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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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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证据

一、证据裁判原则

在现代社会,诉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即运用物证、书证和人证等证据来证明或认定案件事实。申言之,法院必须依据经过法定的正式的证据调查程序后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

证据裁判原则的规范意义,主要是:1.必须依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在民事诉讼中,原则上无证据就不得认定案件事实。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众所周知的案件事实、法院确定判决所确认的案件事实、当事人在诉讼中自认的案件事实等,由于其真实性已经得到了确认或者是当事人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所以毋庸再以证据来证明,而直接作为判决的根据,除非当事人提出合理和充分的反证、发现了新的事实、撤回或撤销自认等。

2.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的正式的证据调查程序来调查

未经过法定的正式的证据调查程序(当事人质证和法院认证)调查的或者未由当事人充分表达过意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一规范上的要求,即程序参与的内容,旨在避免法院做出突袭判

决,并且强调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证据应值得当事人信赖,以此赋予和增强判决的说服力和正当性。3.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

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才具有可采性,才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或可采性必须经过法定的正式的证据调查程序来调查和确定。通常情况下,必须同时具备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证据才具有证据能力或可采性(详见下文)。用什么来证明案件事实,人类历史上曾用“神意”来判断案件事实的真伪(即神明裁判)。与神明裁判相一致的即神示证据制度,是依据神意(或上帝之意)来判断案件事实真伪的一种证据法律制度。其证明方法或方式,比如,“神誓”,即当事人和证人以向神灵宣誓的方式来证明其所提供的事实或者提出的主张是真实的;“水审”,如将被告人投入水中,若沉于水中,则认为是被纯洁之水神所接受,所以他是清白无辜的;“决斗”,以双方决斗的方式确定是非曲直,通常情况下胜者则认为有神助而被认为是诚实的、无罪的;“卜卦”、“抽签”,即将当事人双方争议的问题向神祷告,然后卜卦或抽签,法官根据卦象或签牌的内容,判定案情真相;等等。

二、证据的含义

(一)从可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角度,来理解证据所谓“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真伪的根据。这一含义揭示的是裁判证据的内涵。

事实上,“证据”是一中性词,从可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或者是否具有证据能力的角度,可将“证据”理解为:

1.证据材料。即是否具有证据能力还未确定的证据,尚需通过法定的正式的证据调查程序来调查和确定是否具有证据能力。

2.裁判证据。即经过法定的正式的证据调查程序确定的、具有证据能力、可以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从证据的形式、内容和法官心证形成的原因的角度,来理解证据

从证据的形式、内容和法官心证形成的原因的角度,将“证据”理解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方法、资料,也是法官内心确信案件事实真实性的主要原因。

1.证据方法。从证据的存在形式来看,将“证据”称为“证据方法”,是指认定案件事实的人或物等客观对象。就其存在形式,可将证据方法分为人证和物证,人证包括证人、当事人本人、鉴定人等;物证包括书证、需要勘验或调查的物品、痕迹或场所等。

2.证据资料。从证据的内容来看,将“证据”称为“证据资料”,是指证据方法所体现或揭示的案情内容,比如证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证言)、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书证所记载的思想内容、对物品或场所等勘验或调查的结果等。

3.证据原因。从促使法官心证形成的原因来看,将“证据”称为“证据原因”,是指法官内心确信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原因。在民事诉讼中,促使法官心证形成或者促成法官内心确信案件事实真实性的主要原因是裁判证据。即是说,法官主要是利用裁判证据来确认案件事实是否真实。

将“证据”理解为证据方法、证据资料和证据原因,相应于证据调查的环节或程序。证据调查的环节或程序大体上包括:提供与交换证据(简称取证)、当事人质证、法院审核认定证据(简称认证)。

将证据理解或界定为“证据方法”,便于当事人或法院依凭证据(材料)的存在形式,来收集提供证据方法。不仅如此,证据存在的具体形式,决定了应当采用相应的质证和认证的方式和方法。比如,人证的质证和认证的具体方式和方法应当是询问(包括当事人之间的相互询问或交叉询问,法官询问);物证的质证和认证的具体方式和方法应当是辨认、勘验和鉴定等。

当事人通过证据方法(形式)将“证据资料”(内容)向法官展示、从而使法官获知案件事实真相,也向对方当事人开示并进行交换,从而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知悉各自的证据内容。当事人和法院对于证据方法(形式)和证据资料(内容)进行质证和审核,以判断证据能力之有无和证明力之大小。在当事人质证和法院审核的基础上,法官对证据方法和证据资料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予以认定,从而促使法官形成心证,此时可将促使法官心证形成的(裁判)证据称为“证据原因”。

三、裁判证据的属性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为进一步理解证据,尚需理解裁判证据的属性、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等概念及相关制度。

所应具有的性质。理解和探讨裁判证据的属性,其意义主要在于,揭示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证据应当符合怎样的标准。通常,裁判证据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等三种主要属性(详见本章第二节“相关证据规则”、“真实性规则”和“合法性规则”)

通常情况下,同时具备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证据,则具有证据能力。所谓证据能力,又称证据资格,是指作为法院认定事实或者判决根据的证据所应

具备的要件或资格。当事人提供和法院收集的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须经由法定的正式的程序调查来确定。

关联的证据才可为判决根据的证据。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其内容应当体现

方面必须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

但是,同时具备了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证据,并非就具有了证据能力。比如,在调解、和解中当事人所作的陈述、自认等在以后的诉讼中不得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7条;《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40条(八));非主要证据的收集或使用,将造成诉讼显著迟延或诉讼成本高昂的,则排除该证据的使用。

具备证据能力的证据即具有可采性,可被法院采用为认定事实和做出判决的根据。在此基础上,才涉及和

证据价值,是指证据对于案件事实证明的价值大小或影响程度。

证明力之有无取决于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亦即某个证据具有证据能力就同时具有证

明力。至于证明力之大小,则取决于关联性之强弱、真实性之大小和合法性之高低。比如,通常情况下,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大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的关联性大于间接证据的)、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派生证据(原始证据的真实性高于派生证据)等。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虽有区别,但密不可分。不过,立法上和实务中,通常人为地分离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其目的在于确定调查证据的合理顺序,即先解决证据的资格(“入门”)问题,然后再处理证据价值的大小问题。

