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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反不正当竞争法

经济法概论反不正当竞争法
经济法概论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

竞争法

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与特征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特征:

? 1.必须是发生在市场交易领域的行为。

?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主体主要是经营者。

? 3.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违法性。(既包括违反了各种具体的规定,也包括违反了该法的原则性规定。)

? 4.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损害性。

二、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立法

?我国1993年9月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

?立法特征:

未规定反垄断

采用列举+概括的立法形式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假冒行为

?概念

?经营者采取仿冒或冒用等虚假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牟取非法利益,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范围:

?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使购买者误认的;

?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起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 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做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商业贿赂行为

?在经营活动中,向交易相对方的有关人员提供报酬,以引诱他们在交易中做出有利于行贿者的决定,达成促成交易,挤掉竞争者的目的。

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的经营者

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和自愿的行为

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及廉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秘密给付财物或其他报偿

形式多样

帐外回扣

2005年某公司为促销,发布广告称:“各机关团体凡在本店购买商品的,给总价款百分之五的回扣,介绍推销者给付总价款百分之一的佣金。”并且该公司对给付的回扣、佣金,在账面上皆有明确的记载。关于该公司给付回扣、佣金行为性质的认定,正确的是()

A 变相行贿行为

B 排挤经营者的行为

C 正当的促销行为

D 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是指经营者通过内容与事实不相符的或可能使人产生模糊判断的广告及其他宣传,推销商品的行为。

手段

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

类型

虚假宣传

引人误解的宣传

虚假宣传的内容

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及产地等

(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特征:秘密实用保密

(六)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是指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在销售产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配其他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七)违法的有奖销售行为

?附带向消费者提供物品、金钱、或其他经济利益。表现形式有: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九)串通投标、招标行为

?投标者的窜通投标:1.一致抬高标价;2.一致压低标价; 3.轮流中标

?投标者与招标者窜通

私下开启投标文件

招标者对不同投标者实施差别待

低价中标,额外补偿

泄漏标底

(十)强迫交易行为

?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特殊的地位限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行为。

(十一)限制竞争行为

该条规制的对象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主要包括:

1.地区封锁:地方政府为了保护本地区的经济利益,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2.强制经营行为: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商品

三、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虽未明确列举,但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案例:甲、乙均为网络信息服务公司,甲公司于1999年开办了“金融网”,并制作了外汇币种走势图。乙公司也开设了“财经网”,2001年,乙公司在

其开设的财经网上,越过金融网的主页,直接对外汇币种走势图设置了链接。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链接行为足以造成访问者的误认,从而吸引访问者,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 四川某甲厂生产的“不倒翁”牌的白酒行销本省及西南地区。该酒自1980年起销售,广告力度较大,在西南各省乡镇.农村都可见到此酒的广告及销售点。此酒物美价廉,在西南农村地区广受欢迎。该酒的包装装潢是将酒瓶设计成葫芦型,并贴有黑底及金色字体的“不倒翁”名称。贵州某乙厂从2000年起生产“醉翁”牌酒。酒瓶也设计成葫芦型,并贴有黑底金字瓶贴。该酒也在西南地区销售。 甲厂向执法部门投诉,诉乙厂行为属假冒仿冒行为。乙方辩称:(1)甲厂生产使用的是“不倒翁”商标,乙厂使用的是“醉翁”商标,购买者不会误认;(2)将两种酒摆在一起,细细观察,差别是明显的,所以不能认定为假冒仿冒。 试问: 1.乙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什么? 2.乙厂辩称的理由是否成立? 参考答案: 1.乙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2.因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乙厂生产的“醉翁”牌酒的外观设计及商标的颜色均与甲厂的“不倒翁”特有外观及包装相同,且“不倒翁”酒已经在西南农村根深蒂固。在偏远的农村,由于人们的文化水平及认知能力较低,人们往往只从表面现象去判断事物的真伪,所以“醉翁”酒已经达到了以假乱真的效果,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案例二: 某厂生产的白酒一直知名度不高,为打开销路,该厂在2000年6月18日举办了“G牌”白酒新闻发布会。省内有关负责人及各界人士对“G牌”和另两种著名品牌白酒进行品尝评级,还请了市公证处在现场监督审查。事后,该厂大肆宣传其所生产的“G牌”白酒名列第一。但事实是该评比人员并无评比并授予名次的资格,参评的产品之采样也无合法监督程序,评委中很多人是该厂经销商和关系单位人员,该厂又为其提供了价格昂贵的纪念品。 问题: 1.该厂的行为构成哪些不正当竞争行为? 2.该厂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参考答案: 1.该厂行为构成了虚假宣传和诋毁他人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反不正当竞争法》

