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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新颁布《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

2017年最新颁布《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
2017年最新颁布《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

(1999年3月30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

次会议通过

1999年5月27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

批准

根据2004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

一次修正

根据2005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30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

二次修正

2009年12月30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

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三次会议批准

2016年10月25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2016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业主大会

第二节业主委员会

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四节其他规定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章物业服务与管理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章物业保修金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开发区范围内物业

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工商、价格、公安、质监、市政公用、水务、环境保护、民政、人防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制定并监督实施物业服务规范,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科学、规范、健康发展。

第七条鼓励业主大会或者其委托的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委托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物业项目交接和查验、物业服务标准和费用测算、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等活动。

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提供专业服务,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全面。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业主大会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进行业主自治。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前款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建设单位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和报送资料的,已售物业业主人数百分之五以上联名可以书面告知。

告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下列资料:

(一)业主名册;

(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证明;

(三)房屋及建筑面积清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共用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资料;

(七)成立业主大会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一名,居民委员会代表一名,建设单位代表一名,业主代表四至六名组成。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参加筹备工作。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职责。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担任。

表推选办法,明确任职条件、名额分配方式、推选程序,并组织推选业主代表。

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

筹备组正式开展筹备工作前,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对筹备组成员进行物业管理相关知识培训。

第十二条筹备组成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任职。

筹备组成员中的业主代表还应当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建设、破坏房屋外貌或者擅自改变物业用途等不当使用的行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任职。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五)提出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名单;

(六)承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将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筹备期间的全部资料后解散。

第十五条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办法。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

的形式召开,并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但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并载明委托事项。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七条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全体业主参加,也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三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业主投票表决的,表决票应当经本人签名,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不得委托他人。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应当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第十八条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由业主本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实名签署意见;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当由业主本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名。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组织召开。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内容书面告知居民委员会。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其限期组织召开;逾期仍未组织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召开。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

(三)物业管理模式;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续筹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工作津贴的开支范围、标准;

(八)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及收益分配等事项;(十)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十一)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用纸质方式实名投票;在确保业主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等方式实名投票。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示。

第二节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之日为其成立日期。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任期三至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和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并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全体有表决权的组成人员中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开发区范围内的,向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备案:(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三)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基本情况。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上述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发出备案回执。业主委员会持备案回执,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备案情况。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备案单位,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指定专人保管。

业主大会印章的使用,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应当根据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业主共有收益;

(六)监督管理规约、物业管理制度的实施;

(七)审核需要业主分摊的费用;

(八)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九)组织续筹和监督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十)调解物业使用纠纷;

(十一)受业主委托代表业主提起或者参与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仲裁和诉讼;

(十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三)擅自使用业主大会印章;

(四)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投诉人、举报人;

(五)未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六)擅自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共有收益,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超越业主大会赋予的职权,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出席会议的组成人员签名后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依法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指定其他委员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开下列资料,随时接受业主查询: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明细;

(五)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经营收支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场地设置车位、车库的使用和经营收支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明细;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资料。

前款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项至少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一次。业主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答复。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并依法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筹备组人员不得作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完成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换届选举。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下,将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未完成换届选举的,移交给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代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

理委员会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办理备案手续后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资格在任期内提前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由其保管的前款所列档案资料、印章及财物。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决定集体辞职的,应当将其保管的前款所列档案资料、印章及财物移交给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代管。

不按时移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档案资料、印章及财物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交回;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住宅小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指导两次后仍不能成立的;

(三)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达一年以上、无法正常开展工作,需要调整或者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指导两次后仍不能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第三十四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成立,由业主成员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派员组成。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九至十三人单数组成。其中业主成员不少于百分之五十,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业主中推荐产生。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业主成员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五条自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日起十日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成立情况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将成立情况书面告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就物业共同管理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形成业主共同决定。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委员会依法备案之日起七日内,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相关资料及财物移交手续后解散。

第四节其他规定

第三十七条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必需的宣传、资料、文印等筹备经费,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户数和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应当在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之前,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交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设立的专用账户,供业主大会筹备组使用。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监督。筹备经费的结余部分应当退还建设单位。