四、证据种类与分类

(一)证据的种类

证据的种类是法律根据证据的存在形式和内容所作的划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证据种类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我国立法上所规定的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方法和证据资料的综合。

立法上对证据进行种类划分,旨在便于当事人和法官据此来收集提供证据。同时,根据证据的不同种类,而采用相应的取证、质证、认证的方式和方法。

在现代法律中,原则上,各证据种类在法律上具有同等的证明价值。这与历史上的法定证据法律制度有着

根本的不同。在法定证据法律制度中,法律根据证据的形式或种类来规定证明力的高低。比如,被告人的自白(口供)被确认为“证据之王”,证明力高于其他种类的证据;贵族证言的证明力高于平民证言等。(二)证据的分类

证据的种类是对证据不周延的划分,而证据的分类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对证据进行周延的划分。

通常,把证据按照一定的标准作如下划分:

1.根据证据与证明责任承担者之间的关系,可将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

本证是指支持有利于证明责任承担者案件事实的证据。反证则指反对有利于证明责任承担者案件事实的证据或者支持不利于证明责任承担者案件事实的证据。

本证是证明责任承担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反证则是对方当事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

在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承担者在多数情况下是原告,所以本证多为原告提供的,但是证明责任承担者在特定情况中是被告,所以本证有时是被告提供的。

例如:原告对被告向法院提起返还借款之诉,按照证明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谁主张谁证明”),原告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据,以支持或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

此借据即为本证。诉讼中,被告提供了原告开出的收据,来证明已经返还借款的事实,此收据便是反证。再如: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被告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那么被告用来证明存在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就是本证,而原告则可提供反证来证明不存在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断,必须衡量本证与反证证明力的大小。若本证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反证的,则本证所支持的事实是真实的;若反证的证明力明显大于本证的,则本证所支持的事实是虚假的;若本证与反证的证明力相当的,即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则应依照证明责任规则判决本证方败诉。

2.根据证据的来源,可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或原生证据)与传来证据(或派生证据)

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亦即在案件事实发生、发展和消灭的过程中直接形成的证据。原始证据大体上有两类:(1)证据本身就是案件事实的一部或全部。比如被害人头上的伤口,既为侵权事实的一部,又是证明侵权事实存在的物证。(2)证据是

在案件事实的直接影响下形成的。例如亲见合同签订的第三人就此作出的证言、录制合同谈判过程结果的原始音像资料等。

传来证据是在原始证据的基础上再生的证据,亦即对原始证据进行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所产生的证据。比如合同原件的复印件、对目击证人证言的转述等。但是,复制品、复印件等并非均是传来证据。例如,盗版DVD虽是正品的复制品,却是证明盗版行为的原始证据。

区分原始证据与派生证据的意义在于,原始证据的真实性高于派生证据的,所以通常情况下,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派生证据。因此,原始证据优先于派生证据被提供和采用(见最佳证据规则)。若没有或无法运用原始证据时,则需运用派生证据,但是派生证据必需其他证据佐证或补强才可被采用(见补强证据规则)。

在诉讼中,对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应一并收集。派生证据也有其重要或者不可或缺的作用,比如派生证据往往成为发现原始证据的重要线索、也可用来审查原始证据、若没有或无法运用原始证据时则需运用派生证据来认定事实。

3.根据证据与主要事实(直接事实)之间的关系,可

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否存在的证据。比如,A写给B的借据,能够直接证明A曾向B借过款的事实,所以是直接证据。再如,C将自己所见到的“A的狗把B咬伤”向法院作出陈述,该证言能够直接证明该侵权事实,所以是直接证据。

据。间接证据无法证明主要事实是否真实,只得通过对间接事实的证明,然后经过推理来确认主要事实是否真实。比如,没有证据来直接证明A曾向B借过款的事实,B提供了证明曾多次催促A返还借款的事实的证据和A没有拒绝的事实的证据等,这些证据是间接证据只能直接证明间接事实的真实存在,据此运用推理推导出A借过B金钱的事实(主要事实)。

的关联性强于间接证据的,所以通常情况下,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大于间接证据。因此,诉讼中,应当注重收集、提供和采用直接证据。

但是,也不能忽视间接证据。诉讼中,往往需要可以利用间接证据来印证直接证据。同时,若缺乏直接证据,则只得将诸多间接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

据“锁链”,通过推理来确认主要事实。运用间接证据定案时,应遵守一定的规则:(1)每个间接证据均具有证据能力。(2)诸多间接证据必须形成连贯一致的完整“锁链”。即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间接证据与间接事实之间必须相互印证协调一致,并且能够得出确定结论。

4.根据证据的存在形式,可将证据分为实物证据(或物证)与言辞证据(或人证)

实物证据(广义的物证),比如物证(狭义)、书证、视听资料、勘验笔录和电子证据,是以实物为存在形式或者表现形式的证据。实物证据或以物体的外形、存在和属性等揭示案件真相(如狭义的物证),或以物体所记载的信息或内容来揭示案件真相(如书证、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等)。

言辞证据,比如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和当事人陈述等,是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形式或者表现形式的证据。言辞证据是以证人、鉴定人和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内容来揭示案件真相。因此,言辞证据的调查和采用既是实行直接言辞审理原则的前提,又是其内容。

由于实物证据和言辞证据的存在形式或者表现形式不同,所以对于两者的调查方式也相应不同。对于实物证据通常采用提交实物、勘验、检查等调查方式,

并可以通过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方式进行保全。对于言辞证据则通常采用陈述、询问等调查方式,并可以通过笔录、录音、录相等方式进行保全,

比较而言,实物证据比言辞证据更少受到人们主观意志的影响,所以在同一个事实有多个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实物证据的证明力通常大于言辞证据(《民事证据规定》第64条)。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方面,对于非法言辞证据通常予以排除适用,而对于非法实物证据是否排除适用要比非法言辞证据缓和得多(见下文)。

应当注意,不管证据是否为本证或反证、原始证据或传来证据、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实物证据或言辞证据或,均应经过调查来判断其是否具有证据能力,然后才能决定是否采用。

思考:(1)A写给B的借据是直接证据,能够直接证明A曾向B借过款的事实。那么,该借据是反证吗?可能是传来证据吗?

