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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0-8-19 9:59:36 来源: 市教育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各类中等职业教育秩序,使之适应市场经济和中等教育 改革发展需要,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我省中等职业教育的质量, 维护中等职业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及《关于 制订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教职成[2001]9号)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单独设置招收初中及以上文 凭的应、往届毕业生进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学校)也要按照本 规定执行。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籍前三年按中等职业教育管理,后两年参照普 通高等教育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均可招收初中及以上文凭的应、往届毕业生,年 龄不限。考生应在开学一个月之内持国家认可的学历证明或同等学历证明到学校 办理入学登记手续。 第四条:新生入学登记后,学校应在两个月内将学生名册报到学校所属教育 行政部门注册备案或经省招生办录取取得学籍(五年制高职必须经省招生部门同 意录取) 。每年办理新生入学注册或录取时间可分为春、秋两次。 第五条:凡试行按专业大类招生的学校,新生入学时可不按专业方向注册; 入学一年之内再定专业。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须由学校组织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者,方可取得学籍。 患有传染性疾病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其它疾病,应去医院治疗,学校保留其学 籍一年。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已病愈 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参加下年级学习。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伤亡事故案教育部2002第12号令《学生伤亡 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失踪、死亡情况学校必须在一周之内报所属本级 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中等职业教育属非义务教育,学生应分学年按有关规定向学校缴纳 学费及相关费用,否则取消学籍。学生自动退学者,学校应根据学生在校学习时 间,退还本学年剩余学费。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者不退学费。 第九条:省、市(地)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必须加强对学历证书的管理,对 失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责任者和单位,除责令其收回学历证书外,还要追 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十条: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成绩分为理论成绩和技能 成绩;按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规定理论考核一般采用百分制、五级分制(优秀、 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和学分制等记分评定方式,技能考核按初级、中级 和高级等级评定成绩;操行成绩指对学生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核评 定,考核成绩采用四级分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生学业考核成绩一般按学期记载。 考核结果是确定学生科目是否重修的依据。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校学生成绩 考核办法按教育部教职成[2001]3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职业学校进行学分制试 点工作的意见》及省教育厅黑教职成[2001]245号《关于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试 行学分制的原则意见》文件执行,学生按教学大纲规定学完某课程,经考核成绩 合格后,即获得该课程学分。实行百分制的学校以期末考核为主,并适当参考平 时成绩;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包括时间课程)均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补考, 其成绩按及格、不及格评定,并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一条:思想品德课和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者应重修或补考。对 不同体质的学生应有不同的要求,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上体育课有困难 者,经医生证明和教育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核项目和免考。 第十二条:凡取得学籍的学生均可在每学年初申请选修第二专业课程或提前 选修后续课程。第二专业学分或课程学习达到规定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发放 第二专业学历证书,或由学校发放单科结业证书。 第十三条:实行百分制的学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时,须经教务部门批 准。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是否参加某一学科的考试,由本人决定,到教务部 门备案;但每学期修习课程的分数不得低于该学期学分设置分数的80%。 第十四条:同教育层次学校校际间成绩和学分的互认,须由学校教育部门出 具的正式成绩通知单为凭证。 第四章 学制 第十五条:招收初中毕业生起点的中等职业教育基本学制为三年至四年,以 三年为主;招收高中阶段教育毕业生起点的中等职业教育基本学制为一年半至三 年。 第十六条:学生科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推迟毕业一 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七条:学生科根据自己的情况在入学一年后经申请与学校审批可参加社 会创业,工学交替,边工边学,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参加社会创业或就业实践 活动结束后,原则上参加同专业或相近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在离校期间通过自学 或其它形式已达到同年级相同学习进度的,并经学校认定其成绩,可跟随原年级 继续学习。工学交替从业时间累计不应超过三年。 第十八条:年满十八周岁学生申请工学交替离校参加社会创业或就业实践活

