不妨参照。我国国际消防展览会已见有此产品,请留意广告。

50. 问:能否介绍一下有关避难层的现状以及设计中应注意的问题?

答:6.1.13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避难层(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3.1 避难层的设置,自高层建筑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或两个避难层之间,不宜超过15层。

6.1.13.2 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但人员

均必须经避难层方能上下。

51.问:《住宅建筑规范》9.8.3条规定:“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应设置消防电梯”如果是一幢从第十一层跃向第十二层复式住宅楼,是不是可以不设消防电梯?

答:要设消防电梯。

52. 问:根据“高规”第6.2.5.1条要求:“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和本规范第6.1.3条规定的户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这在一些工程中,特别是住宅楼中的管道井,很难做到。

答:用丙级门可以,住宅可以按住规。

53.问:7.3.6条:“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本规范7.2.2条规定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经计算确定,…”而本条的条文说明中却说:“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保证供应建筑物需要的灭火用水量。其中包括室外、室内两部分,…”请问:在这条文和条文说明相互矛盾的情况下应如何执行?

答:按7.3.6执行,修正条文说明。

1)将2005高规P166倒数第15行中“灭火”改为“室外消防”

2)将高规P169倒数第9行消防泵合用报警阀“后”改为“前”

54. 问:7.6.2条“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m^2的卫生间,不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这就是说: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可不设地洞喷水灭火系统。反言之,不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就必须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不对?难道不设集中空调的户内用房比设集中空调的户内用房火灾危险性还要大吗?

答:您对这条的反推理解是片面的。

理由:应注意到本条中所提及的“普通住宅”一词,实际上说的就是“不设集中空调的住宅”。换言之,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不设集中空调的住宅,不仅户内用房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户外公共场所如走道、楼梯间等部位也可以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5. 问:能不能明确地告诉我,7.6.2条中所说的“普通住宅”中的“前室”,要不

要求设自喷?

答:明确的说:7.6.2条中所说的“普通住宅”中的“前室”可以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理论依据:7.6.2条所指的“普通住宅”是整栋住宅建筑的概念,而并非指的是住宅中的某部分。

56. 问:超过50m的商住楼,住宅部分楼梯间有可开启的外窗,是否还应按一类高层设正压送风系统?

答:是的。仍应按一类高层设正压送风系统。

理论依据: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商住楼属于公共建筑,这在表3.0.1“建筑分类”的公共建筑栏里已明确标出。而不是“高规”第1.0.3.1条所指的单纯的居住建筑(包括设有商业网点的住宅)。根据表3.0.1中所列,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商住楼属一类建筑,而

“高规”第6.2.1条明确规定,一类建筑应设防烟楼梯间。再看8.2.1条:“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言外之意: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是不允许做自然排烟的防烟楼梯间的。所以,超过50m的商住楼,尽管住宅部分楼梯间有可开启的外窗,仍然应按一类高层设正压送风。

57. 问: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前室为开敞式,仅在楼梯间里设机械送风,是否可行?

答:“高规”8.2.1条规定,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 的居住建筑必须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所以,即使前室是敞开式,也必须设机械加压送风。

58. 问:对于机械送风加压的防烟楼梯间,可不可以只给楼梯间送风加压,前室不设送风加压系统?

答:对于防烟楼梯间而言,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均以分别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为宜。

理论依据:

1.“高规”8.3.6条规定“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宜分别独立设置送风系统,当必须公用一个系统时,应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

节装置。

2. “高规” 8.

3.2 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间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由计算确定。

3. “高规”8.3.1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只对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垂直疏散通道《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和封闭式避难层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措施。”

4. 火灾发生后,逃生者首先推开的是前室的门进入前室(而不是先推开楼梯间的门),由前室已经具备的25-30Pa的压力将追随逃生者的烟气拒之门外——造成人流与烟流相反的安全走势,然后再推开掩闭着的楼梯间的门,进入已具40-50Pa压力的安全区域;反之,当逃生者推开前室门,由于楼梯间的门呈掩闭状态,前室没有压力,追随而来的烟气必将趁虚而入,由于流体突扩作用,烟气迅速布满前室上部空间,即使逃生者跑至楼梯间的压力泄

入前室,也难再将烟气逼出。这一现象,我们在开展国家重点科研项目《高层建筑楼梯间正压送风机械排烟技术研究》试验过程中表现地非常明显。所以,尽管条文说明的表17中列举了多种垂直疏散通道防烟部位的设置,也介绍了目前国内三种通常做法,我们仍然认为前室应具有自己独立的压力,而不宜依靠楼梯间泄露出的非定值压力来向前室加压,因为这样做确实难于保障前室的而定压力。

以下是通报“建规”的一些修改内容

通报1:09.4.8“建规”修订稿将该条调整为:4 每个房间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当房间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置一个疏散门。

通报2: 90.4.8“建规”修订稿增加了7.2.7A,即:

7.2.7A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建筑,其外墙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然材料;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32m的建筑,其外墙保温材料可采用难燃材料;

3.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建筑,其外墙保温材料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确有困难时,

其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2级。外墙保温系统的燃烧性能登记不应低于B1级,采用可燃保温材料时,应在外保温墙体上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构造措施。材料的燃烧性能分级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8624-1997的规定;

4.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m的建筑,其建筑外墙保温材料不限;

5. 透明幕墙的非透明部分保温应满足本规范7.2.7条规定,非透明幕墙的保温材料及其保温系统的燃烧性能应符合上述要求,且每层应采用不燃保温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

61.问:一幢18层普通住宅, 每层3个单元,层建筑面积小于1000m2,地下一层设停车库。依照新规范6.1.1.2条规定设计,每单元均设一座疏散楼梯,单元间为防火墙。在消防专用梯的设置问题上,规范6.3.2条规定: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m2时,应设一台。本工程每层面积小于1000m2,是否可以仅在一个单元内设置一台消防电梯?此事规范中并无明确说明。请问此类情况应如何掌握?

答:看来,您对每层建筑面积的概念理解错了。根据上述工程设计来看,每个单元为一个防火分区,它不应该是同层三个单元的面积相加之和不大于1500m2 时,应设一台,而应该理解为每个单元内的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m2 时,应设一台。可想而知:三个单元是不能共用一台消防电梯的。所以,6.3.3.1条规定:“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

62.问:当一座建筑的几个面的周围室外地面标高有不同时,(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标高)主楼的安全疏散是否还必须到首层?有的设计者将主楼的安全疏散在裙房的屋面或其他与室外地面相同标高中疏散了(此类安全疏散并未到首层),这样的疏散允不允许?另外这座建筑的层数是从首层计算,还是从疏散层计算?

