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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规划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规划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规划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规划(2009—2030年)的

通知

大政发[2009] 7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规划(2009—203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规划(2009-2030年)

为切实贯彻落实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全面加快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提升大连核心城市功能,为辽宁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和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特制定本规划。

一、重要性与必要性

国务院批准实施的《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明确了大连在区域发展中的核心地位和龙头作用,并提出大连建设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东北亚国际物流中心和区域性金融中心的战略定位。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关系到大连核心功能和龙头作用的发挥、辽宁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加强东北亚区域经济合作的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是建设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的需要。建设东北亚重要的国际航运中心是东北振兴规划和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赋予大连的战略定位,而航运中心建设与金融中心建设是密不可分的。世界各国航运中心发展的经验表明,著名的国际航运中心同时必然是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无论是国内的上海、深圳,还是亚洲的香港、新加坡,亦或是欧美的伦敦、鹿特丹、纽约,都是航运、金融同步发展,相辅相成,互为支撑。大连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物流中心,同样需要体系发达、功能完备的金融中心的支撑,三个中心建设必须同步推进。

是提升城市核心功能和竞争力的需要。大连核心城市建设需要核心功能的提升,有效调度、整合、配置资金、信息、人才、技术等资源要素,是城市核心功能的集中体现,也是城市竞争力所在。金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市场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掌控了金融资源,就掌握了经济发展的主动权和国际竞争的主导权。加快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有效聚集、整合和调配金融资源,进而聚集、整合和调配各种市场资源,是促进产业升级、提升城市核心功能和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和必要条件。

是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需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是大连突破资源与环境制约、实现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任务。金融业具有高附加值、高贡献率、高成长性的特点,是我市发展现代服务业的重点领域和优势产业。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符合我市城市定位,有利于优化产业布局,提升现代服务业在经济结构中的比重,同时支持和推动航运、物流、装备制造、石油化工、电子信息等骨干产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升级和现代产业基地建设。

是实施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战略的需要。辽宁沿海开发开放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金融是经济的血脉,大连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是国家战略赋予大连的历史使命,也是发挥大连核心地位和龙头作用,集聚和调动国际、国内各类市场资源,促进资本聚集、资金融通和要素流动,进而推动辽宁沿海开发开放,服务老工业基地振兴,促进东北地区与环渤海地区相互融合,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和客观需要。

是参与东北亚区域经济合作的需要。在经济全球化、区域一体化的世界经济发展格局中,大连作为我国北方地区对外开放的门户和东北亚经济圈的重要结点,其地位关乎国家区域经济战略。不断提升大连金融发展水平,建设东北亚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构筑新的竞争优势,是适应全球化新格局和对外开放新形势、进一步提升我国在东北亚经济圈的战略地位、加强与中日韩俄等国经济往来、全方位参与东北亚区域经济合作、促进东北亚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内容。

二、现实基础与战略机遇

(一)现实基础

港口与口岸优势。大连拥有著名的天然良港,是我国北方重要的对外贸易港和东北地区最大的货物转运枢纽,是东北腹地与国际市场连接的主要通道和航运服务中心。大连港口和国际航运中心的发展,必将有效地带动资金流汇集和资金中心的形成,为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奠定坚实的基础。

对外开放优势。大连是中国北方地区对外开放的门户,又是中国入世后金融率先开放的城市。大连经济外向型发展,国际经济交往与合作频繁。大连金融开放度高、国际业务量大,现有外资金融机构23家,外资金融后台服务机构6家,外资投资机构16家,国际金融培训机构1家,是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

金融发展优势。大连金融发展具有良好基础,金融总量和运行质量、金融机构数量和种类、金融生态环境均位居东北第一,大连商品交易所是东北地区唯一的全国性金融市场,大连在“中国金融中心指数”排名中位列环渤海及东北地区第一,是东北地区金融体系最为完

善、机构聚集度最高、开放度最深、金融生态环境最好的城市,这是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的基础和实力所在。

截至2008年末,全市共有各类金融机构186家,金融分支机构2995个,金融从业人员6.05万人。金融资产总额7677亿元,各项存款余额5535亿元,各项贷款余额4063亿元;上市公司31家,资本市场募集资金271亿元;大连商品交易所上市期货品种7个,当年成交量6.38亿手、交易额27.48万亿元,分别占全国的46.8%和38.2%;当年保费收入107亿元。存、贷款余额和保费收入在东北地区占比分别为15%、18%和13%,金融业增加值占全市GDP的4.09%。

独特的区位优势。大连地处东北亚经济圈的中心,是京津的门户,东与韩国、日本隔海相望,南与山东半岛隔海呼应,背依东北地区,辐射广阔华北腹地,三十年代就曾经是远东地区著名的国际金融中心。

城市环境与人才优势。大连自然环境和气候条件得天独厚,基础设施完善,具有较高的国际知名度。大连教育发达,高等财经院校和金融机构聚集、培养了大量金融专业人才,为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储备了宝贵的人力资源。

(二)战略机遇

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格局中,在国家深入实施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并批准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的背景下,大连金融中心建设面临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一是东北老工业基地经历5年振兴,积聚了相当的能量,正在步入全面振兴的新阶段,大连持续增长的实体经济和东北地区快速增长的腹地经济,为我市金融中心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二是辽宁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上升为国家战略,新一轮投资、建设、发展的热潮正在兴起,为区域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也为我市金融业加快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三是国际资本向新兴发展中国家的战略转移,国内资本由南北上,使国际金融区域合作不断深化,金融资源流动和产业转移日益加快,为大连抢抓金融资源、加快构筑竞争优势、增强整体竞争力创造了机遇和可能。

(三)差距与挑战

大连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还存在明显差距,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一是金融业总体规模不够大,在东北地区重点城市之间的比较优势尚不明显;法人机构规模较小,难以形成市场主导,综合实力和带动作用不足。二是金融体系不够全,城乡金融二元结构尚未打破,农村金融发展水平仍然偏低;直接融资不足,多层次资本市场尚未形成;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不足,企业融资需求尚未有效满足;在投资银行、基金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汽车金融、消费金融、货币经纪、农业保险、再保险、再担保等领域机构建设还是空白。三是金融功能不

够强,金融机构的核心竞争力、尤其是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还不够强,总部机构数量少,要素集聚、对外辐射以及对周边地区的影响力有限。金融创新发展水平不高,受政策限制离岸金融市场尚未形成,与大连保税港区的发展和航运中心建设的要求不相适应。这些问题需要在推进金融中心建设过程中认真面对,下大决心、花大气力,切实采取措施着力加以解决。