动者,由学生本人及家长共同申请须经学校批准。工学交替离校期间学生由家长 (或其指定监护人)负责管理,学校对其在校外的活动不承担管理责任。 第五章 转学、转专业 第十九条:学生科根据人才需求和本人实际情况转校转专业学习,时间限定 在入学一年半之内。转校或转专业可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学生转校原则上在同 类学校的相同专业进行。毕业年级的学生不得转校或转专业。 第二十条:学生转校、转专业均先由本人及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然后按下 列规定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学校审批即可; 2、学生转入本省内其它学校,须经双方学校同意,报市(地)教育行政部门 审批备案;独立设置高职院(校)招收的五年制高职、普通中专及普通中专学校 转业在未实行注册招生期间仍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3、学生跨省转校须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后,并报转出学校和专业学校本级 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第二十一条: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接受从普通高中或其它同层次学校转入的学 生,并根据转出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正式成绩通知单承认其相应的学习成绩或学 分。 第六章 升学与留级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每学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后,经考核(含补 考)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 第二十三条:同一学年所学课程(含实践教学)考核经补考后仍有二分之一 门数不及格者,应予以留、降级。但只要未超过在校学习的最长期限,留、降级 的次数不予限制。 第二十四条: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可不实行留、降级制度。 第二十五条:学生某些课程(含实践教学)经考核(含补考)不及格,但未 达到留(降)级规定的应重修;须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重修的学生应向学校 交付一定数额培养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通过自学或其它学习途径提前达到学校 教学计划中相同或相近课程要求的,经教务部门考核合格并出具有效学习或资格 证明的均予以承认,可申请免修。下列证明可作为学校认定学生是否具备免修课 程资格的参考: 1、省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单科结业证书; 2、与本校同层次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正式学业成绩单或学分认证; 3、教育、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 4、省普通高中会考办公室颁发的会考成绩卡。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就学期间可根据家庭经济和本人健康情况提出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八条: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年为期,两年学制以一次为限,三年学制

休学以二次为限,四年学制休学以三次为限。 第二十九条:休学期满后,应于学年或学期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批 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下一个学年学习。 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 查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病休期间医疗费用自理。 第三十条:学校批准学生休学和复学后,报学校所属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章 退学 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 并通知家长或监护人,报学校所属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休学次数超过规定(含每次休学不超过一年)者;留级及推迟毕业时间超 过允许修业年限者; 2、在同一学年内考核(经补考)成绩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门数)不及 格者; 3、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癔病、癫痫、麻风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 不能坚持学习者; 4、自愿要求退学者。 按本规定所作的处理,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三十二条: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应给退学学生核发退学证明,并根据 学习年限(至少年满一学年并取得相应成绩)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退学学生的户口应退回原户口所在地。 第九章 纪律和考勤 第三十四条: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 师长,勤奋好学,团结同学,讲究卫生,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 遵守社会公德。 第三十五条:学生不准有抽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在校期间夜不归寝、 吸毒等违反道德规范或学生守则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适当处分。 故意损坏公物等其它违纪行为,除给相应的纪律处分外,对造成集体或个人经济 损失的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赔偿。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学生上课、自习、实验、实习、 设计、劳动和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等,均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 请假,凡未请假或超假者,均按旷课论处。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七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 会工作、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 生”“优秀学生干部”或其它单项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 (含折合成奖励学 分) ,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的档案。学校也可实行奖学金制度。 第三十八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 分为下列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