如何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如何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发表时间:2009-07-07T10:51:34.543Z 来源:《中国经贸》下半月2009年第6期供稿作者:李雪茹 [导读] 《反不正当竞争法》已成为治理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武器。 如何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李雪茹 (长春市国安公证处,吉林长春 130062) 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状 《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颁布实施以来,至今已有13年。它的出台和实施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不仅对商业贿赂、垄断性行业的强制交易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重点打击,而且一些行政垄断的行为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抑制。《反不正当竞争法》已成为治理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武器。 然而,由于该法的出台,正值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具雏形,市场经济的许多问题还没有出现,导致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前瞻性和预见性跟不上经济发展的步伐,不能完全适应保障公平竞争秩序的需要。十几年来,我国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加入了WTO、融入了全球经济一体化,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问题也逐渐突出,如行为主体范围过窄,对新型不正当行为难以规制,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无法有效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因此,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体系和相关内容迫在眉捷。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一些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入,竞争不断引入,新的经济现象层出不穷,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保障公平竞争秩序的需要,在实践中存在着许多不足和漏洞,主要表现在: 1.规定的行为主体范围过窄 《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指出该法违法行为主体是“经营者”,“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它组织和个人。”这种表述的缺陷在于:(1)所指违法行为主体与所列违法行为存在矛盾,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明确地指出违法行为主体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2)不能囊括现实中参与竞争和对竞争秩序有影响的主体。 2.对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难以规制 《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11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规定一般性条款,使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该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能力。比如,对于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的标志、图形、文字代号,造成对商品来源的误解;利用不正当手段阻碍他人之间的交易;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标与互联网域名的冲突等问题缺乏调控力。 3.执法主体多元且相互冲突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政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竟合的现象较为严重,造成执法主体不清、职责不明。比如,《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检查;《建筑法》规定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工程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价格法》规定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由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等。执法主体分别执法,尺度不一,权责不清,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实效。 4.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 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低价倾销行为、搭售行为、商业诋毁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却没有设定相应的罚则,给经营者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以可乘之机。对拒绝履行法律规定义务,不提供资料或情况的行为人、利害关系人及证明人,也没有设定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另外,行政处罚的计罚标准不科学。《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计罚标准有两种:(1)以违法所得为计算基数,(2)规定了上下限定额处罚。从当前情况来看,计算违法所得存在很多技术上的困难,对没有或违法所得难以查实的行为,处罚难度大。罚款基数以违法所得计算也起不到罚款的惩戒作用,原因是没收违法所得并非处罚,是否存在违法所得也不是违法的必要条件。 5.行政干预过多影响实施 行政干预主要包括:(1)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自身利益,采取地方保护主义的做法,限制了商品的正常流通,阻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正常实施;(2)公用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普遍存在,工商部门依法查处难;(3)工商部门监管市场的手段陈旧,人员专业素质不到位,查处复杂案件难度较大。 三、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策略 1.增加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一般性条款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列举的方式,但这种方式不能包含所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明确规定一般性条款是增强法律适用性的有效方法,能够及时规范经济生活中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便于执法者在具体条款之外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增强对各种新出现的或者将会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控制力。 2.明确执法主体,统一执法机构 《反垄断法》已出台并实施,设立一个权威的执法机构维护市场竞争的自由和开放势在必行。因此,我们应以此为契机,设立公平竞争执法机构,并赋予这些执法机构较为宽泛的调查权、强制权、处罚权以及相应的准司法权,这样既可提高行政效率,又可克服法律执行中的顽症——地方保护主义。 3.加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我国目前还处于经济体制转型时期,不正当竞争行为仍较为普遍,相关法律责任规定得不够严厉,使得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受到侵害后,维权之路十分艰难。对一些经营者来说,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得到的利益远远大于因违法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提高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本,加重法律责任,将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市场竞争秩序。惩罚性赔偿原则——对实施不正当竞争者处以双倍甚至多倍惩罚,有利

第七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七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七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学习目标 1.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2.重点掌握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含义及表现。 3.自觉抵制现实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教学时间:4学时 ●教学方法:讲授法、案例分析法。 ●教学内容: 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一竞争 现代意义上的竞争是指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者之间为了经济利益进行的相互斗争。 主体:两个以上经营者,行业相同或相似。 目的:争取交易机会,争夺市场。 竞争的基本作用::给经营者以动力和压力,结果则是优胜劣汰。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产生是市场经济发展