三、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国家战略、国际视野和历史责任的高度,进一步解放思想,着力深化金融改革、扩大金融开放、推动金融创新,抢抓发展先机;着力壮大金融体量,完善金融体系,强化金融功能;着力完善金融发展环境,优化空间布局,加快金融人才培养;着力转换体制机制,提升核心竞争力和金融服务水平。加快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为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服务,为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和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撑。

(二)基本原则

既要解放思想,又要实事求是。充分认识大连金融业的基础优势和发展空间,客观分析不足和差距。既要突破思想禁锢和思维定势,树立率先发展的战略眼光、国际视野,加快发展的紧迫意识和敢为人先的创新精神;又要脚踏实地,从实际出发,求真务实,扎扎实实推进金融中心建设的各项基础工作。

既要学习借鉴,又要大胆实践。推动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既要学习国际、国内发达城市的成功经验;又要立足大连实际,符合大连市情,充分发挥大连的优势和潜力。不能因出现国际金融危机而因噎废食,否定国际金融发展的普遍规律,又要防止盲目崇拜,不切实际地照搬照抄。

既要着眼当前,又要谋划长远。推进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要科学谋划,统筹安排,既要明确当前重点工作,强化优势,补齐短板,打牢基础;又要着眼长远,深谋远虑,加强市场建设与制度建设,完善体制机制,形成聚集效应,实现超常规发展,增强参与全国乃至全球竞争的实力。

既要改革创新,又要注重防控风险。推进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既要重点推进改革、开放、创新,提高发展速度,抢占发展先机;又要注重风险防控,加强金融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维护金融安全,切实提升发展质量。

既要加强组织领导,又要坚持市场运作。推动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既要借助行政推动,出台必要的政策措施,积极创造有利的发展条件和环境,又要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金融机构的主体地位,重点加强市场机制建设,形成市场主导、政府推动、机构为主、各界支持、合力推进金融中心建设的工作格局。

(三)发展目标

立足大连,依托环渤海,服务东北,面向东北亚,形成以期货业为龙头,投资、融资服务为主体,涉外金融和保险服务为两翼,金融后台服务和各类中介服务为依托,金融生态环境和人才建设为保障的金融中心发展格局,着力构建国际期货交易中心、投资融资中心、国际结算与离岸金融中心、保险服务中心、金融后台服务基地与金融中介服务中心,在建设东北地区金融中心的基础上,逐步发展为东北亚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

——国际期货交易中心。提升大连商品交易所龙头地位,形成农产品、化工产品、能源产品、木材制品四大板块为主,其他商品、指数期权期货为辅的种类齐全的品种体系,打造世界重要的农产品定价中心和避险中心,逐步建成市场功能完备、交易机制健全、具有广泛国际影响力的亚洲重要期货交易中心。

——投资融资中心。打造银行及各类投资融资机构密集、资金充裕、产品多样、业务创新、市场机制完善、风险监管有效、发展环境优越的资金汇集、调度、配置枢纽。

——国际结算与离岸金融中心。提升国际金融服务水平,形成内外资金融机构集聚,国际业务往来频繁,国际结算、外汇交易、离岸金融功能完备,与国际航运中心和保税港区功能相适应的国际结算、外汇交易与离岸金融中心。

——保险服务中心。依托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和东北腹地经济,以航运保险服务为重点,建设保险机构集中、承保能力领先、辐射能力突出、市场充满活力的保险中心城市。

——金融后台服务基地与金融中介服务中心。以金融后台服务为特色,聚集数据中心、清算中心、银行卡中心、呼叫中心、灾备中心、支付系统、后勤保障等各类后台服务机构,同时积极发展征信、评估、担保、经纪、会计、律师、财富管理、投资咨询等各类中介服务,形成集研发与应用于一体、软件信息与金融资源整合利用、业务覆盖东北亚地区的金融后台服务基地与金融中介服务中心。

到2015年,金融总部经济有较快发展,主体多元、竞争有序、经营规范、充满活力的金融机构体系初步形成;农村金融、中小企业融资和直接融资切实得到改善,金融业对地方

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显著增强;业务种类齐全、运行有序、开放度较高、协调发展的资金市场、期货市场、保险市场、资本市场等初具规模;金融功能区加快建设,金融信用环境、法制环境明显改善,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的金融生态环境基本形成,初步建成东北地区金融中心。全市金融机构总数达到260家,金融资产总量达到1.5万亿元,银行机构本外币存款余额达到1.3万亿元,各项贷款余额达到1万亿元;上市公司增至70家,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超过700亿元,年证券交易量突破1.1万亿元;期货交易品种增加到16个,年交易量达到17亿手、交易额达到70万亿元;年保费收入达到260亿元。主要金融指标年递增15%,在东北地区的占比超过22%,金融业增加值占全市地方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7%。

到2020年,门类齐全、经营稳健、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金融服务体系基本形成;业务创新、功能完备、运行有序、充分开放的金融市场体系基本建立;独具特色、机构聚集、具有区域辐射力的金融功能区初具规模;金融发展的生态环境、法制环境、信用环境、人才环境全面优化;东北地区金融中心地位稳固确立,在东北亚国际金融市场的影响力不断增强。全市金融机构达到300家,金融资产总量突破3万亿元,银行机构本外币存款余额达到2.6万亿元,各项贷款余额达到2万亿元;上市公司增至100家,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突破1000亿元,年证券交易量达到2万亿元;期货品种增加到22个,年交易量达到34亿手、交易额达到140万亿元;年保费收入达到520亿元。主要金融指标年递增15%,在东北地区的占比达到25%,金融业增加值占全市地方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10%。

到2030年,具有行业主导力、区域辐射力、国际竞争力的多元化、现代化金融服务体系和功能发达、交易活跃、运行规范、多层次、现代化的金融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以期货业为龙头,投资、融资服务为主体,涉外金融和保险服务为两翼,金融后台服务和各类中介服务为依托,金融生态环境和人才建设为保障的东北亚国际金融中心基本建成。全市金融机构总数达到400家以上,金融资产总量达到12万亿元,银行机构本外币存款余额突破10万亿元,各项贷款余额达到8万亿元;上市公司超过150家,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超过1500亿元,年证券交易量达到8万亿元;期货交易品种增加到35个,年交易量达到136亿手、交易额达到560万亿元;年保费收入突破2000亿元。主要金融指标年递增15%,在东北地区的占比达到30%,金融业增加值占全市地方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15%。

