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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比较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比较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比较

表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比较

答复: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为仲裁机构,需按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协议示范条款制定仲裁协议,但会产生仲裁较高、仲裁期限较长及由仲裁转为诉讼的问题。

对比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1.简介

——各有优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以仲裁

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

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的常设商事仲

裁机构,已成为世界上重要的国际商事

仲裁中心之一,而且是“世界上最繁忙的

仲裁机构”,其具有如下特点:独立公正

的仲裁机构,由中国国际商会设立,不

隶属于任何行政机关或者地方政府;高

水准、全球化的仲裁员队伍;与国际接

轨的仲裁程序规则;仲裁裁决执行的全

球化加入;仲裁程序快捷高效;仲裁费

用合理;仲裁与调解相结合。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成立于1985年,机构设

在香港,由香港主要的商业及专业人士组

成,是亚洲解决争议的中心。以UNCITRAL

仲裁规则为基础,当事人有很大地自由自行

约定和设计仲裁程序,其具有如下特点:认

同亚洲的调解与和解的传统,并拥有混合东

西方精华的技巧;地理位置方便,拥有良好

的食宿,交通,通讯服务;汇集了众多富有

经验的专业人士以支持争议的解决;严格地

以英国法律为基础;执行的全球化。

2.适用法律及规则

—都以UNCITRAL为蓝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关于承认

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2012)

《香港仲裁条例》、《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

裁裁决的纽约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

员会仲裁规则》、《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

裁规则》、《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本地仲裁规

则》

3.受案范围——无实质差别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受理契约性或非契约

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案件,包括:国际

或涉外争议案件;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争议案

件;国内争议案件。

不可裁事项:婚姻家庭纠纷;应当有行

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侵犯注册商标

专用权和专利的纠纷,有行政部门处理

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不能仲裁)

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受理契约性或非契约性

的经济贸易等争议案件,包括本地仲裁和国

际仲裁,擅长于电子交易仲裁、半导体知识

产权仲裁、香港/亚洲域名争议和在线仲

裁、海事小额索赔及书面仲裁、商业/社区

/家庭/建筑调解。

不可裁事项:由于欺诈涉及工业产权、专利、

商标、外观设计权的有效性或侵权的争议事

项等。

4.仲裁协议示范条款

——示范条款各不相同,应重视示范条款

1: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

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示范条款

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

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本地规则:

“凡因本合同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

争议或分歧均应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并

按其《本地仲裁规则》通过仲裁解决。

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理的仲裁:

“凡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

争议、纠纷或索赔,包括违约、合同的效力

和终止,均应根据提交仲裁通知时有效的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在香

港仲裁解决。

* 仲裁员人数为[ ]名(一名或三名)。仲裁

仲裁委员会__________分会(仲裁中心),按照仲裁申请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语言为[ ](选择语言)。”

注︰(* 可约定可不约定)

按UNCITRAL规则仲裁:

“凡因本合同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争执或索偿,或违约、合同的终止或有效无效,均应通过仲裁解决。仲裁按目前有效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但可作下述修改。

指定仲裁员的机构是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地点在香港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只用一名仲裁员仲裁。”(注︰*如果用三名仲裁员,这句话需要修改。)

如果仲裁使用的语言有可能成为问题,在合同中写入下面一句话亦可能有所帮助:“仲裁程序使用的语言应为......”

5.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及独立性《仲裁法》仲裁协议无效的三种情形:

(1)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了

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2)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或者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

的仲裁协议;(3)一方当事人采取胁迫

的手段,迫使对方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

议。

承认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条例》规定有效的仲裁协议须满足以

下条件:(1)仲裁协议是书面的;(2)仲裁

协议是处理当事人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

生的争议的协议;(3)这种争议与一个确定

的法律关系有关,可能是合同,也可能不是

合同;(4)争议是能用仲裁方法解决的事项;

(5)根据可适用的法律,仲裁协议的双方

当事人是有法律能力的;(6)根据双方当事

人制定的法律或根据裁决作出地所在国的

法律仲裁协议是有效的。

承认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6.仲裁地、仲裁管辖地及仲裁管辖原则

——仲裁地不同引起的仲裁成本会有所不同仲裁地:当事人对仲裁地有约定的,从

其约定。当事人对仲裁地未作约定或约

定不明的,以管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或

其分会/中心所在地为仲裁地;仲裁委员

会也可视案件的具体情形确定其他地点

为仲裁地。

仲裁管辖地:北京/上海/深圳/重庆/天津

仲裁管辖原则:当事人自愿原则:根据

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行使仲裁管

辖权

仲裁地:当事人有约定从约定,仲裁地为香

港。

仲裁管辖地:香港

仲裁管辖原则:仲裁庭可参酌案件情况,在

其认为合适的任何地点开庭。当事人自愿原

则:根据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行使仲

裁管辖权

7.对仲裁协议/管辖权的异议及放弃异议

——都有放弃异议制度,具体规定有区别。当事人对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

的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书面

提出;书面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第一次

实体答辩前提出。

一方当事人知道或理应知道本规则或仲

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情事未被遵

守,仍参加仲裁程序或继续进行仲裁程

序而且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

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

议的权利。

当事人知道或理应知道未按本规则(包括仲

裁协议)的规定或其引发的要求行事,但仍

继续参与仲裁而不立即提出异议的,视为已

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8.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情形驳回起诉

《仲裁法》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

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

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审理后,另一方当

事人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

民法院应驳回起诉。

搁置争议,中止诉讼

《香港仲裁条例》当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诉,

另一方当事人在未进行实质答辩前以仲裁

协议为理由提出将争议交付仲裁的,如法院

或大法官认为并无充分的理由支持该争议

可无须按照协议提交仲裁,以及认为申请人

(另一方当事人)在法律程序开始时就一直

依然准备和尽力作出任何能使争议提交仲

裁的努力时,可作出将法律程序搁置的命

令。

9.仲裁程序申请仲裁-案件受理-答辩与反请求-仲裁

员及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员的回避和替

换-开庭通知-开庭审理-证据-裁决。本地规则:仲裁申请-代表-聆讯-证人-语言-保证金-裁决。

机构规则:仲裁申请与通知-对仲裁通知的答复-仲裁员及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员的替换-证据与审理-审理终结-裁决。

UNCITRAL规则:仲裁程序包括通则,仲裁地点,语言,要求书,答辩书,对要求或答辩的修改,对仲裁庭管辖权的抗辩,证据和审理,临时性保护措施(包括对构成争议标的物的货物的保全措施),审理终结,裁决。