(2)C将自己所见到的“A的狗把B咬伤”这一事实,告诉给D,由于C在本侵权案件审理前出国,于是B 向法院提供了D的证言。D的证言是本证吗?是原始证据吗?是直接证据吗?

由于分类的标准不同,所以各类证据不能简单等同,

而往往存在着交叉。因此,若说本证就是原始证据、直接证据和实物证据,反证即是传来证据、间接证据和言辞证据,则是错误的说法。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摘要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刑诉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有关内容,为准确理解和适用该规则,本文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谈了几点自己粗浅的看法。关键词新刑诉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适用我国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实践中由于没有明确规定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也没有具体规定司法人员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出现个别司法人员因破案压力或受利益驱动,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从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2010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死刑证据规定》),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新刑诉法吸收了《证据规定》和《死刑证据规定》中的有关条款,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了收集证据的原则、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证据类型、程序、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等,构建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由美国提出,是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通过非法程序或者非法行为所取得的证据不得被法庭采纳为定案依据的规则。非法证据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所取得的证据,既包括违反法律规定取得的证据,也包括违反有关规定所取得的证据,例如提取物证时没有制作笔录,并不能对其做出合理解释。根据新刑诉法第54条的规定,非法证据包括以刑讯逼供手段获得的口供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实物证据等。(一)非法言词证据“非法言词证据”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或通过非法手段所取得的言词证据,根据新刑诉法第54条及《证据规定》第1条的规定,非法言词证据既包括刑讯逼供等方法收集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也包括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所收集的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等。关于“非法言词证据”的取得手段,虽然新刑诉法第54条只明确列举了“刑讯逼供”、“暴力”、“威胁”三种手段,但在实践中,对于非法手段的理解可以参照《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豍,构成“非法言词证据”的手段,并不要求其行为必须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孔祥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比较系统全面地规定了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调取证据、质证和认证等诉讼证据规则,这在20年来的行政审判历史上还是第一次,毋庸置疑具有里程碑意义。本文拟结合起草过程,就《证据规定》的指导思想、逻辑结构和主要内容作一粗线条的介绍,有些观点纯属一孔之见,仅供理解和适用该规定时参考。 一、起草《证据规定》的指导思想 《证据规定》的指导思想是起草、理解和适用该规定的灵魂。在起草过程中确立的主要指导思想如下: (一)突出改革精神 制定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不仅是行政审判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当前法院改革的一项重点内容。改革的重点是“完善行政诉讼的举证、质证、认证规则,建立符合行政诉讼特点的举证、质证、认证规则”。《证据规定》就是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改革规划而制订的,力图反映改革实际、适应改革需要、体现改革精神和推动改革深化。例如,许多规定反映而不脱离审判实际,但又不简单地迁就现实,保持必要的前瞻性。《证据规定》的许多具体规则都很灵活,其目的是适应纷繁复杂的审判实际需要。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既照顾现实,又体现发展方向。 (二)体现“案卷复审”的属性 行政诉讼程序是一种复审程序,即此前一般已经历了完整的法律程序(如行政处罚程序、行政裁决程序、行政许可程序等),行政审判是一种由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复审,类似于上诉审(国外一般直接认定为向法院上诉)。在证据规则上的突出体现是,行政审判的事实认定是以行政程序搜集的证据为基础,对其在获取和处理证据及得出事实结论上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进行审查(对事实的合法性审查,与此相类似者如《民事诉讼法》第151条有关“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从复审程序的视角确定具体的证据规则,因而也必然具有一些特殊的规则。例如,被告负举证责任,实际上就是由被告将其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案卷”“移送”给法院(类似于第一审法院将提起上诉的第一审案卷移送给第二审法院),因而《行政诉讼法》第43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民事诉讼法》第149条有关“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规定,与此极为类似)。因此,被告负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的复审性质的必然要求。当前人们对被告负举证责任的规定的通常解释是,如此规定更利于应对行政诉讼制度确立初期行政机关常常不应诉、不出庭的实际情况,且有利于发挥行政主体举证的优势,能够保障实质上的平等。实际上,这些原因都是表面现象,根本原因是行政诉讼的复审性质,这种性质决定了除被告举证外别无他途。把这种原因吃透了,《若干规定》

关联性规则——外国证据规则系列之二

关联性规则——外国证据规则系列之二 证据规则渊源于英国普通法,十七、十八世纪后,以两种途径传播到世界各地。其途径之一是,伴随着在世界范围内的殖民扩张,英国开始在其殖民地强制推行包括证据法在内的英国法律制度,逐渐形成了一个以继受普通法为特征的英美法系。现在,在英美法系国家里,基本上沿袭了普通法上的证据规则,一些国家甚至根据本国的需要对证据规则进行较大的发展,如美国通过宪法判例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二是,基于完善本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需要,欧洲大陆的一些国家主动吸收、借鉴英国法的一些合理做法,也开始确立了一定数量的证据规则。经过数世纪的发展,证据规则已经超出了某一个特定国家,并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一些为多数国家所共认的证据规则。 在我国证据规则体系的建设中,西方国家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般作法具有较大的借鉴价值。因为“这些规则的基本内容不仅反映对抗制诉讼的要求,也体现了发现客观真实的一般规律”。结合我国建立、健全证据规则的立法需求,本文以下将对西方国家普遍认同的一些主要证据规则予以介绍。由于英美法系国家规范证据能力的证据规则历史悠久、形式完备,在具体论述时,将主要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主,同时兼及大陆法系国家。 相关性规则,又称关联性规则,是英美法系的一项基础性证据规则。美国学者格雷厄姆。C.雷丽认为,“证据的相关性,是融汇于证据规则中带有根本性和一贯性的原则。……由于相关性这一涵义适用于所有所举出的证据,因此,也渗透于庭审的全部过程。所有具备可采性的证据必须先与要证事实具有相关性,至少当对方举证就证据的相关性质疑时,必须首先证实其具有相关性。”相关性规则的基础性地位体现于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相关性规则涉及的是特定证据材料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而不是该证据的存在形式。因此,相关性规则适用于任何形式的证据资料,在适用范围上具有广泛性。第二,相关性是具有证据资格的基础条件。尽管具有相关性的证据并不必然具有证据资格(或曰可采性),但是,没有相关性的证据却必然不具证据资格。 理解相关性规则的关键在于正确地认识何谓“相关性”。在英美法国家,由于相关性问题属于法官负责的事项,判例很少关心相关性的语义界定。事实上,学者一般是在日常语义上使用该术语的。在判例中,相关性被理解为“被提出的证据对于被证明的事实具有‘逻辑上的可能性(Logically Probative)’,或者说,就此目的而言具有‘逻辑上的相关性’(Logically relevant)”。“有关

