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8号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10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田成平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服务,根据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者求职与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就业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求职与就业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五条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第六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可凭本人身份证件,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

第七条劳动者求职时,应当如实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用人单位提供个人基本情况以及与应聘岗位直接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情况,并出示相关证明。

第八条劳动者应当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国家鼓励劳动者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鼓励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在就业前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国家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和相应服务。

第三章招用人员

第九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

第十条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人员:

(一)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

(二)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

(三)委托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聘信息;

(四)利用本企业场所、企业网站等自有途径发布招聘信息;

(五)其他合法途径。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或者参加招聘洽谈会时,应当提供招用人员简章,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受用人单位委托的证明。

招用人员简章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向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公开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信息和使用劳动者的技术、智力成果,须经劳动者本人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

(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以诋毁其他用人单位信誉、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员。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应当依法招用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招用未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须组织其在上岗前参加专门培训,使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台港澳人员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为其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在外国人入境前,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就业许可,经批准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招用。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岗位必须是有特殊技能要求、国内暂无适当人选的岗位,并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公共就业服务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根据政府制定的发展计划,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政府确定的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制定就业服务计划,推动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组织实施就业服务项目,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服务,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调查分析,并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经办促进就业的相关事务。

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第二十六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积极拓展服务功能,根据用人单位需求提供以下服务:

(一)招聘用人指导服务;

(二)代理招聘服务;

(三)跨地区人员招聘服务;

(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专业性服务;

(五)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六)为满足用人单位需求开发的其他就业服务项目。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须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职业指导工作,配备专(兼)职职业指导工作人员,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职业指导服务。

职业指导工作人员经过专业资格培训并考核合格,获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职业指导工作提供相应的设施和条件,推动职业指导工作的开展,加强对职业指导工作的宣传。

第二十八条职业指导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国家有关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人力资源市场状况咨询;

(二)帮助劳动者了解职业状况,掌握求职方法,确定择业方向,增强择业能力;

(三)向劳动者提出培训建议,为其提供职业培训相关信息;

(四)开展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素质和特点的测试,并对其职业能力进行评价;

(五)对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及退出现役的军人等就业群体提供专门的职业指导服务;

(六)对大中专学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学生的职业指导工作提供咨询和服务;

(七)对准备从事个体劳动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咨询服务;

(八)为用人单位提供选择招聘方法、确定用人条件和标准等方面的招聘用人指导;

(九)为职业培训机构确立培训方向和专业设置等提供咨询参考。

第二十九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和就业、失业状况统计工作。

第三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针对特定就业群体的不同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专项计划。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特点,在一定时期内为不同类型的劳动者、就业困难对象或用人单位集中组织活动,开展专项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可以组织开展促进就业的专项工作。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集中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并承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基层服务窗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使用全国统一标识。

第三十二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服务功能,统一服务流程,按照国家制定的服务规范和标准,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和服务技能培训,组织职业指导人员、职业信息分析人员、劳动保障协理员等专业人员参加相应职业资格培训。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公开服务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规划、标准和规范,建立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逐步实行信息化管理与服务,在城市内实现就业服务、失业保险、就业培训信息共享和公共就业服务全程信息化管理,并逐步实现与劳动工资信息、社会保险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三十四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职业培训信息、人力资源市场分析信息的发布制度,为劳动者求职择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以及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提供支持。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信息化建设统一要求,逐步实现全国人力资源市场信息联网。其中,城市应当按照劳动保障数据中心建设的要求,实现网络和数据资源的集中和共享;省、自治区应当建立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省级监测中心,对辖区内人力资源市场信息进行监测;劳动保障部设立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全国监测中心,对全国人力资源市场信息进行监测和分析。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管理,定期对其完成各项任务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第三十七条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财政预算编制的规定,依法编制公共就业服务年度预算,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以按照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依法申请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扶持经费。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受社会各界提供的捐赠和资助,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和使用。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提供的服务,应当规范管理,严格控制服务收费。确需收费的,具体项目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组成部分,负责为残疾劳动者提供相关就业服务,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残疾劳动者的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工作。

第五章就业援助

第四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

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定。

第四十一条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第四十二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制度,通过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提供就业岗位信息、组织技能培训等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在公益性岗位上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第四十三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零就业家庭即时岗位援助制度,通过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各类就业岗位等措施,及时向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第四十四条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就业援助对象进行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动态管理和援助责任制度,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援助。

第六章职业中介服务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鼓励其提高服务质量,发挥其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

本规定所称职业中介机构,是指由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经营性组织。

政府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

第四十六条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开的原则。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

