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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侮辱问题的刑法规制

网络诽谤侮辱问题的刑法规制
网络诽谤侮辱问题的刑法规制

第40卷第2期2019年2月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Vol.40No.2

Feb.2019网络诽谤侮辱问题的刑法规制

李M

(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

摘要:网络诽谤侮辱问题,在网络环境的开放度、共享性、传播力面前很难得到有效控制.其本质因素与刑法规则问题存在一定联系,故而需要从立法层面上逐一剖析,诠释网络诽谤侮辱问题的关键所在.基于此,文章分析了网络环境中的诽谤侮辱行为基本特征,解析了刑法规制中网络诽谤侮辱行为的实质问题,同时提出了针对网络诽谤侮辱问题的刑法规制对策。希望能够从公诉、自诉、管辖权、证据收集等方面,完善网络诽谤侮辱案件的执法力度和量刑标准,令刑法规制可以真正解决网络诽谤侮辱问题,降低和弱化由于不良网络行为造成的社会风气干扰,令网络环境和秩序能够得到有效管控.

关键词:网络诽谤;侮辱问题;刑法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219(2019)02-0078-04

网络诽谤侮辱罪,是指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名誉和人格,情节严重的,可造成对于他人人格尊严、名誉权的损害。在网络技术高速发展的过程中,互联互动的信息传播效率更高,网络诽谤侮辱事件也频现于网络媒介之中。如果无法控制和整治歪风邪气,网络诽谤侮辱的事件也会日益繁衍,造成更大的社会威胁。因而,网络诽谤侮辱的犯罪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和扰乱了健康的网络环境和秩序,甚至在很大程度上误导了网络民众的主观认知和思维习惯。因此,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了网络诽谤侮辱的入罪标准,即谣言被转发超500次可判刑,明知诽谤仍提供帮助以共同犯罪论处。

一网络诽谤的刑法概念

网络诽谤是在《刑法>>中隶属于诽谤罪的法学术语。在网络技术高速发展的过程中,网络留言的便捷度不断增加,网络互动性也在不断增强。处于不同地域、时间段、网络媒介的终端群体,可在同一网络平台留言互动。当出于个人因素,诋毁他人名誉和人格,且散布了虚假事实,其网络诽谤罪名成立。借助即时通讯工具、BBS、电子邮件、微信、微博等网络传播媒介,传播虚假信息,造成了他人名誉损失的行为,均可界定为网络诽谤。

收稿日期:2018-12-20

作者简介:李嬪(1993-),女,湖南衡阳人,湖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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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络环境中的诽谤侮辱行为基本特征

网络诽谤是在网络空间内对他人名誉的诋毁,与传统形式的诽谤,特征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只有深刻了解网络诽谤的普遍特征,才能从网络诽谤的行为中总结出执法规律,为刑法规制提供相应的立法建议。基于此,首先需要从网络环境中的诽谤侮辱行为基本特征角度加以分析,并总结出网络诽谤侮辱行为在刑法规制中所处的特殊境遇,了解问题本质并提出解决对策。

(-)影响范围广,传播速度快

以往时期网络传播媒介的新闻集中度较高,文化部对网络新闻的控制力犹在。但是在自媒体出现之后,网络信息的传播速率以几何倍数递增,不断形成了更高的传播速率。当智能手机出现后,网络终端用户日均浏览量在不断增加,从微博、微信、直播等渠道获取了网络信息形成了更为广泛的影响力。由于自媒体传播信息时,可随意更改或自主编撰,导致信息真伪度难以区分。而多数群众仅因为信息标题具有较强的吸引度,便大量转载,也并不会对其内容真假去进行验证和考量。因而,在自媒体网络环境中,网络诽谤侮辱的信息传播速度更快,且影响范围更广,对受害人的名誉伤害也更加严重。

(二)

隐匿性较强,公开度较高

传播速度快和影响范围广的普遍特征,在网络环境中属于表层特征。更为深层的特征表现为隐匿性和公开度。一方面,网络诽谤侮辱的行为,具有一种基于网络环境的隐匿性特征。在开放的网络环境中,多数网络平台并不需要实名认证,亦或并不会显示用户的真实姓名。那么在网络诽谤侮辱信息传播的过程中,发起人也可隐匿其身份信息。由于目前

部分常见网络犯罪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汇编

部分常见网络犯罪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汇编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近年来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网络犯罪既损害国家形象,又影响社会稳定。在当前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网络犯罪的危害不容小视,必须依法惩处。为进一步净化网络环境,强化网络违反犯罪的惩治力度,市局法制支队整理、汇编了部分常见网络犯罪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供各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参考适用。 一、常见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条款规定,利用互联网或针对网络信息系统从事违法犯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具体行为主要包括: 1、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系统; 2、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3、利用互联网进行邪教组织活动的; 4、利用互联网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步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5、利用互联网建立淫秽色情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组织网上淫秽色情的; 6、利用互联网引诱、介绍他人卖淫的; 7、利用互联网进行赌博的; 8、利用互联网进行侮辱、诽谤、盗窃、诈骗的; 9利用互联网贩卖枪支、弹药、毒品等违禁物品以及管制刀具的;