第三十八条业主大会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工作津贴等应当按照财务要求建账、入账并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财务原始凭证及相关会计资料。

第三十九条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业主大会应当决定是否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共有收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工作津贴等相关财

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通报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对任期和离任的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是否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

第四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居民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业主认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书面提出撤销申请;业主认为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市、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撤销申请。

受理申请的单位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申

请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的物业管理。

建设单位负责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四十三条新建建设项目拟实行物业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向物业所在地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向建设单位出具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前应当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四十四条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根据相对独立、便于管理的原则,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具体划分:

(一)按照物业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划定;

(二)物业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2017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

2017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

2017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 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制(修)订 日期 生效日期颁布部门标准编号相关条款说明更新记录获取途径适用部门 一安全生产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8/31 2014/12/1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十次会议 通过 主席令第13号 全文: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 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法律责任、附则 安监总局网 站 全公司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7/2 2016/9/1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委会 主席令第52号 全文: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安监总局网 站 安质办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10/28 2009/05/0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6号 全文: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 法律责任 安监总局网 站 公司办 安质办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4/22 2011/5/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47号 第二章,第四章第一、二、五节,第五、七 章 中国法院网 公司办 安质办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4/24 2015/1/1 第七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22号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环保部网站 公司办 安质办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6/29 2008/1/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65号 全文: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 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 责任 安监总局网 站 公司办 安质办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3/14 1982/12/4 第十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 义务、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 权利、46条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48条男 中国安全网全公司 第 2 页共 13 页

2017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法律基础试题及答案

2017年专业技术人员法律基础试题 1.下列合同中,不能约定试用期的是(B )。 A.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B.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C.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D.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D)。 A.工会成果完成人C.国家D.该单位 3.专业技术人员全面实现各项权益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是(B)。 A.供职于公家机关 B.树立权利意识,重视自身权益保护 C.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同的技术工作 D.取得高级技术职称 4.王某将与李某合作的作品以自己单独创作作品的名义发表,王某侵犯了李某的(D)。 A.复制权 B.发表权 C.报酬权 D.署名权 5.下列情形中,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是(C )。 A.员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B.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C.员工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和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D.员工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6.下列作品中,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是(D )。 A.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

B.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C.通过报纸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的时事新闻 D.获得诺贝尔文学奖的小说 7.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的改革方向是(C)。 A.以评价主体的利益为导向,提高评价结构的盈利能力 B.逐渐取缔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 C.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职业水平评价办法,提高社会化程度 D.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考试的审批权集中到国务院相关部门 8.复核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向(C )提出重新审查的意见和要求等活动的总称。 A.上级主管部门人民检察院C.原做出决定单位D.人民法院 9.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其中职工缴纳的部分(D )。 A.全部划入统筹账户 B.部分划入政府财政部分划入统筹账户D.全部划入个人账户 10.下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中,用人单位必须给予经济补偿的是(D)。 A.劳动者存在违纪等过错而解除合同 B.劳动者提议协商解除合同 C.合同到期后不降低待遇而劳动者拒绝续签合同 D.用人单位提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11.下列情形中,仲裁员应该申请回避的有(ABC )。(多选题4分) A.仲裁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B.仲裁员与案件代理人存在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关系 C.仲裁员与案件当事人来自同一地区 D.仲裁员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017年开展“法律七进”工作实施方案

