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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站建设设计规范方案

消防站建设设计规范方案
消防站建设设计规范方案

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GNJ1-82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消防站布局

第三章镇、县城、工矿区消防站的设置

第四章消防站的选址

第五章消防站的规模和技术装备

附录本标准用词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消防站是城镇的重要公共设施。为了使消防站的设置适应迅速扑救火灾的需要,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本着合理、经济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城镇消防站的布局,必须纳入城镇规划。消防站用地和建筑面积,按照(80)建发城字492号文《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和《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GNJ1-81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0.3条城镇消防站的布局,应以消防队尽快到达火场,即从接警起五分钟到达责任区最远点为一般原则。

第1.0.4条消防站应根据责任区类别和扑救火灾的需要,确定站级,配备消防车(艇)、通讯设备和其它技术装备。

第1.0.5条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的市、镇及县城、工矿区。各地应结合当地情况,贯彻实施。

第二章城市消防站布局

第2.0.1条城市消防站应从责任区的火灾危险性出发,根据重点单位、工商企业、人口密度、建筑状况以及交通道路、水源、地形等情况设置。消防站的责任区面积,宜为四至七平方公里,分类要求见表2.0.1。

第2.0.2条在市区围,受地形限制,被河流、铁路干线分隔,其消防站责任区面积宜小于表2.0.1的要求。

第2.0.3条年平均风力在三级以上或相对湿度在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城市,其消防站责任区的面积,应按表2.0.1的规定适当缩小。

第2.0.4条物资集中,运输量大、火灾危险性大的沿海、河城市,应设置水上消防站。

第三章镇、县城、工矿区消防站的设置

第3.0.1条镇、县城、工矿区消防站,按常住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和火灾危险性设置。

第3.0.2条人口在五万以上、工厂企业较多的镇、县城、工矿区,应设1-2个消防站。

第3.0.3条人口在一万五千至五万的镇、县城、工矿区,应设置一个消防站。

第3.0.4条人口不到一万五千,但工厂企业较多、物资集中,或位于水陆交通枢纽,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镇及县城、工矿区,可设置一个消防站。

第四章消防站的选址

第4.0.1条消防站应选择在责任区的适中位置。

第4.0.2条消防站应设置在交通方便,利于消防车迅速出动的地点。

第4.0.3条消防站边界距小学校、医院、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集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场所,不应小于50米。在旧城区执行上述规定确有困难时,其距离可适当减小。

第4.0.4条在生产、贮存易燃易爆物品和有害气体的地区,消防站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方向,其边界距液化石油气罐区、煤气站、氧气站等单位不宜小于200米。

第五章消防站的规模和技术装备

第5.0.1条消防站的规模分为一、二、三级。一级站配备6-7辆消防车,二级站4-5辆车,三级3辆车。

第5.0.2条城市消防站按其责任区类别确定站级。车辆配备见表5.0.2。

第5.0.4条水上消防站根据扑救船舶和沿岸火灾的实际需要,配备消防

艇及其它必需的船只。河网地区的陆上消防站根据需要,可配备小型消防艇。

第5.0.5条每个消防站必须配备有线和无线通讯设备,配备标准见表5.0.5。

城市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编制说明GNJ1-82(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消防站布局

第三章镇、县城、工矿区消防站的设置

第四章消防站的选址

第五章消防站的规模和技术装备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制定《城镇消防站布局技术装备配备标准》的目的,是为了使各地消防站布局有所依据,逐步改变城市消防站过疏,镇及县城、工矿区消防站较少的现状,以适应城镇发展的需要,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本标准从消防站合理布局的需要出发,并考虑到我国城镇的实际情况,贯彻了合理、经济的原则。

第1.0.2条消防站是城镇的重要公共设施之一。根据国家建委(80)建发城字492号文件颁发的《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和消防保卫任务的需要,必须把消防站的布局纳入城镇规划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消防站用地和建筑面积,应按照国家建委(80)建发城字492号文件颁发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和公安部颁发的《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GNJ1-81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0.3条本条提出的消防站布局的一般原则,是根据扑救责任区最远点的初期火灾所需要的15分钟消防时间而确定的。

15分钟消防时间,系消防队扑救砖木结构建筑物初期火灾,防止蔓延所需要的时间。目前,我国城镇虽有相当数量钢筋混凝土结构和混合结构的建筑,但大多为砖木和木质建筑。据调查,、、、、、等27个城市和11个省(市)的48个镇的建筑,砖木结构都占50%以上。从历年来各地发生火灾的次数和造成的损失来看,砖木结构建筑火灾所占的比例很大。据统计,、、、、、等16个城市,1977年至1980年砖木结构的火灾次数和损失分别占当地重大火灾的60%和10%。《建筑设计防火规》规定,一、二级耐火建筑的吊顶,二级耐火建筑的钢屋架,四级耐火建筑的楼板、隔墙和框架填充墙等构件的耐火极限均为15分钟。根据已调查的1976年至1981年63起砖木结构火灾案例分析,消防队必须在起火后15分钟到场出水,才能有效地扑救初期火灾;否则火势将猛烈燃烧,迅速蔓延,造成严重的损失。

15分钟消防时间包括发现起火、报告火警、接警出动、消防车到场和开始出水扑救的时间。根据对35个大、中、小城市的调查和二百余次实地测试结果,并考虑到我国通讯、交通道路、消防技术装备等

状况,提出15分钟的消防时间分配为:发现起火4分钟,报警2分30秒,接警出动1分钟,行车到场4分钟,开始出水扑救3分30秒。

日本规定“8分钟消防”,是根据扑救木质结构建筑物初期火灾的需要和本国的通讯、道路和消防技术装备等情况提出来的。其时间分配是:发现起火到报警2分30秒,接警出动30秒,行车到场3分30秒,开始出水扑救1分30秒至3分钟。