10、利用互联网贩卖居民身份证、假币、假发票、假证,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 11、利用互联网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利用手机网络从事违法犯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具体行为主要包括: 1、假冒银行、公安机关或以银联、办案民警的名义发送手机违法短信进行诈骗或者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2、散步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虚假内容或者教唆犯罪、传授犯罪方法的; 3、非法销售枪支、弹药、爆炸物、走私车、毒品、迷魂药、淫秽物品、假钞、假发票或者明知犯罪所得赃物的; 4、发布假中奖、假婚介、假招聘,或者引诱、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的; 5、多次发送短信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以及含有其他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禁止性规定的内容的。 二、相关法律规定 1、《刑法》的相关规定 【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网络犯罪及其刑法规制

法学院本科生2016—2017学年第1学期 《刑法分论》课程期中作业 专业:信息安全学号:_1511386姓名:张焜成绩:_________ 网络犯罪及其刑法规制 ——以伪基站犯罪为例摘要:从1946年的ENIAC(The Electronic Numerical Integrator And Computer)到如今智能计算机,计算机的发展瞬息万变,计算机的诞生也伴随着互联网的出现及飞速发展,他们彻底改变的我们的生活,更引发了第三次工业革命——“信息时代”。而一个新事物的出现必然导致其相应的违法犯罪行为在阴暗面滋生。网络也是一把双刃剑,各种网络犯罪层出不穷,给国家、社会、和个人财产都造成了巨大损失,甚至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因此遏制网络犯罪刻不容缓。本文针对网络犯罪问题,站在理工科角度,运用所学的法学知识及前人的发现与理论,分析了我国现行刑法对网络犯罪的规制,以及如何对其完善的一些思考,其中在第二部分重点研究了伪基站犯罪这一行为及其解决的方法。 关键词:网络犯罪;刑法规制;伪基站 一、网络犯罪概念、分类及其特点 (一)网络犯罪的概念 1·网络的概念: 在阐述网络犯罪之前,我们首先应该了解一下什么是网络? 首先我们应明确,此文所研究的“网络”是互联网IT行业有关的网络,而非数学物理等意上的网络。于此,网络是计算机通过外部设备互相连接用于信息传递形成的集合体。基础载体是计算机系统,传输途径是网络互联设备,信息的格式是相关协议,任何网络信息在传输过程中,都是以“0”和“1”的数字化存在。 2·网络犯罪一词来源:

“网络犯罪”一词是欧盟各国于 2001 年11 月23 日在匈牙利布达佩斯签署的《网络犯罪公约(Convention on Cybercrime)》中确立的。学者将“Cybercrime”译为“网络犯罪”,从此这个新生的法律术语得以在官方的文件上正式使用。 3·网络犯罪的进化及定义上的分歧 网络犯罪,并非一确切不变的概念。理论界对于网络犯罪的认识基本经历了三个阶段,即从以计算机的信息系统作为犯罪对象本身的"计算机犯罪"到现今的以计算机网络作为犯罪工具的犯罪,再到强调网络向生活平台、社会空间演化的特点的网络犯罪空间概念,这一概念认为我们已经在互联网的推动下进入了 "双层社会",也就是网络社会和现实杜会两个维度[1]。网络空间概念的出现也是一个全新的犯罪领域概念的出现,它内在的承认了网络犯罪所赖以生存的土壤是区别于传统犯罪的。网络犯罪的概念也发展为: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等信息技术实施的严重危害计算机、网络和数据安全的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为主要犯罪手段的犯罪行为。 而在对网络犯罪定义时,主要有以分歧:一是将网络视为某种工具的“网络工具论”,二是针对网络进行犯罪的“网络对象论”,三是将网络作为工具,并以此侵害网络或其他客体进行犯罪的“工具概念折衷论”。 其实,信息技术在以超越我们想象的速度发展着,尤其是物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网络的载体不仅仅是计算机或者手机,各种家电甚至于衣服鞋子,都已经称为网络的载体,在一定程度上,也扩大了网络犯罪的范围。 因此笔者认为:无论是将网络视为工具还是针对网络犯罪,都应该属于网络犯罪的范畴,可将其划分为不同种类的网络犯罪行为。并且,一切可以应用网络的载体,均可成为犯罪的工具或者犯罪针对的对象,因此,当下的网络犯罪,应当指的是: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等信息技术实施的严重危害网络及其网络载体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为主要犯罪手段的犯罪行为。 (二)网络犯罪的分类: 针对前面提到的关于网络犯罪的不同的定义学说,可将网络犯罪分为不同的类型。事实上,就像对于“计算机犯罪”的定义一样,无论是因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将均将“计算机犯罪”大致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以计算机为犯罪对

借款合同的范本2020

借款合同的范本2020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单位或个人)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对委托款项贷款,乙方应尽力清收。对借款人信用状况变化威胁款项安全的,乙方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文书生效后,乙方应在法定期间内申请执行。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为进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由_______________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三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网络犯罪的犯罪心理分析