四、空间布局

(一)大连域内布局

1.重点功能区布局

根据组团式发展的城市格局和现有基础条件,在主城区规划建设重点金融功能区,构建两大核心功能区、两大后台服务基地、一个离岸金融中心的“二二一”格局,形成核心功能区机构聚集、金融后台服务基地功能完备、离岸金融独具特色的重点功能区布局。

拓展人民路金融商务区。人民路两翼从中山广场到港湾广场地段,已集中了众多的银行、保险、信托、证券等各类金融机构,是历史形成的金融机构聚集区,也是大连金融发展的核心区域。要继续保持人民路金融商务区的传统优势,进一步整合资源、创新产品、强化服务功能、提升竞争能力,重点服务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企业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同时借助东港区改造的契机,规划拓展金融功能区,延伸金融机构聚集空间,重点发展航运金融和总部金融,完善航运融资、航运保险、货币保管、兑换、结算、担保等金融服务功能,形成与航运中心、物流中心配套的金融服务产业群。重点引进内外资银行、基金公司、国际财团总部、跨国公司资金结算中心、财务中心等,不断完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增强区域辐射力和国际影响力。

高水平建设星海湾金融商务区。星海湾金融商务区是大连金融未来发展的新兴载体,一期工程国际金融中心以大连商品交易所为龙头,汇集期货公司总部和营业部,加快发展期货市场。二期工程加快建设银行大厦、信托证券大厦、保险大厦等项目,重点积聚金融总部、区域管理总部和功能总部,大力发展总部经济。三期工程重点引进境内外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金融咨询机构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结算银行等组织的办事处等机构,辅之以通讯、信息、商务、会议、酒店、公寓、休闲娱乐等商业服务配套设施,提供适于金融机构发展的全方位、高质量商务环境,建成立足大连,依托环渤海,服务东北,面向东北亚,机构密集、交易活跃、国际化的现代金融商务区。

打造金融服务外包基地。在七贤岭和大东沟规划建设两个金融服务外包基地,充分利用我市在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商务成本、人才储备、金融和信息产业方面的复合优势,吸引国内外金融机构后台服务中心、数据处理中心、金融软件外包企业进驻,形成金融特色功能区,在新一轮国际金融服务外包转移过程中,使大连成为国内外金融机构后台服务和软件外包的首选城市。

建设保税港区离岸金融中心。依托大连保税港区“境内关外”的政策优势,争取离岸金融试点,培育离岸金融市场,鼓励已开办相应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离岸金融业务部,鼓励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扩大离岸金融业务规模,提升离岸金融服务功能,逐步发展成为东北亚地区的离岸金融中心,提升大窑湾保税港区和大连国际航运中心的金融服务功能。

2.城市组团布局

在主城区实施“二二一”重点功能区布局的基础上,根据大连城市组团发展规划,在新市区组团、渤海城市组团、黄海城市组团的发展中,分别在小窑湾、金州湾、普兰店湾和金港湾规划建设城市组团中的金融聚集区,入区金融机构达到30家以上。根据城市组团的不同定位,重点发展产业金融、航运金融、信贷、保险、投资等机构和市场。根据三大城市组团城市化进程,同步发展银行、保险、证券、投资等经营机构和网络,满足城市建设、产业发展和市民生活及理财的需要。

3.新城区及县域布局

积极推进金融机构在新城区及县域布设网点,积极发展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达到各区市县至少设有1家村镇银行、1家贷款公司、5家小额贷款公司、3家信用担保公司的标准。推进农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保险、担保、投资、理财等机构加快新城区及县域网点布设和延伸,形成全覆盖的金融服务网络。

(二)辐射区域布局

1.辽宁沿海经济带布局

推进大连与辽宁沿海6市之间互设机构。大连银行、大通证券、百年人寿等大连法人金融机构优先考虑在其他6市设立分支机构,积极推动其他6市金融机构在连设立分支机构,形成相互联动、相互支撑、共同发展的格局。推动中行、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等省级金融机构将沿海经济带6城市的业务发展进行总体布局和安排。引导在连产业基金、投资机构加大对沿海6市的投资力度,形成有效的辐射半径。会同沿海6城市共同推进股权交易、投(融)资、金融创新与金融服务一体化、同城化。

2.东北及环渤海地区布局

加快大连法人金融机构向东北腹地及环渤海地区发展延伸机构网络,推动大连银行、百年人寿、大通证券等的分支机构覆盖东北和环渤海地区中等以上城市。鼓励东北及环渤海地区金融机构来连设立分支机构,形成大连与东北及环渤海地区金融交流与合作的良性互动。配合内陆干港建设,延伸金融服务,实现航运融资、航运保险、进出口信用保险等金融业务内陆干港全覆盖。支持大连商品交易所实施东北地区和环渤海地区战略,开发上市对东北和环渤海地区有强大拉动作用的期货新品种,加快完善东北和环渤海地区交割库点布局,扩大交割结算服务。鼓励在连外资银行和具有区域管辖权的金融机构向东北、环渤海地区拓展业务,加快引进具有东北、环渤海区域管理职能的总部机构,形成对东北及环渤海地区的辐射网络。

3.东北亚区域布局

以大连商品交易所为依托,重点发展东北亚期货交易中心。重点引进日、韩、俄资金融机构和各外资金融机构亚太区、中国区域总部、功能总部、后台服务中心等,增强对东北亚地区的辐射影响力。鼓励在连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对日、韩、俄业务,推进大连外汇交易中心发展成为东北亚区域外汇交易(结算)中心。积极推动对日、韩、俄等国进出口人民币结算

试点,发展东北亚地区人民币结算中心。以保税港为依托,重点发展面向日、韩、俄的离岸金融业务。实施走出去战略,推进大连商品交易所及在连法人金融机构加快与东北亚各国的金融合作,建立国际业务服务网络。

五、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激发金融体系内在活力。大连现有186家金融机构、2000多个营业网点,是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的基础和主体力量。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推进产品服务创新,培育金融服务品牌,发展类型多样、优势互补、竞争有序、经营规范、充满活力的金融机构体系。支持金融机构区域总部的经营发展。支持外资银行向东北地区、华北地区及内蒙古腹地拓展业务。强化银行机构融资主体功能,发挥保险机构社会管理和经济补偿作用,提升证券期货机构经纪业务和服务水平。

