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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业务合作分配指引

律师业务合作分配指引
律师业务合作分配指引

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分配指引

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

2016年6月

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与冲突分配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指引宗旨】为促进以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闻郑州)的内部成员在法律及相关服务业务上的合作,规范业务开发竞争,防止业务开发冲突的发生,提高业务承办质量,本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明确合作各方之间的利益分配机制,制定本指引,以引导良好的合作和进行妥善的纠纷处理。

第二条【适应范围】本指引适用于中闻郑州区域所内部律师之间的业务合作,以及与北京中闻不同区域所律师之间的业务合作。中闻郑州所非律师人员的相关事宜亦执行本指引。实行公司化管理的区域所内部的合作办法自行规定。中闻郑州的非律所合作单位的相关事宜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二章业务合作分配阶段、合作方式和流程

第三条【合作阶段划分】完成一项业务的整个过程包括开发业务和承办业务两个主要阶段。开发业务指针对特定客户或业务以各种方式开展具体营销工作,使其成为事务所的新客户或新业务的各项活动。承办业务是业务开发后,具体完成业务和为完成业务创造条件的各项活动。

其中,开发业务主要包括提供有效业务信息,提供公关信息和完成公关接下业务等部分工作;承办业务主要包括亲自承办业务,联络组织承办业务,维护客户关系,提供承办业务的公关信息,完成承办业务的公关工作,指导承办业务等部分的工作。

业务完成后的其他后续工作根据工作性质归属至开发业务或承办业务。

第四条【鼓励合作】中闻郑州鼓励内部律师之间在开发及承办一项业务的任何阶段和任何工作项,均可随时根据目标客户及业务的特点和需要,互相邀请组建合作团队进行业务合作。中闻郑州对主动邀请合作和受邀合作较多的合作单位、业务部门和律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邀请人和受邀人】邀请人必须是应是独立律师(含合伙人和独立执业的律师),受邀人可以是独立律师并或其助理(含助理律师、实习律师和秘书),如果受邀人是

助理的,必须经其所属独立律师批准同意。合作完结时,亦由双方独立律师确认。经独立律师确认的分配额,由财务部直接将业务项目到账收入按财务管理制度分配至各独立律师的账户。

第六条【角色和责任】业务合作团队中,按照在业务中的地位和所起作用,可以分为案源人、主办律师、承办律师、督办律师、协办律师和业务秘书。其中,案源人是介绍提供该案件的本所人员;主办律师是在委托合同中,主要负责案件承办的律师;承办律师是在委托合同中,配合主办律师共同办理案件的律师或实习律师;督办律师是虽不在委托合同中,但基于案件来源或所属团队管理关系,负责跟控案件办理的过程和质量的合伙人;协办律师是不在委托合同中,协助主办律师和协办律师办理案件的律师或实习律师;业务秘书是不在委托合同中,为办理案件的律师服务的人员(可以是律师或、实习律师、秘书、实习生等)。

在一项业务中,合作团队各个角色律师对业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所负的责任从主到次依次是主办律师、承办律师、督办律师、协办律师和业务秘书。案源律师即使不参与承办案件,也应对其他律师所承办的该业务予以关注、指导、监督,以保证业务质量和客户的满意度。

第七条【合作报价】为了有效地开展合作,律师及其助理应将自己擅长的专业领域,以及自己工作合作的外部费率(指对客户所报进入到独立律师账户的服务价格)和内部费率(指对本所内部合作方所报进入到独立律师账户的工作报酬价格)及时地在本所管理系统中更新,以便使邀请人通过业务管理中的“内部业务合作”查找合作方。

第八条【合作邀请确认】律师、助理与其他律师、助理之间互相邀请进行业务合作,提倡邀请方与受邀方应在团队组建之时共同签署统一制定格式的《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邀请确认单》,约定客户名称、业务描述、工作分工、收入分配等内容,以避免解决业务合作分配发生争议时缺乏依据,并在本所登记合作团队的律师角色、分配约定,与委托协议一起上传提交。

第九条【合作分配方式】业务合作的收入分配可选择如下一种方式或几种方式的组合或其他双方达成一致的方式:

(1)比例方式:邀请方与受邀方按比例分享收入,并按照收入分配比例或约定的其他比例、额度来承担工作成本、税款、律所留成、开发失败的风险或坏账风险。

(2)计时方式:邀请方按受邀方可接受的小时费率及工作计时向受邀方拨付收入,

风险由邀请方承担。

(3)定额报酬方式:受邀方完成一定工作事项获得邀请方支付的定额报酬(该定额的计算方式不限),风险由邀请方承担。

(4)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对于计时方式和定额报酬方式,只要受邀方完成了受邀的工作,邀请方即应向受邀方支付相应的报酬,而不论工作成本、税款、律所留成的高低,或开发失败是否失败,或业务承办后是否出现收费坏账。

第十条【比例分配指引】对于收入分配按比例方式的,双方可以自由协商分配比例,也可以参照《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比例分配指引表》(附件一)中的标准约定分配比例;如果比例约定不明确,发生争议且不能协商一致时,由争议处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并参照该表中的标准处理。

第十一条【出差计时】受邀人因合作出差时间较长的,采取计时方式进行计算收入分配的律师,合作双方可协商确定有效工作时间的算法。约定不明且事后不能协商一致的,争议解决机构可参照出差的总时间的三分之一的标准计有效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合作完结确认】合作业务完成或终结后,邀请方与受邀方应在所统一制定格式的《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完结确认单》填写业务完成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后向本单位财务部或行政部提交。

第十三条【默认分配归属】在整体工作中,承办业务工作相对于开发业务工作为相对必要工作(《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比例分配指引表》中带星号*的项目)。在开发业务中,完成公关接下业务相对于其他工作为相对必要工作。在业务承办中,亲自承办业务相对于其他工作为相对必要工作。