6、开除学籍。 第三十九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可解除其留校 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科予开除学籍处分: 1、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参加邪教组织,破坏 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 破坏公共财产, 偷窃国家、 集体和个人财物, 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危害者; 4、打架斗殴、打骂教师、破坏正常教学秩序者,扰乱阻碍执行公务、行凶、 赌博、偷窃、吸毒等屡教不改者或品行恶劣、道德败坏,造成严重后果者; 5、违反校规校纪,情节严重者; 6、对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再次违反者; 7、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超过60学时,或在一学年累计旷课超过90学时者(一 天按六学时计) 。 第四十一条:凡考试舞弊(包括协同舞弊者) ,该课程以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 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加强教育,使其认错悔改,要坚持实事求 是的原则,慎重而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本 人意见,对本人申诉、申辩的,学校及本级教育行政部门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四十三条:对受处分的学生(开除学籍的除外) ,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 撤销其处分,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后,原则上要将有关 材料从学生的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第四十四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到 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于争议较大的决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利进行调 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凡是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其户口均应退回原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章 毕业 第四十六条:具有学籍,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 括实习和毕业设计)或达到学分标准经考核合格的学生,准许毕业。未经省或市 (地)级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一律无效。毕业生办理验印时间为每年一 至二次。 第四十七条:毕业时,经补考后仍有部分课程(包括实习和毕业设计)不及 格或学分未达标,但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操行评语不合格(包括毕业时受处分未 解除者) ,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补考或操行评定,两 年内补考成绩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时算起。 第四十八条:实行学分制的学校,优秀学生提前达到毕业学分标准者可以提 前毕业或提前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和对口升学考试等,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提前办 理相关毕业手续;毕业生因休学、勤工俭学或成绩不及格等原因推迟毕业者,待 完成规定学分标准后,予以办理毕业手续。毕业时间自颁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四十九条:学校应成立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加入社会信息网络,向毕业 生提供用人信息及优质服务。同时,鼓励学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及报考高等职

业院校继续深造。 第五十条:独立设置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举办的五年一贯 制和“3+2”分段制高等职业教育, 学生在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完前三年教学计划 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考核成绩合格者,因家庭困难等其它原因,在学生自 愿的条件下,可按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办理毕业手续。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黑龙江省教委黑教办发[1995]12号 《黑龙江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同时废止,过去各级部门 下发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符,一律以本规定为准,过去已按原有规定办理 的事项,均不在变更。

2021年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欧阳光明(2021.03.07)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创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职教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对象为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的学生;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学校可取消其入学资格。可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报到注册。 第三条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在二个月内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包括入学资格,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学校应在三个月内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报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凡按专业大类招收的学生,新生入学后可不按专业方向注册。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由学校进行处理。 第二章成绩考核

第六条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考核成绩应按学期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条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考试和考查的科目由各校根据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核方式、考试题目由各校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 第八条操行评定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操行评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进行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操行评定不合格者,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九条实操训练、课程设计、综合实验、实习等和结合专业的生产劳动均应进行考核。 第三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条学生转学、转专业均应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其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1、转专业,由学校审核批准。 2、转入其它学校者,须经原学校及转入学校同意,同一地区的,报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省内跨市的,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省的,须报两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接受普通高中或其它同层次学校转入的学生。 第四章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并发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一、学籍的取得与保持 1、根据地方政府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定,学校招收常住户籍在本辖区内达到小学毕业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历的适龄儿童。 2、新招收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入学通知书》,到学校按规定程序完清报名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凭学生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或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周。 3、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取得相应的一个由教育局下达的全区统一编排的学籍编号。 4、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凭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证明到校请假。不请假者,视为旷课。未经请假而无故逾期四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5、实施义务教育,凡辍学学生经动员仍不入学,由学校向学生家长或单位发出《限期复学通知书》,敦促学生复学。学生自动离校,经 动员仍不能复学者,学籍注销。 6、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不能同时在其他学校取得学籍。 二、转学、借读 7、学生因常住户口随家长迁移或其他特殊原因,在本校就读有困难的,可向学校申请转学,并按下列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1)学生或学生家长持《转学申请书》(需经班主任签字)、变更 后的《户口簿》(或户口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学校教务处提 出转学申请。 (2)学校审核,符合转学条件者,填写《初中学生转学联系表》并转教务处主任和校长签署意见。 (3)将《中学生转学联系表》报经区教育局教育科审批。 (4)持经教育局审批同意的转学联系表与户口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在征得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原校开具有关证明,到转入学校报到注册,插入适当的班级学习。