大学考核答题纸 (20 15 —20 16 学年第 2 学期) 课号:课程名称:犯罪心理学改卷教师: 学号:136230003 姓名:原豫星得分: 网络犯罪的犯罪心理分析 【容摘要】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互联网技术得以迅速的普及和发展,然而网络技术在带给我们方便和快捷的同时,网络犯罪也应运而生,且随着网络技术的日新月异和不断发展,网络犯罪也走向越演越烈的趋势,研究和分析网络犯罪的心理形成机制便具有现实意义。本文即是基于此背景之下对于网络犯罪的心理特点及心理形成机制的分析。 【关键词】网络犯罪特征心理特点心理形成机制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以网络技术为核心的信息技术在全世界发展异常迅速,而互联网的迅速普及和发展带给我们的却并不仅仅只有便利和快捷,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带来福音的同时,网络犯罪也悄然而至,可以说是互联网的出现和发展为网络犯罪的实现提供了平台基础,网络犯罪则即通过以互联网作为其犯罪的手段或工具来达到犯罪目的的新型犯罪行为。其作为现代高科技犯罪技术的一种,正在迅速发展,但对社会生活危害极大。因此,研究网络犯罪,分析网络犯罪的心理成因,对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网络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既包括行为人运用其编程,加密,解码技术或工具在网络上实施的犯罪,也包括行为人利用软件指令,网络系统或产品加密等技术及法律规定上的漏洞在网络外交互实施的犯罪,还包括行为人借助于其居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特定地位或其他方法在网络系统实施的犯罪。简言

之,网络犯罪是针对和利用网络进行的犯罪,网络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危害网络及其信息的安全与秩序。”1其具有以下几个具体特征: 1.智能性 网络犯罪的犯罪手段的技术性和专业化使得网络犯罪具有极强的智能性。若要具体实施网络犯罪,犯罪人要掌握相当的技术及具备较高专业知识并擅长实用操作技术,才能逃避安全防系统的监控,掩盖犯罪行为。所以,网络犯罪的犯罪主体大多是掌握了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专业人士。他们洞悉网络的缺陷与漏洞,运用丰富的电脑及网络技术,借助四通八达的网络,对网络系统及各种电子数据、资料等信息发动进攻,进行破坏。而网上犯罪作案的时间短,手段复杂隐蔽,许多犯罪行为的实施,可在瞬间完成,且往往不留痕迹。 2.隐蔽性 由于网络的开放性、不确定性、虚拟性和超越时空性等特点,使得计算机犯罪具有极高的隐蔽性。而犯罪人的专业技术更是为这种隐蔽提供了保障,使得很多案件难以被发现,甚至发现了也难以追查。 3.低龄化和部人员多 主体的低龄化是网络犯罪的作案人员年龄越来越小和低龄的人占整个罪犯中的比例越来越高。从时下发现的网络犯罪来看,犯罪分子大多年龄较低,熟知一定的网络专业技术。 4.巨大的社会危害性 网络的普及程度越高,网络犯罪的危害也就越大,而且网络犯罪的危害性远非一般传统犯罪所能比拟,不仅会造成财产损失,而且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传统的犯罪一般只局限于一时一地,针对的是特定的犯罪或者一定围的不

