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我县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建设与农民权益保护

我县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建设与农民权益保护

我县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建设与农民权益保护
我县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建设与农民权益保护

我县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建设与农民权益保护情况

一、我县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建设与农民权益保护的现状

(一)土地流转的基本情况

当前,我县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240个,入社农户57812户,流转土地197928亩。其中,以土地入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152个,占专业合作社总数的63.33%;入社农户38000户,占入社农户总数的65.73%;入股土地31600亩,占土地流转面积的15.97%,主要涉及高端猕猴桃、金银花、茶叶、油茶、优质粮油、蔬菜、高淀粉红薯等产业。

(二)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

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户、村组和承包经营者,土地流转大多数是在农户与承包经营者之间发生的。在流转形式上呈现多样化,大致分为出租、转让、转包、互转、入股等五种。在流转形式上由土地经营权流转主体之间协商议定,政府及村组均不干涉。

(三)土地流转的主要措施

1、广泛宣传,积极引导,不断提高农民参与积极性。

近几年,我社充分利用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广泛宣传土地流转的意义,引导农民增强流转土地的自觉性。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物权法》、《合同法》、中央省市农村土地流转的有关政策要求,

引导农民知晓农村土地流转的原则和政策,做到依法、自愿、有偿、规范。通过河口中药材专业合作社、高端猕猴桃专业合作社等典型示范,使广大农民看到土地流转带来的实际利益,从而转变思想观念,加快农村土地流转。

2、加强监管,搞好服务,不断拓展农村土地流转空间。

充分发挥农民专业(股份)合作社在资源整合,带动农户搞规模经营方面的积极作用,引导有能力的农民专业(股份)合作社,探索农户土地入股等流转方式,严格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规范土地流转行为,指导流转双方签订书面合同,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合理确定流转价格,重点加大对土地规模流转行为的指导和监督。

二、我县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建设与农民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充分反映了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它有力、有效地促进了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建设,推动了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增加了农业投入,拓宽了农民增收渠道。但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土地流转的操作程序不规范。目前,规范土地流转的机制还没有建立,在完备流转手续、规范流转程序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参与土地流转的农户,部份是双方自发“口头协议”,没有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履行必要的合同手续

来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纠纷隐患较为突出。其主要表现在转出方与受让方的矛盾、纠纷时有发生,由于没有合同约定,久而久之:一是出现受让方不按“口头协议”履行权利和义务;二是受让方在一定时期不愿耕种,既不与转出方商议,又不继续耕种,使耕地撂荒;三是转出方在需要收回自行耕种时,受让方以种种理由不予退出。

(二)土地流转存在部分不当行为。随着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不断发展,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一些乡村组织直接充当土地流转的主体,不尊重农民的意愿,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要求农民必须种什么和不准种什么,否则,承包地就会被强行转给他人,但在没有收到任何效益时,乡镇村组又不负任何责任。有的乡镇在农民承包地被征用后,对所补偿的征地费不允许直接付给农民,而是统一分户存入银行,由农户每年在银行支取利息,使农民既不能将应得资金集中投入到另寻生计或致富项目建设上,又无法维持其基本生活而长期处于“饿不死富不了”的境地。

(三)管理体制不顺,职责难以履行。一是部分基层干部认识不到位,担心搞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会引发社会矛盾,存在怕产业选择不准、业主引进失误而造成损失挨骂名,不愿介入这项工作,加之个别农户租金要价较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土地流转进程。二是部分乡镇领导重视不够,缺乏长远发展的思想。他们认为土地流转属承包农户和经营业

主个人的事,疏于管理,放任自流,造成部分农户漫天要价,影响了业主的投资热情和多数农户的利益。三是涉农主管部门对此项工作不太支持重视,特别是一直在争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牵头权,加之土地入股没有各级政府的政策文件支撑,在工作中仅供销社指导此项工作,难度较大。四是土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模式还没有得到县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急需各级出台关于促进土地入股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对土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力度。

三、我县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建设与农民权益保护的工作建议

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仅关系到内部成员的切身利益,而且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和农村稳定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因此,我县土地流转要大力提倡“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科技大户+农户”的产业经营模式,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措施。

(一)提高土地流转工作认识。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必然结果,做好土地流转工作,是关系到保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加强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大事。因此,在思想认识上和实际工作中注意把握好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家庭经营为基础、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的原则。这一原则是保护农民当前

和长远利益的根本保证,是确保农村稳定的政策基础。在此前提下,土地流转只是使用权的转让,农民不会由于土地流转而失去土地,土地流转的收益不是一次性支付,也不是永久固定的,农民应始终有一定的收入来源;二是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即农民所有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实际上已赋予了农民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权。这一承包权应属“准所有权”,应享受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四权统一的土地权利。只有赋予农民充分的土地权利,并保证不受侵犯,才能有效地建立土地流转机制,逐步形成农村土地要素市场,提高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三是坚持土地流转以“农民为主体、依法、自愿、有偿、合理”的原则。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流转的主体是农民,流转主要应在农户之间进行,流转的收益应归属农民,以农民为流转主体的原则是坚持上述两条原则的必然结果,也是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具体体现。

(二)加强土地流转规范管理。“依法、自愿、有偿”是土地流转的基本原则,自愿是前提,依法是保证。只有依法流转土地,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和使用权才能得到保障,流转土地的收益权才能得到保护。无论采用哪种形式流转土地,都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流转的形式、数量、年限、条件及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等。各乡镇要发挥好职能作用,切实做好土地流转的引导服务工作,帮助农民股

份合作社完善土地流转手续,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建立土地流转登记制度,及时掌握土地流转动向。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定期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严厉打击私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搞掠夺性经营的违法行为,保证土地流转健康有序进行。

(三)健全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建立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化流转制度是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必然趋势,而建立和完善中介服务组织是农村土地市场化的关键。中介服务组织在农村土地的供给主体和需求主体之间起着媒介和桥梁作用。加强乡镇土地流转机构建设,配备专人,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强化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的行政领导和技术指导等职能。乡镇建立土地流转中介组织,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承包合同及土地流转的管理和中介工作,包括土地流转规划、收集发布土地供求信息、项目推介、流转程序、指导和协助办理土地流转手续、档案保存以及调解处理各方关系,搞好土地流转的各项服务工作。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