根据我国情况,规定15分钟消防时间,以消防队从接警起5分钟到达责任区最远点为消防站布局的一般原则,是比较合适的。

第1.0.4条本标准适用围包括旧城区。我国多数城市的旧城区人口稠密,工商企业集中,道路狭窄,建筑物密集,砖木结构和木质结构较多。由于这类地区火灾危险性大,是消防保卫的一个重要方面,而目前旧城区消防站布局普遍不合理。例如,市区平均一个消防站责任区面积为13.5平方公里,市区平均一个消防站责任区面积为15.6平方公里,市铁西消防中队责任区面积为29平方公里,市浔阳消防中队责任区面积为19平方公里。旧城区发生火灾的次数和损失都比较多。市1977年至1980年发生的25次重大火灾中,旧城区18次,占72%,损失占72.84%。市1977年至1980年发生的16次重大火灾中,旧城区14次,占87.5%,损失占78.5%。因此,根据加强维护,合理利用,逐步改造的原则,旧城区也应按照本标准规划消防站布局,使之逐步合理。

第二章城市消防站布局

第2.0.1条本条规定消防站责任区面积一般为4至7平方公里,是根据消防车到达责任区最远点的距离、消防车时速和道路情况确定的。根据对、、、、、等23个城市实际测试结果,考虑到我国城市道路系统大多是方格式或自由式,参考一些消防队灭火出动的行车速度,采取道路曲度系数1.3-1.5,消防车时速30-36公里,行车到场时间4分钟,按下列公式计算出一个消防站责任区面积最小为3.56平方公,最大为6.28平方公里。

消防站责任区面积计算公式:

A=2R的平方=2×(-)的平方

λ

式中:A--消防站责任区面积(平方公里);

R--消防站至责任区最远点的直线距离,即消防站保护半径(公里);

S--消防站至责任区最远点的实际距离,即消防车4分钟行驶路程(公里);

λ--道路曲度系数,即两点间实际交通距离与直线距离之比。

据调查,、、、、、、、、、、等35个大、中、小城市市区消防站责任区面积平均为12.59平方公里。日本消防站责任区面积按消防车行驶时间3分30秒,时速24公里,道路曲度系数1.4计算,规定为2平方公里。从上述情况来看,本条规定城市消防站责任区面积宜为4-7平方公里是比较合适的。

另据调查,目前我国多数城市的功能分区不明显,各种城区的状况不同,人口、地形等情况差别很大,难以规定适用于各城市的具体布站标准。因此,根据火灾危险性和消防重点保卫的需要,将责任区分为甲、乙、丙三类,并规定一定幅度的面积,以便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表2.0.1规定的甲类责任区,是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人员伤亡大、政治影响大的和消防保卫重点较多的地区。在三、四级耐火建筑和易燃建筑高度集中、人口密集、街道狭窄的旧城区,砖木结构和木结构较多,建筑密度与人口密度较高,许多工厂企业混杂在居民区中。因此,规定甲类责任区面积为四至五平方公里。

乙类责任区,具有一定的火灾危险性,包括一定数量的消防保卫重点,但建筑物耐火等级较高,防火间距较大,交通比较方便。因此,乙责任区面积规定为五至六平方公里。

丙类责任区,指火灾危险性较小的地区。建筑防火条件较好,工厂企业和三、四级耐火建筑较分散,发生大面积火灾的可能性较小。因此,丙类责任区的面积规定为六至七平方公里。

第2.0.2条在市区围受地形限制,系指道路坡度较大,因地势形成几片或呈带状。这类地区和被铁路干线、山、河分隔的地区,对消防车行驶速度影响很大。据在、渡口、、、下关等五个城市实地测试,消防车在坡道上的平均时速为12公里。一些城市消防队在灭火出动途中,被铁路阻滞前进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例如,市自行车厂1980年12月15日8时55公发生火灾,发现起火和报警都很及时,但消防车在途中被编组站的火车阻隔,推迟近20分钟才到达火场,贻误战机,小火烧成了大火。因此,规定这类地区消防站责任区面积可小于表2.0.1的要求。

第2.0.3条本条是针对风力、相对湿度对火灾影响比较大而规定的。当风速在4米/秒以上或相对湿度在50%左右,火灾发生的次数就较多,火势蔓延较快。为了使消防队能迅速赶到火场,及时控制火势,其责任区面积应适当缩小。参见省1980年重大火灾次数与风速、相对湿度关系曲线图。

第2.0.4条本条规定是为了使水上消防队能及时扑救船舶、码头和沿岸地区的火灾。据调查,、等市水上消防队在扑救船舶火灾的支援陆上消防队扑救沿岸附近的火灾中,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因各沿海、河城市情况不同,目前消防艇尚无统一型号,水上消防站责任区面积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镇、县城、工矿区消防站的设置

第3.0.1条我国的镇、县城、工矿区发展建设较快,工业企业逐渐增多,它们是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许多地区工企单位不少,工业产值较多,建筑密集,耐火等级低,人口和物资集中,有较大的火灾危险性。因此,应根据常住人口(包括城镇人口和农业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情况和消防保卫任务的需要设置消防站。

第3.0.2条常住人口有5万以上的镇、县城、工矿区,如占地面积较大,一个消防站难以胜任扑救火灾任务时,可增设一个消防站。如省县城关镇(现已改市),是地区所在地,常住人口8.4万,占地面积10.97平方公里,工企单位101个,工业产值2.16亿元,该镇距消防队4公里。市白云地区常住人口在10万以上,大型企业集中,工业产值2.5亿元,只有一个消防站是不够的。这类地区可增设一个消防站。

第3.0.3条人口在1.5万至5万的镇、县城、工矿区,有一定数量的工厂企业,物资比较集中,一般建筑耐火等级不高,火灾危险性较大。为了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应设置一个消防站,担负当地及周围地区的火灾扑救任务。例如,省武昌县金口镇未建消防队,但常住人口已有2.8万,占地面积8平方公里,工厂企业104个,镇90%的建筑为砖木结构和木结构,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重大损失。市的安定地区,人口在1.5万以上,工业企业20余个,年产值3亿多元,距市区70余公里。这类地区应设置消防站。