我国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

2012.4 78试论我国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 谯冉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0038 摘要:信息时代的迅速发展,网络犯罪也随之迅速蔓延,本文介绍了网络犯罪的定义及表现形式,指出了目前我国对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加强对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的相关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网络犯罪;单位犯罪;刑法;规制 0 前言 信息时代的迅速发展使得网络成为人们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网络犯罪行为又对人们的财产权、隐私权等相关权利造成了损害,使人们对网络产生忧虑和恐慌,因此,网络犯罪问题也逐渐被人们所关注和研究。 网络犯罪,是指以网络作为犯罪对象即侵害目标或者以网络作为犯罪工具即利用网络而实施的严重危害网络安全或网络正常秩序的犯罪行为。网络犯罪叫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将网络作为犯罪对象,是指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如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二类是将网络作为犯罪工具,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如利用计算机实施的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等犯罪。网络犯罪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刑法学概念,而是与青少年犯罪、暴力犯罪等类似,是在犯罪学领域内对网络犯罪的界定。而刑法学意义上的网络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利用其编程、加密、解码技术或工具、软件指令、产品加密技术及法律规定上的漏洞;或利用其居于网络提供者的特定地位或其他方法,在网络上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以致违反特定刑法的行为。 1 网络犯罪的表现形式 1.1 网络对象犯罪 (1) 网上盗密。网上盗密是指利用网络窃取相关部门或组织的科技、军事和商业情报或机密信息网络犯罪行为,该类犯罪是网络犯罪最普遍最常见的一类。 (2) 制作并转播网络病毒。网络病毒是网络对象犯罪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是指犯罪行为人通过编写木马等病毒程序,运用计算机技术手段,干扰、破坏计算机网络的正常运 行秩序。犯罪行为人通常借助计算机病毒程序破坏计算机运 行系统,致使大范围的计算机用户的网络无法正常运行甚至处 于瘫痪状态。通过制造并传播计算机病毒,犯罪行为人既满足 了其虚荣心,又趁机窃取有价值的信息和资料,并进行倒卖,获得非法利益,进而实现其非法目的。正因为如此,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己成为信息时代中虚拟网络社会的一大公害。 (3) 网络污染。网络污染是指犯罪行为人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发布并传播虚假信息、滥发商业广告,造成网络运行速度缓慢甚至使得被害人的电脑死机等严重影响人们的正常工作、生活或学习的行为。 1.2 网络工具犯罪 (1) 网络盗窃。网络盗窃主要分为三种形式,第一类是犯罪行为人利用网络盗取被害人的虚拟财产,诸如QQ 币、游戏币等;第二类犯罪行为人利用计算机指令将他人账户上的存款金额转移到其虚开的账户上,或通过计算机网络对一家公司的计算机下达指令,要求将现金支付给实际上并不存在的另一家公司,从而窃取现金的犯罪行为。这类犯罪主要发生在金融网络系统。第三类是犯罪行为人利用计算机邮电通讯网络,盗用他人的手机或电话号码进行并机即实现一号多机,使被害人产生通讯资费的犯罪行为。该类犯罪主要发生在邮电通讯领域。 (2) 网络诈骗。网上诈骗是指犯罪行为人通过虚构中奖信息、伪造信用卡、制作假票据、篡改电脑程序等手段来欺骗和诈取财物的犯罪行为。 (3) 网络色情。网络色情是指犯罪行为人利用网络制作并传播淫秽色情图片及视频,甚至开设网络聊天室,进行集体裸聊,现场表演性行为,从而收取会员费等相关费用,获取非法利益的犯罪行为。 (4) 网上赌博。即利用网络开设赌场进行赌博的行为。与传统的赌博方式不同,网络环境虚拟,赌博人员众多,参与赌博的人员非常分散,有的赌徒可能分布在国内的不同省份,甚至有的在境外。除此之外,有的赌博网站为了逃避刑法处罚还将服务器设置在境外。因此网络赌博不同于传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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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网络刑事案件管辖权 王双京 [内容提要:网络犯罪将随着网络的普及而大大增加,网络犯罪的管辖权问题也将成为刑事立法、司法的难点之一,本文想通过对于几种管辖模式的分析,为我们的学习提出一点有益的帮助。] 200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决定》以宣言的形式为我国打击涉及互联网的犯罪提供了法律性的指导意见,体现了国家对于涉及互联网的犯罪重视,同时也为司法机关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涉及网络刑事案件的管辖权成为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一)网络刑事案件的特点 1,说到网络案件必须对互联网有一个认识。互联网是一个建立在现代计算机技术基础上的成千上万相互协作的网络以及网络所承载的信息结合而成的集合体,它是计算机数字技术和现代通讯技术的产物,同时,它不仅是一个有形的用各种缆线连接的计算机网络,而是作为一个当今世界上规模最大,覆盖面最广,资源最丰富,使用最为迅捷的网络信息库。从表现形式上看,互联网不仅是一张网络,还包括网上的信息。从功能上讲:电话系统、邮政服务、新闻媒体、购物中心、信息集散地、音像传播系统等功能结合而成的一个整体。互联网运用客户服务器(Client/Server)技术以及传输控制协议和Internet协议(TCP/IP)将全球原本独立的计算机网络连为一体。 网络空间具有三个主要特性:1 (1)客观性,网络空间是客观存在的,这并非是指构成网络外部条件的计算机终端和缆线、程序的客观存在性,而是指由这些外部条件支持着的独立的信息传播、交汇、衍生的空间的客观存在性。网络空间是不可视的,可视的只是具体信息在屏幕上的显示,但不能因此否认它的存在,它和地理空间(或称作"物理空间")一样可以被感知。在网上的行为一样可以对客观的外在世界产生影响。这是国家对于网络行为控制,并且使国家权力的的基础。 (2)全球性,这是网络空间最重要的特点,也是据以产生大量跨国管辖问题的基础。计算机网络技术已经使全球一百多个国家的用户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种联系彻底打破了物理空间上的有形界线,包括国界和任何地区界线。互联网用户可以自由地互相访问、交流、共享信息,开展跨国商业活动。互联网从形成时起就是跨越国界的,这正是它的价值和影响所在。网络空间的一体化的自由状态是其全球性的结果,随着加入互联网的地区和用户的增多,网络空间也在全球范围内不断扩弃和膨胀。 (3)管理的非中心化,互联网核心技术本身决定了网络空间在管理上的非中心化倾向,互联网上的每一台机器都可以作为其他机器的服务器(server),所以,在网络空间里没有中心,没有集权,所有机器都是平等的。目前,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彻底地控制和有效地管理互联网,这正是许多问题产生的根源。 正是由于网络空间具有以上的种种特殊性,随之出现了大量现实的矛盾冲突: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与传统社会秩序的维护需要平衡;行业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需要综合考虑;各国的文化道德差异需要新的协调方式。 2,涉及网络犯罪的特点: 涉及互联网犯罪根据《决定》大致可以分为维护国家安全与稳定,保障网络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个方面的犯罪2。这些犯