合作约定之外的和不能证明其实际参与工作的,相应工作量和分配归承担相对必要工作的律师所有,例如:主张参与业务开发的律师但不能证明其实际参与了开发的,业务开发的工作量和相应的分配归承办业务工作的律师所有;主张提供公关信息的律师不能证明其实际提供公关信息的,提供公关信息的工作量和相应的分配归完成公关接下业务的律师所有;主张指导承办业务的律师不能证明实际其指导承办业务的,指导承办业务的工作量和相应的分配归亲自承办业务的律师所有。

第十四条【合作约定保密】合作各方关于合作分配约定的内容不得随意向客户透露,以防止客户产生误解。

第三章业务开发成果享用和衍生业务

第十五条【业务开发成果享用】业务开发成果享用是指先开发业务的成果成为后开发业务的有利或必要条件,例如,经过先前开发业务使中闻(郑州)进入某单位的律师库,而后开发业务的前提必须是进入该单位的律师库。

后开发业务享用先开发业务成果的,在后开发业务的律师应综合考虑后开发业务的收入、在先开发律师已投入的开发成本等因素而给予在先开发律师适当的补偿。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将后开发业务的收入的8%的给予在先开发律师作为补偿。

第十六条【衍生业务】衍生业务是指受邀方在承办合作业务过程中或完成业务后,接受了合作业务客户其他新的业务委托的。

受邀方应给予邀请方适当的补偿。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将衍生业务的当年法律服务对应收入的30%给予在邀请方作为补偿,以后每年的服务对应收入逐年递减10%作为补偿。

第四章业务开发冲突处理

第十七条【开发冲突】两名以上律师同时开发同一客户或业务,则合作各方应就的业务开发模式、合作方案、人员分工及收入分配方式等事宜进行约定,具体可选择约定如下内容:

(一)合作各方应本着诚信友好、团结互助、优势互补的原则,根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自身的专业特长,协商确定有效开发业务的模式,包括:合作共同开发,或一方为主、其他方配合开发,或一方单独开发、其他方退出。

(二)根据合作各方选定的业务开发模式,协商确定合作方案、人员分工及收入分配方式并填写签署《业务合作邀请确认单》,随委托协议在案件审批中或在文件审批中提交。

第十八条【开发冲突的避让】开发冲突的两名以上律师不能就合作开发协商一致时,一般由在先开发的律师完成客户的开发,其他律师不得再行开发;但可证明自己比在先开发的律师更具有开发该客户的资源和条件,包括专业技能和关系等,在后开发的律师应与在先的律师协商组成团队共同开发事宜,协商不成时,由事务所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处理。确定由在后开发的律师单独开发、在先开发的律师退出的,应综合考虑业务收入、在先开发律师已投入的开发成本等因素而给予在先开发律师适当的补偿。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

应将后开发业务的收入的8%的给予在先开发律师作为补偿。

第五章合作纠纷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合作纠纷处理】所内律师发生业务纠纷,首先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分为如下情况处理:

(一)【所内部合作纠纷】所内部律师之间因业务合作引起的纠纷,先由律所日常管理机构(执行委员会)或其成员调解;在纠纷发生后两周内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员可以将纠纷书面提交合伙人会议申请仲裁解决。

(二)【跨区域合作纠纷】不同区域所律师之间因业务合作引起的纠纷,先由律所日常管理机构派员调解;在纠纷发生后两周内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员可以将纠纷书面提交合伙人会议申请协调解决。

第二十条【纠纷调处的效力】所纠纷调处机构一旦对纠纷做出处理决定,发生纠纷的律师应予服从,律所及其财务部门即应立即负责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修订和解释】本指引由合伙人会议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二十二条【执行时间】本指引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

一、《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比例分配指引表》

二、《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邀请确认单》

三、《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完结确认单》

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

2016年6月

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比例分配指引表

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邀请确认单

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完结确认单

律师业务合作分配指引(DOC)

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分配指引 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 2016年6月

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与冲突分配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指引宗旨】为促进以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闻郑州)的内部成员在法律及相关服务业务上的合作,规范业务开发竞争,防止业务开发冲突的发生,提高业务承办质量,本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明确合作各方之间的利益分配机制,制定本指引,以引导良好的合作和进行妥善的纠纷处理。 第二条【适应范围】本指引适用于中闻郑州区域所内部律师之间的业务合作,以及与北京中闻不同区域所律师之间的业务合作。中闻郑州所非律师人员的相关事宜亦执行本指引。实行公司化管理的区域所内部的合作办法自行规定。中闻郑州的非律所合作单位的相关事宜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二章业务合作分配阶段、合作方式和流程 第三条【合作阶段划分】完成一项业务的整个过程包括开发业务和承办业务两个主要阶段。开发业务指针对特定客户或业务以各种方式开展具体营销工作,使其成为事务所的新客户或新业务的各项活动。承办业务是业务开发后,具体完成业务和为完成业务创造条件的各项活动。 其中,开发业务主要包括提供有效业务信息,提供公关信息和完成公关接下业务等部分工作;承办业务主要包括亲自承办业务,联络组织承办业务,维护客户关系,提供承办业务的公关信息,完成承办业务的公关工作,指导承办业务等部分的工作。 业务完成后的其他后续工作根据工作性质归属至开发业务或承办业务。 第四条【鼓励合作】中闻郑州鼓励内部律师之间在开发及承办一项业务的任何阶段和任何工作项,均可随时根据目标客户及业务的特点和需要,互相邀请组建合作团队进行业务合作。中闻郑州对主动邀请合作和受邀合作较多的合作单位、业务部门和律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邀请人和受邀人】邀请人必须是应是独立律师(含合伙人和独立执业的律师),受邀人可以是独立律师并或其助理(含助理律师、实习律师和秘书),如果受邀人是