的必然产物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有竞争才会有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范,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产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产生 1993年9月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起实施。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将部分限制竞争的行为纳入了自己的调整范围。 三、我国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参与市场交易过程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二)特征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主要是经营者 2。不正当行为是违法行为。 3.它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假冒或仿冒行为 经营者采用假冒或仿冒商品识别性标志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商业贿赂行为 经营者为排挤同行业竞争对手,达到商业成交目的以财物或其他手段向他人行贿或接受他人贿赂的行为。 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回扣。 回扣,折扣,佣金的区别。(案例分析) 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与完善中的有关问题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与完善中的有关问题 【内容提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颁行已逾10年,在取得了很大成绩的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问题。这些问题有些是由于立法时的条件所致,有些则是由于立法指导思想所致。本文对该法在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归纳,并就其完善与修订中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 【摘要题】立法研究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完善 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一环,《反不正当竞争法》自其产生之日便深受人们关注。在该法颁行已逾10年,我国有关部门正在进行反垄断立法的时候,对其进行审视,以促进我国竞争法制的完善,是十分必要的。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体例方面的问题。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采取了综合调整模式,即根据当时的特殊状况,将一部分现实经济生活中业已出现的限制竞争行为和大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综合调整。这是一种过渡性、应急性的立法体例,在当时有其现实性,符合中国市场经济初创阶段的国情,同时有助于减少争议,尽快出台现实经济生活所急需的竞争规则。 然而,此举却使该法的立法目的、原则与具体法条之间存在着理论上的不和谐。该法第1条立法目的和第2条法律原则中的用语均为典型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所采用的表述方法,而非反垄断法所常用的“自由竞争”、“有效竞争”等词语。这与该法第二章所列举的相当多的定型化的限制竞争行为有不大协调之处。 (二)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列举式的立法方法带来的问题。我国学者一般均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着明显的封闭性缺陷,缺少一个以诚实信用为核心的一般条款,这使得该法对其明文列举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外的其他有害于市场竞争秩序行为的调整 存在困难。至于该缺陷的产生原因,有学者认为是由于立法者的谨慎所致,或者说是立法机关对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不信任所致,是由立法指导思想引起的立法技术上的缺陷。(注:王源扩、王先林等:《经济效率与社会正义》,安徽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68页——第270页。)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但立法滞后导致相关法律条文的缺漏,近年来出现的一些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比较广告、高额的附赠式有奖销售等不在此列,显然在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应当将其纳入。而该法已经明文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一些条款也不尽合理,如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过于注重形式,在行为的构成和责任要件上过多地、不必要地强调了主观要件”,对一些市场竞争行为“一概予以禁止,完全不考虑正常的商业需要”,(注:王源扩、王先林等:《经济效率与社会正义》,安徽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4页。)等等。 (三)在立法技术方面的问题。一是该法将适用对象局限于“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范围过窄,未能将行业协会等可能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的非营利性组织涵盖在内,而且造成与该法第7条(行政性垄断行为)中“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主体的法条之间的不和谐。二是将法律责任和实体规定分别设在不同的章节之中,乍一看似乎整部法律结构完善、层次很清晰,但实际上并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和法律适用的特点。(注:王源扩、王先林等:《经济效率与社会正义》,第194页。)

如何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如何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状 《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颁布实施以来,至今已有13年。它的出台和实施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不仅对商业贿赂、垄断性行业的强制交易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重点打击,而且一些行政垄断的行为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抑制。《反不正当竞争法》已成为治理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武器。 然而,由于该法的出台,正值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具雏形,市场经济的许多问题还没有出现,导致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前瞻性和预见性跟不上经济发展的步伐,不能完全适应保障公平竞争秩序的需要。十几年来,我国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加入了WTO、融入了全球经济一体化,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问题也逐渐突出,如行为主体范围过窄,对新型不正当行为难以规制,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无法有效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因此,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体系和相关内容迫在眉捷。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一些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入,竞争不断引入,新的经济现

象层出不穷,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保障公平竞争秩序的需要,在实践中存在着许多不足和漏洞,主要表现在: 1.规定的行为主体范围过窄 《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指出该法违法行为主体是“经营者”,“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它组织和个人。”这种表述的缺陷在于:(1)所指违法行为主体与所列违法行为存在矛盾,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明确地指出违法行为主体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2)不能囊括现实中参与竞争和对竞争秩序有影响的主体。 2.对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难以规制 《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11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规定一般性条款,使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该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能力。比如,对于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的标志、图形、文字代号,造成对商品来源的误解;利用不正当手段阻碍他人之间的交易;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标与互联网域名的冲突等问题缺乏调控力。 3.执法主体多元且相互冲突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政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竟合的现象较为严重,造成执法主体不清、职责不明。比如,《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检查;《建筑法》规定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工程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价