经批准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持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职业中介许可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

第四十八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九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设立职业中介机构的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理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经批准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实行年度审验。

职业中介机构的具体设立条件、审批和年度审验程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五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终止的,应当按照设立许可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

(二)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劳动者;

(三)开展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

(四)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

(六)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

(七)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

第五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第五十六条职业中介机构租用场地举办大规模职业招聘洽谈会,应当制定相应的组织实施办法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向批准其设立的机关报告。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对入场招聘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真实性和招用人员简章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五十七条职业中介机构为特定对象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可以按照规定给予补贴。可以给予补贴的公益性就业服务的范围、对象、服务效果和补贴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五)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八)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经审批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定期组织对其服务信用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工作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在诚信服务、优质服务和公益性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职业中介机构和个人,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条设立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以及职业中介机构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就业与失业管理

第六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工作,建立专门台帐,及时、准确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并做好相应统计工作。

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

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二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就业登记的具体内容和所需材料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及相关手续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简化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办理。

第六十三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第六十四条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时,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有单位就业经历的,还须持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解聘的证明。

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其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

登记失业人员应当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培训。

第六十五条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七)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第六十六条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八)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九)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十)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各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罚则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七条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部1994年10月27日颁布的《职业指导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12月8日颁布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新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历任领导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历任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Ministry of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MOHRSS) 是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 管理和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的中国国家权力机构。 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2008.03.11)“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审议通过组建,同时组建国家公务员局,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不再保留人事部、劳动和社 会保障部。2008年3月31日正式挂牌,而其官方网站也于 同日开始运行。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历任领导[2008.3-- ] 部长尹蔚民2008.3--副部长季允石2008.3-- 2011.2 正部长级孙宝树2008.3-- 2012.3 李智勇2008.3-- 杨志明2008.3-- 张小建2008.3-- 2010.10.8 杨士秋2008.3-- 王晓初2008.3-- 何宪2008.3-- 胡晓义2008.3--

信长星2010.10.8-- 张建国2011.2-- 邱小平2012.3--潘立刚2013.5--政务院劳动就业委员会[1952.7.25 --1954 09.27]主任李维汉(1896-1984) 1952 0725 1954 0927副主任安子文(1909-1980) 1952 0725 1954 0927副主任李立三(1899-1967) 1952 0725 1954 0927副主任章乃器(1897-1977) 1952 0725 1954 0927副主任钱俊瑞(1908-1985) 1952 0725 1954 0927副主任孙志远(1911-1966) 1953 + 1954 0927人事部(1950.9.11成立,1954.11.10撤销,1988.4成立。2008.3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合并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安子文(1909-1980) 1950 0905 1954 0927 部长赵东宛(1926-) 1988 0412 1993 0329 部长宋德福(1946-2007) 1993 0329 2000 1228 部长张学忠(-) 2000 1228 2002 1228 部长张柏林(1942-) 2003 0317 2007 0830 部长尹蔚民(1953-) 2007 0830 2008 0317 副部长徐冰(1903-1972) 1950 1226 1954 0927 副部长孙起孟(1911-) 1950 1226 1954 0927 副部长李楚离(1903-2000) 1951 0903 1954 0927 副部长程连昌(1931-) 1988 0503 1993 03 副部长张志坚(1937-) 1988 0503 1998 03+