第3.0.4条有的镇、县城、工矿区常住人口虽不到1.5万,但火灾危险性较大,消防保卫任务较重,可设置消防站。如省市慈城镇,常住人口1.4万,但占地面积2.38平方公里,工厂企业85个,镇80%的建筑是木结构,火灾危险性较大。本条规定即考虑到这类情况而提出来的。

第四章消防站的选址

第4.0.1条本条规定是为了当消防站责任区的最远点发生火灾时,消防队能迅速赶到火场,及早进行扑救。因此。消防站应选择在责任区的中心或靠近中心的位置。

第4.0.2条本条规定是为了便于消防队接到报警后,能迅速安全地出动,防止因道路狭窄,拐弯过多,而影响出车速度,甚至造成事故。

第4.0.3条引自中华人民国公安部1981年3月颁发的《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GNJ1-81)第2.0.1条。

第4.0.4条本条规定是为了保障消防站的安全和消防人员的健康。据调查,市启工消防中队与树脂厂氯气管道相距150米,又处在下风方向,1977年1月4日该厂管道氯气跑漏,造成消防中队25人中毒,其中有八人住院,一人终身残废,中队被迫停止执勤。为了适应扑救火灾任务的需要,消防站边界距生产、贮存易燃易爆物品和有害气体的单位,应大于一般防火间距的要求。

第五章消防站的规模和技术装备

第5.0.1条消防站的规模分为三级,系按照1981年3月中华人民国公安部颁发的《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GNJ1-81的有关规定。根据各地许多年来扑救火灾的实践经验和消防水源等情况,确定城镇消防站至少配备三辆消防车。

第5.0.2条本条系按照本标准表2.0.1的规定,根据各类责任区的火灾危险性的扑救初期火灾的需要制定的。鉴于甲、乙类责任区,发生大面积的火灾、易燃易爆物品火灾和高层建筑火灾的可能性较大,也可能同时发生两起火灾。因此,消防站应为一、二级,分别配备消防车6-7辆、4-5辆。专勤消防车的种类根据责任区的特点确定。如化工区可配备大型泡沫消防车、干粉消防车或二氧化碳消防车等。

考虑到有些城镇交通道路、消防水源等条件的限制,消防车不能靠近水源或火场,为了及时供水、扑救火灾,在注中规定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手抬机动消防泵。其配备数量和型号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5.0.3条人口在5万以上的镇、县城、工矿区,发生火灾时需要消防力量较多,还可能在同一时间发生两起火灾。因此,规定消防站应为二级,配备4-5辆消防车。在人口较多,面积较大,或被山、河、铁路分隔的城镇,可设二个三级消防站。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及要求

浙江省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为引导和规范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推动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快速处置初起火灾,提升单位火灾自我防范能力,制定本标准。 一、建设原则 除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应建立专职消防队外的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均应建立微型消防站,鼓励非重点单位建立微型消防站。微型消防站以“救早、灭小”为目标,按照“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标准建设,达到“1分钟响应启动、3分钟到场扑救、5分钟协同作战”的要求。 二、分级标准 单位微型消防站分为三级: (一)设有消控室的重点单位,应建立一级微型消防站。同一建筑内多个重点单位共用消防控制室的,应按照一级微型消防站的要求分别独立建站。 (二)无消控室、员工人数在10人(含)以上的重点单位,应建立二级微型消防站。 (三)无消控室、员工人数在10人以下的重点单位,应建立三级微型消防站。

(四)非重点单位可参照此分级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 三、建设要求 (一)人员配备 1.基本要求。单位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应满足单位灭火应急处置“1分钟响应启动、3分钟到场扑救、5分钟协同作战”的要求。 2.岗位设置。单位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值班员、消防员等岗位,设有消控室的单位应设消控室操作员,配有消防车辆的单位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可根据单位微型消防站的规模设置班(组)长等岗位。站长一般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担任。 3.分组编排。一级微型消防站每班次在岗人员不应少于4人。其中,能到场参与火灾扑救的在岗人员不应少于3人;二级微型消防站同时在岗人员不应少于3人;三级微型消防站同时在岗人员不应少于2人。 单位微型消防站各岗位值班要求

消防站建设设计规范

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GNJ1-82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消防站布局 第三章镇、县城、工矿区消防站的设置 第四章消防站的选址 第五章消防站的规模和技术装备 附录本标准用词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消防站是城镇的重要公共设施。为了使消防站的设置适应迅速扑救火灾的需要,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本着合理、经济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城镇消防站的布局,必须纳入城镇规划。消防站用地和建筑面积,按照(80)建发城字492号文《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和《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GNJ1-81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0.3条城镇消防站的布局,应以消防队尽快到达火场,即从接警起五分钟内到达责任区最远点为一般原则。 第1.0.4条消防站应根据责任区类别和扑救火灾的需要,确定站级,配备消防车(艇)、通讯设备和其它技术装备。 第1.0.5条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的市、镇及县城、工矿区。各地应结合当地情况,贯彻实施。 第二章城市消防站布局 第2.0.1条城市消防站应从责任区的火灾危险性出发,根据重点单位、工商企业、人口密度、建筑状况以及交通道路、水源、地形等情况设置。消防站的责任区面积,宜为四至七平方公里,分类要求见表2.0.1。 第2.0.2条在市区范围内,受地形限制,被河流、铁路干线分隔,其消防站责任区面积宜小于表2.0.1的要求。 第2.0.3条年平均风力在三级以上或相对湿度在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城市,其消防站责任区的面积,应按表2.0.1的规定适当缩小。 第2.0.4条物资集中,运输量大、火灾危险性大的沿海、内河城市,应设置水上消防站。

小型消防站建设规范(城市消防地方标准)

