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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信息分类和标识管理办法

5.6信息分类和标识管理办法
5.6信息分类和标识管理办法

信息分类和标识管理办法

修订记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利于公司信息的识别、保护和利用,加强公司信息的安全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信息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信息分类的定义

第三条公司信息分类和标识的目的:

1.通过对公司信息按无形性质(非财务)进行分类和标识,促进信息的增值利用,

提高信息的利用率;

2.促进信息分布的合理化、促进非结构化信息向结构化数字信息的转换,降低信息

管理成本;

3.掌握公司信息状态,明确信息的使用方法、保存方式、放置位置、安全分类和责

任人等,加强信息的管理,为信息系统的日常与应急工作提供基本资料;

4.根据各种信息的敏感度和重要性的不同,制定对信息各种相应的分类保护措施,

对各类信息实施适当程度的保护。

第四条信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所需要的以及所产生的,用以支持(或指导、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的一切有用的数据和资料等非财务的无形,其范围包括如下现在的和历史的信息:

1.公司的域名、网络拓扑结构、网络IP地址及分配规则、企业标准编码;

2.公司投资开发的(或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程序软件的源代码、支持程序软件、

外购软件的使用许可证记录、系统平台基础数据等;

3.系统配置数据、系统授权信息、口令文件、密钥及算法文件、系统说明文档、用

户手册等系统基础数据;

4.各类专业系统的应用数据库及数据文件、业务报表等系统业务数据;

5.各类专业系统的运行方案、运行记录、变更记录等系统运行数据以及应急计划;

6.各类专业的规划、方案与策略、业务流程、业务规范、操作规程等管理数据;

7.技术图纸、技术文档、工程资料等项目数据;

8.其他纸介质的重要办公文件(信件)、图象、影象、录音和照片等非结构化办公

资料;

9.单个员工拥有的专家技能和经验等隐性数据。

第五条公司信息的安全分类:信息按信息的敏感度分类为机密信息、秘密信息、对内公开信息、对外公开信息。

第六条信息的存放介质分别为电子介质、纸介质以及其他介质,对于存储介质同时有电子介质或纸介质两种情况的信息,其最终目标应该是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

第四章信息访问控制权限

第七条信息的访问控制权限如下:

第五章信息的管理与使用

第八条信息的存放应立足于管理和安全的考虑,为了便于保管、提取、查询,信息应尽量以电子介质的形式存储,因此,对于存储在纸介质等其他非结构化的信息,如果技术上允许并且有必要的话,应及时进行适当的处理,转换为结构化的电子信息,并以电子介质的形式存储。

第九条信息的存储介质存放的地点要求如下:

1.对于对外公开信息,存放地点没有要求;

2.对于对内公开信息,如果是结构化的电子信息,应存放在内部服务网络中的文件

服务器等;如果是非结构化的其他信息,应存放在室内文件柜中,并有明显的分

类标识;

3.对于秘密信息,如果是结构化的电子信息,应存放在有严格管理制度、具有足够

的安全防护措施的机房环境中的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上;如果是非结构化的其

他信息,应存放在室内具有较强防盗窃能力的文件柜中,并造册登记,分项存放;

4.对于机密信息,如果是联机存储的结构化电子信息,应存放在有严格管理制度、

具有高强度的安全防护措施的机房环境中的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上;如果是

脱机存储的结构化电子信息,以及非结构化的其他信息,应存放在具有严格保安

措施的、专门的保管环境中(如机要室等),并造册登记,分项存放。

第十条信息的存储介质使用控制要求如下:

1.对于对外公开信息,介质使用没有限制要求,任何人在任何场合均可以使用;

2.对于对内公开信息,对于存储在电子介质上的信息,必须通过内部网络,以注册

的合法身份,登录访问和下载使用;对于非结构化的其他信息,经介质保存部门同意,可以提取存储信息的介质使用,使用完毕放回原处;

3.对于秘密信息,对于存储在电子介质上的信息,原则上要求联机使用,信息只能

通过应用系统专用界面使用,使用者必须具有足够的使用权限;秘密信息的脱机提取或抄录,必须有相关领导的书面批准意见,其提取或抄录的相关细节必须记录在案,使用者必须对其提取或抄录秘密信息的安全保密负责;对于非结构化信息的使用,必须符合秘密级文件的相关使用规定,信息的提取或抄录必须有相关领导的书面批准意见,其相关细节必须记录在案,使用者必须对其提取或抄录秘密信息的安全保密负责;