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docx

上海市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2008) (2008年12月27日市律协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讨论通过)注:本操作指引经过二次民委会研讨,并经过民委会部分委员三次修改后定稿,借鉴原《上海市律师国内见证工作暂行规定》(已废止)、福建省律师协会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等兄弟省份现有实施的操作指引认真制订而成。 1.总则 1.1为帮助和指导上海律师开展见证法律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见证工作实务,特制订本操作指引。 注:本条是本指引的制订目的和法律依据。 1.2律师见证,是指律师根据客户(下称“委托人”)的委托,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名义,对律师本人亲身所见的、具体的法律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作出证明的业务活动。 注:律师见证的内容包括事件和行为。在讨论过程中,有的观点认为,“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即可,而不需“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名义”。后经仔细斟酌,多数意见认为,律师见证业务的特点之一,就是由具体承办律师根据自己的感官见证,因此,行文还是以现在的内容为宜。 1.3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法律职业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注:这是对于律师见证业务的主体资格要求,多数委员认为,律师助理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和律师合办见证业务。 1.4律师从事见证业务,应当依据已经知悉的客观情况,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注:在讨论的前几稿中,有“通过律师见证,使当事人诚实守信,以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行文。有的委员认为,“三个维护”是律师法规定律师的基本职责,这里再述显得多余,因此商议后这里删除。 2.律师见证业务范围 2.1律师可以承办下列见证业务: (1)委托人亲自在律师面前签名、盖章; (2)委托人签署法律文件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该等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合同/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声明、遗嘱; (3)其他法律行为(其他法律事实)发生的真实性或其过程的真实性,例如:

律师办理行政案件操作指引三篇

律师办理行政案件操作指引三篇 篇一:律师办理行政诉讼案件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行政诉讼业务及行政非诉执行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相关的规定,上海市律师协会特下发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受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三条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被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不应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应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按有关规定宜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通报案情及已失密或已解密时除外。律师将代理的案件在撰写专业文章中引用时,需要公开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内容的,宜事先征得当事人的明确同意。 第二章收案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条收案是指律师事务所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当事人订立聘请律师合同,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并指派1至2名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律师不宜私自接受委托。 律师事务所宜向委托人介绍其指派的律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 律师事务所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指名委托要求。 第六条对于获得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宜按照法律援助机构的意见指派律师承办,并与当事人办理委托手续。 第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要求委托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宜与其法定代理人办理委托手续。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宜编号并办理收案登记。 第九条委托手续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署《聘请律师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 (二)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一份委托人留存; (三)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署的聘请律师合同及授权委托书,宜记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权限宜注明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提起上诉,转委托,签收法律文书,行政赔偿程序中的调解,宜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未注明的,视为一般授权。 (四)出具律师事务所函,呈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宜终止代理。

律师个人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律师个人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这篇关于律师个人工作总结与工作计划,是笔者特地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XX年以来,在区委、区政府和xx管理区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xx区法制局的业务指导下,本人始终坚持高举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认真学习党的xx大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做好xx管理区的应债维权工作,努力化解各种矛盾,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一年来,接访应债、维权、维稳和法律服务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圆满地完成了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全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XX年度律师工作的简要回顾。 (一)全年主要工作概况。 充分发挥法律顾问职能,全面参与各项应诉、申诉、执行异议及和解等司法活动,截止至11月底,共承办xx区和区属企业的各类案件为17件(其中诉讼案件11件20庭次,提出执行和解及异议4件,民事申诉案件2件),涉案金额高达32,320万余元,通过应诉、提出执行异议及和解

等方式,共计挽回潜在的经济损失达5670万余元。 另出具非诉法律意见书16份。办理法院的协助执行事务12件。开展法制教育课3场,专题讲座2场次,接受普法的职工达200多人次,发放宣传材料30多份,解答群众法律咨询680多人次,接访当事人的诉求达132批220人次,办理网上投诉回复12件16人次。 (二)、主要经验及做法。 1、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优势,积极做好普法工作。 一年来,本人积极投身于普法工作,根据“五五”普法工作目标和要求,紧紧围绕xx管理区应债维稳工作大局,积极应对应债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说理释法,耐心解释,努力营造良好法制环境,提高机关和区属企业职工的法律素质,并结合工作实际,探索普法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采用下企业调研、开展普法课和专题法律讲座等多种形普法,取得了良好的实际效果,为促进xx管理区机关和区属两个文明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贡献。 一是针对xx管理区属企业多的特点,重点宣传劳动法。本人多次深入到xx公司、xx房产、副食品公司、xx公司等企业,与职工交心,着力宣讲劳动法和劳动仲裁法方面的法律知识,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是宣讲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知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针对区属企业类型多、安全生产任务重的情况,