答:对于一座高层建筑存在多个标高的问题,“高规”中尚无明确规定,遇有具体工程问题可参照《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解决。

63. 问:关于在防火分区中使用水雾式、汽雾式防火卷帘问题,在实际应用中应注意些什么,其取水是否可就近接自附近的消火栓系统,如一类高层,消火栓供水保障时间3.00h。还有人认为可接自喷淋管网(例如,加大水泵流量)是否可行?

答:提出这个问题的建审机关和设计单位比较普遍。在防火分区中使用水雾式、汽雾式以及蒸发式、储水式等类防火卷帘,首先需要考虑的是,如何满足3.00h供水量的问题。

根据5.4.4条要求:“在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分隔。当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当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0h。”一言以蔽之:既然取代防火墙,就应该具备防火墙的防火功能。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为3.00h,防火卷帘也应该是3.00h。毫无疑问,水雾式、汽雾式、蒸发式、储水式防

火卷帘的防火功能是能够满足防火墙耐火极限要求的,关键在于为这类防火卷帘供水的系统能否满足3.00h用水需要 --- 因为这些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是靠不间断地为其供水喷雾来维持的。至于供水系统,我们认为:

1.不宜接在自动喷淋管网上。

1)“高规”7.3.3条中规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1.00h 计算。”,显而易见,接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主管上,远远不能满足防火卷帘3.00h 的用水量。

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10.2.1条规定:“系统应设独立的供水泵,并应按一运一备或二运一备比例设置备用泵。”所以,接在自喷系统中也是违规的。

3) 诚然,为了满足火灾时水雾防火卷帘3h的用水量,将其用水量也计入自喷水池中,并将供水管接在湿式报警阀后面(沿水流方向),以达到卷帘喷雾时即可启动喷淋泵及时补水之目的。但是,万一火灾恰恰发生在洒水喷头保护范围之内,喷头也将同时喷水,我们知道,自动喷淋系统的喷水强度(如:中危险级火灾、净空高度8m及其以下,自喷系统的喷水强度为8L/min·m2)远远大于某些品牌水雾防火卷帘(1L/m2.min)的喷水强度。也就是说,在同作用面积的前提下,水雾防火卷帘3h的喷雾用水量,自喷系统动作之后,仅需22.5min即可流光——这还不算卷帘本身喷雾消耗的水量。前以述及,自喷系统的喷水灭火延续时间不能超过1h,否则有害无利。故而,采取增大用水量或加大水泵流量均无补于事。

总之,诸多因素决定:水雾类特级防火卷帘的供水系统不宜接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

2.可以就近接在同层消火栓立管上,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室内消防给水为常高压给水系统,并应在水流进入水雾喷头之前的竖管上接加滤网,以防水中杂质堵塞喷雾微孔;

2)若室内消防给水为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则必需做到:

A.在保障消火栓3.00h用水量的前提下,另将卷帘所需的3.00h用水量计入消防用水总量之中;

B.由于消火栓给水属非自动给水系统,所以必须增设火灾时卷帘的水雾喷头能够自动启动消防水泵的装置,继而以避免无人启动消防水泵(如夜间起火)而造成供水不足;

C.由于消防水泵供水压力远远高于卷帘喷头所需雾化压力,所以,必须增设防超压措施,以避免过压损

害。

3.设置独立的供水系统是最佳选择

64.问:“高规”7.3.5条规定,“同一时间内只考虑一次火灾的高层建群,可共用…高位消防水箱。…高位消防水箱的容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幢高层建筑计算。高位消防水箱应满足7.4.7条的相关规定,且应设置在高层建筑群内最高的一幢高层建筑的屋顶最高处”。可是我们设计的建筑群中,其中最高的三幢楼房都一样高, 是否可以从这三幢最高的楼房中任选一幢设置屋顶水箱?

答:可以从这三幢最高的楼房中任选一幢设置屋顶水箱。

理由:根据静压传递原理,同等高度的楼房之间,其中一幢的高位消防水箱同样能够保证另一幢室内静压的要求,更何况三幢之中任选的一幢屋顶水箱高度一般都高于其他两幢楼房屋面,所以仍能确保火灾初期所需的静压。

65.问:7.6.2条“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m2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这就是说: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反言之:不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就必须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不对?难道不设集中空调的户内用房比设集中空调的户内用房火灾危险性还要大吗?

答:您对这条的反推理解是不对的。

理由:应注意到本条中所提及的“普通住宅”一词,实际上说的就是“不设集中空调的住宅”。换言之: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不设集中空调的住宅,不仅户内用房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户外公共场所,如走道、楼梯间等部位也可以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6.问:超过50m的商住楼,住宅部分楼梯间有可开启的外窗,是否还应按一类高层设正压送风?

答:是的。还应按一类高层设正压送风。

理由: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商住楼属于公共建筑,这在表3.0.1 “建筑分类”的公共建筑栏里已明确标出。而不是“高规”第1.0.3.1条所指的单纯的居住建筑(包括设有商业网点的住宅)。根据表3.0.1中所列,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商住楼属一类建筑。而“高规”第6.2.1条明确规定,一类建筑应设防烟楼梯间。再看8.2.1条:“除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言外之意: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

,是不可以做自然排烟的防烟楼梯间的。所以,超过50m的商住楼,尽管住宅部分楼梯间有可开启的外窗,仍然应按一类高层设正压送风。

67.问:“高规”8.3.2条规定,“高层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间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由计算确定,……”。可否解释一下本条条文说明中所提供的压差法计算公式?