江西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

江西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技工院校(含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以下简称“技工院校”)学生的学籍管理,维护技工院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和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技工院校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各技工院校要重视学籍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部门,配备专门的学籍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提供必要的专业设备和技术支持,严格遵守学籍管理制度,杜绝弄虚作假、违纪违规操作等行为,确保学籍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因学籍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学制与入学、注册 第四条技工院校学制教育以培养中、高级技能人才为主。技工院校学制原则上按以下规定: (一)中级工学制教育招生对象为初中毕业生,学制三年;招生对象为高中毕业生,学制两年。 (二)高级工学制教育招生对象为已取得相同或相近专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或中等职业学校(中专、技校、职高)毕业生,学制为两年;招生对象为高中毕业生,学制为三年。 (三)预备技师、技师学制教育招生对象为已取得相同或相近专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或技校高级班、高职高专毕业生,学制为二年;招生对象为高中毕业生,学制为四年。 (四)实行弹性学制招收企业职工和社会青年开展学制技工教育,其修业年限可在上述各层次技工学制教育规定年限的基础上,适当延长1年。 (五)实行学分制的学生修满规定总学分,且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在规定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1年。因休学、留级以及少选学分而推迟毕业者,推迟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第五条年满14周岁,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有意愿学习就业技能的人员,可报读技工院校,符合就读条件的学生应填写《江西省技工院校招生报名登记表》(附件1)。技工院校按照规定录取新生,并由学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六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凡被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同一学生不得跨地、跨校重复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对于开学两周内不到校注册,也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高职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高职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三年制中职学生(五年制高职学生前三年按此规定执行,转段后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职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录取为本院的三年制中职和五年制高职新生,须持《××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报到须知》的要求,在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向学院招生就业处、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

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应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原籍。 第六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能够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报到当天持有效证件以班为单位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延缓注册。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上缴学费、住宿费等。学生前一学期有损坏教学设备、损坏、丢失图书或体育器材等情况,需要交纳赔偿费用者,必须在注册前全部交清。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够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按规定缴费者,不予注册。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以下是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范本,学校可以进行参照,也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新生人学,必须持本学校寄出的《录取通知》、《人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日期内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报到者,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人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医疗单位证明经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返回当地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1个月即8月20日前向学校学生处申请入学,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9月10日前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如下一年度该专业同学制班不招生,则不予保留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返校报到,交费注册上课。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提出正当理由并出具相应证明,经批准后