北京市律师协会 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2014年10月(2016-01-05 18:50:03) 转载 ▼ 标签:北京律协操作指引专业委员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法律尽职调查分类:办事指南 前言 为了分享优秀律师的成功执业经验,为广大会员办理相关业务提供指导与帮助,2013年,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相关专业委员会编写了一批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在广大律师中产生了良好的反响。在此基础上,2014年,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部分专业委员会又续编了一批业务操作指引,内容涉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购、法律尽职调查、拍卖、商业秘密、中国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图书出版、信托、信息网络、刑事业务、道路交通事故律师实务、军地互涉诉讼业务、利润表阅读等法律服务领域。 这批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包括:《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并购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拍卖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中国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图书出版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了律师办理信自、网络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刑事业务操作指引》、.道终交通事故律师实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军地互涉诉讼业务操作指引》及《利润表阅读指引》。对广大会员从事相关法律业务具有较强的指导性,也是新从业律师的参考范本。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业务操作指引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和律师实务经验编写的,仅供会员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不具有强制性,也不作为评价律师办理相关工作内容的依据。尽管本丛书的执笔人均为相关领域经验丰富的律师,每一部指引也经过相关专业委员会众多资深律师审核把关,但受各种因素制约,上述业务操作指引也难免存在疏漏和差错,请广大会员注意鉴别。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下一步,市律协还将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状况和指引编写的成熟状况,不断推出新的业务操作指引,并根据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内容进行及时的修订和更新,使之成为对全市律师业务具有引领和指导作用的操作指引体系,推进律师业务领域不断向纵深拓展,促进广大会员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受理 第三章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办理 第一节法律尽职调查对承办律师的要求和职责 第二节法律尽职调查流程 第三节法律尽职调查内容 第四节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成果的撰写及交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指引目的】 为了更好地促进本市律师承办法律尽职调查业务,规范律师相关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民、商事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

律师办理医患纠纷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医患纠纷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河南省律师协会医事法律委员会 导言:本操作指引所称的医患纠纷,是指在医疗服务合同履行中或履行后,患方对医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不满意或认为医方所实施的医疗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而引发的纠纷。该类纠纷具有专业性强、法律处理程序复杂、所涉及的医患矛盾突出的特点。为帮助全省律师同仁把握处理该类案件的基本要点与程序,增强在该专业领域内的业务能力,妥当处理该类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河南省律师协会的指示,河南省律师协会医事法律委员会制定本指引,供全省律师参考。 一、律师受理医患纠纷案件时应注意的问题 1、受理前,律师应当注意审查以下方面基本事实与证据,以便综合判断是否具备 受理条件。 (1)委托主体;医疗服务关系双方(医患双方)的基本情况; (2)人身损害后果或经济损失状况; (3)是否可能发生了违规医疗行为; (4)是否可能存在违规医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或经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5)诉讼时效; 2、律师应当审查可以证明患方与医疗机构之间确实发生了医患关系(即寻医就诊的法律事实)的证据。 3、律师应当审查可以证明患者发生了具体损害结果的证据。如损害结果尚不能确定,可以保留诉权,待损害结果可以量化的时候再进行追加或另行起诉。 4、律师应当将具体损害结果加以经济量化,并特别注意分析患者预期必然遭受的损失。 5、律师应当依法审查医患双方是否发生了违法、违规行为。

6、律师应当从逻辑和法律上分析判断医方的医疗行为与患方的损害后果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7、律师应当特别注意医疗机构依法应否承担民事责任,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是其他民事责任;应承担完全民事责任还是部分民事责任。 8、应当特别注意审查医疗机构的执业证书(照)及其执业范围即诊疗科目和有关医护人员的执业证照、资质等级、专业科别、有效期限等。 9、应当注意审查委托人是患者本人还是其亲属,如不是患者本人,则还应当审查该委托主体是否适格。 10、诉讼时效:与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定诉讼时效相同。实践中,经常以患者在对其实施了损害行为的医疗机构出院日或在该院出院后初次确定损害结果日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日。但依生活常识能够判断的除外。 11、依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二、风险提示与告知 医患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医学专业知识和多学科知识,医患之间医疗信息不对称(对本纠纷的基本证据掌握的程度差异较大),并往往需要通过对医疗过错与因果关系、伤残等级、死亡原因、病历书写、医疗产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药品、血液制品等)质量等问题的依法鉴定来认定事实、明确责任,其处理结果并非律师能够完全预见,因而诉讼风险难以预料。同时,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已经实施,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指出,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因此,根据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发生的时间不同,将会依据不同的法律标准决定赔偿数额、委托不同的医疗责任鉴定,判决结果存在差异,甚至不同法院的判决结果差别很大,因此,律师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通过制作谈话笔录或与当事人在《委托代理协议》中订立相应条款,认真、全面地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尤其是以何种案由、适用哪一法律来起诉并确定诉讼标的、代理费的收费标准及交纳期限和方式、本案的诉讼风险等内容,必须在谈话记录或合同中明示。

最新律师年度工作计划范文.doc

最新律师年度工作计划范文 1)根据自己做律师的目的制定自己的规划。 新人入行的目的很多,有的一直把做律师作为自己的人生理想,有的是觉得好奇,有的是为了高收入,也的是为了追求一种自由自在的生活,还有的是不慎学了法学,又没能进入司法机关,无奈只有做律师......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做了律师,都可以说跟这个职业有缘,也应该为此做一个规划。根据你的入行目的制定规划,然后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你自己的目的。 事实上,你当初的目的可能会随着你不断地工作而有所改变。我当初入行的时候是认为做律师能提升自己的收入,后来又觉得好玩,再后来在工作中发现了很沉重的东西。记得xx年我帮一个同学打官司,他做企业。我说,以前我绘图的时候经常看图纸看得头昏,但现在看案卷不会头昏,同学都是学工科的,对我还挺羡慕,说你那案卷不就是一个个活生生的故事,看案卷不就是看故事会?自己想想也确实是这样。 2)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和条件制定自己的职业规划。 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客观条件和能力,每个人的学习经历、兴趣、爱好、社会阅历、经济基础都有差异,你的规划当然不能离开你自身的条件。还有你所工作的城市,也是重要的参考依据。你如果工作在内地的中小城市,当然难以定位做一位知识产权律师,因为市场太小,你得不到锻炼和培养。如果你外语一般,也难以去做专业的涉外业务;如果你不喜欢辩论和分毫必争,就没有必要去做刑事辩护。当然,如果你处在衣食堪忧的程