答: 看来您已经发觉公式中存在的问题了。8.3.2条在条文说明中提供了计算公式,这也是目前国内外在高层建筑防烟设计计算中使用较为普遍的基本计算公式。但由于在编、印过程中出现疏忽,致使该公式小有差错。现将其纠正如下:

现公式: L=O.827×A×△P1/n×1.25

修正后的正确公式:L=0.827A·1.25△P1/n

式中: L:为保持被加压部位的一定正压值所需的送风量(m3/s);

0.827:漏风系数(例如:消防电梯门、疏散门等);

A:总有效漏风面积(m2);

△P:压力差(Pa);

n:指数,一般取2;

1.25:其它不严密处附加系数。

68.问:在工程中遇到如下问题,16层住宅地下室楼梯间前室和电梯间前室均有开向一个窗井大于2平米的窗而无加压送风,但是此窗井与户外开口面积仅1.5平米。所有审核均已通过,但我认为该窗井很难达道自然排烟的功效,而在《高规》中没有找到明确限定窗井开口面积是多少,如4平米、3平米或2平米。也许是我多虑了,还望得到您的教导。

答: 谢谢您提出平时容易被忽略但确十分重要的问题。您的担心并非多虑,该项工程的地下前室排烟窗面积看似符合规范要求,但实际上并未达到规范要求。窗井与户外开口面积不应是1.5m2,而应该是不小于2.0m2 。

理由:如果该前室是在地上,根据“高规”第8.2.2条对自然排烟窗开窗面积的要求“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00m2,”肯定是符合要求的;但是,对于地下前室的开窗面积来讲,不仅其开窗面积必须得到

保障,而且为其服务的窗井截面积也必须得到充分保障——也就是所说,不能小于开窗面积,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地下前室的排烟效果。

看来,您对这项工程的地下排烟窗面积理解存在一定的偏差。可以肯定,如果井

69.问:一类高层建筑,前室为开敞式的,不设机械送风,是否可行?

答:对于一类高层建筑是否设机械排烟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

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必须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如果前室是敞开式的,仅前室部位不设机械送风是可以的。

理由:对于需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的部位,“高规”第8.3.1.1条有明确规定,即:“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反言之: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就没有必要再设机械加压送风了。可想而知:目前比较流行的敞开式前室,其排烟效果更加优越,当然就更没有必要设置机械加压送风了。

70.问:对于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的送风加压系统设计,我们这里一向都是只给楼梯间送风加压,前室并不设送风系统,我们认为:当火灾发生之后,逃生人群推开通往楼梯间的门,压力自然泄到前室,使楼梯间和前室之间形成压差。可最近新任建审科长要求前室也加送风系统,这个要求是合理要求,还是无理要求?

答:新任建审科长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应按新任建审科长的要求去做。

理由:在我们对“高规”日常管理工作中,对这种“简便”的设计方式各地反映较为普遍,但通属违规,这是因为:

“高规”8.3.6条明确规定“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宜分别独立设置送风系统,当必须共用一个系统时,应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很明显,即使必须共用一个系统,也应该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以确保前室具有独立的压力保证,而不可以依靠打开楼梯间的门泄露出的非定值压力来向前室加压,这样做,难于保障前室的额定压力

采用上述“简便”的设计方式,忽视了两项基本理念,致使违背了本规范的初衷,即:

1).火灾发生后,逃生者首先推开的是前室的门进入前室(而不是先推开楼梯间的门),由前室已经具备的25~30Pa的压力将追随逃生者的烟气拒之门外——造成人流与烟流相反的安全走势,然后再推开掩闭着的楼梯间的门,进入已具40~50Pa压力的安全区域;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定稿版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精编 WORD 版 IBM system office room [ A0816H-A0912AAAHH/3X8Q8-GNTHHJ8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1?总则 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 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 1 城乡用地town and country land 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 表2. 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2.0. 2 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2.2。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hm'。 表2. 0.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2.0. 3 人口规模population 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汁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2.0. 4 人均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 数量,单位为点/人。 2.0. 5 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single-category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新版建规解读

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文解读 明源地产研究院刘芳 导读: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即将执行,由于新版变动较大,设计师们必须重点关注,以免影响项目图纸通过效率和报建进度。 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即将在2015年5月1日执行。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比,新版的变动较大,设计师和工程师们必须注意了! 至于新版到底进行了哪些变化和调整?明源君为粉丝进行了详细整理:一、增加了两个章节,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新版《建规》合并了旧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同时,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并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不仅如此,新《建规》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还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并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二、外保温系统的5个关注点 1.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注释:A级材料属于不燃材料,火灾危险性很低,不会导致火焰蔓延,因此在建筑内外保温系统中,尽量选用A级保温材料。 2.对于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 3.对于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

4.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采用燃烧性能为B1、B2级的保温材料时,除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或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外,建筑外墙上门、窗的

建规高规答疑

1.ray :[转]《建规》、《高规》修订后重点条文对... 3月4日17:04 1. 问:“高规”1.0.3.1条: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 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而2.0.17条中却允许在住宅底部设置不超过 二层的商业网点。请问:“高规”对二层的商业服务网点适不适用?答: 应该删去“首层”二字(规范失误)按住宅处理。 2. 问:“高规”1.0.3.1 所说的“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 宅)”是否仅指住宅?可不可以将... 1. 问:“高规”1.0.3.1条: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 住宅),而2.0.17条中却允许在住宅底部设置不超过二层的商业网点。请问:“高规”对二层的商业服务网点适不适用? 答:应该删去“首层”二字(规范失误)按住宅处理。 2. 问:“高规”1.0. 3.1所说的“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 点的住宅)”是否仅指住宅?可不可以将小旅馆、中小学生宿舍以及单位员工宿舍、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等也涵盖进去? 答:高规不允许,不能公共集体使用包括宿舍、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按旅馆。 3. 问:“建规”1.0.2-1所说的“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 住建筑)”指的是哪类居住建筑?包不包括小旅馆、大旅馆、宾馆、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 答:住宅、宿舍、公寓不包括小旅馆、大旅馆、宾馆、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有旅客就按公共建筑处理,因为公共人员来往不熟悉周围情况。 4. 问:高层建筑的地下商场若兼作人防,其疏散设计能否参照《人防规范》来执行? 答:可以。高规1.0.4条规定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24m以及人防。 5. 问:一、二层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能超过300m^2是指: 1)一幢楼的首层和二层面积之和; 2)一幢楼的首层和二层中每间铺面内1层和2层面积之和。 1)或2)?