经济法案例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某一实力雄厚的B企业将电话机产品投放A市。A市电话机市场竞争激烈,有三四家企业在市场上也推出了在性能、质量、价格等方面与B企业相近似的产品,在市场上形成了电话机销售的鼎立分争局面。B企业为排挤竞争对手,将销售产品的价格一降再降,最后低于成本销售。与其竞争的一些中小企业为占领市场的一席之地,也试图降价销售,但因实力不足,低于成本销售意味着亏损,为避免亏损经营,不得不退出市场。实力雄厚的B企业降价排挤竞争对手的策略成功,在A市市场上形成独霸局面,在市场竞争中占据绝对有利的地位。随后B企业又以改进型号为名,将价格提高。 问题 1、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行为的特点是什么? 3、行为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 1、属于不正当竞争 2、行为属于不正当销售行为 3、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黛美化妆品公司新近研制开发了一种润肤美白化妆品,该化妆品之配方由23个公式和170个相关数据材料组成。公司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一般人无法单独接触到这一资料。刘某是公司董事长曹某的秘书。某日,曹某叫刘某帮助收拾办公室,刘某在曹某在场的情况下无意间看到曹某桌上放置的有关资料。刘某凭借其惊人的记忆力将所有资料记了下来。两日后,刘某回老家探亲,酒后炫耀自己的记忆力并将记下的资料全部讲给了在另一化妆品公司工作的妹夫李某。不久后李某所在的娜佳公司对黛美化妆品的配方稍加改良,生产出了质量更好的同类化妆品,抢占了黛美化妆品公司的销售市场。曹某得知真相后,将刘某诉至法院,要追究刘某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刘某辩称:一、自己没有采取不正当手段窃取商业秘密,仅仅在曹某在场之情况下看了一眼;二、自己不是专业技术人员,不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之义务;三、娜佳公司不是采用这一配方,而是采用娜佳公司自己的技术,因此自己没有责任。 问题: (1)刘某辩解之理由是否成立? (2)请提出你的对本案的认定和处理意见。 (1)不成立。 (2)其一,黛美公司对该润肤美白化妆品享有商业秘密权(或答是该公司的商业秘密) 其二,理由在于:第一,具有秘密性,第二,具有实用性,第三,具有价值性,第四,具有保密性。 其三,刘某、李某、娜佳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其四,法院应判决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同时不得将其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再向外泄露。

浅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浅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 条 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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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几个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附答案) 发表日期:2010-10-18 21:49:42 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案例1】 原告: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 被告:哈尔滨圣士丹啤酒有限公司 原告哈尔滨公司成立于1900年,是我国最早的啤酒生产企业,哈尔滨啤酒是该公司的主要品牌。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该公司组建成以哈尔滨啤酒品牌为首的哈啤集团,目前是东北地区最大的啤酒生产企业,年产量达到150万吨。近年来,哈尔滨公司在各种媒体上投入一亿多元广告费来宣传哈尔滨啤酒品牌,广告中不断以“哈啤”二字简称这个品牌,使这个品牌和“哈啤”二字的知名度日渐提高,销售区域遍布二十多个省,并远销到欧、亚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哈尔滨啤酒已为国内外广大消费者熟知。2002年,哈尔滨啤酒的单个品牌产销量在全国同业中排名第三位。 被告圣士丹公司成立于2000年5月。自2002年以来,在圣士丹公司生产的多种听装、瓶装啤酒包装装潢上,有分两排印刷的四个文字,一种是“哈啤”二字在上“金酒”二字在下,一种是“哈啤”二字在上“豪酒”二字在下,这些啤酒在哈尔滨本地和外省市销售。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为此给予圣士丹公司行政处罚,并查封了其部分产品。 原告诉称,原告是有一百多年历史的企业。原告生产的哈尔滨啤酒,代表了中国啤酒工业的成就,是中国知名商品;“哈啤”作为该商品特有的名称,已经被广大消费者熟知并认可。2002年以来,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其生产的七种商品以“哈啤”的名称在市场上销售,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特有名称“哈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50 万元;3.赔偿原告为调查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68400元;4.赔偿原告的律师代理费2万元;5.以罚款制裁被告;6.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将“哈啤”称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没有依据,“哈啤”不是注册商标。被告商品的名称是“哈金啤酒”、“哈豪啤酒”,与原告诉称的“哈啤”无关,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

遇到产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 【反不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 (一)明确经营者范围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将侵权人规定为“经营者”,不利于制止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主体,《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修订时,应不再将侵权人限于经营者。有学者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经营者”概念有些狭窄,应该扩大,因为有些情况下经营者运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并不都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 笔者认为,要以行为定主体而不是以“主体”定主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不止是经营者,经营者的雇员、利益相关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等都可能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对象,可以用列举法指明包括政府在内的各种主体。由此,经营者可以认为是运用市场机制的手段获取某种利益的经济实体。