度,养活自己是唯一的选择,然后在这个基础上作二次规划,你就要比别人付出更多。 目前的情况是,很多新人都把目标定在小范围的高端业务,都盯在上海北京等几个特大城市的几个大所名所,而很少问津传统业务。大家尤其是刚毕业的法本和法硕们都以做助理为理想职位和目标,以固定薪水的高低作为自己价值的评判标准。自己没有规划自己的职业,或者也只是停留在理想阶段,难以付诸实践。与朋友同学交流或者上网交流的时候,总是感慨人在江湖,身不由己,自己在外奔波,颇感到前途叵测,有时候还频繁地换所,做做停停,把最美好的时光浪费了。结果是,经验和知识没有积累到,钱也依然紧张,年龄大了,还是在行业中难以为继,被迫转行,很是可惜。 3)如果你自身的条件非常优越,自己也很优秀,也对诉讼没有什么兴趣,你可以自己定位做高端业务而不做传统业务。否则,我建议大多数新人应该以传统业务作为自己初期的职业目标。 我所说的传统业务是以诉讼为主的普通法律服务业。一是诉讼业务很能锻炼人,最可能让你完成从普通新人到律师的转变。实现这个转变,不仅仅是使你能熟练地代理诉讼,还可以使你的思维方式、认识和理解这个社会和社会问题的角度发生很大的改变,使你经历很多很多的摔打和磨砺,让你成熟、稳重、干练,负有社会责任心,从而具备做一位正真律师的条件。完成这个转变以后,你的言行举止、待人接物,你的气宇你的风度就符合或接近了社会对律师的形象和能力要求,那时你会在社会活动中如鱼得水,彰显你的律师魅力。这是一种理想境界,我自己也没有做到,

浅议律师事务所团队合作

浅议律师事务所团队合作 一、必要性 (一)行业市场的需求 新中国的律师行业迄今已走过二十多个年头,发展速度不可谓不快,外部环境也在日益改善,。现在律师业务从房地产、投融资、项目建设、公司设立、重组改制以及劳动人事等等各个行业和领域,多元化发展拓宽了律师的业务范围,丰富了律师的眼界,相应的对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是单个律师的知识水平、知识结构、与外部的人脉关系及体力、精力、时间都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无法满足市场对律师服务水准的要求,因此律师团队合作是市场的要求,也是行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律师事务所发展的要求 对于目前这样一个客户需求日益细分、行业竞争日益白热化的法律服务市场,一个具有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必然是一个拥有出众团队竞争力的组合,这就需要有众多高素质律师人才、专业特长合理搭配且内部完善的合作协调机制。 据调查,在北京、上海、深圳等经济发达的地区,排名在前的律师事务所无一例外都是团队合作强的所,正如一位加拿大的律师事务所管理专家所言,“当律师事务所学会以团队方式运做后,他们就会繁荣。团队有利于平衡客户、雇员和律师的各项需求。”,因此,估测一个所的业务发展水平和发展前景,只需要考察一个律师事务所的的团队合作情况,而对于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而言,如果想要让自己的律师事务所得以发展,或者说仅仅是维持目前的地位,那么他需要的就不仅仅是认真考虑团队合作问题,而是逐步地认真地付诸行动。因为一个没有市场、没有发展前景的律师事务所显然不是一个具有向心力的事务所。 (三)律师个体的需求 介入法律服务市场的每个律师个体所处的发展阶段和地位都是不一样的,这就决定每个律师对自己、对律师事务所都有不一样的要求,但是对名誉、收入、提高业务水平、工作环境、发展前景的要求是绝大多数律师的共同愿望,为实现这些要求,就需要有稳定的、可持续发展的市场作为支撑,但正如笔者前面阐述的,目前的市场是需要有团队竞争力的市场,这就决定了律师个体对律师事务所的团队合作是有着自然的、强烈的需求。 二、律师事务所团队合作的不同阶段 律师事务所团队合作经历了不同的阶段,笔者认为大致上应该划分成三个大的阶段,即原始(或自发)的合作阶段、团队制度合作阶段和高级团队合作,原始合作阶段其人员的组合并非是从资源的优化配置上出发,而更多的以主力律师(一般是案源较多的合伙人)加上一至多名协办律师或律师助理组成,其目的是为了解决主力律师精力、时间不够充足和协办律师案源不足导致收入过低的问题,当然也存在着两个或多个律师因为其他原因产生的组合,从这一组织方式我们可以分析到其办案效果是1+1≤2,而因为其分配制度是在原有的个案分配制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