02 高规讲解

朗筑注册结构师(专业)考前培训面授班、网络班每年4~8月定期开课朗筑注册结构师(专业)考试考前网络培训班课件之二(高规)一、平面规则性判断

朗筑注册结构师(专业)考前培训面授班、网络班每年4~8月定期开课

朗筑注册结构师(专业)考前培训面授班、网络班每年4~8月定期开课二、竖向规则性判断

朗筑注册结构师(专业)考前培训面授班、网络班每年4~8月定期开课 三、高宽比限值注意事项 (l)计算房屋建筑的高宽比时,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至主要屋面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面的电梯机房、水箱、构架等高度;宽度指房屋平面轮廓边缘的最小宽度尺寸。 对于复杂体形房屋建筑的宽度,《高规》3.3.2条文说明中给出如下解释:在复杂体型的高层建筑中,如何计算高宽比是比较难以确定的问题。一般场合,可按所考虑方向的最小投影宽度计算高宽比,但对突出建筑物平面很小的局部结构(如楼梯间、电梯间等),一般不应包含在计算宽度内;对于不宜采用最小投影宽

朗筑注册结构师(专业)考前培训面授班、网络班每年4~8月定期开课度计算高宽比的情况,应有设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计算方法; 对带有裙房的高层建筑,当裙房的面积和刚度相对于其上部塔楼的面积和刚度较大时,计算高宽比的房屋高度和宽度可按裙房以上部分考虑。 (2)关于混合结构高层建筑的高宽比限值的规定见高规11.1.3条。 (3)抗震设计的框架一剪力墙结构,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时,高宽比限值的规定见《高规》8.1.3条。

朗筑注册结构师(专业)考前培训面授班、网络班每年4~8月定期开课四、防震缝

建规化学品分类

建规化学品分类 在储存过程中按照危险化学品储存火灾危险性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归类分为五类:(GB J 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仓库部分〉) 甲类: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的特征有6点: 乙类: 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的特征有6点: 丙类: 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的特征有2点: 丁类: 难燃烧物品 戊类:非燃烧物品 甲类: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的特征有6点: ⑴闪点<28℃的液体。如:丙酮闪点-20 ℃、乙醇闪点12 ℃。 ⑵爆炸下限<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10%气体的固体物质。如:爆炸下限<10%的气体丁烷爆炸下限是1.9%、甲烷爆炸下限是 5.0%、;固体物质碳化钙(电石)遇到水发生反应产生爆炸下限<10%气体乙炔(电石气),乙炔的爆炸极限是2.8-81%。 ⑶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如:硝化棉、黄磷。 ⑷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金属钠、金属钾、 ⑸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如:氯酸钾、氯酸钠、 ⑹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如五硫化磷、三硫化磷等。 乙类: 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的特征有6点: ⑴闪点≥28℃至<60℃的液体。松节油闪点35℃、异丁醇闪点28℃ ⑵爆炸下限≥10%的气体。如:氨气、液氨等。 ⑶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如:重铬酸钠、铬酸钾 ⑷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如:硫磺、工业萘 ⑸助燃气体。如:氧气。 ⑹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 自燃的物品。 丙类: 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的特征有2点: ⑴闪点≥60℃的液体。糠醛闪点75℃、环己酮闪点63.9℃、苯胺闪点70℃。 ⑵可燃固体。天然橡胶及其制品。 丁类: 难燃烧物品 戊类:非燃烧物品

高规2010

三、结构设计基本规定 3.8.1 高层建筑结构构件的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验算: 持久设计状况、短暂设计状况γ0S d≤R d(3.8.1—1) 地震设计状况S d≤R d/γRE (3.8.1—2) 式中:γ0——结构重要性系数,对安全等级为一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1,对安全等级为二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0; S d——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符合本规程第5.6.1~5.6.4条的规定; R d——构件承载力设计值; γRE——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3.9.1 各抗震设防类别的高层建筑结构,其抗震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甲类、乙类建筑: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 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当建筑场地为I类时,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2 丙类建筑: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当建筑场地为I类时,除 6度外,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3.9.3 抗震设计时,高层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应根据抗震设防分类、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 A级高度丙类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应按表3.9.3确定。当本地区的设防烈度为9度时,A级高度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特一级采用,甲类建筑应采取更有效的抗震措施。 注:本规程“特一级和一、二、三、四级”即“抗震等级为特一级和一、二、三、四级” 的简称。

3.9.4 抗震设计时,B级高度丙类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应按表3.9.4确定。

四、荷载和地震作用 4.2.2 基本风压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采用。 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高层建筑,承载力设计时应按基本风压的1.1倍采用。 4.3.1 各抗震设防类别高层建筑的地震作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类建筑: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 求确定; 2 乙、丙类建筑: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计算。 4.3.2 高层建筑结构的地震作用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情况下,应至少在结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地震作用;有斜 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当相交角度大于15°时,应分别计算各抗侧力构件方 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2 质量与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的结构,应计算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 影响;其他情况,应计算单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 3 高层建筑中的大跨度、长悬臂结构,7度(0.15g)、8度抗震设计时应计

消防建规知识点

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独立甲乙类厂房,建筑面积不大于500㎡的单层丙类厂房,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的单层丁类厂房,均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h。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有爆炸危险性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布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h。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面,其屋面板的耐火等级不低于 1.5h 和1h。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米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平米的区域。 直通建筑内附属汽车库的电梯,应在汽车库部分设置电梯侯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汽车库分隔。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设置在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防火隔墙和0.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它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丙类厂房、甲类厂房,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他建筑,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除甲乙类生产车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的房间,其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限。仓库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但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开向前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防烟楼梯间的门均为乙级) 剪刀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楼梯间的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且短边不应小于2.4m。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米和10米。对于高度大于50米的建筑,分别不应小于20米和10米。 100m及以下建筑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蓄电池初始饭店时间不少于90min;100m以上建筑不少于180min;避难层不少于540min。 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 泵房主要人行通道宽度不宜小于 1.2m,电气控制柜前通道宽度不宜

北京院齐总讲《高规》第6章

6 框架结构设计 第6章本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结构体系、布置方面 ⑴高层建筑不再允许采用单跨框架结构。 ⑵增加了楼梯间的设计要求。 涉及到的条款有6.1.2条、6.1.4条、6.1.5条、6.1.8条。其中6.1.4条、6.1.8条为新增加的内容,原6.1.8、6.1.9条的内容移到第三章。 2、构件截面抗震设计方面 ⑴修改了框架结构“强柱弱梁”的设计要求。 ⑵修改了柱“强剪弱弯”的设计规定。 ⑶增加了三级框架节点的抗震受剪承载力验算要求,取消了原规程的附录C。 涉及到的条款有6.2.1条、6.2.2条、6.2.3条、6.2.4条、6.2.5条、6.2.7条(取消原规程附录C)、6.2.10条。 其中6.2.10条是02版规程中6.2.10条、6.2.11条、6.2.12条和6.2.13条的合并。此部分内容基本上是由《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及《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中的相应规定移植过来的。 3、构造方面 ⑴梁端最大配筋率不再作为强制性条文,给出梁端箍筋加密区箍筋间距可以放松的条件。 ⑵加大了柱截面基本构造尺寸要求。 ⑶调整了框架柱轴压比规定,对框架结构及四级抗震等级柱提