网络借贷的刑法规制

网络借贷的刑法规制 网络借贷其实就是传统民间借贷的网络化,通过互联网的开放性一方面赋予网络借贷更多优点,另一方面也将民间借贷的缺陷迅速放大。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刑法保持谦抑的精神,在对网络借贷的规制中保持必要的克制。但是对于网络借贷中出现的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应当进行必要规制,让网络借贷更加健康快速的发展。 标签:网络借贷;刑法规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随着2013年互联网金融的爆发,作为互联网金融重要一部分的网络借贷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所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是“线上交易”。其与传统民间借贷重要的区别在于:由于网络平台借贷不再局限发生在特定区域,特定主体之间,而是可以拓展到网络平台所能及的任何地方,任何主体,借贷双方之间无需认识,不需要发生资金的直接往来。网络借贷给借贷双方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同样风险也是显而易见,比如网络本身具有的虚拟特定,借贷双方的资信状况都存疑,很容易发生欺诈,并且借贷双方都是陌生人,也很容易导致不还钱的违约纠纷。2016年8月银监会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颁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对网络借贷中介业务活动进行了规范。但是,司法实践中,仍存在适用刑法第176条之非法吸收公众存在罪的可能。 一、网络借贷概述 借贷其实是资金富余方将富余的资金借给资金需求方,让资金在社会主体之间流动从而满足借贷双方各自的需求,资金富余方通过资金出借获得资金收益,资金需求方通过获得外部资金完成必要生产生活任务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能促进经济的发展。传统的借贷一般包括了官方借贷与民间借贷,官方借贷主要是指通过法定金融机构作为中介,实现资金在借贷双方流通的活动。民间借贷则是统指除了官方借贷以外的借贷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首次对民间借贷活动进行了规范,由此处理民间借贷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由于法律本身的滞后性特征,《规定》更多的侧重于对线下借贷的规范,对于线上网络借贷而言仍存在较大的发展困境。 (一)网络借贷历史沿革 网络借贷平台的开创者是2005年在英国出现的Zopa。Zopa设立之初由投资者自行决定利率,发展至今利率完全由Zopa平台决定。Zopa平台对于投资者与借款者都有相应的条件限制,比如借款者要有正式的工作等等。随后,2005年11月份美国出现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Kiva。2006年出现了美国最大的网络借贷平台Prosper,同年唐宁创立“宜信”首次将网络借贷引入中国,2008年“宜信”正式成立“P2 P信贷服务平台”。之后各类网络借贷平台层出不穷,网络平台

合同范本 个人之间借款合同范本2篇

个人之间借款合同范本2篇 借款合同又称借贷合同。按合同的行业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工业借贷合同、商业借贷合同、农业借贷合同。今天要与大家分享的是:2篇个人之间借款合同相关范本。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个人之间借款合同范本一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交付甲方。 借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期限: 还款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还款方式:现金/__________支付。 违约责任: 1、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从到期日起付日息1% .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提交__________人民法院。 本合同自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附身份证复印件): 合同签订日期:合同签订日期: 个人之间借款合同范本篇二 甲方(出借款人):(身份证号码:乙方(借款人):(身份证号码:) 连带责任保证人: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及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出借给乙方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元),

当前网络犯罪的形势分析

当前网络犯罪的发展趋势及对策 发布日期:2004-09-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网络犯罪是信息时代的产物。随着计算机以及信息网络的普遍运用,近年来,我国的网络犯罪案件一直呈上升趋势:据公安部的统计数字,1999年立案侦查计算机网络违法犯罪案件为400余起,2000年剧增为2700余起,2001年又涨到4500余起,去年共受理各类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案件6633起,比上年增长45.9.上述统计数字表明,网络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如何防范网络犯罪不但是各国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迫切要解决的问题,而且也是计算机技术领域、法学及犯罪学研究领域中最引人关注的课题。本文拟就当前网络犯罪的发展趋势及防控对策进行粗略的探讨。 一、网络犯罪的特点 同传统的犯罪相比,网络犯罪具有以下一些独特的特点: 1.犯罪主体多元化,年轻化。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各种职业、年龄、身份的人都可能实施网络犯罪。在网络犯罪中,特别是黑客中,青少年的比例相当大。网络犯罪主体的年轻化与使用电子计算机者特别是上网者年轻人占较大的比例及年轻人对网络的情有独钟和特有的心态有很大的关系。据国内外已发现的网络犯罪案件统计,当今网络犯罪年龄在18至40岁之间的占80,平均年龄只有23岁。 2. 犯罪方式智能化、专业化。网络犯罪是一种高技术的智能犯罪,犯罪分子主要是一些掌握计算机技术的专业研究人员或对计算机有特殊兴趣并掌握网络技术的人员,他们大多具有较高的智力水平,既熟悉计算机及网络的功能与特性,又洞悉计算机及网络的缺陷与漏洞。只有他们能够借助本身技术优势对系统网络发动攻击,对网络信息进行侵犯,并达到预期的目的。 3.犯罪对象的广泛性。随着社会的网络化,网络犯罪的对象从个人隐私到国家安全,从信用卡密码到军事机密,无所不包。 4. 犯罪手段的多样化。信息网络的迅速发展,信息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为各种网络犯罪分子提供了日新月异的多样化,高技术的作案手段,诸如窃取秘密、调拨资金、金融投机、剽窃软件、偷漏税款、发布虚假信息、入侵网络等网络犯罪活动层出不穷,花样繁多。 5.犯罪的互动性、隐蔽性高。网络发展形成了一个虚拟的电脑空间,既消除了国境线,也打破了社会和空间界限,使得双向性、多向性交流传播成为可能。由于网络具有开放性、不确定性、超越时空性等特点,使得网络犯罪具有极高的隐蔽性,增加了网络犯罪案件的侦破难度。