4.对于机密信息,对于存储在电子介质上的信息,必须联机使用,信息只能通过应

用系统专用界面使用,使用者必须具有足够的使用权限;机密信息绝对禁止的脱机提取,特殊信息的抄录,必须有相关领导及保密人员的书面批准意见,抄录的过程及内容必须有保密人员现场监督检查,抄录的相关细节必须记录在案,使用者必须对其抄录的机密信息的安全保密负责;对于非结构化信息的使用,必须符合机密级文件的相关使用规定,特殊信息的抄录必须有相关领导及保密人员的书面批准意见,其相关细节必须记录在案,使用者必须对其提取或抄录秘密信息的安全保密负责。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产品标识标签管理制度

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制度 1.目的 对公司的产品以及生产的全过程(包括从原辅料的接收、工序生产、成品入库以及出厂)保持适当标识,并规定相应检验状态的标识种类和管理办法,以确保在需要时对产品质量的形成过程实现追溯,确保合格品才能进入下一工序或出厂。 2.范围 适用于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全过程标识的控制和可追溯性管理。 3 .职责 3.1仓管部:负责所属区或内物料(包括原辅料、产品)检验状态的标识及控制,并正确使用和保管好各种物品的标识。 3.2生产部:负责对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半成品和成品进行标识与维持,若需要对产品质量进行追溯时,参与追溯工作的进行和评审。 3.3品管部:负责组织对物料进行质量状态标识,监督检查各执行部门的实施情况,实现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管理。 4 .定义 5.程序 5.1原料标识 原料、添加剂预混料、编织袋和标签等原辅料必须分区堆放,上锁存放,防止流失。原辅料进库后由仓管员编写《原料标识卡》,并挂上相应的堆头上,注明名称、供应商、数量、规格、进料日期等,质检员根据检验结果,在《原料标识卡》填上质量状况和使用要求。有毒有害物资必须与形成饲料的物料隔离堆放,并设有明显的安全警告性标识。 5.2.生产过程中物料的标识 5.2.1生产过程中需使用的原辅料,必须先经仓管员同意,查清楚相应的标识卡,确定是合格的原辅料后才能领用,根据领料情况填写《原料出库单》和《原料耗用日报表》以便追溯,注意必须填写清楚供应商、检验编号和数量等可追溯信息。 5.2.2在生产过程中,若完成上一工序后,需要一段时间才能进入下一工序的物料,须挂上标识牌,并在标识牌上注明产品名称、数量、规格和下一工序,确保信息传达准确无误。 5.2.3各种返工料必须按分类要求进行归类堆放和使用。 5.2.4 从车间拉出来的原料、半成品或成品,必须堆放在指定位置,并在叉料方向的两侧标明品种或编号、产生原因、数量、日期和班次等内容,以防误用。 5.3 成品标识

工程现场标识管理制度

工程现场标识管理 制度 1

现场标识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仅适用于xxxx集团第x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的金属结构加工、安装过程的标识管理。二标识方法工程施工生产过程中的标识,根据工程的特点和技术文件规定,标识可采用低应力钢印标识法,书写标识法,标签标识法,涂色标识法等。无论采用哪种方法标识,均不能影响产品的使用功能,当需要时,应对标识情况作以记录,但符合以下三种情况时, 不允许使用钢印进行标识。 a)厚度小于或等于6mm的钢材; b)不锈钢和有色材料; c)低温产品用钢; 除此之外,还可使用施工记录进行标识。三物资标识 3.1钢材的标识 3.1.1钢板的标识采用书写标识与涂色标识相结合的方法。在 2

钢板的两端用白色标识出其规格、材质、批号、厂家等,若是成捆到货,在最上一张标识。钢板在分割或打捆时进行标识移置。为区分合金钢板与普板的区别,对合金板进行色标,具体见附表-1; 3.1.2型钢同钢板标识基本一致; 3.1.3钢管标识与钢板标识方法基本一致。 3.2配件标识 3.2.1法兰标识,采用钢印、色标、标牌相结合的办法,到货法兰钢印作为原始标识,色标作为直观识别材质标识,具体色标见附表-1,库存法兰应有标签标识; 3.2.2弯头的标识采用书写标识,表明规格型号、材质,为直观区分材质,用色标作为辅助标识,色标规定见附表-1; 3.2.3螺栓标识,用标签和色标相结合的方法,将颜色涂在螺栓两端具体规定见附表-1; 3.2.4其它不便直接标识配件用标签标识,材质直观区分用色标标识。 3.3其它物资本体有出厂原始的不再对其本体做重复性标识,如有出厂铭牌、出厂钢印、其它出厂标记。 3.4标识控制 1、物资的具体参数标识与材质单、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编 号一致; 2、合格证编号的具体方法; 3