出更高要求。 ⑷调整了柱最小配筋率要求,给出一级柱端箍筋加密区箍筋间距可以放松的条件。 涉及到的条款有6.3.2条、6.3.3条6.3.4条、6.3.7条;6.4.1条、6.4.2条、6.4.3条、6.4.4条、6.4.7条、6.4.11条。此部分调整的内容较多,其中6.3.7条、6.4.11条为新增加的内容。 4、钢筋的连接和锚固 该部分内容在本次修订中较02版《高规》没有实质性的调整,只是从《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中引入了钢筋“基本锚固长度”的概念。 6.1 一般规定 6.1.1 框架结构应设计成双向梁柱抗侧力体系。主体结构除个别部位外,不应采用铰接。 6.1.2 抗震设计的框架结构不应采用单跨框架。 “不宜”改为“不应”。 单跨框架结构是指整栋建筑全部或绝大部分采用单跨框架的结构,不包括仅局部为单跨框架的框架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可以局部采用单跨框架结构。

高规强制规范

6. 框架结构设计 6.1.6 框架结构按抗震设计时,不应采用部分由砌体墙承重之混合形式。框架结构中的楼、 电梯间及局部出屋顶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等,应采用框架承重,不应采用砌体墙承重。 6.3.2 框架梁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抗震设计时,计入受压钢筋作用的梁端截面混凝土受压区高度与有效高度之比, 一级不应大于0.25,二三级不应大于0.35; 2. 纵向受拉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m in ρ(%),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0.2和 0.45t f /y f 二者的较大值,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表6.3.2-1规定的数值; 表6.3.2-1 两纵向受拉钢筋最小配筋百分率m in ρ(%) 3. 抗震设计时,梁端纵向受拉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大于2.5% 4. 抗震设计时,梁端截面的底面和顶面总行啊钢筋截面积的比值,除按计算确定外, 一级不应小于0.5,二三级不应小于0.3; 5. 抗震设计时,梁端箍筋的加密区长度、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符合表6.3.2-2的要求;当梁端纵向钢筋配筋率大于2%时,表中箍筋最小直径应增大2mm 。 注:d 为纵向钢筋直径,h b 为梁截面高度。 6.4 框架柱构造要求 6.4.3 总行啊钢筋和箍筋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柱全部纵向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小于表6.4.3-1的规定值,且柱截面每一册纵向钢筋 配筋率不应小于0.2%;抗震设计时,对四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表中数值应增

加0.1; 注: 1 当混凝土强度等级大于C60时,表中的数值应增加0.1; 2. 当采用HRB400 /RRB400 级钢筋时,表中数值应允许减少0.1. 2.抗震设计时,柱箍筋在规定的范围内应加密加密区的箍筋间距和直径,应符合下列 要求: 1)一般情况下,箍筋的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按表6.4.3-2采用; 表6.4.3-2 柱端箍筋加密区的构造要求 1.d为柱总系噶箍筋直径(mm) 2.柱根指框架柱底部嵌固部位。 2)二级框架柱箍筋直径不小于10mm、肢距不大于200mm时,除柱根外最大间距应允许采用150mm;三级框架柱的界面尺寸不大于400mm时,箍筋最小直径应允许采用6mm;四级框架柱的剪跨比不大于2或柱中全部纵向钢筋的配筋率大于3%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 3)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一级时尚不应大于6倍的纵向箍筋直径。 7.2.18剪力墙分布箍筋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一般剪力墙竖向和水平分布筋的配筋率,一二三级抗震设计时均不应小于0.25%,四 级抗震设计和非抗震设计时均不应小于0.20%; 2.一般剪力墙竖向和水平分布钢筋的间距均不应大于300mm;分布钢筋直径均不应小于 8mm。 7.2.26连梁配筋(图7.2.26)应满足下列要求: 1.连梁顶面、底面纵向受力钢筋伸入墙内的锚固长度,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 l,非抗 aE 震设计时不应小于 l,且不应小于600mm; a 2.抗震设计时,沿连梁全长箍筋的构造应按本规程第6. 3.2条框架梁梁端加密区箍筋的

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新版建规要点整理

考试整理 一、耐火等级 (2) 二、防火隔墙与楼板联合要求 (5) 三、建筑面积与防火分区 (5) 四、防火间距 (7) (一)厂房的防火间距 (7) (二)仓库的防火间距 (10) (三)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12) 五、防爆 (21) (一)厂房和仓库防爆 (21) 六、安全出口 (22) (一)厂房 (22) (二)仓库 (23) 七、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宽度 (23) (一)厂房 (23) 八、楼梯间 (24) 九、甲级防火门、窗 (24) 十、乙级防火门、窗 (25) 十一、特殊场所的防火要求 (25) (一)厂房的中间仓库和储罐 (25) (二)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 (25)

耐火等级 (一)厂房和仓库 1. 2. 名称要求最低耐火等级高层厂房二级 甲乙类厂房 二级建筑面积w 300 m2 and独立单层三级 丙类厂房 单、多层三级生产丙类液体二级生产丙类液体and建筑面积w 500 m2 and单层三级 丁类厂房 多层三级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①二级满足条件① and建筑面积w 1000 m and单层三级 戊类厂房多层三级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二级 梁在柱 的基础 上减1h 两者有 前后疏 散方向 位置关系,后者 在前者 基础上 加1h 构件名称 耐火等级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防火墙不燃性3h不燃性3h不燃性3h不燃性3h 承重墙不燃性3h不燃性2.5h不然性2h难燃性0.5h 柱不燃性3h不燃性2.5h不燃性2h难燃性0.5h 梁不燃性2h不燃性1.5h不燃性1h难燃性0.5h 楼板不燃性1.5h不燃性1h不燃性0.75h难燃性0.5h 疏散楼梯不燃性1.5h不燃性1h不燃性0.75h可燃性屋顶承重构件不燃性1.5h不燃性1h难燃性0.5h可燃性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不燃性1h不燃性1h不燃性0.5h难燃性0.25h 非承重外墙 房间隔墙 不燃性0.75h不燃性0.5h难燃性0.5h难燃性0.25h 吊顶不燃性0.25h难燃性0.25h难燃性0.15h可燃性 楼梯间和前室的墙 电梯井的墙 不燃性2h不燃性2h不燃性1.5h难燃性0.5h