论文-网络犯罪及其刑法规制

论网络犯罪及其刑法规制 摘要 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网络的迅猛发展,人类进入了互联网时代,网络的飞速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的进步和无穷的利益。但是,网络技术也是一把双刃剑,一些不法分子看准了这一点,利用网络频频作案,网络犯罪不断增长。网络领域的违法犯罪现象也已成为现代社会难以拒绝的“不速之客”。 如今,传播计算机病毒、剽窃资料库机密、网上恐怖活动、网上盗窃、传播色情等日益猖蹶,鉴于计算机网络犯罪已经严重威胁因特网的生存与发展,对网络犯罪的规制、打击和预防已成为现代社会、国家和政府的重大课题。要有效地防治网络犯罪,在预防方面,必须坚持以预防为主,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综合防范体系;在社会对策方面,既要加强“三位一体”的社会教育,又要加强网络自身的管理和安全;在刑事对策方面,既要加强刑事立法方面的建设,又要加强刑事司法方面的建设。 有鉴于此,本文着力对网络犯罪的概念、特征、现状、危害等方面从刑法规制的角度进行了初步的分析与探讨,并提出一些防范措施,进而更好地对网络犯罪进行预防和规制。 关键词:网络犯罪,犯罪预防,刑法规制

The Network Crime And Criminal Law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computer information technology, rapid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the human race has entered the era of Internet,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network to human society brings great progress and infinite interest. However, the network technology is a double-edged sword, some illegal zeroed in on this point, use a network, the network crime frequently crime increased. Network domain crime has become the modern society is unwelcome. Nowadays, the spread of computer virus, plagiarism databases, online terrorist activities, classified as pornographic web theft, spread Jue cabin, given the growing threat of computer network has serious crime the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the network crime against and prevention of regulation, the modern society, the country has become a major issue and government. To effectively control and network crime prevention, must insist on prevention, predominant together with dealing, of comprehensive prevention system, In the society, to strengthen countermeasures "trinity" of social education, and to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and safety network itself, In criminal measures, to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criminal legislation, and to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criminal justice. In view of this, this paper tries to network crime concepts, features, status, harm CongXing etc laws The Angle of analysis and discussion, and puts forward some preventive measures, and better for network crime prevention and regulation. KEY WORDS: Network crime,Crime prevention,Criminal law

青少年网络违法犯罪案例

青少年网络违法犯罪案例 有哪些青少年因痴迷于网络而走进少管所,请列举几个 案例一: 去年某晚约10时,广东工业大学经管学院03级学生梁某在龙洞校区圆开广场碰两名男青年。他们自称来自香港,因到学校找一名学生没找到,他们所带的港币不能用,储蓄卡又被银行拒员机吞掉,故想借梁的IC卡打电话。好心的梁某便带他们到学生公寓内打电话,电话打通后,他们称其家人要送一万元现金过来,要借梁的民生银行帐号转帐,并告诉梁不要将此事告诉其他同学。梁回到宿舍后,觉得事有可疑,于是就将事情告诉了何某。何马上打电话向经管学院的董老师报告,董老师接报后,立即向学校保卫处及有关领导反映此事。经大家分析,认为极有可能是一宗诈骗案,于是立即布控。 当两名骗子在龙洞校区民生银行柜员机旁实施诈骗时,被该校校卫队员及老师当场抓获。据查,两嫌疑人是安徽人,目前已被移送龙洞街派出所处理。 案件二: 陈某,17岁,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有期徒刑。陈某因怀

疑同学张某在背后说自己的坏话,还向老师告“黑状”,便趁张某值日时,拿刀朝张某乱戳,致使张某死亡。案发后,陈某很后悔,说自己犯罪的原因最重要的一条就是从小被父亲母亲宠爱过度。由于从小被娇宠惯了,陈某一直惟我独尊,无论是在学校里还是在社会上,都吃不得半点亏、受不得半点气,动不动就跟同学吵架打架。父母还经常教他:谁欺负你了你就和他拼,拼不嬴有我们呢!于是,陈某慢慢在学校里成了出名的打架大王,还与校内外的一些人结成团伙,只要觉得谁不顺眼,就借端生事找他的麻烦,然后狠狠地收拾他一顿。陈某说:如果从小父母不是这样娇惯溺爱我,我也许就不会有今天的下场。 案件三: 张某,16 岁,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张某在上小学的时候,父亲经常从工厂里偷偷往家里拿些东西,还常常把张某叫到工厂,把一些东西悄悄装在他的书包里让他带回家。慢慢地,受父亲的影响,张某养成了一个坏习惯,经常把别人的东西“拣”回家。父母总是夸奖他有本事,“顾家”。上初中以后,张某迷上了网吧,为了有钱进网吧,张某把“拣”到的东西拿去卖,后来又伙同网友去盗窃,把盗窃来的钱拿去上网、大吃大喝、进高档舞厅。渐渐地,胆子越来越大,仅两

