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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

《广东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
《广东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

《广东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管理,促进农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化发展,发挥示范区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区建设要贯彻国家关于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监测体系和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要求,结合我省农业生产需要,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农业竞争力为目标,以一种或一类农产品为龙头,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全过程实行综合标准化管理。

第三条各级质监、农业、林业、海洋渔业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和有关规定,分工负责,共同做好示范区建设工作。

第二章建立示范区的原则和基本条件

第四条示范区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对农业标准化有较高的认识,对示范区建设有总体规划安排、具体目标要求、相应的措施和经费保证。

第五条示范区建设应以一种或一类农产品为主,实施产前、产中、产后综合标准化管理;要与省的农业现代化示范基地和农业龙头企业、高科技园区建设相结合,与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等基地建设相结合。

第六条示范区有确定的区域范围和边界,应有明确的管理单位(场、所、公司或其他经济实体),且基础设施和生产条件好。

第七条示范区要求地域连片,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商品优势和市场覆盖面。种植业要求连片面积500一1000亩以上,养殖业要求年饲养牲畜3000头、家禽20000羽以上,渔业养殖水体300亩以上,林业要求连片面积1000亩以上。示范区原则上按粮食、经作、园艺(包括水果、蔬菜、茶叶、花卉等)、畜牧、水产、林产品等六种示范类型布局。

第八条示范区农产品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较高,有相适应的贸工农一体化组织和农业服务体系。

第九条示范区应有较好的农业标准化工作基础,具备较强的农业技术管理和推广力量,有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

第十条示范区应有较好的交通、运输、通讯等外部条件,农业基础实施配套齐全,科技实力强,农民积极性高。

第三章示范区建设的任务和目标

第十一条示范区建设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运用农业标准化的手段,加快先进适用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探索应用标准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思路和新经验。

第十二条示范区以实施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综合标准为主要任务,内容包括:

(一)组织实施种子、苗木、种畜、种禽方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保证农业生产资料的高质量供应。

(二)组织实施农产品等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规范农产品市场秩序,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三)组织实施示范区内主要农产品的生产技术规程标准,有条件的,也可组织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名特优农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实行标准化生产和管理,宣贯并组织实施冷藏、加工、运输等方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朽准。

(五)组织实施农业机械作业质量标准,加快农业机械化生产步伐。

(六)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促进农产品出口。

第十三条充分利用现有检测力量,开展农业监测工作;逐步完善农产品、农用生产资料的监督检测方式和手段,依照标准开展农产品质量检查。

第十四条有计划地对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进行标准化和质量培训,并对周边地域的农民宣传、推广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经验和做法。

第十五条示范区应建设成标准体系结构合理,示范产品的产、供、销各环节实行标准化管理,示范产品质量好,市场旺销,生产发展,农民收入增加,效益显著的商品基地。

第四章示范区的管理

第十七条示范区建设由各地负责组织实施。要成立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统一调动各方力量开展工作。示范区日常工作由质监、农业、林业或海洋渔业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省农业标准化联席会议负责全省示范区项目的布局与协调,省质监局、农业厅、林业局、海洋渔业局对列入本系统计划的示范区负责审批、考核和验收;示范区所在地的市、县质监、农业、林业、海洋渔业等部门负责示范区的日常监督管:工作。

第十九条示范区建设时间一般为3年。示范区一经确定,示范区所在地应在下达项目的省主管部门指导下,向下达项目的省主管部门上报实施方案,内容包括:示范内容、任务、目标的分年度安排和总规划,以及拟采取的配套措施等:

第二十条省质监局、农业厅、林业局、海洋渔业局每年组织对示范区进行一次工作检查。对组织实施不力、补助经费使用不当的,限期改进,直至取消示范区资格;对取得明显成果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示范区建设3年期满时,由下达项目的省各主管部门组织对示范区进行验收。

第五章示范区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示范区承担单位提出开展示范区工作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示范类型、示范区域、具备的条件、拟达到的目标(标准覆盖面、质量目标、经济指标、社会效益等),并填写《广东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见附表1),按行业组织单位分送省质监局、农业厅、林业局或海洋渔业局审查。

第二十四条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农业、林业和海洋渔业局依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对示范区所在地提出的申请报告和填写的《广东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的内容进行调查,组织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二十五条经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农业、林业和海洋渔业局初审通过的申请报告,由初审机关上报省各主管部门,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该申报单位申请示范内容和区域是否符合规定,已具备哪些条件,尚不具备的条件拟采取何改进措施。

第二十六条示范区建设申报项目由省各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评审,符合示范区总体布局和各项规定的,即可批准实施。

第六章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专项补助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补助经费由省财政统一下达,地方应予以相应配套,示范区建设补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

(一)示范区实施方案的制定;

(二)宣传贯彻农业标准,包括示范区实施农业标准的收集、印刷、培训、学习、推广等;

(三)建立标准化生产过程记录档案;

(四)监督农业标准的执行情况;

(五)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以速测为主)。

第二十八条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专项经费严格按项目管理要求使用。地方承担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与省下达项目的主管部门签定项目合同(见附表2)。

第二十九条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对项目经费实行专帐管理严格控制支出,保证资金按规定范围使用。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向省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向省主管部门报送申请验收的有关材料。省质监局、农业厅、林业局、海洋渔业局定期向省财政厅通报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省财政厅、质监局、农业厅、林业局、海洋渔业局定期或不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能按期完成项目的单位,将予以通报,并责令其按批准的延期时间完成。对不能完成项目或违反规定使用经费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追回所拨经费。违反有关财经纪律的,按有关财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农业厅、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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