小型消防站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小型消防站建设的一般要求、规划选址、建设要求、装备要求及人员配备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小型消防站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181 漆膜颜色标准 GB 30734 消防员照明灯具 GB 51054-2014 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 GB 50313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 GB 50401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A 621 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小型消防站 small fire station 在规定时间内公安消防队无法到达的火灾风险性较大区域建立的,承担初期火灾扑救及相关任务的小型化、规范化的消防站。 4 一般要求 4.1 小型消防站的建设,应遵循因地制宜、灵活多样、保障功能、安全实用、方便生活、利于执勤战备等原则。 4.2 小型消防站不应替代拟规划建设的普通城市消防站。 4.3 小型消防站应按照城市消防站管理模式,实行军事化管理,并结合政府专职消防员身份,突出差异化和人性化特点。 5 规划选址

5.1小型消防站选址应根据城市消防站警情规律及特点,设在城市消防站到场相对不利地区,且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位置,辖区面积不宜超过 2km2。 5.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区域应设小型消防站: ——应设置城市消防站,但受土地资源限制或其他因素暂无法建设的中心城区; ——中心城区的城市消防站或小型消防站 5min 内无法到场的区域: 1) 商业密集区、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历史风貌保护街区; 2) 人口超过 2 万的街道、大型社区; 3)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滞后,且警情高发的地段; 4) 经消防安全风险评估确有必要设置的区域。 6 建设要求 6.1 小型消防站的设施和场地的设计应按照GB 51054-2014 中第 4 章相关要求执行。 6.2 小型消防站的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业务用房包括:消防车库、通信值班室、备勤室、器材库(储藏室)等所需用房;辅助用房包括:餐厅、厨房、浴室、厕所等,在满足执勤备防及各项功能需求的基础上各库室可合并使用。 6.3 小型消防站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按照 GB 51054-2014 中第 4 章要求,不应低于二级。附属在其他建筑物内的应设有必要的防火分隔设施,与建筑内其他部位隔开。 6.4 小型消防站的建筑面积指标应不低于 800m2。 6.5小型消防站使用面积系数按 0.65 计算。各种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见附录 A 中表 A.1。 6.6小型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应不少于 2 个,车库高 4.5m,轴距 12m×12m,应保障车辆停放、出动、维护保养和执勤战备的需要,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 6.7附属在其他建筑物内的小型消防站应保证车库、执勤器材库、通信值班室、备勤室、餐厅、厨房、卫生间等的正常使用,并满足执勤战备和队员基本生活要求。 6.8 小型消防站的外观标识应符合以下规定: ——建筑主体颜色采用 GB/T 3181 规定的 B01 深灰; ——消防车库门颜色采用 R03 消防红色;

微型消防站建设方案

微型消防站建设方案 为加强公司消防安全基础管理工作,提升公司初期火灾自防自救能力,根据公安部印发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的有关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总体目标 依托公司保安队,以后勤主管为站长,建设公司微型消防站。通过规范性的管理和针对性的训练,达到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的目标,切实提升公司面对初期火灾的自防自救能力。 二、工作步骤 1、部署动员阶段(4月15日前) 成立微型消防站建设推动小组,由行政后勤部主管任组长全权负责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工作,行政后勤部其他员工任组员,负责完成组长交代的任务,推动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工作。 2、深入开展阶段(4月25日前) 编制微型消防站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明确微型消防站的作用和微型消防站的岗位设置,并明确各岗位的岗位职责。 编制微型消防站训练方案和训练计划。 配置站内灭火救援物资。 组织保安队成员召开微型消防站建设会议,学习微型消防站所承担的职能和消防站的岗位分工,了解本岗位的工作职责。 设立微型消防站值班室和站内器材存放室,(值班室设于消防控制室内,器材存放室与应急物资存放处共用)。 制作微型消防站管理制度、岗位职责、人员组织机构图等的喷绘图,并将其张贴于微型消防站值班室。 按训练方案和计划对站内队员进行训练。 3、验收总结阶段(4月30日前)

检查站内物资是否齐备有效。 检查微型消防站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是否符合需求。 考核站内队员消防技能是否达标。 三、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规范标准 微型消防站是公司消防安全的管理、执行单位,担负着公司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和初期火灾的扑救的重任,因此,必须提高认识,重视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工作,同时必须按照《消防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等文件的要求,规范微型消防站的建设,配备齐全站内物资,建立完善各岗位职责,规范队伍的管理和训练。 2、加强落实,按期完成 微型消防站建设是公司4月份消防安全重点工作,建设小组应加强各环节进度的落实工作,按期完成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工作,使微型消防站能及时投入使用,确保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序有效。、 四、附件 《消防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建标152-201×) (报批稿)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编制组 二〇一七年二月

前 言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5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 273号)的要求,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修订编制的。 在修订编制过程中,修订编制组严格遵循国家基本建设和消防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根据我国当前消防工作任务和消防站的实际需要,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收集整理了大量的消防站建设资料,分析、总结了国内外消防站建设经验,充分论证了有关技术指标。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的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 本建设标准共分六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规划布局与选址、面积指标、装备配备、主要投资估算指标。 与2011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相比,此次重点补充了小型消防站建设要求,对小型消防站的设置原则,辖区面积,面积指标,灭火救援车辆器材装备及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等做出具体规定。同时,将原标准中建设用地面积指标表述方式调整为容积率,并对其他类型消防站的相关器材装备进行了调整和优化。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公安部消防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70号,邮政编码:10005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 编 单 位:公安部消防局 参 编 单 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 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 贵州省公安消防总队 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 湖北省公安消防总队 主要起草人: 薛林 毕赢 王刚 何宁 王丽晶 刘激扬 沈纹 张磊 杨国宏 王治安 曹永强 熊伟 陈永胜 王士军 江平 施巍 常辉 郭利 阮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1×年××月××日