宏观经济学高鸿业第五版标准答案完整版

第十二章国民收入核算 1.宏观经济学和微观经济学有什么联系和区别?为什么有些经济活动从微观看是合理的,有效的,而从宏观看却是不合理的,无效的? 解答: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 (1)研究的对象不同。微观经济学研究组成整体经济的单个经济主体的最优化行为,而宏观经济学研究一国整体经济的运行规律和宏观经济政策。 (2)解决的问题不同。微观经济学要解决资源配置问题,而宏观经济学要解决资源利用问题。 (3)中心理论不同。微观经济学的中心理论是价格理论,所有的分析都是围绕价格机制的运行展开的,而宏观经济学的中心理论是国民收入(产出)理论,所有的分析都是围绕国民收入(产出)的决定展开的。 (4)研究方法不同。微观经济学采用的是个量分析方法,而宏观经济学采用的是总量分析方法。 两者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在: (1)相互补充。经济学研究的目的是实现社会经济福利的最大化。为此,既要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又要实现资源的充分利用。微观经济学是在假设资源得到充分利用的前提下研究资源如何实现最优配置的问题,而宏观经济学是在假设资源已经实现最优配置的前提下研究如何充分利用这些资源。它们共同构成经济学的基本框架。 (2)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都以实证分析作为主要的分析和研究方法。 (3)微观经济学是宏观经济学的基础。当代宏观经济学越来越重视微观基础的研究,即将宏观经济分析建立在微观经济主体行为分析的基础上。 由于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分析问题的角度不同,分析方法也不同,因此有些经济活动从微观看是合理的、有效的,而从宏观看是不合理的、无效的。例如,在经济生活中,某个厂商降低工资,从该企业的角度看,成本低了,市场竞争力强了,但是如果所有厂商都降低工资,则上面降低工资的那个厂商的竞争力就不会增强,而且职工整体工资收入降低以后,整个社会的消费以及有效需求也会降低。同样,一个人或者一个家庭实行节约,可以增加家庭财富,但是如果大家都节约,社会需求就会降低,生产和就业就会受到影响。 2.举例说明最终产品和中间产品的区别不是根据产品的物质属性而是根据产品是否进入最终使用者手中。 解答:在国民收入核算中,一件产品究竟是中间产品还是最终产品,不能根据产品的物质属性来加以区别,而只能根据产品是否进入最终使用者手中这一点来加以区别。例如,我们不能根据产品的物质属性来判断面粉和面包究竟是最终产品还是中间产品。看起来,面粉一定是中间产品,面包一定是最终产品。其实不然。如果面粉为面包厂所购买,则面粉是中间产品,如果面粉为家庭主妇所购买,则是最终产品。同样,如果面包由面包商店卖给消费者,则此面包是最终产品,但如果面包由生产厂出售给面包商店,则它还属于中间产品。 3.举例说明经济中流量和存量的联系和区别,财富和收入是流量还是存量? 解答:存量指某一时点上存在的某种经济变量的数值,其大小没有时间维度,而流量是指一定时期内发生的某种经济变量的数值,其大小有时间维度;但是二者也有联系,流量来自存量,又归于存量,存量由流量累积而成。拿财富与收入来说,财富是存量,收入是流量。 4.为什么人们从公司债券中得到的利息应计入GDP,而从政府公债中得到的利息不计入GDP? 解答:购买公司债券实际上是借钱给公司用,公司将从人们手中借到的钱用作生产经营,比方说购买机器设备,这样这笔钱就提供了生产性服务,可被认为创造了价值,因而公司债券的利息可看作是资本这一要素提供生产性服务的报酬或收入,因此要计入GDP。可是政府的公债利息被看作是转移支付,因为政府借的债不一定用于生产经营,而往往是用于弥补财政赤字。政府公债利息常常被看作是用从纳税人身上取得的收入来加以支付的,因而习惯上被看作是转移支付。 5.为什么人们购买债券和股票从个人来说可算是投资,但在经济学上不算是投资? 解答:经济学上所讲的投资是增加或替换资本资产的支出,即建造新厂房、购买新机器设备等行为,而人们购买债券和股票只是一种证券交易活动,并不是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人们购买债券或股票,是一种产权转移活动,因而不属于经济学意义的投资活动,也不能计入GDP。公司从人们手里取得了出售债券或股票的货币资金再去购买厂房或机器设备,才算投资活动。 6.为什么政府给公务员发工资要计入GDP,而给灾区或困难人群发的救济金不计入GDP? 解答:政府给公务员发工资要计入GDP是因为公务员提供了为社会工作的服务,政府给他们的工资就是购买他们的服务,因此属于政府购买,而政府给灾区或困难人群发的救济金不计入GDP,并不是因为灾区或困难人群提供了服务,创造了收入,相反,是因为他们发生了经济困难,丧失了生活来源才给予其救济的,因此这部分救济金属于政府转移支付。政府转移支付只是简单地通过税收(包括社会保险税)把收入从一个人或一个组织手中转移到另一个人或另一个组织手中,并没有相应的货物或劳务的交换发生。所以政府转移支付和政府购买虽都属政府支出,但前者不计入GDP而后者计入GDP。 7.为什么企业向政府缴纳的间接税(如营业税)也计入GDP? 解答:间接税虽由出售产品的厂商缴纳,但它是加到产品价格上作为产品价格的构成部分由购买者负担的。间接税虽然不形成要素所有者收入,而是政府的收入,但毕竟是购买商品的家庭或厂商的支出,因此,为了使支出法计得的GDP和收入法计得的GDP相一致,必须把间接税加到收入方面计入GDP。举例说,某人购买一件上衣支出100美元,这100美元以支出形式计入GDP。实际上,若这件上衣价格中含有5美元的营业税和3美元的折旧,则作为要素收入的只有92美元。因而,从收入法计算GDP时,应把这5美元和3美元一起加到92美元中作为收入计入GDP。 8.下列项目是否计入GDP,为什么? (1)政府转移支付;(2)购买一辆用过的卡车; (3)购买普通股票;(4)购买一块地产。 解答:(1)政府转移支付不计入GDP,因为政府转移支付只是简单地通过税收(包括社会保险税)把收入从一个人或一个组织手中转移到另一个人或另一个组织手中,并没有相应的货物或劳务的交换发生。例如,政府给残疾人发放救济金,并不是因为残疾人创造了收入;相反,是因为他丧失了创造收入的能力从而失去了生活来源才给予其救济的。 (2)购买用过的卡车不计入GDP,因为卡车生产时已经计入GDP了,当然买卖这辆卡车的交易手续费是计入GDP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3号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