食品标识管理实施办法

食品标识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七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第八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

公司信息分类、标识、发布、使用管理制度

信息资产管理制度 好收益(北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信息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好收益(北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内各类信息资产的分类和标识,方便信息资产的有效管理。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好收益(北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所涉及的所有信息资产。 第三条定义 (一)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包括各种存储或者存在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信息、纸质数据文件、语音和图像等。 (二)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以任何形式存在或传播的对好收益(北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具有价值的内容,包括电子信息、纸质数据文件、语音图像等。信息安全关注的是信息的保密性、可用性和完整性。 (三)本制度所称信息资产是指任何对好收益(北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具有价值的信息的存在形式或者载体,包括计算机硬件、通信设施、IT环境、数据库、软件、文档资料、信息服务和人员等,所有这些资产都需要妥善保护。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三条好收益(北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制度的贯彻落实,总裁办是好收益(北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内部各类信息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本制度定义以下相关角色,履行相应的信息安全管理、执行和审核职责。 (一)责任人,信息资产的创建者,或者主要用户所在组织、单位或部门的负责人。

信息资产责任人对所属信息资产负直接责任。其主要职责包括: 1)理解和各种信息访问活动相关的安全风险; 2)根据好收益(北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信息密级划分标准来确定所属信息资产的级别; 3)根据好收益(北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相关策略确定并检查信息访问权限;4)针对所属信息资产提出恰当的保护措施。 (二)保管者,受信息资产责任人委托,对信息资产进行日常的管理,维护已经建立的保护措施。资产保管者通常是好收益(北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信息中心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例如系统管理员或各部门相关人员)。其主要职责包括: 1)根据相关策略和信息资产责任人的要求,负责信息资产的维护操作和日常管理事务; 2)负责具体设置信息访问权限; 3)负责所管理的信息资产的安全控制; 4)部署恰当的安全机制,进行备份和恢复操作; 5)按照信息资产责任人的要求实施其他控制。 (三)用户,信息资产的使用者,除了好收益(北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内部员工,也可能是因为业务需要而访问好收益(北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信息的客户或第三方组织。其主要职责包括: 1)向信息资产责任人申请信息访问; 2)按照好收益(北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信息安全策略要求正当访问信息,禁止非授权访问; 3)向相关组织报告隐患、故障或者违规事件。 第四章资产管理要求 第五条信息资产分类 信息资产责任人应该指导进行相关资产的调查,资产调查以业务流程为线索,包括各类输入、中间环节和输出信息,所有这些信息资产都为业务流程的运转提供支持。信息资产可以分为以下几大类: (一)数据文件,通常包括各种电子档:业务数据、客户数据、配置文件、记录数据(日志、审计记录)、管理文件(策略、流程文件、操作手册等)、商务文件(合同、

信息分类和标识管理办法

页眉 信息分类和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有利于公司信息的识别、保护和利用,加强公司信息的安全管理,特制第一条 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信息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信息分类的定义 第三条公司信息分类和标识的目的: 1. 通过对公司信息按无形性质(非财务)进行分类和标识,促进信息的增值利用,提 高信息的利用率; 2. 促进信息分布的合理化、促进非结构化信息向结构化数字信息的转换,降低信息管 理成本; 3. 掌握公司信息状态,明确信息的使用方法、保存方式、放置位置、安全分类和责任 人等,加强信息的管理,为信息系统的日常与应急工作提供基本资料; 4?根据各种信息的敏感度和重要性的不同,制定对信息各种相应的分类保护措施,对各类信息实施适当程度的保护。 第四条信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所需要的以及所产生的,用以支 持(或指导、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的一切有用的数据和资料等非财务的无形,其范围包括如下现在的和历史的信息: 1. 公司的域名、网络拓扑结构、网络IP地址及分配规则、企业标准编码; 2. 公司投资开发的(或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程序软件的源代码、支持程序软件、外 购软件的使用许可证记录、系统平台基础数据等; 页眉