推动法人机构做优做强。支持大连银行优化资产结构,壮大自身实力,加快全国分支机构网络布局,争取公开发行上市,成为具有核心竞争力、服务高效、治理完善、业绩优良的现代精品银行。支持华信信托加快业务创新,做大业务规模,争取公开发行上市,进一步保持和巩固在全国信托行业的领先地位。支持大通证券增强资本实力,健全内控机制,拓展业务领域,提升竞争实力,成为具有影响力的综合类证券机构。支持日本财险、首创安泰、百年人寿等内外资保险法人公司立足大连、面向全国发展,加快开设异地分公司,成为业绩优良、经营稳健、具有竞争实力和市场影响力的法人主体。

创新发展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力度吸引内外资金融机构法人总部、区域总部、功能总部及后台服务机构落户大连。积极筹建设立或引进内资法人财险公司、投资银行、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货币经纪、融资租赁、财务公司、汽车金融、消费金融、健康保险、养老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再保险、再担保等各类金融主体,填补市场空白,完善金融服务功能。

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支持各类银行、保险、证券、投资、资产管理、信用担保公司等在涉农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有针对性地开发适应“三农”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发挥农业银行服务“三农”的主导地位和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职能,加大对“三农”和县域经济的支持力度。深化农信社改革,化解历史包袱,完善法人治理,组建市级农村商业银行。支持邮储银行大连分行发挥网点优势,积极开展面向农户的小额信贷业务。积极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在各涉农区市县设立村镇银行或贷款公司。鼓励涉农地区发展各类担保公司,加快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大力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增强农业风险保障能力。鼓励农业企业上市融资,借助资本市场做优做强。积极研发上市大宗农产品期货品种,指导保障农业生产。

发展中小企业融资体系。鼓励设立针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推动商业银行设立专门服务中小企业的信贷机构。支持区市县政府、经济主管部门、各类商会、协会等与银行合作,搭建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全面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形成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网络。加大政

策性担保资金投入,鼓励和规范发展各类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促进银行机构与担保机构的合作,发展壮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鼓励发展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信用保险机构,完善贷款担保信用服务体系。

发展直接投资体系。大力发展产业金融,探索设立产业投资基金,重点发展骨干产业投资公司,发挥融资平台作用,实现产业与资本融合,促进重点产业发展。建立引导和扶持机制,鼓励社会资金和海外资本进入大连发展基金投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各类股权投资,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鼓励各类投资公司在我市注册并投资中小企业、高新企业。鼓励保险机构、证券机构、投资公司、产权交易所开发直接投资产品,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研究、制定政策措施,推动股权投资体系规范、良性发展。

完善中介服务体系。大力培育和发展具有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信用评级机构。加快发展资产评估、会计审计和法律服务机构。规范发展证券、期货等投资咨询服务机构。鼓励发展各类投资、理财机构,探索推进金融资讯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金融资讯信息服务机构。形成各类金融服务中介机构积聚、功能完善的金融中介服务体系。

六、现代金融市场体系建设

重点发展期货市场。突出期货业的龙头地位,支持大连商品交易所建设亚洲重要期货交易中心,在做精做细现有上市期货品种的基础上,推出东北地区具有优势、符合大连商品交易所功能定位的期货品种。重点研发和上市农产品、化工产品、能源产品、木材及制品四大板块,积极推进焦炭、化肥、聚丙烯、聚苯乙烯、生猪、煤炭、粳稻、木材、纸浆、电力、铁矿石、原油等新品种上市,探索开发商品期权和指数类期货。推进大连商品交易所与东北地区和环渤海区域的合作,完善交割库点布局,形成东北暨环渤海区域的价格、物流、信息、交割结算中心。加大技术投入,完善市场功能,提高交易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降低交易成本,扩大交易规模。积极设立和引进期货公司总部,培育和发展期货市场交易主体,加强期货业国际交流合作,逐步发展成为世界知名的期货交易所和全球重要的农产品定价中心。

全面发展资金市场。大力发展信贷市场、同业拆借市场、票据贴现市场、外汇交易市场,探索建立信贷转让、信托资产转让等市场。鼓励银行机构开展汇兑、承兑、信用证、短期融资券等各类服务,积极发展支付结算、银行卡、代理、担保、承诺、交易、基金托管、私人银行、财富管理、咨询顾问等中间业务。争取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试点,争取设立全国清算中心大连分中心。支持大连外汇交易中心发展,在扩大基础外汇交易规模的同时,探索开展外汇衍生交易业务。积极探索现代结算、支付方式,大力推进银行管理和业务信息化建设,积极发展ATM、POS机、电话银行、网络银行等新型服务渠道,逐步实现管理、控制、业务、服务、结算的网络化、自动化。

探索发展债券市场。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重点项目需要,探索开发收益型企业债券等债券品种,开拓新的融资渠道。支持装备制造、基础

设施等重点项目及产业园区通过发行债券募集资金。规范发展信用评级市场,探索发展柜台交易债券市场,推动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市场的统一互联和登记结算体系的整合,建立统一的债券市场。

积极发展保险市场。以国际航运服务为重点发展航运保险市场,重点发展货运保险、船舶保险等,形成航运、物流保险支持平台。围绕现代产业聚集区建设,创新保险品种,完善保险功能,为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提供责任保险、工程保险、财产保险等,打造经济发展的风险屏障。围绕民生工程与和谐社会建设,积极开发企业年金、商业养老、人寿、健康、医疗等保险品种,提升专业保险功能,扩大市场覆盖面,探索商业保险参与社会管理的有效方式。围绕全域城市化,鼓励保险公司完善新城区网络布局,加大对五大城市组团的服务力度,引导保险公司在城市拓展区建设服务网点,创新保险服务。鼓励设立保险代理公司、经纪公司和公估公司,规范发展保险兼业代理市场,完善保险中介服务。

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强分类指导培育,加快推进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及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重点推进国有企业资产重组,鼓励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反向收购,实现整体上市。支持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等多种方式进行再融资。推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规范证券市场交易。引导社会资金和海外资本发展基金投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各类股权投资。争取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组建产业投资公司,引入产业基金区域运营总部,积极探索股权融资、资产证券化等,扩大直接融资。探索发展股权交易市场,鼓励非上市企业进入股权代办系统和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促进资本合理流动。

七、金融中心人才建设

实施金融人才战略。坚持培养、引进和使用并举的方针,创造吸引人才、用好人才和培养人才的体制机制和良好环境。根据金融人才特点,研究制定金融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配套措施,建立金融人才储备库,使大连成为吸引、汇集各类金融人才的高地。