(二)重新定义不正当竞争行为 通过重新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使其所具有的概括性更加合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如下定义,即:“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对这一规定的认识争议较多。有观点认为,该规定对不正当竞争的界定实行的是法定主义,即认定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不正当竞争,要看其是否“违反本法规定”,是否属于本法第二章各条的行为。也有人认为“违反本法规定”不能仅仅狭隘地理解为违反第二章的各项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凡是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有义务性规定的,经营者均不得违反,否则即构成不正当竞争,例如该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因此,经营者即使没有违反第二章的规定,但如果其行为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仍可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之所以出现上述认识上的分歧,笔者认为第二条第二款本身的含混不清是一个重要的原因。笔者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不应该以法律的规定为标准,而应依一时一地的商业道德、依大多数

浅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浅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二条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浅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以腾讯诉奇虎360不正当竞争案为例 一、案例简介及裁判结果 (一)案例简介 2010 年 11 月 3 日,正在上网的很多用户突然收到 QQ 窗口弹出的这样一条消息:“致广大 QQ 用户的一封信——亲爱的 QQ 用户,当您看到这封信的时候,我们刚刚作出了一个非常艰难的决定。在 360 公司停止对 QQ 进行外挂侵犯和恶意诋毁之前,我们决定将在装有 360 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 QQ 软件。”紧接着所有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的QQ 被迫下线,几亿网民的电脑桌面瞬间成了两家互联网公司硝烟弥漫的战场。 整件事端的挑起是一款名为“360 隐私保护器”的安全软件组件。在2010年初,腾讯公司推出了新版本的QQ医生软件,其界面功能酷似360安全软件,并且强行推广。360公司意识到了腾讯的威胁,立即采取措施使得不太成熟的QQ医生被用户大量卸载。QQ医生的市场份额快速降到10%以下,360公司成为此次交锋的胜利者。 2010年中秋节,腾讯公司将其QQ医生软件升级为QQ电脑管家。其功能涵盖了360安全卫士的大部分主流功能,而凭借着QQ相当大的用户基础,直接威胁了360在安全软件领域的地位。9月27日,360公司发布了针对QQ的"隐私保护器"工具。对外宣称其软件可以监控并曝光QQ软件的行为,并且提醒用户“某聊天软件”在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可能偷窥用户个人隐私文件和数据。引发了网民对QQ软件的担忧和恐慌。 针对360公司的行为,腾讯于10月14日正式作出回应,称其为不正当竞争。要求奇虎360公司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作出赔偿。并且诉至法院,要求360公司立即停止涉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开发、传播和发行“360隐私保护器”及相关软件,停止虚假宣传,停止诋毁腾讯公司及其产品、服务的行为:要求360公司连续三个月在网站首页显着位置、新浪网、搜狐网和网易等网站首页显着位置,在《法制日报》和《中国知识产权报》等报纸第一版显着位置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道歉,消除影响;要求360公司赔偿腾讯400万元,并承担该案诉讼费用。针对腾讯的起诉,360随即回应表示将提起反诉。在回应中,360称“各界对腾讯提出的质疑,腾讯一直回避窥探用户隐私,这时候起诉360,除了打击报复外,不排除是为了转移视线,回避外界质疑”。与此同时腾讯公司联合金山、百度、遨游、可牛等公司联合发布《反对360

反不正当竞争法论文: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完善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完善 摘要:《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施行十几年来,对我国建立统一、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快速发展的今天,其缺乏真正意义上的一般条款,这使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范围过于狭窄,明显表现出滞后性,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一般条款的性质认定,对如何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设置完整一般条款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完善必要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General Clause),亦称概括条款,属于规范性法律的范畴,是在法律具体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外认定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要件的抽象规范。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是一种仅提供一般原则的法律规范,它把个案中的具体决定权交给法官,因此,它提供了法律发展的可能性,同时也降低了法律的稳定性,因为它不再是单纯地来自法律本身。一般条款的理论特质在于:一方面,其有利于克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确定的列举式立法所带来的不周延性和滞后性等局限,具有灵活性,大有可能发挥核心作用,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帝王条款”;而另一方面,一般条款的灵活性必然招致不确定性,因为作为一般条款标准的“诚实信用”等普通措辞正是不确定的规范性概念,内涵和外延均不确定,但法律必然以追求稳定性为其自身的目标与价值体现,因此厘清一般条款的理论含义,增强其可操作性就具有了十分重要的价值。 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一般条款的确定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规范的内容包括两类:一般条款和列举条款。与列举条款相比较,一般条款的规范结构也包括假定、处理和制裁,只是假定部分更为抽象、模糊,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就使《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般条款成为“一种开放式的条款,即由于其内容的抽象性,据此可以认定不特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广泛的适用性。”<1> 学者对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即“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究竟是否属于一般条款却有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为否定主义。该观点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并非属于一般条款。该条款所称的“违反本法规定”,仅指违反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即只有属于第二章所列举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才能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除此之外,不允许执法部门认定其他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种观点为肯定主义观点。该观点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完全属于具有兜底作用的一般条款。换言之,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包括该法第二章列举的11种,还包括依据该法第2条第2款认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 第三种观点为折中主义观点。该观点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系有限的“一般条款”,它对于不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不同的意义:对于拟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未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没有任何意义;对于受害人请求民事赔偿,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未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为依据,根据个案的不同确认其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种观点为当前通说,但是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似乎更为合理,理由如下: 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构筑的遏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体系是一种多元化结构。即其既包括公法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又包括私法责任、民事责任,而公法、私法