10.仲裁审理方式

——相同

口头审理、书面审理,一般不公开口头审理、书面审理,一般不公开

11.仲裁语言、仲裁员人数、仲裁员资格、仲裁员任命及仲裁庭组成制度仲裁语言:中文/英文/其他

仲裁员资格:《仲裁法》作了明确规定

仲裁员人数:仲裁庭由一名或三名仲裁

员组成。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本规则

另有规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仲裁员任命及仲裁庭组成:当事人选定

和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语言:中文/英文/其他

仲裁员资格:没有法定资格

仲裁员人数:

本地规则:仲裁庭应由一名独任仲裁员

进行。

机构规则:当事人为约定仲裁员人数,

由仲裁中心理事会决定一名或三名仲裁员。

UNCITRAL规则L:当事人为约定仲裁员人

数,指定三名。

仲裁员任命及仲裁庭组成:当事人选定、香

港国际仲裁中心制定和法院指定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

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选定仲裁员的由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承担。部分仲裁员或公断

人被撤职时,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申请指派

替补仲裁员或公断人;如果独任仲裁员被撤

职,则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申请直接委任一名

独任仲裁员。

12.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谁主张谁举证

13.证人拒绝作证情形无明文规定,但可依据《仲裁法》规定

向证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法院申请证据

保全,证据所在地法院根据民诉法规定

决定是否证据保全。

仲裁庭无权强令证人作证,可由当事人或仲

裁庭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发出传票勒令证人

出庭作证。

14、作出裁决的期限

仲裁程序的裁决期限

(一)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6个月

内作出裁决书。(二)在仲裁庭的要求下,

仲裁委员会主任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和必

要的,可以延长该期限。

简易程序作出裁决的期限

(一)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3个月

内作出裁决书。(二)在仲裁庭的要求下,

仲裁委员会主任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和必

要的,可以对上述期限予以延长。

无做出裁决期限规定,取决于仲裁庭审理

15.仲裁裁决的效力一裁终局,不可向法院申请上诉,但可

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一裁终局,符合条件(双方同意请求变更裁

决及未订立不可上诉协议)可向法院申请上

诉。

当事人可在收到仲裁裁决后3个月内向法院

申请撤销裁决。

16.仲裁裁决的执行纽约公约缔约国相互承认与执行,非纽

约公约缔约国可根据双边互惠协议承认

与执行。

纽约公约缔约国相互承认与执行,非纽约公

约缔约国可根据双边互惠协议承认与执行。

17.仲裁法律适用程序问题—适用仲裁地法

实体问题—意思自治程序问题—适用仲裁地法

实体问题—意思自治,但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选择的法律必须是善良的、合法的。

18.费用的裁定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当事人最终

应向仲裁委员会支付的仲裁费和其他费

用。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

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补偿胜诉方因办

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费用。仲裁庭裁

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

的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

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

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

金额等因素。本地规则:除非双方于产生争议后另行同意,否则仲裁员决定各方支付仲裁费用的比例,但于所有该等费用获全额支付前,双方就支付该等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机构规则:仲裁费用原则上应由败诉一方负担。但是,仲裁庭也有参酌案件情况,决定双方承担比例。

UNCITRAL规则:仲裁费用原则上应由败诉一方负担。但是,仲裁庭也有参酌案件情况,决定双方承担比例。

19.简易程序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1.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凡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或

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200万元,但经一

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

书面同意的案件;2.没有争议金额或争议

金额不明确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

的复杂程度、涉及利益的大小以及其他

有关因素综合考虑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

案件。

具体特征:1.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成立独任仲裁庭审理案件;仲裁庭可以

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2.可以

决定只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

据进行书面审理,也可以决定开庭审理;

3.仲裁庭应在组庭后3个月内作出裁决

书,特殊情况下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可决

定适当延长此期限。本地规则:书面仲裁程序

机构规则: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1.当事人约定的案件;2.仲裁中心秘书处在参酌所有情况后另有决定的案件;3.所有仲裁请求和反诉(或任何抵消答辩)的总额不超过250,000美元的案件。

具体特征:1.案件提交独任仲裁员,除非仲裁协议规定了三人仲裁庭;2.仲裁中心秘书处可缩短制定仲裁员的期限;3.裁决应在仲裁中心秘书处将案件移交给仲裁庭后6个月内作出,特殊情况下,仲裁中心秘书处可适当延长此期限。