3. 系统配置数据、系统授权信息、口令文件、密钥及算法文件、系统说明文档、用户手册等 系统基础数据; 4. 各类专业系统的应用数据库及数据文件、业务报表等系统业务数据; 5. 各类专业系统的运行方案、运行记录、变更记录等系统运行数据以及应急计划; 6. 各类专业的规划、方案与策略、业务流程、业务规范、操作规程等管理数据; 7. 技术图纸、技术文档、工程资料等项目数据; 8. 其他纸介质的重要办公文件(信件)、图象、影象、录音和照片等非结构化办公资料; 9. 单个员工拥有的专家技能和经验等隐性数据。 第五条公司信息的安全分类:信息按信息的敏感度分类为机密信息、秘密信息、对内公开信息、对外公开信息。 第六条信息的存放介质分别为电子介质、纸介质以及其他介质,对于存储介质同时有电子介质或纸介质两种情况的信息,其最终目标应该是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 第四章信息访问控制权限 第七条信息的访问控制权限如下: 第五章信息的管理与使用 第八条信息的存放应立足于管理和安全的考虑,为了便于保管、提取、查询,信息应尽量以电子介质的形式存储,因此,对于存储在纸介质等其他非结构化的信息,如果技术上允许并且有必要的话,应及时进行适当的处理,转换为结构化的电子信息,并以电子介质的形式存储。 第九条信息的存储介质存放的地点要求如下: 1. 对于对外公开信息,存放地点没有要求; 2. 对于对内公开信息,如果是结构化的电子信息,应存放在内部服务网络中的文件服务器 等;如果是非结构化的其他信息,应存放在室内文件柜中,并有明显的分类标识; 3. 对于秘密信息,如果是结构化的电子信息,应存放在有严格管理制度、具有足够的安全 防护措施的机房环境中的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上;如果是非结构化的其他信息,应存 放在室内具有较强防盗窃能力的文件柜中,并造册登记,分项存放; 4. 对于机密信息,如果是联机存储的结构化电子信息,应存放在有严格管理制度、具有高 强度的安全防护措施的机房环境中的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上;如果是脱机存储的结构 化电子信息,以及非结构化的其他信息,应存放在具有严格保安措 页眉 施的、专门的保管环境中(如机要室等),并造册登记,分项存放。 第十条信息的存储介质使用控制要求如下: 1. 对于对外公开信息,介质使用没有限制要求,任何人在任何场合均可以使用;

产品标识控制规定

WI 工艺 13001 产品标识控制规定 编制:孙莲 审核:仇辉 批准:刘克民 2013-02-28发布 2013-02-28实施山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工艺部

产品交付过程标识控制规定 1目的 对产品生产全过程中各阶段的检(试)验状态进行标识,以确保在需要时对产品的形成过程实现追溯,确保只有合格的产品才能转序、入库。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产品生产全过程的标识、检(试)验状态的控制以及产品入库前、后零件、包装箱的标识控制。 3职责 3.1工艺部负责产品生产制造过程中及国内产品入库后标识方法的制定。 3.2物资部负责原材料、外购件的标识及标识卡的订做、发放。 3.3售后服务部 3.3.1负责海外产品标识信息的接收及传递; 3.3.2负责配合包装厂家进行海外产品入库后包装箱的标识。 3.3.3成品库负责国内变压器产品入库后零件、包装箱的标识及管理工作。 3.4各车间负责产品标识的控制、维护及日常监督。 3.5质检部负责对生产过程中标识使用的情况进行抽查,负责产品入库前、后标识的检验。 4工作流程 4.1 进货标识控制