全市微型消防站建设工作方案

全市微型消防站建设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推进全市微型消防站建设,建立完善以公安消防现役队为主体,以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为基础的三级灭火救援响应体系,有效缓解我市现有消防力量无法全面覆盖城市建成区灭火救援需要的实际困难,依据《全省消防总队关于切实做好微型消防站建设工作的通知》(全公消(材料)〔x〕313号)要求,制订本方案。 一、建站原则 微型消防站是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新型形式,主要依托群防群治力量和单位已有的消防组织,按照“多布点、响应快、处置早”原则,通过建立完善响应机制、工作运行制度、适当补充车辆和器材装备等方式,建成一批“有人员、有器材、有制度、有检查、有演练、有奖惩”的微型消防组织。 二、建站范围 (一)各行业主管单位下属重点企业单位。 (二)社区居委会 (三)城市综合体 三、建站类别和标准 分为单位微型站、社区微型站和城市综合体微型站三类。 四、建站基数 (一)各行业主管单位按下属重点企业单位总数建立。

1.市住建局督促城市综合体、住宅小区、物管公司建立微型消防站。 2.市卫计局督促医疗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卫生所等建立微型消防站。 3.市工信局督促大数据机房、白酒行业、加油站和工业园区建立微型消防站。 4.市旅游局督促旅游景区、旅游景点、旅行社企业和星级宾馆建立微型消防站。 5.市文广局督促公共娱乐场所、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和影剧院等文化单位等建立微型消防站。 6.市教育局督促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等建立微型消防站。 7.市市场局督促各大型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相关专业市场、商务酒店和专业仓储物流等单位建立微型消防站。 8.市民政局督促社会福利机构和婚姻、收养、殡葬和救助服务机构等场所建立微型消防站。 9.市文广局督促文物保护单位建立微型消防站。 (二)各乡镇(街道)督促辖区内社区居委会100%建立社区微型消防站。 (三)市公安消防大队督促消防重点单位100%建立单位微型消防站。 五、站点管理 (一)日常管理。

全国城市消防站建设规范标准

[全国]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消防站(以下简称"消防站")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增强城市抗御火灾和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消防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消防站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对整个建设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和改、扩建的消防站项目;其它消防站的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消防站的建设,应由各级政府负责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有计划地筹措资金组织实施。 第五条消防站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六条消防站分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二类。 普通消防站分标准型普通消防站和小型普通消防站二种。 第七条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所有城市均应设立标准型普通消防站。 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消防站责任区面积过大且设置标准型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可设立小型普通消防站;小型普通消防站是普通消防站的特例。

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城市、人口在50万上(含50万)的其他城市,以及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城市应设特勤消防站。 第八条消防站的消防车配备数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消防车库的车位数备表1 第九条消防站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装备和人员配备等部分构成。消防站的场地是指室外训练场。消防站的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 消防站的装备由消防车辆、灭火器材、抢险救援器材、消防人员防护器材、通信器材、训练器材、营具等组成。责任区内有水上重点保护对象的消防站还应配备消防艇。 第三章规划布局与选址 第十条城市规划区内普通消防站的布局,应以接到报警后五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责任区边缘为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消防站的责任区面积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标准型普通消防站不应大于7km2 。 小型普通消防站不应大于4km2 。 二、特勤消防站兼有责任区消防任务的,其责任区面积同标准型普通消防站。 第十二条消防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设在责任区内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

消防站建设标准[1]

消防站建设标准 一、消防站分类: 消防站可分为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二类。 普通消防站可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 注: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含1个备用车位。 二、规划布局与选址 普通消防站一般不应大于7km2;设在近郊区的普通消防站仍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辖区面积,其辖区面积不应大于15km2。也可针对城市的火灾风险,通过评估方法确定消防站辖区面积。 消防站一般不应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特殊情况下,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的消防站应有独立的功能分区。 三、消防站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级普通消防站 2300~3400m2,二级普通消防站 1600~2300m2,特勤消防站 3500~4900m2; 各类消防站建设用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普通消防站 3300~4800m2。 二、二级普通消防站 2000~3200m2。 三、特勤消防站 4900~6300m2。 四、装备标准 消防站消防车辆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消防站的消防车辆配备数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消防站配备车辆数量表3 二、消防站配备的常用消防车辆品种,宜符合表4的规定。 各类消防站常用消防车辆品种配备标准表4

注:①表中带“△”车种由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选配; ②考虑到部队的快速反应能力,各地区在配备规定消防车数量的基础上,可根据需要选配消防摩托车。 三、消防站主要消防车辆的技术性能应符合表5的规定。 消防站主要消防车辆的技术性能表5

消防站灭火器材配备,不应低于表6的规定。 消防站灭火器材配备标准表6 五、人员配备

消防站一个班次执勤人员配备,可按所配消防车每台平均定员6人确定,其他人员配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消防站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表7的规定。 消防站人员配备数量(人)表7 六、主要投资估算指标 消防站投资估算,应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按照消防站的分类所规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人员、装备配备标准确定。 在制定消防站建设规划与评估消防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结合当地物价、施工技术水平、建设工期等因素确定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估算指标。 消防站车辆和各类器材的投资,应根据其配备的标准,按实际价格确定。在评估消防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可参照表8确定。 消防站车辆和各类器材投资估算指标(万元)表8 注:①表中指标是依据本建设标准的配备要求,参照2004年国内外消防车辆和器材的价格编制; ②表中所确定的投资不含灭火剂的费用和通信器材的投资; ③通信器材的投资按现行《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确定。 本条提出的是城市规划区消防站布局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是按照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辖区边缘的要求确定的。 5分钟时间是由15分钟消防时间得来的。根据火灾发展过程一般可以分为初起、发展、猛烈、下降和熄灭五个阶段,以一般固体可燃物着火后,在15分钟内,火灾具有燃烧面积不大、火焰不高、辐射热不强、烟和气体流动缓慢、燃烧速度不快等特点,如房屋建筑火灾15分钟内尚属于初起阶段。如果消防队能在火灾发生的15分钟内开展灭火战斗,将有利于控制和扑救火灾,否则火势将猛烈燃烧,迅速蔓延,造成严重的损失。 15分钟的消防时间分配为:发现起火4分钟、报警和指挥中心处警2分30秒、接到指令出动1分钟、行车到场4分钟、开始出水扑救3分30秒。 从国外一些资料来看,美国、英国的消防部门接到指令出动和行车到场时间大致也在5分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2011(建标152-2011)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建标152-2011,国家建设部、发改委2011年10月批准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消防站(以下简称“消防站”)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增强城市抗御火灾和应急救援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城市消防站建设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统一控制标准;是编制消防规划和评估、审批消防站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也是审查消防站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对整个建设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和改、扩建的消防站项目,其他消防站的建设可参照执行。对有特殊功能要求的消防站建设,可单独报批。 第四条消防站的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以及消防专项规划,由各级政府负责,并按规划组织实施。 第五条消防站的建设,应遵循利于执勤战备、安全实用、方便生活等原则。 第六条消防站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七条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三类。 普通消防站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 第八条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必须设立一级普通消防站。 二、城市建成区内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经论证可设二级普通消防站。 三、地级以上城市(含)以及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城市应设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 四、有任务需要的城市可设水上消防站、航空消防站等专业消防站。 第九条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 1 -