20、仲裁费用费用合理费用较贵

中国国际贸易的主要航线

中国国际贸易的主要航线 1.香港航线: 香港(HONGKONG)作为世界航线的中心点 葵涌集装箱码头:MTL/HIT/海陆码头 亚洲集装箱中心 船东:陆路中港拖车/吨车,码头驳船公司 2.澳门航线: 澳门(MACAO)位于珠江入海口处,由于水域太小,一直无直达航线,去澳门货物多经香港中转 船东:经由香港中转或者有珠海拱北海关陆路入澳门 3.日本航线 神户(KOBE)、大阪(OSAKA)、名古屋(NAGOYA )、横滨(YOKOHAMA)、门司(MOJI)、东京(TOKYO)、千叶(CHIBA)、四日市(YOKKAICHI)、川崎(KAWASAKI)、(SHINOMAK)、八幡(YAWATA) 船东:WANHAI/OOCL/YANGMING/CNC/T.S.LINE 4.菲律宾航线 马尼拉(MANILA)、宿务(CEBU) 船东:WANHAI/ZIM/YANGMING 5.新马泰航线 新加坡(SINGAPORE)、巴生港(PORT KELANG)、槟城(PENANG)、马六甲(MALACCA)、曼谷(BANGKOK) 船东:WANHAI/OOCL/HANJIN/SKH/KMTC/RCL/PIL 6.印度尼西亚航线 雅伽达(JAKARTA)、泗水、苏腊巴亚(SURABAYA)、三宝垄(SEMARANG) 船东:WANHAI/SKH/CNC/YANGMING 7.东马及汶莱线 汶莱(BURNEI)、马来西亚的拿笃(LABAB DATU)、米里(MIRI)、哥打基纳巴卢(KOTA KINABALU)、三打根(SANDAKAN)、泗务(SIBU)、斗湖(TAWAU)、纳闽(LABUAN)、古达(KUDAT)、古晋(KUCHING) 船东:SKH/PIL/UNIGLORY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形成发展及其启示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形成、发展及其启示 陈万灵唐曦宁 2012-7-28 17:41:12 来源:《南方金融》2011年12期内容摘要: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高度开放、透明的经济体制和公平、自由的竞争市场环境。本文回顾了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形成和发展的历程,总结了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发展的主要经验,提出中国内地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对策建议,包括提高金融市场的自由度和透明度、实施对金融业的适度监管、充分利用经济腹地因素、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拓展国际市场等。 关键词:国际金融金融中心香港 作者简介:陈万灵(1964-),男,四川武胜人,博士,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经济贸易研究中心教授; 唐曦宁(1986-),女,广东清远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经济贸易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 香港现代金融业的发展起步于香港开埠。二战后,香港金融业先后经历了多次内外部冲击。通过不断摸索和完善,香港建立了一套自由、透明并受国际标准规管的成熟金融体系。而得益于有竞争性的金融制度、经济体系以及优越的地理位置,香港受到国际资本、机构以及客户的青睐,逐步成长为全球最重要的国际金融市场之一,奠定了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香港建立国际金融中心的成功经验为内地发展金融业和建立国际金融中心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借鉴。 一、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形成和发展 (一)香港金融业的起步 第一次鸦片战争以后,外资银行相继进入香港;同时保险业开始出现,并于19世纪末成立了首个证券交易市场。在二战期间香港金融业遭到了破坏。战后,香港经济经历了恢复、发展和转型,对外贸易得到了快速发展,催生了对融资和结算等与贸易相关的金融业务的需求。这一时期,港英政府采取的自由放任主义政策,推动香港金融业的发展。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香港的商业银行由29家增加至73家。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第48页起为中文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ADMINISTERED ARBITRATION RULES Introduction These Rules have been adopted by the Council of the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HKIAC) for use by parties who seek the formality and convenience of an administered arbitration. Application These Rules may be adopted in an arbitration agreement or by an agreement in writing at any time before or after a dispute has arisen. These Rules may be adopted for use in both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arbitral proceedings. Provisions regarding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these Rules are set out in Article 1. Effectiveness These Rules have been adopted to take effect from 1 September 2008,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1 of the Rules. Suggested Clauses 1.The following model clause may be adopted by the parties to a contract who wish to have any future disputes referred to arbi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se Rules: "Any dispute, controversy or claim arising out of or relating to this contract, including the validity, invalidity, breach or termination thereof, shall be settled by arbitration in Hong Kong under the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Administered Arbitration Rules in force when the Notice of Arbitration is submit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se Rules. * The number of arbitrators shall be ... (one or three). The arbitration proceedings shall be conducted in .... (insert language)." * Optional 2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商场ifc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商场ifc 香港最时尚的购物休闲中心。国际金融中心商场座落于香港核心地段的中环金融街,位于机铁香港站,其连接国际金融中心一期和二期,以及四季酒店和Four Seasons Place,面向维多利亚海港,为港岛中区海旁带来崭新的购物饮食新体验。商场除云集多元化的名店外,并设有多种消闲娱乐设施,包括中区首家备有五间影院的 Palace IFC 及园艺花园,以及可欣赏维港景致的户内户外食肆,方便游客随时投入舒适惬意的购物消闲环境里。 国际金融中心商场楼高4层,占地八十万平方呎。商场连接机场快线香港站的大堂,并将国际金融中心其余三个部分连接在一起。商场的各项交通设施,都十分方便,游客可自行乘搭机场快线抵达。此外国际金融中心商场位于中区海旁,宏伟建筑设计,气派不凡,不论午间消闲购物或晚上喜庆聚会,皆献给国内游客称心满意的娱乐新体验。 商场汇聚了超过二百间国际品牌商户亦设有包括多家大型的特色食肆。商场更设有一间设计新颖独特的电影院Palace IFC,此殿堂级大型建筑为游客带来一流的生活娱乐体验。 2004年10月,国际金融中心商场曾举办法国国宝展览,展出国宝级画家毕加索在1917年为俄罗斯芭蕾舞家狄亚基列夫(Serge de Diaghilev)同名芭蕾舞剧绘画的最大幅帷幕画《巡游》,并由专程来港的法国总统希拉克主持仪式,为保护此幅作品,商场需特别安装深色的布帘遮挡强光,及把灯光调至较暗,以免损害画上的油彩;保安亦需特别加强,是次展览是全亚洲首个大型幕画展览。 座落于香港中环海滨及商业中心的唯一商场,可近距离欣赏世界驰名的维多利亚港醉人日夜景致,为香港的国际地标。 商场集购物、休闲、娱乐于一身,为香港最时尚的高级购物休闲中心之一、游客指定的观光点及名人消费热点。经常到访名人歌手及影星包括刘嘉玲、章子怡、张柏芝、陈慧琳、梁朝伟及甄子丹等等! 商场云集名店近200间:国际一级时装服饰名牌及高级餐厅,商户组合多样化,特色概念店一应俱全,现已跻身国际级商场之列。 国际金融中心二期55楼香港金融管理局信息中心之展览馆及图书馆,可居高临下一览维港及中环的繁荣景致。 国际金融中心商场与毗连的国际金融中心一期及二期顶级写字楼、世界级的四季酒店及四季汇套房酒店,合组成国际金融中心综合发展项目,总面积达近44万平方米,为全港最高商业及休闲之地标。 主要店铺 连卡佛、Calvin Klein Jeans、City's Super、Anne Klein New York、Atsuro Tayama、BOSS Hugo Boss、Nine West 商店及餐厅 H One 及其集团餐厅 H One、Harlan’s、G Bar及The Box为JC Group饮食集团旗下餐厅,全都座落于香港心脏地带中区国际金融中心商场及坐拥迷人维港景致,所有餐厅都有不同的主题和氛围,广受政商界及娱乐界名人欢迎;其中H One更成为米其林所推介的餐厅。H One向以其时尚形象及国际级餐饮享誉国际,最近更邀请到芬兰米其林二星级餐厅总厨加盟。 国金轩 美丽华集团旗下之国金轩,以广东雅膳为题,位于名店云集的国际金融中心二期三楼,