4.1.1 物资入库后,物资部按图纸、规范和附带文件资料要求登记台帐,并进行标识。 4.1.2 物资部对有原标识的物资,保持原标识。 4.1.3 对无标识的物资,采用挂“现品卡片”、贴不干胶“现品标识卡”、涂色方式进行标识。 4.1.3.1原材料及外购件,采用挂“现品卡片”、贴不干胶“现品标识卡”方式进行标识。 4.1.3.2 对露天存放外购件,除对原标识保护外,采用压膜“现品标识卡”或油漆书写方式进行标识。 4.1.4 外购货品进公司入库后,需在“收货验证单”中的检验状态栏加盖检验员印章。 4.1.5 各车间领用物资时,应验证其试验报告或质量证明材料与所领物品是否相符,并由库工在领用物品上用标识笔或其它方法标出物品的牌号、规格等并在“器材领料单”上加盖质检合格章。 4.1.6 物资出库时,仓库管理员应做好物资的标识移植工作。原挂“现品卡片”的物资(紧固件除外)改贴不干胶“现品标识卡”。 4.1.7 领用部门领用后,应保持并维护原标识。 4.1.8 因生产急需来不及验证而放行的货品执行《产品的监视和测量程序》。对紧急放行的货品由领用部门用标识笔记录的方式进行标识。 4.2 在制品的标识 4.2.1 生产第一道工序的操作者负责对在制品进行标识,贴不干胶“产品标识卡”。

食品标签标识禁止性规定汇总 (一般食品)

(一)包装设计与材质: GB 4806.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 968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11676-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机硅防粘涂料 GBT 10004-2008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QBT 1014-2010 食品包装纸 GB 23350-2009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 包装用原纸、材料不得使用回收废纸、回收塑料、酚醛树脂,不得使用工业级石蜡,食品包装上油墨、颜料不得印刷在接触食品面。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要求食品不得过度包装。例如:粮食初级加工品的包装空隙率不得大于10%,包装不得超过3层,除初始包装的外包装成本总和不得大于食品售价的20%。 (二)不得标示与驰名商标商品和知名商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不得在不同或相同相近似商品上擅自使用驰名商标商品、知名商品特有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或者相近似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 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它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不得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反向假冒); 不得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 不得将“中国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三)标示内容不得模糊不清。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最新内容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最新内容 本文是关于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最新内容,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合、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它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体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 (四)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 (五)在中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该办事机构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最新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第一章总则

公司信息分类、标识、发布、使用管理制度

信息资产管理制度

好收益(北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信息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好收益(北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内各类信息资产的分类和标识,方便信息资产的有效管理。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好收益(北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所涉及的所有信息资产。 第三条定义 (一)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包括各种存储或者存在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信息、纸质数据文件、语音和图像等。 (二)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以任何形式存在或传播的对好收益(北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具有价值的内容,包括电子信息、纸质数据文件、语音图像等。信息安全关注的是信息的保密性、可用性和完整性。 (三)本制度所称信息资产是指任何对好收益(北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具有价值的信息的存在形式或者载体,包括计算机硬件、通信设施、IT环境、数据库、软件、文档资料、信息服务和人员等,所有这些资产都需要妥善保护。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三条好收益(北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制度的贯彻落实,总裁办是好收益(北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内部各类信息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本制度定义以下相关角色,履行相应的信息安全管理、执行和审核职责。(一)责任人,信息资产的创建者,或者主要用户所在组织、单位或部门的负责人。信息资产责任人对所属信息资产负直接责任。其主要职责包括:

1)理解和各种信息访问活动相关的安全风险; 2)根据好收益(北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信息密级划分标准来确定所属信息资产的级别; 3)根据好收益(北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相关策略确定并检查信息访问权限;4)针对所属信息资产提出恰当的保护措施。 (二)保管者,受信息资产责任人委托,对信息资产进行日常的管理,维护已经建立的保护措施。资产保管者通常是好收益(北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信息中心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例如系统管理员或各部门相关人员)。其主要职责包括:1)根据相关策略和信息资产责任人的要求,负责信息资产的维护操作和日常管理事务; 2)负责具体设置信息访问权限; 3)负责所管理的信息资产的安全控制; 4)部署恰当的安全机制,进行备份和恢复操作; 5)按照信息资产责任人的要求实施其他控制。 (三)用户,信息资产的使用者,除了好收益(北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内部员工,也可能是因为业务需要而访问好收益(北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信息的客户或第三方组织。其主要职责包括: 1)向信息资产责任人申请信息访问; 2)按照好收益(北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信息安全策略要求正当访问信息,禁止非授权访问; 3)向相关组织报告隐患、故障或者违规事件。 第四章资产管理要求 第五条信息资产分类 信息资产责任人应该指导进行相关资产的调查,资产调查以业务流程为线索,包括各类输入、中间环节和输出信息,所有这些信息资产都为业务流程的运转提供支持。信息资产可以分为以下几大类:

铸造产品标识及追溯性管理规范

铸造产品标识及追溯性管理规范 (ISO9001-2015)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的产品标识并使产品制造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原材料具备可追溯性,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的可以进行标识的产品。 3.产品标识 3.1商标和机型标识:按照毛坯图或客户指定的内容、位置和尺寸进行制造。 3.2浇铸件生产厂家和模具序号标识:公司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使用的浇铸件生产厂家和模具序号标识为SXX。标识中S表示AA,XX表示该产品的第XX 套模具。如S1为公司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使用的该产品的第1套模具。标识的字形、字高、字体凸出所在平面的高度和位置按图纸或样件制作。 3.3生产标识:分为年月标识(小太阳标识)+日期标识(钢码)两种标识方法。 3.3.1生产标识分类和要求: 3.3.1.1模具上日期标识采用小太阳标识,批次标识采用数字钢码。生产标识的尺寸、字形、字高、字体凸出所在平面的高度和位置按图样规定或样件执行。 3.3.1.2只要模具上已经有日期小太阳标识的产品均采用日期标识;无法使用日期标识的产品采用批次标识;个别产品由于结构原因允许不进行生产标识的,另作解决方案。 3.3.1.3新制造的模具(包括新复制模具或新产品模具)凡是产品结构上允许时,均要求在模具上作出日期小太阳标识。老模具尽可能逐步重新补做日期小太阳

标识。 3.3.1.4产品的日期标识或批次标识位置要求尽可能设置在装机时容易拆装辨认的位置(如产品的合盖面)。 3.3.2浇铸件生产标识的表示方法(见附表:压铸部产品生产标识制作规定) 3.3.2.1日期标识 1)年月旬标识 年月标识:在模具上直接做出年月标识称小太阳标识(见下图)。中间小圆内数字表示年份,小圆外的12小格表示月份,从正上方顺时针方向的第一格开始,依次表示为1、2、3……12月份。 旬标识: 生产时在小格内打点,在某月小格内打一点表示该月上旬生产的产品,在某月小格内打两点表示该月中旬生产的产品,在某月小格内打三点表示该月下旬生产的产品。同一月份格内最多打三点。 月份格内一点表示: 上旬: 每月1日~10日 月份格内两点表示: 中旬: 每月11日~20日 月份格内叁点表示: 下旬: 每月21日~31日 例: 小太阳标识: 小太阳标识要求: 分别表示2010年1月上旬、中旬生产的产品。 分别表示2010年2月中旬、2010年4月上旬生产的产品。

标识管理规定

编号:SM-ZD-60316 标识管理规定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标识管理规定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为了对产品及原辅材料进行必要的标识,防止不同产品及原辅材料的混用、误用及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以及有序规范企业的各项工作,特对企业标识做如下规范,希望各部门、车间严格按此规范制定相应的标识规定并在实施中不断寻求改进,以确保企业的各项质量得到保证。 一、原辅材料的标识 1.原辅材料在仓库内应采用挂牌标签标识,标识内容应注明名称、产地、规格。如产品自带上述标识,企业不再标识。 2.原辅材料的标签标识、规格尺寸、纸克重可自选定。 二、产品状态标识 1.印刷车间、装订车间的所有半成品都应用状态标签标识,以表明所处的状态,防止混用及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 2.状态标识的分类及颜色规定: B)合格品:经检验员检验确定合格,可以转序交付的产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896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 规定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 理规定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预包装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含说明书)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进口国(地区)无要求的,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