高规、混规、抗规关于剪力墙的要求

规范关于剪力墙结构的基本抗震构造措施 一、一般规定 1、剪力墙结构应具有事宜的侧向刚度,其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平面布置简单、规则,宜沿两个主轴方向或其他方向双向布置,两个方向侧向刚度不宜相差过大。 ②宜自下到上连续布置,避免刚度突变。 ③门窗洞口宜上下对齐、成列布置,形成明确的墙肢和连梁。 2、剪力墙不宜过长,较长剪力墙宜设置跨高比较大的连梁将其分成长度较均匀的若干墙段,各墙段的高度与墙段长度之比不宜小于3,墙段长度不宜大于8m。 3、跨高比小于5的连梁按本章规定设计,不小于5的按框架梁设计。 4、底部加强部位的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底部加强部位高度应从地下室顶板算起。 ②底部加强部位高度可取底部两层和墙体总高度的1/10二者较大值 ③结构计算嵌固端位于地下一层底板或以下时,底部加强部位宜延伸到计算嵌固端。 5、楼面梁不宜支撑在剪力墙或核心筒的连梁上。 6、当剪力墙或核心筒墙肢与其平面外相交的楼面梁刚接时,可沿楼面梁轴线方向设置与梁想连的剪力墙、扶壁柱、暗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设置沿楼面梁轴线方向与梁相连的剪力墙时,墙的厚度不宜小于梁

的截面宽度。 ②设置扶壁柱时,其截面宽度不应小于梁宽,其截面高度可计入墙厚。 ③墙内设暗柱时,暗柱的截面高度可取墙的厚度,暗柱的截面宽度可取梁宽加2倍墙厚。 7、楼面梁水平钢筋进入剪力墙的锚固段水平投影非抗震时不小于0.4Lab,抗震设计时不宜小于0.4Labe;当锚固长度不满足要求时,可将楼面梁伸出剪力墙形成梁头,梁的纵筋深入两头后弯折锚固。 8、暗柱、扶壁柱应设置箍筋,一、二、三级时不小于8mm,四级及非抗震时不应小于6mm,切均不应小于纵向钢筋直径的1/4;箍筋间距一、二、三级时不应大于150mm,四级及非抗震时不应大于200mm。 9、当墙肢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不大于4时,宜按框架柱进行截面设计。 二、截面设计 1、墙厚一、二级不应小于160mm及层高或无支高度的1/20,三、四级不应小于140mm及层高或无支长度的1/25,无端柱或翼墙时一、二级不宜小于180mm及层高或无支长度的1/16,三、四级不宜小于180mm及层高或无支长度的1/20。 2、底部加强部位,一、二级不应小于200mm及层高或无支长度1/16,

高规总结

一高规总结 1:梁的计算跨度:《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10.7.1条 2: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高度:《混凝土高规》7.1.9条;《抗规》6.1.10条。抗规底部加强高度不大于15mm,而高规无此限制。 3: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混凝土规表11.1.6 γ=1.0 注:1:当仅考虑竖向地震作用组合时,各类结构构件均应取 R E γ=0.75 2:轴压比小于0.15的偏心受压柱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取 R E γ=1.0 3:预埋件锚筋截面计算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取 R E 4:《高规》表4.7.2;《高规》表11.2.21条;《抗规》表5.4.2有类似的规定。 5: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在《抗规》表4.2.3条。 4:薄弱层的定义: 《高规》5.1.14. 5:楼面梁刚度增大系数 《高规》5.2.2 6:注意变形模量与压缩模量的异同 变形模量:无侧限条件 压缩模量:完全侧限条件 看《土力学与地基基础》 γ的取值。7:各类材料结构设计规范可根据各自情况确定结构重要性系数

8:计算自振周期折减系数T 《高规》3.3.17条 9:关于柱计算长度系数合理选取问题(目前只是混凝土部分) 《混凝土规范》7.3.11 10:关于偶然质量偏心问题 偶然质量偏心:是由于施工,使用等因素所引起的质量偶然偏心或地震地面运动的扭转分量的不利影响。(偶然偏心和刚度质量是否均匀没有关系,即规则结构也要考虑偶然偏心的影响) 《高规》3.3.3条 《抗规》5.2.3条

11:关于 0.2V的调整系数问题 《抗规》6.2.13条 《高规》8.1.4条 12:关于竖向不规则结构地震作用效应调整问题 《高规》5.1.14条 《抗规》3.4.3条 13:各种比 A刚度比:意义是层刚度比的概念来体现结构整体的上下匀称度 《抗规》附录E2.1 《高规》4.4.3条 《高规》5.3.7条 《高规》10.2.6条 B周期比:验算周期比的目的,主要为控制结构在罕遇大震下的扭转效应 周期比不满足要求,说明结构的抗扭刚度相对侧移刚度较小,调整原则加强结构外部或者削弱内部(对应多层建筑规范没有提出这项要求) 《高规》4.3.5条 C位移比:是指楼层竖向构件的最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角与本楼层平均值的比。同周期比一样都是为了控制建筑的扭转效应提出的控制参数。 《高规》4.3.5条