2017 年开展“法律七进”工作实施方案开展“法律七进”工作实施方案 委局机关各室(部):为全面贯彻落实县依法治县办、县司法局关于推进“法律七进”工作的要求,以推进依法治县工作的全面深入,结合我委局机关实际,现就我委局机关开展“法律七进”活动实施方案制定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以来历次全会精神和习总书记依法治国重要论述为指导,以创建省级法治示范县为契机,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入基层,服务群众,深入推进“法律七进”工作,大力弘扬法治精神,推动人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保障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法治宝兴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二、工作目标通过深入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使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进一步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熟悉掌握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知识,熟练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树立诚信守法、依法办事的观念,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的自觉性,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以推进依法治县工作的全面深入。三、主要内容(一)营造法制宣传教育良好氛围充分利用电视、手机、网络等媒体,采取标语、电视广告、发放宣传资料、廉政党课等形式,定期定时地开展针对委局全体工作人员的工作政策法规的普法宣传教育,使其了解和熟知相关法律法规,满足对法律法规知识的需求。认真搞好各种宣传日、宣传月和全国“12.4”法制宣传日活动。(二)加强委局机关学法用法的工作力度围绕党纪政纪教育开展法制学习,通过多种形式的学法活动,不断增强委局全体工作人员依法执政为民观念,提高依法决策、依法办事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强化委局全体工作人员法制教育力度,

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2018最新版)

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明确了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总体要求、核心思路、配套措施,并提出了组织实施的工作要求,提出了分类、分层、分部推进国企混改的总方针。至此,国企混改被提到了新的政治高度,并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 2017年底,国务院国资委透露,2017年以来国企改革重点难点问题陆续取得突破,其中公司制改制全面提速,中央企业集团层面公司制改制方案已全部批复完毕,各省级国资委出资企业改制面达到95.8%。2018年1月2日,中国航油公司制改革有关工作方案已经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研究同意,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也于近期完成了公司制改制,国资改革进入提速阶段。本文对国企混改的法律适用、一般流程及混改上市法律要点进行了研究并作简要剖析。 一、国企混改定义 所谓“国企混改”,即指国有独资、控股企业通过引入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或外资,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从交易实质来看,国企混改主要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方式(以下简称“股权转让方式”)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方式(此处主要指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或外资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资的方式,以下简称“增资方式”)。此外,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或置换行为。

1、制定转让方案: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2、内部决议: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3、国资委/政府审批: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审计、评估: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5、产权市场公开转让: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 6、签署交易合同、交割: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

最新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

附件2 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或新收入准则的企业) 资产负债表 会企01 表编制单位: 年月日单位: 元

修订新增项目说明:1.“交易性金融资产”行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分类为以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企业持有的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自资产负债表日起超过一年到期且预期持有超过一年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流动金融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在“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行项目反映。 2.“债权投资”行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债权投资”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减去“债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中相关减值准备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分析填列。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行项目反映。企业购入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一年内到期的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在“其他流动资产”行项目反映。 3.“其他债权投资”行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其他债权投资”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行项目反映。企业购入的以公

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一年内到期的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在“其他流动资产”行项目反映。4.“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行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指定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交易性金融负债”行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承担的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及企业持有的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6.“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行项目。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17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根据本企业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合同资产”项目、“合同负债”项目,应分别根据“合同资产”科目、“合同负债”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其中净额为借方余额的,应当根据其流动性在“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填列,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减去“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科目中相关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其中净额为贷方余额的,应当根据其流动性在“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中填列。 7.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17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确认为资产的合同取得成本,应当根据“合同取得成本”科目

法律法规和相关方要求管理程序(2017版)

永保化工(香港)有限公司 永保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程序文件) 文件名称:法律法规和相关方要求管理程序 文件编号:SP-YB-10 编写:审核: 批准:生效日期: 版本号: C 受控号:

1. 目的: 本程序是为了及时、正确地使本公司的产品和服务满足顾客,适用法律法规条例及其它相关方要求,并有效地建立获取这些要求和渠道和处理方法。以及定期评价对法律法规和其它的遵循情况。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识别、获取和更新法律、法规及相关方要求,以及确认其适用性。 3. 定义: 相关方:与组织的业绩或成就有利益关系的个人或团体。例如:顾客、所有者、员工、供方、银行、工会、合作伙伴或社会。 4. 职责: 4.1 品管部负责收集、整理、登记、识别适用于公司HSF的法律法规,对员工进行相关教 育培训。 4.2 行政部负责收集政府机构、社区邻居、员工等相关方的要求和期望。 4.3 营业部负责收集、整理客户要求。 4.4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各类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遵守情况的评价。 4.5 文控员负责汇总各部门收集的法律法规及其评价情况。 4.6 管理者代表负责组织编写和审核《法律法规、客户、相关方要求清单与评价表》。 4.7 最高管理者批准《法律法规、客户、相关方要求清单与评价表》。 5. 内容: 5.1 法律、法规及客户、相关方要求范围包括: 国家性法律、法规、条例、规章及标准; 地方性法律、法规、条例、规章及标准; 行业协议; 客户对公司在HSF方面的要求和期望。 相关方对公司在HSF方面的要求和期望。 5.2 法律、法规及客户、相关方要求的识别收集: 5.2.1 品管部从政府机关、新闻媒体、专业学术组织、专业杂志、互联网等渠道获取