《今生今世的证据》

《今生今世的证据》教学设计 教学目标: 知识与能力目标:通过研习本文,结合自己的生活体验,深刻体会作者的“今生今世的证据”的含义。 过程与方法目标:通过评点的方法阅读文本,与作者展开对话,培养独立阅读、独立思考的能力。 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体会文中独特、个性化的具有诗意的意象,体验作者情感的层层深化,理解其中的“故乡情结”。 教学重难点: 教学重点:一、激发学生对生活的感悟,理解“今生今世的证据”的含义。 二、发挥学生阅读的主动性,用评点的方法理解课文。 教学难点:弄清文中描写故乡村庄的景象与“今生今世的证据”这一声明证据的关系,理解中国人的“故乡情结”。 课时安排:一课时 教学过程: 一、课堂导入 1、教师提问:假如你带着你的同学,到你小时候生活的地方,你给同学做介绍, 你将如何介绍? 【明确】会把同学们带到还留存着当年我乱涂乱画的老屋的墙壁前,指着告诉同学,这是我曾经留下过的印记。会指着某一条小路,说这是我上学时必经的小路,这个地方,我曾经掉过龙虾…… 2、教师继续提问,这些事物是不是你童年生活的证据?如果不是带着他人参观, 你曾经注意过这些事你生活过的证据吗? 一、自读课文 学生自读课文,教师提出问题供学生思考: 1、文章的题目是“今生今世的证据”,那么作者的“证据”都是什么? 2、这些“今生今世的证据”有什么意义? 3、没有了这些证据人生会怎样? 二、师生探究 1、文章的题目是“今生今世的证据”,那么作者的“证据”都是什么? 【明确】①有草、土墙、房子、门洞、窗口、烟道、锅头、破瓦片、泥皮、烟垢、灰、划痕、木和铁钉。(第二段) ②还有附着在这些熟悉的旧物上得记忆和感情。(第六段、八段)(有形的实物是曾经生活的物质见证,有时候这些物质证据已经消失,但生活的影子还是存在的,那就是记忆。曾经的生活不仅是有形的物质生活,也包括精神、意识、情感等精神层面的生活,比如你的喜怒哀乐,这些生活的证据就是保存在大脑中的记忆和内心深处的情感。) 2、这些“今生今世的证据”有什么意义? 【明确】“曾经的生活,有一天会需要证明”,“一个人内心的生存”需要见证。 3、讨论:“曾经的生活”需要证明吗? (1)第四段:“有一天会再没有人能相信过去。我也会对以往的一切产生怀疑。” 这句话如何理解? ——因为人是有时间感的动物, 他知道生命的流逝与时间的无情, 知道什么叫历史。曾经经历的物之所以常常是人怀念的对象, 说穿了, 怀念的并不是物本身, 而

关于专家证人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bd11100558.html, 关于专家证人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关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该条规定首次确立了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证人制度,是对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证据制度规定的重大突破。专家证人制度的确立,无疑为人民法院对一些涉及到科学技术问题或专业性很强的案件的审理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方式。 专家证人的概念及法律定位 由于证据规则中没有对“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直接提出一个明确

的概念,因此“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律上如何定位是一个仁者见仁、值得研究的问题。证据规则公布后,有关著作、论文对“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已经作出了多种解释:有的将这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界定为专家辅助人,也有的将这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称为鉴定辅助人,还有的将这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表述为专家证人,前者如李国光主编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书。笔者认为虽然我们一直在强调立法(包括司法解释)的中国特色,但并不能因此而对已有的法律制度都改换门庭。从证据规则的立论本身而言,引入这一制度无疑是吸取了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制度的经验,虽然从体例排列上将其列在鉴定人之后,但笔者认为这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律上的定位仍是证人。只是这种具有专门知识的证人与普通证人存在一定区别,普通证人是基于其了解案件的有关事实而成为证人,普通证人所了解的信息仅仅是根据其记忆中感官感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复述;而具有专门知识的证人的意见是根据掌握的专门知识、技能和实践经验对争议事实所作出的判断。 专家证人(Expert Witness )制度原是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中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英国早在十四世纪就承认专家证言在诉讼中的作用,不过当时的专家证人只是法官的助手,由法庭指定。到了十八世纪以后,才改由当事人聘请专家证人。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702条规定,如果科学、技术或其他专业知识将有助于案件事实审判者理解

《今生今世的证据》导学单及答案

《今生今世的证据》学讲导学单 高中语文沛县张寨中学朱广响 活动目标 1.反复研读评点,与文本、编者对话,深刻体会作者在作品中流露出的观点。 2.了解文中对场景细致描写的方法及物与场景的个人化的表现手法。 活动方案 一、课前活动 1.查阅刘亮程的相关资料 刘亮程,1962年生,新疆沙湾县人。在一个靠近沙漠的村子里长大。种过地,当过乡农机管理员。劳动之余写点文字,几乎所有文字都在写自己生活多年的一个村子。在这个村子里,房子被风吹旧,太阳将人晒老,所有树木都按自然的意志生叶展枝。他在不慌不忙中努力接近一种自然生存。 自2000年起,刘亮程的散文在全国引起巨大反响,《天涯》《大家》《北京文学》《散文选刊》《南方周末》等报刊对其作品都作了隆重介绍,作者本人亦一鸣惊人,被誉为“20世纪中国最后一位散文家”和“乡村哲学家”。 2.阅读文章,扫清字词障碍,划出文中对场景细致描写的段落,思考作者的情感。 二、课堂活动 活动一:朗读课文,给下列加点字注音 打夯.()横杈.( ) 抹.( )杀圈.( )棚一缕.()烟垢.( ) 转弯抹.( )角墙圈.( ) 瘸.()腿抹.( )布 活动二:自主评点,探究交流 1.文中“今生今世的证据”指的是什么呢?作者拿这个证据想证明怎样的生活呢?全文表达了作者怎样的思想感情? 2.在文中作者为什么反复说自己走的时候“不懂得”“不知道”? 3.作者认为以往的生活需要证明吗?为什么? 4.作者为什么会对以往的一切产生怀疑?如果以往的一切证据都消失了,故乡还在吗?