微型消防站建设方案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方案

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为积极引导和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简称“重点单位”)志愿消防队伍建设,推动落实单位主体责任,着力提高重点单位自查自纠、自防自救的能力,建设“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实现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目标,特制定本标准。 一、建设原则 除按照消防法规须建立专职消防队的重点单位外,其他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以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依托单位志愿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建立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积极开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合用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可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 二、人员配备 (一)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

(二)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 (三)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员负责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 (四)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等。 三、站房器材 (一)微型消防站应设置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 (二)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水枪、水带等灭火器材;配置外线电话、手持对讲机等通信器材;有条件的站点可选配消防头盔、灭火防护服、防护靴、破拆工具等器材。 (三)微型消防站应在建筑物内部和避难层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可根据需要在建筑之间分区域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 (四)有条件的微型消防站可根据实际选配消防车辆。 四、岗位职责 (一)站长负责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训练;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二)消防员负责扑救初起火灾;熟悉建筑消防设施情况和灭火应急预案,熟练掌握器材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并落实器材维护保养;参加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三)控制室值班员应熟悉灭火应急处置程序,熟练掌握自动消防设施操作方法,接到火情信息后启动预案。 五、值守联动 (一)微型消防站应建立值守制度,确保值守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做好应急准备。 (二)接到火警信息后,控制室值班员应迅速核实火情,启动灭火处置程序。消防员应按照“3分钟到场”要求赶赴现场处置。 (三)微型消防站应纳入当地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参与周边区域灭火处置工作。 六、管理训练

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方案

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 为积极引导和规范城乡社区志愿消防队伍的发展,建设“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社区微型消防站,实现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目标,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回龙镇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工作。 一、建设原则 以救早、灭小和“10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划定最小灭火单元,依托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平台和体系,发挥治安联防、保安巡防等群防群治队伍作用,建设社区微型消防站,积极开展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 二、人员配备 社区微型消防站应确定1名人员担任站长,确定5名以上接受基本灭火技能培训的保安员、治安联防队员、社区工作人员等兼职或志愿人员担任队员。 三、站房器材 (一)微型消防站应充分利用各村(社区)村址等现有的场地、设施,设置在便于人员出动、器材取用的位置,房间和场地应满足日常值守、放置消防器材的基本要求,设置外线电话。 (二)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各村(社区)初起火灾的需要,配备消防摩托车和灭火器、水枪、水袋等基本的灭火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 四、岗位职责 站长负责社区微型消防站的日常管理,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掌握人员和装备情况,组织开展业务训练,组织指挥扑救初起火灾。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参加扑救初起火灾。

五、值守联动 (一)微型消防站应建立24小时值守制度,分班编组值守,每班不少于3人。(二)各社区微型消防站应实行统一调度,并纳入镇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 六、管理保障 (一)各村(社区)是微型消防站的建设管理主体,负责微型消防站监管及经费保障。 (二)微型消防站应建立日常管理、排班值守、训练和灭火工作制度,定期开展基本技能训练,熟悉本村(社区)情况,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三)各村(社区)微型消防站要接受回龙镇专职消防中队和派出所的业务指导。(四)镇消防工作办公室将对各村(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执勤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五)各村(社区)应按照上述建设要求完成社区微型消防站的建设。 青山埋白骨,绿水吊忠魂。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2011101310481374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 条文说明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3) 第三章规划布局与选址 (6) 第四章建筑标准 (9) 第五章建设用地 (14) 第六章装备标准 (15) 第七章人员配备 (17) 第八章主要投资估算指标 (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条阐述制定《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目的。 城市消防站担负着扑救火灾和抢险救援的重要任务,是城市消防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城市消防安全,制定符合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的消防站规划与建设方面的法规,提高消防站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和立项审批的水平,加强对消防站建设的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2006年5月由公安部修订,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以下简称“原《标准》”)正式颁布实施。原《标准》实施以来,在推动城市消防站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部队装备建设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种致灾因素日益增加,消防队伍职能不断拓展,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日趋繁重。2009年5月1日,新修订颁布的《消防法》明确规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2009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进一步提出了“各县级人民政府要以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建立或确定一专多能的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的要求,除承担消防工作以外,同时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随着应急救援职能的不断拓展,原《标准》在一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消防站建设水平以及车辆装备配备也难以满足日益繁重的灭火和应急救援需要,有必要对原《标准》进行修订。 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对原《标准》进行了部分修改,增设了战勤保障消防站,增加了车辆配备数量,拓展了灭火、抢险救援和防护装备的选配范围,适度调整了消防站个别用房的使用面积,提高了建设投资水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除按照消防法规应建立专职消防队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外,其他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微型消防站。合用消防控制室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 一、人员配备 (一)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应少于6人。 (二)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 (三)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员可依托单位现有专职(志愿)消防队伍组成。 (四)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等。 二、站房设置 (一)微型消防站应设置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在便于人员出动、器材取用的部位。 (二)微型消防站内应配置外线电话、对讲机和网络、广播系统,并按照规定设置应急照明系统。 (三)微型消防站外应设置标识标牌,统一名称:**(单位名称)微型消防站;站房内应悬挂反映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工作制度、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等内容的公示栏和制度牌。 (四)器材存放处应设置储物架或储物柜,确保器材分类存放,统一管理。 三、器材配备 (一)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灭火、通信和个人防护等器材装备。配备标准不应低于表1的规定。