经验交流材料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几点建议

三一文库(https://www.sodocs.net/doc/b3640632.html,)/心得体会范文/经验交流材料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几点建议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范经营者的竞争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法律,颁布实施后对维护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十余年来,地方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工商总局陆续制定了一系列反不正当竞争地 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作了细化和必要的补充,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使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得到了长足发展。然而,随着我国市场体系日趋完备,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特别是自我国加入WTO后,《反不正当竞争法》概括的11种行为,已经难以涵盖现在花样翻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下面就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提出几点建议。 一、完善法则,明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对该条款的理解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该条款属于一般性条款,即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十一种行为以外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使用该条款予以认定;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条款只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括认定条款,对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外的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能使用该条款予以认定。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比较符合立法者的立法本意,该条款并不具备“兜底条款”的功能。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完善法律条款,以利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㈠制定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条款。一般条款,又称概括性条款或者兜底条款。由于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采取列举的方式,难以穷尽所有的调整对象,也不能适应调整对象的发展变化。对市场中出现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诸如:利用网络技术在互联网中从事不正当竞争;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标与互联网域名的冲突问题等行为缺乏调控力。由于现行立法没有规定,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忽视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本质特征,并没有设置一般条款,对实际执法工作约束较大,对实践中出现的诸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具有不正当竞争性,但不属于其所列的11种行为无法规制,因此给法律适用造成了极大的困难,也不利于执法机关依法查处这些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从今后的社会发展来看,随着市场竞争的展开,竞争日趋激烈,某些经营者出于利益驱动,难免会使用各种新方法来排挤对手、强占市场、争夺交易机会,进而会出现一些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

第七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七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学习目标 1.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2.重点掌握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含义及表现。 3.自觉抵制现实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教学时间:学时 ●教学方法:讲授法、案例分析法。 ●教学内容: 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一竞争 现代意义上的竞争是指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者之间为了经济利益进行的相互斗争。主体:两个以上经营者,行业相同或相似。 目的:争取交易机会,争夺市场。 竞争的基本作用::给经营者以动力和压力,结果则是优胜劣汰。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产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有竞争才会有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范,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产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产生 1993年9月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起实施。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将部分限制竞争的行为纳入了自己的调整范围。 三、我国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参与市场交易过程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特征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主要是经营者 。不正当行为是违法行为。 .它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假冒或仿冒行为 经营者采用假冒或仿冒商品识别性标志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 ()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