5.如何理解第6节中的“内心的生存”? 6.作者在最后一节写道:“当家园废失,我知道所有回家的脚步都踏踏实实地迈上了虚无之途。”这句话有何含义? 7.本文最大的写作特色是什么? 三、课后活动 1. 总结本专题学法 2.学习运用评点法阅读刘亮程的散文,进一步走进他的精神世界,感受他精心构筑的精神氛围。 3. 请同学们讨论讨论在你十几年的生活中,哪些是最值得你回忆的“今生今世的证据”,和同学做个交流。

解析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理解与适用问题研究之令狐文艳创作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理解与适用问题研究 令狐文艳 袁建国任长申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公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证据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证据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国家的诉讼理念和经验,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制度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解释和补充。①《证据规定》自2002年4月1日施行以来,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但是也有个别制度在借鉴外国经验时,对于中国的国情考虑不够充分,以致相应的规定成为所谓的“城市规则”,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功能。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法院法官,试图就《证据规定》的主要内容及适用问题进行探究。 一、关于举证责任的内涵和分配规则 《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它包含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两层含义:其

一、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其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是对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最典型的概括。它是诉讼过程中无条件出现的一种举证责任。凡有诉讼即有请求,而任何请求又必须以一定的主张为依托;只要提出主张即会发生提供证据的责任。在民事诉讼中,一方面,民事权益主体必须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和具体的诉讼主张;另一方面,民事权益主体必须通过积极的行为提供与其主张内容相符的证据,以获取法官对其主张事实的确信,弱化和消解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避免发生不利的法律后果。②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随一方当事人举证程度的变化可以数次反复,是一种动态的举证责任。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因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力的强弱而在当事人之间移位,又是一种可以在当事人之间互相转移举证责任,围绕着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与确信程度而不断地在当事人双方之间转移。 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与否不能确定时应当规定由哪一方当事人对不利后果进行负担的一种风险和责任。它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法官不能因案件事实不清而拒绝裁判。只要案件符合起诉的条件,法官就必须对原告的起诉以判决或裁定的方式作出回应。二是法官在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如何裁判。尽管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法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和适用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和适用 我国学者在传闻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关系上有个逐渐理解认识过程,早期有的学者认为传来证据就是传闻证据,还有的认为传来证据又称传闻证据,是原始证 据的对称。在形式上二者有某些相似之处,但是,实质不同。一是含义不同,传来证据是大陆法系采用的一个概念,是指原始出处以外的其他来源获得的证据。而传闻证据是英美法系国家使用的一个概念。传闻证据是指不是由陈述者在审判或者听证中作证时作出的陈述,在证据上将它提供来证明主张事项的真相。二是判断标准不同。传来证据仅以证据是否是从第一来源直接获得的为标准。而传闻证据强调以法庭审判为中心,凡在法庭审判外提供的证言,均属传闻证据。三是证据的范围不同。传来证据不仅包括言词证据,而且包括实物证据。而传闻证据仅限于言词证据。四是运用规则不同。我国对于传来证据没有制定专门的证据规则,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尽量收集和使用原始证据,在原始证据难以收集或者遭到破坏时 ,传来证据经过查证属实,也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而传闻证据是排除规则,即法庭原则上应当排除传闻证据的使用,只在少数例外的情形下,才会被采信。 一、传闻、传闻证据、传闻证据规则的法律语义解析 传闻,在日常的语义中是指“辗转流传的消息”(据《高级汉语大词典》), 相当于“风闻,谣传,道听途说”(据《现代英汉词典》)。作为法律用语的传闻一词来源于英国判例法。“传闻”一词是作为证据来源意义上讲的,一旦作为证明方式提出,即为“传闻证据”。当然,这里的“证据”并非在“查证属实的事实”的意义上使用,而是作为“证明材料”或“证明的根据”来理解。 传闻证据,根据美国法学家华尔兹教授的的表述定义是指:“在审判或听证的证人以外的人所表达或作出的,被作为证据提出以证实其所主张的事实是否真实的,一种口头或书面的主张或有意无意地带有某种主张的非语言行为。”依此定义,传闻证据应当包含这样三层意思:一是传闻证据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的或书面 的陈述,也可以是意图表示某主张的行为。二是由在法庭上作证的证人以外的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三是作为证据被提出,以证明所主张事实的真实性。这一点尤为关键,也是诸多学者能够达成共识的地方。所以,要判断一项证据是否为传闻证据,一条比较简单的规则就是明确提出该证据的目的什么,是为了证明某人曾经 说过这样的话,还是证明他所说的话是真实的。例如,证人在法庭上。”如果‘上个星期我去上海出差了',被告人对我说,日15月11年说:“20XX. 证人提出该被告人曾经说过的话是用来证明被告人20XX年11月15日前的一个星期确实在北京,那么它就属于传闻证据,如果他的转述这番话只是想证明被告 人在20XX年11月15日确实说过这样的话,它就不是传闻证据。再如,当证人的庭前供述和当庭陈述不一致的时候,庭前的陈述往往可以用来作为弹劾证据使用,目的是为了表明证人在先前的程序中曾经说过那样的话,而不是为了证明当庭的陈述为真,所以也不是传闻证据。可见,传闻证据有三个特点:(1)是以人的陈述为内容的陈述证据;(2)不是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人亲自到法庭所作的陈述,而是对感知事实的书面的或者口头形式的转述;(3)是没有给予当事人对原始人证进行