香港会议展览中心介绍

香港会议展览中心介绍 香港会议展览中心位于景致迷人、闻名中外的维多利亚港上,会展中心于 1988 年 11 月开幕启用。自此以后,香港的贸易展览事业蒸蒸日上,奠定了香港成为亚洲区贸易活动中心的地位,并成为举足轻重的国际会议举办地点。业权由香港贸易发展局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共同拥有。而香港会议展览中心则是由香港会议展览中心有限公司负责管理营运,专责会展中心的日常管理及营运工作。 会展中心毗邻金紫荆广场,当中设有香港万丽海景酒店及君悦酒店,分别提供 857 及549 间客房。广场内亦建有一幢楼高 39 层的办公室大楼、可提供 580 个单位的 46 层高酒店式住宅大楼、购物商场及地下停车场。 会展中心就近设有两个地下停车场。港湾道停车场设有两个出入口,分别位于港湾道及会议道。博览道停车场则位于博览道中。 一期卸货区出入口位于会议道,而二期卸货区出入口就位于博览道。 的士站设于港湾道入口。 正因为香港会议展览中心,傲立在举世著名的香港维多利亚港沿岸,坐拥繁华海景,位处城中核心地段,位置优越。 访客仅需10分钟即可步行至港铁湾仔站或湾仔天星码头,或沿以下多个交通路线前往会展中心。 香港会议展览中心是一座宏伟和具备多功能的场地。 毗邻维多利亚港及金紫荆广场的紫荆厅,可尽览维港沿岸大厦的霓虹闪烁夜景。面积达699平方米,可容纳300名宾客。 L1 ?展览厅 1 是会展中心最大的单一展览厅,面积有 19,890 平方米,可容纳 1,312 个标准展位。? 会议室N101 –N112 13 间会议室,可容纳28 至600 人 ? 演讲厅 1 可容纳637 人? 演讲厅 2 可容纳336 人? 演讲厅前厅457 平方米,可用作 2 个演讲厅举行活动前之聚会。演讲厅 1 及 2 是举行电影首映之热门场地。演讲厅 1 及 2 均设有专业数码投影机及音响系统。 ? 会议厅宴会厅格局, 可分格为 3 个会议厅(A, B及C) ? 会议厅前厅1,740 平方米, 可用作会议厅举行活动前之聚会 L2 ? 会议室N201 –N212 13 间会议室,可容纳28 至600 人

香港法概论总汇

香港法概论名词解释 1.附属法例: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条例授权其他机关或个人在指定的范围内制定的法律,这些附属法例通常称为“规例”、“附例”或“规则”。 2.“邻舍原则”:如果我们可以合理预见到我们的行为可能直接地、在合理范围或在可预见的情况下对他人造成损害,那么我们便对该他人负有谨慎责任。 3.家庭子女:是指一个有特定意义的法律概念,不仅指婚姻双方的子女,亦包括被双方视为其家庭子女的孩子。 4.原诉传票:是针对案情事实没有重大争议,主要争议为法律问题的民事诉讼文书。 5.法律援助制度:是香港法治精神的基石。香港法治成功的一面,是重视和推行全面的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是为符合资格的申请人提供代表律师或大律师(有需要时),代表他们在香港的法院进行诉讼。 6.被胁迫:是指被告人的生命或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的威胁,且这威胁十分迫切。 7.诽谤:是指任何对当事人(原告人)以外的人(即第三者)发表有损原告人的陈述,使他陷于憎恨、耻笑、蔑视等反感之中,使他在社会一般正直人士心目中的地位被贬,或成为他们所回避的人。 8.传讯令状:是民事诉讼最常用的起诉文件,适用于所有侵权或合约的诉讼。 9.衡平法:由英国原来的衡平法法院的大法官在处理专门的申诉案件时,为避免过分重视令状和程序方面的技术性问题,而集中考虑案情的理据得失,由此而发展出的有别于普通法的法律规范。 10.罪刑法定原则:是香港刑法的基本原则,即犯罪与刑罚由法律明文规定,其内核是“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者不处罚”。 11.事实自证法则:是由马洪诉奥斯本案所确立的原则,是指如果损害事实本身即足以说明被告存在疏忽,原告即可免负举证责任。 12.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在法院判定其有罪之前,假定其无罪。这一原则是“贯串整个英国刑法制度的金线”,影响到刑事诉讼程序的每一环节。 13.判例法是指从法院在判词内所列出的理据所推论出来并累积产生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14.企图罪是指被告人作出的某项行为只超乎该犯罪行为的预备作为者。 15.披露文件程序是指与讼双方得向对方提交一份文件清单,列出各自拥有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文件,不论这些文件是否对己有利。 16.可撤销婚姻:即可使无效婚姻,是指一段一直被法律认定为是有效而持续的婚姻,直至被法院判定为无效,才被废止或撤销的婚姻。 17.串谋罪是指两人以上协议实施不法行为或协议以不法手段实施合法行为。 18.协议分居即是夫妻之间私下同意将夫妻关系疏远,所以无须经法院批准或是牵涉诉讼程序。 19.庭内和解即“诉讼上之和解”,是指在诉讼进行中,法院法官利用劝解的方法,促使原告和被告同意而达成的和解。 20.习惯法是指被认可并上升为法律的传统风俗习惯。在香港,主要表现在关于家事法、土地法和继承法方面的规范。 21.“雷兰与弗莱彻法则”是英国判例法所确立的一项民事侵权法律规则,这项法则所规定的是绝对责任(严格责任),不以行为人的故意或疏忽为责任条件。 22民事诉讼的非正审程序是指正式审讯前的诉讼程序。一般在高等法院的内庭由司法常务官进行聆讯,不传召证人。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国际银行的基本情况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国际银行的基本情况 100200113 罗雅尹一、香港金融业 香港金融业是以汇丰集团、中银集团及外资银行为核心,商业银行为主体,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股票市场、黄金市场、外汇市场、期货市场、国际租赁市场等银行和金融中介机构的经营和运行相结合,离岸业务与境内业务一体化组成的香港经济部门。 二、香港国际银行的基本情况 香港银行业历史悠久,20世纪60~70年代后大幅度发展,并逐步成为世界银行业的中心之一。香港是国际性银行最集中的城市之一。全球最大的100家银行,近70家在香港开展业务。截至2010年7月16日为止,香港共有196家认可银行机构以及70家代表办事处。香港作为主要金融中心的地位是建基于市场透明度高、对金融机构披露要求严格和审慎监管。伦敦金融城于2010年3月发表的全球金融中心指数中,香港排名第三。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下,香港银行进入中国内地市场的门槛有所降低。从2009年7月开始,香港银行获准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业界数据

资料来源:香港金融管理局《金融数据月报》、香港政府统计处《就业及空缺按季统计报告》 服务提供者 香港银行体系的特点是实行三级制,即由持牌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和接受存款公司三类银行机构组成。这些银行机构均获授权接受公众存款。 三级银行机构按不同的规定营运,只有持牌银行和有限制牌照银行才可称为银行。截至2010年7月16日,全港共有146家持牌银行、23家有限制牌照银行和27家接受存款公司。这些认可机构共经营约1,388家分行,组成庞大网络。此外,还有70家海外银行在香港设立代表办事处。 服务范围 银行是亚洲区内筹集资金最重要的渠道之一。香港银行业的重要性不单可从其庞大规模反映出来,更重要的是其在区内所处的地位举足轻重。香港的完善银行体系,令其服务可远远超出香港本土,发挥重要作用。很多香港银行亦于亚洲其他地区如中国内地营运。 截至2010年6月底,香港外汇储备资产达2,568亿美元,全球排名第七。同期,香港人均外汇储备资产约36,500美元。 根据伦敦金融城于2010年3月公布的全球金融中心指数,香港名列第三位,紧随伦敦及纽约之后。 香港人民币业务 另一方面,由2004年初起,香港银行获准在香港开办个人人民币业务,包括人民币存款、汇款、兑换及人民币银行卡等。本港的人民币存款由2004年的120亿元人民币上升至2010年7月底的1,004亿元人民币,共有77家持牌银行在香港经营人民币业务。