方可缓期注册,否则当旷课论处,未经批准逾期2周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须经补考后才能决定升、留级的学生,可预先报到,待决定升、留级后再补办注册手续。 在籍学生,一律不予办理更改姓名手续。 第五条新生人学后,在1周内,由所在系将新生注册名单汇总到学生处统一办理学生证。 第六条凡取得本校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一经发现,由学生处取消其在本校的学籍。 二、考勤与纪律 第七条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与纪律。第八条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考试、实习、实验及学校规定的其他集体活动,未经批准不按时参加者,均以旷课论处。 学生出勤、缺勤按学时计算;缺勤时数按实际上课、劳动、集会学时数计算。离开学校,1天按4学时计算。 第九条学生请假必须填写请假条,请假1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5天以内者,需经班主任签署意见,由系主任批准,6天以上由班主任签署意见,系主任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事后补假无效(急病或者紧急事故除外);考试期间一般不准请假。学生请假期满,需按时销假。 第十条因故迟到、早退应向任课教师说明原因。无故迟到或早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提高教育质量,教育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国家、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条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确保中等职业学校的培养规格,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从严治校,优化办学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方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中专、社会力量举办的中专等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 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或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对因患有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结束后,学校应及时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报省或设区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均应取消学籍,退回原地区或原单位。情节恶劣者,还应报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第六条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由指定医疗单位诊断,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经学校批准,可以回家疗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疗养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原为职工者,按原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下学年开学前,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应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取消新生的入学资格,由学校校长办公会确定,并报省或设区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报名登记表、学籍卡、成绩记分册等材料,各类材料应由有关人员和部门签字或盖章。学籍档案由学校专人管理。学生(员)毕(结)业离校时,除将毕业生登记表和有关材料交学生(员)所在单位或人事部门外,其余学籍档案均由学校归档,长期保存。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员)应按规定日期返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交纳费用。因故不能如期返校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新生入学的年级为xxxx级,简称xx级,如一九九九级,简称九九级。毕业班为届,如二ОО一年的毕业生,简称О一届毕业生。 第 三章成绩考核 第十一条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员)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对学生(员)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考核成绩应记入学生(员)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学生(员)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和学分制等记分评定方式(百分制与五级制相互转换的规定见附表)。学生学业考核成绩一般按学期记载。 第十三条学校可实行学分制,实行的具体方案由学校提出,经主管业务部门同意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四章课程选修与免修 第五章主、辅修和双专业、双学位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八章退学 第九章考勤与处分第十章毕业、结业和肄业第十一章自费岀国留学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和《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 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来函向学校本科生招 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 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休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 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退回生 源地,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凡休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暂不予注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 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校医院签署 意见,报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 交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由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取得学籍者,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学生遗失学生证应向所在学院(系)办公室报告遗失原因,并提交补办学生证申请,由学院(系)办公室统一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登报声明作废(登报费用由学生支付),并按规定补发学生证。若补发后找到原学生证应主动交回教务处处理。学生证只作在校学生本人身份证明之用,持证人不得私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弄虚 作假和一人持多证,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七条学生必须在每学年按学校规定准时交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不符合其他注册 条件的不予注册。每学期开学前两天为学生注册时间。学生必须按时持学生证到学院(系)办公室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旷课1 天按5 学时计,下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中山大学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管理规定》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因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学院(系)办公室对未准时回校注册的学生,要分别按病、事假或旷课记载,于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天向教务处报告学生到校注册情况。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各专业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学生应当按照所在专业的教学计划和 培养方案规定的年限和学分要求,完成必修和选修课程的修读。 必修课是指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

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上课讲义

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强化“育人为本,德育为首”的理念,培养学生刻苦学习、自强不息、吃苦耐劳、诚实守信、团结协作精神,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

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院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事先向招生就业指导中心请假,并附医院、村委会或街道、乡镇证明。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10个工作日不报到者,学院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教育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查究责任。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学院发给“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证明”,并在2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院取消其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学年新生入学报到时间前2个工作日向学院提交入学申请,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新生入学报到时间10个工作日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已注册的新生由学院建立其学籍档案,档案由学生工作部统一管理。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应当持学生证按时到系报到,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应当缴齐学年应缴费用,方能注册。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所在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请假或请假逾期10个工作日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一、入学 1、新生入学,采取开学时以通告形式将开学通告张贴到街上及学校附近的各村各组,使新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接到入学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户口本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入班学生都无条件地要定案,定案后学校教导处应立刻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籍号。学生学籍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新学籍号。 3、新生入学后,接任的班主任老师要填写好新生基本情况表和该班学生花名册,上交学校教务处。 4、学生的学籍卡内容由学校教务处组织相关人员负责填写,所有栏目要填齐。学籍卡中的填写要实事求是,要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学籍卡由教导处保管,学生毕业后,学校应把学籍卡归档备查。 二、转学 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发给转学证明书,再凭接收学校的“接收证明”,然后由教导处办理转学手续,连同本人学籍簿一并转出。 2、转入学生须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过教导处考核通过,凭原所在学校的转学证明方可办理插班手续,由教导处统一安排插入指定班级。 三、休学、复学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2)患传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 (3)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十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医疗单位的证明),由学 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区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 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 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 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4、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相关证明的,可向学 校提出申请提前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复学。复学时, 学校可视其学力程度和个人志愿安排到合适的年级学习。 注意:期中考试后不再办理休学证明。 四、留级 义务教育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案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规范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案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xx学院新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须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各系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学校医院组织健康复查。政治思想品德和身体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予以新生电子注册;待新生电子注册成功后,正式取得xx学院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由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由学校招生部门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并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原单位或回家治疗,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两周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交清学费或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发挥学籍档案管理在技工学校育人中的作用