《今生今世的证据》阅读练习及答案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4-6题。 今生今世的证据 刘亮程 ①我走的时候,我还不懂得怜惜曾经拥有的事物,我们随便把一堵院墙推倒,砍掉那些树, 拆毁圈棚和炉灶,我们想它没用处了。我们搬去的地方会有许多新东西。一切都会再有的, 随着日子一天天好转。 ②我走的时候还不知道向那些熟悉的东西去告别,不知道回过头说一句:草,你要一年年地长下去啊。土墙,你站稳了,千万不能倒啊。房子,你能撑到哪年就强撑到哪一年,万一你 塌了,可千万把破墙圈留下,把朝南的门洞和窗口留下,把墙角的烟道和锅头留下,把破瓦 片留下,最好留下一小块泥皮,即使墙皮全脱落光,也在不经意的、风雨冲刷不到的那个墙 角上,留下巴掌大的一小块吧,留下泥皮上的烟垢和灰,留下划痕、朽在墙中的木头和铁钉, 这些都是我今生今世的证据啊。 ③我走的时候,我还不知道曾经的生活有一天,会需要证明。 ④有一天会再没有人能够相信过去。我也会对以往的一切产生怀疑。那是我曾有过的生活吗。我真看见过地深处的大风?更黑,更猛,朝着相反的方向,刮动万物的骨骸和根须。我真听 见过一只大鸟在夜晚的叫声?整个村子静静的,只有那只鸟在叫。我真的沿那条黑寂的村巷 仓皇奔逃?背后是紧追不舍的瘸腿男人,他的那条好腿一下一下地捣着地。我真的有过一棵 自己的大榆树?真的有一根拴牛的榆木桩,它的横杈直端端指着我们家院门,找到它我便找 到了回家的路。还有,我真沐浴过那样恒久明亮的月光?它一夜一夜地已经照透墙、树木和 道路,把银白的月辉渗浸到事物的背面。在那时候,那些东西不转身便正面背面都领受到月光,我不回头就看见了以往。 ⑤现在,谁还能说出一棵草、一根木头的全部真实。谁会看见一场一场的风吹旧墙、刮破院 门,穿过一个人慢慢松开的骨缝,把所有所有的风声留在他的一生中。 ⑥这一切,难道不是一场一场的梦。如果没有那些旧房子和路,没有扬起又落下的尘土,没 有与我一同长大仍旧活在村里的人、牲畜,没有还在吹刮着的那一场一场的风,谁会证实以往的生活--即使有它们,一个人内心的生存谁又能见证。 ⑦我回到曾经是我的现在已成别人的村庄。只几十年功夫,它变成另一个样子。尽管我早知道它会变成这样--许多年前他们往这些墙上抹泥巴、刷白灰时,我便知道这些白灰和泥皮迟 早会脱落得一干二净。他们打那些土墙时我便清楚这些墙最终会回到土里--他们挖墙边的土,一截一截往上打墙,还喊着打夯的号子,让远远近近的人都知道这个地方在打墙盖房子了。 墙打好后每堵墙边都留下一个坑,墙打得越高坑便越大越深。他们也不填它,顶多在坑里栽几棵树,那些坑便一直在墙边等着,一年又一年,那时我就知道一个土坑漫长等待的是什么。 ⑧但我却不知道这一切面目全非、行将消失时,一只早年间日日以清脆嘹亮的鸣叫唤醒人们 的大红公鸡、一条老死窝中的黑狗、每个午后都照在(已经消失的)门框上的那一缕夕阳,, 是否也与一粒土一样归于沉寂。还有,在它们中间悄无声息度过童年、少年、青年时光的我,他的快乐、孤独、无人感知的惊恐与激动,,对于今天的生活,它们是否变得毫无意义? ⑨当家园废失,我知道所有回家的脚步都已踏踏实实地迈上了虚无之途。 4.下列对文本相关内容和艺术特色的分析鉴赏,不正确的一项是()(3分) A.在第一段中,作者将自己不懂得珍惜曾拥有的事物的原因归结为:实用主义的评价标准和 喜新厌旧的心态。 B.文中提及的“今生今世的证据”只是诸如鸟声、榆树、土墙、炉灶、月光等可看、可听、 可触的有形之物。 C.本文笔触细腻、细节生动、善用修辞,第二段就用了拟人、呼告、排比等修辞手法表达丰 富的思想感情。

死刑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4-07-31 01:10:00 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不仅全面规定了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还具体规定了对各类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对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这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标志,对于进一步提高执法办案水平,进一步强化执法人员素质,必将发挥重要作用。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对《规定》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予以说明。 一、《规定》的起草背景和经过 1996年,全国人大对刑事诉讼法作了全面修改,但是其中关于证据制度的规定仅有8个条文,且过于原则,缺乏足够的操作性。1998年、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出台《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充实了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具体内容,但缺乏系统性和权威性,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自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以来,各高级法院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办案,报核案件的质量总体是好的,但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容忽视。据统计,近三年来,每年因事实、

证据问题不核准的案件,均超过全部不核准案件的30%,这其中还不包括大量在复核阶段补查、完善证据后予以核准的案件。同时,一审报送二审的死刑案件,高级法院改判的比例一直较高,有的省持续达到30%,甚至40%以上。这些问题的发生,严重影响了死刑案件的复核质量和效率,也埋下了发生冤假错案的隐患。 死刑案件人命关天,质量问题尤为重要,在认定事实和采信证据上绝对不容许出任何差错。为了能从源头和基础工作上切实把好事实关、证据关,200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对确保把死刑案件办成铁案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明确证据审查和采信规则以及不同诉讼程序的证明标准等”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体制改革事项,由全国人大法工委牵头,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共同研究。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总结近年来司法实践经验,特别是办理死刑案件的实际,针对办案中存在的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和非法证据排除尚有不尽规范、不尽严格、不尽统一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证据规则项目组经广泛收集资料,赴湖南等地深入调研、认真论证,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并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多次研究讨论,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联合出台了本《规定》。 二、《规定》的基本考虑