智慧树知到《国际贸易实务(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章节测试答案

智慧树知到《国际贸易实务(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章节测试答案 第一章 1、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的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银行;后者的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工商企业。 A.对 B.错 答案: 错 第二章 1、出口方提交多于合同规定的货物,进口方必须要全部接受或者全部拒绝。 A.对 B.错 答案: 错 2、由卖方根据买方样品复制的样品称之为“对等样品”或者“回样”。 A.对 B.错 答案: 错 3、商品的公量主要是适用于吸湿性较强价值较高的产品,其表示方法可以等于商品干净重×(1+公定回潮率)。 A.对 B.错 答案: 对 4、“小心轻放”属于警告性标志。 A.对

答案: 错 5、在出口贸易中表示商品品质方法多种多样,为了明确责任,最好采用既凭样品,又凭规格买卖的方法。 A.对 B.错 答案: 错 第三章 1、“每件0.75美元CFR上海”这个出口报价是正确的。 A.对 B.错 答案: 2、我某公司出口某商品500公吨,国内收购价为1.5元人民币/公斤(含增值税17%),另加其它费用10%,出口退税率13%。外销价为每公吨200美元FOB上海,含佣金3%。则该商品的出口换汇成本为7.65人民币/美元。 A.对 B.错 答案: 3、根据《INCOTERMS2010》,凡以F组和C组贸易术语成交的合同,其交货条款中除规定装运日期和装运地点外,还要规定目的港(地)及货物到达目的港(地)的日期。 A.对 B.错 答案: 4、按照INCOTERMS2010的规定,DAP、DAT术语仅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

B.错 答案: 5、我某公司出口某商品外销价为每公吨103美元CIF纽约,外商要求该报FOB上海价,保险费率1%,每公吨运费2美元。则该商品的FOB上海出口报价是每公吨100美元FOB上海。 A.对 B.错 答案: 第四章 1、在采用租船方式运输大宗货物时,租船合同和买卖合同中均应订立装卸率和滞期速遣条款。 A.对 B.错 答案: 2、我方按照FOB条件与外商达成出口合同,采用班轮运输。由于我方没有做好装货准备因此造成的滞期费由我方承担。 A.对 B.错 答案: 3、平安险的英文原意为“单独海损不赔”,也就是说,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了该险别,保险人对所有单独海损造成的后果不负赔偿责任。 A.对 B.错 答案: 4、如果没有特别规定,一般情况下银行不接受签发日期晚于提点签发日期的保险单。

中国近年来国际贸易形式

中国近年来国际贸易形式 -------对外经济合作的分析国际经济合作可以促进各国生产要素之间的流动、分配,从而推动经济的发展,近几年来我国对外经济合作发展迅速,取得了很好的成效。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国际经济合作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首先,2002-2010年我国对外直接年均增长速度为49.9%,2010年投资流量超过日本、英国等传统对外投资大国。同时到2010年底我国对外承包工程累计完成营业额4356亿美元,签订合同额6994亿美元;对外合作累计营业额736亿美元,签订合同额760亿美元,累计派出劳务人员543万人。在利用外资方面,累计利用外资11416.22亿美元。 从上图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对外经济合作基本上处于不断上升的趋势。我们们可以从三个方面具体来看: 一、对我国近年来对外工程承包的分析 近三年来我国对外工程承包额(亿美元)

从统计图可以看出,近年来我国对外工程承包合同额和完成营业额都逐年递增,但是08-09年增长较明显,二者增长率分别为21%、37%。09-10年收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增长率分别下降为6.4%、18%。但总体处于上升趋势。 我国对外承包工程是在20世纪50年代对外提供经济援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几十年来大体从20世纪70年代的起步阶段,到85年前的巩固充实,再到如今的发展扩大。 目前我国对外承包工程的特点: 1.业务领域广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的业务领域分布在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主要集中在普通房建、交通运输、电力、普通房建和石油化工业等基础建设方面 2.市场范围广 目前我们国家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发展已经遍布全球将近两百个国家和地区。也就是说遍布世界的每一个角落,即使在一些未建交的

中国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简易形式仲裁规例

遇到仲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b35075482.html, 中国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简易形式仲裁规例 自 1992 年 8 月 1 日起生效 本规例由中国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英交简称是HKIAC)印发,供同意循简易程序解决纠纷的人士使用。规例由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香港分会)订定,以配合小型工程标准形式合约使用。因本规例亦适用于建筑业及其它行业处理多类商务纠纷,故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刊印供各界参照采用。 序言 第一条本规例适用于各类以简易程序形式进行仲裁,仲裁可以透过聆讯形式进行,亦可只以文件往来形式进行。 展开仲裁 第二条仲裁的申请须由合约双方或任何一方填妥附于本规例的申请表格或

该表格的复印本?o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如确定申请为有效、便须委任仲裁兼或确认仲裁员的委任。 程序 第三条除非仲裁员认为有必要安排初步会面,否则在合约双方未有协议的 情况下,所有仲裁程序事宜须按照仲裁员的书面指示处理。 第四条申请人收到仲裁员按本规例第三条发出的指示后,须于十四天内将一份申诉书分别送交仲裁员及被诉人。申诉书须包括如下资料: (a)简要陈述申诉方提出申诉的主要事实及法律依据,以及所要求的赔偿?r及 (b)申诉方赖以证明其陈述的所有证明文件副本。 第五条被诉人在收到申诉人的申诉书及有关文件后,须于十四天内将一份答辩书分别送交仲裁员及申诉人。答辩书须包括如下资

料?U (a)简要陈述被诉方答辩的主要事实及法律依据?r (b)任何反诉,并同时要简要列出要求的赔偿?r (c)被诉方赖以证明其陈述的所有证明文件副本。 第六条申诉人在收到被诉人的答辩书及有关文件后,须于七天内提交如下资料?U (a)申诉方就答辩书的答复?r (b)申诉方对被诉人所提出的反诉的答辩(如有的话)?r以及 (c)申诉人为此依赖的任何其它文件。 第七条仲裁员可自行决定是否容许申诉及被诉双方继续就彼此的申诉、答辩作出回复,亦同时有权决定提交陈述在何时结束。 第八条仲裁员可要求申诉人及被诉人将其认为其作出决定所需