2017年6月1日起实施的法规及相关政策

2017年6月1日起实施的法规及相关政策 今天起,又有一批新规将正式实施:网络安全法生效,以法律形式明确个人信息保护;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规范“黑飞”出重拳;微信公号新规范,获得许可才可发布新闻…… 一、中央 1、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个人信息 我国网络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法律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2、贩卖50条公民个人信息可入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月1日起施行,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 问题作出规定。其中明确,出售个人敏感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即构成犯罪。 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6月1日起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2日公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共十八条,

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安全评估;许可受理、审核、决定;监督管理要求等作出要求,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细则旨在进一步细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有关条款,提高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细则》规定,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未经审核而发布的不实消息以后再无生存空间。 4、质量在250克以上无人机须实名 根据中国民航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6月1日起,质量在250克以上(含)的无人机须登记注册。同时,民航局正在建立无人机实名登记数据共享和查询制度,将实现与无人机运行云平台的实时交联。 5、禁止高毒农药用于食用农产品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通过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措施,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对实施农药减量计划、自愿减少农药使用量的给予鼓励和扶持。

2018年1-2月份颁布法律

2018年1-2月份颁布法律汇总 一、1月份新颁布法律 1、强迫购物将被吊销导游资格证 《导游管理办法》将于2018年1月1日实施。办法规定,导游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旅游者有权要求导游展示电子导游证和导游身份标识。办法明确,导游执业过程中不得出现擅自变更行程、诱骗或强迫消费、向游客索取小费等十一项违法违规行为,并在办法罚则部分对违反导游执业管理规定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2、外卖商户必须有实体店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要求网络外卖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店铺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办法提出,送餐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保证配送过程食品不受污染。送餐单位要加强对送餐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3、“刷单炒信”可吊销营业执照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于2018年1月1日实施。新版法律完善了虚假宣传行为的规定,将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区别开来,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刷单炒信”和帮助“刷单炒信”将会面临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甚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4、公共图书馆四类服务全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此次公共图书馆法对公共图书馆的建设、运行、服务、管理和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并提到了四类免费服务,分别是:①文献信息查询、借阅;②阅览室、自习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开放;③公益性讲座、阅读推广、培训、展览;④国家规定的其它免费服务项目。