从“两个证据规定”谈贪污贿赂案件言词证据的收集

从“两个证据规定”谈贪污贿赂案件言词证据的收集

摘要:言词证据是指以人语言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它是证据分类理论中与实物证据相对应的一类证据。在检察机关自侦的贪污贿赂案件证据体系中,言词证据因具有证实犯罪事实的直接性而具有重要价值。但是由于言词证据所反映的案件事实都是由人感知并以记忆的形式储存于大脑中,然后再通过语言表达出来,在感知和表达的每个环节都有可能发生变化,稳定性较弱,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证人改变证词等问题会直接影响到自侦案件的质量。“两高三部”《两个证据规定》的施行,对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证据收集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证明标准和取证要求,对全面客观收集和运用证据、防止和避免出现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以下笔者就如何理解、贯彻《两个证据规定》,强化证据理念、提升自侦干警素质,规范言词证据收集等角度,谈些粗浅看法。关键词:言词证据;《两个证据规定》;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中图分类号:df7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9-0110-02 一、当前言词证据收集中存在的问题 (一)办案观念与证据意识的滞后 目前,有些办案单位和自侦干警存在重打击贪污贿赂犯罪轻保障涉案人员合法权益、重实体轻程序、重言词证据轻实物证据等传统的办案观念,难以适应“两个证据规定”的新要求。由于形成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的“由供到证”的反贪工作模式成本低,节省人力、物力、财力,节约办案时间,目前仍有部分反贪部门在办案理念和办

案方式上还停留在传统反贪工作模式上。受此影响,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多数自侦干警不知不觉形成了只重视口供和事实的习惯,往往忽略其他证据的收集运用和取证程序、手续,这有可能出现没有口供案件很难结案或即使有口供而没有其他证据来佐证,整个证据并不能形成证据锁链而无法准确指控犯罪的情况。《两个证据规定》施行以前,由于没有完善的非法言辞证据排除规则,以至于会有案 件在提起公诉后法院审理过程中需要哪些证据,自侦人员再去补充证据的情况,造成有些办案人员为了图方便而违反程序随便涂改笔录。 (二)获取言词证据不规范 1、取证主体资格及其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 有的基层检察院仍有讯问嫌疑人、询问证人时侦查人员少于2人的严重违法情况的存在;有一人讯问或询问后由其他人员补签情况,笔录上显示一个人在同一时间讯问或询问了多个被问对象的情况;还有的由司法警察、实习学生等非侦查人员参与讯问等情况。 2、取证时限、地点,方式不规范 有的借用纪检监察部门的“双规”等手段延长讯问时间;初查阶段询问时用讯问笔录,提押、还押时间与讯问笔录上的时间不一致;有些侦查人员讯问、询问语言不文明,存在侮辱人格,使用粗暴语言的情况;询问证人时有其他人在场,使用“摆龙门阵”的方式。 3、证据转换不符合要求 一些纪律监察、公安、审计、税务等部门移送的案件,前期收集

刘亮程:今生今世的证据

刘亮程:今生今世的证据 本文是关于经典美文的,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刘亮程:今生今世的证据 我走的时候,我还不懂得怜惜曾经拥有的事物,我们随便把一堵院墙推倒,砍掉那些树,拆毁圈棚和炉灶,我们想它没用处了。我们搬去的地方会有许多新东西。一切都会再有的,随着日子一天天好转。 我走的时候还不知道向那些熟悉的东西去告别,不知道回过头说一句:草,你要一年年地长下去啊。土墙,你站稳了,千万不能倒啊。房子,你能撑到哪年就强撑到哪一年,万一你塌了,可千万把破墙圈留下,把朝南的门洞和窗口留下,把墙角的烟道和锅头留下,把破瓦片留下,最好留下一小块泥皮,即使墙皮全脱落光,也在不经意的、风雨冲刷不到的那个墙角上,留下巴掌大的一小块吧,留下泥皮上的烟垢和灰,留下划痕、朽在墙中的木?和铁钉,这些都是我今生今世的证据啊。 我走的时候,我还不知道曾经的生活有一天,会需要证明。 有一天会再没有人能够相信过去。我也会对以往的一切产生怀疑。那是我曾有过的生活吗。我真看见过地深处的大风?更黑,更猛,朝着相反的方向,刮动万物的骨骸和根须。我真听见过一只大鸟在夜晚的叫声?整个村子静静的,只有那只鸟在叫。我真的沿那条黑寂的村巷仓皇奔逃?背后是紧追不舍的瘸腿男人,他的那条好腿一下一下地

捣着地。我真的有过一棵自己的大榆树?真的有一根拴牛的榆木桩,它的横杈直端端指着我们家院门,找到它我便找到了回家的路。还有,我真沐浴过那样恒久明亮的月光?它一夜一夜地已经照透墙、树木和道路,把银白的月辉渗浸到事物的背面。在那时候,那些东西不转身便正面背面都领受到月光,我不回头就看见了以往。 现在,谁还能说出一棵草、一根木头的全部真实。谁会看见一场一场的风吹旧墙、刮破院门,穿过一个人慢慢松开的骨缝,把所有所有的风声留在他的一生中。 这一切,难道不是一场一场的梦。如果没有那些旧房子和路,没有扬起又落下的尘土,没有与我一同长大仍旧活在村里的人、牲畜,没有还在吹刮着的那一场一场的风,谁会证实以往的生活--即使有它们,一个人内心的生存谁又能见证。 我回到曾经是我的现在已成别人的村庄。只几十年功夫,它变成另一个样子。尽管我早知道它会变成这样--许多年前他们往这些墙上抹泥巴、刷白灰时,我便知道这些白灰和泥皮迟早会脱落得一干二净。他们打那些土墙时我便清楚这些墙最终会回到土里--他们挖墙边的土,一截一截往上打墙,还喊着打夯的号子,让远远近近的人都知道这个地方在打墙盖房子了。墙打好后每堵墙边都留下一个坑,墙打得越高坑便越大越深。他们也不填它,顶多在坑里栽几棵树,那些坑便一直在墙边等着,一年又一年,那时我就知道一个土坑漫长等待的是什么。 但我却不知道这一切面目全非、行将消失时,一只早年间日日以

解析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理解与适用问题研究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理解与适用问题研究 袁建国任长申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公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证据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证据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国家的诉讼理念和经验,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制度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解释和补充。①《证据规定》自2002年4月1日施行以来,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但是也有个别制度在借鉴外国经验时,对于中国的国情考虑不够充分,以致相应的规定成为所谓的“城市规则”,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功能。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法院法官,试图就《证据规定》的主要内容及适用问题进行探究。 一、关于举证责任的内涵和分配规则 《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它包含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两层含义:其一、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其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是对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最典型的概括。它是诉讼过程中无条件出现的一种举证责任。凡有诉讼即有请求,而任何请求又必须以一定的主张为依托;只要提出主张即会发生提供证据的责任。在民事诉讼中,一方面,民事权益主体必须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和具体的诉讼主张;另一方面,民事权益主体必须通过积极的行为提供与其主张内容相符的证据,以获取法官对其主张事实的确信,弱化和消解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避免发生不利的法律后果。②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随一方当事人举证程度的