国际贸易作业--关于国际贸易理论与中国国际贸易发展状况

问题:分析国际贸易理论发展,你认为哪种理论更能解释中国对外贸易的现实?什么理论更能支持中国从贸易大国转变为贸易强国? 答: 1.分析国际贸易发展理论发展,我认为大卫李嘉图的比较优势理论更能解释中国对外贸易的现实。 首先,介绍一下比较优势理论。比较优势理论认为,国际贸易的基础是生产技术的相对差别(而非绝对差别),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对成本的差别。每个国家都应根据“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弊相权取其轻”的原则,集中生产并出口其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进口其具有“比较劣势”的产品。比较优势贸易理论在更普遍的基础上解释了贸易产生的基础和贸易利得,大大发展了绝对优势贸易理论。 再谈谈比较优势对中国对外贸易现实的解释。建国初期我国的经济基础就比较薄弱,生产技术水平比较低,我国唯一能和国外竞争的是我们的劳动力,我们拥有非常丰富的劳动力资源,而且我们的劳动力较之其他发达国家便宜了很多。因此我国采用李嘉图的比较优势理论制定我国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政策。而且我国的对外贸易现实: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大部分的出口产品还是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像纺织、服装、鞋之类的。我国出口企业的比较优势在于工业制成品,而在制成品中,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逐年有所增加,但总体来说,我国国际贸易仍以廉价劳动力要素禀赋结构的比较优势格局,呈现劳动密集型产品强,资本和技术密集型商品弱的态势。出口品仍是主要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在全球生产链条中还处在中低端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多所谓高新技术产业实质上仅仅从事一些外商企业的产品委托加工和装配,附加值少,技术含量低,以研究、开发和生产为特征的产业结构尚未形成,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相对比较弱。这正好解释了我国利用比较优势发展对外贸易的现实。 2.我认为克鲁格曼的规模经济理论和波特的国家竞争优势理论更能支持中国从贸易大国转变为贸易强国。 规模经济理论内容:规模经济,是指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而产生的生产效率提高所带来的产量增加或单位产品成本的降低。规模经济通常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内在的,即厂商的平均生产成本随着其自身生产规模扩大而下降;另一种是对单个厂商来说是外在的,即平均成本与单个厂商的生产规模无关,但与整个行业的规模有关。 人口只有几百万、几千万的小国都有世界驰名的具有很强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如荷兰的菲利浦公司、瑞士的雀巢公司、芬兰的Nokia和瑞典的爱立信手机等,就连韩国、印度的制造业企业在世界500强中也榜上有名。而我国对国家经济发展、建设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工业制造业企业却难以在世界500强中一显身手。中国要发展经济,就一定要走向国际市场,在国际经济舞台上占有一席之地,这一切都要靠发展有强大实力和竞争力的世界级的大企业、大集团。 目前我国多数国内走出去的企业规模较小,融资渠道少,因而拓展市场的能力受到限制,生产成本高,相互分工缺乏、平均成本很高,这削弱了我国的劳动力成本优势,使国际竞争能力下降,不利于我国整体经济发展。在不完全竞争的现实社会中,在规模收益递增的情况下,要提高产业或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必须首先扩大生产规模,取得规模效益。

中国东盟博览会永久会址——南宁国际会展中心选址方案研究报告

江西财经大学 《物流工程》课程设计报告 报告题目中国—东盟博览会永久会址 ——南宁国际会展中心选址方案研究 课程编码 06333 选课班 A01 课程名称物流工程任课教师仲昇 学号 0100595 姓名谢金桂 学院工商管理专业物流管理 考试时间 2012年7月5日 中国-东盟博览会永久会址——南宁国际会展中心选址方案研究报告 一、前言 背景介绍: 纵观世界经济的发展形势,区域经济一体化与经济全球化已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主流。中国同东盟领导人审时度势,高瞻远

瞩地做出了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重大战略决策。截至2010年,除极少量商品外,自贸区已经基本实现零关税。 中国—东盟博览会是目前中国境内唯一由多国政府共办且长 期在一地举办的展会。博览会由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倡议,中国和东盟10国经贸主管部门及东盟秘书处共同主办,广西壮族自治 区人民政府承办的国家级、国际性经贸交流盛会,每年在广西南宁举办。展览商品包括东盟商品展区和中国商品展区涵盖了商品贸易、投资合作和服务贸易三大内容,是中国与东盟扩大商贸合作的新平台。 南宁国际会展中心一期工程于2003年10月23日正式投入使用,当年11月13日中国—东盟博览会永久会址正式落户南宁。南宁国际会展中心占地面积850亩,是中国—东盟博览会的永久会址,是由德国gmp设计公司和广西建筑综合设计研究院合作设计。 南宁国际会展中心由主建筑、会展广场、民歌湖、行政综合楼等组成,其中主建筑面积为15.21万平方米,由会议、展览和大型宴会厅三部分组成。此外,南宁国际会展中心还有用地面积3.56万平方米,可停放1000多辆小汽车的生态停车场和可容纳3.5万人、具有文化活动、展览、体育、休闲功能的民歌广场,民歌广场是每年一届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的主会场。 自2004年以来,中国—东盟博览会已成功举办八届,同期成 功举办八届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到2010年,中国—东盟 自由贸易区建成后,东盟对中国的出口增长48%,中国对东盟的出口增长55%,对东盟和中国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贡献分别达到0.9%(约合54亿美元)和0.3%(约合22亿美元),将为中国和东盟商界创造无穷商机和广阔前景。 二、中国-东盟博览会永久会址——南宁国际会展中心选址方案研究 会展中心建设选址因素极为复杂,具有多重目标,很多因