2019年会计继续教育-资产负债表分析

选择题: 1. 在下列各项中,负责编制企业资产负债表的是(管理层)。 2. 在下列各项中,属于流动资产范畴的是(持有代售资产)。 3. 在下列各项中,没有虚增公司利润的项目是(多结转营业成本)。 4. 在下列各项中,可能产生虚假存货的是(少结转营业成本)。 5. 从企业管理的角度看,资产质量表现为(变现能力)的质量。 6. 我国资产负债表的列报格式是(账户式)。 7. 在下列各项中,属于未来经济利益不确定和难以计量的资产确认和计量问题包括(商 誉)。 8. 资产负债表主要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9. 在下列各项中,根据2017新修订的会计准则,用于核算固定资产报废产生的损失的会计科目是 (营业外支出 10. 在下列选项中,以辽宁成大为例,属于影响货币资金构成质量的主要因素是(港币汇 率)。 11. 存在大量外币储备资金的情况下,在下列选项中,对企业货币资金构成影响最大的项目是(汇 率)。 12. 在下列选项中,属于商业债权的是(应收票据)。 13. 在下列选项中,属于蓝田股份应收账款可能存在舞弊迹象的是(自身现金流量最短 缺)。 14. A企业2016年资产总额为2000万元,2017年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额较上年增加了500 万元,应收账款项目较上年增加了100万元,从水平分析角度来看,应收账款项目的 变动对资产总额的影响比率是(5% )。 15. 在下列各项中,有助于提高企业资产流动性的行为是(出售长期股权投资收现)。 16. 在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企业资产负债表变动情况分析角度的是(利润)。 17. 在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资产负债表变动原因的是(人力资源变动)。 18. 某企业2017年年末固定资产账面数为1200000元,上年期末数为1000000元,则固定资产项 目的变动率是(20% )。 19. A企业2017年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额为2000万元,所有者权益为1500万元,货币 资金项目为300万元,从垂直分析角度来看,货币资金项目所占的比例是(15% )。 20. A企业2017年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的构成如下:实收资本1000万元,资本公积 300万元,其他综合收益200万,盈余公积100万元,未分配利润500万元,从资本结构的角度来看,投入资本与留存收益的数额分别是(1300;600 )。 21. 在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企业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比例关系的是(折中的固流结构政 策)。

新准则报表-2018年版

新准则报表-2018年版

附件2 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或新收 入准则的企业) 资产负债表 会企 01表 单位: 元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资产 期末余额 年初余额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期末余额 年初余额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 交易性金融资产 衍生金融资产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预付款项 交易性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预收款项 其他应收款 合同负债 存货 应付职工薪酬 应交税费 合同资产 持有待售资产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其他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合计 非流动资产: 债权投资 其他应付款 持有待售负债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其他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合计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 其他债权投资 长期应收款 应付债券 长期股权投资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投资性房地产 固定资产 其中:优先股 永续债 长期应付款 预计负债 递延收益 在建工程 递延所得税负债 其他非流动负债 非流动负债合计 负债合计 生产性生物资产 油气资产 无形资产 开发支出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实收资本(或股本) 其他权益工具 其中:优先股 永续债 商誉 长期待摊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 其他非流动资产 非流动资产合计 资本公积 减:库存股 其他综合收益 盈余公积

资产期末余额年初余额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期末余额年初余 额 未分配利润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 计 资产总计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 益)总计 修订新增项目说明: 1.“交易性金融资产”行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分类为以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企业持有的直 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期末 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期 末余额分析填列。自资产负债表日起超过一年到期且预期持有超过一 年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流动金融资产的期 末账面价值,在“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行项目反映。 2.“债权投资”行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以摊余成本计量 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债权投资”科目的 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减去“债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中相关减值 准备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分析填列。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 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行项 目反映。企业购入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一年内到期的债权投资的期末 账面价值,在“其他流动资产”行项目反映。 3.“其他债权投资”行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分类为以公 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 价值。该项目应根据“其他债权投资”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 分析填列。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 价值,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行项目反映。企业购入的以公

2019最新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

附件2 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或新收入准则的企业) 资产负债表 会企01表编制单位:年月日单位:元

修订新增项目说明:1.“交易性金融资产”行项目,反映资产 负债表日企业分类为以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企业持有的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自资产负债表日起超过一年到期且预期持有超过一年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流动金融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在“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行项目反映。 2.“债权投资”行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债权投资”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减去“债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中相关减值准备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分析填列。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行项目反映。企业购入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一年内到期的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 在“其他流动资产”行项目反映。 3.“其他债权投资”行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其他债权投资”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行项目反映。企业购入的以公 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一年内到期的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在“其他流动资产”行项目反映。4.“其他权益工

具投资”行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指定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期末账 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交易性金融负债”行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承担的交易性金 融负债,以及企业持有的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 金融负债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的相关明细 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6.“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行项目。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一一收入》(2017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根据本企业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 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合同资产”项目、 “合同负债”项目,应分别根据“合同资 产”科目、“合同负债”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同一合同下 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其中净额为借方余额的,应当根据其 流动性在“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填列,已计提减值准备 的,还应减去“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科目中相关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其 中净额为贷方余额的,应当根据其流动性在“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 债”项目中填列。 7.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2017年修订)的相 关规定确认为资产的合同取得成本,应当根据“合同取得成本”科目的明细科目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是否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在“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填列,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减去“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科目中相关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8.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2017年修订)的相 关规定确认为资产的合同履约成本,应当根据“合同履约成本”科目的明细科