引进高端金融人才。建立激励机制,完善配套措施,加大对金融业紧缺人才特别是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力度。实施海外金融人才引进规划,支持金融总部和区域性总部未来5-10年引进10名以上具有丰富金融管理或资本运作经验,在业界具有重要影响力的金融高端人才。积极为各类金融高级人才在连工作、生活提供落户、居住、子女教育、医疗、出入境等便利服务,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总部、区域性管理总部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端专业人才给予专项补贴。

加强金融人才培养。充分利用大连财经、金融类院校、培训机构集中的优势,鼓励高校和培训机构有针对性地加强金融人才的培养,通过学历教育、专业讲座、业务培训、国内外金融专家专题授课等多种形式,为金融从业人员提供继续深造的机会,提高金融人才队伍的专业素质。加强高校、科研院所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大力培养复合型、实用型金融人才

建设金融人才培育基地。支持在连各金融院校的发展,支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培训基地、东北亚金融研究院、大连商品交易所和大连银行博士后流动站发展,争取在连设立中国期货学院和全国性专业人才培训机构。鼓励金融机构在连设立培训中心、实习基地。

八、金融中心环境建设

优化金融发展政策环境。学习借鉴上海、天津等地促进金融发展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建立激励、引导、保障机制,增强吸纳能力,聚集金融资源,强化薄弱环节,促进金融发展。制定鼓励金融招商、鼓励信贷投放、鼓励金融创新、扶持期货业发展、扶持中小企业融资、扶持农村金融、支持保险业创新、推动企业上市、扶持引导股权投资、支持发展金融总部、鼓励引进金融人才等各项政策措施,切实加大对金融中心建设的政策支持。

完善金融发展法治环境。支持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能,加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执法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作,支持司法机构完善金融诉讼案件审理机制,加大金融案件立案、审理和执行力度,规范企业破产行为,依法维护金融债权,适时出台符合大连实际的地方金融相关规章、条例,为金融机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加强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继续实施“金融信用体系建设工程”,依托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完善征信系统功能,探索建立综合社会信用信息系统,拓展征信服务应用领域,加快征信产品创新,促进信用信息共享。积极支持和推动中小企业信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切实加强信用管理,形成信用约束机制,培育和规范多元化信用主体。完善地方法规,加大失信惩戒力度,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舆论监督等手段,增强企业和个人信用观念。建设诚信政府、诚信社区、诚信企业、诚信业户,创造诚实守信、公平有序的金融市场环境。

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加快处置历史遗留问题,消除风险隐患,建立完善金融风险预警和金融稳定监测指标体系,健全应急机制和防控预案,形成有效的风险监控和信息报送网络,增强金融风险防控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大金融案件查处力度,依法打击各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金融稳定。加强金融法律法规宣传和风险教育,提高全社会金融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建设金融安全区。

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继续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坚持政务公开,实施依法行政,推进电子政务,提高办事效率,营造透明高效的行政环境。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与政府部门的信息联络、工作交流机制,及时了解掌握金融业发展动向,切实帮助解决金融改革、创新、发展中存在的困难,不断完善有利于金融业发展的软环境。

九、金融中心建设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辽宁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和提升大连核心作用过程中,推进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的重要性和艰巨性,牢牢把握难得的历史机遇,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策划实施方案,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各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和各金融企业要统一思想、协调一致、密切合作,形成政府统一规划、组织协调,监管部门监督指导,金融产业快速发展的互动机制和良好局面。

深化金融改革。强化市场机制在推进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中的作用,积极争取金融改革试点政策,在体制机制、市场监管、机构设置、金融产品和业务创新等方面进一步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积累经验,在辽宁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和老工业基地振兴过程中发挥示范作用和带动作用。

推进金融创新。更新发展理念,激发创新活力,完善金融创新政策,建立支持金融企业开拓业务和自主创新的激励机制,形成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金融企业为主体的金融创新机制。大力推进金融体制和机制、组织体系和发展模式、金融产品和服务、监管手段和方式的创新,借助金融创新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创新体系建设。支持金融机构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基础上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和业务创新,鼓励银企、银证、银保、银信合作,研发组合型金融服务产品。

扩大金融开放。加大金融招商引资力度,坚持内引外联,不断拓展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对外影响力和辐射力。以重点功能园区为载体,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利用两种资源,以日韩、香港、新加坡、欧美为重点,广泛吸引各类金融机构、后台服务机构及中介机构来连落户。积极推进在连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注重引入国际先进的管理经验、市场开发手段、业务运作模式及国际金融人才,不断提高国际竞争力。

强化区域合作。探索辽宁沿海6城市金融同城化的具体途径,形成一体化发展格局。加强与东北地区的金融交流,通过设立机构、银团贷款、业务延伸、资本联动、人才交流等多种方式,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进一步发展东北亚区域金融合作,加强大连与日、韩、俄等国的金融交流,探索建立区域金融发展的合作机制,促进东北亚经济圈各国的经贸往来和区域经济发展。

加强金融监管。支持金融监管机构完善监管手段,加强金融监管,建立政府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机制,形成良性互动、贴近市场、促进创新、信息共享、风险可控的综合监管体系,增强金融监管的系统性、连续性,保障金融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

[管理制度]大连市城市房屋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大连市城市房屋管理办 法

【发布单位】辽宁省大连市 【发布文号】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 【发布日期】2007-02-26 【生效日期】2007-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大连市 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7修正) (2001年11月28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根据2007年2月26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连市城市房屋拆 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于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且需要对被拆迁人补

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和房屋所有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大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所 属的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市内区)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人民政府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和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有利于完善城市综合功能和调整产业结构,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提高市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有利于促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 [2010] 168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 [2010] 168号) 大政办发 [2010] 168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完善征地大连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一、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 "补偿名称" 补偿类别单位 "补偿标准(元)" 说明 "房屋 " 楼房平方米 1200 捣制房平方米 1000 一等房:(1)钢筋混凝土屋顶;(2)基础和墙体由毛石、砖、水泥砂浆砌筑;(3)有地梁、圈梁、和承重梁;(4)外墙粘 大政办发 [2010] 16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完善征地政策体系,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 [2010] 2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了《大连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实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补偿标准为全市征收集体土地时动拆迁地上附着物的指导补偿标准,所列补偿项目为有共性、较普遍的项目。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可在该指导价基础上制定具体的补偿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本标准;对本补偿标准未能覆盖的补偿项目,可进行补充、完善和调整,并报市政府备案。