《建规》系列技术问答

《建规》系列技术问答 民用建筑 1、某商场建筑,总计四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m2,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那么该商场内的楼梯是否可以不设封闭楼梯间? 答:根据2001年版《建规》的规定,当高为四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m2(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其楼梯间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2、关于地下商场,防火分区的防火手段(材料)问题:《建规》第5.1.3A条规定,地下商场应按建筑面积为2000m2划分一个防火分区,作为地下商场用防火墙分隔,影响使用。按照第5.1.1条,注④条款“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如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水幕分隔”。因此,地下商场2000m2的一个防火分区,用防火卷帘和水幕代替是可行的。该种理解是否可行? 答:同意上述意见。但条文中“如有困难”是指因货流、人流或特殊功能需要等,完全采用防火墙分隔有困难。采用防火卷帘和水幕用于分隔一般只适用于防火墙上的较大开口的分隔,而不宜用于大跨度的大面积分隔。 3、某服装城15、16号楼梯已计算在该服装城总疏散宽度内。在建筑设计时,设计人员利用防火卷帘对1~5层进行封闭,防火卷帘内外两侧设有可以升降防火卷帘的手动按钮,这两部楼梯经过上述处理后,能否视为扩大的封闭楼梯间? 答:根据《建规》第5.1.1条、第5.1.2条和5.3.7条的规定,该服装城中间部位15、16号楼梯为敞开楼梯,应视为上下连通道开口。利用防火卷帘对1~5层进行封闭,防火卷帘内外两侧设有可以升降防火卷帘的手动按钮后,能起到一定的防火分隔作用,但鉴于防火卷帘的防烟性能较差,不利于人员疏散。因此,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能作为火灾时的消防疏散楼梯计算在建筑的疏散总宽度内。 4、第5.1.2条规定了自动扶梯、共享空间等部位将其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但对于非封闭楼梯间、管道井等,如何对待?例如:设计一个每层800m2的4层一般办公楼建筑,总面积为3200m2,采用的是非封闭楼梯间,是否要将该建筑物按两个防火分区对待? 答:《建规》第5.1.2条规定为“建筑物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马廊、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而当建筑允许设置敞开楼梯间时,建筑内的敞开楼梯间可不视为上下连通的开口,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和长度只要满足第5.1.1条的规定即可。上述实例,二层或三层楼梯间可不采用防火墙或门分隔、封闭。 5、《建规》第5.1.2条即“上下层相连通的走马廊、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上下层面积叠加”,由于有了一个“等”字,不知楼梯开敞算不算在内? 答:《建规》第5.1.2条“建筑物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马廊、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中的“开口部位”包括敞开楼梯,不包括允许设置敞开楼梯间的建筑的敞开楼梯间。 6、五层以下(含五层)的公共建筑(不含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多层旅馆),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500m2,是否要设封闭楼梯间,即开口楼梯间在计算防火分区面积时,是否将所有楼层面积叠加起来计算? 六层的内廊式宿舍(学生公寓),建筑面积每层1500m2,是否要设封闭楼梯间,即如果是开口楼梯间,是否将所有楼层的建筑面积叠加起来计算防火分区? 答:根据《建规》GBJ16-87第5.1.2条、第5.3.7条的规定: 一、上述建筑物可视为不超过五层的其他公共建筑,故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但建议在附图中的学生图书阅览室增加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二、每层建筑面积为1500m2的内廊式六层学生公寓,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从安全疏散看,

JTG D60-2015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主要修订内容介绍

2015版通规主要修订内容介绍 现行《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04)于2004年颁布实施。近几年的实践应用表明,规范总体上能够满足我国公路桥涵建设的需要,但随着我国公路运营状况、桥涵设计理念和方法的发展和变化,也有一些需要完善的内容:公路桥梁设计汽车荷载标准的适应性问题日渐突出;设计使用年限、耐久性设计、全寿命设计、风险评估、桥梁运营期结构安全监测等新方法、新理念逐渐得到广泛应用和发展;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也成为工程设计中需考虑的重要因素。为了吸纳近年来的成熟经验和科研成果,提高规范的适应性,促进公路桥梁科学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2009年下达了《公路桥涵设计规范》的修编任务。 在规范修订过程中,编写组进行了大量的科研工作,吸取了已有的成熟科研成果和实际工程设计经验,并且参考、借鉴国内外相关的标准规范。在规范条文初稿编写完成以后,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征求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等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并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后定稿。 总体而言,本规范主要做了如下几个方面的修订: 1) 增加了桥涵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和耐久性要求; 2) 完善了极限状态的设计理论和方法; 3) 改进了作用组合分类及计算方法; 4) 调整了公路桥梁设计汽车荷载标准;

5) 增加、完善了各种作用标准值的计算规定; 6) 完善了有关桥涵总体设计、环境保护、交通安全保障工程等的相关规定; 7) 增加了桥涵风险评估和安全监测的相关规定。 为了清晰地说明本规范的具体修订内容,现将主要修订内容的确定理由及作用和影响分章节论述如下。 1 第1章总则 1)公路桥涵的设计原则修改为“安全、耐久、适用、环保、经济和美观”。 长期以来,公路桥涵设计都遵循着“技术先进、安全可靠、适用耐久、经济合理”的基本原则,这是与我国当时的经济条件和技术水平相适应的。安全、耐久、适用是公路桥涵结构最基本的要求。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环境保护日益引起重视。环保问题关系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贯彻落实。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前提下,还要注重桥涵设计的经济性,不能一味追求“新”、“最”、“第一”等,造成严重的浪费。另外,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公众对于桥涵结构的要求也逐步提高,美观成为桥涵设计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本次修订将公路桥涵的设计原则调整为“安全、耐久、适用、环保、经济和美观”,这也是与《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保持一致。 2)增加桥涵设计使用年限的规定。

高规与抗规

1.问:“高规”1.0.3.1条: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而 2.0.17条中却允许在住宅底部设置不超过二层的商业网点。请问:“高规”对二层的商业服务网点适不适用? 禾6库被初原‘雪局’事孔$蒲胶央裂%抱低它壳熄。 2.问:“高规”1.0. 3.1所说的“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是否仅指住宅?可不可以将小旅馆、中小学生宿舍以及单位员工宿舍、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等也涵盖进去? 禾6非蒲下儿蝶(下缅八兰镇佐佳牛匀抓宾翻、迟底弄八宆恤八宆弄迟底抱攒雌。 3.问:“建规”1.0.2-1所说的“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指的是哪类居住建筑?包不包括小旅馆、大旅馆、宾馆、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禾6低它、宾翻、八宆下匀抓尊攒雌、够攒雌、宽雌、迟底弄八宆恤八宆弄迟底。映攒审尤抱八兰廷福壳熄(回丹八兰亲告曲彼下游恥员困悩决。 4.问:高层建筑的地下商场若兼作人防,其疏散设计能否参照《人防规范》来执行? 禾6叮令。非蒲1.0.4曝蒲宙普蒲胶下身牛二卓局为佐廷福非废24m令叉亲钉。 5.问:一、二层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能超过300m^2是指: 1)一幢楼的首层和二层面积之和; 2)一幢楼的首层和二层中每间铺面内1层和2层面积之和。 1)或2)? 禾6库2%