2017年学习宪法知识竞赛试题

2017年学习宪法知识竞赛试题 公文 2018年学习宪法知识竞赛试题 部门:姓名: 一、单项选择题1.我国现行《宪法》自颁布后,共进行了()次修改。A.2B.3C.42.依据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是()。A.社会主义制度B.民主集中制C.人民民主专政3.依据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A.人民B.工人阶级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4.依据现行《宪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A.限制和管理B.监督和清理C.监督和管理5.依据现行《宪法》规定,关于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下列选项中说法不正确的是()。A.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B.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C.自治州分为县、自治乡、镇6.依据现行《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以法律规定。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国务院C.特别行政区立法

会7.依据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A.十四B.十六C.十八8.依据现行《宪法》规定,我国最高权力机关是()。A.国务院B.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9.依据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主持。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C.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10.依据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A.一个月B.两个月C.三个月11.依据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A.每年B.每两年C.每五年12.依据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B.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C.国务院常务会议13.依据现行《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以上的多数通过。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二 C.四分之三14.依据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A.两届 B.三届 C.四届15.依据现行《宪法》规定,以下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任期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届B、每届任期四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C、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16.依据现行《宪法》

2017年4月自考财务报表分析一(00161)试卷及答案解释完整版

2017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财务报表分析(一) 试卷 (课程代码00161) 本试卷共7页,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 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40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l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下列财务指标中,属于构成比率分析的财务指标是 A、资本利润率 B、流动比率 C、资产周转率 D、资产负债率 2、下列关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A、不涉及应付职工薪酬、不产生企业负债 B、应按照确定负债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C、企业在授予日增加“应付职工薪酬” D、在授予日增加企业的相应成本或费用 3、负债的资本成本一般低予股票的资本成本,其主要原因是 A、负偾的筹资费用较少 B、负债融资比较快速 C、负债的利息率固定 D、负债利息可以抵税 4、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出售时,应将其前期出现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 A、投资收益 B、资本公积 C、营业外收入 D、其饱业务收入 5、某公司2014年发行2000万元的可转换债券,截至2014年l2月31日可转换债券已满足转股条件、但尚未转为普通黢,下列正确的是 A、可转换债券会使基本每股收益减少 B、可转换债券会使基本每股收益增加 C、可转换债券会使稀释每股收益减少 D、可转换债券会使稀释每股收益增加 6、下列能使经营现金净流量减少的项耳是 A、无形资产摊销 B、出售长期资产利得 C、存货增加 D、应收账款减少 7、从净利润调整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应调增的项目是 A、待摊费用的增加 B、存货的减少 C、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增加 D、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减少 8、 下列选项中,不会影响速动比率的业务是 A、用现金购买固定资产 B、用现金购买短期债券

2017年一建法规真题及答案解析-修订版

2017年一建法规真题及答案解析 (按教材页码重新排序) 一、单项选择题 1.在同一法律体系中,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是()。 A.法律形式 B.法律部门 C.法律规章 D.法律制度 【答案】B 【解析】P1,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2.关于上位法与下位法法律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A.《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高于《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B.《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高于《建筑法》 C.《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高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 D.《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高于《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答案】A 【解析】P5,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法律的效力是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的形式。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3.下列主体中,属于法人的是()。 A.某施工企业项目部 B.某施工企业分公司 C.某大学建筑学院 D.某乡人民政府 【答案】D 【解析】P11,选项D属于机关法人。 4.关于代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A.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终止,委托代理终止 B.代理涉及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两方当事人 C.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D.代理人明知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的,代理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答案】A 【解析】P15-18,B选项,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C选项,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是,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D选项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5.下列物权种类中,属于担保物权的是()。 A.抵押权 B.使用权 C.收益权 D.地役权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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