事指南 、, 、- 前言 为了分享优秀律师的成功执业经验,为广大会员办理相关业务提供指导与帮助, 2013年,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相关专业委员会编写了一批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在广大 律师中产生了良好的反响。在此基础上, 2014 年,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部分专业委员 会又续编了一批业务操作指引,内容涉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购、法律尽职调 查、拍卖、商业秘密、中国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图书出版、信托、信息网络、 刑事业务、道路交通事故律师实务、 军地互涉诉讼业务、 利润表阅读等法律服务领域。 这批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包括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承办 有限 责任公司并购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 理拍卖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中国境内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图书出版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 《律师办理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了律师办理信自、网络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承 办刑事业务操作指 引》 、.道终交通事故律师实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军地互涉诉讼业 务操作指引》及《利润表阅读指引》 。 对广大会员从事相关法律业务具有较强的指导 性,也是新从业律师的参考范本。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业务操作指引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并结 合司法实践和律师实务经验编写的,仅供会员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不具有强制性, 也不作为评价律师办理相关工作内容的依据。尽管本丛书的执笔人均为相关领域经验 丰富的律师,每一部指引也经过相关专业委员会众多资深律师审核把关,但受各种因 素制约,上述业务操作指引也难免存在疏漏和差错,请广大会员注意鉴别。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下一步,市律协还将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 状况和指引编写的成熟状况,不断推出新的业务操作指引,并根据立法和司法实践, 对内容进行及时的修订和更新,使之成为对全市律师业务具有引领和指导作用的操作 指引体系,推进律师业务领域不断向纵深拓展,促进广大会员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 。 一章 总则 二章 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受理 三章 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办理 一节 法律尽职调查对承办律师的要求和职责 第二节 法律尽职调查流程 第三节 法律尽职调查内容 第四节 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成果的撰写及交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指引目的】 为了更好地促进本市律师承办法律尽职调查业务,规范律师相关执业行为,保障律师 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民、商事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 关法律法规,遵循国家10 月( 201 6-0 1 - 0 5 1 8:50 :03) 转载 ▼ 标签: 北京律协 操作指引 专业委员会 公司法专业委员会 法律尽职调查 分类: 办 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 -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 2014 年 平目 第第 第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目录 总则 第一章案件的受理 第一节律师接待咨询 第二节律师接受委托 第三节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的委托 第四节收费 第二章立案前的准备 第一节立案前准备工作的容 第二节证据的收集整理 第三节调解 第三章立案及开庭前阶段 第四章一审诉讼程序 第五章二审诉讼程序 第六章其他特别程序 第七章结案后的工作 第八章非诉讼业务 第一节律师代写法律文书 第二节律师提供其他非诉法律服务 附则

总则 第1条制定目的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执业行为,为律师从事婚姻家庭法律服务提供指导意见,制定本指引。本指引并非强制性或规性规定,仅供律师在执业中参考与借鉴。 第2条指导思想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过程中,应当以构建和谐家庭及和谐社会为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律师的积极作用。 第3条行为规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首先要遵守《中华人民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等规性法律文件,在此前提下结合婚姻家庭法律业务的专业特点参考以下操作指引。 第4条业务特点 4.1诉讼业务的委托人为自然人。婚姻家庭案件是与人身关系密切联系的案件,案件性质决定了委托人为自然人而不能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特

性。 4.2某些业务中律师的代理授权受到限制。婚姻家庭纠纷具有人身关系的属性,且受委托人感情因素影响较大,建议代理律师通常情形下只接受一般授权代理。 4.3当事人情感因素影响业务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涉及当事人甚至其他家庭成员的情感因素较多,因此要求律师在办理案件中,特别注意当事人心理状态和情绪表现的变化,冷静处理家庭纠纷,将法学的技能与其他的社会学知识综合运用来办理法律业务。 第5条工作原则 5.1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5.2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应当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及其他秘密。 5.3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结合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在处理过程中注意当事人双方心理、情绪的变化,将心理疏导方式适当地与法律服务相结合,协助当事人冷静处理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5.4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过程中,应始终坚持注重调解的原则,尽可能地促成双方当事人理性平和地解决纠纷。 第6条适用围 6.1本操作指引主要适用于律师从事婚姻家庭法律服务,包括代理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婚姻效力及撤销婚姻纠纷、离婚损害赔偿纠纷、

新编律师年度工作计划简易版

When The Goal Is Established, It Analyzes The Internal And External Conditions Of Organization, And Puts Forward The Organizational Goals To Be Achieved And The Ways To Achieve Them. 编订:XXXXXXXX 20XX年XX月XX日 新编律师年度工作计划简 易版

新编律师年度工作计划简易版 温馨提示:本计划文件应用在目标确立时,根据对组织外部环境与内部条件的分析,提出在未来一定时期内要达到的组织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途径。文档下载完成后可以直接编辑,请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套用。 1)根据自己做律师的目的制定自己的规 划。 新人入行的目的很多,有的一直把做律师 作为自己的人生理想,有的是觉得好奇,有的 是为了高收入,也的是为了追求一种自由自在 的生活,还有的是不慎学了法学,又没能进入 司法机关,无奈只有做律师……无论出于什么 目的做了律师,都可以说跟这个职业有缘,也 应该为此做一个规划。根据你的入行目的制定 规划,然后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你自己的目 的。 事实上,你当初的目的可能会随着你不断

地工作而有所改变。我当初入行的时候是认为做律师能提升自己的收入,后来又觉得好玩,再后来在工作中发现了很沉重的东西。记得xx 年我帮一个同学打官司,他做企业。我说,以前我绘图的时候经常看图纸看得头昏,但现在看案卷不会头昏,同学都是学工科的,对我还挺羡慕,说你那案卷不就是一个个活生生的故事,看案卷不就是看故事会?自己想想也确实是这样。 2)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和条件制定自己的职业规划。 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客观条件和能力,每个人的学习经历、兴趣、爱好、社会阅历、经济基础都有差异,你的规划当然不能离开你自身的条件。还有你所工作的城市,也是重要的参

有关律师合作办案的规定

有关律师合作办案的规定 一、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作办案的规定 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作办理案件,如果办案律师的提成比例不一样的,所里按提成比例低的向办案律师支付提成费。例:张律师是税后90%提成,李律师是税后96%提成,二人合办案件,将同一按税后90%提成。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将被视为合作关系。 1、开庭; 2、合同里指定 3、其他能非常清楚的证明是合作办案的。 下列情况不视为合作关系: 1、代为写代理词; 2、代写调查报告; 3、代为调查取证; 二、北京市先知律师事务所工作纪律操作规程 2006年1月1日试行.2006年2月10正式执行 第16条:同所业务合作规则。 1:本所律师合作办案时的利益分配依主要业务来源的律师意见为基准意见,他的分配意见将是本所律师业务收入分配的具体界线.财务和业务监管以本所登记为准。 本所全部律师每年度与本所律师之间不计薪酬的案件合作或独立配合的案件数量不应当少于3件.