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

曼昆宏观经济学-课后答案-中文版

第一章宏观经济学的课后答案 复习题 1、由于整个经济的事件产生于许多家庭与许多企业的相互作用,所以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必然是相互关联的。当我们研究整个经济时,我们必须考虑个别经济行为者的决策。由于总量只是描述许多个别决策的变量的总和,所以宏观经济理论必然依靠微观经济基础。 2、经济学家是用模型来解释世界,但一个经济学家的模型往往是由符号和方程式构成。经济学家建立模型有助于解释GDP、通货膨胀和失业这类经济变量。这些模型之所以有用是因为它们有助于我们略去无关的细节而更加明确地集中于重要的联系上。模型有两种变量:内生变量和外生变量,一个模型的目的是说明外生变量如何影响内生变量。 3、经济学家通常假设,一种物品或劳务的价格迅速变动使得供给量与需求量平衡,即市场走向供求均衡。这种假设称为市场出清。在回答大多数问题时,经济学家用市场出清模型。 持续市场出清的假设并不完全现实。市场要持续出清,价格就必须对供求变动作出迅速调整。但是,实际上许多工资和价格调整缓慢。虽然市场出清模型假设所有工资和价格都是有伸缩性的,但在现实世界中一些工资和价格是粘性的。明显的价格粘性并不一定使市场出清模型无用。首先偷格并不总是呆滞的,最终价格要根据供求的变动而调整。市场出清模型并不能描述每一种情况下的经济,但描述了经济缓慢地趋近了均衡。价格的伸缩性对研究我们在几十年中所观察到的实际GDP增长这类长期问题是一个好的假设。 第二章宏观经济学数据 复习题 1、GDP既衡量经济中所有人的收入,又衡量对经济物品与劳务的总支出。 GDP能同时衡量这两件事,是因为这两个量实际上是相同的:对整个经济来说,收入必定等于支出。这个事实又来自于一个更有基本的事实:由于每一次交易都有一个买者和一个卖者,所以,一个买者支出的每一美元必然成为一个卖者的一美元收入。 2、CPI衡量经济中物价总水平。它表示相对于某个基年一篮子物品与劳务价格的同样一篮子物品与劳务的现期价格。 3、劳工统计局把经济中每个人分为三种类型:就业、失业以及不属于劳动力。一 失业率是失业者在劳动力中所占的百分比,其中劳动力为就业者和失业者之和。一 -I、奥肯定理是指失业与实际GDP之间的这种负相关关系。就业工人有助于生产物品与劳务,而失业工人并非如此。失业率提高必定与实际GDP的减少相关。舆肯定理可以概括为等式:实际GDP变动百分比-3%-2×失业率的变动,印如果失业率保持不变,实际GDP增长3% 左右。这种正常的增长率是由于人口增长、资本积累和技术进步引起的。失业率每上升一个百分比,实际GDP一般减少2个百分比。一 问题和应用一 1、大量经济统计数字定期公布,包括GDP、失业率、公司收益、消费者物价指数及贸易结余。GDP是一年内所有最终产品与劳务的市场价值。失业率是要工作的人中没有工作的人的比例。公司利润是所有制造企业税后会计利润,它暗示公司一般的财务健康情况。消费者物价指数是衡量消费者购买的物品的平均价格,它是通货膨胀的衡量指标。贸易结余是出口物品与进口物品之间的价差。一 2、每个人的增值是生产的物品的价值减去生产该物品所需的原材料的价值。因此,农夫增值是1美元,面粉厂的增值是2美元,面包店的增值是3美元。GDP就是总的增值,即为6 美元,它正好等于最终物品的价值。一 3、妇女与她的男管家结婚,GDP减少量等于男管家的工资。这是由于GDP是衡量经济中所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