发挥学籍档案管理在技工学校育人中的作用 发表时间:2013-01-16T11:01:17.343Z 来源:《职业技术教育》2012年第12期供稿作者:王纪萍[导读] 学籍档案管理是技工学校教学管理内容的核心,也是学生最为关心的、与之利益紧密相关的工作,本文作者结合工作实际,阐述了发挥学籍档案管理环节的育人作用。 王纪萍(诸城市技工学校山东潍坊262200) 摘要:学籍档案管理是技工学校教学管理内容的核心,也是学生最为关心的、与之利益紧密相关的工作,本文作者结合工作实际,阐述了发挥学籍档案管理环节的育人作用。 关键词:学籍管理技工学校育人作用 技工学校的人才培养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学校教学管理模式和管理体制的制约,技工学校对学生直接起约束作用的是“学籍管理制度”。新的人才培养模式下的教学运行与管理给我们的档案管理提出了灵活性与适应性的新要求,突出了以育人为本。 一、学籍管理的主要内容 目前我校新的学籍管理主要内容有以下九方面: 1.入学与注册:取得技工学校合法学籍的第一步。 2.考勤与纪律:对学生的学习行为给予规范化管理,对其组织性和纪律性具有教育作用。 3.修业(学分制管理):为了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学生成绩采用“平均学分绩点”和“学年累计课程学分绩点”统计管理学分;在学科竞赛、科学研究、文体活动、创新实践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可获创新学分,鼓励创新人才。 4.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是对学生的学习成绩进行规范化管理记载。 5.休学与复学:是对学生学习过程中产生意外情况后续学习的一种延伸管理,让学生有继续深造的希望。 6.学籍预警:学生学籍预警,是指通过学校、社会、家长、学生之间的多方沟通与协作,对学生在学习中即将发生的问题和困难进行紧急提示或预先告知。适时安排老师或学生党员、学生干部辅导,以增强其自信心和学习主动性,督促学生努力学习,加强修养,顺利完成学业。 7.修业年限、学籍处理与退学:是对学业年限的管理规定,实现弹性学制。 8.选专业、转专业与转学:充分尊重学生个性化的发展,满足学生个人的专业要求,学校支持学生合理条件下转专业。 9.毕业、结业与肄业:对学习结果的处理,让学生明了不同的学习态度会促成不同的行为结果。 二、技工学校学籍管理在育人中的作用 1.目标导向作用。学籍管理目标是学校根据国家对学生德、智、体几方面的要求,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结合具体情况而制定的。学籍管理的对象是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中心任务就是要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对学生进行动机诱导,以激发他们的学习热情、想象力和创造力,实现优良的学风,进而推进学校管理目标、教育目标的实现。 2.检查监督作用。学籍管理规定,学生必须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参加课程和其他教育环节的考核,对擅自缺考者和考试作弊者参照相关管理规定将给予一定的处罚,对一学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一定的课时数、对教师布置作业未完成一定份额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学籍管理中还规定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学籍管理正是通过以上考试、考核两种形式发挥着它在技工学校学风建设中的检查监督作用。 3.保障作用。学籍管理的全过程对学校办学方向、教学秩序、教育质量及人才健康成长具有一定的保障功能。科学的学籍管理,全面规划教育的内容、方式和方法,严格管理,严格要求,从而保证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保证教学大纲的贯彻实施,保证教育和教学质量。 三、实施育人作用的保障机制 1.加强思想政治辅导员的宣传作用,加强技工学校学籍管理规章制度的宣传力度,努力提高管理信息公开化程度。对于学生来说,对相应学籍管理制度的熟知程度,直接决定着他们在现实情况下作出相应反应的必然性及根据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所能实际享受到的相应权利。考虑到在技工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进行过程中不同行为主体信息获取能力的不对称性,技工学校相关部门有必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各种信息传播途径加深学生对技工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理解及对相关规章制度的认识,增强学生的法纪观念。 2.提高学籍管理人员的素质。学籍管理人员是直接宣传、执行学校的学籍政策,对学生学籍具体情况最为了解的人员,如果在这个环节上能加强与学生的沟通和交流,学生对学习的态度和认识就会发生较大转变。学籍管理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加强理论研究,增强自身的业务素质,建立人性化的学籍管理制度,向学生准确宣传学籍管理知识,使学生清晰知晓学籍管理的规定,在校期间严格履行,顺利完成学业,从而为构建优良的学风打下基础。 3.构建有助于优良学风建设的学籍管理服务软环境。学生从入学后学籍身份的取得到全学程学业的完成,国家行政部门和各技工学校都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不仅是学生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而且是学籍管理工作人员进行管理的依据。因此,学籍管理作为一种对学生身份和在校资格的管理,与学生联系非常密切,休学、复学等学籍变动均需要学生到学籍管理部门来办理,学籍管理工作人员应从传统的命令、管束等威慑性、强制性管理转变为现代的服务性管理,以自身良好的工作态度向学生树立起技工学校管理者为人师表的人性化管理形象,为优良学风的形成构建学籍管理人性化服务的软环境。