标识系统的分类及功能

标识系统的分类及功能 房地产项目标识 作为房地产住宅项目的标识标牌,从一开始就被赋予了不同寻常的作用和意义。时至今日在房地产住宅项目的开发中,房地产住宅项目的标识标牌已经是房地产楼盘项目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部分,对整个项目的内外环境起到点缀与美化的作用,也带给业主生活上的优越感与成就感,不但使项目的品牌地位得到提高,而且也能为销售的最终完成起到重要作用,与其他标识标牌的应用相比,房地产住宅项目更具有浓厚的实用主义与现代色彩。 商业区域标识 造型时尚、缤纷多彩的各类商业标识系统,这些都已成为现代都市中的一道美丽的风景线,商业标识指引您所向方位,挑选称心如意的商品,轻轻松松娱乐休闲。引导购物,节省时间;同时也是宣传企业文化,提高企业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不可缺少的标识导向系统。 医疗组织标识 医疗机构标识导向系统的完善与应用,通过现代的表现手法和视觉空间构成对本机构的整体功能和形象进行表现与诠释,在展示机构内部空间,区位信息上显示了它强大的功能属性。无论从静态表现还是整体格局展示,它始终以信息与沟通为最根本的目的属性,通过视觉和造型等形式,将机构独特的文化进行了再现。现代化得医疗机构,必须注重形象的塑造与表现。 办公楼宇标识 办公场所的标识系统不但准确提供服务信息,使人们感受着现代设施的便捷与人性化,更是人与人之间在日常生活中不可忽视的引导指示作用,不管是行政机关,还是大中型企业、写字楼等办公场地,醒目的标识导向系统,能准确为大众提供便捷的服务,不仅树立企业良好的公共形象,更是企业最直接的形象名片。 教育机构标识 随着教育事业日新月异的蓬勃发展,标识系统已悄然进入校园,校园标识不仅成为校园辅助教育的硬件设施也融入了校园文化中,规范的校园标识,清晰明了的展示指示效果,也体现了校园的人文环境,更在潜移默化中影响和引导着学生共同进步,和谐美丽的校园也因此得到了真正的体现。 城市环境标识 城市环境标识系统作为今天城镇化发展的必然产物,特色公园、社区、场馆、车站、机场、码头等标识导向系统在为您的工作、学习、休闲娱乐提供便捷的导向服务功能外,还是一种独特的城市名片,这个有机而无序的整体可以令任何初来乍到的客人感到兴奋,但是,不熟悉的环境会使您浪费很多时间,即使是长期生活在这里的人也是难免在错综复杂的环境中迷失方向。在这样一个城市里。如果没有足够的标识会使行动产生困难,没有各种机构和商业部门所设立的标识,难以想象标识在城市里的现实意义。本文由中国标识网收集整理,更多信息请访问标识商学院。

物料标识管理规定

物料标识管理规定版本记录

物料标识管理规定 1.目的 对公司的产品生产的全过程,包括从原辅材料的接收、工序生产、成品入库,直至出厂,都保持相应的标识,以确保在需要时对产品质量的形成过程实现追溯;规定相应检验状态的标识种类和管理办法,确保合格的原料才能使用,合格的成品才能出厂。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产品,包括进货物资,生产过程,直至产品出厂全过程标识的控制。 3. 职责 3.1 生产部 3.1.1 负责制定对生产全过程的产品标识及检验状态标识实施严格管理,若需要对产品质量进行追溯时,生产部参与追溯工作的进行和评审; 3.1.2 仓库负责对所有原材料的标识控制; 3.1.3 生产车间和仓库负责对工序产品及成品的标识控制; 3.2 技术部负责产品质量跟踪活动的控制,发生需要追溯时,组织并协调追溯工作的进行和评审;并 监督检查各执行部门的实施。 3.4 各部门应熟悉并掌握各类物品检验状态标识方法和意义,严格执行不同状态标识的规定,发现问 题及时进行追踪复查。成品仓库负责产品其标识的核对。 4.工作程序 4.1 原料仓库标识控制 4.1.1 原料仓库管理员根据《采购控制程序》进行收货,并在包装袋/桶上,用标贴的方法进行码堆标识,在检验中的原材料不贴标识或写上“待检”字样,根据原料检验报告,分别使用PASS和UNPASS 标识贴在包装袋/桶上。备料区的零头原料,可直接在所盛放的容器贴上“合格”标识及原 材料编号。根据不同物资进行分开码堆存放。 4.1.2 标识时应注明批次信息,批次编号方式为原料编号+采购批次,标识卡还应有注明原料编号、 产地、合格或到货日期、若该原料具有有效期限的,则需注明,并标明检验状态。 4.1.3 当原料被领入生产时,送料人员应在所领用的每板原料上用笔注明产品编号、生产批号、原料 名称、数量、送料日期等。 4.2 成品仓库标识控制 4.2.1 成品完工后,应在成品包装贴上批次信息,批次信息以生产指令单上为准,检验前应贴上“待检中”标识,待合格后由质量部通知产品合格,摘除“待检中”标识。 4.2.2 成品仓内经检验和试验(复检)判定合格的产品,技术部在“产品送检单”中,填写检索结果并签名。合格的存放于规定的“合格品区”内,并准予出厂;当判定不合格的成品,在没有进行适当处置之前,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