https://www.sodocs.net/doc/b54499026.html,/cm/001/001003/001003003/4003.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 发布时间:[2004-4-2]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已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 二○○四年一月六日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第四条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人员范围; (二)资金筹集方式; (三)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管理方式; (四)基金管理方式; (五)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 (六)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 (七)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八)中止缴费的条件;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第六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宏观经济学第2章 习题与答案

f 第14章国民收入的核算 一、名词解释: 国内生产总值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总投资折旧净投资存货投资净出口名义国内生产总值实际国内生产总值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国民生产总值国民生产净值国民收入个人收入个人可支配收入 二、判断题(正确标出“T”,错误标出“F”) 1.国民收入核算体系将GNP作为核算国民经济活动的核心指标。() 2.家庭成员提供的家务劳动要计入GDP之内。() 3.某种物品是中间产品还是最终产品取决于它本身的性质,例如,汽车一定是最终产品,煤只能是中间产品。() 4.用价值增值法计算一国产出的总价值,可以避免重复计算的问题。()5.对于整个经济来说,所有的价值增值之和必定等于所有的最终产品的总价值。 () 6.以前所生产而在当年售出的存货,应当是当年GDP的一部分。() 7.某公司生产的汽车多卖掉一些比少卖掉一些时,GDP增加要多一些。()8.销售一栋建筑物的房地产经纪商的佣金应加到国民生产总值中去。()9.一个在日本工作的美国公民的收入是美国GDP的一部分,也是日本GNP的一部分。() 10.政府转移支付应计入GDP 中。() 11.用支出法核算GDP时,政府公债利息不应计入GDP中。() 12.政府国防费用支出不属于政府购买。() 13.失业救济金属于政府的转移支付。()

14.居民购买住房是一种消费支出,住宅是一种耐用消费品。() 15.购买普通股票是投资的一部分。() 16.总投资增加时,资本存量就增加。() 17.总投资和净投资之差就是GNP和NNP之差。() 18.如果一个企业用购买的一台新设备替换一台报废的旧设备,因为机器数量未变,所以企业购买这台新设备不属于投资行为。() 19.用收入法核算国内生产总值时,资本折旧应计入GDP中。() 20.家庭从公司债券得到的利息应计入GDP中。() 21.国内生产总值是从国民生产总值中减去国外净要素支付后的余额。()22.折旧费用是国民生产总值的一部分。() 23.国民生产净值衡量的是在一年内对在商品生产中消耗的资本作了调整后的最终产品的市场价值。() 24.国民收入是指一国在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内用于生产的各种生产要素所得到的报酬总和,它包括工资、利息、租金、利润等。() 25.居民得到的收入不一定是他们挣得的。() 26.个人收入即为个人可支配收入,是人们可随意用来消费或储蓄的收入。()27.GDP缩减指数是实际GDP与名义GDP的比率。() 28.如果两个国家的GDP总值相同,那么它们的生活水平相同。() 29.如果2000年的名义国内生产总值高于1999年的名义国内生产总值,那么,我们就知道,2000年生产的最终产品与劳务一定比1999年的多。()30.在衡量一国人均GDP时,用总产出除以那些实际生产商品和劳务的劳动力数量。() 31.在甲乙两国产出不变的条件下,将甲乙两国合并成一个国家,两国的GDP 总和会增加。() 32.在通货膨胀时,名义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要高于实际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 ()