表1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车辆、器材配备标准 (二)微型消防站的消防车辆配备宜由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结合实际配置。对占地规模较大且无法满足消防员3分钟到场扑救

要求的,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车辆。 (三)应在建筑物内部和避难层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可根据需要在建筑之间分区域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存放点位置和数量应满足备勤人员从器材存放点到达任意事故现场不超过2分钟的要求。 四、工作职责 (一)微型消防站应承担以下任务: 1、开展防火巡查,消除火灾隐患; 2、开展多种形式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3、根据火灾报告、救援求助,及时赶赴本单位现场实施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4、熟悉所在单位的情况,制定完善灭火救援预案,定期开展灭火救援演练; 5、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 6、在公安消防部门指导下,协同建立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并参与周边区域灭火和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二)站长负责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训练;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三)消防员负责扑救初起火灾;熟悉建筑消防设施情况和灭火应急预案,熟练掌握器材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并落实器材维护保养;参加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四)控制室值班员应熟悉灭火应急处置程序,熟练掌握自动消防设施操作方法,接到火情信息后启动预案。 (五)驾驶员应熟练掌握车辆及车载固定装备的技术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及时补充消防车辆的油、水、电、气和灭火剂;熟悉所在单位和周边区域的道路、水源、单位情况,熟悉灭火救援预案;参加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及要求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及 要求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浙江省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为引导和规范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推动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快速处置初起火灾,提升单位火灾自我防范能力,制定本标准。 一、建设原则 除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应建立专职消防队外的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均应建立微型消防站,鼓励非重点单位建立微型消防站。微型消防站以“救早、灭小”为目标,按照“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标准建设,达到“1分钟响应启动、3分钟到场扑救、5分钟协同作战”的要求。 二、分级标准 单位微型消防站分为三级: (一)设有消控室的重点单位,应建立一级微型消防站。同一建筑内多个重点单位共用消防控制室的,应按照一级微型消防站的要求分别独立建站。 (二)无消控室、员工人数在10人(含)以上的重点单位,应建立二级微型消防站。 (三)无消控室、员工人数在10人以下的重点单位,应建立三级微型消防站。 (四)非重点单位可参照此分级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 三、建设要求 (一)人员配备 1.基本要求。单位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应满足单位灭火应急处置“1分钟响应启动、3分钟到场扑救、5分钟协同作战”的要求。

2.岗位设置。单位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值班员、消防员等岗位,设有消控室的单位应设消控室操作员,配有消防车辆的单位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可根据单位微型消防站的规模设置班(组)长等岗位。站长一般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担任。 3.分组编排。一级微型消防站每班次在岗人员不应少于4人。其中,能到场参与火灾扑救的在岗人员不应少于3人;二级微型消防站同时在岗人员不应少于3人;三级微型消防站同时在岗人员不应少于2人。 单位微型消防站各岗位值班要求 (二)装备配备 单位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通信、防护等器材装备,有条件的单位微型消防站可选配消防车辆,并根据灭火救援需要合理设置消防器材装备(车辆)存放点。 单位微型消防站装备配备参考标准

《微型消防站建设与管理规范》

《微型消防站建设与管理规范》 编制说明 《微型消防站建设与管理规范》标准编制组 二○一八年四月 一、立项的必要性 微型消防站是落实单位和社区消防主体责任的具体体现,是弥补专业消防队站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站建设不足的有效途径。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镇化率由年的上升到的,高层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逐年增多,火灾风险持续增加。与国外城市相比,我国消防队(站)建设差距更为明显。如上海市消防队(站)每万人拥有率为,相当于纽约的/、东京和首尔的/;北京市消防队(站)每平方公里拥有率仅为,仅相当于纽约的/、首尔的/、东京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和消防工作实际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就是单位社区志愿消防队的一种,在形式、内容和任务上与志愿消防队没有本质区别。微型消防站投资小,占用固定场地小,队员由单位、社区工作人员、安保人

员组成,建设相对容易,如果能够有效建设和管理,将形成星罗密布的立体化火灾自防自救体系。 当前在微型消防站的建设与管理上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一些单位社区消防对待微型消防站建设工作,没有从本单位社区实际考虑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和使用,对自身建设微型消防站不理解不支持。二是力量统配不合理。一些单位微型消防站力量就是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没有将单位员工、保安等资源合理利用;一些社区仅按照工作人员花名册编配微型消防站队,没有考虑值班安排、实际在岗等因素,没有考虑可以依托本辖区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和社会单位联合建站,导致在夜间和节假日无人值守,根本无法快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三是培训演练未跟上。一些微型消防站队员现场不会操作消防设施、不掌握应急处置程序,现场处置时一般就至人到场,再无后续增援力量,也不知道下一步如何处置。四是应急响应不及时。在实际测试中,一些单位微型消防站队员往往需要至分钟才能到场,社区微型消防站这个更为突出,报警后迟迟到不了现场。 因此总结微型消防站发展过程中的经验、问题,规范微型消防站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对于稳定火灾形势、减少人员伤亡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号)中完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有立法权的地方要制定、完善地方性法规,制定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标准的要求。针对当前微型消防站建设与管理中存在的思想认识不到位,力量编配不合理,培训演练未

最新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2011版)