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几点建议

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几点建议 《反别正当竞争法》是规范经营者的竞争行为,制止别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法律,颁布实施后对维护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十余年来,地点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工商总局陆续制定了一系列反别正当竞争地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对《反别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作了细化和必要的补充,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反别正当竞争法律体系,使反别正当竞争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得到了长脚进展。但是,随着我国市场体系日趋完备,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特别是自我国加入WTO后,《反别正当竞争法》概括的11种行为,差不多难以涵盖如今花样翻新的别正当竞争行为。下面就完善我国《反别正当竞争法》提出几点建议。 一、完善法则,明确别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反别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别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伤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对该条款的理解存在两种别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条款属于普通性条款,即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反别正当竞争法》规定十一种行为以外其它别正当竞争行为能够使用该条款予以认定;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条款不过对《反别正当竞争法》列举的11种别正当竞争行为的概括认定条款,对11种别正当竞争行为以外的其它别正当竞争行为别能使用该条款予以认定。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比较符合立法者的立法本意,该条款并别具备“兜底条款”的功能。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完善法律条款,以利于别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㈠制定认定别正当竞争行为的普通条款。普通条款,又称概括性条款或者兜底条款。由于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别确定性的特点,采取列举的方式,难以穷尽所有的调整对象,也别能习惯调整对象的进展变化。对市场中浮现的新型别正当竞争行为,诸如:利用络技术在互联中从事别正当竞争;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标与互联域名的冲突咨询题等行为缺乏调控力。由于现行立法没有规定,而反别正当竞争法忽视了别正当竞争行为的本质特征,并没有设置普通条款,对实际执法工作约束较大,对实践中浮现的诸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具有别正当竞争性,但别属于其所列的11种行为无法规制,所以给法律适用造成了极大的困难,也别利于执法机关依法查处这些新的别正当竞争行为。从将来的社会进展来看,随着市场竞争的展开,竞争日趋激烈,某些经营者出于利益驱动,难免会使用各种新办法来排挤对手、强占市场、争夺交易机会,进而会浮现一些新的别正当竞争行为。为幸免立法的别周延性和滞后性,我国竞争法应当采取概括加列举的立法体例,即以普通条款对别正当竞争行为作概括性规定,并以具体条文明确列举现实日子中存在的要紧的、典型的限制竞争和别正当竞争行为。制定普通条款,就能够灵便应对以后浮现的各种新事情、新咨询题。对常见的别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列举,能够使这些行为在执法实践中易于被认定,便于执法操作。适用普通条款应尽可能经过法学办法进行利益衡量,探求立法者的目的,结合社会具体情势,将普通条款具体适用于个案。 ㈡增加省级监督检查部门认定别正当竞争行为的条款。为了保持反法框架的相对稳定性,应当明确授予省级监督检查部门相应认定权,一旦别同的地区浮现别同的新型别正当竞争行为,就能够很快地由所在地省级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省的经济进展水平予以认定或否定,减少一浮现新的别正当竞争行为就要修订《反别正当竞争法》的呼声,以保持《反别正当竞争法》框架的相对稳定性和立法工作的严肃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款即属此类规定,2005年下半年,北京市某公司公开出售月球土地被北京市工商局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认定为投机倒把行为,算是使用了此类条款,该条例为1987年国务院公布,沿用至今在执法实践中还较具有用性。 二、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以有效遏制别正当竞争行为 ㈠明确侵权责任及责任义务。一是明确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义务。反法规定监督检查部

【 经济法(第四版)-王晓明-题库与试卷】10第十章反不正当竞争法试题

第十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单选题 1、下列有奖销售行为最高奖励不得超过( D ) A、3000元 B、5000元 C、30000元 D、50000元 2、下列各项,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要件的是( B ) A、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 B、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C、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D、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3、某工厂为开发一新产品收集了大量技术情报,请指出该厂下列行为不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B ) 。 A、出高价向竞争对手的关键技术人员获取 B、从市场上购买同类产品,经反向研究而取得 C、假扮成客户向竞争对手套取 D、使用以盗窃手段获取情报者披露的商业秘密 4、甲制药厂组织参观乙制药厂实验室时,甲厂一名技术人员暗中提取了实验室中的一种溶 1

液样品。回到甲厂后,该技术人员与他人一起分析了溶液的成分,得出了乙厂新开发的一种药品的配方,甲厂迅速根据此配方推出了一种新药。乙厂在市场上见到这种新药十分震惊,经调查查清了其中原委,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厂赔偿损失,并停止生产这种药品。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哪项?(B ) A、甲厂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只能停止生产这种药品,而不能赔偿损失 B、乙厂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C、人民法院无权管辖此案 D、甲厂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提取溶液样品的技术人员并不能代表甲厂 5、某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对日交易量超过一百手的客户,可以将手续费的2%作为折扣费退还给他们,并办理完整的财务手续。其他交易所对此规定提出的异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B ) A、该交易所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B、该交易所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C、该交易所的行为构成行贿 D、该交易所的行为既构成行贿又构成不正当竞争 6、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哪一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 C) A、甲厂在其产品说明书中作夸大其词的不实说明 B、丙商场在有奖销售中把所有的奖券刮奖区都印上"未中奖"字样 2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2007年10月2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正当竞争案例,济南趵突泉酿酒有限公司诉程某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历经两审司法程序,终于维权成功。 趵突泉公司是山东省著名的白酒生产企业,其主导产品为趵突泉特酿系列白酒。2001年4月,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定趵突泉公司注册并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趵突泉商标为山东省著名商标;2006年4月29日,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三家单位共同授予趵突泉公司趵突泉特酿产品“中国白酒工业十大区域优势品牌”荣誉称号等。 趵突泉公司生产、销售的34度精品趵突泉特酿,其包装盒为长方体,四面主色调为上黄下暗红色,上装饰方框横线内印有祥云图案,前、后视图和左、右视图分别相同,前视图中间方框内印有趵突泉三个字,上部有趵突泉图文组合商标,下部暗红色图案中隐有趵突泉凉亭实景图;左视图上部印有“趵突泉特酿”五个字,并以红黄两色区别,下部暗红色图案中印有虎头图案。趵突泉公司的上述包装装潢自1995年起用于34度精品趵突泉牌趵突泉特酿。趵突泉公司生产、销售的34度趵突泉特酿,其包装盒采用两色设计,上部金黄色下为暗褐色,两色在图案下部有交叉,前、后视图和左、右视图分别相同。前视图上部有“中国山东”字样,趵突泉图文组合商标位于中国与山东之间,中部为一扇形图案,以暗褐色为背景,“趵突泉”三字金色凸印于上,下部有一凉亭图案。趵突泉公司的上述包装装潢自2004年起用于趵突泉牌趵突泉特酿。 2006年7月28日,趵突泉公司分别购得程某生产的34度精品趵特源特酿白酒和34度精品趵特白酒各一瓶。程某生产销售的34度精品趵特源特酿白酒所使用的包装装潢有如下特点:包装盒为长方体,四面主色调为上黄下暗红色,上装饰方框横线内印有祥云图案,前、后视图和左、右视图分别相同,前视图中间菱形方框内