二、超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规定补偿项目范围的,可参照功能和结构相近项目予以补偿;无法参照或因特殊原因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确认补偿标准。 三、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应按照当地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四、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五、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每3年调整一次,由市国土房屋局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本补偿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大连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 补偿名称补偿类别单位 补偿标准 (元) 说明 房屋楼房平方米1200 捣制房平方米1000 一等房:(1)钢筋混凝土 屋顶;(2)基础和墙体由 毛石、砖、水泥砂浆砌筑; (3)有地梁、圈梁、和承 重梁;(4)外墙粘瓷砖或 水刷石墙面;(5)塑钢活 铝合金门窗;(6)室内地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2018年加快工业发展政策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2018年加快工业发展政策的 通知 【法规类别】行业经济体制改革 【发文字号】宜政发[2018]10号 【发布部门】安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4.20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2018年加快工业发展政策的通知 (宜政发〔2018〕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庆市2018年加快工业发展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0日 安庆市2018年加快工业发展政策

为加快安庆工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兑现范围 2018年度,市财政设立支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在本市注册设立、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政策和被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一票否决”的工业企业、项目,不享受本政策。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鼓励企业增产增收。对2017年度工业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不含1亿元)以下的规上工业企业,2018年度其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10%以上的,上缴税收(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同)每增长1个百分点,奖励企业管理层1万元,同一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对2017年度工业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含1亿元)至4亿元(不含4亿元)的工业企业,2018年度其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8%以上的,上缴税收每增长1个百分点,奖励企业管理层1万元,同一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40万元。 对2017年度工业主营业务收入4亿元(含4亿元)至10亿元(不含10亿元)的工业企业,2018年度其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6%以上的,上缴税收每增长1个百分点,奖励企业管理层1万元,同一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对2017年度工业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含10亿元)至40亿元(不含40亿元)的工业企业,2018年度其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0亿元、30亿元、40亿元,2018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5%且税收同比增长的,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层60万元、100万元、14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2017年度工业主营业务收入在40亿元(含4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2018年度其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60亿元、70亿元、80亿元、90亿元、100亿元,2018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政府50号令)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 2010年12月1日) (2010年11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但家庭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除外。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消纳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建设、交通港口、公安、规划国土、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房屋、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政府责任)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鼓励综合利用) 本市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实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六条(确定区域运输单位)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确定本辖区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运输单位数量不得少于两家,区域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年。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本辖区运输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需求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增加本辖区的运输单位。 第七条(招投标要求)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本辖区运输单位,应当通过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

东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东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1996年5月24日东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噪声的管理,减少和控制噪声污染,创造安静舒适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是指生产经营活动、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范围。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检查监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噪声质量。 市环境保护部门是对全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并负责对生产经营活动噪声污染防治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协助市环境保护部门对生产经营活动噪声污染防治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机动车辆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火车,船舶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工业产品噪声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有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 各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应设立投诉电话,当接到检举、控告后,应派员到现场对责任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进行处理。 直接受到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 第六条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派员进入造成噪声污染的单位和场所依法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有义务为其保守技术和业务的秘密。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中规定的各类适用区域,具体划定各类环境功能区,并做好经常性的环境噪声监测工作。 第八条对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维护安静舒适的生产和生活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活动噪声污染防治

大连政府政务平台

大连政府政务平台 篇一:大连市政务公开的服务型政府建设研究 大连市政务公开的服务型政府建设研究 摘要:顺应世界政府改革的趋势,服务型政府与政务公开逐渐成为政府改革过程中的关键词。在全国政府改革的浪潮中,大连市政务公开的服务型政府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挑战与困难。大连市政府下一步努力方向,从工作推进思路上来讲,首先要做到政务公开与党务公开实现联动效应;从工作的实现手段上来讲,要紧紧围绕“深化资源整合,推动政技融合,引导社会参与,加强责任追究”,确实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建设。关键词:服务型政府;政务公开;大连市政府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XX)23-0017-02 一、全国政务公开发展历程 (一)服务型政府的内涵 1.服务型政府概念的提出 20XX年2月21日温家宝总理在中央党校的省部级干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高级研究班上的讲话中首次使用这一概念;20XX年3月5日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正式提出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 2.从政府与社会关系上探究的服务型政府的概念

服务型政府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中,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着相应责任的政府;服务型政府是指以人为本的治理理念、依法行政的行为准则、公众需求导向的服务模式及回 篇二: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概况 中心概况 建设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公共服务与社会治理深度融合,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推进我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举措。 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地上15层,地下2层。主要由行政审批服务区、公共资源交易区、市民综合诉求电话和网上受理区[包括“12345”市民呼叫中心、民意网(民心网大连分平台)]、公共资讯(政府信息查阅)服务区、城建档案馆、云计算中心和智慧城管服务平台等配套便民服务设施构成。20XX年8月,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民意网(民心网大连分平台)及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中心(矿业权交易中心)、大连产权交易所(简称“四大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其他保险 【发文字号】宜政发[2015]8号 【发布部门】安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5.22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政发〔2015〕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5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22日 安庆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三条凡具有市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二章基金筹集 第四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新-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沪府令44号)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44号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8月29日市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 2016年9月5日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2016年9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及其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目录执行。 民用爆炸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农药、燃气等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单位责任)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活动。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安全生产监管、公安、交通、海事、质量技监、环保、工商、邮政、铁路、民航、检验检疫等依法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事项负有审批、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对行业、系统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加强督促、检查、指导。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属地监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向有关部门报告违法行为及事故隐患,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信息系统)

东莞市水土保持条例

附件1: 东莞市水土保持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泥石流等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活动。 本条例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基本原则】水土保持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开发和利用水土资源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和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能】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根据政府领导、分级负责、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建立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机制,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及重点项目等内容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且将水土保持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水土保持经费用于对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和监测。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工作。 市规划、国土、环保、发改、经信、住建、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城管、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土流失的预防、治理和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本

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实行责任目标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考核奖惩制度。 第二章规划 第五条【水土流失调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土保持工作需要,每五年定期组织开展全市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调查结果报广东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应当划定为东莞市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崩岗、坡地侵蚀集中区域以及其他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东莞市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第七条【规划意见】有关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利用、产业园区建设、矿产资源、旅游开发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在规划报批时附具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预防 第八条【采伐林木】采伐林木应当采用合理方式,严格控制皆伐面积。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必须有相关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将采伐方案或者采伐作业设计及其批准文件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管实施水土保持措施。 第九条【禁止区域】禁止在下列区域从事取土、挖沙、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 (一)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沟壑边坡、沟头上部及山脊地带; (二)水库库区周边地带;