谈谈P2P网贷平台“平台自融”行为的刑法规制

谈谈P2P网贷平台“平台自融”行为的刑法规制 P2P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近年来,P2P网贷平台在中国发展迅速,然而在繁荣背后,却是市场运作不规范、监管缺失等导致的行业乱象频生。“平台自融”行为是指平台经营者利用平台自己融资,是P2P网贷平台犯罪中较为高发的类型。在“平台自融”案例中,关于犯罪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是争议的焦点。 P2P网络借贷(Peer-to-Peer Lending)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兴起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网络借贷模式,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目我国知名度较高的P2P网贷平台有红岭创投、PPMoney、陆金所、人人贷、拍拍贷、91旺财等。近年来,P2P网贷平台在中国发展迅速,然而在繁荣背后,却是市场运作不规范、监管缺失等导致的行业乱象频生。根据第三方网贷资讯平台“网贷之家”的统计数据,截至2015年5月底,全国运营平台数量1946家,累计问题平台数量达到661家,出现问题的原因有跑路、提现困难、经侦介入、停业等。 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等网站收集了关于P2P网贷平台涉嫌犯罪的刑事判决书和媒体报道,截至2015年5月底,共收集到7例被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至法院且法院公布了判决书或媒体报道了的案例。该7例案件全是P2P网贷平台经营者通过“平台自融”

行为进行犯罪,其中5例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例涉嫌集资诈骗罪。P2P网贷平台的性质应当是信息中介,即在借款人和投资人之间充当一个中介平台,而“平台自融”是指平台经营者利用平台自己融资。笔者收集的7例案例全是“平台自融”类犯罪,可见其是P2P网贷平台犯罪中较为高发的类型。 在该7例“平台自融”案例中,关于犯罪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2014年7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布全国首例P2P网贷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书,“东方创投”案成为我国P2P网贷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第一案。2014年10月9日,优易网集资诈骗案在江苏公开审理,该案是国内首个以集资诈骗的罪名公开审理的P2P网贷平台案例。笔者希望通过对这两个案例的比较研究,探讨P2P网贷平台经营者的“平台自融”行为在何种情况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罪、何种情况下构成集资诈骗罪,为该类案件的性质的辨析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平台自融”典型案例——“东方创投”案和“优易网”案 (一)“东方创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被告人邓某于2013年4月份出资注册成立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由被告人邓某任法人代表及公司负责人,被告人线某任运营总监,负

借款合同范本完整版

借款合同 甲方(出借人): 乙方(借款人): 丙方(保证人): 乙方因周转资金需要,向甲方借款,丙方愿意为乙方借款向甲方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现甲、乙、丙各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供三方共同信守。 一、借款用途 乙方要从事经营,急需一笔资金周转,甲方同意出借。 二、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元)。 三、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_______,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以甲方实际出借款项之日起算)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逾期未还款的,按本合同第九条处理。 四、还款方式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规定时间主动偿还对甲方的欠款及利息。 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为: 账号: 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五、借款利息 自借款之日起,按实际借款金额计算利息,在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借款期内利息为日息_______,乙方应在借款到期时一并向甲方支付约定的利息。乙方如果不按期还款付息,则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利息按日息_______计算。 六、甲方的权利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足额向乙方提供借款(但因不可抗力或乙方原因造成借款迟延交付或者不能交付的除外)。

2、有权向乙方获取借款使用情况的信息,并不定期的对乙方资金和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对乙方借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资信状况恶化或者出现其它有损甲方债权的情况,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七、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对借款使用情况的调查和监督。乙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或者将资金投向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产业。 2、在借款期限内直至还请甲方借款本息之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外或者为他人提供任何保证、抵押和质押担保。 3、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采用担保方式,如担保方式发生了不利于甲方债权的变化,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另行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担保。 八、保证条款 丙方自愿为乙方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为自乙方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借款利息、逾期还款的违约金或赔偿金、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九、逾期还款的处理 乙方如逾期还款,除应承担甲方实现债权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支出之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外,还应按如下方式赔偿甲方之损失:逾期还款期限在30日以内的部分,按逾期还款金额每日千分之贰(2‰)的比例赔偿甲方损失;超过30日以上部分,按照逾期还款金额每日千分之贰点伍(2.5‰)的比例赔偿甲方损失。 十、合同的解除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乙方发生下列事项的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宣布本合同下的借款提前到期,要求乙方在规定期限内偿还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1、拒不配合甲方对借款使用情况的调查和监督。 2、向甲方提供的情况或资料不真实的。 3、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 4、第三方与乙方发生诉讼,无力向甲方偿还借款本息的。 5、资信状况恶化或者出现其它有损甲方债权的情况。