2:本所将根据律师的倡导提供必要的项目支持或整体性的业务拓展活动的计划和组织的支持。 3:实习律师与正式律师一同办案时一般不带有薪酬,但承办律师愿意支付部分津贴的可以遵照执行. 4:禁止任何律师或工作人员在所内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律师或工作人员都可以向主任说明不正当竞争的任何事情。对不正当竞争的律师应采取相应的惩罚和惩戒措施或经济制裁。 5:禁止本所律师为他所律师或非本所人员提供涉及本所商业秘密的信息或便利,在法律手续和业务费用方面应严格区分各自的归属,禁止代开发票,禁止律师之间代办财务收支手续和人事调动手续以及业务手续。原则上应当各办各的手续,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经说明核实后方可办理,并由被代办的律师补办确认手续. 6:在本所律师之间的合作应当是积极配合,互相依靠和信任的关系,任何破坏这种关系的行为都应当制止。对本所律师合作办案的责任采取主办律师负责或指派律师共同负责的形式考评。 7:离婚案件最好是异性不代理,必要时本所指派适合的律师代办,其业务收入主要分配内容以案件来源的律师意见为准。 8:异地开庭、调查、取证、走访、或看守所会见、作笔录时应当有2名律师进行,包括实习律师或本所工作人员。 第17条:案件讨论论证制度应当是本所始终坚持的工作作风,交流学习必要的职业技能和锻炼良好的职业素质。敦促不参加学习和活动的律师参加所内外各项有益活动.对所内的公共事务每个律师都有权利和义务贡献自

《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基本稿)》

吴江水:《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基本稿)》 撰稿人‖吴江水律师 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委员会副主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教育委员会委员 目录 第1条适用及定义 第2条业务中的律师职业操守 第3条客户的开拓 第4条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实现 第5条特殊法律问题的处理 第6条工作成果的提交及后续工作 第7条其他事项 第1条适用及定义 1.1 本指引的制订目标 为对律师从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提供基本参考,提高工作的深度和广度、确保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平衡,并在服务社会、为客户防范法律风险的同时防范自身的执业风险,特制订本指引作为工作理念、工作内容及工作要点等方面的提示。

1.2 本指引的性质 本指引系对律师从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时的操作指导性文件,供律师从事相关业务时参考使用,相关服务内容可参见《律师业务目录》。本指引无强制性效力,尤其不作为判断律师执业过错的依据。 1.3 企业法律顾问业务相关定义 本指引所使用之下述术语,非经特别说明,其定义如下: ⑴企业法律顾问业务 系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聘请,指定律师以其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法人企业、其他组织企业、个体企业等企业,在约定的工作范围和工作期间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⑵企业法律顾问 系指合法开办及依法存续,接受本指引所提及的民事主体聘请为其提供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⑶顾问律师 系接受聘请后的律师事务所所指派的,为聘请方提供具体法律顾问服务的执业律师,但不包括不具律师执业资格证的助理。 ⑷聘请方 系指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合同,聘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等本指引述及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对象。 1.4 企业法律顾问业务的服务对象

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试行)

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草案)目录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二章受理案件 第一节咨询 第二节办理委托手续 第三章侦查阶段提供法律服务 第一节接受委托 第二节与侦查机关联系 第三节会见犯罪嫌疑人 第四节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五节代理申诉和控告 第六节接待当事人 第七节其他工作 第四章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接受委托 第二节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第三节会见和通信 第四节调查取证 第五节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第五章担任公诉案件审判阶段一审辩护人 第一节接受委托

第二节审查管辖 第三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第四节会见被告人 第五节调查取证 第六节出庭准备 第七节法庭调查 第八节法庭辩论 第九节休庭后的工作 第六章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第七章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方的诉讼代理人 第八章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第一节担任自诉案件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二节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第九章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二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十章适用简易程序的辩护与代理 第十一章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第十二章结案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律师在承办刑事诉讼业务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以事实

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二条律师必须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三条律师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负责,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律师提供刑事法律服务,依法独立进行,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 第五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 第六条律师应当依法依规办理刑事案件,与司法机关联系沟通,做到有理、有利、有节。不请客送礼、贿赂司法人员。 第七条律师不得对案件的结果打包票。不得贬损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司法机关形象。 第二章收案 第一节咨询 第八条律师接待当事人,应当认真、全面地听取当事人陈述,充分了解案情及当事人的要求,向其介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九条犯罪嫌疑人亲友来咨询的,应当向其讲明刑事案件办理的基本程序,包括:(一)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死刑复核程序(涉及可能处死刑的)的程序及其诉讼期限; (二)所涉罪名的构成要件及相应刑罚; (三)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四)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 (五)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的合法权益; (六)刑事法律服务方案;

律师工作计划和目标

律师工作计划和目标 律师工作计划和目标 一、加强组织建设,完善内部分工 2009年民委会对委员进行了重新确认,吸收了一批专业律师为 新委员,调整了长期不参加活动的委员,使委员包括秘书在内人数 从XX年年的.53人增加到现在的83人。民委会的队伍得到了进一 步壮大,而且在新加入的委员中,有许多年轻的执业律师,有着很 高的参与热情,为民委会新的发展增添了活力。 楼韬律师被选举为新一届民委会主任,面对新颁法律众多、专业分工细化,业务研究领域扩大,民委会活动增多的实际情况,精选 了副主任人选。经民委会主任会议决定,聘任童松青律师、王全明 律师、郑剑锋律师、许戍枫律师4位律师为民委会副主任,秘书长 由许戍枫律师兼任,秘书处秘书共5名,民委会的组织结构基本满足了工作需要。 民委会自XX年开始就以新颖的业务论坛模式吸引着广大律师的 参与,09年民委会对七个专业论坛的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重新调整:(一)、侵权法论坛(由王全明分管) (二)、金融与票据业务论坛(由许戍枫分管) (三)、合同法论坛(由郑剑锋分管) (四)、婚姻家庭业务论坛(由童松青分管) (五)、非诉讼和法律顾问实务论坛(由王全明分管) (六)、物权法论坛(由童松青分管) (七)、民事诉讼程序业务论坛(由郑剑锋分管)