市政府第25号令《大连市建设工程劳保费管理办法》

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 (2002年3月27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2002]20号文件公布根据2003年3月22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 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方式,促进社会稳定和建筑企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维修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企业),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大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以下简称“劳保费”)的统一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劳动保费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劳保费的收取、拨付、使用、财务报表、数据统计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设立大连市建设工程劳保费管理监督委员会,由市建委、体改办、计委、财政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地税局、审计局、监察局组成;负责对劳保费收取、拨付、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劳保费根据“以支定收,留有积累,以丰补歉”的原则测算计提,标准为建设工程总造价(不含营业税)的3.2%。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 劳保费计提标准应根据建设工程投资额、社会保险费种费率、工程造价、物价水平、离退休人数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调整方案由市建委、市财政局提出,报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监督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缴纳劳保费采取建设工程开工前预缴,竣工后结算的办法。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后、办理招投标或工程承发包手续前,预缴劳保费,凭缴费证明办理《中标通知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按实际工程造价结清劳保费,凭结清手续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第七条建设单位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工期在两年以内的,劳保费一次缴足;合同工期超过两年的,在征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签订《建设工程劳保费缴纳合同书》后,可分年度缴纳,但首次预缴不得少于应缴总额的50%。 第八条赴外埠施工的建筑企业,当地实行劳保费统一管理的,其劳保费委托当地劳保费管理机构收取结算后,转入我市劳保费专用账户;未实行劳保费统一管理的,仍由建筑企业直接向建设单位计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施工产值和计提标准,从拨付的劳保费中扣减。 第九条劳保费按照国家现行工程预算取费规定,计入工程总造价,在标底、报价中单独列项,不参加招标竞争。 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缴纳劳保费,不得挤占、挪用、扣减,不得将应缴纳的劳保费转嫁给建筑企业。 第十条劳保费管理机构预收的劳保费,按规定扣除风险积累金后,按7:3的比例分为基本部分和调剂部分。基本部分按规定返还企业用于支付各项劳保费用;调剂部分用于离退休人员较多,负担较重的企业调剂使用。劳保费每季度向企业拨付一次,年终决算,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

大连市政府对石化产业的支持

本文由所罗门之女贡献 doc文档可能在WAP端浏览体验不佳。建议您优先选择TXT,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 蒋凡做题为《做强做大临港产业为大连老工业基地振兴提供有力支撑》蒋凡做题为《做强做大临港产业为大连老工业基地振兴提供有力支撑》发言 在振兴老工业基地和“大大连”建设中,我市提出的“坚持两个创新,构筑一个中心,建设四个基地”的总体思路,准确地把握了振兴老工业基地的战略重点,我们要利用现有的基础条件,充分发挥临海经济的优势,加速我市石化工业的发展。下面结合石化行业的工作实 际,谈几点建议: 一、建设石化产业基地,应充分利用上游优势,加快推动下游产业园区的形成,做 精做细石化产业 2002 年底,中国石油大连石化公司在北京总部和大连市委、市政府的支持下,顺利完成了“十五”计划第一阶段的建设任务,加工能力达到了 1050 万吨/年。去年,我们克服了“伊拉克战争”和“非典”等不利因素的影响,共加工原油 927 万吨,实现销售收入 217 亿元,并于 11 月中旬,正式得到了北京总部对我公司“十五”计划后 1000 万吨/年加工含硫 原油扩建项目的批准。 今年,我公司计划原油加工量要突破 1000 万吨大关,并力争完成第二阶段 1000 万吨/年蒸馏装置和相关加氢精制装置的前期工作,为 2005 年实现加工能力的再一次飞跃创造条件。也就是说,我们将力争在 2005 年底具备加工 2000 万吨 /年低硫原油的能力。届时,加上西太平洋石化,大连地区原油加工能力就可以达到 3000 万吨,相应的石脑油等化 工原料产量也将得到大幅度提升。 同时,2005 年,我公司 20 万吨/年聚丙烯装置将建成投产,聚丙烯产量将超过 30 万吨,产品质量和竞争力也将进一步得到提高。加上我公司现有的 10 万吨苯乙烯生产能力和 4 万吨可发性聚苯乙烯的生产能力,化工部分也将初具规模。这样到 2005 年,无论是化工原料还是初级化工产品的供应量都已形成规模。大连主要的石化上游产业框架将基本 形成,资源的去向也将逐渐明朗。 在我市《老工业基地振兴规划》中,明确提出了在甜水套地区规划石化工业园区,这是延长石化行业产业链,提高区域产业竞争力和赢利能力的有力措施,必将有效的提高石化产业整体的竞争实力和对大连经济发展的支撑力。但是,化工企业生产和市场开拓的特殊性决定,项目从引进到最终竞争力的显现需要相对较长的周期。而目前,在引进项目和整合大连地区相关产业方面,还缺少实质性的、有力的措施。特别是老城区内的化工企业,如果不能抓住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机遇,按照“大大连”新的产业布局加快完成经济和资产结构的更新,错失了这一轮资源和结构调整的良机, 发展前景将不容乐观。 因此,建议在制定石化工业园区规划的同时,要结合上游经济规模的快速扩张和下一步更大发展的规划,加快下游相关石化项目的引进和老城区内原有化工企业的整合、迁移,尽快完善下游产业园区公用系统的配套,提高石化工业园区的本质吸引力,为石化工业园区及早形成规模并做精、做细石化下游产业准备条件。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2018年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2018年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 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宜政发[2018]12号 【发布部门】安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4.28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2018年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宜政发〔2018〕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庆市2018年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8日安庆市2018年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

为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结合安庆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兑现范围 2018年度市财政设立“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在本市注册并纳税的企业及市场化运作的组织,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政策和被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一票否决”的企业、项目,不享受本政策。 二、支持服务业规模化发展 1.支持物流业做大做强。对2018年度新认定为国家5A、4A、3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世界100强和国内50强物流企业在安庆新设立区域总部并运营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内业务量排名前10位的快递企业在安庆设立区域分拨中心,运营后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称号的园区运营机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促进商贸业扩规升级。对2018年度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上、1亿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的限上批发零售企业,上缴税收增长8.5%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管理层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上的限上住宿餐饮企业,上缴税收增长8.5%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管理层20万元、10万元。 对2018年度新增的限上批发零售企业、住宿餐饮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市财政给予企业管理层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2018年度新纳入限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统计的个体工商户,市财政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3.壮大电子商务业规模。对2018年度网络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000万元、2000万元的限上商贸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2018年度新获批为国家级和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