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办法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 (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条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修业年限,初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3至6年;高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1至3年。 第十三条学校对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允许其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1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3年。 第四章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四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转专业或休学。 第十五条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对跨省转学的学生,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但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年半。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初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范文

初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范文 三、到注册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就读的初中学生,称“暂读生”。 对经教育主管部门直接批准安排的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对现役军人、部队转业干部子女应优先照顾入学;对残 疾学生,应特殊照顾。 四、休学和复学: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区、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向学校提交 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填写休学证明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批准后,可予休学。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持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确需休学的,应持区(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经学校校长、教导主任和班主任 签字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学生休学期满,须按期复学。复学时,首先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和原休学证明信及医院建议 复学证明,经学校审查同意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重新注册,方可复学。 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得中途退学或辍学,确实丧失学习能力的,必须由家长申请,并提交区(市)级以上医院的证明,经教 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方可开具退学证明,准予退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发给毕业证书,只能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对未参加毕业考试或中途离校者,一律不发给毕业证书,可发给学历证明。 学历证书遗失一律不予补办。必要时本人可向毕业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实原始档案后,可依据有关规定如实出具证明信。 六、普通中学编班人数:初中每班人数按照区教育局的有关要求进行,特殊情况由区教育局基教科科同意再行办理。

七、请假:1.在校生每学期开学时,应按时到校。因病、因事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办理请假手续;超过一个月未到校,而又没办理请 假手续者,学校不出示任何证明。 2.平时请假: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到校上课者,要凭医院诊断和家长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一日由班主任批准; 请假一周至两周之内由教导处批准; 请假两周以上由校长批准。 一、入学管理 1、新生入学,采取入学通知书制,并将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 或其监护人的手里,接到入学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送子女或 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好一式三份的新生花名册,一份学 校教导处存档,一份上交中心校存档,一份上缴县教育局。 4、学校必须给每个学生建立一份义务教育学籍卡,由学校教导 处负责管理,在管理中不允许出现学生学籍不清或分离的现象。 5、学生的学籍档案的内容由班主任负责用黑色钢笔填写,所有 栏目要填齐。学籍档案中的学生成绩和综合性评价要事实求是,要 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学籍档案应由教导处专用学籍档案柜存档。学生毕业后,学校应把学籍档案归档以备查考。 1、用黑色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必须字迹工整,出现错误不能剔涂,姓名、出生年月日必须与户口相符,不得弄虚作假。凡无档案的,一律不承认学籍,不发毕业证书,不准报考上级学校。 2、学生档案材料包括: (1)新生入学名册表; (2)初中学生花名册(加盖县教育局学籍章);