2013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简介

2013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简介 2013年6月12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发布2013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于2013年11月1日起生效,取代已使用五年的旧《规则》。与旧《规则》相比,新《规则》为当事人参与仲裁提供了更多的便利,对当事人更有吸引力,修改也体现了当前国际上主要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发展趋势。 一、新《规则》主要修改内容 1、追加当事人机制 旧《规则》仅规定仲裁庭有权在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且第三方和请求一方均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追加一名或多名第三方为仲裁当事人。但是,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无法主动提出追加其自身为仲裁当事人的申请。新《规则》规定,希望将第三方追加为仲裁当事人的一方当事人,以及希望作为当事人加入仲裁的第三方,均可以提交追加当事人的申请。根据新《规则》第27条规定,仲裁庭在收到当事人或第三方的申请后,如认为仲裁协议表面上同时约束该第三方,仲裁庭有权允许在仲裁程序中追加该第三方为仲裁当事人。此外,新《规则》第27.8条还规定,若当事人或第三方在仲裁庭组成之前提出申请,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本身也有权初步决定追加当事人。新《规则》第27条还规定,若在确认仲裁庭之前追加当事人,则所有当事人应被视为已放弃提名仲裁员的权利,且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可撤销对任何已获提名或确认的仲裁员的指定。在此情况下,仲裁庭应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指定。 2、增加仲裁案件合并的机制 新《规则》第28条规定,仲裁庭有权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在下列条件满足时,决定将正在进行的两个或多个仲裁合并:1)当事各方均同意合并;2)各仲裁中的所有请求均依据同一仲裁协议提出;3)尽管各仲裁请求分别依据一个以上的仲裁协议提出,但这些仲裁中存在相同的法律或事实问题,请求救济的权利均涉及或源于同一交易或同一系列交易,且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认定各仲裁协议彼此兼容。 新《规则》第28.6条规定,如发生仲裁合并,被合并之仲裁的所有当事人应视为已放弃提名仲裁员的权利,且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可撤销对任何已获提名或确认的仲裁员的指定,在此情况下,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应为合并后的仲裁案件指定仲裁庭。 新《规则》第28条还规定,源于或涉及多于一份的合同的请求可在单个仲裁中提出,但前提是各仲裁协议应分别约束仲裁所有当事人、各仲裁协议涉及共同的法律或事实问题,请求救济的权利均涉及或源于同一交易或同一系列的交易,且请求所依据的仲裁协议彼此兼容。我们理解,这可以视为当事人在启动仲裁程序时就将两个以上的仲裁案件“合并”。 3、完善临时措施制度 旧《规则》仅规定仲裁庭有权基于当事人的请求,指令必要或适当的临时措施,但未就仲裁庭组成前,当事人能否申请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采取临时措施作出规定。新《规则》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组成前也有权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采取相关临时措施,但该等临时措施需通过“紧急仲裁员程序”执行。 根据新《规则》第23.1条规定,仲裁庭组成前,当事人可以按照新《规则》之

打造7大贸易平台建设区域性国际贸易中心

打造7大贸易平台建设区域性国际贸易中心 作为西部特大中心城市,成都在现代商贸业发展上具有比较优势,有基础、有条件在中西部率先建成区域性国际贸易中心。昨日,市商务局局长郭启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市第十二次党代会描绘的成都未来5年发展蓝图,我市将全力打造7大贸易平台,加快建设区域性国际贸易中心。力争通过5年时间,使全市批发交易额突破5000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6000亿元,进出口总额达到1300亿美元,离岸服务外包达到20亿美元,电子商务交易额突破1万亿元,与2011年同比分别增长1倍、1.1倍、2.4倍、2.3倍和4倍,在中西部率先形成国际采购交易、综合保税、国际物流、国际会展、国际金融结算和国际财经资讯六大功能,基本形成比较完备的国际贸易中心核心功能框架。 7大贸易平台之国际交易平台 5年内成都将诞生“千亿市场” 据悉,围绕“北改”工程,我市将以北部现代商贸综合功能区为载体,加快建设现代商品市场集群,通过重点抓好成都国际商贸城、成都国际五金机电城等市场建设和国际推广,大力引进国际贸易机构和跨国公司在成都设立采购中心和贸易总部,5年内形成一个“千亿市场”、10个以上“百亿市场”。同时,将充分发挥中药材价格指数、五金机电指数等价格指数的价格发现功能,将成都打造成特色大宗商品的价格发现中心。 7大贸易平台之时尚购物消费平台 成都将现“双中心”城市商业新格局 在时尚购物消费平台的打造上,我市将加快春-盐商圈业态优化组合和提档升级的同时,着力抓好天府新区商业中心规划建设,加快形成“双中心”城市商业新格局。大力引进国际知名零售业投资商、营运商和国际知名商品品牌,打造西部高端购物中心。5年内形成一个“500亿商圈”、2-3个“百亿商圈”,培育4户以上年零售额超过100亿元的“百亿企业”。 7大贸易平台之电子商务平台 5年内成都移动电子商务交易破千亿 电子商务作为近年来我市快速发展的新兴产业在未来5年将获得更大突破。郭启舟表示,我市将依托中国银联全国手机支付服务平台,建设国际一流的移动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和全国领先的移动电子政务大厅,5年内以我市为结算中心的移动电子商务用户规模突破1亿户,交易规模突破1000亿元,在全国形成领先优势。同时,在现代商品市场同步规划建设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形成一批实体市场与虚拟市场结合、内外贸易一体国际化电子商务交易平台。7大贸易平台之国际口岸平台 高新综合保税区将成西部进口商品分拨集散中心 充分发挥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口岸服务功能,建设中西部领先的综合贸易平台,确保综保区进出口额占全市进出口额70%以上。充分发挥综合保税区保税功能,积极打造西部进口商品分拨集散中心,5年内综保区实现进口商品交易规模超50亿美元以上,占全市进出口的5%以上。 7大贸易平台之出口基地平台 近半全球服务外包50强企业将聚首蓉城 围绕我市电子信息、机械加工、生物医药、新能源、农产品、鞋类、家具7大主导产业,5年内建成国家级出口基地3个,省级出口基地10个,省级企业出口基地20个,实现出口110亿美元以上,占全市进出口的11%以上。充分发挥成都国家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聚集效应,5年内聚集20家全球服务外包前50强企业,建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服务外包名城。7大贸易平台之国际结算中心平台 支持跨国公司全球票据结算处理业务落户成都

如何避免受制于CN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两年期限规定

如何避免受制于CN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两年期限规定关键词 CN域名期限规定争议解决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但是,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该条规定通常被解读为:如果争议域名自首次注册已经超过两年,则权利人无法通过《解决办法》程序来解决域名争议,而只能依靠复杂的法院诉讼方式。这在时间和费用上都给权利人造成了沉重的负担。 在适用《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处理的域名争议案件实践中,专家已经达成共识,认为域名转让构成新的注册;在CN域名争议案件中,域名转让是否也可以视为新的注册,从而使得首次注册期已满两年的CN域名争议得以适用《解决办法》来处理,这尚属未知,先前的实践中也没有此类案例。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最近作出的一份域名裁决对此予以了明确裁决。该裁决认为,将CN域名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属于域名注册行为;而域名在此情形