每个论坛各设一个坛主和一个副坛主,通过这种形式,形成了主任、副主任领导、秘书处配合,各论坛坛主、副坛主分工负责,全 体委员共同参与研讨、进行专题研究的管理机制,使民委会各项工 作的正常进行得到了组织保障,工作总结《律师个人工作总结》。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研讨活动,完成律师继续教育活动,为律 师业务交流提供多种平台 民委会在2009年克服任务繁重的困难,在杭州市律师协会的领 导下,在民委会楼韬主任的带领和几位副主任和各位秘书的共 同配合之下,举办了多次论坛研讨活动,2009年度共举办了以 下活动: (一)举办了2009年第一届全体委员大会暨物权法论坛研讨会 3月1日,在黄龙恒励宾馆隆重举办了杭州市律协民事业务委员 会2009年第一次全体委员大会暨物权法论坛研讨会,探讨物权法实 施以后对律师业务产生的影响。会议共分二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民 委会全体委员大会,第二阶段为物权法论坛研讨会。共有来自杭州 市的71名律师和实习律师(包括民委会初始委员及热衷于物权法业 务的非民委会委员)参加了此次会议。大会由民委会副主任王全明 主持,会议特别邀请了市律协的马骏副会长、省律协民委会主任吴 清旺和上届市律协民委会副主任杨五荣出席了本次会议,会上,马 骏副会长和吴清旺主任作了重要讲话,本届民委会主任楼韬作工作 报告,介绍了民委会的领导班子成员及秘书处成员,汇报了本届民 委会三年的工作思路和计划,同时还汇报了本届民委会已经在开展 的一系列工作。 这次论坛活动,旨在通过专题研讨,提高律师的专业理论和执业水平,增进律师之间对“物权法”的相互探讨与交流。研讨会由民 委会副主任兼秘书长许戍枫主持,“物权法论坛&r dquo;坛主凌为建律师作了主题发言,5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 表上台作了精彩的专题演讲。研讨会采用先主题发言,再专题演讲,会议采用提问交流、自由发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评委对律师的 演讲进行评分,本次评委共5人,分别由民委会的5位领导成员组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③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③》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编目录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1律师从事税法服务业务操作指引/17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操作指引/75律师代理商标注册申请业务操作指引/129律师办理技术合同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63律师办理高新技术业务领域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267律师承办公司关联交易业务操作指引/289律师办理新三板挂牌业务操作指引/325律师办理反垄断调查业务操作指引/379律师办理经营者集中申报业务操作指引/391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法律风险管理法律服务操作指引/403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立项、规划审批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437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473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507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争议评审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545律师办理买卖合同法律事务操作指引/571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操作指引/617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修订版)/651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修订版)/687543详目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适用及定义第二章律师服务中的职业操守第三章客户的开拓第四章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实现第五章特殊法律问题的处理第六章工作成果的提交及后续工作第七章其他事项律师

从事税法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常年税法顾问服务第一节税法解读与涉税实务培训第二节合同涉税审查第三节企业税务健康检查第四节担任税务机关法律顾问第二章律师为企业提供税收优惠申请服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律师为企业提供申请区域税收优惠法律服务第三节律师为企业提供申请行业税收优惠法律服务第四节律师提供相关税务风险控制法律服务第三章企业专项税务规划服务第一节企业投资税务规划第二节企业并购重组税务规划第三节企业上市税务规划第四节企业清算注销税务规划第四章国际税法服务第一节外商投资中国税法服务第二节中国企业“走出去”税法服务第三节转让定价与反避税服务第五章个人税法服务第一节个人财富管理税法服务第二节员工计划与股票期权第六章税务争议法律服务第一节接受委托第二节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第三节税务行政复议第四节税务行政诉讼第五节税务刑事诉讼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的基本方法第三章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的基本内容第一节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和授权第二节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第三节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第四节发行人的设立第五节发行人的独立性第六节发起人和股东第七节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第八节发行人的业务第九节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第十节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第十一节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第十二节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第十三节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第十四节发行人股东

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指引

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指引(试行) 一、总则 1、为了完善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程序,保障律师办案质量,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行为,规避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并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结合当前的司法环境,制定本指引。 2、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要实事求是、兢兢业业,努力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要讲政治、顾大局。要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3、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要积极配合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工作,在政治上保持一致。 4、律师办理重大刑事案件,要书面报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市律师协会批准或备案。 5、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要全程记写工作日志。对律师办案过程详细记录。 6、律师事务所为承办刑事辩护案件的律师统一办理执业风险保险。 二、受理

7、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接待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要在律师办公室进行,应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律师或律师助理在场。 8、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接待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要认真书写接待笔录,并由被接待人签字认可。 9、律师办理重大刑事辩护案件,接待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时,应全程录音录像。 10、律师办理普通刑事案件接待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认为来访者有诬告、陷害等危险时,也应全程录音录像,或立即终止接待。 11、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应当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批准。 律师事务所主任认为系重大案件的,按照本《指引》第4条规定,应书面报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市律师协会批准或备案。 12、律师办理重大刑事案件的书面报告,要载明案件基本情况、办案风险评估,以及规避风险的措施和效果预测。 13、律师办理普通刑事案件,应当指派两名律师、或一名律师和一名实习律师办理。 14、律师办理重大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两名有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办理。 三、阅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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