技工学校学生管理制度汇编46

技工学校学生管理制度汇编.doc 学生德育教育工作条例 1 总则 我校是培养技术工人的职业学校,是国家培养“四有”新人的重要基地。从培养现代化建设者的要求出发,必须有计划、有目的地抓紧抓好对学生的德育教育工作,要确立技工学校德育工作的指导思想,结合我校的具体实际,有的放矢地对学生进行德育教育。 2 内容 2.1 道德教育 2.1.1 要求 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教育,进行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环境道德教育,培养他们具有正确的道德认识、高尚的道德情感、坚强的道德意志和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 2.1.2 形式 1)组织学习《公民道德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 2)开展多种形式的公益活动; 3)举办公民道德规范讲座; 4)开展道德教育专题活动。 2.2 法纪教育 1 2.2.1 要求 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和纪律教育,培养他们具有法律观念和遵纪守法的品质,知法、懂法、守法,并且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的权益。主要包括法制教育和纪律教育。

2.2.2 形式 1)组织学习《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生管理制度汇 编》 2)举办法制教育讲座 3)组织技工生参观少年犯管教所 2.3 心理教育 2.3.1 要求 对学生进行有关心理健康方面的知识性教育、咨询性教育和良好行为训练。其目的在于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提高他们的身心健康水平,促进他们全面而和谐的发展。 2.1.2 形式: 1)集体心理辅导与个体心理咨询相结合 2)心理健康教育讲座 3)提供心理健康自助读本(如《成功从心理开始》) 4)心理知识宣传栏 2 2.4 思想教育 2.4.1 要求 思想教育是对学生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教育、集体主义的价值观教育,“五爱”教育,培养学生具有正确的思想观点。思想教育内容的主要部分就是“三观”教育(世界观教育、人生观教育、价值观教育)。 2.4.2 形式 1)技校政治课 2)讲座 3)班会与主题班会,组织学生自学与讨论。 2.5 政治教育

学籍管理制度

彭婆镇东高屯小学学籍管理制度学籍管理是学校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稳定学校教学秩序,实现学生有序流动,有效控制辍学的必要措施。为了维护我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施义务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管理 我校每届新初一招生必须按照区教体局当年招生政策、计划招生,录取的新生一律凭入学通知书、小学生档案及户口簿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凡不符合条件的,一经查出,取消学籍。 1、新生入学,采取入学通知书制,并将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手里,接到入学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立刻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号。学生学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原学号。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好一式三份的新生花名册,一份班主任留用(班主任变动时,学生花名册要移交),一份学校存档,上报县教体局一份。 4、学校必须给每个学生建立一式三份义务教育学籍卡,

分别由学校、区教体局教育负责管理,在管理中不允许出现学生学籍不清或分离的现象。 5、学生的学籍档案的内容由班主任负责填写,所有栏目要填齐。学籍档案中的学生成绩和综合性评价要事实求是,要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学籍档案应一式两份,一份学校政教处留存,另一份报区教体局教育股存档。学生毕业后,学校应把学籍档案归档以备查考。 二、学生档案管理 1 、用蓝黑或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必须字迹工整,出现错误不能剔涂,姓名、出生年月日必须与户口相符,不得弄虚作假。凡无档案的,一律不承认学籍,不发毕业证书,不准报考上级学校。 2 、学生档案材料包括: ( 1 )小学毕业生登记卡和入学通知书; ( 2 )初中学生学籍簿(加盖县教体局学籍章); ( 3 )初中学生卡片; ( 4 )中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 ( 5 )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登记卡; ( 6 )学生体格检查表; ( 7 )初中毕业生登记表(加盖县教体局学籍章); ( 8 )初中档案中所有材料。 3 、学生受校级以上奖励或处分其有关证明材料存入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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