6.问:第三层的住宅和下面一、二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均由一人购买,可否将第三层住宅的地板打通,通过简易楼梯下到二层的商服网点内? 禾6下叮令。 7.问:商业服务网点内是否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或者对楼梯本身有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的要求? 禾6廷蒲5.3.5(下闭葡。好望事局下偏臣丘牛悉(什侍丘为佛丹费动牛悉(寸桃柜下偏葡欺。 8.问:相邻三间商服网点均由一个买主购得,为了内部管理方便,将三间铺面隔墙贯通,安装防火门将三者分隔成三个防火单元,这样做可以吗? 禾6下叮令。心陆宋入刀建。 9.问:根据住宅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不应超过两层的要求,商业服务网点可不可以设置在地下一层? 禾6下叮令。 10.问:商业服务网点内是否需要设置消火栓? 禾61%寸二位局廷福组藏(唱丘昨加繁炮兼攻闭血泛灚来(似斜(归唱昨队眼够二200m^2敛刘库血泛钉购秒、卵瑞恤贯侵泛钉欣颓。欣浓发羊泛灚来恤牙汲牛欣窝粉进叮令。

《建规》(条文说明)20141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条文说明 (2014年11月13日会后定稿)

修订说明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0016-2014,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8月27日以第517号公告批准发布。 此前,我国建筑防火设计主要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快速发展以及近年来我国重特大火灾暴露出的突出问题,这两项规范中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发展需要,且《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相同或相近的条文,约占总条文的80%,还有些规定相互不够协调,急需修订完善。为深刻吸取近年来我国重特大火灾教训,适应工程建设发展需要,便于管理和使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要求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调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计划的函》(建标标函[2009]94号)的要求,此次修订将这两项规范合并,并定名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此次修订的原则为:认真吸取火灾教训,积极借鉴发达国家标准和消防科研成果,重点解决两项标准相互间不一致、不协调以及工程建设和消防工作中反映的突出问题。 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了厂房、仓库、堆场、储罐、民用建筑、城市交通隧道,以及建筑构造、消防救援、消防设施等的防火设计要求,在附录中明确了建筑高度、层数、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主要修订内容为: 1、为便于建筑分类,将住宅建筑原按层数划分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修改为按建筑高度划分,并与原规范规定相衔接;修改、完善了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主要包括: 1)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高层建筑中的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从1.50h修改为2.00h; 2)小于等于100m的高层住宅建筑套内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对公共部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提出了要求; 3)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可兼具使用功能与避难要求的房间,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 4)明确了住宅建筑剪刀式疏散楼梯间的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要求; 5)规定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灭火器。 2、适当提高了高层公共建筑的防火要求: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楼板的耐火极限,从1.50h修改为2.00h;

高规理解

京沪粤三地对高规的理解 高规自2002年6月颁布以来,各地在设计中,在对高规的应用实施中,大部分都能遵循高规的要求,但是对于高规中涉及些条文,由于缺少具体量化或各地对规范条文理解不同,在应用中各地也出现不同的差异,北京、上海、广东等地也结合当地设计经验和工程实践相继发布本地的技术措施或规程。本话题通过对国家规范高规(JGJ3-2002)及其宣贯材料、《北京市建筑设计技术细则-结构专业》、上海市《建筑抗震设计规程》、“广东省实施《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补充规定”等谈谈各地对高规部分条文的理解。 一、部分短肢墙结构 根据高规7.1.2条高层建筑结构不应采用全部为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即只能采用部分短肢剪力墙。对于部分短肢墙结构的定义,高规只明确这种类型结构中的一般剪力墙承受的第一振型底部地震倾覆力矩不宜小于结构总底部地震倾覆力矩的50%(高规7.1.2第2条), 而对于短肢剪力墙并没有给出一个具体量化指标。 1、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房屋建筑抗震设计常见问题解答》(下文简称《抗震解答》中黄小坤认为“一般情况下,短肢剪力墙较多的剪力墙结构中,短肢剪力墙承受的倾覆力矩可占结构底部总倾覆力矩的40%~50%”同时认为“一般剪力墙结构中,如果存在少量的短肢剪力墙,则不必要遵守高规7.1.2条的规定” 2、《北京市建筑设计技术细则-结构专业》(以下简称《北京技术细则》P86页5.5.5条规定:当墙肢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虽为5~8,但墙肢二侧均与较强的连梁(连梁净跨与连梁高度之比≤2.5)相连时或有翼墙相连的短肢墙(翼墙长度应不小于墙厚度的3倍),可不作为短肢墙。 短肢墙较多结构定义:可按结构中短肢剪力墙承受的竖向荷载与总竖向荷载的比例来判定,当由短肢剪力墙负荷楼面与全部楼面面积之比超过50%时,应定义为短肢墙较多结构。3、《上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指南》(下面简称《上海超限指南》认为:当短肢剪力墙截面面积不大于全部剪力墙截面面积的20%时,可以按全部落地剪力墙控制建筑物高度,同时明确规定了短肢墙部分的抗震措施仍应按短肢墙规定执行。当采用短肢墙比例进行判别时,应在建筑物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取较大的比例作为控制条件。从上海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当短肢剪力墙截面面积比例>20%时,应属于较多短肢剪力墙即短肢墙结构,其最

2017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版

2017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版 2017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版 规范在修订过程中,遵循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以下是小编整理2017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版,欢迎阅读。就跟随百分网小编一起去了解下吧,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新版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出台,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新规范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本)),新规范与上述两规范的的相比,主要变化有以下几点: 1.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 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另相关专家--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姜文源先生对于新规范给出如下详细解读: 1、关于《建规》与《高规》的合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两本规范的某些条文规定不一致,条文规定的不一致,有的是合理的,因为《建规》强调"外救",《高规》强调"自救"。如:屋顶消防水箱的容积、水箱的设置高度,《建规》强调水箱储存10分钟消防用水量;《高规》是按照建筑物的性质和标准确定水箱容积。《建规》规定水箱设在建筑物最高位置;《高规》强调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建规》强调设置;而《高规》对超过消防车供水能力的楼层不强调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消防水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并未规定多层建筑一定要设置消防水泵。消防备用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允许消防用水量少的建筑可不设消防备用泵。 但有的条文两本规范应该一致而未能一致,如: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否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的条文规定。《建规》的条文说明说不计入,《高规》在90年代修订时将原《高规》"不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这句话划掉了,但是否计入在条文和条文说明中未予明确,当时考虑这可由工程设计人员自行确定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专用还是兼用。如确定专用或是兼用,都应配套相应的技术措施。《建规》和《高规》合并后,就从根本上解决了两本规范条文规定应一致而不一致的问题。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合并为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以下简称新《建规》)。新《建规》的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解释单位: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天津、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2、新《建规》条文示例 1)关于前言修订内容1)的条文示例 条文示例一: 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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