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府办〔2008〕9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八日 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粤府办〔2008〕16号)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第8号令)及《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环发〔2005〕1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强化在用车污染控制为目的,围绕提高新车准入门槛、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实行高排放车辆逐步淘汰、全面供应清洁高品质车用成品油、完善法规体系建设等重点工作,逐步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体系,切实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广大市民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从提高机动车排气排放达标率,逐步过渡到明显削减单一车辆污染物排放强度,达到明显降低机动车污染物在大气污染中的排放分担率,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安全的目标。 (二)阶段目标 1〃2008年7月1日起,我市新车注册登记全面执行国Ⅲ排放标准,争取提前执行国I V标准,逐步淘汰国I和国II以下在用营运车辆和其它高排放机动车。 2〃2008年7月1日起,加油站要供应符合国Ⅲ标准的车用成品油;2009年10月1日起逐步供应符合国IV标准的成品油,其中柴油含硫量控制在50ppm以下。 3〃2009年1月1日起,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真正纳入安全技术检测内容,排气检测不合格的,检测机构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公安机关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4〃2010年1月1日前,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 5〃2010年12月31日前,建立市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系统,成为省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的组成部分。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新车注册登记管理,提高准入门槛 实施机动车源头污染控制制度,落实国家机动车阶段性排放标准公告。市环保局按照省环保局发布的环保达标车型核准公告,负责公布符合本市执行的新的机动车达标环保车型目录。重点把好营运车辆环保准入关,对营运车辆选型实行排放达标环保审核监督。 从2008年7月1日起,按国家要求,我市新车注册登记与全国同步全面执行国Ⅲ排放标准,争取提前执行国IV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水帄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的新车,公安机关不准予以注册登记。

大连市规划17号令

觅法首页> 法律法规> 地方法规> 辽宁省> 大连市人民政府 【法规名称】大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 【颁布部门】大连市人民政府【法规文号】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 【颁布日期】2002-04-03 【实施日期】2002-06-01 【是否有效】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 大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筑物间距规划设计 第三章挡日照的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大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业经2002年3月25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永金 二○○二年四月三日 大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经济、合理地利用城市土地资源,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保护居民基本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大连市城市内从事建筑物规划设计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及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的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辖区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审定、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新建建筑物与原有建筑物间距符合本规定,但小于建筑防火间距及卫生间距时,须按有关规范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筑物间距规划设计

第五条 沿城市主、次干道(道路红线宽度大于或等于30米)新建的多层和点式高层建筑,不考虑其对道路另一侧原有建筑的挡日照影响。 第六条 位于市级公共中心和副中心区以及县(市)、区级公共中心区内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的主要采光窗,在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 第七条 新建多层建筑,除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情形以外,按下列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控制建筑物间距: (一)对原有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医疗病房的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 (二)对原有住宅的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 (三)新建多层建筑的山墙面对原有建筑物长边时,山墙宽度小于或等于12.5米的,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0。山墙的宽度大于12.5米的,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 第八条 新建高层建筑,除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情形以外,按下列条件控制建筑物间距: (一)对原有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医疗病房主要采光窗,在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得小于3小时; (二)新建点式高层建筑与原有住宅的距离不得小于40米。 第三章挡日照的处理 第九条

安庆市人民政府文件

安庆市人民政府文件 宜政发…2009?3号 关于印发安庆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的 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已经2008年12月24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二月一日

安庆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到本市投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鼓励投资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来投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来我市开展的投资活动,其所依法设立的企业为外来投资企业,其投资主体为外来投资者,包括境外投资者和境内投资者。 第三条外来投资者可以根据其具备的法定条件采取下列投资方式: (一)独资、合资、合作经营; (二)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参与投资; (三)加工贸易; (四)以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托管、承包等多种形式参与企业的改制、改组、改造; (五)设立企业总部、企业地区总部、研发中心; (六)其他投资方式。 第四条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禁止投资的领域及项目和淘汰类项目外,均允许外来投资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下列领域为本市鼓励外来投资的重点: (一)高新技术、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产业;

(二)石油化工、轻工纺织、机械电子、新型建材、医药等本市支柱产业; (三)农业、林业开发; (四)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港口码头设施建设; (五)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 (六)文化、旅游、职业教育及相关产业。 本市将根据鼓励外来投资规划适时制定安庆市产业投资导向,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外来投资者投资我市鼓励外来投资的重点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安庆市产业投资导向的项目,在及时足额享受国家、省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的同时,还将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外来投资者投资我市重点领域的可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一)对境外投资者固定资产投资额(以项目建成投产后的财务决算额为准,下同)达5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项目、境内投资者固定投资总额达3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新建项目,3年内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 (二)当年纳税超过300万元,且当年提供地方财政收入比上年增长30%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按照该企业当年缴入金库的各项地方税收比上年新增部分的10%予以奖励。

东莞市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 2016年2月16日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六条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 (四)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领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 通知 (大政发[1995]3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日 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大连市沿海海域的综合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提高海域使用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整体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海域,是指大连市行政区域海岸线以下的海域,包括我国内海、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本规定所称海域使用包括下列项目: (一)海岸工程; (二)海水增养殖; (三)滨海旅游;

(四)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采; (五)海上人工构造物及安全保护区; (六)其他开发利用海域项目。 第三条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按照本规定取得海域使用权,依法进行海域开发利用活动。海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海域使用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和甘井子区、金州区、旅顺口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海域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使用海域从事非营利性公益服务事业和建设公共设施、国防设施的,实行《海域使用证》和无偿使用制度;使用海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实行《海域使用证》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六条有偿使用海域的,均应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出让,应通过公开招标、拍卖、协议的方式进行。围海造地和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海域,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出让的具体办法,由市海洋、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节水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和《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筑梦新区管委会,中石化安庆分公司,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8日 安庆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节水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和《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管理部门主管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各有关行政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鼓励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器具。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目录和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设备、产品、技术和工艺。 第五条市政府对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六条节约用水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城市管理部门预算管理,用于节水科研、节水技术推广、节水设施改造和节水宣传等。 第二章节水用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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