新证据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第四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第四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 第四十六条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新的证据的特点: 第一,新的证据应当具有证据属性,是反映案件事实的事实材料或证据材料,即与案件事实有一定关联性、客观真实性,并通过合法途径所取得。

今生今世的证据(教案)

《今生今世的证据》教学设计 执教人:王蕊 教学目标 1培养独立研读能力,深刻体会作者在文中流露出的观点。 2结合自己的生活体验,感悟这种对家的情感。 3正确理解人与故乡的关系。 教学重点 1通过阅读,训练学生运用评点的方法来深入理解课文的能力。 2文章富含哲理,需要仔细品味,体悟文章富含哲理的感情。 学习方法 合作探究法、点拨法 课时安排 一课时 教学过程及步骤 一导入 提到“故乡”,我们经常说它跟人的精神相关,是一个人的根,是心灵的寄寓之所,是精神的栖居之地,是远离之后难于割舍的眷恋,是五步一回头的伤感,是对韶华不再、生命流逝的慨叹,是追怀往事的怅惘。 有一位作家这样阐释:失去的故乡才是真正的故乡。写乡愁的作家都生活在别处,是“别处”照亮了“故乡”,是“别处”确认了“故乡”。——他就是刘亮程。 二走近刘亮程(作者简介PPT) 在新疆沙漠边有一个叫黄沙梁的村子,这个村子里,房子被风吹旧,太阳将人晒老,树木按自然的意志生叶展枝……一切都在不慌不忙中接近一种自然生存。刘亮程,就在这个村子里生活了三十八年。读书,种地,当乡农机管理员,劳动之余写点文字。他几乎所有文字都在写这村子。 2000年,他也因为这样的文字在全国一鸣惊人,被誉为“20世纪中国最后一位散文家”“乡村哲学家”。随之,他去了县城;接着,去了省城……刘亮程说:“现在我已经到了乌鲁木齐,有时候想着想着,好像又回到了那里,回到那种生存中,好像是一个人死后又重返世间,看到那些自己想过、抚摩过的事物……”“我中断了这种生活,我跑到了别处,远远地回望这个村子,回望我曾经生存的痕迹。” 这节课我们就来欣赏他的这篇《今生今世的证据》。 三乡关何处(文本赏析) (一)听诵读,重点或疑难字词、句子圈点批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完整资料).doc

此文档下载后即可编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一、《规定》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证据问题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它与诉讼的实体内容直接相关,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对当事人而言,其诉讼活动在很大程度上是围绕证据进行的,当事人通过收集证据、向法院提供证据、围绕证据进行质辩等活动来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对法院而言,法院通过指定举证期间、必要的调查取证、组织当事人质证、审核认定证据等活动,保障诉讼活动正常有序地进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只有12条,基本上是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无法真正解决实践中的证据问题。一方面,当事人对举证责任的内容不明确,缺乏举证积极性和诉讼风险意识,败诉后又往往将责任推给法院,造成法院公信度下降,更有一些当事人利用证据搞突然袭击、拖延诉讼,严重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可供遵循的具体的证据规则,审判人员往往依靠经验和直觉分配举证责任和判断证据,影响司法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同时,对证据的裁量权过大,也容易滋生腐败。证据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重要因素,证据问题不解决,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目标就难以真正实现。 为此,最高法院党组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提出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2000年将民事证据问题列为22个重点调研课题之一,2001年又将其确定为五项重点改革内容之一。最高法院民一庭从2001年4月负责起草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文稿。历经十多次较大的修改,在全国范围内征求各级法院的意见,多次召开专家座谈会,征求了最高法院相关庭室、全国人大法工委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意见,并多次赴东部、中部和西部调研。在充分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01年12月31日公布并将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地针对民事诉讼证据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它以与时俱进的精神,通过对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解释,对于进一步促进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推动我国民事审判实践的发展、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乃至司

试论两个《证据规定》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和适用

试论两个《证据规定》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和适用 摘要:2010年5月30日,两院三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刑事证据规则的两个规定:《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明文确立了我国的刑事司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同时构建了相对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系。本文揭示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适用中的难题,指出在进行非法证据排除时,应适当扩大非法证据的定义范畴,明确控辩双方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同时,对法官的调查核实权进行制约,以此来排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适用上的障碍,保证两个《证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效实施,最终达到刑事审判的公平、公正。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例外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适用中的难题 两个《证据规定》在排除非法证据的实践过程中,仍面临以下难题: (一)检察机关自动发现非法证据的难题 虽然《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3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审查起诉阶段的排除程序,但该规定并未在程序规则上对检察机关自动发现非法证据进行具体规定,此外,我国立法也未规定检察院监督侦查机关取证行为的渠道、手段及其配套程序①,这些问题都导致检察机关在自动发现非法证据上存在困难。 (二)法院查证非法证据的难题 (1)“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中“等”的范围及界限模糊。 两个《证据规定》对“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中“等”的范围及界限并未作细化和界定,按照司法实务界的普遍理解,刑讯逼供主要是指侦查人员采用拷打、肉体折磨的方法获取供述的行为②,但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残酷的精神折磨,是否属于刑讯逼供。如“药物催眠”、“长时间不让睡觉或饮水”等“精神折磨”是否属于刑讯逼供;再如“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中的“等”是否可以作扩大化、具体化解释,包括肉刑、冷、饿、晒、烤、冻、熬等变相刑讯和精神折磨。司法实践中,非典型刑讯逼供和多种非法取证行为的叠加情况比典型的刑讯逼供更加普遍,此外,利益引诱与坦白从宽不易区分以及威胁的程度如何界定等都容易造成法官在查证非法证据上的困难。 (2)对可自由裁量排除的非法证据即瑕疵证据的补正缺乏有力依据。两个《证据规定》将证据主要分为可采信的证据、不可采信的证据以及瑕疵证据,并对瑕疵证据向可采信证据转化的情形做出了规定,但是,两个《证据规定》均没有对瑕疵证据补正的范围、方式、次数等内容作出具体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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