2011年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建标152-2011,建设部、发改委2011年10月批准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消防站(以下简称“消防站”)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增强城市抗御火灾和应急救援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城市消防站建设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统一控制标准;是编制消防规划和评估、审批消防站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也是审查消防站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对整个建设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和改、扩建的消防站项目,其他消防站的建设可参照执行。对有特殊功能要求的消防站建设,可单独报批。 第四条消防站的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以及消防专项规划,由各级政府负责,并按规划组织实施。 第五条消防站的建设,应遵循利于执勤战备、安全实用、方便生活等原则。 第六条消防站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七条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三类。 普通消防站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 第八条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必须设立一级普通消防站。 二、城市建成区内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经论证可设二级普通消防站。 三、地级以上城市(含)以及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城市应设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 - 1 -

站。 四、有任务需要的城市可设水上消防站、航空消防站等专业消防站。 第九条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表1 注: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含1个备用车位。 第十条消防站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和装备等部分构成。 消防站的场地主要是指室外训练场、道路、绿地、自装卸模块堆放场。 消防站的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业务附属用房和辅助用房。 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的业务用房包括:消防车库(码头、停机坪)、通信室、体能训练室、训练塔、执勤器材库、训练器材库、被装营具库、清洗室、烘干室、呼吸器充气室、器材修理间、灭火救援研讨和电脑室。 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的业务附属用房包括:图书阅览室、会议室、俱乐部、公众消防宣传教育用房、干部备勤室、消防员备勤室、财务室等。 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的辅助用房包括:餐厅、厨房、家属探亲用房、浴室、医务室、心理辅导室、晾衣室(场)、贮藏室、盥洗室、理发室、设备用房、油料库等。 战勤保障消防站的业务用房包括:消防车库、通信室、体能训练室、器材储备库、灭火药剂储备库、机修物资储备库、军需物资储备库、医疗药械储备库、车辆检修车间、器材检修车间、呼吸器检修充气室、灭火救援研讨和电脑室、卫勤保障室。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WORD格式可编辑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一、建设范围 微型消防站是集防火、灭火和处置突发事件为一体的消防站点,实行24小时全天候执勤,具备发现快、到场快、处置快以及机动灵活的特点。辖区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以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依托单位义务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开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合用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可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 二、建设标准 (一)人员配备 1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 2、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畐I」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 3、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员负责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 4、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扑救 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等。 (二)站房器材 1微型消防站应设置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可与消 防控制室合用;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 专业知识整理分享

WORD 2、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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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 3 1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为微型消防站的建设管理主体, 微型 消防站建成后,应向保卫处消防大队备案。 2、 微型消防站应制定并落实岗位培训、队伍管理、防火巡 查、值守联动、考核评价等管理制度。 3、 微型消防站应组织开展日常业务训练,不断提高扑救初 起火灾的能力。训练内容包括体能训练、 灭火器材和个人防护器 材的使用等。 三、工作要求 (一) 严格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四^一条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居 民委员会要根据需要,建立志愿(义务)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 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微型消防站就是单位义务消 防队的升级版,在形式、内容和任务上没有本质区别。单位建立 消防微型站,是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任务, 也是做好本单位消防 工作的实际需要。 (二) 全力推动微型消防站建设。 一旦发生火灾,如果初期处 置不及时,极易蔓延扩大,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 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充分认识建设微型消防站的重要意义, 领导主 动 抓,带头推动微型站建设,成立组织机构,明确职责任务,确 保微型站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三) 合理整合资源编配力量。在微型消防站建设过程中, 各 单位要充分利用本单位安保值守人员、 重点岗位员工、物业管理

新《城市消防队站建设标准》.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七条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三类。 普通消防站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 第八条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必须设立一级普通消防站。 二、城市建成区内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经论证可设二级普通消防站。 三、地级以上城市(含)以及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城市应设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 四、有任务需要的城市可设水上消防站、航空消防站等专业消防站。 第九条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 注: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含1个备用车位。 第十条消防站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和装备等部分构成。 消防站的场地主要是指室外训练场、道路、绿地、自装卸模块堆放场。 消防站的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业务附属用房和辅助用房。 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的业务用房包括:消防车库(码头、停机坪)、通信室、体能训练室、训练塔、执勤器材库、训练器材库、被装营具库、清洗室、烘干室、呼吸器充气室、器材修理间、灭火救援研讨和电脑室。 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的业务附属用房包括:图书阅览室、会议室、俱乐部、公众消防宣传教育用房、干部备勤室、消防员备勤室、 - 1 -

财务室等。 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的辅助用房包括:餐厅、厨房、家属探亲用房、浴室、医务室、心理辅导室、晾衣室(场)、贮藏室、盥洗室、理发室、设备用房、油料库等。 战勤保障消防站的业务用房包括:消防车库、通信室、体能训练室、器材储备库、灭火药剂储备库、机修物资储备库、军需物资储备库、医疗药械储备库、车辆检修车间、器材检修车间、呼吸器检修充气室、灭火救援研讨和电脑室、卫勤保障室。 战勤保障消防站的业务附属用房包括:图书阅览室、会议室、俱乐部、干部备勤室、消防员备勤室、财务室等。 战勤保障消防站的辅助用房包括:餐厅、厨房、家属探亲用房、浴室、晾衣室(场)、贮藏室、盥洗室、理发室、设备用房等。 消防站的装备由消防车辆(船艇、直升机)、灭火器材、灭火药剂、抢险救援器材、消防员防护器材、通信器材、训练器材、战勤保障器材,以及营具和公众消防宣传教育设施等组成。 第十一条水上消防站、航空消防站等专业消防站,其场地、码头、停机坪、房屋建筑等建设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装备的配备应满足所承担任务的需要。 第三章规划布局与选址 第十二条消防站的布局一般应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min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 第十三条消防站的辖区面积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普通消防站不宜大于7km2;设在近郊区的普通消防站不应大于15km2。也可针对城市的火灾风险,通过评估方法确定消防站辖区面积。 二、特勤消防站兼有辖区灭火救援任务的,其辖区面积同普通消防站。 三、战勤保障消防站不单独划分辖区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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