宏观经济学第六版课后习题答案

第十二章国民收入核算 1. 宏观经济学和微观经济学有什么联系和区别为什么有些经济活动从微观看是合理的,有效的,而从宏观看却是不合理的,无效的 解答: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 (1) 研究的对象不同。微观经济学研究组成整体经济的单个经济主体的最优化行为,而宏观经济学研究一国整体经济的运行规律和宏观经济政策。 (2) 解决的问题不同。微观经济学要解决资源配置问题,而宏观经济学要解决资源利用问题。 (3) 中心理论不同。微观经济学的中心理论是价格理论,所有的分析都是围绕价格机制的运行展开的,而宏观经济学的中心理论是国民收入(产出) 理论,所有的分析都是围绕国民收入(产出)的决定展开的。 (4) 研究方法不同。微观经济学采用的是个量分析方法,而宏观经济学采用的是总量分析方法。 两者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在: (1) 相互补充。经济学研究的目的是实现社会经济福利的最大化。为此,既要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又要实现资源的充分利用。微观经济学是在假设资源得到充分利用的前提下研究资源如何实现最优配置的问题,而宏观经济学是在假设资源已经实现最优配置的前提下研究如何充分利用这些资源。它们共同构成经济学的基本框架。 (2) 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都以实证分析作为主要的分析和研究方法。 (3) 微观经济学是宏观经济学的基础。当代宏观经济学越来越重视微观基础的研究,即将宏观经济分析建立在微观经济主体行为分析的基础上。 由于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分析问题的角度不同,分析方法也不同,因此有些经济活动从微观看是合理的、有效的,而从宏观看是不合理的、无效的。例如,在经济生活中,某个厂商降低工资,从该企业的角度看,成本低了,市场竞争力强了,但是如果所有厂商都降低工资,则上面降低工资的那个厂商的竞争力就不会增强,而且职工整体工资收入降低以后,整个社会的消费以及有效需求也会降低。同样,一个人或者一个家庭实行节约,可以增加家庭财富,但是如果大家都节约,社会需求就会降低,生产和就业就会受到影响。 2. 举例说明最终产品和中间产品的区别不是根据产品的物质属性而是根据产品是否进入最终使用者手中。 解答:在国民收入核算中,一件产品究竟是中间产品还是最终产品,不能根据产品的物质属性来加以区别,而只能根据产品是否进入最终使用者手中这一点来加以区别。例如,我们不能根据产品的物质属性来判断面粉和面包究竟是最终产品还是中间产品。看起来,面粉一定是中间产品,面包一定是最终产品。其实不然。如果面粉为面包厂所购买,则面粉是中间产品,如果面粉为家庭主妇所购买,则是最终产品。同样,如果面包由面包商店卖给消费者,则此面包是最终产品,但如果面包由生产厂出售给面包商店,则它还属于中间产品。 3. 举例说明经济中流量和存量的联系和区别,财富和收入是流量还是存量 解答:存量指某一时点上存在的某种经济变量的数值,其大小没有时间维度,而流量是 指一定时期内发生的某种经济变量的数值,其大小有时间维度;但是二者也有联系,流量来自存量,又归于存量,存量由流量累积而成。拿财富与收入来说,财富是存量,收入是流量。 4. 为什么人们从公司债券中得到的利息应计入 GDP而从政府公债中得到的利息不计入 GDP 解答:购买公司债券实际上是借钱给公司用,公司将从人们手中借到的钱用作生产经营,比方说购买机器设备,这样这笔钱就提供了生产性服务,可被认为创造了价值,因而公司债券的利息可看作是资本这一要素提供生产性服务的报酬或收入,因此要计入GDP可是政府 的公债利息被看作是转移支付,因为政府借的债不一定用于生产经营,而往往是用于弥补财政赤字。政府公债利息常常被看作是用从纳税人身上取得的收入来加以支付的,因而习惯上 被看作是转移支付。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8号令

政策法规加入时间:2009-1-5 23:23:42 点击率:227 供稿:责 任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 第18号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一条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

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第五条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第六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

萨克斯《全球视角的宏观经济学》习题详解(第21章 可贸易和不可贸易商品)

萨克斯《全球视角的宏观经济学》 第21章可贸易和不可贸易商品 课后习题详解 跨考网独家整理最全经济学考研真题,经济学考研课后习题解析资料库,您可以在这里查阅历年经济学考研真题,经济学考研课后习题,经济学考研参考书等内容,更有跨考考研历年辅导的经济学学哥学姐的经济学考研经验,从前辈中获得的经验对初学者来说是宝贵的财富,这或许能帮你少走弯路,躲开一些陷阱。 以下内容为跨考网独家整理,如您还需更多考研资料,可选择经济学一对一在线咨询进行咨询。 一、概念题 1.可贸易商品(tradable goods) 答:可贸易商品和不可贸易商品是对商品的一种划分,可贸易商品是指参与国际贸易、价格随着国际价格变化而变化的商品;不可贸易商品是指不参与国际贸易的商品,其价格由国内供求状况决定,不受国际价格影响的商品。一般而言,此种对一国商品的划分主要是出于理论分析的需要。 联合国产业分类标准(SIC)将商品和劳务主干产业分为以下九种:①农业、狩猎业、林业、渔业;②采矿业;③制造业;④电力、燃气和水;⑤建筑业;⑥批发和零售业、餐饮、旅馆;⑦运输、仓储和通讯;⑧金融、保险、房地产和商业服务业;⑨社区、社会与个人的服务。其中农业、采矿业和制造业的商品,通常被认为是最可贸易的商品。 商品可贸易性有两个主要决定因素:第一是运输成本,它是贸易的自然障碍,运费在商品总成本中的比重越低,商品越易进行国际贸易;第二是贸易保护主义的程度,表现为关税及非关税壁垒,即使运输费用很低廉,这些措施也能够阻碍国际贸易。 在有些版本的教材中,将可贸易商品定义为在区域(国家)间的价格差异可以通过套利活动消除的商品,而不可贸易商品则指不可移动的商品以及套利活动交易成本无限高的商品,主要包括不动产与个人劳务项目,其区域间的价格差异不能通过套利活动消除。 2.生产可能性边界(production possibility frontier,PPF) 答:生产可能性边界也称为社会生产可能性边界或生产可能性曲线,是指一个社会用其全部资源和当时最好的技术所能生产的各种产品的最大数量的组合。 由于整个社会的经济资源是有限的,当这些经济资源都被充分利用时,增加一定量的一种产品的生产,就必须放弃一定量的另一种产品的生产。整个社会生产的选择过程形成了一系列的产品间的不同产量组合,所有这些不同产量的组合就构成了社会生产的可能性边界。假设一个社会把其全部资源用于A和B两种产品的生产,那么生产可能性边界可用图21-11中的曲线来表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 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裁。