网络犯罪侦查

武汉纺织大学数学与计算机学院 题目:网络犯罪侦查 姓名:陈稳 学号:0904681079 专业:网络091 指导教师:孔维广 日期:2012年5月10日

网络犯罪侦查 摘要: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利用网络专门知识,以计算机为工具对存在于网络空间里的信息进行侵犯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①“网络犯罪是信息时代的产物。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在信息技术突飞猛进,信息产业蓬勃发展的同时,网络空间的计算机犯罪案件每年都以几倍甚至十几倍的速度增长,其所造成的损害远远大于现实空间的犯罪......”②按照《数字化生存》的作者尼葛洛庞帝的推测,2000年以后,全球使用因特网的人数将以更加惊人的速度发展,预计至2005年全球因特网用户将达7.65亿。网络犯罪具有极强的跨国性、专业化程度高、隐蔽性强、取证困难,而且犯罪主体年轻化,犯罪分子常常连续作案,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十分严重。对网络犯罪侦查的研究,目前在中国大陆基本上仍处于空白状态。实际部门办理此类案件尚无理论指导,因此,对网络犯罪侦查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从总体上说,侦查网络犯罪一方面应借鉴侦查传统犯罪的方法,另一方面应针对网络犯罪的特点寻找切实可行的对策。 关键字:网络安全,犯罪,侦查 一、网络犯罪案源的获取 网络犯罪跨跃物理与虚拟两大空间。网络犯罪与发生在物理空间里的犯罪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其突出特点之一便是犯罪行为难以发现及被害人不愿举报。这一特点决定了要发现网络犯罪是相当困难的。鉴于此,则极有必要探寻获取网络犯罪案源的方法,否则,无案源,侦查工作也就无从谈起。

获取网络犯罪案源,除了采用传统的发现案源线索的方法外,还可以采用以下一些方法: (一)建立网络系统发现犯罪。 即从各个要素入手,建立一个完善的获取犯罪信息的网络系统,通过此系统搜集案源线索。首先,从组织要素考虑,组建反网络犯罪机构。其次,从意识要素入手,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第三,为系统的顺利运行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第四,在满足有关要素的基础上,使系统运行起来,通过该系统搜集与网络犯罪有关的线索。如,国际刑警组织与美国的AtomTangerine公司合作,建立反计算机犯罪情报网络,该网络可以收集计算机及网上犯罪活动的情报,特别是犯罪分子即将攻击的目标和他们可能使用的手段。③我国可以参照国际刑警组织的做法,在国内建立同样的网络系统。 (二)通过科技手段监视获取。 即由控御主体利用各种现代技术建立跟踪或搜索系统实现对网 络犯罪的监视,通过监视发现案源。如,韩国警方于2000年7月份成立了“网络犯罪对应中心”。该中心利用实时跟踪和事件分析等先进搜查系统严密监视网上犯罪,并及时加以打击。中国大陆于2001年2月26日面向全国发行了全国首款互联网净化器软件“网络警察110”,通过这一技术手段可以截堵互联网上的邪教、色情、暴力等有关信息。美国斯坦福研究所旗下的AtomTangerine公司研制出一个名为“网络雷达 "的程序,可以监视计算机及网上犯罪活动。④又如,美国联

论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

目录 一、网络犯罪概述 (2) (一)什么是网络犯罪 (2) (二)网络犯罪的种类及表现形式 (3) (三)网络违法犯罪案件不断上升的原因 (4) 二、网络问题的刑法规制对象 (4) (一)网络色情 (4) (二)网络暴力 (5) (三)网络木马病毒犯罪 (6) (四)利用网络贩卖、销售违禁物品 (7) (五)盗窃、诈骗等传统型犯罪在网络上换妆蔓延 (7) 三、我国现行网络立法现状 (7) (一)我国网络立法力度不够、层次低 (8) (二)我国网络立法具有很强的滞后性 (8) (三)我国网络立法可操作性差,效力低 (8) (四)我国网络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 (9) 四、治理网络犯罪的对策建议 (9) (一)明确立法参与主体 (9) (二)制定一部完善的计算机网络法 (10) (三)建立网络媒体分级规章制度 (10) (四)进一步加大对网络色情的打击力度 (11) (五)加强网民道德教育和法制意识 (12) (六)加强执法办案人员网络司法水平 (12) (七)加强国际合作 (12) 结束语 (13) 参考资料 (13)

论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 [内容摘要]随着科技创新步伐的不断推进,互联网正以前所未有的姿态介入我们的日常生活。然而,网络在给社会带来曙光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个人信息泄露、银行、游戏账号被窃、企业资料丢失,甚至色情、恐怖、暴力、诈骗集体性事件等问题层出不穷。采取积极有效监管措施、完善网络立法、净化网络环境、打击网络犯罪已逐步成为现代社会的重大课题。 [关键词]网络犯罪;刑法规制;立法现状;对策建议 作为人类最伟大的发明之一,网络带来的便捷令世人惊叹,然而通过计算机实施的盗窃银行、游戏账号等违法犯罪行为也成为现代社会难以拒绝的“不速之客”甚至是一个“毒瘤”,令人们苦不堪言。因此,加强对网络犯罪问题的法律研究势在必行。 一、网络犯罪概述 如今,随便在任何一个网站键入“网络犯罪”的字样,都能搜索到几百甚至上千条相关新闻事件。在网络色情、网络诽谤、网络恐吓、网络赌博、网络诈骗等一系列网络犯罪中,强奸、抢劫、绑架甚至杀人等传统犯罪传统领域犯罪逐步向互联网渗透,已经成为网络虚拟空间中的致命毒瘤。随着电脑网络的普遍试用,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的现象日益严重,网络犯罪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犯罪新动向。那什么是网络犯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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