浅析我国_反不正当竞争法_存在的法律缺陷及其完善

2009年5月(总第204期) 法制与经济 FAZHIYUJINGJI NO.5,2009 (Cumulatively,NO.204)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并逐步完善,竞争法律制度的完善对市场经济发展的至关重要已经毋庸置疑。实践证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近十六年来对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和维护健康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生活中一些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其操作性和适用性已经很难满足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反垄断法》的颁布,又使其立法体例、法律内容等方面的缺陷更加明显,因此,明确其法律缺陷,加紧其完善修改,是立法机关面临的紧迫的任务。 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概况 (一)立法体例 目前各国在竞争法领域采取的立法体例主要有三种基本类型:一是合并立法。即将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反垄法范纳入到一个法律部门之中。二是分别立法。即将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反垄断行为的内容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中。三是制定法与判例法并存。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上述体例都矛盾。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制订之时《反垄断法》的缺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一些本应属于《反垄断法》的内容。而现在《反垄断法》已颁布,说明我国采用了分别立法模式,但两者之间的界限很不明确。 (二)基本内容 1.第一章总则。关于立法目的、基本原则、法律主体、不正当竞争等的规定。 2.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列举了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3.第三章监督检查。关于监督检查部门、职权、执法手段等方面的规定。 4.第四章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部分刑事责任。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法律缺陷 (一)立法体例的混乱 前文已经提到,我国采用的是分别立法的模式。目前,《反垄断法》已经出台,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还充斥着大量的《反垄断法》的内容,造成了立法体例的混乱,同时,两部法律同时规定一些内容,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 (二)关于第一章总则部分 1.立法目的上有前后矛盾之嫌,忽视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虽然规定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在第20条中规定:“被侵害的经营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中可以看出,该法仅仅强调了对经营者即竞争者的保护,忽视了对消费者和社会公共竞争秩序的保护。如果受损害的消费者不能运用上述手段得到法律救济,那么第1条中关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规定,也就很难落实。 2.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的定义过于狭窄,而且前后矛盾。根据该法第2条规定,法律主体为“经营者”,极大缩小了本法的适用范围。在实际生活中,参与竞争和收到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的主绝对不仅仅限于经营者,还包括诸如消费者、其他非经营性的市场主体等现实市场活动中参与竞争和对竞争能够发挥影响力的主体。该法仅适用“经营者”,但第7条列举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又将“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列入其中,造成前后矛盾。 3.缺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条款规定。从形式上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对基本原则的规定以及第2条对不正当竞争定义的规定,具有一般条款的性质。但是,据立法者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调整第二章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允许执法机关根据原则规定和不正当竞争定义认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按照这种解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不能作为据以认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条款。也就是说,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仅仅调整它所列举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对其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能调节。这样的立法缺乏抽象性、很难随着经济的发展而灵活改变,极大限制了它的外延和灵活度。 (三)关于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 1.立法质量较低。一些定义在内涵界定上不够准确,外延缺漏,表述笼统,缺乏科学性。例如第5条规定的市场混淆行为,只是限于列举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而没有扩展到所有的商品标识。法律名词概念不明确,导致在执法过程中没有统一的标准。如该法第5条第2款规定的“知名商品”一词就难以界定。“知名”的范围到底有多大,只是地方知名,还是全国乃至全球享誉,并没有界定清楚这将可能导致本不应该规制的行为纳入了法律调整的范围,或者是遗漏了应当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法律概念不清,势必会增加法律适用过程的执法难度。如第8条,对商业贿赂行为笼统规定,没有区分“商业行贿”行为和“商业受贿”行为。又如第9条,“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浅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法律缺陷及其完善 张存美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201620) [摘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施行近十六年,该法对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了重大作用。但是,该法制定之时,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很多问题没有显现。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诸多不正当竞争行为充分暴露出来,并且出现很多新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很难适应与经济发展的需求,其缺陷日趋明显,亟待完善。目前,《反垄断法》已经颁布,加紧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立法机关的急迫任务。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缺陷;完善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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