【发布单位】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 【发布日期】 2009-10-22(修订) 【生效日期】 2008-09-01 【效力】 【备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第12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公布根据2009年10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标识管理制度

标识管理制度 HY/ZY7.5.3-01 1 目的 通过对产品及施工过程的适当标识,防止原辅材料混淆使用、产品的混杂及施工过程违规延续;对产品及施工过程的不同状态进行标识,防止其非预期使用或违规转序;并确保在需要时对产品及施工过程质量的形成过程实现追溯。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产品及施工过程在接收、生产、施工、交付各阶段对产品及施工的标识。 3 职责 3.1 综合工程部负责产品及施工标识的归口管理,必要时可根据标识对产品及施工过程进行追溯。 3.2 综合工程部所属的仓库负责对采购的物资和发货的产品进行标识。 3.3 综合工程部车间负责对过程产品的标识。 3.4 综合工程部各项目部负责对施工过程的标识。 4 工作程序 4.1 产品标识方法 本公司采用的产品标识方法主要有: a)附在包装物上的标记或标牌; b)区域堆放或专用容器存放; c)印章或色笔标记等; d) 施工及验收记录中登记。 4.2 进货产品标识 4.2.1 综合工程部按《采购产品分类技术要求》采购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同时检查其标识是否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要求,防止采购过程中的混杂。 4.2.2 综合工程部对采购物资标识的符合性进行检查,对来历不明采购物资有权拒检。 4.2.3 仓库对入库产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级、生产公司名称、公司地址、进库时间或顾客提供产品等进行登记、分类存放,并予以标识,发放时应予以记录,以便查出该批产品的用途及去向。 4.2.4 仓库有权拒收未经检验或无标识、来历不明的采购物资。

4.3 过程产品的标识 4.3.1 综合工程部凭“生产计划书”到仓库领取生产物资。仓库在发料时,领料单位应注明原材料品种、规格、生产批号或日期。综合工程部应记录过程产品的数量和质量等情况。 4.3.2 投入使用的原辅材料有包装的,应连同包装发放至生产车间,领料人可用色笔在包装物上注明批号及数量。没有包装物的原辅材料在生产过程中应分区域存放,通过填写区域标牌进行区别,严禁混品种、混等、混级、混产地、混批号。 4.3.3 同一批次不同班次生产的产品,可以在产品标识或标牌上写上本班次的代号。 4.3.4 要防止产品标识在加工或运输过程中消失或混淆,对可能消失或混淆的工序,应事先加以记录,事后及时弥补。 4.3.5 各工序的质检员应监督产品批号的使用情况,发现不填写或乱写批号的有权制止和纠正,对拒不改正的应予以记录,并报其上级处理。 4.3.6 过程产品本身的标识或单独存放的标牌上标识,必须和车间记录相一致,确保各个生产过程中做到帐(生产计划)、物(过程产品及其标识)相一致。4.3.7 各工序产品标识卡在产品入库时交仓库保管员统一收集,并及时转综合工程部存档,以便必要时迫溯。 4.4 成品的标识 4.4.1 对于打包和装箱的成品由市场部使用标签式直接在包装物上标识。 4.4.2 标签或包装物上应标明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或批号、公司名称、公司地址、数量、重量等内容,或按顾客需求进行标识。 4.4.3 包装后的成品按不同的品种、规格、批号分类、分区域存放,并做到帐、卡、物一致,防止成品贮存中的混淆。 4.4.4 综合工程部在发运时,应按照合同或顾客订货要求仔细核对产品的名称、数量和批号等标识。在运输过程中也应做好记录,并加以标识,保证产品准确无误地送达顾客手中。 4.4.5施工过程标识 工程施工项目的产品标识用图纸的工艺编号或设备的工艺编号,并与有关的施工记录中的标识相对应。管道焊缝应打上焊工的编号。 4.5 产品追溯性要求 4.5.1 综合工程部应定期对产品的标识和可追溯性进行检查。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全文)

质检总局第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全文) 发布时间:2007-9-6 17:13:08 作者:佚名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总局第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8.27 第102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 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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