最新宏观经济学答案版

宏观经济学答案版

想当初管理学死掉后对《市场营销》的担忧,班上又一个人都不认识,那种无助。这些题目,本来只是想浏览哈,看看不懂的就了事。打开电脑后想起下载那天有童鞋说要答案,又正好能力范围之内。本着助人为乐的精神,填了一下,仅供参考,希望能帮到有需要的童鞋。另外,不接受批评与抱怨哈! 1.菲利普斯曲线描述------之间的关系。1 (1)失业与通货膨胀 (2)失业与产量 (3)总需求与总供给 (4)通货膨胀与产量 (5)就业与通货膨胀 (6) 2.随着人均资本增加,如果人均资本的增加并未导致人均产量的较小增加, 则--------抵消了-------的影响。2 (1)收益递减规律,劳动力增长 (2)收益递减规律,技术进步 (3)劳动力增长,较低投资 (4)技术进步,收益递减规律 (5)技术进步,劳动力增长 3.如果经济低于充分就业水平,---------能使经济更接近于充分就业。4 (1)政府支出或税收的削减。 (2)政府支出的削减或税收的增加。 (3)政府支出和税收的等量削减。 (4)政府支出的增加或税收的削减。 (5)政府支出或税收的增加。 4.依据凯恩斯货币理论,货币供应增加将:2 (1)降低利率,从而减少投资和总需求。 (2)降低利率,从而增加投资和总需求。 (3)提高利率,从而增加投资和总需求。 (4)提高利率,从而减少投资和总需求。 (5)提高利率,从而减少投资和增加总需求。 5.以下哪种情况会引起沿着货币需求曲线向下的移动?1 (1)利率上升。 (2)国民收入的增加。 (3)货币供应的减少。 (4)国民收入的减少。 (5)利率下降。 6.为了减少货币供给,中央银行会使用-------的方法。5 (1)降低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款所要支付的利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2号) 新修订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人事部2004年10月20日颁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同时废止。 部长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

位。 第四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第二章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 作者:佚名政策法规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756 更新时间:2006/10/19 热★★★【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已经2000年3月2日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左己 二000年三月十六日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者就业,加强就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 招用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工种(职业)(以下简称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范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可 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资格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 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到技术工种岗位就业。 事技术工种的学徒,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所规定的学徒期进行培训。 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要求进行培训,达到相应职业技能要求后再上岗。 单位因特殊需要招用技术性较强,但当地培训机构尚未开展培训的技术工种人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先招收再培训,达到相应职业技能要求安排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应先组织培训,达到相应工种(职业)技能要求后上岗。 规定发布前从事技术工种而不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岗人员,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进行培训,使其达到本工种的职业技能要求。