下,重新注册未满两年的,应当适用《解决办法》来解决域名争议。基于此,该裁决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HKIAC案件编号DCN-1500641)。 一、案件简介 权利人莱丹品牌股份公司(Leister Brands AG)是瑞士一家研发和制造塑料焊接、工艺加热及激光塑料焊接等产品的公司,旗下品牌包括“LEISTER”和“莱丹”等。权利人在中国对“LEISTER”和“莱丹”享有在先的注册商标权。 2006年12月5日,广州莱丹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广州莱丹”)注册了与权利人的“LEISTER”商标相同的CN 域名https://www.sodocs.net/doc/b35075482.html,(下称“争议域名”),并将该域名网站用于竞争性的市场营销,包括将争议域名网站命名为“LEISTER 官网”,在网站显著位置使用权利人的“LEISTER”商标,并销售多款带有权利人“LEISTER”商标的产品以及权利人竞争对手的产品,以及在网站上虚假宣称广州莱丹为“瑞士leister 新加坡和维修服务中心驻中国办事处”等。该争议域名网站具有极大的误导性,易使网络用户误认为该争议域名网站与权利人具有授权、许可或者其它商业上的关联联系,而事实并非如此。 由于争议域名初始注册时间为2006年,域名注册期限已经远远超过两年,不能适用《解决办法》,权利人遂于2015年6月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诉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第三期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第三期 ——LEED绿色建筑金级认证项目分析 设计团队: 作为北京第一高楼,国贸三期凝聚了业主方、设计方、施工组织者的心血和智慧,为保障建筑品质,国贸中心精心选择合作团队。方案设计是美国的SOM,还有香港王董WITL国际,结构顾问是奥亚纳OAP。 项目简介: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第三期(China World Trade Center Tower 3)简称国贸三期,是现在北京的最高建筑。其位于北京中央商务区,2007年建成,高330米,80层,由国贸中心和郭氏兄弟集团联合投资建设。其与国贸一期、国贸二期一起构成110万平方米的建筑群,是今日全球最大的国际贸易中心。 节能环保舒适的空调系统: 国贸三期的空调系统通过先进技术组合,实现环保、节能与舒适的效果。比如,采用VAV变频空调系统营造全天候适宜的办公环境,紫外线杀菌和高效过滤系统保证室内空气质量和新风供应,九台独立冷冻机和冰蓄冷系统保障24小时冷冻水运行、提供机房全天候的制冷需求。空调系统采用了冰蓄冷技术,即在用电低谷时启动制冰,用电高峰时停机,仅依靠储备的冰块供冷,实现了电力的移峰填谷和能源费用支出。 除了电制冷外,国贸三期还有能量互备方案,选择了远大空调的吸收式蒸汽机。如果供电让空调系统受到影响,可通过蒸汽能源的输入形成互补。空调设备及系统末端设有消音装置,为客人提供安静的办公环境。在冬季,为了保护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国贸三期在空调系统加了一个暖气片的采暖系统,可大大提高人的舒适度。为提升楼宇品质,国贸三期配备了24小时电子设备专用空调。 评分: 新建筑物LEED-NC(V2)满分69分 金级得分必须在39-51分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第三期得分48分

香港大学仲裁与争议解决授课型研究生申请要求

香港大学 仲裁与争议解决 授课型研究生申请要求

香港大学简介 学校名称香港大学 学校英文名称Th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学校位置中国 | 香港 | 香港岛 2020 QS 世界排名25 香港大学概述 香港大学(Th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简称“港大(HKU)”,是中国的一所国际化公立研究型大学,通常被认为是亚洲最具名望的大学之一,有亚洲“常春藤”之称,其前身为香港西医书院。香港大学奠基于1910年3月16日,次年3月30日正式注册成立,是中国香港历史最悠久的高等教育机构。 香港大学自创校以来始终采用英语教学,其学术研究多可与欧美无缝对接、良性互动,也得益于此,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以医学、商科、人文、政法等领域见长的香港大学都是中国高等教育界一面独特的旗帜,享誉亚洲乃至世界。 香港大学为环太平洋大学联盟、松联盟、Universitas 21、中国大学校长联谊会、粤港澳高校联盟、京港大学联盟、沪港大学联盟成员,AACSB及EQUI S双重认证成员,是全球第一个界定出SARS病原体的科研单位。 仲裁与争议解决专业简介 香港是在香港,中国大陆及亚洲其他地区进行国际商业和金融投资的仲裁和调解纠纷的理想场所。为了培训具备争议解决方法所需知识,技能和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士,特别是谈判,调解和仲裁,香港大学法学院于2007年9月推出了一项创新的跨学科法律硕士课程,专门负责仲裁和争议解决。这个获得专业认证的LL.M.仲裁和争议解决程度对法律和非法律毕业生开放,是法学院发起的全面仲裁和争议解决教学和研究计划的一部分。 除法律专业人士外,其他受惠于此专业法学硕士课程的团体包括香港商业及金融界人士,建筑及工程专业人士,调解及仲裁从业员,政府官员,香港特别行政区及亚洲地区的立法会议员,处理争议解决的法官和司法人员,以及专门解决纠纷的国际组织成员,如特许仲裁员协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香港仲裁员协会,香港调解中心和香港调解委员会。 仲裁与争议解决专业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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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国际金融中心排名(IFCD INDEX) 城市榜单2010-07-11 11:55:31 阅读262 评论1 字号:大中小订阅 IFCD INDEX通过综合66项客观指标、2386份主观调查问卷,对全球45个国际金融中心城市的发展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其中客观指标体系主要包括金融市场、成长发展、产业支撑、服务水平和综合环境五个方面。 新华-道琼斯国际金融中心发展指数显示,纽约取代伦敦成为全球排名第一的国际金融中心。国际金融中心前十名分别是纽约、伦敦、东京、香港、巴黎、新家坡、法兰克福、上海、华盛顿和悉尼。 这份指数报告认为,从整体看来,排在前9位的城市都是世界著名的金融中心,聚集了大量金融机构和相关服务产业,全面集中地开展国际资本借贷、债券发行、外汇交易、保险等金融服务业,认知度较高,影响力较强。 从地域分布上看,欧洲城市最多,达到21个;其次为亚太及非洲地区,达到14个;美洲有10个城市,但有8个分布在北美。在中国大陆的金融中心中,上海排在第8位,北京排在第13位,深圳排在第22位,均处于一个中上的位次。 1、纽约——全面领先

纽约是世界上最主要的商业和金融中心,更被视为都市文明的代表。有著名的自由女神,帝国 大厦,时代广场和百老汇等 作为此次排名第一的纽约,其“产业支撑”和“综合环境”在所有参评的45个城市中位于第一位,综合得分87.2。纽约的“金融市场”和“服务水平”也排在第二高位。仅有“成长发展”相对薄弱,位列中国三个城市之后,排名 第四。 纽约的全面发展是纽约超越伦敦、在国际金融中心发展指数中排名第一的主要原因。国际上可与纽约抗衡 的竞争对手目前只有伦敦。在成长发展、产业支撑和创新产出方面,纽约的表现优于伦敦;而在市场和服务水平方面则略逊于伦敦。 2、伦敦——老牌劲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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