宏观经济学【高鸿业第五版全】

宏观经济学复习重点 一、名词解释。 1.国内生产总值(GDP ):是在一个国家领土范围内,一定时期内所生产的全部最终产品和劳务的市场价值的总和。P428 2.均衡产出:和总需求相等的产出称为均衡产出或收入。P446 3.乘数:国民收入变动量与引起这种变动量的最初注入量的比例。P462 4.投资乘数:指收入的变化与带来这种变化的投资支出的变化的比率。P463 5.产品市场均衡:是指产品市场上供给与总需求相等。P486 6.IS 曲线:一条反映利率和收入间相互关系的曲线。这条曲线上任何一点都代表一定的利率和收入的组合,在这样的组合下,投资和储蓄都是相等的,即i=s ,从而产品市场是均衡的,因此这条曲线称为IS 曲线。P487 7. 凯恩斯流动性偏好陷阱:凯恩斯认为当利率极低时,人们为了防范证券市场中的风险,将所有的有价证券全部换成货币,同时不论获得多少货币收入,都愿意持有在手中,这就是流动性陷阱。P495 8.LM 曲线:满足货币市场的均衡条件下的收入y 与利率r 的关系的曲线称为LM 曲线。P500 9.财政政策:是指政府变动税收和支出以便影响总需求进而影响就业和国民收入的政策。P517 10.货币政策:是指政府货币当局即中央银行通过银行体系变动货币供给量来调节总需求的政策。P518 11. 挤出效应:指政府支出增加(如某一数量的公共支出)而对私人消费和投资的抵减。P523 12. 自动稳定器:也称内在稳定器,是指经济系统本身存在的一种会减少各种干扰对国民收入冲击的机制,能够在经济繁荣时自动抑制通胀,在经济衰退时自动减轻萧条,无须政府采取任何行动。P546 13.经济滞胀:又称萧条膨胀或膨胀衰退,即大量失业和严重通货膨胀同时存在的情况。P572—576 14.通货膨胀:指一般物价水平在比较长的时间内以较高幅度持续上涨的一种经济现象。P612—616 15.菲利普斯曲线:反映通货膨胀率与失业率之间关系的曲线。短期曲线表现为一条向右下方倾斜的曲线,表示在短期里通货膨胀率与失业率存在一种替代关系。长期曲线表现为一条垂直的曲线,表示在长期里失业率与通货膨胀率之间,是一种独立的关系。P625—632 16.自发消费:与收入变动无关的消费。即使收入为0,也需要的消费。 17.经济增长:经济增长:指一国一定时期内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劳务总量的扩大。表现为GDP 或者人均GDP 的增长。 18.中间产品:指购买后不是用于最终消费,而是用于转卖或进一步加工的商品和劳务。 19.资本深化:人均储蓄超过资本广化或人均储蓄在与补充原有资本折旧和配备新工人后)而导致人均资本上升的情况。 1.消费的决定:家庭的消费支出主要由什么因素决定? 答:主要由家庭的当年收入决定。某个家庭当年收入越高,其消费支出就会越大。这主要从消费函数c=a+by 中可以看出。 其他影响因素还有:1、家庭财富拥有量,财富越多则当年的消费就越高。2、家庭成员一生中的总收入,一生中的总收入越大则任何一年的消费量都会增大。3、周围人群的消费水平,周围人群消费水平越高,则本家庭受影响越大,看齐的心理使得本家庭的当年消费越大。 2.平衡预算乘数在哪些情况下等于1? 答:平衡预算指政府预算收入等于预算支出。在国民收入决定理论中,平衡预算指政府支出G 来自于等量的税收T (即G=T )。政府支出G 和税收T 对国民收入的影响作用可以通过乘数来反映。 在四部门经济中, 要使平衡预算乘数=1,应当是0,0==γP t ,即是在只有消费者、企业和政府的三部门经济中没有内生变量的税收。或者在消费者、企业、政府和国际市场构成的四部门经济中,没有内生变量的税收和进口。 3.经济学家认为轻微的通货膨胀对经济扩张有利,试说明理由? 答:坚持这种观点的经济学家认为,由于在经济活动过程中,为节约交易成本,劳资双方喜欢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关系,原材料供求中喜欢签订长期购销合同,由于这种长期劳动合同和原材料供求合同存在,使厂商工资成本和原材料成本相对稳定,而通胀又使产品价格上升,从而使使厂商的实际利润增加,刺激厂商增加投资,扩大生产,全社会产量和就业都增加。 4、试说明图中A 、B 两点的经济涵义。 r%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号 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张左己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缴费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办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缴费单位应当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第五条 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六条 缴费单位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缴费单位送达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即时审核。对缴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对不能即时审核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缴费单位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之日起,在最长不超过2日内审核完毕。 第八条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九条 缴费单位必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3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缴费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 第十一条 缴费单位的缴费申报经核准后,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 缴费单位到其开户银行缴纳; (二) 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支票或现金形式缴纳; (三) 缴费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履行前款规定的申报核准程序后,银行可以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从缴费单位基本账户中划缴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 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进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收到的基金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根据缴费单位的实际缴纳额(包括代扣代缴额)、代扣代缴明细表和有关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记账: (一) 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分别计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按规定记录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